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PW6警員9325霍皓銘作供
負責處理兩名被告的證物。
於案發翌日(11月1日)早上拍攝證物,並將證物置於警署內三層高的證物櫃內,並鎖上櫃桶,鑰匙由PW保管。他於11月27日將部份證物移交深水埗警署的證物房,12月5日移交餘下證物。辯方質疑為何相隔約一個月時間才移交證物?
PW6:我喺11月嘅社會行動事件入面受傷,到26號先正式上班,所以27日先正式移交證物。
辯:有無特別原因D1的證物要分兩次交給同事?
PW6:因為交證物時要入電腦,要資料無誤先可收證物。至於點解被告的證物是11月7先交,但有證物係12月5先交,係有機會電腦紀錄不符合證物室要求,所以我先改,改完先交囉。
辯方質疑,PW6於11月1日凌晨交收證物時,沒有紀錄幾時幾點向邊個同事交收證物。PW6回答「咪漏咗囉無原因」。
至於D2的證物,PW6承認於案發翌日凌晨替D2拍照,並承認當時已看見被告的左眼下已經有紅色瘀傷。但PW6不知道瘀傷的由來,又指「唔係我造成」。
辯:你對於被告身上有無其他傷痕有無印象?
PW6:無印象。
辯方問警員提取D2時影相時,被告是否並非配戴裝備,對方同意。
辯:佢無戴口罩、黑色頸巾同手套,佢戴只是因為你叫佢戴?PW6:係
辯:有冇解釋為何被告需要配戴裝備拍照?
PW6:冇詳細解釋,只解釋將來查案需要使用相片。
PW6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9690作供
當時負責從同事手上撿取防身噴霧器。辯方質疑警員填寫的書面紀錄有誤,指檢獲噴霧日期一欄內寫上11月1日,但警員應是於10月31日(案發當日)檢獲。辯方指出「檢獲日期係要講返幾時幾號撿取物品」,對方回應「唔同意,因為佢交收嘅時間係依嗰日子」。
辯方又指,「你面前實物(庭上呈上的噴霧)寫著body protector,但你紀錄喺body protection,有無機會唔係同一支」。警員不同意,認為紀錄的噴霧顏色、self spray等字眼均與實物相同,「可能我口供打錯,但我認出係同一支。」
PW7作供完畢。
🛑控方讀出兩名專家證人報告解釋噴霧與鐵通的殺傷力。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D1選擇不作供,D2出庭作供。辯方下午繼續主問階段,案件押後至3點開庭。
🌟D2作供
去咗旺角警署附近恆生銀行,本身想去太子站鞠躬,但見好多警察所以無去只去旺角警署企。企咗陣之後啱彌敦道往亞皆路街往奧運商場在商場天橋上停下。我係天橋休息一陣電話落天橋行返去旺角警署附近。
去到太子站B2出口附近逗留,因旺角警署太多警察。 企咗陣後、B2出口附近市民好多,有人撩我傾計,講下大家近況。逗留咗個幾鐘至九點幾,現場太多市民,警察舉旗叫我哋離開如果唔係就拘捕,我見到咁都想離開。
我離開了往深水步方向行,在地面行咗個幾鐘,十點幾係汝洲街同黃竹街停留,有其他市民一齊離開,行咗去深水埗個到。唔識撩我傾計埋人。
行到案發地點打算離開,但我見到馬路上面有一家灰色van高速駕駛向我個位,有人落車衝落黎。停左係汝洲街同黃竹街交界,離我十幾秒遠。
我見到佢地衣著係深色衫長衫長褲黑色鞋,手持黑色棍。我見到至少五位以上落車。佢地直接衝向我原本企喺個位嘅人群之中。我唔知佢地咩人,佢地又持棍衝離,我有啲驚,所以諗住跟其他市民跑走。 向石硤尾方向跑。大概有4、5位市民跑,我見佢哋跑所以跟著跑。深色衫人都跟著跑。
因為夜晚黑無咩燈光,唔係好見到頭部有咩,但有嘢遮著塊面。係黃竹街轉向女洲街的轉角位時,我見到有一男子大概於我前面四五米,開始扔掉身上的東西,我會留意佢因為跑緊時聽到有類似鐵嘅物體掉在地上的聲音。佢就開始將身上嘅嘢dum 落地包括手套書包衣物。差唔多見到石硤尾街公園,因為我見到條路諗住跑入去逃離追打我們嗰班人。
我轉身睇下走甩未,一蒙面黑衫黑褲嘅人推我埋牆,用棍打我頭,五六秒後班同樣裝束嘅人用黑棍打頭手腳。我手保護頭的姿勢。全程被打時企係到,有人叫我趴低。我就俾佢哋打到隻腳頂唔順所以瞓低係地下,有人將我雙手放在背後,搵咗啲咩鎖住我隻手。
我胸掂地,背向天趴係地下,右臉碰地,左臉向天。佢地keep住打我直接手上手扣,但佢地無講點解咁做,同埋佢地係邊個。有個人鎖上我手後keep住壓係我上面。估佢成身壓落去背脊上面。
佢見我無郁後起身,我趴起到聽到街上有其他人經過,有人問咩事,有黑衫黑褲人在我前面用腳踩我左臉叫我唔好出聲。
佢踩左十幾秒,之後我就感覺到佢地係我隔離,五六分鐘後有兩個人抬起我,左右用手扣住腋下個位抬我起身。帶我上警車,因為架車有警察logo。
我當晚穿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帶藍色口罩,有帶細的黑背囊。前方掉東西的男子都是深色衣著揹黑背包。我趴起地時feel 唔到背脊有人掂過嘅感覺所以應無搜身。
背囊全程在背上,從來沒有離開背脊,一直揹著。有兩個人扣住我腋下時,背囊仍在背上。
(直播員按:一個女仔帶住防狼噴霧,港共都可以屈做無牌管有彈藥,痴撚線)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PW6警員9325霍皓銘作供
負責處理兩名被告的證物。
於案發翌日(11月1日)早上拍攝證物,並將證物置於警署內三層高的證物櫃內,並鎖上櫃桶,鑰匙由PW保管。他於11月27日將部份證物移交深水埗警署的證物房,12月5日移交餘下證物。辯方質疑為何相隔約一個月時間才移交證物?
PW6:我喺11月嘅社會行動事件入面受傷,到26號先正式上班,所以27日先正式移交證物。
辯:有無特別原因D1的證物要分兩次交給同事?
PW6:因為交證物時要入電腦,要資料無誤先可收證物。至於點解被告的證物是11月7先交,但有證物係12月5先交,係有機會電腦紀錄不符合證物室要求,所以我先改,改完先交囉。
辯方質疑,PW6於11月1日凌晨交收證物時,沒有紀錄幾時幾點向邊個同事交收證物。PW6回答「咪漏咗囉無原因」。
至於D2的證物,PW6承認於案發翌日凌晨替D2拍照,並承認當時已看見被告的左眼下已經有紅色瘀傷。但PW6不知道瘀傷的由來,又指「唔係我造成」。
辯:你對於被告身上有無其他傷痕有無印象?
PW6:無印象。
辯方問警員提取D2時影相時,被告是否並非配戴裝備,對方同意。
辯:佢無戴口罩、黑色頸巾同手套,佢戴只是因為你叫佢戴?PW6:係
辯:有冇解釋為何被告需要配戴裝備拍照?
PW6:冇詳細解釋,只解釋將來查案需要使用相片。
PW6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9690作供
當時負責從同事手上撿取防身噴霧器。辯方質疑警員填寫的書面紀錄有誤,指檢獲噴霧日期一欄內寫上11月1日,但警員應是於10月31日(案發當日)檢獲。辯方指出「檢獲日期係要講返幾時幾號撿取物品」,對方回應「唔同意,因為佢交收嘅時間係依嗰日子」。
辯方又指,「你面前實物(庭上呈上的噴霧)寫著body protector,但你紀錄喺body protection,有無機會唔係同一支」。警員不同意,認為紀錄的噴霧顏色、self spray等字眼均與實物相同,「可能我口供打錯,但我認出係同一支。」
PW7作供完畢。
🛑控方讀出兩名專家證人報告解釋噴霧與鐵通的殺傷力。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D1選擇不作供,D2出庭作供。辯方下午繼續主問階段,案件押後至3點開庭。
🌟D2作供
去咗旺角警署附近恆生銀行,本身想去太子站鞠躬,但見好多警察所以無去只去旺角警署企。企咗陣之後啱彌敦道往亞皆路街往奧運商場在商場天橋上停下。我係天橋休息一陣電話落天橋行返去旺角警署附近。
去到太子站B2出口附近逗留,因旺角警署太多警察。 企咗陣後、B2出口附近市民好多,有人撩我傾計,講下大家近況。逗留咗個幾鐘至九點幾,現場太多市民,警察舉旗叫我哋離開如果唔係就拘捕,我見到咁都想離開。
我離開了往深水步方向行,在地面行咗個幾鐘,十點幾係汝洲街同黃竹街停留,有其他市民一齊離開,行咗去深水埗個到。唔識撩我傾計埋人。
行到案發地點打算離開,但我見到馬路上面有一家灰色van高速駕駛向我個位,有人落車衝落黎。停左係汝洲街同黃竹街交界,離我十幾秒遠。
我見到佢地衣著係深色衫長衫長褲黑色鞋,手持黑色棍。我見到至少五位以上落車。佢地直接衝向我原本企喺個位嘅人群之中。我唔知佢地咩人,佢地又持棍衝離,我有啲驚,所以諗住跟其他市民跑走。 向石硤尾方向跑。大概有4、5位市民跑,我見佢哋跑所以跟著跑。深色衫人都跟著跑。
因為夜晚黑無咩燈光,唔係好見到頭部有咩,但有嘢遮著塊面。係黃竹街轉向女洲街的轉角位時,我見到有一男子大概於我前面四五米,開始扔掉身上的東西,我會留意佢因為跑緊時聽到有類似鐵嘅物體掉在地上的聲音。佢就開始將身上嘅嘢dum 落地包括手套書包衣物。差唔多見到石硤尾街公園,因為我見到條路諗住跑入去逃離追打我們嗰班人。
我轉身睇下走甩未,一蒙面黑衫黑褲嘅人推我埋牆,用棍打我頭,五六秒後班同樣裝束嘅人用黑棍打頭手腳。我手保護頭的姿勢。全程被打時企係到,有人叫我趴低。我就俾佢哋打到隻腳頂唔順所以瞓低係地下,有人將我雙手放在背後,搵咗啲咩鎖住我隻手。
我胸掂地,背向天趴係地下,右臉碰地,左臉向天。佢地keep住打我直接手上手扣,但佢地無講點解咁做,同埋佢地係邊個。有個人鎖上我手後keep住壓係我上面。估佢成身壓落去背脊上面。
佢見我無郁後起身,我趴起到聽到街上有其他人經過,有人問咩事,有黑衫黑褲人在我前面用腳踩我左臉叫我唔好出聲。
佢踩左十幾秒,之後我就感覺到佢地係我隔離,五六分鐘後有兩個人抬起我,左右用手扣住腋下個位抬我起身。帶我上警車,因為架車有警察logo。
我當晚穿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帶藍色口罩,有帶細的黑背囊。前方掉東西的男子都是深色衣著揹黑背包。我趴起地時feel 唔到背脊有人掂過嘅感覺所以應無搜身。
背囊全程在背上,從來沒有離開背脊,一直揹著。有兩個人扣住我腋下時,背囊仍在背上。
(直播員按:一個女仔帶住防狼噴霧,港共都可以屈做無牌管有彈藥,痴撚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庭上無補充。香淑嫻亦已看過雙方陳詞,沒有提問。
案件將於9月10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庭上無補充。香淑嫻亦已看過雙方陳詞,沒有提問。
案件將於9月10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電子相冊P98A證物相片(2),檔案IMG1980、IMG1982、IMG1983
📌同時展示P121相冊(3)相片(17、19、20)
顯示證物,墊底的A4紙在同一位置上有黑點
📌展示相冊(3)相片(15、31)
展示A2、A3證物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的A4紙在同一處有一樣的黑點(?),PW11確認
📌展示相冊(3)相片(2、30、67)
2-展示一個被放進貴袋的口罩
30- 被放進貴袋的證物(A3)
辯方質疑既然貴袋未封,何不將證物取出,PW11回應「冇乜特別」
📌展示相冊(3)相片(26)
顯示A3背囊
📌同時展示截圖冊(4)截圖(2)
顯示有一身穿短褲的人背著背囊
辯方指出兩張截圖中的背囊相似,PW11同意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P98A電子相冊
-查閱數據資料-
檔案IMG2011-IMG2028,均顯示A5的十七項證物
檔案IMG2012於0059時拍攝,檔案IMG2028則於0104時拍攝
早前PW11作供時表示拍攝時墊底的A4紙有可能沒有更換,辯方指出要在平均一分鐘內拍攝幾張照片,根本不會有可能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機會。PW11另指不確定拍攝照片時A5是否在場。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PW11爽快承認本案證物處理過程粗疏
PW11的工作宗旨是在不打擾其他警員工作的情況下處理證物。
PW11就著本案曾錄取三份證人供詞,2020年6月5日1630時、2021年3月27日1230時、2021年7月21日1430時,三份供詞均是在屯門警署錄取的。
辯方指出PW11的記事冊中沒有紀錄案發當日2330後至翌日中午的事情,PW11同意。
PW11表示所有被告的證物、現場檢獲的證物都是在同一處拍攝照片的,而PW11則不確認墊底的A4紙張是否可以完全隔絕易燃物質。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7、21、27、31、32、37、51、54、70、72)
為證物照片,均顯示證物/證物的某部分碰到地面
辯方指出PW11沒有特別提醒同僚小心處理證物。
📌展示P121相冊(3)相片(6、80)
6- 一雙手徒手觸碰證物
80- 一雙手徒手觸碰內有證物的膠袋
辯方指出PW11沒有特別提醒同僚小心處理證物。
辯方指出相片(6)中的手為A1拘捕警員,相片(15)中的手為A2拘捕警員、相片(27)中的手為A3拘捕警員、相片(38)中的手為A4拘捕警員、相片(55)中的手為A5拘捕警員、相片(71)中的手為A6拘捕警員,PW11均表示有機會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1994、IMG2003(對應相冊(3)相片(27、38) )
27-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3背囊
38-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4背囊
PW11表示對該兩人的身分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中的相同之處(如手套、鞋、手錶)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7、IMG2032(對應相冊(3)相片(55、71) )
55-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5背囊
71-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6背囊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中的相同之處(如手套、鞋、手錶)
辯方指出其實手持上述四個背囊的為同一位警員,PW11表示有可能。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9、IMG2030、IMG2031(對應相冊(3)相片(68-70) )
顯示A6的證物
辯方指出墊底的A4紙張上同一處均有油跡,指出沒有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可能。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2、24(對應相冊(3)相片(63-65) )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10、IMG1983、IMG1973(對應相冊(3)相片(46、34、21) )
46- 顯示A4證物
34- 顯示A3證物
21- 顯示A2證物
辯方指出由A2-A6的證物照片中均有同樣的油跡,指出期間警員根本沒有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機會。
辯方指出A6的拘捕警員在案發翌日0005-0210期間與A6錄取警誡供詞中,並離開了訓示室,其根本沒有將證物交予PW11,PW11表示有機會。辯方指出A6並沒有見證證物被拍攝,PW11指不確定。
辯方PW11的所有文字紀錄裡面沒有紀錄更換紙張,PW11同意。
辯方指出有許多證物在拍照時曾碰到地上、可能沒有更換紙張,指出證物處理過程粗疏,PW11欣然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1作供完畢-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表示認為現在是合適時機就著撤控一事再請示律政司,表示(自抽)今次「會再理智啲」。
152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1015續審。
*今早主問及盤問內容從缺,歡迎 按此 報料~~~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電子相冊P98A證物相片(2),檔案IMG1980、IMG1982、IMG1983
📌同時展示P121相冊(3)相片(17、19、20)
顯示證物,墊底的A4紙在同一位置上有黑點
📌展示相冊(3)相片(15、31)
展示A2、A3證物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的A4紙在同一處有一樣的黑點(?),PW11確認
📌展示相冊(3)相片(2、30、67)
2-展示一個被放進貴袋的口罩
30- 被放進貴袋的證物(A3)
辯方質疑既然貴袋未封,何不將證物取出,PW11回應「冇乜特別」
📌展示相冊(3)相片(26)
顯示A3背囊
📌同時展示截圖冊(4)截圖(2)
顯示有一身穿短褲的人背著背囊
辯方指出兩張截圖中的背囊相似,PW11同意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P98A電子相冊
-查閱數據資料-
檔案IMG2011-IMG2028,均顯示A5的十七項證物
檔案IMG2012於0059時拍攝,檔案IMG2028則於0104時拍攝
早前PW11作供時表示拍攝時墊底的A4紙有可能沒有更換,辯方指出要在平均一分鐘內拍攝幾張照片,根本不會有可能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機會。PW11另指不確定拍攝照片時A5是否在場。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PW11爽快承認本案證物處理過程粗疏
PW11的工作宗旨是在不打擾其他警員工作的情況下處理證物。
PW11就著本案曾錄取三份證人供詞,2020年6月5日1630時、2021年3月27日1230時、2021年7月21日1430時,三份供詞均是在屯門警署錄取的。
辯方指出PW11的記事冊中沒有紀錄案發當日2330後至翌日中午的事情,PW11同意。
PW11表示所有被告的證物、現場檢獲的證物都是在同一處拍攝照片的,而PW11則不確認墊底的A4紙張是否可以完全隔絕易燃物質。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7、21、27、31、32、37、51、54、70、72)
為證物照片,均顯示證物/證物的某部分碰到地面
辯方指出PW11沒有特別提醒同僚小心處理證物。
📌展示P121相冊(3)相片(6、80)
6- 一雙手徒手觸碰證物
80- 一雙手徒手觸碰內有證物的膠袋
辯方指出PW11沒有特別提醒同僚小心處理證物。
辯方指出相片(6)中的手為A1拘捕警員,相片(15)中的手為A2拘捕警員、相片(27)中的手為A3拘捕警員、相片(38)中的手為A4拘捕警員、相片(55)中的手為A5拘捕警員、相片(71)中的手為A6拘捕警員,PW11均表示有機會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1994、IMG2003(對應相冊(3)相片(27、38) )
27-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3背囊
38-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4背囊
PW11表示對該兩人的身分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中的相同之處(如手套、鞋、手錶)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7、IMG2032(對應相冊(3)相片(55、71) )
55-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5背囊
71-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6背囊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中的相同之處(如手套、鞋、手錶)
辯方指出其實手持上述四個背囊的為同一位警員,PW11表示有可能。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9、IMG2030、IMG2031(對應相冊(3)相片(68-70) )
顯示A6的證物
辯方指出墊底的A4紙張上同一處均有油跡,指出沒有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可能。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2、24(對應相冊(3)相片(63-65) )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10、IMG1983、IMG1973(對應相冊(3)相片(46、34、21) )
46- 顯示A4證物
34- 顯示A3證物
21- 顯示A2證物
辯方指出由A2-A6的證物照片中均有同樣的油跡,指出期間警員根本沒有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機會。
辯方指出A6的拘捕警員在案發翌日0005-0210期間與A6錄取警誡供詞中,並離開了訓示室,其根本沒有將證物交予PW11,PW11表示有機會。辯方指出A6並沒有見證證物被拍攝,PW11指不確定。
辯方PW11的所有文字紀錄裡面沒有紀錄更換紙張,PW11同意。
辯方指出有許多證物在拍照時曾碰到地上、可能沒有更換紙張,指出證物處理過程粗疏,PW11欣然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1作供完畢-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表示認為現在是合適時機就著撤控一事再請示律政司,表示(自抽)今次「會再理智啲」。
152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1015續審。
*今早主問及盤問內容從缺,歡迎 按此 報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 11月 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 審前覆核
控方將會傳召名三名控方證人,D1 可能有辯方證人。本案沒有呈堂片段。
雙方已簽署同意案情。D1 有口頭招認。
兩人都爭議有否與非法集結,並會要求控方就當日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及地點作舉證。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至1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兩名被告均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 11月 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 審前覆核
控方將會傳召名三名控方證人,D1 可能有辯方證人。本案沒有呈堂片段。
雙方已簽署同意案情。D1 有口頭招認。
兩人都爭議有否與非法集結,並會要求控方就當日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及地點作舉證。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至1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兩名被告均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222將軍澳
王婆婆 (65)
無律師代表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員21650,執行公務。
控方預備好今天答辯。王婆婆希望押後聘請私人律師及向警方索取文件,又指還押期間無法「打電話所以搵唔到律師」。錢禮主任裁判官解釋法庭可以判令,讓懲教人員給予還押期間被告人打電話搵律師。
再問王婆婆會否考慮聘用當值律師服務?王婆婆認為當值律師是官派律師,拒絕接受當值律師服務。錢禮主任裁判官澄清並解釋:當值律師服務為私人機構,即香港律師會提供,該服務所包含的律師等同被告能親自搵的律師;分別在於聘請律師的收費。
法庭批准保釋:500元擔保金(其中5元從警署擔保金全數撥取)、報稱青衣地址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青衣警署。
王婆婆表示無法支付保釋金,先還押至羈留室,如有需要可打電話。
法庭安排提犯令,王婆婆於8月30日會再被帶上法庭。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 - - - -
直播員按:
王婆婆今日一嚟到法院已經話今日出唔返嚟。佢除咗揹住平時脹卜卜嘅側孭袋,仲拖埋一個看似好重嘅細喼:O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222將軍澳
王婆婆 (65)
無律師代表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員21650,執行公務。
控方預備好今天答辯。王婆婆希望押後聘請私人律師及向警方索取文件,又指還押期間無法「打電話所以搵唔到律師」。錢禮主任裁判官解釋法庭可以判令,讓懲教人員給予還押期間被告人打電話搵律師。
再問王婆婆會否考慮聘用當值律師服務?王婆婆認為當值律師是官派律師,拒絕接受當值律師服務。錢禮主任裁判官澄清並解釋:當值律師服務為私人機構,即香港律師會提供,該服務所包含的律師等同被告能親自搵的律師;分別在於聘請律師的收費。
法庭批准保釋:500元擔保金(其中5元從警署擔保金全數撥取)、報稱青衣地址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青衣警署。
王婆婆表示無法支付保釋金,先還押至羈留室,如有需要可打電話。
法庭安排提犯令,王婆婆於8月30日會再被帶上法庭。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 - - - -
直播員按:
王婆婆今日一嚟到法院已經話今日出唔返嚟。佢除咗揹住平時脹卜卜嘅側孭袋,仲拖埋一個看似好重嘅細喼:O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港大 #提訊
👦🏻容同學 (19) #保釋覆核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容同學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容同學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
話說昨天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容同學保釋後,律政司隨即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9H 條》提出保釋覆核,要求按 9I 條規定扣押被告。今日法庭安排杜麗冰法官處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
📌案件管理
原來今日只是提訊,不處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法庭命令辯方需在下週二中午前存入書面陳詞,控方如對辯方陳詞有回應則需在下週三中午存入法庭。
📌聆訊安排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日程後,暫定在下星期五 (8月27日) 上午10:30進行保釋覆核聆訊,預計需要2小時。
🔴期間容同學繼續還押🔴
【15:48完】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港大 #提訊
👦🏻容同學 (19) #保釋覆核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容同學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容同學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
話說昨天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容同學保釋後,律政司隨即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9H 條》提出保釋覆核,要求按 9I 條規定扣押被告。今日法庭安排杜麗冰法官處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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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原來今日只是提訊,不處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法庭命令辯方需在下週二中午前存入書面陳詞,控方如對辯方陳詞有回應則需在下週三中午存入法庭。
📌聆訊安排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日程後,暫定在下星期五 (8月27日) 上午10:30進行保釋覆核聆訊,預計需要2小時。
🔴期間容同學繼續還押🔴
【15:48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審訊 [15/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長命case,下次卒之裁決
📌控辯已經就一般事項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補充。辯方郭大狀回覆裁判官查問並重申:
-如被告背囊有行山杖,玻璃樽及鎚仔等,PW2撲跌被告時不可能感覺不到有硬物,故可推論袋內沒有所指物品
-玻璃樽並不存在背囊內,否則撲跌被告時會打爛
-處理證物警員兒嬉,案中證物主要靠黃色標籤辨識,然而本案部份證物欠缺標籤,有一證物標籤又由有簽名變做冇簽名,證物警員也解釋不到!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裁決。期間被告除醫療需要有兩天可外出,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審訊 [15/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長命case,下次卒之裁決
📌控辯已經就一般事項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補充。辯方郭大狀回覆裁判官查問並重申:
-如被告背囊有行山杖,玻璃樽及鎚仔等,PW2撲跌被告時不可能感覺不到有硬物,故可推論袋內沒有所指物品
-玻璃樽並不存在背囊內,否則撲跌被告時會打爛
-處理證物警員兒嬉,案中證物主要靠黃色標籤辨識,然而本案部份證物欠缺標籤,有一證物標籤又由有簽名變做冇簽名,證物警員也解釋不到!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裁決。期間被告除醫療需要有兩天可外出,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D2 繼續作供,辯方主問。
🎞播放片段1分01-04秒
D2從3秒的片中見到有一枝藍色物體,但不知道是甚麼。片段是D2從網上下載,沒有刪剪過,D2想將影片呈堂。此片段列作辯方證物D2.
‼️(以下內容涉及D2手足遭遇警暴)
今早D2提及有兩位人士帶D2到有警車標誌的車廂,D2有上車,之後情況如下:
「有兩個人捉我上車,佢哋離開咗,之後有一個唔係著全黑同一裝束(按:即上下身皆是黑色衣服,跟D2及當日其他市民同一打扮的黑色臥底狗),而是便服兼著警察背心(下稱:便衣A)嘅人上車,我見唔到樣貌因為有面罩遮蓋臉,淨係見到對眼。便衣A帶我上車之後除咗我頂帽同扯開我個口罩,之後收走咗,我再冇喺任何時間戴返。佢上車後開始摷我背囊同褲袋,拎咗我身分證同電話,佢熄咗我部電話後即刻一拳打落我臉度。佢不停鬧我,但我唔記得鬧我嘅內容。我聽到佢身上有對講機發出聲音同佢講『上錯咗車』,之後便衣A拉我落車,我唔記得行去邊,但行咗去另一架一樣有警車logo嘅車。我見到車上有3-4個同追我嘅人一樣服飾嘅人,同其他應該畀人拉咗嘅人坐喺度。之後打我一拳個便裝A,帶我去車右邊最入近窗嘅位,佢企咗喺我左手邊。跟住開車啦,坐我前面有兩個人,都係追我嘅人一樣,都係同我一樣全身黑色,佢哋有戴臉罩見唔到樣,佢哋一開車就鬧我,其中一個坐我正前方嘅人(下稱:甲)問我一啲問題。甲問我『出嚟做咩』,我就冇答佢,之後甲一拳打落我頭部。平排坐佢左邊嘅人(下稱:乙)問我『知唔知送中條例講咩』,我本身都冇答佢,乙見我無答就數咗三秒,我都係冇答,乙用佢右手打落我左臉,之後我先答乙『我唔知』,乙就唔理反而繼續打我。之後便衣A附和甲,兩個一齊打我。」
「之後便衣A手上好似揸住枝反光鐵棍,拎住喺我臉前漾嚟漾去。佢哋打完我之後,我有鬧返佢哋,便衣A就想將鐵棍塞落我個口,但我擰歪臉所以枝棍淨係撞到我塊臉。打我嘅情況維持10多分鐘,之後停車,甲乙同便衣A落咗車,隔咗5-6分鐘,換咗另一批全便衣,但冇遮樣嘅人,佢哋上車後鬧吓我哋咁,之後帶咗我哋落車,去一個地下停車場嘅疑似羈留地方,冇入室內,但應該係警署範圍嘅空曠位。當時唔知係邊個警署,因為冇人同我講。」
「到警署範圍,佢哋落咗車,但有人上嚟,呢個人(下稱:便衣B)冇蒙臉同冇著警察背心,唔確認便衣B係咪便衣A。便衣B帶我去見其他人。應該係值日官,我話我右腳痛想去醫院,值日官想抄低我情況,因為佢聽完我講就開咗本簿想寫字,但便衣B同值日官講話我冇事,唔洗睇醫生。便衣b帶咗我去一間冇門但有簾嘅房仔搜身,搜完後就過咗去隔離,有張枱,便衣B帶咗我去坐。佢開始拎張紙嚟寫嘢,寫完後畀我睇,之後張紙應該係羈留須知,佢冇講叫我自己睇,之後佢寫返佢見到嗰晚嘅過程落紙度。之後我期間提出過睇醫生但便衣B冇理,我有講話要打電話畀律師,佢畀咗個電話我但因為我唔記得律師電話號碼所以冇打到,之後我問『可唔可以打畀屋企人』,佢話『唔可以』。之後我簽完口供紙名,咁啱有另一位便衣C同便衣B講咗兩句,便衣B行開咗,由便衣C看住我。我問便衣C『可唔可以睇醫生』,佢話『幫我問吓』,之後便衣C落返嚟,便衣BC傾咗陣,然後便衣B同我講:『依家帶你上去見另一個值日官。』我同便衣B一齊上去見,最後call咗白車。但上車前,便衣B叫我去一間房影相,我入去聽另一班警員指示,戴上一系列物品上身,影完相後由另一警員留我去羈留室等白車。」
📷展示P28相簿第24-27張相。
D2確認自己是相中人,並指出在警員要求下戴上背囊、頸上的黑色套、口罩、右手手套。D2表示不知戴上的原因,僅依從指示。
📸展示一疊相片,共8張相
D2 認出相中是自己,照片是出院保釋時由朋友所影,之後問朋友取回,照片沒有修箿。D2指應該是在11月1日被捕後凌晨時分所拍,但不知幾點,因看不到時間。此疊照片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控方盤問
💡撮要:
【在本次盤問中, D2主要解釋自己事發當日想要到太子站悼念鞠躬,但因為現場有警員駐守,自己擔心被搜身或惹上其他麻煩,因而在附近逗留一段時間,試圖找尋合適機會鞠躬,最終卻因警察舉旗而離開及前往深水埗。】
🔻詳細內容如下:
D2案發時24歲,最近兩個月才開始任職健身教練。在案發期間於漢堡包店兼職工作,當日無需上課及工作,D2家住在九龍東某區。
因網上有號召831悼念活動,所以D2在事發當日到旺角警署附近,他有留意2019年6月至案發期間,有很多社會事件發生,也有留意網上消息及抗爭活動發展。
網上沒有提及18:30為集合時間,僅D2在此時到達太子站對出的旺角警署,此時D2未用膳。D2表示沒有留意在8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間,會經常有示威人士聚集在太子站的對出;D2解釋為何市民站在對面街面對警察的位置,因為在旺角警署外面有很多警察駐守,D2不想逗留所以選擇在對面行人路。
D2表示自己在1830時到達旺角,本想由花園街行去悼念地點,到達太子站時,D2見到有少量警察包圍了太子站近旺角警署的出口。控方指出該站多標語,同意。D2同意該出口附近多標語,但除了警察外,少量人在附近鞠躬。控方指即使有警員在場,警員沒有阻止市民鞠躬,D2同意。但D2再回應1830時見到有人到站後鞠躬,雖沒有被警員阻止,但卻有搜身及查身分證,D2不想遇到這些麻煩,所以沒有鞠躬。
因而,D2到了旺角警署對面街站了一會,之後沿彌敦道離開及走到可以通去奧海城的天橋位站立一會。約8時左右D2回到旺角,但在旺角沒有目的地逗留了兩小時,之後D2只是想走回太子站看看情況。當時他不餓所以沒有去吃晚飯。D2表示回到太子站的原因/目的是想知道會否在情況許可下能夠鞠躬。控方問及鞠躬需要去一個特定地方/位置嗎?D2回應指要,因為要去到最近旺角警署的太子站出口做此動作。
D2在8時多回到現場時,因警員數目增多,不見其他人鞠躬,所以D2更不敢上前。所以到了太子站B2出口,在現場逗留至9點多,原先想做的事都做不到,逗留約一小時原因是有其他陌生市民搭訕聊天,又想看有否機會能夠鞠躬,直至警察舉旗要求市民離開。D2忘記旗幟內容,大約記得要市民離開。D2解釋當刻想要離開太子站B2出口位置,只因怕被捕,故跟從現場一同聊天的市民走往深水埗方向。
D2 離開後想走遠一點才回家,D2住九龍東某區,由太子回去會看甚麼巴士/小巴/地鐵/的士較方便,不會有特定車輛。D2指出自己九時多離開,十點多走到了黃竹街。D2平時不太熟悉深水埗。
控方盤問未完,尚有約30分鐘內容,惟香淑嫻建議押後。
案件將押後至8月27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本庭1450開庭,1630完庭,香淑嫻自己遲到近半個鐘就得,審多半個鐘就唔得🙃)
(🪄🪄 遭遇警暴後仍選擇上庭自辯,重覆回想細節,實屬不易,願一切平安🎈)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D2 繼續作供,辯方主問。
🎞播放片段1分01-04秒
D2從3秒的片中見到有一枝藍色物體,但不知道是甚麼。片段是D2從網上下載,沒有刪剪過,D2想將影片呈堂。此片段列作辯方證物D2.
‼️(以下內容涉及D2手足遭遇警暴)
今早D2提及有兩位人士帶D2到有警車標誌的車廂,D2有上車,之後情況如下:
「有兩個人捉我上車,佢哋離開咗,之後有一個唔係著全黑同一裝束(按:即上下身皆是黑色衣服,跟D2及當日其他市民同一打扮的黑色臥底狗),而是便服兼著警察背心(下稱:便衣A)嘅人上車,我見唔到樣貌因為有面罩遮蓋臉,淨係見到對眼。便衣A帶我上車之後除咗我頂帽同扯開我個口罩,之後收走咗,我再冇喺任何時間戴返。佢上車後開始摷我背囊同褲袋,拎咗我身分證同電話,佢熄咗我部電話後即刻一拳打落我臉度。佢不停鬧我,但我唔記得鬧我嘅內容。我聽到佢身上有對講機發出聲音同佢講『上錯咗車』,之後便衣A拉我落車,我唔記得行去邊,但行咗去另一架一樣有警車logo嘅車。我見到車上有3-4個同追我嘅人一樣服飾嘅人,同其他應該畀人拉咗嘅人坐喺度。之後打我一拳個便裝A,帶我去車右邊最入近窗嘅位,佢企咗喺我左手邊。跟住開車啦,坐我前面有兩個人,都係追我嘅人一樣,都係同我一樣全身黑色,佢哋有戴臉罩見唔到樣,佢哋一開車就鬧我,其中一個坐我正前方嘅人(下稱:甲)問我一啲問題。甲問我『出嚟做咩』,我就冇答佢,之後甲一拳打落我頭部。平排坐佢左邊嘅人(下稱:乙)問我『知唔知送中條例講咩』,我本身都冇答佢,乙見我無答就數咗三秒,我都係冇答,乙用佢右手打落我左臉,之後我先答乙『我唔知』,乙就唔理反而繼續打我。之後便衣A附和甲,兩個一齊打我。」
「之後便衣A手上好似揸住枝反光鐵棍,拎住喺我臉前漾嚟漾去。佢哋打完我之後,我有鬧返佢哋,便衣A就想將鐵棍塞落我個口,但我擰歪臉所以枝棍淨係撞到我塊臉。打我嘅情況維持10多分鐘,之後停車,甲乙同便衣A落咗車,隔咗5-6分鐘,換咗另一批全便衣,但冇遮樣嘅人,佢哋上車後鬧吓我哋咁,之後帶咗我哋落車,去一個地下停車場嘅疑似羈留地方,冇入室內,但應該係警署範圍嘅空曠位。當時唔知係邊個警署,因為冇人同我講。」
「到警署範圍,佢哋落咗車,但有人上嚟,呢個人(下稱:便衣B)冇蒙臉同冇著警察背心,唔確認便衣B係咪便衣A。便衣B帶我去見其他人。應該係值日官,我話我右腳痛想去醫院,值日官想抄低我情況,因為佢聽完我講就開咗本簿想寫字,但便衣B同值日官講話我冇事,唔洗睇醫生。便衣b帶咗我去一間冇門但有簾嘅房仔搜身,搜完後就過咗去隔離,有張枱,便衣B帶咗我去坐。佢開始拎張紙嚟寫嘢,寫完後畀我睇,之後張紙應該係羈留須知,佢冇講叫我自己睇,之後佢寫返佢見到嗰晚嘅過程落紙度。之後我期間提出過睇醫生但便衣B冇理,我有講話要打電話畀律師,佢畀咗個電話我但因為我唔記得律師電話號碼所以冇打到,之後我問『可唔可以打畀屋企人』,佢話『唔可以』。之後我簽完口供紙名,咁啱有另一位便衣C同便衣B講咗兩句,便衣B行開咗,由便衣C看住我。我問便衣C『可唔可以睇醫生』,佢話『幫我問吓』,之後便衣C落返嚟,便衣BC傾咗陣,然後便衣B同我講:『依家帶你上去見另一個值日官。』我同便衣B一齊上去見,最後call咗白車。但上車前,便衣B叫我去一間房影相,我入去聽另一班警員指示,戴上一系列物品上身,影完相後由另一警員留我去羈留室等白車。」
📷展示P28相簿第24-27張相。
D2確認自己是相中人,並指出在警員要求下戴上背囊、頸上的黑色套、口罩、右手手套。D2表示不知戴上的原因,僅依從指示。
📸展示一疊相片,共8張相
D2 認出相中是自己,照片是出院保釋時由朋友所影,之後問朋友取回,照片沒有修箿。D2指應該是在11月1日被捕後凌晨時分所拍,但不知幾點,因看不到時間。此疊照片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控方盤問
💡撮要:
【在本次盤問中, D2主要解釋自己事發當日想要到太子站悼念鞠躬,但因為現場有警員駐守,自己擔心被搜身或惹上其他麻煩,因而在附近逗留一段時間,試圖找尋合適機會鞠躬,最終卻因警察舉旗而離開及前往深水埗。】
🔻詳細內容如下:
D2案發時24歲,最近兩個月才開始任職健身教練。在案發期間於漢堡包店兼職工作,當日無需上課及工作,D2家住在九龍東某區。
因網上有號召831悼念活動,所以D2在事發當日到旺角警署附近,他有留意2019年6月至案發期間,有很多社會事件發生,也有留意網上消息及抗爭活動發展。
網上沒有提及18:30為集合時間,僅D2在此時到達太子站對出的旺角警署,此時D2未用膳。D2表示沒有留意在8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間,會經常有示威人士聚集在太子站的對出;D2解釋為何市民站在對面街面對警察的位置,因為在旺角警署外面有很多警察駐守,D2不想逗留所以選擇在對面行人路。
D2表示自己在1830時到達旺角,本想由花園街行去悼念地點,到達太子站時,D2見到有少量警察包圍了太子站近旺角警署的出口。控方指出該站多標語,同意。D2同意該出口附近多標語,但除了警察外,少量人在附近鞠躬。控方指即使有警員在場,警員沒有阻止市民鞠躬,D2同意。但D2再回應1830時見到有人到站後鞠躬,雖沒有被警員阻止,但卻有搜身及查身分證,D2不想遇到這些麻煩,所以沒有鞠躬。
因而,D2到了旺角警署對面街站了一會,之後沿彌敦道離開及走到可以通去奧海城的天橋位站立一會。約8時左右D2回到旺角,但在旺角沒有目的地逗留了兩小時,之後D2只是想走回太子站看看情況。當時他不餓所以沒有去吃晚飯。D2表示回到太子站的原因/目的是想知道會否在情況許可下能夠鞠躬。控方問及鞠躬需要去一個特定地方/位置嗎?D2回應指要,因為要去到最近旺角警署的太子站出口做此動作。
D2在8時多回到現場時,因警員數目增多,不見其他人鞠躬,所以D2更不敢上前。所以到了太子站B2出口,在現場逗留至9點多,原先想做的事都做不到,逗留約一小時原因是有其他陌生市民搭訕聊天,又想看有否機會能夠鞠躬,直至警察舉旗要求市民離開。D2忘記旗幟內容,大約記得要市民離開。D2解釋當刻想要離開太子站B2出口位置,只因怕被捕,故跟從現場一同聊天的市民走往深水埗方向。
D2 離開後想走遠一點才回家,D2住九龍東某區,由太子回去會看甚麼巴士/小巴/地鐵/的士較方便,不會有特定車輛。D2指出自己九時多離開,十點多走到了黃竹街。D2平時不太熟悉深水埗。
控方盤問未完,尚有約30分鐘內容,惟香淑嫻建議押後。
案件將押後至8月27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本庭1450開庭,1630完庭,香淑嫻自己遲到近半個鐘就得,審多半個鐘就唔得🙃)
(🪄🪄 遭遇警暴後仍選擇上庭自辯,重覆回想細節,實屬不易,願一切平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判刑
D1: 梁(49)
控罪:
(1) 非法集結: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一個白色口罩。
D1 於 2021年8月6日被判處兩項控罪罪名成立,還柙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 求情及判刑詳情 ———
📌 求情
D1 代表律師已將報告內容解釋予D1,她表示這是準確的,以及不需修改。D1 代表律師希望就報告指出幾點。
🧷 背景報告
報告第五段中,指出D1 並非激進的示威者,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她有參與過反修例示威,但沒有發表激進言論。
報告第六段指出,於案發之前的一天,D1 關注的愛犬又屙又嘔,D1 因而懷疑它是受到不明氣體影響。因而受到偏見判斷影響,誤信網上消息。當時社會敵對,D1 於當晚身處現場,亦認為警方應為回應部分問題,而她亦承認當晚曾叫喊口號。
報告第七段強調D1 的行為並非意圖威嚇,而她也於事發過後,亦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之後亦沒有再參與示威活動。她對她的丈夫及兒子對她的擔心感到抱歉,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能有效表達意見。同時,報告形容D1 是一個天真的人,是一個家庭主婦,於本案中受到謠言影響,深信愛犬受不明氣體影響,當時亦未明法律後果。
報告第十段指出D1 的違法只是偶然,而當日D1 甚至被其他示威者推跌,導致後期要縫六針。D1 對自己行為深感後悔,低估了法律後果。報告形容D1 並非製造問題的人,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機會。她沒有案底,當日只是「Out Of Character」,受社會敵對氣氛影響而誤信傳言。
D1 當日沒有使用暴力,D1 代表律師明白這並非輕判的理由,但當中亦有輕重之分。從審訊時可見, 當日2100時至2200時,有人向龍門冰室縱火,當然,暴力事件要發生一分鐘都嫌多。D1 當日只從2311時至2324時參與了13 分鐘的非法集結。換言之,D1 參與非集的時間並非最壞的時候,「The worst time has past」。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只看D1 參與非集的時段作判刑依據。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 自己及她的丈夫。她自己明白自己的行為有帶來嚴重後果,而她的丈夫感到自責,但也會給予D1 無限支持。
🧷 案例
辯方呈上 CAAR4/2020 案例,並強調儘管此案對D1 十分不利,但對法庭及辯方都是有約束力的。該案被告向路面扔兩個袋,最後被判處六個月監禁。而該案亦要求下級法院作判刑時,必須考慮對公眾危害及對公眾阻嚇的兩個元素。
於本案,辯方並非要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而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時空已經沒有似該案時那麼強烈,「仲有無人上街?除咗奧運」。辯方指,現時有599G等防疫條例保護,已經很長時間沒有示威。判刑理應「度身訂造」,當現時的情況與兩年前已有不同,法庭在阻嚇性質上的判刑應有考慮。
1508 辯方陳詞完畢,裁判官低頭不斷寫嘢
1515 裁判官開口講嘢
📌 判刑判詞[節錄,大概描述判詞內容]
「被告人請起立。我從報告中了解到...你係一名50歲嘅家庭主婦,有丈夫,有一個仔,係一個好正常嘅家庭。你係一個家庭主婦,有家庭責任。由你嘅背景見到,你無案底,所以你嘅背景係好好嘅。」
「報告就話,你當日或者之前因為愛犬感到不適,令你受到坊間傳言,偏執想法影響,認定大興基地嘅問題同警方有關。呢部分係相當可惜嘅。當時社會動盪,你當晚身處喺良運街同埋良德街嘅非法集結當中,係相當不智。法庭接納當晚 (案發時候) 無任何暴力相關嘅行為,而最大嘅錯誤就係逗留同其他示威者一齊參與 (非法集結)。」
「嗰晚有相當多人群聚集,有暴力行為。其中龍門冰室被縱火,有人毀壞財物,而你本人,跟據報告同埋你律師所講,係受到不明氣體嘅謠言影響。但係當你加入呼喊,可以令人群高漲。你話你受人影響,你嘅行為亦都會影會影響其他人。」
「本席參考咗鍾嘉豪案,但唔會喺度重申呢單案同埋黃之鋒案嘅原則。固然當晚嘅情況見到被告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被告係有喊口號,但唔代表被告只係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你嘅代表律師提到下級法院必須考慮阻嚇同懲罰作用,但時移世易,可以減輕 (判刑力度)。本席認為只有警方先知道 (社會情況) ,社會局勢係咪平靜,本席唔會評論,而家經常都有人被捕。判刑系咪唔需要考慮阻嚇性呢?本席唔同意。上級法院仍然要求我哋跟從嚟判刑,你同鍾嘉豪案比較之下,當然更輕微。」
「你當晚唔係黑衣人,無理由相信你係有預謀犯案。無論如何,考慮到你嘅裝束,(我相信) 你唔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嘅。考慮到你嘅行為,考慮埋上級法院嘅指引。非法集結罪,我判處四個月監禁,口罩嗰個,我判處一個月監禁。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係咁。」
1523 完庭
📌 判刑總結
控罪一(非法集結):四個月
控罪二(禁蒙面法):一個月
刑罰同期執行,判處即時監禁四個月。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判刑
D1: 梁(49)
控罪:
(1) 非法集結: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一個白色口罩。
D1 於 2021年8月6日被判處兩項控罪罪名成立,還柙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 求情及判刑詳情 ———
📌 求情
D1 代表律師已將報告內容解釋予D1,她表示這是準確的,以及不需修改。D1 代表律師希望就報告指出幾點。
🧷 背景報告
報告第五段中,指出D1 並非激進的示威者,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她有參與過反修例示威,但沒有發表激進言論。
報告第六段指出,於案發之前的一天,D1 關注的愛犬又屙又嘔,D1 因而懷疑它是受到不明氣體影響。因而受到偏見判斷影響,誤信網上消息。當時社會敵對,D1 於當晚身處現場,亦認為警方應為回應部分問題,而她亦承認當晚曾叫喊口號。
報告第七段強調D1 的行為並非意圖威嚇,而她也於事發過後,亦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之後亦沒有再參與示威活動。她對她的丈夫及兒子對她的擔心感到抱歉,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能有效表達意見。同時,報告形容D1 是一個天真的人,是一個家庭主婦,於本案中受到謠言影響,深信愛犬受不明氣體影響,當時亦未明法律後果。
報告第十段指出D1 的違法只是偶然,而當日D1 甚至被其他示威者推跌,導致後期要縫六針。D1 對自己行為深感後悔,低估了法律後果。報告形容D1 並非製造問題的人,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機會。她沒有案底,當日只是「Out Of Character」,受社會敵對氣氛影響而誤信傳言。
D1 當日沒有使用暴力,D1 代表律師明白這並非輕判的理由,但當中亦有輕重之分。從審訊時可見, 當日2100時至2200時,有人向龍門冰室縱火,當然,暴力事件要發生一分鐘都嫌多。D1 當日只從2311時至2324時參與了13 分鐘的非法集結。換言之,D1 參與非集的時間並非最壞的時候,「The worst time has past」。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只看D1 參與非集的時段作判刑依據。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 自己及她的丈夫。她自己明白自己的行為有帶來嚴重後果,而她的丈夫感到自責,但也會給予D1 無限支持。
🧷 案例
辯方呈上 CAAR4/2020 案例,並強調儘管此案對D1 十分不利,但對法庭及辯方都是有約束力的。該案被告向路面扔兩個袋,最後被判處六個月監禁。而該案亦要求下級法院作判刑時,必須考慮對公眾危害及對公眾阻嚇的兩個元素。
於本案,辯方並非要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而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時空已經沒有似該案時那麼強烈,「仲有無人上街?除咗奧運」。辯方指,現時有599G等防疫條例保護,已經很長時間沒有示威。判刑理應「度身訂造」,當現時的情況與兩年前已有不同,法庭在阻嚇性質上的判刑應有考慮。
1508 辯方陳詞完畢,裁判官低頭不斷寫嘢
1515 裁判官開口講嘢
📌 判刑判詞[節錄,大概描述判詞內容]
「被告人請起立。我從報告中了解到...你係一名50歲嘅家庭主婦,有丈夫,有一個仔,係一個好正常嘅家庭。你係一個家庭主婦,有家庭責任。由你嘅背景見到,你無案底,所以你嘅背景係好好嘅。」
「報告就話,你當日或者之前因為愛犬感到不適,令你受到坊間傳言,偏執想法影響,認定大興基地嘅問題同警方有關。呢部分係相當可惜嘅。當時社會動盪,你當晚身處喺良運街同埋良德街嘅非法集結當中,係相當不智。法庭接納當晚 (案發時候) 無任何暴力相關嘅行為,而最大嘅錯誤就係逗留同其他示威者一齊參與 (非法集結)。」
「嗰晚有相當多人群聚集,有暴力行為。其中龍門冰室被縱火,有人毀壞財物,而你本人,跟據報告同埋你律師所講,係受到不明氣體嘅謠言影響。但係當你加入呼喊,可以令人群高漲。你話你受人影響,你嘅行為亦都會影會影響其他人。」
「本席參考咗鍾嘉豪案,但唔會喺度重申呢單案同埋黃之鋒案嘅原則。固然當晚嘅情況見到被告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被告係有喊口號,但唔代表被告只係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你嘅代表律師提到下級法院必須考慮阻嚇同懲罰作用,但時移世易,可以減輕 (判刑力度)。本席認為只有警方先知道 (社會情況) ,社會局勢係咪平靜,本席唔會評論,而家經常都有人被捕。判刑系咪唔需要考慮阻嚇性呢?本席唔同意。上級法院仍然要求我哋跟從嚟判刑,你同鍾嘉豪案比較之下,當然更輕微。」
「你當晚唔係黑衣人,無理由相信你係有預謀犯案。無論如何,考慮到你嘅裝束,(我相信) 你唔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嘅。考慮到你嘅行為,考慮埋上級法院嘅指引。非法集結罪,我判處四個月監禁,口罩嗰個,我判處一個月監禁。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係咁。」
1523 完庭
📌 判刑總結
控罪一(非法集結):四個月
控罪二(禁蒙面法):一個月
刑罰同期執行,判處即時監禁四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荃灣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分別交出2000/4000/2000元擔保金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荃灣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分別交出2000/4000/2000元擔保金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
聽聞無人通知懲教署提犯,楊仍在大嶼山更生中心,未知開唔開庭,等待中。
0941 忽然廣播
0948 開庭,裁判官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了解到被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以負擔訟費;控方表示明白,申請訟費目的不是金錢,不是另類懲罰,只係想表達事情不恰當。
0955 法庭要考慮責任問題,亦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議訟費申請,休庭30分鐘。
1020 準備開庭
1025 開庭,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共識,有待法庭裁決;裁判官指示主控即時計算申請的訟費金額,結果為$176,000;辯方希望在被告在場之下,就責任進行聆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下星期二)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1034 完庭]
=========
直播員按:今日相當多人到庭支持,可惜緣慳一面
按:手足今天並沒有到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
聽聞無人通知懲教署提犯,楊仍在大嶼山更生中心,未知開唔開庭,等待中。
0941 忽然廣播
0948 開庭,裁判官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了解到被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以負擔訟費;控方表示明白,申請訟費目的不是金錢,不是另類懲罰,只係想表達事情不恰當。
0955 法庭要考慮責任問題,亦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議訟費申請,休庭30分鐘。
1020 準備開庭
1025 開庭,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共識,有待法庭裁決;裁判官指示主控即時計算申請的訟費金額,結果為$176,000;辯方希望在被告在場之下,就責任進行聆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下星期二)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1034 完庭]
=========
直播員按:今日相當多人到庭支持,可惜緣慳一面
按:手足今天並沒有到庭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A1:楊(25) #劉偉聰大律師
🙎🏻♀️A2:湯(20)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2) ❗️(已認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NUT;型號PT-66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 🎉
控罪(1) 暴動罪,兩人罪名均不成立。
控罪(2) 罰款$2,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控罪(3) 湯小姐罪名不成立。
*批准A2的訟費申請。
🔽裁決理由大綱🔽
https://telegra.ph/DCCC512-2020-VERDICT-08-23
DCCC512/2020 [2021] HKDC 1060官方裁決理由書:
控罪(1) 暴動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7&currpage=T
控罪(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5&currpage=T
訟費申請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6&currpage=T
【11:29 完】
#李俊文法官 #裁決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A1:楊(25) #劉偉聰大律師
🙎🏻♀️A2:湯(20)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2) ❗️(已認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NUT;型號PT-66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 🎉
控罪(1) 暴動罪,兩人罪名均不成立。
控罪(2) 罰款$2,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控罪(3) 湯小姐罪名不成立。
*批准A2的訟費申請。
🔽裁決理由大綱🔽
https://telegra.ph/DCCC512-2020-VERDICT-08-23
DCCC512/2020 [2021] HKDC 1060官方裁決理由書:
控罪(1) 暴動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7&currpage=T
控罪(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5&currpage=T
訟費申請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6&currpage=T
【11:29 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1025 尚未開庭,保安消息指1040開庭
公眾人士座位安排:
1-24號籌:第10庭
25-48號籌:第11庭 (延伸庭,有電視直播)
49-68號籌:後補籌
1038 尚未開庭已經聽到控方話要多30分鐘修訂控罪/同意案情 :0)
1126 控方準備好同意案情,辯方律師向眾被告講解
1139 終於開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1025 尚未開庭,保安消息指1040開庭
公眾人士座位安排:
1-24號籌:第10庭
25-48號籌:第11庭 (延伸庭,有電視直播)
49-68號籌:後補籌
1038 尚未開庭已經聽到控方話要多30分鐘修訂控罪/同意案情 :0)
1126 控方準備好同意案情,辯方律師向眾被告講解
1139 終於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陳詞表示,律政司經過考慮後,表示各位被告可以在同意相關案情的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並表示「我地琴日傾到好夜,傾到夜晚七點幾,所以並唔係一個輕率嘅決定」。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相關的案情。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表示因昨日與控方商討完畢,而未有機會向A1、4解釋相關情況,代表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不過所有被告傾向同意簽保守行為。
#郭啟安法官 關注是否必然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控方表示「呢個係一個package嚟」,指出若然有個別被告不同意案情,控方將會繼續檢控六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陳詞表示,律政司經過考慮後,表示各位被告可以在同意相關案情的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並表示「我地琴日傾到好夜,傾到夜晚七點幾,所以並唔係一個輕率嘅決定」。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相關的案情。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表示因昨日與控方商討完畢,而未有機會向A1、4解釋相關情況,代表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不過所有被告傾向同意簽保守行為。
#郭啟安法官 關注是否必然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控方表示「呢個係一個package嚟」,指出若然有個別被告不同意案情,控方將會繼續檢控六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20201031太子 #阻差辦公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內容: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Pw1 警員陳均鴻22765出庭作供,他現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20年10月31日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二小隊。
陳於1700開始於旺角警區執行巡邏,20:16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通知,係西洋菜南街同太子道西交界有人群聚集同叫口號。
20:17分由西洋菜街近水渠道往太子道西推進。當時沙展34506、20905 、22590 、23295 及女警29836均與陳同行,所有警員身穿綠色防暴裝。
陳到達水渠道未見到有人聚集,但去到西洋菜南往太子道西方向聽到有人叫囂,所以朝此方向推進。陳去到西洋菜南街近太子站B2出口時,見到灰色衫揹灰色背囊的男子A(並非被告)。
A當時正沿沿西洋菜南街向陳及同僚急步行,警員20906上前截查,A立即轉頭向太子道西方向跑走,隨即跑出去馬路,並跑進別樹華軒的後巷。陳指追逐期間不停大聲警告:警察!讓開!,有途人散開讓陳追截。
陳其後看見被告,他身穿黑裇衫,上面印有白色中文字,前面寫有:寧鳴而死,不默而生,身後寫有:我哋真係好撚鍾意香港,被告戴黃色口罩。A進入後巷後,陳立即追至後巷對出位置,卻突然遭被告橫移截停。
被告站在後巷中間,阻擋陳的去路,他欲閃避被告但不果。陳左身與被告的右身相撞,導致陳失去平衡。陳形容碰撞激烈嘅,覺得左邊上身痛,但沒有傷勢。陳事後發現警棍套的底部爛咗,整枝警棍被撞飛。
陳認為碰撞嚴重影響其追截行動,沙展34506及20905繼續追A,最後成功截停對方。陳沒有被撞跌,立即控制被告,並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被告。
控方續播放《大紀元》的直播片段,其後要求休庭以便截圖。
12:36散庭,下午2:15繼續。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20201031太子 #阻差辦公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內容: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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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員陳均鴻22765出庭作供,他現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20年10月31日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二小隊。
陳於1700開始於旺角警區執行巡邏,20:16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通知,係西洋菜南街同太子道西交界有人群聚集同叫口號。
20:17分由西洋菜街近水渠道往太子道西推進。當時沙展34506、20905 、22590 、23295 及女警29836均與陳同行,所有警員身穿綠色防暴裝。
陳到達水渠道未見到有人聚集,但去到西洋菜南往太子道西方向聽到有人叫囂,所以朝此方向推進。陳去到西洋菜南街近太子站B2出口時,見到灰色衫揹灰色背囊的男子A(並非被告)。
A當時正沿沿西洋菜南街向陳及同僚急步行,警員20906上前截查,A立即轉頭向太子道西方向跑走,隨即跑出去馬路,並跑進別樹華軒的後巷。陳指追逐期間不停大聲警告:警察!讓開!,有途人散開讓陳追截。
陳其後看見被告,他身穿黑裇衫,上面印有白色中文字,前面寫有:寧鳴而死,不默而生,身後寫有:我哋真係好撚鍾意香港,被告戴黃色口罩。A進入後巷後,陳立即追至後巷對出位置,卻突然遭被告橫移截停。
被告站在後巷中間,阻擋陳的去路,他欲閃避被告但不果。陳左身與被告的右身相撞,導致陳失去平衡。陳形容碰撞激烈嘅,覺得左邊上身痛,但沒有傷勢。陳事後發現警棍套的底部爛咗,整枝警棍被撞飛。
陳認為碰撞嚴重影響其追截行動,沙展34506及20905繼續追A,最後成功截停對方。陳沒有被撞跌,立即控制被告,並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被告。
控方續播放《大紀元》的直播片段,其後要求休庭以便截圖。
12:36散庭,下午2:15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2月8日將軍澳唐俊街直播片段,並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
2. D1及D2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兩人都是警務人員
辯方不爭議D1 可能在片段中出現,但不清楚控方指稱片段中的誰人為D1,要待播放片段時釐清。D2亦持相同立場。
⏺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控方主問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當日PW1便裝執行職務,PW1聲稱當日有帶委任證,並配備一些裝備,包括警棍等,但沒有穿上警察背心。
PW1當日在將軍澳警署接受訓示,被要求留意在尚德邨附近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的情況。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到達2月9 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該十字路口的左上方為尚德廣場,左下方為唐明街公園,右下方為佛教智蓮小學,右上方為尚德邨尚智樓。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警車到達後,車上的警員全部都有下車,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於是,PW1向堵路人士出示委任証,表露身分。PW1在行人路上,距離馬路上的堵路人士約5-7米。警員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1.6米高,中等身材,黑色帽,黑色波鞋,深色外套,向單車館方向跑去。男子一開始在馬路上跑,但靠近行人路,其後已經上翻行人路。
PW1發出口頭警告,當時與該男子相隔5米,但男子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該男子。PW1雙手從後捉住該男子兩邊上臂,阻止男子繼續向前跑。男子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男子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男子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男子,男子面向地,PW1按住男子的背部,並對男子使用金屬手扣。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警員22180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之後,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制服的男子,即本案D1。兩分鐘後,PW1押解D1上警車,十分鐘後,PW1對D1進行搜身。當時D1穿著深色外套,PW1在外套的袋搜到一對黑色手套,即證物P3。PW1聲稱曾經檢查D1身體,發現D1沒有任何傷勢,而且D1沒有任何投訴,亦不需送院檢查。
📌 播放片段P1 2/8
由21:30:13播放至21:31:28
2/9由00:03:10播放至00:05:35
片段顯示了案發時的現場情況。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展示案發地點地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播放P1案發現場直播片段
📌播放D2直播片段
-D1盤問完畢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2月8日將軍澳唐俊街直播片段,並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
2. D1及D2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兩人都是警務人員
辯方不爭議D1 可能在片段中出現,但不清楚控方指稱片段中的誰人為D1,要待播放片段時釐清。D2亦持相同立場。
⏺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控方主問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當日PW1便裝執行職務,PW1聲稱當日有帶委任證,並配備一些裝備,包括警棍等,但沒有穿上警察背心。
PW1當日在將軍澳警署接受訓示,被要求留意在尚德邨附近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的情況。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到達2月9 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該十字路口的左上方為尚德廣場,左下方為唐明街公園,右下方為佛教智蓮小學,右上方為尚德邨尚智樓。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警車到達後,車上的警員全部都有下車,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於是,PW1向堵路人士出示委任証,表露身分。PW1在行人路上,距離馬路上的堵路人士約5-7米。警員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1.6米高,中等身材,黑色帽,黑色波鞋,深色外套,向單車館方向跑去。男子一開始在馬路上跑,但靠近行人路,其後已經上翻行人路。
PW1發出口頭警告,當時與該男子相隔5米,但男子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該男子。PW1雙手從後捉住該男子兩邊上臂,阻止男子繼續向前跑。男子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男子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男子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男子,男子面向地,PW1按住男子的背部,並對男子使用金屬手扣。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警員22180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之後,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制服的男子,即本案D1。兩分鐘後,PW1押解D1上警車,十分鐘後,PW1對D1進行搜身。當時D1穿著深色外套,PW1在外套的袋搜到一對黑色手套,即證物P3。PW1聲稱曾經檢查D1身體,發現D1沒有任何傷勢,而且D1沒有任何投訴,亦不需送院檢查。
📌 播放片段P1 2/8
由21:30:13播放至21:31:28
2/9由00:03:10播放至00:05:35
片段顯示了案發時的現場情況。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展示案發地點地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播放P1案發現場直播片段
📌播放D2直播片段
-D1盤問完畢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