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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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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陳,李,*(13-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蒙面
(3)蒙面
(4)蒙面
(5)管有攻擊性武器
(6)管有攻擊性武器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陳(20)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5)-(7)D1-3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分別即口罩、頭罩及圍巾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一庭再訊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 陳(20)
D2 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2)

案情:
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D1承認控罪一、二,控方撤銷控罪五‼️

D1控罪一、二成立。

求情(手足的私隱將作省略處理):
被告沒有案底,與家人同住。家中經濟狀況緊拙;被告從中學的時候已經工作幫補家計。
現任僱主的求情信中提及被告與其父感情深厚,在父親的耳濡目染下被告對政治感興趣。鑑於自身病歷,被告對他感興趣的事情比一般人執著、堅持。案發之後,被告的母親一直開導其,希望被告釋懷。被告亦知道罪行嚴重,有感到後悔,希望法庭予以其最後機會。

法庭表示監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但仍會索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D1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需還押;D2則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
(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按此

D1已判監六個月,按此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
0949 休庭至1000,待控辯雙方討論各自的專家證人作供方式,本日提堂重點為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1149 早休至1205
1300 午休至1430, 辯方第一名專家證人的盤問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午休後將處理辯方第2名專家證人的作供
1432 開庭 1620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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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本日重點為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期間控辯雙方一度提及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案件,遭裁判官質疑是否「要起被告底」。

承認事實
1. 葵涌醫院 梁沛行醫生 在30/11/20撰寫的報告列為P2,在25/3/21撰寫的報告列為P3。
2. 西九龍精神科中心 吳凱怡醫生在16/12/20撰寫的報告列為P4,在25/3/21撰寫的報告列為P5。
3. 私家精神科 黃宗顯醫生在28/02/21撰寫報告
4. 私家精神科 郭偉明醫生在22/02/21撰寫報告
5. 以上4位醫生均在精神科專科醫生名冊內
6. 各專家身份無爭議
7.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傳召控方第一專家證人 梁沛行醫生

控方主問
梁醫生2008年中大內外全科醫學系畢業,2009年至現在達11年多在精神科工作,其中在智障科工作達9年半,曾與數以百計智障人士會面,在2019年4月亦有到英國某醫院智障科持續訓練。

📌P2的結論
在兩次與被告會面時,梁醫生均問被告以下問題:
1.知唔知被人告緊咩事?答:明白
2.知唔知有罪無罪分別?
3.知唔知被判有罪的後果?答:有可能坐監
4.知唔知有權搵律師?答:知道
被告有輕度智障,就被告的答案,梁醫生認為被告明白自己比人告緊、明白無罪同有罪的分別、知被判有罪的後果、亦明白有權搵律師,遂認為他適合答辯和審訊

📌P3的結論
第二次會面時,就問題1,被告表示自己被人告緊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但不知被人告緊蒙面法,就問題4,被告表示唔記得自己有無律師。就被告的答案,梁醫生這次作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

- 梁醫生不明白為何被告兩次會面的答案有不同

- 就主控質疑被告係唔識答定唔想答他問題,深醫生表示有可能是被告是輕度智障人士、唔記得、唔想答等三種可能性,但要判斷具體是哪種原因有困難。惟深醫生認為被告唔想答的可能性較大,因他查看被告醫療記錄被告無頭部創傷的記錄,不會記性無端差左,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

辯方盤問
- 就被告不明白問題或問題太複雜所以被告才唔想答的可能性,梁醫生指自己一度亦有此擔心,但認為被告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的可能性較低。

- 就被告有可能在第一次會面短時間前見過律師,在第一次會面與第二次會面間長時間已無再見律師,因此造成答案不同的可能性,梁醫生認為被告在第一次會面時能說出律師會幫佢,但第二次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的可能性較低

- 梁醫生強調,即使是輕度智障人士亦會擔心切身利益,即使他們記憶力比正常人弱,重要事情很少會完全不記得。加上梁醫生作為被告的主診醫生對其病歷有基本了解,在兩次會面前亦有與被告就覆診福利等會面,因此認為自己的觀察準確。

- 就字眼問題,梁醫生澄清被告知自己被人告蒙面法,但不明白蒙面法的內容,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是被告自己說出,蒙面法是梁醫生提醒被告他才知道。

- 就辯方質疑輕度智障人士回答問題時會否無邏輯、跳下跳下和零散,梁醫生表示他們在回答問題時的確會有邏輯不清楚的情況,但不會完全無邏輯。

- 就辯方詢問輕度智障人士在理解同一問題時會否因心情、情緒、生理狀況、環境等因素影響下而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答案,梁醫生表示此情況時有發生。

控方覆問
-梁醫生指被告在不同醫院轉來轉去,未能回答當了被告的主診醫生多久,但指電腦有記錄。

控方第一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第二專家證人 基督徒 吳凱怡醫生

控方主問
吳醫生為葵涌醫院駐院醫生,亦會負責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門診。2013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2014年開始接觸精神智力障礙領域,5年前經考試成為英國皇家精神科學院會員。見過數以百計智障人士。

📌P4和P5的結論
吳醫生兩次會面均採用與梁醫生一樣的系統性問題,第一次會面後她作出被告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第二次會面後則作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理由是被告第二次會面時表示知道其中一項罪名是非法集結,但不知道甚麼是非法集結,他不知道當日發生的任何事,只是向吳醫生表示當日被棍打中頭。被告亦不知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不知自己的律師姓甚名誰,亦不能說出有否見過律師,只能表達「有人幫佢搵過律師」。

吳醫生認為被告兩次會面給出不同答案有兩大可能性:
1. 時間線:被告有可能第一次會面前見過律師,較清楚罪行內容,第二次會面相隔較長(數月後),輕度智障人士記憶力差,唔記得唔出奇。
2. 智障人士的局限:智障人士不論程度在語言、推斷、危機處理、概念知識掌握、情緒管制能力都會較常人弱,隨案件發展造成的壓力可能造成被告對事件的認知和推斷改變,而兩者相關,被告忘記了亦不出奇。

- 就主控詢問如有人願意向輕度智障人士講解法律程序、案情、認罪不認罪分別等他們能否理解,吳醫生表示假如重覆和詳細講解,他們有機會理解,但比起常人仍有一定距離。而比指示律師則更為困難,因他們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例如被告第二次會面完全講不出事發經過,在第一次會面亦只能講出案發時自己身處位置。

- 吳醫生亦提及,自己在政府電腦系統內找不到被告因頭部受創而求醫的記錄,有可能被告在私家醫院求醫,在頭部被攻擊後記憶力亦可能有影響。吳醫生不是被告主診醫生,只與被告會面兩次。

辯方盤問
吳醫生指被告只能說出案發地點在旺角,不能說出事件經過、時間、人物等。

控方覆問
被告病歷可在電腦記錄中查閱,而醫生問問題時採用開放式的問法,被告無明確回應後不會再「chok佢」。

控方第二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第一專家證人 基督徒 郭偉明(音)醫生

辯方主問
郭醫生從事精神科醫生已達30年經驗,現時私人執業。學歷方面,郭醫生1986年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畢業,1992年獲精神科學院院士,2009年赴新加坡研究精神科發展。在智障科經驗方面,郭醫生在1995年在葵涌醫院開創香港首個智障精神科部門,並推動以智障人士稱呼他們而非弱智人士。在1996年及2002年亦分別到荷蘭和美國接受訓練。在公職方面,郭醫生曾受世界衞生組織邀請作為亞洲兩名專家的其中之一協助更新一些與智障有關的標準(另一位是一名印度專家),亦曾任一NGO的副主席,亦是東華三院在成人智障方面的顧問,亦是一特殊學校的校董。

- 就智障精神科部門,郭醫生指該部門負責照顧in-patient和out-patient,外展工作,教育活動,支援NGO、家長等工作。在in-patient方面,設有45男45女共90張病床照顧病人。郭醫生表示西九龍精神科門診中心在瑪嘉烈醫院內,服務對象為大於16歲出現行為、情緒、精神問題的智障人士。

- 就主診醫生,郭醫生強調照顧智障人士需要continuity of care, 要問好多野,亦要了解病人背景家庭狀況,持續照顧,因此每名病人會獲分配一名主診醫生(CaseMo)。但郭醫生表示,每名主診醫生一個早上最多會有40-50名病人需要診症,包括新症和舊症,與每名病人會面時間不多。

📌回應梁醫生的觀點
- 就律師角色,郭醫生表示在與被告會面期間被告並無提及,只能表達「我唔知道,只係少少明,只要認就得」,顯然被告不明白律師角色,無能力按本人最大利益比指示律師。郭醫生進一步強調,即使是輕度智障人士,記憶力亦比常人「低好多,唔係低少少」。對比常人平均有100IQ,輕度智障人士只有60幾IQ,係一個significant嘅分別。輕度智障人士在學習、理解、解決問題、判斷、計劃、分辨先後次序的能力皆有缺損,不能如常人般處理複雜問題,不能正確理解社會信息,容易受操控、欺騙、欺凌等。

郭醫生指出,對於輕度智障人士適不適合答辯,要視乎:
1. 能否明白控罪及其性質、內容
2. 能否給予律師指示
3. 能否挑戰證人、律師和陪審團
4. 能否明白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
5. 能否明白司法過程(proceeding course).
上述5點對作出結論極其重要,問問題時亦需要多次重覆,15分鐘的評估顯然不足夠。

郭醫生指出,他認為被告適合答辯的能力是十分“borderline”,“more of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是一個“vulnerable defendant" ,指出法庭需有中介人(明白智障人士的特質又明白法律程序,不過據郭醫生所知,香港沒有這種中介人),避免複雜句子,以緩慢速度,不用抽象概念丶雙重否定(double negative)。只有庭上所有人都如此做,被告才可能有意義地參與司法過程之中。

郭醫生進一步強調,被告在整個早上的法庭程序中均沒有抬頭,沒有反應,說明他不能有意義地參與其中。而據報告結論被告智商與一名11-12歲兒童相近。

(按:下午內容稍後補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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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第二專家證人 天主教徒 黃宗顯醫生

辯方主問
黃醫生2001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2007年獲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學院院士,2012年獲得醫療法碩士學位,2015年獲得一日本精神科獎項。工作方面,黃醫生2002年加入醫管局,2006年起在葵涌醫院智障精神科工作,至2016年轉為兼職,現時私家執業,在5年前開始亦在中文大學擔任駐校精神科醫生。公職方面,黃醫生2006年開始任不同公職,曾擔任樂智協會(NGO)director,亦作為專欄作者撰寫不同著作指導公眾如何照顧智障人士,亦曾為各級法院撰寫超過150份精神科報告(控辯雙方都有),在智障精神科的工作經驗達15年。

黃醫生指出,被告曾在5歲5個月時做過一份SB測試(適合評估6歲以下小童的智力情況),得出被告輕度智障的結論。被告亦有做過一測試有關大腦適應功能(adaptive funtioning),以補充SB只能測出被告智商的不足,結論是被告智商水平的確是輕度智障。

黃醫生指出,平常人智能水平平均為IQ100,IQ在100-70可細分為低於平均(Low average)和有限智能(limited intelligence)。IQ在50-69為輕度智障人士,IQ在35-49為中度智障人士,IQ在20-34為嚴重智障人士,IQ低於20即為重度智障人士。被告IQ為66,與常人有明顯分別,根據美國精神科協會的標準,被告的輕度智障已對三大生活範疇構成明顯影響:
1. 概念掌握:理解能力、專注力、記憶力、執行力、抽象思考
2. 社交能力:有效溝通能力,情景處理能力
3. 實用範疇(practical): 自理能力,見工搵工能力、自我照顧能力

黃醫生指出,據被告只有9-11歲智商,有可能就同一話題在不同時間給出不同答案,因此需要多於一次加上充足的時間會面才有意義。黃醫生與被告兩次會面均在早上,每次一小時。

📌兩次會面內容
- 就被告的罪名,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被告「非法集結、藏有危險武器,Lisa」「有7條罪」在第二次會面被告只能表達他被告非法集結。當黃醫生詳問被告知否甚麼是非法集結,被告指「佢哋當D集結係非法集結、佢哋覺得唔好就係非法」顯示被告不明白甚麼是非法集結,有可能是鸚鵡學舌跟住其他人講。黃醫生又指,被告講出「7條罪」有可能是他聽過其他人講,然後記低左

- 就律師,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有一個姓「黃」的律師,「男人」「好快唔記得」,被告亦未聽過比法律指示律師,問「係咪社會服務令?定係判刑?」顯示被告對律師的角色理解有限,「9唔搭8」。黃醫生在第一次會面時並無向被告指出他被告罪名的正確答案,但指出被告能講出「非法集結」等名稱不等於被告明白其背後意義。

黃醫生指出,即使被告在成人後並無再作任何智力障礙評估,但他的智力不會有大改變,即使適應能力有機會改善,但因智障人士腦部停止發育,即使有少許進步,智商不會高左十幾20分。因被告智能不足,就算做幾多被告都未必理解到同經過到審訊。

黃醫生補充,兩次會面都有為被告進行兩個不同的大腦認知能力評估(cognitive assessment),進行一些大腦功能相關的問答。在其中一次會面,被告兩項評估的分數為17/30和10/30,顯示被告短暫記憶力弱,吻合報告和被告有輕度智障的診斷。黃醫生舉出例子,被告連鐘面的數字次序都未能正確排列。

- 對於被告是否有可能講大話的詢問,黃醫生指難以判斷,因此在兩次會面都有留意被告神情、反應、回應速度及看被告兩次的答案是否一致。黃醫生指出被告在兩次會面表現大致為:
1. 專心會面
2. 說話「一舊舊」有時會跳來講,有incoherent(不連貫)同irrelevant(不相關)的情況
3. 坦誠,即時回應問題
4.答案內容簡單直接、短
黃醫生強調,被告嘗試回答所有問題,最多只係話「唔記得」,而面對案件方面,黃醫生指一般人普遍會表現緊張,但被告在兩次會面均無特別緊張,加上他亦觀察被告庭上表現,他不理會法庭程序。顯示他事情處理理解能力有缺損。

控方盤問
- 黃醫生指在被告拿17/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4分,但他亦強調,就教育程度而言,若果本人進行該測試只得29分亦要檢查。在被告拿10/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6分,此測試視乎教育水平有機會有影響。黃醫生補充,兩項測試問題不同,但均有指向不同大腦功能,包括時間、地點的定向、即時短暫記憶、專注力、服從指令、閱讀、組織句子、畫圖、空間感、重複說話、抽象概念等。黃醫生舉出例子,指出被告未能分辨左右,亦未能指出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

- 期間 #蔡夢帆檢控官 一度詢問黃醫生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遭 #劉淑嫻裁判官 揶揄「咪兩樣都有數字、刻度個啲囉!」,庭上哄笑。

- 黃醫生強調,被告66的智商不能表示他的能力比一個智商55的人士好。就被告能說出案情的質疑,黃醫生指被告只能與常人進行簡單溝通,所謂「案情」的表達亦只是「玩Lisa,人哋比,齊齊玩」,只有受過專業訓練才能理解,加上要問好多次,問題亦要簡單。黃醫生指自己隨兩次會面外無見過被告,他不是被告主診醫生。

辯方覆問
- 黃醫生指假若常人非常耐心與輕度智障人士溝通,一般人亦有機會理解他們的說話。

- 黃醫生表示自己在公立醫院做過好耐,即使是主診醫生,對病人病歷了解有優勢,一個早上仍要處理多達40幾名病人,是公營醫院的限制。相關是否適合答辯的評估只有特別要求才會進行,而假如該智障人士經常轉院或轉地址,他的主診醫生便會換成另一人。

- 黃醫生強調,會面時間是否足夠及與被告溝通的課題十分重要,總括而言,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辯方第二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在6月9日前要將最後陳詞交換和給法庭存檔,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再提堂,屆時將處理辯方第一證人盤問,假如控辯雙方在盤問後有需要,可以口頭補充陳詞。完庭前辯方向法庭呈上4項案例,控方則呈上2項。 #劉淑嫻裁判官 在離開前亦特意就有可能令主控難堪致歉,主控輕輕揮手表示不會。

(按:過往亦有不少有不同程度智力障礙人士被法庭判刑,希望日後有智力障礙人士面對審訊時的權益能有所改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補回11/6提堂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按此
D1已判監六個月,按此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
圍巾蒙面。

本案會在2019年7月1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法庭屆時會就被吿是否合適答辯宣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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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第一專家證人 基督徒 郭偉明醫生

控方盤問
問:是否所有輕度智障人士均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答:要看每一控罪,若是簡單控罪如亂拋垃圾,輕度智障人士有認知和社會教育可明白,需要case by case和contextualise

問:管有危險物品是簡單還是複雜的控罪?
答:雷射筆一般人可能知道危險,惟對智障人士而言可能只是電筒或玩具。他們無能力認識雷射筆的光線、頻率、影響範圍等。

問:輕度智障人士有否能力了解甚麼是危險品?
答:他們不知甚麼是危險品,不知傷害他人的風險,不會刻意射人,被告說出用雷射筆「射地,整靚pattern」可理解被告將雷射筆視為玩具。

問:輕度智障人士不明白甚麼是危險品又如何知射人射地的分別?
答:所以咪要教導囉!majority 智障人士不會對雷射筆有深入認識,特殊學校都唔會教!

問:被告用雷射筆一定會射人?
答:不同意

問:輕度智障人士不了解雷射筆會傷人?
答:輕度智障人士有可能理解雷射筆為玩具或電筒

問:輕度智障人士有可能用雷射筆傷人而不自知?
答:同意

問:輕度智障人士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答:就算揸住把刀都不一定會危害公眾安全!要看如何使用

問:輕度智障人士既然不知雷射筆危險性,自然就不知不可以對人射?
答:輕度智障人士唔識呢啲野,所以要教育,幼童不可誤服玩具部件都要教育,呢個就係社會嘅責任!

問:輕度智障人士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答:🌟咁係咪所有智障朋友都唔應該比佢接觸雷射筆?佢哋去餐廳有無話唔比用刀叉?

問:輕度智障人士知唔知刀叉危險性?
答:刀叉係常用物品,輕度智障人士自少已接觸,不應與雷射筆相提並論,我無問被告知唔知刀叉危險性,社會、傳媒等亦可充當教育他們的角色

問:假若有人同被告講解,佢會唔會了解雷射筆危險性?
答:🌟要睇下你教育嘅方式,次數,同佢講幾多次,佢哋係一個slow learner來架,我試過有個案連落雨開把遮都要學十年啊!家長見到佢識咁做係喊出來架!所以佢哋唔係講一次就識架,如果唔係都唔使入特殊學校啦!

問:在未教育便不能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的前提下,如何判斷輕度智障人士不會危害公眾安全?
答:雷射筆之類的危險品唔係經常會用嘅物品,你要有個樣先可以架嘛。

問:不讓輕度智障人士接觸危險品他們便不會對公眾安全有危害性?
答:🌟照顧輕度智障人士要「一眼關七」,確保他們懂得保護自己亦不會對他人造成危險,所以照顧者同社會都要有支援,如果唔係都唔使搞咁多社會服務啦!

問:如何「一眼關七」?
答:要逐步教導,step by step,睇下佢做唔做到,明唔明白,有無危險。做到一次都唔能夠放心,要多次做到先得,例如用熱水沖涼,熱水唔係武器,但仍可傷人

問:沖涼時亦要「一眼關七」?
答: #劉淑嫻裁判官 此時指主控的問法不公平、不精準,「一眼關七」係一個spectrum來。

問:照顧輕度智障人士時要長時間專注,以確保他們保護自己或他人?
答:視乎智障人士的智障程度,智力愈低需要愈多工夫,。中度好啲,輕度再好啲,輕度智障人士如何照顧自己視乎個人情況,佢哋智力能力普遍只有細路仔Level

- 主控此時指出郭醫生的報告中有一段指輕度智障人士「will be able to work and 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 with others and contribute to the society」的描述,質疑輕度智障人士有相當能力。郭醫生回應指此描述是世界衛生組織在1989年制定的「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的一部份,距今已30多年,不符30多年後的情況。輕度智障人士做到好多野(many)唔等於做到所有野(all)。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可能只是與家長,兄弟姊妹等有良好關係。此描述當年的目的是提倡全球多接納支援智障人士,讓公眾知道他們不是「廢人一個」,亦給照顧者有期望,不等於他們的能力與常人一樣。

- 郭醫生此時補充,ICD11將在2022-23年度出版,取代ICD10對智障人士的描述。ICD11未正式使用,但只待世界衛生組織在大會通過便可使用。自己亦有份參與籌劃。「唔係一句話佢哋好叻就等同常人一樣」。

問:咁你可唔可以講下ICD11點形容輕度智障人士?
答:🌟academic嘅野就不在此多說,未通過嘅世衛文件亦不應disclose,我依家唔係give一個acdemic lecture,我哋應該針對個案來講,你想我講一個鐘書我可以架!雖然未到ICD11,ICD10都用緊架嘛。

問:甚麼是社會關係(social relation)?
答:你搞錯啦,ICD10唔係一個definition來,輕度智障人士可以工作可能只係庇護工場來架炸,唔係open employment來架,maintain good social relation 可能只係佢會知家人,朋友,兄弟姊妹,同佢哋有良好關係,唔會當佢哋無到架炸

問:被告對案理解?
答:報告指「had join protest....see if he could meet some frined there」,原話是「去示威」「睇野」「識朋友」「唔記得幾時去過」,亦有「太子站」「燒街衣」「打死細路」可理解為被告只係去湊熱鬧,好似去嘉年華咁。

問:對蒙面理解?
答:原話是「可能係」cover his face up,輕度智障人士記性差,佢哋唔係特登講大話,而係佢哋嘅meomory弱

問:對雷射筆理解?
答:原話是「人哋比」「玩」「發靚光」

問:被告似乎能理解你的問題?
答:要有技巧、慢、用多種方式、多次問問題、前後左右咁問,咁佢先會慢慢明問甚麼。

問:即是要時間、心機、技巧?
答:仲有經驗

問:你做呢份報告時有無咩提示?
答:就3項控罪做一份精神科報告,包括評估fitness to plea

問:甚麼是I部份的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答:係做精神科報告或者consultation時一定要包括嘅評估,指當日觀察patient,同佢溝通發現嘅findings,好重要架,入精神科第一日就要學架啦!I部份指被告僅僅可以適合答辯嘅結論只係成個報告嘅其中一部份,你要整體、統一所有部份先可以作出結論,唔係就咁睇I部份就結論話佢適合答辯架

- 郭醫生進一步強調,被告對本案只有partial understanding,抗辯能力just borderline,more on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對本案顯然是一知半解,正如被告在庭上表現,他知否眾人正討論他?

- 主控此時質疑郭醫生在較早前為被告作的另一份報告結論為「borderline」,並無「more on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的描述,郭醫生強調兩份報告結論一致,新報告的描述只是further elaboration

問:既然兩份報告結論一致,被告精神狀況差唔多?
答:同意,但依家罪名多左嘛

問:被告之前有案件,應去多左法庭?
答:去過唔等於知道發生咩事

問:被告多了去法庭經驗?
答:同意,但控罪都多左嘛

問:比較兩宗案件,被告現在更適合答辯?
答:被告第一次上法庭不知道法庭程序,唔代表今次就會醒好多架

問:對上法庭經歷完全失憶?
答:唔係完全失憶,係印象有幾深

問:再同被告講解一次法庭程序,被告能否理解?
答:視乎如何講、講多少次、是不是用他level的語言,若用專業名詞他不會明白。假若全部條件都能滿足,他才有機會明白

🌟🌟 #蔡夢帆檢控官 此時欲問郭醫生有否收費以撰寫本案報告,稱與他可靠性有關係,被 #劉淑嫻裁判官 質問「係咪單單案都要問個律師收幾錢,問個專家收幾錢?」辯方亦提出反對,認為這是相當嚴重的指控,亦與案件無關。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提問,強調專家證人須遵照指引作供,亦應知悉要堅守獨立性。郭醫生在確認有收費撰寫本案報告後亦回應指「我哋係高等法院啊個啲都有作供,我哋從來都係有碗話碗,有碟話碟,用幾十年經驗來幫法庭」
(按:主控邏輯可能為「愈收錢愈不可靠」➡️「愈收得多錢愈不可靠」➡️「只有無收錢的政府專家/證人才可靠」?)

辯方覆問
- 郭醫生補充指不是由一般人投入時間、心機、技巧、經驗等便可與輕度智障人士溝通,專業訓練為重要前設。郭醫生建議法庭應訓練一批有法律背景和智障精神科經驗的人士,有適當的linguistics style 和interview skills, 用以協助智障人士面對法律程序。

- 郭醫生強調,智障人士容易曲解所見所聞、調亂時序、混淆現實與故事,中介人可幫他們得到公平審訊,惟香港現時並無此中介人,因此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辯方第一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按:控辯雙方最後陳詞稍後補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補回11/6提堂內容,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𡢞淇大律師

本案會在2019年7月1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法庭屆時會就被吿是否合適答辯宣布決定。
========================

辯方最後陳詞

- 辯方舉出一1836年案例,指出判斷智障人士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有四大要素:
1. 是否有能力提出答辯理由
2. 是否有能力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團(本案裁判官兼任陪審團)
3. 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和解釋理據
4. 是否有能力明白所有證人證供內容
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應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 辯方再舉一2003年案例,指出判斷智障人士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有六大要素:
1.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和內容
2. 是否有能力決定是否認罪
3. 是否有能力挑戰陪審團
4. 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包括能完全明白和指出案情,回答律師問題與其溝通及有效傳遞自己的想法等)
5. 是否有能力跟上法庭程序(包括明白所有證人供詞和就任何事情表達意見等)
6. 是否有能力為自己辯護而作供(包括明白作供會被問的問題,妥當回答問題,和有效傳遞自己的想法等)
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應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 辯方指出,郭醫生指法庭需要有專業中介人,惟現時本港法庭不單沒此中介,更是不容許有此中介,反觀跪弱證人等亦有可在電視後作供的支援,此中介制度的建立,需立法才可推進。希望法庭亦接納黃醫生和郭醫生對被告的評估相較梁醫生和吳醫生有更詳盡的分析。

- 被告第一宗案件與提堂時間僅相差半年,相較本案兩者相差已1年半,兩案案情和控罪的指控皆不同,不是一宗案件一次評估便可評定被告在任何情況下均適合/不適合答辯和審訊,正如郭醫生所說需contextualise,就每一宗案件,每一項控罪作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的評估。辯方亦強調被告懂得用某些字眼不等於他就能明白那些字眼的含義,他對案情顯然一知半解。

-  總括而言,四位專家證人最後均認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其餘陳詞理由請參與兩天提堂的直播)

回應控方陳詞
1. 就梁醫生第一次與被告會面時指被告不想答是否有律師代表,辯方指被告不想答不等於他適合答辯,被告不想答存在多種可能性,而且在眾多問題中被告只有「是否有律師代表」這題被梁醫生認為是不想答。在未應滿足法律原則下,已不適合答辯

2. 就控方指被告能說出事發經過,辯方指被告僅能說出案發地點,完全不能滿足法庭標準,能講出事發經過亦不等於能結予充足指示予律師。

3. 就控方多次強調只要講慢啲,講多次被告就能明白法律程序的說法,辯方指擁有專業訓練為重要前提,主控亦無就此盤問各辯方專家證人。

4. 就控方提及被告上一案情況,欲作出被告上一次能答辯,今次也能答辯的結論,辯方強調每一案都有各自情況,應分開就每一案作評估。

控方最後陳詞

📌證供評估
控方對郭醫生的證供有顧慮。首先控方認為他作供態度不一,亦迴避問題,例如他對世界衛生組織對輕度智障的描述不一,也迴避控方提問。

第二點是證供前後矛盾,郭醫生曾表示能以刀叉比對雷射筆,但後來卻又表示兩者不能相比。此外,醫生表示被告可以未學過如何使用物品而不知道物品的危害,但卻又能評估到被告對社會沒有危害。

控方指有醫生證供指出若有人用心,運用一些技巧及經驗,是能夠與被告溝通。不同醫生報告亦指出被告是了解案情。加上被告在以往有上庭的經驗,理應知道現時正發生甚麼事。

控方引用案例HCMA165/2020,指出雖然當時被告面對的控罪與本案不同,但都是涉及雷射筆等物品。尤此可反映出被告對雷射筆的案情是可以大致理解。而且被告在當時上訴也沒有就他能否適宜答辯的議題進行爭辯。

📌證供分析
控方引用一個2003年的英國案例,指出要判斷本案被告能否適宜答辯,要視乎被吿能否說出案情,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若要證明被告不適宜答辯,辯方便有舉證責任,他們需要證明被告難以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

控方指出被告在5歲5個月時已被診斷出有輕度智障,但輕度智障帶出的問題可以借後天的教育有所改善。

被告曾因另一宗案件而要在2020年6月2日會見郭醫生,當時醫生對被告是否合適答辯的評估是「Just borderline」。

被告亦在案發後一年及在2020年11月3日會見黃醫生,醫生報告指被告能說出案情,例如他當時身處地方,他有提及當有異性在示威現場與他說話時會開心,以及有提及雷射筆是由其他人給予他。控方認為這已可以大致帶出案情。此外被吿在當時也有提及經濟情況,女性對男性的要求等。控方認為這不是只有9至11歲智商能了解的社會觀念,所以這可以顯示出被告能理解醫生的問題。

被告在2020年11月16日再會見郭醫生。醫生報告指出被告能大致說出案情,例如他參與示威的目的是為了認識朋友,前往示威現場的目的是湊熱鬧(包括燒街衣),他也記得當時可能有蒙面,亦有提及雷射筆是當時由其他人給予他,但當時被告已忘記如何「玩」雷射筆。控方亦指出可以看出被告能了解不是常見的詞語。

被告在2020年11月20日會見梁醫生。醫生認為當時被告是明白控罪,知道被控告甚麼,認罪和不認罪的後果和明白聘請律師的權利。所以認為被告適宜答辯。

被告在2020年11月24日會見吳醫生。當時醫生認為被告適宜答辯。

控方引用HCMA165/2020案例,李運騰法官指出他會優先採納小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因為他認為判斷被告是否合適答辯是小欖精神科醫生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經驗也會較私人醫生豐富。

被告分別在2021年3月19日及23日會見吳醫生。吳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答辯,可能是因為被告對事情理解有變或隨時間過去而忘記。但若向被告重覆及詳細講解問題,被告或可以理解。

梁醫生的報告指出被吿不適合答辯。醫生指出輕度智障,忘記及不想答是被告在兩次會面中答案不同的可能原因。而他認為被告不想答的機會較大,因為醫療紀錄指他沒有撞傷頭或有其他原因影響他的記性或答案。醫生指出被告在3至4個月後,由能夠說出案發時的事變至已忘記,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低。

總括而言,控方認為辯方未能證明被告難以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他們認為被告縱然有不足,但並非不能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的想法。

辯方回應
辯方指出雖然被告沒有撞傷頭或有其他原因影響他的記性或答案,但是有證供指出輕度智障人士的記憶力較常人差很多。所以被告在3至4個月後,由能夠說出案發時的事變至已忘記是有可能發生。

即使被告在之前與醫生會面時能回答問題,也能表達一些與案件相關的案情,這不能代表他能向代表律師下指示以回應控方的證據,但這是法律測試的要求。

梁醫生在向被告第二次覆述及解釋問題「告緊乜」時,被告人有回答知道的,唯未必完全適合控方的要求。雖然被吿可能因不想回答問題而答「唔記得」。但不能忽視的是他會受問問題的人及自身的狀況而影響他回答問題的意欲。

雖然吳醫生指出若他們重覆和細心地向被告問問題,被告或可回答,但他也指出被告仍與其他常人有所距離。上述的技巧也需要經過專業訓練才能做到。

控方引用的上訴案例中只有郭醫生的報告作參考,而且郭醫生也沒有出庭作供。而且當時被告是否合適答辯並非爭議點,該上訴只是集中在控罪上。所以不能將該案例套用在本案中。本案沒有涉及任何小欖精神科醫生,而且本案也涉及到醫生與被告會面時間長短、醫生的經驗和資歷。

黃醫生和郭醫生均有豐富任職公立醫院精神科的經驗,但控方引用的上訴案例中卻沒有這項資料。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向專家提出「識女仔」等社會觀念與9-11歲智商的關係,所以不知道這些社會觀念可以代表甚麼。

辯方指出當郭醫生一開始被控方問及世衛新標準時已有作解釋,並非迴避,甚至回答了兩次。此外,他亦就被吿對社會的危險性給予中肯的專家意見。

被告過往沒有暴力、傷害他人和自己的傾向,所以也沒有特別因此吃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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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已判監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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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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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淇大律師
========================
1426 廣播,庭內除記者席外滿座
1432 開庭

#劉淑嫻裁判官 在剛開庭時怒斥控辯雙方「比左一星期夾期都唔覆」控方辯稱辯方不回覆,辯方辯稱控方上星期四傍晚才通知辯方,但就證人可作供時間仍未給予,辯方只好在上星期五1530時盡快回覆法庭。裁判官仍未息怒,強調自己9月開始會調任至其他法庭,怒斥「總之我唔會就你哋時間!」

📌公佈決定簡短理由
控方案情撮要
12/10/2019 1607時PW1女幫辦0947 在旺角警署(制服當值)外望,見有人士叫喊反警方口號,不時亦有雷射筆照射警署。12/10/2019 2123時 PW2女警21121在旺角警署2樓向PW1投訴被雷射筆照到眼。PW1向群眾發警告。稍後偵緝警員13814和8505截停搜查D2,D2被截查時頭戴頭套,亦被搜出雷射筆、電筒等物品。當發當晚有即時新聞報道,顯示2123時至2127時D2手持雷射筆照射警署。(其餘聆訊詳情請參閱聆訊直播)

- 裁判官強調,是次聆訊重點為D2能否明白法庭程序和控罪,及下列4點:
1. D2是否有能力提出答辯理由
2. D2是否有能力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團(本案裁判官兼任陪審團,不適用)
3. D2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和解釋理據
4. D2是否有能力明白所有證人證供內容
考慮這些因素時採用相對可能性原則,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或多於一點,則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就各專家證人證供分析
#劉淑嫻裁判官 認同所有專家證人均在智障精神科經驗豐富,法庭應判斷D2現在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而非在先前案件或案發時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

⏺️DW1(郭醫生)
- 郭醫生建議法庭應設立專業中介協助智障人士答辯,#劉淑嫻裁判官 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作考慮。就控方批評郭醫生不中肯,裁判官同意控方批評,認為郭醫生作供不中立,原因有二:
1. 就刀叉議題:郭醫生同意智障人士有可能對社會構成危險,因此要教導他們物品危險性。郭醫生在盤問下以刀叉比喻,及後指刀叉不可與雷射筆類比(詳見聆訊直播)
2. 就世衛標準:裁判官指郭醫生自行引述世衞標準,在盤問下卻說該標準不是定義、已是30多年前文件、2022-2023將有更新版,自己亦有參與、該標準指「好多」輕度智障成人有能力工作非「所有」、標準原意是不想社會對智障人士有負面評價,亦給照顧者較高期望等。

裁判官同意控方批評,認為郭醫生迴避盤問,證供有矛盾之處,‼️裁定郭醫生非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全盤不予考慮。‼️
(按:裁定令人驚訝和不解)

⏺️DW2(黃醫生)
- 黃醫生建議法庭應設立專業中介協助智障人士答辯,#劉淑嫻裁判官 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作考慮。但是,裁判官認為黃醫生報告有科學根據、詳盡。就控方批評黃醫生的報告中指D2指自己被女子吸引而到示威現場的說法不符輕度智障相當於9-11歲兒童的社會認識,裁判官同意辯方指控方並無就此向黃醫生澄清。裁判官亦引用黃醫生報告中指智障人士相當於9-11歲兒童的能力重點為executive functioning,包括計劃能力、執行能力、組織能力等,指控方錯誤理解報告內容。

裁定黃醫生作供中肯,雖不是D2主診醫生,但無阻他成為誠實可靠證人,法庭接納他的意見。

⏺️PW1(梁醫生)
- 裁判官認為梁醫生的問題和D2的答案均不能反映D2明白法庭程序,或給予律師指示而說明理據等,裁定梁醫生評估不全面,不接納他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全盤不予考慮。

⏺️PW2(吳醫生)
- 就第一次會面,裁定與梁醫生相同

- 就第二次會面,裁判官指吳醫生有與D2討論非法集結等議題,D2亦指有人幫佢搵律師。吳醫生指D2兩次會面答案不同有3可能性:
1. 時間線:第一次會面前短時間D2可能曾見給予他法律意見的人,因此記得,第二次會面相隔時間更久,D2有可能不忘記
2. 不同程度智障人士均只有低度情緒管理能力、語言能力等,有可能在壓力下影響他們對事物的認知
3. D2指自己被警棍打頭,但吳醫生指無法在公立醫院記錄找到D2頭部受創的記錄。

裁判官同意智障人士記憶力差的缺陷,指出案件至今已超過1年半至兩年,D2有可能記憶模糊,對於他挑戰證人證供、給予指示律師並說明理據、甚至自行作供等能力有所保留,接納吳醫生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押後至2021年9月6至9日 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聆訊,如有同意事實控辯雙方需於1/9前存檔法庭,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今天不用到警署報到。

(按:部份裁定令人不解和擔憂,但總算為正面結果,手足平安就好)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1/4]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案件管理
#蔡夢帆 署理高級檢控官表示根據之前裁決被告亦不需答辯,本次聆訊只需證明被告行為,若客觀因素符合就可判處相關命令。

控方表示有相當部份證人以刑事訴訟條例65b處理,另外會傳召2個證人:拘捕警員及雷射筆專家,如稍後辯方需要其他證人控方亦會協助。

證人供詞

📌以65b呈堂證供之列表為MFI-1

#劉淑嫻裁判官 希該列表上證人讀出其已經由65b呈堂的證人供詞, #蔡夢帆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由主控讀亦可,而控方亦沒有傳召該批證人到庭

主控讀出督察 吳綺玲 供詞,呈堂為證物P1
主控讀出女警21121 之口供,呈堂為證物P2

🌟裁判官問及上述兩份口供中亦沒有提及「兩名男子,一肥一瘦」的身份,亦沒有提及由哪個警員拘捕,質疑證供作用是甚麼。
主控回應指口供內容並無提及拘捕誰,當時亦沒有做認人手續,供詞是要指出旺角警署外現場情況及警員作出口頭警告,舉了藍旗,警員受雷射光照射眼睛感到刺痛,現場亦有人被捕。

主控讀出拘捕警員13814 之口供,呈堂為證物P3

🌟裁判官問P3只涉及D1,與本次審訊有何關係?
主控回應指口供內提及D2當時行為,另外亦有一個地方有關係:搜獲一支黑色雷射筆(Q1),與本案被告有牽連,此供詞可知道Q1來源,交待Q1從D1身上得來。

主控讀出警員13814之補充口供,呈堂為證物P4
主控讀出警員22972之口供,呈堂為證物P5

🌟裁判官指本案不會依賴被捕人供詞,提示主控可用原子筆刪除,辯方亦澄清該供詞亦非本案被告人。

主控讀出女警11979 周家莉 關於處理本案證物口供,呈堂為證物P6

證物列表及證物
控方呈上證物列表,辯方沒有反對

控方呈上證物,可按證物列表給予編號:
P6口供第3段提到的黑色頭巾為證物P16
1對黑色手套為證物P17
發出藍色光的黑色雷射筆,連電芯為證物P18
黑色電筒為證物P19
黑色Nike袋為證物P20
1對灰色手袖為證物P21
1件黑色長袖t-shirt為證物P22
1條黑色長褲為證物P23
1對鞋為證物P24
1部黑色CAT手提電話連電話卡及16Gb記憶卡為證物P25

證人供詞(續)
主控讀出女偵緝警員11979 周家莉從網上下載YouTube片段的口供,呈堂為證物P7

錄影片段

控方指會播放錄影片段予拘捕警員作辨認

裁判官指片段中有YouTube、蘋果動、oncc 、01等,希望控方可提供列表協助處理

供詞提到之片段為證物P7A;由P7A錄像提取了8張截圖為P7A(1-8)。關於片段,控方只需播放由開首起計1分半鐘。

1122 播放P7A片段

- 1124 休庭 -
稍後需繼續處理另一案件,約1210再處理本案

1217 再開庭

控方呈上並讀出證物P8 即女警11979的證人口供

1253 裁判官決定暫時休庭

於下午1450分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