#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7黃埔 #新案件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可保釋外出,擔保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不得離開香港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祝你哋平安💛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7黃埔 #新案件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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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可保釋外出,擔保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不得離開香港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祝你哋平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檢視最新收取的控方文件及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檢視最新收取的控方文件及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 凌(18)
D2 柯(18)
D3 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共有九名證人,只需要傳召其中四名,其餘的均為證物鏈相關證人,雙方確定不需要傳召;辯方除三名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20-21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三天的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 凌(18)
D2 柯(18)
D3 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共有九名證人,只需要傳召其中四名,其餘的均為證物鏈相關證人,雙方確定不需要傳召;辯方除三名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20-21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三天的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