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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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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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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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保釋被拒

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以待政府化驗所的化驗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要求押後10星期,還在等候dna結果。辯方沒有反對,但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控方表示會盡快與案件主管表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1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還揮手向親友旁聽席說再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向旁聽席舉拇指。)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轉介文件

黃(21)

📌修訂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新增控罪‼️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新增及修改控罪,辯方不反對,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有向旁聽席點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11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1)🛑已還押逾一年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辯方表示被告法援仍處理中,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

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精神不錯,並向旁聽席比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20200114旺角

黃(21)🛑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辯方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提訊

黃(21)🛑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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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意向:控罪(1)認罪‼️‼️

控罪(2)(3)留法院存檔

被告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7日 14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用英語進行),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黃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英語聆訊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1) #20200114旺角
🛑已還押超過16個月🛑

控罪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火柴頭(Match fire)。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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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和3存檔法庭

案情簡要

在2020年1月14日,警方的目標為利民大廈一個單位,因為他們懷疑該單位有從事非法活動。

在當天13:13時,被告與另兩名人士離開單位,其後一行人在通菜街及快富街交界被警察截查,當時被形蹟可疑。當時被告被警察搜出鎖匙及Iphone等物品。

在當天13:34時,被告被帶上案發單位,而被告的鎖匙能打開涉案單位。

在當時15:21時,警方在單位客廳和房間進行搜查。警方在單位的電腦檯上發現大麻,並在位於客廳的桌子及床下底分別發現涉案喉管炸彈及火柴盒。此外,警方也在單位內發現其他共超過110項的物品,當中包括示威物品,例如頭盔,手套,防毒面具,木炭,酒精,攪拌器,玻璃樽,背囊,Iphone,Sim卡,Iphone手機殻,Lenovo電腦,避彈衣,膠盒,金屬盒,眼鏡盒,太陽眼鏡,運動鞋,Apple Watch,黑色衣服,位於廁所的毛巾等。

被告在同日17:00時被拘捕,期間被告保持緘默。

在約同日21:30時,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到場引爆涉案長20厘米,直徑5厘米,兩端以螺絲帽封上,當中其中一端有白線,表面有已乾透的膠水的喉管炸彈。

爆炸品專家指出,涉案土制喉管炸彈是自製,有潛在引致死亡及損傷危險,它其威力需視乎環境及地理特點,但可達致50米;它的熱力及碎片效應的影響可達1米至5米;若果它在密閉空間受壓,喉管會爆裂。

警方亦在杯,桌子上的盒,眼鏡,電腦桌上的鍵盤及滑鼠,牙刷,刀刨等驗出被告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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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大鋼如下:

1)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及刑事定罪紀錄

2)辯方同意被告即時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

3)被告的求情信顯示他在本案的作為對家人的影響感到歉意,他已亦就自己的作為作反省

4)被告家人的求情信指出被告已有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能輕判被告,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5)辯方希望法庭能採納與DCCC21/2021一案的量刑起點,即5年監禁

6)辯方認為本案嚴重性較DCCC21/2021輕,因為本案被告人沒有將涉案物品帶出外使用,測試及使用物品造成破壞

謝沈智慧法官強調法庭會在本案判處具懲罰及阻嚇性的判刑,主因是以儆效尤。

謝沈智慧法官認為本案嚴重性不比DCCC21/2021案輕,理由大致如下:

1)本案的爆炸品不穩定及威力強大,法庭不能忽視本案的爆炸品的潛在風險,即對小孩,警員,消防員,醫療人員及記者等的影響,因為這些爆炸品存放在住宅,若果這些爆炸品在示威現場中使用,更可能會造成人命傷亡

2)本案涉案單位被警方搜出不少與示威活動相關的物品,例如避彈衣等;警方也在涉案單位的多處驗出被告人的DNA,可見被告有準備使用的意圖

3)本案的爆炸品亦看似有專業的設計;本案的爆炸品的威力較DCCC21/2021案高。

*謝沈智慧法官同樣是處理DCCC21/2021案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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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6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被告仍需還押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