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
📌答辯
D1 及D3不認罪❌
D2 承認控罪(1)及(2)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1及D3
案件將押後至 9月10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作審前覆核,3天前需交回問卷。控方指共有14位證人及片段共長73分鐘呈堂,D1沒有警誡供詞,D3有警員記事冊口供及警誡供詞(辯方表示會爭議),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法庭並預留7及8日兩天。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
關於第二被告,控方在庭上播放2段分別3及20分鐘新聞片段(明報新聞及獨立媒體),協助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環境。被告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作求情陳詞及呈上數封求情信,本案事發早於2019社會事件,辯方引用案例指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沒有預謀只因沒等了2小時也冇機會發言而搶咪,沒有挑戰執法人員及參與人數只有8人,另外本案在2年多後才檢控,延後檢控屬嚴重。最後希望法庭留意事發時D2只有19歲,終審庭有案例指109(a)精神可作考慮輕判(判刑時16至21歲罪犯如有其他選擇不可判監禁式刑罰)。辯方指D2九月開學完成此學期便畢業可投身工作為家人肩負生話重擔,希望法庭輕判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裁判官考慮後押後一星期作判刑並沒有索取報告,但表示所有刑罰也可能。
D2判刑將押後至7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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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及D3不認罪❌
D2 承認控罪(1)及(2)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1及D3
案件將押後至 9月10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作審前覆核,3天前需交回問卷。控方指共有14位證人及片段共長73分鐘呈堂,D1沒有警誡供詞,D3有警員記事冊口供及警誡供詞(辯方表示會爭議),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法庭並預留7及8日兩天。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
關於第二被告,控方在庭上播放2段分別3及20分鐘新聞片段(明報新聞及獨立媒體),協助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環境。被告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作求情陳詞及呈上數封求情信,本案事發早於2019社會事件,辯方引用案例指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沒有預謀只因沒等了2小時也冇機會發言而搶咪,沒有挑戰執法人員及參與人數只有8人,另外本案在2年多後才檢控,延後檢控屬嚴重。最後希望法庭留意事發時D2只有19歲,終審庭有案例指109(a)精神可作考慮輕判(判刑時16至21歲罪犯如有其他選擇不可判監禁式刑罰)。辯方指D2九月開學完成此學期便畢業可投身工作為家人肩負生話重擔,希望法庭輕判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裁判官考慮後押後一星期作判刑並沒有索取報告,但表示所有刑罰也可能。
D2判刑將押後至7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2:黃(2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同案D1及D3不認罪,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D2上次庭上承認控罪(1)及(2)。
————————————-
📌D2判刑速報
‼️總刑期3個星期‼️
📍簡短理由
事件涉及8人上台搶咪,沒有使用武器及受害人傷勢輕微,事件持續2分鐘現埸迅速受控制,警察到場被告也配合拘捕。
今日辯方律師呈上受害人周議員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指傷勢輕沒有後遺症,確認被告事後寫信道歉,自己接受而且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今日也到場支持。
考慮被告2014年有同類非法集結案件定罪判處12個月感化,其後也有非同類案件被判處更生中心。雖然本案比同類型案件並非嚴重,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而緩刑也非合適,法庭判刑如下:
*控罪(1) 判處4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2)判處2星期即時監禁
兩項判刑同時執行,但考慮檢控延誤2年4個月而責任不在被告(控方提供新聞片段事發不久可以辨認出D2,上庭控方解釋要時間辨認事發時8人身份所以延遲兩年多才能作起訴,法庭認為如一早可認出D2就可起訴而不需拖延)再扣減一星期,即總刑期3星期。
🌟祝手足早日完成學業 投身喜愛工作 要記住女朋友今日為你流下不少眼淚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2:黃(2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同案D1及D3不認罪,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D2上次庭上承認控罪(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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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判刑速報
‼️總刑期3個星期‼️
📍簡短理由
事件涉及8人上台搶咪,沒有使用武器及受害人傷勢輕微,事件持續2分鐘現埸迅速受控制,警察到場被告也配合拘捕。
今日辯方律師呈上受害人周議員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指傷勢輕沒有後遺症,確認被告事後寫信道歉,自己接受而且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今日也到場支持。
考慮被告2014年有同類非法集結案件定罪判處12個月感化,其後也有非同類案件被判處更生中心。雖然本案比同類型案件並非嚴重,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而緩刑也非合適,法庭判刑如下:
*控罪(1) 判處4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2)判處2星期即時監禁
兩項判刑同時執行,但考慮檢控延誤2年4個月而責任不在被告(控方提供新聞片段事發不久可以辨認出D2,上庭控方解釋要時間辨認事發時8人身份所以延遲兩年多才能作起訴,法庭認為如一早可認出D2就可起訴而不需拖延)再扣減一星期,即總刑期3星期。
🌟祝手足早日完成學業 投身喜愛工作 要記住女朋友今日為你流下不少眼淚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答辯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答辯:全部三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作供(首2位為市民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72分鐘錄影會面及約3分鐘現場錄影片段及22段警方依賴作事後辨認被告作拘捕之閉路電視(每段數十秒)。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會爭議身份,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案件排期至 10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審訊,並預留7及8日。如有同意案情須於開審前三個工作天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答辯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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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全部三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作供(首2位為市民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72分鐘錄影會面及約3分鐘現場錄影片段及22段警方依賴作事後辨認被告作拘捕之閉路電視(每段數十秒)。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會爭議身份,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案件排期至 10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審訊,並預留7及8日。如有同意案情須於開審前三個工作天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701銅鑼灣
🙎🏻♂️趙(18)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趙仔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趙仔在7月6日認罪,索取一系列報告還押至今日判刑,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1
--------------------------
判刑理由按此⬇️
https://telegra.ph/判刑-07-27
🔴#判刑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雅茵裁判官最後叮囑被告切勿再犯法,並謂:「我睇到似乎就算幾困難嘅情況你都有改善,咁我希望你好好地繼續呢個改善,知道嗎?」
#黃雅茵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701銅鑼灣
🙎🏻♂️趙(18)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趙仔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趙仔在7月6日認罪,索取一系列報告還押至今日判刑,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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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按此⬇️
https://telegra.ph/判刑-07-27
🔴#判刑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雅茵裁判官最後叮囑被告切勿再犯法,並謂:「我睇到似乎就算幾困難嘅情況你都有改善,咁我希望你好好地繼續呢個改善,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