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4),劉(33) - 暴動 #0824觀塘
控方指律政司需處理CCTV片段,三項相關案件皆押後至3/2
case1 d2 申請農曆新年間赴台旅遊,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5000
申請被拒
所有保釋按原有條件
張(34) - 暴動 #0824觀塘
控方同樣要求押後至3/2
押後至3/2 2:30
謝(23),周(26) - 襲警、暴動 #0824觀塘
押後至3/2 2:30,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吳(24),劉(33) - 暴動 #0824觀塘
控方指律政司需處理CCTV片段,三項相關案件皆押後至3/2
case1 d2 申請農曆新年間赴台旅遊,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5000
申請被拒
所有保釋按原有條件
張(34) - 暴動 #0824觀塘
控方同樣要求押後至3/2
押後至3/2 2:30
謝(23),周(26) - 襲警、暴動 #0824觀塘
押後至3/2 2:30,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手足(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水樽、磚頭。警員聲稱當時目睹被告叫囂及指罵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理由如下: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遊行,被捕現場距離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
2. 被告當日身穿恤衫,皮鞋,與當時全黑打扮的示威者有明顯分別
3.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被告何時抵達現場、在現場逗留多久,或證明被告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手足(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水樽、磚頭。警員聲稱當時目睹被告叫囂及指罵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理由如下: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遊行,被捕現場距離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
2. 被告當日身穿恤衫,皮鞋,與當時全黑打扮的示威者有明顯分別
3.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被告何時抵達現場、在現場逗留多久,或證明被告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¹吳,D²劉(24-33)
D¹控罪:1)暴動
新增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2部對講機)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行山杖,士巴拿)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D²所有控罪被撤回,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雙方理據於下:
控方
1. 被告在警員進行拘捕時逃跑,當時被搜出金屬索帶,可以用其把鐵欄紮起築成路障,且當時全副武裝。有理由相信他有意圖參與當時在觀塘偉業街附近發生的暴力示威活動,行為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合法遊行
2. 本案沒有合理成功定罪機會,因此控方沒有把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或更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3. 案件於去年8月發生,當時社會狀況緊張。警方時常在合法遊行時使用暴力及施放催淚彈,故當時在被告擁有的防具(頭盔,護甲,防毒面具,眼罩)合理
4. 當時發現的證據,只能合理化拘捕行為,但不足以提堂
5. 不同意被告當時“逃跑"是自招嫌疑,因為在犯罪現場逗留只會加強被告人與暴力示威的關聯
6. 由被告首次提堂至今日撤回控罪歷時接近半年,有充分時間咨詢法律意見,翻查錄影片段後,現在決定撤回控罪,足證控方沒有合理成功定罪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D¹宵禁令押後2小時執行,被裁判官拒絕,首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1. $5000 現金保釋
2. 宵禁 00:00 - 06:00
4.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¹吳,D²劉(24-33)
D¹控罪:1)暴動
新增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2部對講機)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行山杖,士巴拿)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D²所有控罪被撤回,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雙方理據於下:
控方
1. 被告在警員進行拘捕時逃跑,當時被搜出金屬索帶,可以用其把鐵欄紮起築成路障,且當時全副武裝。有理由相信他有意圖參與當時在觀塘偉業街附近發生的暴力示威活動,行為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合法遊行
2. 本案沒有合理成功定罪機會,因此控方沒有把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或更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3. 案件於去年8月發生,當時社會狀況緊張。警方時常在合法遊行時使用暴力及施放催淚彈,故當時在被告擁有的防具(頭盔,護甲,防毒面具,眼罩)合理
4. 當時發現的證據,只能合理化拘捕行為,但不足以提堂
5. 不同意被告當時“逃跑"是自招嫌疑,因為在犯罪現場逗留只會加強被告人與暴力示威的關聯
6. 由被告首次提堂至今日撤回控罪歷時接近半年,有充分時間咨詢法律意見,翻查錄影片段後,現在決定撤回控罪,足證控方沒有合理成功定罪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D¹宵禁令押後2小時執行,被裁判官拒絕,首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1. $5000 現金保釋
2. 宵禁 00:00 - 06:00
4.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觀塘 #合併案件
D1:吳(24)
D2:謝 (23)
D3:周 (26)
控罪:
(1)暴動
(2)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4)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D1-3被控於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D1另被控控罪2和3,管有士巴拿、鉗、行山杖,以及兩部對講機。
D3另被控控罪4。
保釋相關事宜:
D1批准更改宵禁時間至0200-0800,其餘維持不變。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5月12日1430再訊。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觀塘 #合併案件
D1:吳(24)
D2:謝 (23)
D3:周 (26)
控罪:
(1)暴動
(2)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4)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D1-3被控於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D1另被控控罪2和3,管有士巴拿、鉗、行山杖,以及兩部對講機。
D3另被控控罪4。
保釋相關事宜:
D1批准更改宵禁時間至0200-0800,其餘維持不變。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5月12日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吳(24)
A2: 謝(23)
A3: 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警 [A2]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案情:
A1吳涉嫌事發時揮動雨傘,導致警員受傷。A2謝涉嫌在當天下午與大約200人在偉業街集結,以路障堵路,並向警方防線拋擲磚頭、石頭、長傘等。警方作出驅趕,A2謝極力反抗,以長約75厘米的竹枝還擊,並打中總督察11827梅永罡的手臂,最後被制服。A3周則於當日相約時間,於偉業街一帶逃跑時遭制服及拘捕。
背景:
A1吳在8月24日被捕,被拘留在新屋嶺。8月26日首度提堂,雙手手背和手肘貼有膠布。吳案原有另外兩名被告,在2月21日獲撤控。
A2謝於8月28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而A3周當日仍然留院,延至9月2日提堂,當日須戴頸箍及口罩。
案件於4月23日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3人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吳(24)
A2: 謝(23)
A3: 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警 [A2]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案情:
A1吳涉嫌事發時揮動雨傘,導致警員受傷。A2謝涉嫌在當天下午與大約200人在偉業街集結,以路障堵路,並向警方防線拋擲磚頭、石頭、長傘等。警方作出驅趕,A2謝極力反抗,以長約75厘米的竹枝還擊,並打中總督察11827梅永罡的手臂,最後被制服。A3周則於當日相約時間,於偉業街一帶逃跑時遭制服及拘捕。
背景:
A1吳在8月24日被捕,被拘留在新屋嶺。8月26日首度提堂,雙手手背和手肘貼有膠布。吳案原有另外兩名被告,在2月21日獲撤控。
A2謝於8月28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而A3周當日仍然留院,延至9月2日提堂,當日須戴頸箍及口罩。
案件於4月23日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3人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A1吳(24), A2謝(23), A3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
🛑 A1沒有到法庭應訊,辯方律師自8月28日起無法聯絡他,法庭發出拘捕令,充公保釋金事宜留待日後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待A3處理法援事宜。案件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A1吳(24), A2謝(23), A3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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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沒有到法庭應訊,辯方律師自8月28日起無法聯絡他,法庭發出拘捕令,充公保釋金事宜留待日後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待A3處理法援事宜。案件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