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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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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新案件

温(16)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4月22日1430 東區法院,反對擔保。控方透露有另一人士未被捕,2月14日已追查到被告身份,警方並於當日開始於居所附近等候,至22日被告回家始被捕。

辯方陳詞指將爭議錄影會面招認口供,指警方使用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面見等手段。裁判官質問可否解釋為何8日不回家,辯方沒有陳詞。

‼️保釋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3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縱火
第200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於2月12日用火槍無合法辯解破壞華富南的中國銀行提款機,支票機。牽涉同案的另一被告已於較早前被帶上法庭。

保釋被拒

3月9日早上9點半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4月22日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温(16)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20200212香港仔

案情:2月12日於華富邨聯同另一名人士意圖使用汽油彈作出破壞,2月14日身份被確認,警方聲稱由2月14日至2月22日,8日期間在其住址等候,直至2月22日被告回家才被捕。故警方懷疑被告有另一居所。被告於警誡下認罪(辯方:有爭議)。新進展:另一名人士已被捕,並已於星期一提堂並還押。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212香港仔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被指於2月12日香港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0
擔保人:
父30,000
母30,000
宵禁:
24小時留在家中 (復課前)
18至06 (復課後)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一次(需有父或母親陪同)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禁足案發現場

案件將於4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保釋覆核

温(16)‼️已還押逾40天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背景:2020年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3月4日向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案件原押後至4月22日再訊

同案另一被告已在3月9日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現不再反對被告保釋

裁判官向控方確認基於被告年紀尚輕,一旦定罪監禁並非為本案唯一可能刑罰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2位人事擔保各$20,000 [共$4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宵禁令2000至0630
禁足令:案發範圍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等候進一步調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劉(17)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背景:劉在3月2日首次提堂時,在 #劉綺雲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劉在被捕後被驗出發燒送院治理,但未有就武漢肺炎作測試就被押上法庭;3月9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覆核獲批,惟條件包括24 小時宵禁

控方表示因未有化驗結果,申請押後

雖劉已獲准保釋,同案另一名被告亦已獲准保釋,控方今天依然反對保釋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由24小時宵禁改至1800至0600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辯方呈上2封社工信件顯示劉品格良好

庭上裁判官表示難以理解24小時宵禁指示,因在保釋紀錄上顯示,劉保釋條件中宵禁令為18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0
父母人事擔保各$3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1800至0600
禁足令:案發範圍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溫(16)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等候醫療報告及化驗報告,作索取律政司意見之用。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劉(17)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拒絕;申請豁免是日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溫(16)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獲批;申請豁免是日報到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劉(17)
溫(16)

控罪:
(1) 縱火
(2) 刑事毀壞(新增控罪)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對兩人各加控一項刑事毀壞罪
控罪指D1連D2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0月22日 1430 轉介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申請法援中。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12香港仔

溫(16)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溫(16)🛑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提提大家:在較早前的提堂中,警方聲稱由2月14日至2月22日,8日期間在其住址等候,直至2月22日被告回家才被捕‼️

辯方申請押後,因律師剛接手,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控辯雙方於下一次處理合併

保釋事宜:
。宵禁2000-0630變2000-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劉(17)🛑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已有草擬信,在2天內會寄

保釋事宜:
。宵禁1800-0600改為2000-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以下2宗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將合併處理

案件①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保釋事宜:
🟢批准劉手足更改報到時間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除上述更改外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①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 - -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上述2宗案件將合併處理
兩人透過律師表示打算承認縱火罪,刑事損壞罪則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準備承認案情及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23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認罪答辯及求情,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温,劉(16-17) #20200212香港仔

控罪1:刑事損壞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損毀或損壞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仔華富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
答辯:兩位被告承認控罪2並同意案情,而控罪1則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概要:

A1是住在香港仔而A2住在九龍,中國銀行亦一直是示威者目標,但在2020年2月12日,香港並沒有示威。

在2020年2月12日00:55時,A1及A2離開A1所住的大廈,當時2人身穿黑衣及佩戴口罩,他們其後進入銀行中心,A1向機器淋潑白電油並且放火,而A2則手持氣罐。他們在逗留1分鐘後離開,他們的行為觸發銀行的花灑系統。他們亦在同日03:08時返回大廈。

警方分別在2020年2月23日和2020年2月29日拘捕A1和A2,兩人在警誡下托出自己的角色。

涉案中國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存款機及支票存入機受損壞,有部分零件銷毀及燒焦,而中國銀行亦需使用約$63萬處理是次損失,但因為保險,中國銀行只需支付$1800。

播放CCTV片段:片段顯示出兩人的犯案行為。
================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3日
時間:10:0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兩人需還押懲教看管,法庭亦會為兩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温,劉(16-17) #20200212香港仔
🛑2人已還押21天🛑

控罪2:#縱火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仔華富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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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1温(16)(下稱A1)的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A1的各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指出A1已有深刻的悔意,建議法庭判處A1進入勞教中心,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並願意分擔$900的賠償金。

A2 劉(17)(下稱A2)的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A2的各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指出A2已有深刻的悔意,建議法庭判處A2進入勞教中心,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他已經將$1800的賠償金存入法庭,這$1800元是由A2自己出外工作所賺取的。
================
判刑理由: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8

兩位被告的求情:

A1的法律代表指他的縱火行為沒有令人受傷。而A1已明白到自己已令人擔心,承諾日後會努力讀書。一系列為A1撰寫的求情信指A1有愛心,為人善良,會協助弱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A1。

A2的法律代表指A2在事發後與警方合作。一系列為A2撰寫的求情信指A2本性單純,為人誠懇,有參與社區服務。A2亦承諾日後會成為守法的人。

*不重覆上文已提及的求情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兩位被告在凌晨有計劃地縱火,若非有自動花灑系統後果難以想像,無人受傷只是幸運。兩位被告的行為是罔顧後果及不負責任。

本案判刑:

上訴法庭已經指出一系列處理少年犯的考慮因素,當中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雖然兩位被告認罪,過往無案底,與警方合作,但法庭認為本案能判處超過3年的監禁,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在各報告指出兩位被告適合教導所下,法庭認為教導所可以有效反映案件嚴重性,故將兩位被告判入教導所,法庭另會向兩位被告下達$900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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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16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