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4]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
D1 結案陳詞重點
1. PW3,4 證供有不能磨合分歧
PW3與PW4的追截路線是有分歧
不知D1是否在入閘機附近。
如果D1在閘機附近,又有跑向中庭,疑點便會出現,因其逃跑路線的方向,若從PW3的口供說法,必然不會出現PW4所指稱的情況,反之亦然。
2. PW3於盤問時在庭上講出3項新的事情
一、提及5-8人參與破壞cctv
二、D1身在5-8人中的一個
該2項是十分重要,牽涉其觀察連貫性問題,但其在審訊第二天的盤問才有這項證供。而其辯解為看cctv才記起。
三、PW3曾被鐵路應變部隊拘捕
PW4曾嘗試拘捕PW3,對身份辯認有問題。究竟拘捕標準為何?穿黑衣?逃跑的?
PW4沒有提及D1身在何處
裁判官疑問「咁佢點講出第一被告嘅逃跑路線?」
PW4只有提及見到3,40人,其中有一黑衣人向新城市方向跑,後知為第一被告。
3. 拍著入閘機的cctv有拍攝到有人轉身離開
PW1,2有說明唔能夠排除有人見狀況不對而離開。如果有人要離開現場,只有短短17秒時間離開。在盤問情況下,PW1,2,4承認左右閘機是不能互相望到,更不可能望到其破壞情況。
事件分為4個階段,由冇破壞社會安寧到有破壞社會安寧,到鐵路應變部隊進場。控方證人亦同意整個過程是電光火石之間,只有8-30秒。片段可見,大量人士都係這樣逃跑,包括非黑衣黑褲的市民都會往中庭離開。
4. 有否足夠時間讓現場人士離開
與一般非法集結不同,一般非法集結會舉警告旗,而是次沒有,這有可能造成離開不及的情況,而事實上,根據PW1的證供8點前,沙田站是開放公眾進出的。
裁判官問及對有否發生非法集結的陳詞?
辯方立場:唔會話現場冇非法集結,需要由控方證明。非法集結實際是由何時開始,法庭現時看來是沒有相關證據。
========
D2 結案陳詞重點
1. 時間性
非法集結由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控方並沒有確實說法
2. 案發時D2身處何方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時D2身處何地,可以係非法集結的示威人士,也可以是其他人。當時0800前,現場沒有出入管制。在案發的關鍵時刻,D2的位置是不明,法庭不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的一員。即使在A2出口附近被捕,法庭亦不應視之為非法集結參與者
3. 沒有直接證據
PW5證供承認沒有目睹事件,只是因為收到對講機的內容而進入站內。在盤問下,PW5承認其奔跑了超過5分鐘,由排頭村跑到沙田A出口,再要行多幾步。而其中發生什麼事,是沒有人知的。根據夥同犯罪原則,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其中一份子
4. 李永華的資訊不充足
通訊流程:PW2->李永華->PW4,5
PW2向李永華及至李永華對PW4,5的通訊過程中對目標人士的衣著形容並不全面
5. PW2觀察位置有盲點
如看不到A1及A4出口
6. 其他控罪的檢控基礎為有非法集結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因為現場有非法集結,所以有刑事損壞及蒙面法。如果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參與者,其他控罪應一併不成立。
7. cctv質素較差,法庭應給予較低比重
8. 沒有找到其他示威相關物品,例如武器
9. 現場十分混亂
PW3一度被PW4截停及差點被警棍毆打,可見,場面之混亂,對身份辨認成疑
10. 「唔好走阿,救我」未必是準確紀錄
現場混亂,證供亦可見有人叫囂,字眼是否如此,有否增減,存疑。再者,此為一般性陳述,可以是同示威者講,也可以是受驚後的自然反應
裁判官問辯方有否盤問PW5為何截停D2
辯方表示於盤問時,有向PW5指出是因黑衫黑褲而截停,即使沒有目睹有否作出任何行為。
========
D3結案陳詞重點
1. 控方沒有指明何時開始或結束
現場沒有任何宣稱非法集結的警告,或舉旗示意,或呼籲現場人士離開。所有事情都是電光火石(一分鐘之內)
2. 看不到D3有任何破壞行為
證人只表示,由發生破壞的方向跑向證人,只是證人見到D3便將其拘捕。供詞說「有好多人向佢逃走,將其中一個㩒低」
3. 現場事件可分為4個階段
階段一:非法集結前
階段二:非法集結發生及刑事損壞發生
以上兩個階段,控方均沒有提出證據D3在何處。究竟D3是一直在該人群中,還是期間混入,對此沒有任何說法
4. 證人非採用人釘人的觀察
證人沒有對D3的行為,位置作出觀察
5. D3沒有示威相關物品
在其身上或行裝也搜不到有武器(如鎚仔),遮等。而破壞的那群人是有的。
6. PW5留意左閘機而沒有留意右閘機
證人聲稱沒有留意右邊有破壞情況,右閘機事件有否發生是存疑的。
7. 黑衣黑褲不應成理由
D3或可能只是一名路過的年輕人
=========
裁判官向控方確認其檢控基礎。
控方同意刑事損壞是依附性質。
裁判官提出兩項Scenario
Sc1:法庭裁定沒有非法集結,刑事損壞自然也不能成立
Sc2:法庭裁定有非法集結,但不能確認D1-3參與其中,刑事損壞都應該不能成立
控方對上述情況均表示同意。
唯控方指出關於禁蒙面法的法律行文為「身處」,如果現場有非法集結,不論是否參與者,均應被定罪。
D1回應指控方開案陳詞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所以禁蒙面法應該有效。D1,2,3的辯方大律師都是針啲「take part」,如今若轉移檢控基礎,對辯方不公。
D1表明如控方基礎本為如此,會在盤問時多盤問證人有關禁蒙面法的部分。
D2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同樣表明,D2當時身在何處是不明,有機會非「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D3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已表明控方沒有指出何時為非法集結,D3在何處,是否有身處或參與非法集結,均是沒有證據。
控方沒有其他回應陳詞
=========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4]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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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結案陳詞重點
1. PW3,4 證供有不能磨合分歧
PW3與PW4的追截路線是有分歧
不知D1是否在入閘機附近。
如果D1在閘機附近,又有跑向中庭,疑點便會出現,因其逃跑路線的方向,若從PW3的口供說法,必然不會出現PW4所指稱的情況,反之亦然。
2. PW3於盤問時在庭上講出3項新的事情
一、提及5-8人參與破壞cctv
二、D1身在5-8人中的一個
該2項是十分重要,牽涉其觀察連貫性問題,但其在審訊第二天的盤問才有這項證供。而其辯解為看cctv才記起。
三、PW3曾被鐵路應變部隊拘捕
PW4曾嘗試拘捕PW3,對身份辯認有問題。究竟拘捕標準為何?穿黑衣?逃跑的?
PW4沒有提及D1身在何處
裁判官疑問「咁佢點講出第一被告嘅逃跑路線?」
PW4只有提及見到3,40人,其中有一黑衣人向新城市方向跑,後知為第一被告。
3. 拍著入閘機的cctv有拍攝到有人轉身離開
PW1,2有說明唔能夠排除有人見狀況不對而離開。如果有人要離開現場,只有短短17秒時間離開。在盤問情況下,PW1,2,4承認左右閘機是不能互相望到,更不可能望到其破壞情況。
事件分為4個階段,由冇破壞社會安寧到有破壞社會安寧,到鐵路應變部隊進場。控方證人亦同意整個過程是電光火石之間,只有8-30秒。片段可見,大量人士都係這樣逃跑,包括非黑衣黑褲的市民都會往中庭離開。
4. 有否足夠時間讓現場人士離開
與一般非法集結不同,一般非法集結會舉警告旗,而是次沒有,這有可能造成離開不及的情況,而事實上,根據PW1的證供8點前,沙田站是開放公眾進出的。
裁判官問及對有否發生非法集結的陳詞?
辯方立場:唔會話現場冇非法集結,需要由控方證明。非法集結實際是由何時開始,法庭現時看來是沒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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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結案陳詞重點
1. 時間性
非法集結由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控方並沒有確實說法
2. 案發時D2身處何方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時D2身處何地,可以係非法集結的示威人士,也可以是其他人。當時0800前,現場沒有出入管制。在案發的關鍵時刻,D2的位置是不明,法庭不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的一員。即使在A2出口附近被捕,法庭亦不應視之為非法集結參與者
3. 沒有直接證據
PW5證供承認沒有目睹事件,只是因為收到對講機的內容而進入站內。在盤問下,PW5承認其奔跑了超過5分鐘,由排頭村跑到沙田A出口,再要行多幾步。而其中發生什麼事,是沒有人知的。根據夥同犯罪原則,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其中一份子
4. 李永華的資訊不充足
通訊流程:PW2->李永華->PW4,5
PW2向李永華及至李永華對PW4,5的通訊過程中對目標人士的衣著形容並不全面
5. PW2觀察位置有盲點
如看不到A1及A4出口
6. 其他控罪的檢控基礎為有非法集結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因為現場有非法集結,所以有刑事損壞及蒙面法。如果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參與者,其他控罪應一併不成立。
7. cctv質素較差,法庭應給予較低比重
8. 沒有找到其他示威相關物品,例如武器
9. 現場十分混亂
PW3一度被PW4截停及差點被警棍毆打,可見,場面之混亂,對身份辨認成疑
10. 「唔好走阿,救我」未必是準確紀錄
現場混亂,證供亦可見有人叫囂,字眼是否如此,有否增減,存疑。再者,此為一般性陳述,可以是同示威者講,也可以是受驚後的自然反應
裁判官問辯方有否盤問PW5為何截停D2
辯方表示於盤問時,有向PW5指出是因黑衫黑褲而截停,即使沒有目睹有否作出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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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結案陳詞重點
1. 控方沒有指明何時開始或結束
現場沒有任何宣稱非法集結的警告,或舉旗示意,或呼籲現場人士離開。所有事情都是電光火石(一分鐘之內)
2. 看不到D3有任何破壞行為
證人只表示,由發生破壞的方向跑向證人,只是證人見到D3便將其拘捕。供詞說「有好多人向佢逃走,將其中一個㩒低」
3. 現場事件可分為4個階段
階段一:非法集結前
階段二:非法集結發生及刑事損壞發生
以上兩個階段,控方均沒有提出證據D3在何處。究竟D3是一直在該人群中,還是期間混入,對此沒有任何說法
4. 證人非採用人釘人的觀察
證人沒有對D3的行為,位置作出觀察
5. D3沒有示威相關物品
在其身上或行裝也搜不到有武器(如鎚仔),遮等。而破壞的那群人是有的。
6. PW5留意左閘機而沒有留意右閘機
證人聲稱沒有留意右邊有破壞情況,右閘機事件有否發生是存疑的。
7. 黑衣黑褲不應成理由
D3或可能只是一名路過的年輕人
=========
裁判官向控方確認其檢控基礎。
控方同意刑事損壞是依附性質。
裁判官提出兩項Scenario
Sc1:法庭裁定沒有非法集結,刑事損壞自然也不能成立
Sc2:法庭裁定有非法集結,但不能確認D1-3參與其中,刑事損壞都應該不能成立
控方對上述情況均表示同意。
唯控方指出關於禁蒙面法的法律行文為「身處」,如果現場有非法集結,不論是否參與者,均應被定罪。
D1回應指控方開案陳詞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所以禁蒙面法應該有效。D1,2,3的辯方大律師都是針啲「take part」,如今若轉移檢控基礎,對辯方不公。
D1表明如控方基礎本為如此,會在盤問時多盤問證人有關禁蒙面法的部分。
D2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同樣表明,D2當時身在何處是不明,有機會非「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D3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已表明控方沒有指出何時為非法集結,D3在何處,是否有身處或參與非法集結,均是沒有證據。
控方沒有其他回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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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9
--------------------------
控方複問時,向劉澄清其報告中指涉案字眼在使用時的語境和條件所指甚麼。劉解釋,涉案詞語使用時有其特定語境及條件,而條件是指相關用語在使用時的場合、對象或是使用者當時有否一些特定或客觀能分析的出目的。
劉智鵬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在辯方專家作供時,劉出庭旁聽及協助控方,辯方不反對。
【15:14】
傳召高級督察張偉文出庭作供。
張偉文負責指派另外7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從Google、Facebook及YouTube上檢視105個網上媒體,並截取825條完整影片並下載到一個硬盤中,而該些片段顯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7 月1日期間,在香港發生的特定事件。張庭上供稱,此舉目的是要反映事實,從影片中包含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分裂/顛覆國家」及「違法行為」等相關元素,從而分析「光時」口號與其他出現的情況有何關係。
張指出,當負責檢視影片的警員看到影片出現相關元素時,便會通知警長或張,由二人確認影片後,才會把該些影片儲存起來。
盤問下,張表示自己向法庭提供的數據及片段,均經由他親自確認:「如果若我當時在場,佢哋(警員)會直接同我講。如我不在,佢哋會同警長講咗先,警長到頭來會再講返比我聽,所有情況都會是由我最後睇嗰條片嘅內容。」辯方再向張確認謂:「即825片你條條都睇過?」張回答:「係。」辯方續問:「即每條片(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你都數過?」 張再謂:「係。」辯方聞言不禁問道:「咁你要個警長做咩?」張解釋指因自己與警員的工作地點不同,加上自己另有其他工作,故會由警長協助他的指導工作。
張另指自己親自計算影片中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所得出的結論均與警員的匯報一致。
【15:49】
高級督察張偉文作供完畢,傳召曾卓南博士作供。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9
--------------------------
控方複問時,向劉澄清其報告中指涉案字眼在使用時的語境和條件所指甚麼。劉解釋,涉案詞語使用時有其特定語境及條件,而條件是指相關用語在使用時的場合、對象或是使用者當時有否一些特定或客觀能分析的出目的。
劉智鵬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在辯方專家作供時,劉出庭旁聽及協助控方,辯方不反對。
【15:14】
傳召高級督察張偉文出庭作供。
張偉文負責指派另外7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從Google、Facebook及YouTube上檢視105個網上媒體,並截取825條完整影片並下載到一個硬盤中,而該些片段顯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7 月1日期間,在香港發生的特定事件。張庭上供稱,此舉目的是要反映事實,從影片中包含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分裂/顛覆國家」及「違法行為」等相關元素,從而分析「光時」口號與其他出現的情況有何關係。
張指出,當負責檢視影片的警員看到影片出現相關元素時,便會通知警長或張,由二人確認影片後,才會把該些影片儲存起來。
盤問下,張表示自己向法庭提供的數據及片段,均經由他親自確認:「如果若我當時在場,佢哋(警員)會直接同我講。如我不在,佢哋會同警長講咗先,警長到頭來會再講返比我聽,所有情況都會是由我最後睇嗰條片嘅內容。」辯方再向張確認謂:「即825片你條條都睇過?」張回答:「係。」辯方續問:「即每條片(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你都數過?」 張再謂:「係。」辯方聞言不禁問道:「咁你要個警長做咩?」張解釋指因自己與警員的工作地點不同,加上自己另有其他工作,故會由警長協助他的指導工作。
張另指自己親自計算影片中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所得出的結論均與警員的匯報一致。
【15:49】
高級督察張偉文作供完畢,傳召曾卓南博士作供。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圖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案情:
當日1645時警員18521(PW1)及12695(PW2)在警車上留意到波斯富街35號外有約50人於行車路上,其間見到被告揮動雙手,PW1於是下車作出截查,最後於利舞臺外成功截查被告,並於其身上搜出涉案噴膠及防具,利舞臺CCTV拍下相關截查經過。
證物處理:
P1-7 充公
求情:
被告剛年滿19歲,下學年將升中六應考DSE。被告今年初被診斷出有數項精神問題,過去亦有自殺傾向。家中父母近來也確診一些病症,姊姊也有先天性疾病,加上武肺影響了被告一家的經濟收入,被告心覺自已是負累。
辯方指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並招認噴膠用途。涉案的物品時噴膠非噴漆,不是單獨使用,而警方未在被告身上搜出任何海報。今次主要是受到社會氣氛及媒體影響才衝動犯案,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呈上包括被告家人、校方及社工的求情信。
⭐️羅德泉看畢求請信件後,要求辯方釐清寫信的各人事前有否勸誡被告不要參與違法行為。裁判官續指如果事他們前並沒有告誡被告,事後才為被告寫求情信並承諾會好好管束被告的話欠缺真誠、相當之假,他不會對這樣的求情信給予比重。
辯方律師其後於庭上向被告家人及社工的確認事前有勸告被告表達意見時不要違法。
被告需還押至 7月27日 1430 判刑 , 期間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今日高院上訴案未有任何報導。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圖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案情:
當日1645時警員18521(PW1)及12695(PW2)在警車上留意到波斯富街35號外有約50人於行車路上,其間見到被告揮動雙手,PW1於是下車作出截查,最後於利舞臺外成功截查被告,並於其身上搜出涉案噴膠及防具,利舞臺CCTV拍下相關截查經過。
證物處理:
P1-7 充公
求情:
被告剛年滿19歲,下學年將升中六應考DSE。被告今年初被診斷出有數項精神問題,過去亦有自殺傾向。家中父母近來也確診一些病症,姊姊也有先天性疾病,加上武肺影響了被告一家的經濟收入,被告心覺自已是負累。
辯方指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並招認噴膠用途。涉案的物品時噴膠非噴漆,不是單獨使用,而警方未在被告身上搜出任何海報。今次主要是受到社會氣氛及媒體影響才衝動犯案,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呈上包括被告家人、校方及社工的求情信。
⭐️羅德泉看畢求請信件後,要求辯方釐清寫信的各人事前有否勸誡被告不要參與違法行為。裁判官續指如果事他們前並沒有告誡被告,事後才為被告寫求情信並承諾會好好管束被告的話欠缺真誠、相當之假,他不會對這樣的求情信給予比重。
辯方律師其後於庭上向被告家人及社工的確認事前有勸告被告表達意見時不要違法。
被告需還押至 7月27日 1430 判刑 , 期間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今日高院上訴案未有任何報導。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廖(18) D2: 鄭(19) D3: 張(23)
D4: 張(21) D5: 嚴(22) D6: 黃(17)
D7: 黃(30) D8: 李(31) D9: 郭(19)
🛑鄭,嚴,張,張,黃,李,郭已還押3個月;廖,黃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
控方向法庭報告
1. D6將今天表達答辯意願
2. 其他被告會申請押後
3.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D6答辯意向:認罪❗️❗️
D6大律師申請押後至2021年7月28日0930於姚勳智法官席前正式答辯,因該被告的另涉案件將於2021年7月26日同在姚法官席前判刑,屆時會有一系列的懲教報告參考。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表示嘗試向排期調動時間,令可於同日(即7月26日)處理同一被告的兩單案件。
最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000處理D6
正式答辯。
其他被告則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或等候法援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全部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1)內有可愛貓貓相及片,仲有月餅賣
(2)內有生活分享
(3)其他牆內分享
(1)銘邦食品: https://instagram.com/mingbon_hk
(2)三粒星: https://instagram.com/saamlapsing
(3) T.N.T.X.牆內分享平台: https://t.me/tntxplatform
直播員按:可以做的不多,但盡做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廖(18) D2: 鄭(19) D3: 張(23)
D4: 張(21) D5: 嚴(22) D6: 黃(17)
D7: 黃(30) D8: 李(31) D9: 郭(19)
🛑鄭,嚴,張,張,黃,李,郭已還押3個月;廖,黃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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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報告
1. D6將今天表達答辯意願
2. 其他被告會申請押後
3.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D6答辯意向:認罪❗️❗️
D6大律師申請押後至2021年7月28日0930於姚勳智法官席前正式答辯,因該被告的另涉案件將於2021年7月26日同在姚法官席前判刑,屆時會有一系列的懲教報告參考。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表示嘗試向排期調動時間,令可於同日(即7月26日)處理同一被告的兩單案件。
最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000處理D6
正式答辯。
其他被告則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或等候法援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全部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1)內有可愛貓貓相及片,仲有月餅賣
(2)內有生活分享
(3)其他牆內分享
(1)銘邦食品: https://instagram.com/mingbon_hk
(2)三粒星: https://instagram.com/saamlapsing
(3) T.N.T.X.牆內分享平台: https://t.me/tntxplatform
直播員按:可以做的不多,但盡做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5是33769。
PW5=他
背景:
他在12:30時軍裝當值。他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並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推進。
觀察:
他看到山東街附近的路口有雜物,當中以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較多。他也看到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有雜物,彌敦道也有不少人聚集。
拘捕A3:
他看見示威者由彌敦道湧入山東街,之後他在山東街47-51號拘捕一男子。
他第一眼在行車線看到A3時兩人相距5米,他當時已對在馬路火位線上的A3叫「企喺度!」。他指出當時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且迎面向他的方向跑。
他之後跑前3至5米後,捉到已掉到背向他跑的A3,並與A3糾纏後跌在地上。他形容A3在過程中有掙扎,因此他向A3叫幾次「咪郁!」,A3之後停下掙扎並對他說「對唔住」。
控方播片:
片段3:Eyepress ?.?
片段顯示出現場有水炮車,然後有警員跑入山東街並制服示威者。
他從片段中看見自己,也感覺到現場有催淚煙。
他形容現場混亂,也有不少相信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在逃跑,因為這些人在馬路上逃跑。
他不能排除A3沒有參與以前的非法集結,因為他之前看不到A3。
口供紙:
他在口供紙寫他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他確認他當時有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
辯方(A3)播片:
片段2:香江望神州
片段指出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情況,以及警員追捕的情況。
他同意22:25時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沒有人在馬路上聚集。
片段中有站在行人路的人被警員捉住,他指出他不知道該人之前做甚麼。他不同意只要當時的人有戴口罩便會截查。
片段中顯示A3和他的第一次相見時兩人是在行人路上...他指他記錯了,因當時事出突然。
片段中也顯示出他並沒有用手指向A3叫「企喺度!」,他不排除現場收不到音,「科技嘅嘢我唔肯定」,而他當時有戴口罩,故聲音有阻隔。他指出他有用左手指向A3,但同意不是第一眼就用手指向A3,可能是因為記錯,因此他也不肯定他真正指向A3時兩人的實際距離,只能說「好近」。
他不肯定A3轉身時頭部的方向。他指當時有說2至3次對A3「企喺度!」,包括第一次相見。他指出他常規會對追捕的人叫「企喺度!」,但他忘記他當時叫了多少次。
重看片段1:大紀元
他確認自己是片中制服A3的警員。
片段可顯示A3被他推落地縮起雙手和雙腳,其後他用左膝跪着A3。他指他用左膝跪到A3的上身,但片段事實上他有曾跪到A3的頸。而右膝則跪在A3的肚。
之後他指他再用左膝跪著A3的心口,不同意跪在A3的頸;而他的右腳被A3的頸「Kick」到,並不是跪A3的後頭。
他不同意他左膝碰到A3的下巴。但他同意右腳曾夾到A3的頸,但不是故意。
片段顯示到有另一位警員有用右手向A3的身體方向向下郁動,但他當時看不到這動作。即使該警員走近他,但他與這警員當時沒有溝通。
之後他用膝壓着A3的下半身,他不同意另一位警員的動作是提示他應要跪A3的下半身。
他聽到現場有女聲大聲說「你捉乜撚嘢啊!」、「你捉乜鳩啊!」、「你放低佢啊!佢乜都冇㗎!」、「你瞓住佢條頸做乜鳩啊!」。他當時有考慮這女聲指他可能有跪頸,提點他避免弄傷A3...但他沒有猶豫A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為他同時看到A3手持紅色圓條形光管和佩戴黑手套。
他不同意跪頸是過度武力,他指出是失誤,也不是蓄意。片段指出他跪A3前曾望住A3短時間。他指當時想隔住A3,但他右手拿着槍,沒有手制服A3。
葉佐文法官不解A3如何可以在瞓在地上下逃跑,狀況如「烏龜四腳朝天」,並好奇他是否跌落去時恰巧跪到A3的頸,也不解當時為何他不將左膝跪在地下。
他指出如果要令A3痛苦,可以雙膝壓落A3的頸,他當時的動作也可以分散痛苦。
A3一直沒有表示有受傷,但他後來發現A3手腕有紅印。
其他:
他由2019年6月處理有社會運動背景的示威。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5是33769。
PW5=他
背景:
他在12:30時軍裝當值。他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並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推進。
觀察:
他看到山東街附近的路口有雜物,當中以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較多。他也看到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有雜物,彌敦道也有不少人聚集。
拘捕A3:
他看見示威者由彌敦道湧入山東街,之後他在山東街47-51號拘捕一男子。
他第一眼在行車線看到A3時兩人相距5米,他當時已對在馬路火位線上的A3叫「企喺度!」。他指出當時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且迎面向他的方向跑。
他之後跑前3至5米後,捉到已掉到背向他跑的A3,並與A3糾纏後跌在地上。他形容A3在過程中有掙扎,因此他向A3叫幾次「咪郁!」,A3之後停下掙扎並對他說「對唔住」。
控方播片:
片段3:Eyepress ?.?
片段顯示出現場有水炮車,然後有警員跑入山東街並制服示威者。
他從片段中看見自己,也感覺到現場有催淚煙。
他形容現場混亂,也有不少相信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在逃跑,因為這些人在馬路上逃跑。
他不能排除A3沒有參與以前的非法集結,因為他之前看不到A3。
口供紙:
他在口供紙寫他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他確認他當時有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
辯方(A3)播片:
片段2:香江望神州
片段指出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情況,以及警員追捕的情況。
他同意22:25時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沒有人在馬路上聚集。
片段中有站在行人路的人被警員捉住,他指出他不知道該人之前做甚麼。他不同意只要當時的人有戴口罩便會截查。
片段中顯示A3和他的第一次相見時兩人是在行人路上...他指他記錯了,因當時事出突然。
片段中也顯示出他並沒有用手指向A3叫「企喺度!」,他不排除現場收不到音,「科技嘅嘢我唔肯定」,而他當時有戴口罩,故聲音有阻隔。他指出他有用左手指向A3,但同意不是第一眼就用手指向A3,可能是因為記錯,因此他也不肯定他真正指向A3時兩人的實際距離,只能說「好近」。
他不肯定A3轉身時頭部的方向。他指當時有說2至3次對A3「企喺度!」,包括第一次相見。他指出他常規會對追捕的人叫「企喺度!」,但他忘記他當時叫了多少次。
重看片段1:大紀元
他確認自己是片中制服A3的警員。
片段可顯示A3被他推落地縮起雙手和雙腳,其後他用左膝跪着A3。他指他用左膝跪到A3的上身,但片段事實上他有曾跪到A3的頸。而右膝則跪在A3的肚。
之後他指他再用左膝跪著A3的心口,不同意跪在A3的頸;而他的右腳被A3的頸「Kick」到,並不是跪A3的後頭。
他不同意他左膝碰到A3的下巴。但他同意右腳曾夾到A3的頸,但不是故意。
片段顯示到有另一位警員有用右手向A3的身體方向向下郁動,但他當時看不到這動作。即使該警員走近他,但他與這警員當時沒有溝通。
之後他用膝壓着A3的下半身,他不同意另一位警員的動作是提示他應要跪A3的下半身。
他聽到現場有女聲大聲說「你捉乜撚嘢啊!」、「你捉乜鳩啊!」、「你放低佢啊!佢乜都冇㗎!」、「你瞓住佢條頸做乜鳩啊!」。他當時有考慮這女聲指他可能有跪頸,提點他避免弄傷A3...但他沒有猶豫A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為他同時看到A3手持紅色圓條形光管和佩戴黑手套。
他不同意跪頸是過度武力,他指出是失誤,也不是蓄意。片段指出他跪A3前曾望住A3短時間。他指當時想隔住A3,但他右手拿着槍,沒有手制服A3。
葉佐文法官不解A3如何可以在瞓在地上下逃跑,狀況如「烏龜四腳朝天」,並好奇他是否跌落去時恰巧跪到A3的頸,也不解當時為何他不將左膝跪在地下。
他指出如果要令A3痛苦,可以雙膝壓落A3的頸,他當時的動作也可以分散痛苦。
A3一直沒有表示有受傷,但他後來發現A3手腕有紅印。
其他:
他由2019年6月處理有社會運動背景的示威。
#區域法院第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黃 (17)
控罪:
(1)縱火
(2)縱火
(3)盜竊(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枚汽油彈及1個打火機)
案情: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以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摘錄自東方)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依賴11名警方證人及2位專家證人(DNA及化驗專家)的供詞,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的內容但保留盤問機會。
控方表示案情簡單,無需PTR. 郭啟安法官表示即使不需PTR, 但雙方需盡快達成承認事實共識,並在審前7天存檔法庭;辯方亦需在開審前至少14天通知控方要否傳召專家證人。
案件將於2022年1月3至7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被告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按:在前一案完結後,感謝部分旁聽人士願意折返聲援手足)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黃 (17)
控罪:
(1)縱火
(2)縱火
(3)盜竊(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枚汽油彈及1個打火機)
案情: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以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摘錄自東方)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依賴11名警方證人及2位專家證人(DNA及化驗專家)的供詞,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的內容但保留盤問機會。
控方表示案情簡單,無需PTR. 郭啟安法官表示即使不需PTR, 但雙方需盡快達成承認事實共識,並在審前7天存檔法庭;辯方亦需在開審前至少14天通知控方要否傳召專家證人。
案件將於2022年1月3至7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被告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按:在前一案完結後,感謝部分旁聽人士願意折返聲援手足)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
⏺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
⏺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83
--------------------------
【14:38】開庭,警長 58151 施卓然 繼續作供。李俊文法官關注控方沒有在截圖册上為照片編上號碼,而且李官手上的截圖册欠缺部份截圖,似乎與控方的不同,令人無所適從(李官多次按太陽穴搖頭)。
此外,辯方亦不滿控方在主問時透過截圖及閉路電視片段引導證人作供。例如問控方證人:「呢個會唔會係被告呀?」然後叫證人在截圖上圈出懷疑是被告的人。
--------------------------
🟢【16:30】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83
--------------------------
【14:38】開庭,警長 58151 施卓然 繼續作供。李俊文法官關注控方沒有在截圖册上為照片編上號碼,而且李官手上的截圖册欠缺部份截圖,似乎與控方的不同,令人無所適從(李官多次按太陽穴搖頭)。
此外,辯方亦不滿控方在主問時透過截圖及閉路電視片段引導證人作供。例如問控方證人:「呢個會唔會係被告呀?」然後叫證人在截圖上圈出懷疑是被告的人。
--------------------------
🟢【16:30】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
主控盤問 :
~為何DW1會帶黑色口罩上街?
DW1稱因為自己長暗瘡,所以有帶備,但當時並沒有戴上。
~主控問DW1為什麼跟警察說 : 「阿Sir, 我冇照警車,係XX華(被告)用雷射筆照警車咋」?
DW1稱因為事發後,警察說有人照警車,所以覺得被告有機會無意間射到警車。DW1因為驚,所以這樣說。他稱自己有200多度近視+散光,看不清楚的。
~主控問DW1有沒有見到被告將雷射筆擲入草叢?
DW1稱不太清楚,因為他當時站在左邊,沒有留意。
~主控質詢DW1,說他在2020年2月會面記錄中有講到被告當日所用的雷射筆,他逃跑時把它掉在附近草叢。
DW1稱「好似有」講過。
~主控再質疑DW1是在講假話。
DW1以「唔太清楚」、「不太記得有講過」、「印象中好似有,又好似冇」作回應。
~主控問DW1為何逃跑?
DW1稱因為聽到粗口及見到強光 ; 並且行近些,看到穿著綠色衫似差人的人,所以驚而逃跑。
~黃官問DW1那些人說話時有沒有提及自己是差人呢?
DW1答沒有。
~黃官再問DW1為什麼知道是差人都跑呢?驚d乜?
DW1稱那時候很緊張及驚,因為那段日子從新聞中知道警察會追人。他所以跑純粹是驚警察,與雷射筆無關。
~控方指出DW1的証供不是事實的全部。
DW2(張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張同學,18歲,中六畢業,與被告中四同班,相識了3年。
2019年12月25日,DW1(郭同學)致電予他,約他去碧湖Mac記晚膳。之後大概八時許,DW1提議找被告及另一位許姓同學出來。
~他們在嘉福邨天橋先見到被告,沿路再見許同學。四人並沒有特定目的地。
~他們行近清河邨,沿着單車徑走,預備踩滑板。
~在行人路上,當時仍未開始踩滑板,自己與許同學走在前方,DW1及被告走在後面。
~沿路上,DW2與許同學傾計,內容有關學校及打機。
~未行經隧道前,DW2聽到被告取出雷射筆,向DW1介紹雷射筆及講解有關物理的事。當時見到有光射樹和路牌,但仍未開始玩滑板。
~走到上斜前的位置,開始玩滑板。由於專注於玩,並沒有留意沿路有沒有車駛過。
~辯方問DW2,光束有沒有射向馬路?DW2稱沒有。
~上到平台,與許同學繼續玩滑板。有留意到雷射光,見到光照到路牌,但次數沒有之前那麼密。
~那時,DW2及許同學先到達燈位,被告及DW1則在他們身後約5米距離。
~許同學提議過對面馬路。他說對面條路濶些、平些,適合踩滑板 ,可以「Z」字行; (而他們原本所在的行人路卻高了一級,又窄些)。
~但突然聽到有人用粗口大聲叫他們不要走,並且用白色强光照他們。再走近些,見到有軍裝。DW2很驚,聽到跌東西的聲音,只一眼,見到雷射筆在草叢中。
因為驚慌,四人一起跑走。
~辯方問DW2是否於2020年2月在警署落了一次口供?在警誡中,DW2說自己沒有「掂過」雷射筆,是被告照警車?
~DW2稱因為當時警察說:
「你哋拎支雷射筆照警車。」
「你知唔知點解被告要咁做?」
「根據調查,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
DW2稱他相信被告如果有做,也是無意的,因為當晚聽到他與DW1傾計,是有關雷射筆與物理的關係。
被告連校規也不敢犯,不會做這些事(DW2舉出特別例子,就是被告在上課時不敢接受同學請他吃糖。)
~辯方問那為什麼要跑呢?
DW2稱因為害怕警察,在新聞中時常見到他們拉人。
~辯方問知不知道為何警察叫他們停下來呢?DW2稱不知道。
~案發後,被告曾以請食飯約DW2,但由於父母生氣,不批准,結果沒有去,之後亦沒有聯絡。
~保釋後,DW2沒有與被告傾計,亦不知道其他幾位同學有被叫落口供。
~學校社工曾經叫DW2做証人,但因父母不准所以拒絕,及後收到傳票後才決定出庭作証。
控方盤問 :
~控方問DW2為何要逃跑?
因為怕警察。在新聞中知道年青人被對待的情況。重申跑是與雷射筆無關的。
~控方提出DW2在2020年2月份口供的講法與現在的有異。他指出DW2當時的答覆是 : 「因為當時我們知道是警察,相信是被告不小心射到警車,所以好怕,於是跑走。」。
~DW2同意有這樣說,但他澄清當時他不知道被告有用雷射筆照向警車,是事後聽到警察這樣講才知道。而如果真的如警察所講有射到警車的話,就是被告所做,因為當時只有他有雷射筆,但DW2相信他是無意間射到的。
控方指出DW2並非講真話,是在幫朋友。DW2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其他証人,並會在明天做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
~整體觀察,被告及兩位証人的版本幾乎一致,但有不尋常共通點。
~整體感覺是 : 他們見到警察→驚→跑。他們都說跑與雷射筆沒有關係。
~但DW1及DW2曾向警方表達見到被告擲下雷射筆,更講過跑走的原因是擔心被雷射筆牽連。這些不是小分歧,而是共同調子。
~客觀來說,擲下雷射筆是事實,之後他們雖然不是拔足狂奔,但也跑了一段長距離。
~控方認為就算有强光及不禮貌的對待,也不會用「比較高速度跑走的現象」。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修正。因被告家庭有需要,想取回保釋金。控方對此保持中立。黃官批准將保釋金由原有的$10000改為$1000,被告可取回$9000。
~辯方最後陳詞定於2021年7月7日上午10:30am於本庭進行。被告所有保釋條件不變。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
主控盤問 :
~為何DW1會帶黑色口罩上街?
DW1稱因為自己長暗瘡,所以有帶備,但當時並沒有戴上。
~主控問DW1為什麼跟警察說 : 「阿Sir, 我冇照警車,係XX華(被告)用雷射筆照警車咋」?
DW1稱因為事發後,警察說有人照警車,所以覺得被告有機會無意間射到警車。DW1因為驚,所以這樣說。他稱自己有200多度近視+散光,看不清楚的。
~主控問DW1有沒有見到被告將雷射筆擲入草叢?
DW1稱不太清楚,因為他當時站在左邊,沒有留意。
~主控質詢DW1,說他在2020年2月會面記錄中有講到被告當日所用的雷射筆,他逃跑時把它掉在附近草叢。
DW1稱「好似有」講過。
~主控再質疑DW1是在講假話。
DW1以「唔太清楚」、「不太記得有講過」、「印象中好似有,又好似冇」作回應。
~主控問DW1為何逃跑?
DW1稱因為聽到粗口及見到強光 ; 並且行近些,看到穿著綠色衫似差人的人,所以驚而逃跑。
~黃官問DW1那些人說話時有沒有提及自己是差人呢?
DW1答沒有。
~黃官再問DW1為什麼知道是差人都跑呢?驚d乜?
DW1稱那時候很緊張及驚,因為那段日子從新聞中知道警察會追人。他所以跑純粹是驚警察,與雷射筆無關。
~控方指出DW1的証供不是事實的全部。
DW2(張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張同學,18歲,中六畢業,與被告中四同班,相識了3年。
2019年12月25日,DW1(郭同學)致電予他,約他去碧湖Mac記晚膳。之後大概八時許,DW1提議找被告及另一位許姓同學出來。
~他們在嘉福邨天橋先見到被告,沿路再見許同學。四人並沒有特定目的地。
~他們行近清河邨,沿着單車徑走,預備踩滑板。
~在行人路上,當時仍未開始踩滑板,自己與許同學走在前方,DW1及被告走在後面。
~沿路上,DW2與許同學傾計,內容有關學校及打機。
~未行經隧道前,DW2聽到被告取出雷射筆,向DW1介紹雷射筆及講解有關物理的事。當時見到有光射樹和路牌,但仍未開始玩滑板。
~走到上斜前的位置,開始玩滑板。由於專注於玩,並沒有留意沿路有沒有車駛過。
~辯方問DW2,光束有沒有射向馬路?DW2稱沒有。
~上到平台,與許同學繼續玩滑板。有留意到雷射光,見到光照到路牌,但次數沒有之前那麼密。
~那時,DW2及許同學先到達燈位,被告及DW1則在他們身後約5米距離。
~許同學提議過對面馬路。他說對面條路濶些、平些,適合踩滑板 ,可以「Z」字行; (而他們原本所在的行人路卻高了一級,又窄些)。
~但突然聽到有人用粗口大聲叫他們不要走,並且用白色强光照他們。再走近些,見到有軍裝。DW2很驚,聽到跌東西的聲音,只一眼,見到雷射筆在草叢中。
因為驚慌,四人一起跑走。
~辯方問DW2是否於2020年2月在警署落了一次口供?在警誡中,DW2說自己沒有「掂過」雷射筆,是被告照警車?
~DW2稱因為當時警察說:
「你哋拎支雷射筆照警車。」
「你知唔知點解被告要咁做?」
「根據調查,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
DW2稱他相信被告如果有做,也是無意的,因為當晚聽到他與DW1傾計,是有關雷射筆與物理的關係。
被告連校規也不敢犯,不會做這些事(DW2舉出特別例子,就是被告在上課時不敢接受同學請他吃糖。)
~辯方問那為什麼要跑呢?
DW2稱因為害怕警察,在新聞中時常見到他們拉人。
~辯方問知不知道為何警察叫他們停下來呢?DW2稱不知道。
~案發後,被告曾以請食飯約DW2,但由於父母生氣,不批准,結果沒有去,之後亦沒有聯絡。
~保釋後,DW2沒有與被告傾計,亦不知道其他幾位同學有被叫落口供。
~學校社工曾經叫DW2做証人,但因父母不准所以拒絕,及後收到傳票後才決定出庭作証。
控方盤問 :
~控方問DW2為何要逃跑?
因為怕警察。在新聞中知道年青人被對待的情況。重申跑是與雷射筆無關的。
~控方提出DW2在2020年2月份口供的講法與現在的有異。他指出DW2當時的答覆是 : 「因為當時我們知道是警察,相信是被告不小心射到警車,所以好怕,於是跑走。」。
~DW2同意有這樣說,但他澄清當時他不知道被告有用雷射筆照向警車,是事後聽到警察這樣講才知道。而如果真的如警察所講有射到警車的話,就是被告所做,因為當時只有他有雷射筆,但DW2相信他是無意間射到的。
控方指出DW2並非講真話,是在幫朋友。DW2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其他証人,並會在明天做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
~整體觀察,被告及兩位証人的版本幾乎一致,但有不尋常共通點。
~整體感覺是 : 他們見到警察→驚→跑。他們都說跑與雷射筆沒有關係。
~但DW1及DW2曾向警方表達見到被告擲下雷射筆,更講過跑走的原因是擔心被雷射筆牽連。這些不是小分歧,而是共同調子。
~客觀來說,擲下雷射筆是事實,之後他們雖然不是拔足狂奔,但也跑了一段長距離。
~控方認為就算有强光及不禮貌的對待,也不會用「比較高速度跑走的現象」。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修正。因被告家庭有需要,想取回保釋金。控方對此保持中立。黃官批准將保釋金由原有的$10000改為$1000,被告可取回$9000。
~辯方最後陳詞定於2021年7月7日上午10:30am於本庭進行。被告所有保釋條件不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6為警員9758。
PW6=他
背景:
他在23:50時前往紅磡警署,並在00:05時到達,協助處理A5和進行初步調查。
拍攝A5:
他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6張照片。證物是由警員10802交予他,當時警員10802也有在他旁邊看他拍攝A5。
他同意這些相片不是「犯人相」,是額外拍攝,但也盡量要A5還原被捕時的情況。
他有要求A5穿回被拘捕時的外表,包括如何配戴腰包和眼罩。而A5拘捕的衣着是由警員10802吿訴他,當時A5也聽到,他亦知道A5的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是自行佩戴口罩,但他忘記有沒有向問A5佩戴口罩的方式。他曾告訴A5有警員指他有將泳鏡掛在頸上,但當時A5不同意這說法,故拒絕將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佩戴的口罩是藍色口罩,並由案發時警員10802檢取,但他不記得這口罩在此前存放在那裏。
他指出A5當時是自願拍攝和自行穿上物品,沒有任何指示,也認為當時滿意才拍攝A5。他指出當時警員10802沒有提出意見。
他沒有就泳鏡一事作出書面紀錄,他指是遺漏了。但他曾看過泳鏡。
==============
PW7為警員10802。
PW7=他
行動:
他在當天22:42時在警車AM7157從PW2手中接收A5並向他交代A5案情和A5身上的物品,包括有帶背包,也有交代A5頸上有泳鏡和有佩戴口罩,但他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向他交代口罩的顏色,也忘記是否手對手交收證物。
他在庭上確認A5當時PW2交予他的口罩和泳鏡。
PW6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全身相和證物相,也有盡力讓A5還原外觀,也有向他交代由PW2告訴他有關A5的衣着和案情,包括A5頸上的泳鏡。
他有將證物拿出予PW6拍攝。他不肯定A5的口罩是否自己戴上,但記得A5不願意遵從他們的要求,將泳鏡掛在頸上,卻忘記這要求是由誰提出。
他沒有就口罩的正反面戴法提出意見。
他指出A5是自願拍攝。
口供:
他沒有在11月3日下的pol154口供提及PW2向他表示A5的泳鏡掛在頸上和向他描述A5的外觀。
他沒有在任何文件仔細紀錄PW2向他描述A5的外觀的內容,他同意這內容具重要性,並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這是有發生的。他不同意會記錯A5的外觀,因為A5的背景較特別,以及不肯將泳鏡掛在頸上,所以印象深刻。
他沒有就A5拒絕戴泳鏡一事作任何紀錄,包括沒有相片就此事下註。他認同A5拒絕戴泳鏡或許會影響到辨認。他同意應該要記下,因為他以為PW6會紀錄...
會面紀錄:
當時A5表示當時沒有將泳鏡掛在頸上,是放在背包中,因為他經常游泳。他稍後有認真與PW2確認這議題是否需跟進,但後者堅持他的說法。但他也沒有就此確認作紀錄,並再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他認為是重要。
他沒有在會面紀錄上跟進A5拒絕戴泳鏡一事,因為他認為上段的內容已足以解答。
其他:
他不肯定PW2是否知道後者拘捕A2後的調查工作。他滿意拍攝的照片,因已有助警方的調查。但認為泳鏡一事不算重要,此外也要尊重A5的意願。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6為警員9758。
PW6=他
背景:
他在23:50時前往紅磡警署,並在00:05時到達,協助處理A5和進行初步調查。
拍攝A5:
他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6張照片。證物是由警員10802交予他,當時警員10802也有在他旁邊看他拍攝A5。
他同意這些相片不是「犯人相」,是額外拍攝,但也盡量要A5還原被捕時的情況。
他有要求A5穿回被拘捕時的外表,包括如何配戴腰包和眼罩。而A5拘捕的衣着是由警員10802吿訴他,當時A5也聽到,他亦知道A5的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是自行佩戴口罩,但他忘記有沒有向問A5佩戴口罩的方式。他曾告訴A5有警員指他有將泳鏡掛在頸上,但當時A5不同意這說法,故拒絕將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佩戴的口罩是藍色口罩,並由案發時警員10802檢取,但他不記得這口罩在此前存放在那裏。
他指出A5當時是自願拍攝和自行穿上物品,沒有任何指示,也認為當時滿意才拍攝A5。他指出當時警員10802沒有提出意見。
他沒有就泳鏡一事作出書面紀錄,他指是遺漏了。但他曾看過泳鏡。
==============
PW7為警員10802。
PW7=他
行動:
他在當天22:42時在警車AM7157從PW2手中接收A5並向他交代A5案情和A5身上的物品,包括有帶背包,也有交代A5頸上有泳鏡和有佩戴口罩,但他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向他交代口罩的顏色,也忘記是否手對手交收證物。
他在庭上確認A5當時PW2交予他的口罩和泳鏡。
PW6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全身相和證物相,也有盡力讓A5還原外觀,也有向他交代由PW2告訴他有關A5的衣着和案情,包括A5頸上的泳鏡。
他有將證物拿出予PW6拍攝。他不肯定A5的口罩是否自己戴上,但記得A5不願意遵從他們的要求,將泳鏡掛在頸上,卻忘記這要求是由誰提出。
他沒有就口罩的正反面戴法提出意見。
他指出A5是自願拍攝。
口供:
他沒有在11月3日下的pol154口供提及PW2向他表示A5的泳鏡掛在頸上和向他描述A5的外觀。
他沒有在任何文件仔細紀錄PW2向他描述A5的外觀的內容,他同意這內容具重要性,並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這是有發生的。他不同意會記錯A5的外觀,因為A5的背景較特別,以及不肯將泳鏡掛在頸上,所以印象深刻。
他沒有就A5拒絕戴泳鏡一事作任何紀錄,包括沒有相片就此事下註。他認同A5拒絕戴泳鏡或許會影響到辨認。他同意應該要記下,因為他以為PW6會紀錄...
會面紀錄:
當時A5表示當時沒有將泳鏡掛在頸上,是放在背包中,因為他經常游泳。他稍後有認真與PW2確認這議題是否需跟進,但後者堅持他的說法。但他也沒有就此確認作紀錄,並再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他認為是重要。
他沒有在會面紀錄上跟進A5拒絕戴泳鏡一事,因為他認為上段的內容已足以解答。
其他:
他不肯定PW2是否知道後者拘捕A2後的調查工作。他滿意拍攝的照片,因已有助警方的調查。但認為泳鏡一事不算重要,此外也要尊重A5的意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14雨革
朱(28)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與2014年11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591,306.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14雨革
朱(28)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與2014年11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591,306.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之主問-------------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
✂️✂️✂️關於剪刀之盤問✂️✂️✂️
被告擔任兒童主日學導師約七年,案發前則是5年,在兒童主日學教小一至三小朋友勞作,此工作跟同社區中心無關。
控:你教宜啲勞作班一直都係教小一至小三?
被告:係
控:一般有幾多個小朋友參加?
被告:少就三至四個 多就十幾個
控:你話有排啲學生唔穩定 有多有少 所以可能唔夠鉸剪 ,幾多人就會唔夠鉸剪用?
被告:到11 12人就可能唔夠
控:嗰排係幾時?
被告:9至10月
控:事發嗰個月黎計 一個星期一班 有幾多個禮拜你發現唔夠鉸剪用?
被告:一兩個星期
控:咁只有1至2次啫 唔夠幾多把鉸剪?
被告:大約3至4把
控:點解唔叫教會去買
被告:冇專員去買宜啲鉸剪
(此部份有甩漏)
控:點解唔問主辦單位添置鉸剪?
被告:我地冇單位主導宜啲項目,通常係由我地自己買,正常做法係由我地買完再claim番錢,
控:你話鉸剪係你為勞作班添置嘅,咁你有冇單據去申報
被告:冇 我諗住買黎俾勞作班用 但唔知人數會唔會多落去 所以我買左先
控:咁如果人數持續下降呢?
被告:教會可以奉獻
控:鉸剪你就奉獻,錘同鉗你就唔奉獻?
被告:社區中心唔夠位
被告同意主日學勞作學生年紀較細,主控展示P3鉸剪,問是否給小孩用,被告回應「是」,主控問,同唔同意較大把,被告回答,唔同意,教會啲鉸剪都係差唔多。主控問咁你同唔同意鉸剪係尖頭,被告同意,主控質疑,你覺得適合小朋友使用?你嗰啲係尖頭鉸剪喎,被告回答,我認為適合,控方問,你宿舍有沒有圓頭鉸剪,被告回應 ,沒有,控方追問,有沒有考慮過俾圓頭鉸剪俾小朋友使用,被告回覆,冇考慮過,比較少見,被告續稱,教會亦沒有圓頭鉸剪,控方問到,你覺得教會都用宜啲鉸剪,所以你覺得適合小朋友使用?被告回應,冇錯,控方問及被告,有冇考慮過圓頭鉸剪會更加安全,被告回答,冇考慮過,又認為圓頭尖頭的鉸剪分別不大
控:你教左七年都話圓頭鉸剪同尖頭鉸剪分別不大?
被告:七年都沒有發生過宜類型嘅意外 所以我覺得冇咁嘅必要
控:咁我想問 你有心奉獻 主日學單位又有位置可以放置 咁點解唔將鉸剪放係主日學嗰度 唔好帶住?
被告:因為有時自己都會用鉸剪
控:你話會奉獻係真定假?
被告:真 我諗住等人數定左 等多啲小朋友先至奉獻
控:向你指出 關於你點解釋你身上藏有嘅嗰啲物品 都完全唔係真話 係你生安白造出黎
被告:唔同意
📌警暴情節
控:喺現場控方第一證人有問過你 你去過邊 都有問你攞住嗰啲物品係用黎做乜?
被告:同意
控:你有冇答佢?
被告:冇
控:點解唔答佢?
被告:當時我比較驚 未試過畀一大班警察圍住 仲有警察攞住支黑色鐳射筆照射我左眼
控:點解主問嗰陣唔講?
被告:因為我律師覺得冇需要講
控:所以你較早前喺你主問嗰時冇講?
被告:係
(控方盤問完畢)
===================================
辯方覆問
被告指,鐳射筆可以在清晣地指出他想講嘅位置,更加方便,如有時PowerPoint上有幾幅圖,他可以用鐳射筆指住,辯方問,啲圖複唔複雜,被告回答,都幾複雜,同意鐳射筆是輔助情質,公司沒有硬性規定,目的是為了增強present。
辯:剛才主控向你展示左兩支聲稱係你嘅鐳射筆 你意思係話相似 還是一定一樣?
控方反對問題 他指被告的答案已經好清晣 無任何模糊地方 覆問亦並非讓辯方再問新嘅問題
辯:宜個正係要澄清證人所講嘅答案
嚴官:咩位置你認為唔清楚?
辯:我唔知佢點解會咁講
被告:同我案發當日買嗰兩支同款
辯:控方有問點解要由黃大仙南館過北館 問你嘅目的 你話想去睇下嘢 你有冇嘢想澄清或補充?
被告:冇
辯:本身目的地係邊?
被告:北館
辯:不過去到南館就上天橋見到啲情況?
被告係
辯:有一個位置問你點解唔去睇手機睇下龍翔道嘅情況?
被告:係
辯:由嗰個公園 行出去沙田拗道近龍翔道 要幾耐?
被告:我諗1 分鐘
辯:你在公園外先分道揚鑣 之後你再搵路出去?
被告:係
辯:控方有問你 社區中心點解冇鉗呀錘 我想問社區中心 據你所知 地方有幾大?
被告:我諗3 400 尺
辯:主要放乜?
被告:書本 小朋友習作 藍球 足球 禮物 中心數簿 樂器 卡 琴
辯:我想問你 中心總監你話見過佢修理 知唔知點解佢會叫你維修?
被告:之前試過幾次 所以佢星期六叫我維修
辯:你知唔知中心總監星期六喺咪度?
被告:中心總監星期六唔得閒同唔喺度
辯:你有提及過你要預備啲教材 啲鉸剪除左你自己用之外 都會俾小朋友用 你會唔會睇住佢地用鉸剪?
被告:會
被告表示非常着緊小朋友嘅安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之主問-------------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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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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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剪刀之盤問✂️✂️✂️
被告擔任兒童主日學導師約七年,案發前則是5年,在兒童主日學教小一至三小朋友勞作,此工作跟同社區中心無關。
控:你教宜啲勞作班一直都係教小一至小三?
被告:係
控:一般有幾多個小朋友參加?
被告:少就三至四個 多就十幾個
控:你話有排啲學生唔穩定 有多有少 所以可能唔夠鉸剪 ,幾多人就會唔夠鉸剪用?
被告:到11 12人就可能唔夠
控:嗰排係幾時?
被告:9至10月
控:事發嗰個月黎計 一個星期一班 有幾多個禮拜你發現唔夠鉸剪用?
被告:一兩個星期
控:咁只有1至2次啫 唔夠幾多把鉸剪?
被告:大約3至4把
控:點解唔叫教會去買
被告:冇專員去買宜啲鉸剪
(此部份有甩漏)
控:點解唔問主辦單位添置鉸剪?
被告:我地冇單位主導宜啲項目,通常係由我地自己買,正常做法係由我地買完再claim番錢,
控:你話鉸剪係你為勞作班添置嘅,咁你有冇單據去申報
被告:冇 我諗住買黎俾勞作班用 但唔知人數會唔會多落去 所以我買左先
控:咁如果人數持續下降呢?
被告:教會可以奉獻
控:鉸剪你就奉獻,錘同鉗你就唔奉獻?
被告:社區中心唔夠位
被告同意主日學勞作學生年紀較細,主控展示P3鉸剪,問是否給小孩用,被告回應「是」,主控問,同唔同意較大把,被告回答,唔同意,教會啲鉸剪都係差唔多。主控問咁你同唔同意鉸剪係尖頭,被告同意,主控質疑,你覺得適合小朋友使用?你嗰啲係尖頭鉸剪喎,被告回答,我認為適合,控方問,你宿舍有沒有圓頭鉸剪,被告回應 ,沒有,控方追問,有沒有考慮過俾圓頭鉸剪俾小朋友使用,被告回覆,冇考慮過,比較少見,被告續稱,教會亦沒有圓頭鉸剪,控方問到,你覺得教會都用宜啲鉸剪,所以你覺得適合小朋友使用?被告回應,冇錯,控方問及被告,有冇考慮過圓頭鉸剪會更加安全,被告回答,冇考慮過,又認為圓頭尖頭的鉸剪分別不大
控:你教左七年都話圓頭鉸剪同尖頭鉸剪分別不大?
被告:七年都沒有發生過宜類型嘅意外 所以我覺得冇咁嘅必要
控:咁我想問 你有心奉獻 主日學單位又有位置可以放置 咁點解唔將鉸剪放係主日學嗰度 唔好帶住?
被告:因為有時自己都會用鉸剪
控:你話會奉獻係真定假?
被告:真 我諗住等人數定左 等多啲小朋友先至奉獻
控:向你指出 關於你點解釋你身上藏有嘅嗰啲物品 都完全唔係真話 係你生安白造出黎
被告:唔同意
📌警暴情節
控:喺現場控方第一證人有問過你 你去過邊 都有問你攞住嗰啲物品係用黎做乜?
被告:同意
控:你有冇答佢?
被告:冇
控:點解唔答佢?
被告:當時我比較驚 未試過畀一大班警察圍住 仲有警察攞住支黑色鐳射筆照射我左眼
控:點解主問嗰陣唔講?
被告:因為我律師覺得冇需要講
控:所以你較早前喺你主問嗰時冇講?
被告:係
(控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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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覆問
被告指,鐳射筆可以在清晣地指出他想講嘅位置,更加方便,如有時PowerPoint上有幾幅圖,他可以用鐳射筆指住,辯方問,啲圖複唔複雜,被告回答,都幾複雜,同意鐳射筆是輔助情質,公司沒有硬性規定,目的是為了增強present。
辯:剛才主控向你展示左兩支聲稱係你嘅鐳射筆 你意思係話相似 還是一定一樣?
控方反對問題 他指被告的答案已經好清晣 無任何模糊地方 覆問亦並非讓辯方再問新嘅問題
辯:宜個正係要澄清證人所講嘅答案
嚴官:咩位置你認為唔清楚?
辯:我唔知佢點解會咁講
被告:同我案發當日買嗰兩支同款
辯:控方有問點解要由黃大仙南館過北館 問你嘅目的 你話想去睇下嘢 你有冇嘢想澄清或補充?
被告:冇
辯:本身目的地係邊?
被告:北館
辯:不過去到南館就上天橋見到啲情況?
被告係
辯:有一個位置問你點解唔去睇手機睇下龍翔道嘅情況?
被告:係
辯:由嗰個公園 行出去沙田拗道近龍翔道 要幾耐?
被告:我諗1 分鐘
辯:你在公園外先分道揚鑣 之後你再搵路出去?
被告:係
辯:控方有問你 社區中心點解冇鉗呀錘 我想問社區中心 據你所知 地方有幾大?
被告:我諗3 400 尺
辯:主要放乜?
被告:書本 小朋友習作 藍球 足球 禮物 中心數簿 樂器 卡 琴
辯:我想問你 中心總監你話見過佢修理 知唔知點解佢會叫你維修?
被告:之前試過幾次 所以佢星期六叫我維修
辯:你知唔知中心總監星期六喺咪度?
被告:中心總監星期六唔得閒同唔喺度
辯:你有提及過你要預備啲教材 啲鉸剪除左你自己用之外 都會俾小朋友用 你會唔會睇住佢地用鉸剪?
被告:會
被告表示非常着緊小朋友嘅安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之主問-------------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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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
DW1作供
🔸辯方主問
DW1案發當時跟被告任職同一公司,被告是其trainner,相識約一年。現在不再是同事關係,但間中亦有聯繫。DW1形容被告是隨和和善健談的人,生活上例如衣著打扮較隨便。
DW1形容自己的其工作上需要製作PPT, 曾見過被告做 1-2次 presentation,有印象被告用較深色的鐳射筆協助匯報。DW1表示10月4日自己不在公司,故不清楚被告當日有否present。
當晚,他約了被告放工後去九龍城食泰國菜,到達餐廳時是七點,食完已是九點。DW1形式自己的打扮是淺色T shirt, 深藍/黑色長褲及波鞋。二人食飯時開始聊天但覺得意猶未盡,故結帳後離開餐廳到外面長椅坐,但後來覺得室內較好,所以去了黃大仙南館。
辯方律師展示地圖(辯方證物D5)(九龍城同黃大仙一帶),DW1用筆指示二人由餐廳去黃大仙的路線,二人去了北館因為較南館大。辯方展示另一地圖,DW1確認他們去了北館。到達黃大仙後,他們二人去了黃大仙C2出口附近醉和里的大排檔,上了旁邊天橋後前往及到達北館時再折返。Dw2表示,二人從天橋上面見到黃大仙党鐵站近B1及C1左右馬路有示威者聚集,覺得可能唔係咁啱我地,我地諗住行下傾下偈。辯方問到,咁點解唔入商場,Dw2指,可能佢地(示威者)會匿入商場,我同佢(被告)可能會傾計,好易受到影響,所以入商場唔係咁啱我地,於是二人決定去附近公園坐下談天,因為DW1認為示威者應該不會進去公園。DW1表示剛開始時不知道應該去哪個公園(辯方律師指示他畫路線),二人到達公園時約10點多。
DW1表示談天內容圍繞工作 project,因為不是細單project, 所以由餐廳開始聊到行走中。詳細的內容是此行程是新興行業,所以會聊到發展方向、機遇,公事當中夾雜私事,例如如讀書上的考慮。辯方問Dw1,既然你在天橋見到有情況發生為何不選擇回家,DW1表示他與被告並不是經常聯絡,亦覺得公園可以避開嗰啲事。DW1與被告在12點左右離開公園, Dw1形容當時街上情況比較平靜,其後,就與被告在公園分道揚鑣,沿住地圖下面方向歸家
DW1同意辯方所講,DW1當晚7時至12時同被告一起,這段期間沒有見到被告使用及拿出鐳射筆、錘、鉗,也沒有踏足龍翔道,除了曾踏足龍翔道之上的天橋外,不過他們並沒有從天橋落樓梯。DW1沒有刑事及被捕紀錄。
DW1表示得悉被告空閒時是教徒,以及有返教會。
🔸主控盤問:
DW1表示同被告分道揚鑣時,不知道他身上有相關物品,二人在10月5日凌晨時分開,DW1沿公園走回家。主控指他可以沿沙田㘭道及彩虹道回家。但Dw1指自己不是行此路線,他表示對被告屋企無概念,知佢屋企的存在,但不知其位置。
DW1表示在工作上直至現在見過被告1-2次以鐳射筆匯報,在10月4日以前見過,第一次是約在入職後1-2個月(即2018年10月),第二次是在2019年年頭。Dw1表示工作上, 有一定機會做匯報,一個月至少1次、多就3次以上,Dw1同意控方所講,每個月大約會做1-3次展示工作
DW1同意控方所講,就他所見,他見過被告作展示工作時,只有一個人使用一枝鐳射筆,並由presenter使用
===================================
DW2作供
🔸辯方主問:
DW2表示認識被告20多年,被告自小返教會,DW2是其青年團體導師,教會執事。被告一直返此教會。DW2在教會的職務上負責處理事務及培養信徒,被告自小有參加聚會,DW2指,兒童聚會一共有三班,分別是大/中/細班,現時被告是兒童聚會中班導師,辯方問Dw2,中班小童的年紀?Dw2回應,小一至小三。辯方問Dw2,平時中班有甚麼活動,Dw2回應,平時活動是教小朋友唱聖詩、讀聖經、講故仔、玩遊戲、做勞作,勞作要有教材,如要剪紙,導師通常會自備教材。辯方問DW2,教會有沒有剪刀,DW2表示教會會預備足夠的剪刀給小朋友使用,但有時有好多新人中途加入,所以有機會唔夠用,因此,導師會自備一啲私伙嘢,例如膠紙、剪刀。辯方展示證物P3(四把剪刀),問Dw2,你教會有沒有宜啲剪刀,DW2表示,他沒有直接參加過勞作班,但他印象中這些剪刀是給小朋友使用。
辯方問DW2,事發10月5日之後10月6日有沒有印象有任何兒童中班課程,DW2表示,唔清楚,因為自己是負責成人班,但每星期都會見到被告。DW2形容被告:乖、聽話、對讀書同信仰都好認真(無斷過返教會)、對長輩有禮、良善及有愛心的人,所以DW2選中佢服侍兒童,因為要有愛心對兒童,沒有見過及想像過他會做出傷害人的事,所以今天才會到庭上為他作供。
🔸主控盤問
在盤問下,DW2確認小一至三的學生是兒童中班,一直不是他負責,太太負責勞作班,所以自己在家中會見到班中的教材,見到當中有剪紙同剪刀。DW2不知道在2019年10月期間班中有沒有器材短缺,他不知道這段時間中班用甚麼教材及何款鉸剪,辯方問及dw2,對嗰段期間用咩鉸剪有冇個人認知,Dw2回答,簡單啲講,總之就係唔好用「咁危險嘅鉸剪」,他不知道導師多久前預備,視乎導師的認真程度,可以早啲預備。
主控指出,剛才你講唔好用「咁危險嘅鉸剪」,早前都同意小一至小三是較細的小朋友,反映你意識到市面上有一些鉸剪並不適合小朋友使用,逐問dw2,認為甚麼鉸剪適合小朋友使用?dw2回應「可能我覺得較細把嘅鉸剪」,Dw2續稱小一至小三的導師可能剪定教材俾小朋友,控方指既然你同意小一至小三年紀較細,咁樣你會唔會認為圓頭鉸剪較適合小朋友使用,Dw2回應,唔知道。主控問到dw2,在安全性上,是否圓頭鉸剪較好,DW2回應指,不論尖頭或圓頭鉸剪,最重要是導師要提供指引,否則紙都可以傷人。控方不耐煩道,不如我直接問你咩叫做「冇咁危險嘅鉸剪」,DW2回應,「我唔清楚,我希望導師係個安全情況教佢地,我意思係細把啲,有膠嘅,相比起成人成把鐵咁會好危險,即係我個人理解」,DW2指,有此認知是因為自己家中的大剪刀都是全鐵的以及好尖,似乎比較危險,惟dw2認為類似證物之鉸剪亦算適合小朋友使用,因為該些鉸剪比較鈍。
🔸嚴官補充
嚴官要求辯方需要在結案陳詞中交代被告跟DW1分開後至被捕時約10分鐘所發生的事,這段空白在控辯雙方的案情中均沒有提及。
案件將在7月9日14: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一庭進行口頭陳詞補充。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之主問-------------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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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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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作供
🔸辯方主問
DW1案發當時跟被告任職同一公司,被告是其trainner,相識約一年。現在不再是同事關係,但間中亦有聯繫。DW1形容被告是隨和和善健談的人,生活上例如衣著打扮較隨便。
DW1形容自己的其工作上需要製作PPT, 曾見過被告做 1-2次 presentation,有印象被告用較深色的鐳射筆協助匯報。DW1表示10月4日自己不在公司,故不清楚被告當日有否present。
當晚,他約了被告放工後去九龍城食泰國菜,到達餐廳時是七點,食完已是九點。DW1形式自己的打扮是淺色T shirt, 深藍/黑色長褲及波鞋。二人食飯時開始聊天但覺得意猶未盡,故結帳後離開餐廳到外面長椅坐,但後來覺得室內較好,所以去了黃大仙南館。
辯方律師展示地圖(辯方證物D5)(九龍城同黃大仙一帶),DW1用筆指示二人由餐廳去黃大仙的路線,二人去了北館因為較南館大。辯方展示另一地圖,DW1確認他們去了北館。到達黃大仙後,他們二人去了黃大仙C2出口附近醉和里的大排檔,上了旁邊天橋後前往及到達北館時再折返。Dw2表示,二人從天橋上面見到黃大仙党鐵站近B1及C1左右馬路有示威者聚集,覺得可能唔係咁啱我地,我地諗住行下傾下偈。辯方問到,咁點解唔入商場,Dw2指,可能佢地(示威者)會匿入商場,我同佢(被告)可能會傾計,好易受到影響,所以入商場唔係咁啱我地,於是二人決定去附近公園坐下談天,因為DW1認為示威者應該不會進去公園。DW1表示剛開始時不知道應該去哪個公園(辯方律師指示他畫路線),二人到達公園時約10點多。
DW1表示談天內容圍繞工作 project,因為不是細單project, 所以由餐廳開始聊到行走中。詳細的內容是此行程是新興行業,所以會聊到發展方向、機遇,公事當中夾雜私事,例如如讀書上的考慮。辯方問Dw1,既然你在天橋見到有情況發生為何不選擇回家,DW1表示他與被告並不是經常聯絡,亦覺得公園可以避開嗰啲事。DW1與被告在12點左右離開公園, Dw1形容當時街上情況比較平靜,其後,就與被告在公園分道揚鑣,沿住地圖下面方向歸家
DW1同意辯方所講,DW1當晚7時至12時同被告一起,這段期間沒有見到被告使用及拿出鐳射筆、錘、鉗,也沒有踏足龍翔道,除了曾踏足龍翔道之上的天橋外,不過他們並沒有從天橋落樓梯。DW1沒有刑事及被捕紀錄。
DW1表示得悉被告空閒時是教徒,以及有返教會。
🔸主控盤問:
DW1表示同被告分道揚鑣時,不知道他身上有相關物品,二人在10月5日凌晨時分開,DW1沿公園走回家。主控指他可以沿沙田㘭道及彩虹道回家。但Dw1指自己不是行此路線,他表示對被告屋企無概念,知佢屋企的存在,但不知其位置。
DW1表示在工作上直至現在見過被告1-2次以鐳射筆匯報,在10月4日以前見過,第一次是約在入職後1-2個月(即2018年10月),第二次是在2019年年頭。Dw1表示工作上, 有一定機會做匯報,一個月至少1次、多就3次以上,Dw1同意控方所講,每個月大約會做1-3次展示工作
DW1同意控方所講,就他所見,他見過被告作展示工作時,只有一個人使用一枝鐳射筆,並由presenter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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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作供
🔸辯方主問:
DW2表示認識被告20多年,被告自小返教會,DW2是其青年團體導師,教會執事。被告一直返此教會。DW2在教會的職務上負責處理事務及培養信徒,被告自小有參加聚會,DW2指,兒童聚會一共有三班,分別是大/中/細班,現時被告是兒童聚會中班導師,辯方問Dw2,中班小童的年紀?Dw2回應,小一至小三。辯方問Dw2,平時中班有甚麼活動,Dw2回應,平時活動是教小朋友唱聖詩、讀聖經、講故仔、玩遊戲、做勞作,勞作要有教材,如要剪紙,導師通常會自備教材。辯方問DW2,教會有沒有剪刀,DW2表示教會會預備足夠的剪刀給小朋友使用,但有時有好多新人中途加入,所以有機會唔夠用,因此,導師會自備一啲私伙嘢,例如膠紙、剪刀。辯方展示證物P3(四把剪刀),問Dw2,你教會有沒有宜啲剪刀,DW2表示,他沒有直接參加過勞作班,但他印象中這些剪刀是給小朋友使用。
辯方問DW2,事發10月5日之後10月6日有沒有印象有任何兒童中班課程,DW2表示,唔清楚,因為自己是負責成人班,但每星期都會見到被告。DW2形容被告:乖、聽話、對讀書同信仰都好認真(無斷過返教會)、對長輩有禮、良善及有愛心的人,所以DW2選中佢服侍兒童,因為要有愛心對兒童,沒有見過及想像過他會做出傷害人的事,所以今天才會到庭上為他作供。
🔸主控盤問
在盤問下,DW2確認小一至三的學生是兒童中班,一直不是他負責,太太負責勞作班,所以自己在家中會見到班中的教材,見到當中有剪紙同剪刀。DW2不知道在2019年10月期間班中有沒有器材短缺,他不知道這段時間中班用甚麼教材及何款鉸剪,辯方問及dw2,對嗰段期間用咩鉸剪有冇個人認知,Dw2回答,簡單啲講,總之就係唔好用「咁危險嘅鉸剪」,他不知道導師多久前預備,視乎導師的認真程度,可以早啲預備。
主控指出,剛才你講唔好用「咁危險嘅鉸剪」,早前都同意小一至小三是較細的小朋友,反映你意識到市面上有一些鉸剪並不適合小朋友使用,逐問dw2,認為甚麼鉸剪適合小朋友使用?dw2回應「可能我覺得較細把嘅鉸剪」,Dw2續稱小一至小三的導師可能剪定教材俾小朋友,控方指既然你同意小一至小三年紀較細,咁樣你會唔會認為圓頭鉸剪較適合小朋友使用,Dw2回應,唔知道。主控問到dw2,在安全性上,是否圓頭鉸剪較好,DW2回應指,不論尖頭或圓頭鉸剪,最重要是導師要提供指引,否則紙都可以傷人。控方不耐煩道,不如我直接問你咩叫做「冇咁危險嘅鉸剪」,DW2回應,「我唔清楚,我希望導師係個安全情況教佢地,我意思係細把啲,有膠嘅,相比起成人成把鐵咁會好危險,即係我個人理解」,DW2指,有此認知是因為自己家中的大剪刀都是全鐵的以及好尖,似乎比較危險,惟dw2認為類似證物之鉸剪亦算適合小朋友使用,因為該些鉸剪比較鈍。
🔸嚴官補充
嚴官要求辯方需要在結案陳詞中交代被告跟DW1分開後至被捕時約10分鐘所發生的事,這段空白在控辯雙方的案情中均沒有提及。
案件將在7月9日14: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一庭進行口頭陳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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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總督察陳喬崔,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總督察陳喬崔,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7/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次裁判官留意到手上控罪書中英文版本是兩個案件編號(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控方律師認為由於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SJ Consent)及 Charge sheet(檢控書)上RN number(案件編號)不符可能影響審訊之合法性,取得律政處指示後控方需時處理(1)案件編號不符對SJ Consent有效性及(2)如需更正要如何更改,因此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今天。
控方已向法庭交案例及非常簡短陳詞要求修改SJ consent及brief fact及重召證人,三名辯方大律師反對。裁判官認為控方之修改對案件極大影響,指示控方必須就修改及重召證人提交詳盡書面陳詞,裁判官重申案件之控方案情尚未完成,修改並不是重開案情,只是重召證人提問所需問題,完成後才再處理臨時證物[雷射筆及新聞片段]之呈堂爭議。
法庭將案件押後如下在同一法庭再訊。
🔺8月13日930 修改申請裁決,如法庭批準修改會即日重召控方證人
🔺8月25日1430 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詞
🔺法庭預留9月17及20兩天處理臨時證物之爭議。
控方須在7月23日或之前提交關於修改之詳細書面陳詞而辯方之反對陳詞則須在8月3日前交法庭。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7/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次裁判官留意到手上控罪書中英文版本是兩個案件編號(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控方律師認為由於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SJ Consent)及 Charge sheet(檢控書)上RN number(案件編號)不符可能影響審訊之合法性,取得律政處指示後控方需時處理(1)案件編號不符對SJ Consent有效性及(2)如需更正要如何更改,因此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今天。
控方已向法庭交案例及非常簡短陳詞要求修改SJ consent及brief fact及重召證人,三名辯方大律師反對。裁判官認為控方之修改對案件極大影響,指示控方必須就修改及重召證人提交詳盡書面陳詞,裁判官重申案件之控方案情尚未完成,修改並不是重開案情,只是重召證人提問所需問題,完成後才再處理臨時證物[雷射筆及新聞片段]之呈堂爭議。
法庭將案件押後如下在同一法庭再訊。
🔺8月13日930 修改申請裁決,如法庭批準修改會即日重召控方證人
🔺8月25日1430 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詞
🔺法庭預留9月17及20兩天處理臨時證物之爭議。
控方須在7月23日或之前提交關於修改之詳細書面陳詞而辯方之反對陳詞則須在8月3日前交法庭。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秀茂坪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李姓男
曹 (45)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15日,秀茂坪人民力量街站
控方申請撤回3人599G告票,裁判官批准,3人沒有訟費申請。
曹 (45)因另案需繼續還押,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1
💛感謝旁聽師報料💛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秀茂坪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李姓男
曹 (45)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15日,秀茂坪人民力量街站
控方申請撤回3人599G告票,裁判官批准,3人沒有訟費申請。
曹 (45)因另案需繼續還押,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1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09觀塘
文姓男
梁/網媒記者
(及一不明男子未有出庭)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9日,港鐵觀塘站A出口
2人表示不認罪
押後至9月23,24日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兩天審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09觀塘
文姓男
梁/網媒記者
(及一不明男子未有出庭)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9日,港鐵觀塘站A出口
2人表示不認罪
押後至9月23,24日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兩天審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https://telegra.ph/-07-07-1321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https://telegra.ph/-07-07-132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繼續睇片睇片同睇片🎞️
▫️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播放器時間01:13:23,推算時間為21:51:47開始播放
PW65形容A4當時身穿黑衣(P4-10)黑褲(P4-11),戴灰色面罩(P4-4)及護目鏡(P4-2),背著背囊。
從證物當中,PW65指出A4的褲子是窄腳,鞋子(P4-12)是全黑的,黑手套(P4-5)的手腕位置是紅色的、背面有一個紅色的字樣。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05 PW65用滑鼠標示A4,形容其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手背位置有些紅色),身穿黑衣黑褲、黑色鞋,背黑色背囊。
21:26:53 A4把一個水瓶遞給了一名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士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22 PW65用滑鼠標示A4
21:26:54 PW65形容A4戴透明眼罩、口罩,身穿深色衫褲、鞋,背深色背囊
21:27:06 PW65聲稱的A4從一人手中接過水瓶,再遞給另一名人士
21:27:32 A4從找換店的閘前拿走一個桶子
21:32:29 A4走向係理解方向
21:34:29 A4從地上拾起一把雨傘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12 A4出現在鏡頭中間位置,手持一個紅色水桶
21:34:15 A4從地上拾起一塊磚狀物件,左手手持紅色水桶
21:35:16 A4向後面的示威者作出「朝前」手勢
21:35:46 PW65指出A4手持的水桶內有磚狀物件
21:36:04 A4向前走後折返,退向文華里方向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29 A4手持透明雨傘褪回文華里方向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2:20 PW65指出A4,該人當時手持水桶,站在路邊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5:19 PW65指出A4,形容該人揮手,向其他人示意
21:36:06 PW65形容A4黑衣黑褲,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手持紅色水桶
21:36:52 有一名人士把東西交予A4
21:38:04 PW65指出畫面可見有人手持弓箭
21:41:10 A4左手手持紙皮,蹲在地上
21:44:00 PW65指出畫面右下角的A4仍然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
21:45:55 PW65指出A4拾起磚頭
21:46:23~ 畫面左下角開始有煙霧冒出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0:00,推算時間為21:37:40開始播放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練錦鴻法官 看見片段畫面後,笑問PW「點解佢哋嗰啲(畫質)咁靚,你地嗰啲咁差嘅」
21:37:40 PW65指出A4當時戴黑色手套,手腕位置有紅色,手背位置則有白色
21:38:31 警方施放催淚煙
21:43:23 PW65形容A4戴透明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黑色手套,身穿黑衫黑褲,左手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A4的手套手背位置有白色圖案。
21:43:53 PW65指認A4
21:44:20 PW65指出A4左手舉起紙皮
▫️A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頸上有一個灰色過濾口罩(P5-5),身穿黑衫(P5-2)及藍色牛仔褲(P5-3)、黑色鞋(P5-4)黑色背囊上有一白色扣。
22:01:07 PW65形容A5背囊上有多於一個白色扣,黑鞋則有白色底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9:04 PW65指出A5旁有一眼罩及頭盔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Ch1)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27:33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背著背囊,左手手持水瓶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攝向干諾道中、林士街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3:12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背著有白色扣及白色水樽的背囊。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
~休庭,14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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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播放器時間01:13:23,推算時間為21:51:47開始播放
PW65形容A4當時身穿黑衣(P4-10)黑褲(P4-11),戴灰色面罩(P4-4)及護目鏡(P4-2),背著背囊。
從證物當中,PW65指出A4的褲子是窄腳,鞋子(P4-12)是全黑的,黑手套(P4-5)的手腕位置是紅色的、背面有一個紅色的字樣。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05 PW65用滑鼠標示A4,形容其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手背位置有些紅色),身穿黑衣黑褲、黑色鞋,背黑色背囊。
21:26:53 A4把一個水瓶遞給了一名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士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22 PW65用滑鼠標示A4
21:26:54 PW65形容A4戴透明眼罩、口罩,身穿深色衫褲、鞋,背深色背囊
21:27:06 PW65聲稱的A4從一人手中接過水瓶,再遞給另一名人士
21:27:32 A4從找換店的閘前拿走一個桶子
21:32:29 A4走向係理解方向
21:34:29 A4從地上拾起一把雨傘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12 A4出現在鏡頭中間位置,手持一個紅色水桶
21:34:15 A4從地上拾起一塊磚狀物件,左手手持紅色水桶
21:35:16 A4向後面的示威者作出「朝前」手勢
21:35:46 PW65指出A4手持的水桶內有磚狀物件
21:36:04 A4向前走後折返,退向文華里方向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29 A4手持透明雨傘褪回文華里方向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2:20 PW65指出A4,該人當時手持水桶,站在路邊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5:19 PW65指出A4,形容該人揮手,向其他人示意
21:36:06 PW65形容A4黑衣黑褲,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手持紅色水桶
21:36:52 有一名人士把東西交予A4
21:38:04 PW65指出畫面可見有人手持弓箭
21:41:10 A4左手手持紙皮,蹲在地上
21:44:00 PW65指出畫面右下角的A4仍然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
21:45:55 PW65指出A4拾起磚頭
21:46:23~ 畫面左下角開始有煙霧冒出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0:00,推算時間為21:37:40開始播放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練錦鴻法官 看見片段畫面後,笑問PW「點解佢哋嗰啲(畫質)咁靚,你地嗰啲咁差嘅」
21:37:40 PW65指出A4當時戴黑色手套,手腕位置有紅色,手背位置則有白色
21:38:31 警方施放催淚煙
21:43:23 PW65形容A4戴透明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黑色手套,身穿黑衫黑褲,左手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A4的手套手背位置有白色圖案。
21:43:53 PW65指認A4
21:44:20 PW65指出A4左手舉起紙皮
▫️A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頸上有一個灰色過濾口罩(P5-5),身穿黑衫(P5-2)及藍色牛仔褲(P5-3)、黑色鞋(P5-4)黑色背囊上有一白色扣。
22:01:07 PW65形容A5背囊上有多於一個白色扣,黑鞋則有白色底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9:04 PW65指出A5旁有一眼罩及頭盔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Ch1)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27:33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背著背囊,左手手持水瓶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攝向干諾道中、林士街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3:12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背著有白色扣及白色水樽的背囊。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
~休庭,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A3律師表示打算依賴控方小部分的片段,即片段3 Eyepress,指出現場確有催淚煙和水炮車,以及有人咳。
葉佐文法官表示催淚煙與口罩沒有必然關係,人的咳聲與催淚煙和水炮車發射的水也沒有必然關係。此外控方也可能不同意上述內容。
A3律師表示會將內容留待準備結案陳詞時表述。
此外葉佐文法官也不理解水炮車與A3案情的關係,因為A3佩戴口罩的原因要由他自己出庭作供指出,律師不能代A3指出任何可能性。
A3律師指出打算用作背景資料,但同意未必與A3有關係,故經考慮後不依賴上述打算依賴的片段。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有甚麼針對A3的證據。
控方表示會依賴A3帶有的裝備,如口罩,索帶和手套,推論A3參與堵路。但同意A3本身在行人路出現。
葉佐文法官因此詢問A3可以如何在行人路進行堵路,並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當時有人用索帶堵路;即使當時A3有佩戴手套,也未必有參與堵路;即使A3有帶口罩,也未必是示威者,可能是做了虧心事和犯其他事,沒有面目見人。
控方表示指出依賴上述物品的累積效果,並指出示威者在馬路堵路。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身處馬路上,控方也不能排除A3從附近大廈走落案發行人路。並舉例指警方不會在九龍拘捕一個人,但指他當時參與在新界示威;亦舉例指不會指有人被C29打人,但沒有證據指該人在C29出現。
控方指當時A3被拘捕的位置鄰近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再指即使A3有全副裝備,也想參與示威,但沒有踏出馬路示威,如何證明A3有在馬路上示威。
控方指有間接證據指A3有在馬路。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間接證供,例如證人證供,指A3有身在馬路。
控方同意沒有間接證供,也同意沒有警員指A3曾身處馬路。
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是有關本案呈堂片段,不在此重覆。
控方案情完畢。
==============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A3 王(46):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A5 陳(49):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A3律師表示打算依賴控方小部分的片段,即片段3 Eyepress,指出現場確有催淚煙和水炮車,以及有人咳。
葉佐文法官表示催淚煙與口罩沒有必然關係,人的咳聲與催淚煙和水炮車發射的水也沒有必然關係。此外控方也可能不同意上述內容。
A3律師表示會將內容留待準備結案陳詞時表述。
此外葉佐文法官也不理解水炮車與A3案情的關係,因為A3佩戴口罩的原因要由他自己出庭作供指出,律師不能代A3指出任何可能性。
A3律師指出打算用作背景資料,但同意未必與A3有關係,故經考慮後不依賴上述打算依賴的片段。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有甚麼針對A3的證據。
控方表示會依賴A3帶有的裝備,如口罩,索帶和手套,推論A3參與堵路。但同意A3本身在行人路出現。
葉佐文法官因此詢問A3可以如何在行人路進行堵路,並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當時有人用索帶堵路;即使當時A3有佩戴手套,也未必有參與堵路;即使A3有帶口罩,也未必是示威者,可能是做了虧心事和犯其他事,沒有面目見人。
控方表示指出依賴上述物品的累積效果,並指出示威者在馬路堵路。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身處馬路上,控方也不能排除A3從附近大廈走落案發行人路。並舉例指警方不會在九龍拘捕一個人,但指他當時參與在新界示威;亦舉例指不會指有人被C29打人,但沒有證據指該人在C29出現。
控方指當時A3被拘捕的位置鄰近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再指即使A3有全副裝備,也想參與示威,但沒有踏出馬路示威,如何證明A3有在馬路上示威。
控方指有間接證據指A3有在馬路。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間接證供,例如證人證供,指A3有身在馬路。
控方同意沒有間接證供,也同意沒有警員指A3曾身處馬路。
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是有關本案呈堂片段,不在此重覆。
控方案情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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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A3 王(46):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A5 陳(49):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辯方結案陳詞完結
🔵控方案情評論🔵
本案十分依賴PW1證供
📌PW1證供分析
1️⃣鐳射光束直徑
辯方邀請法庭閱讀P7專家證人報告附件四最後一頁。
PW1指鐳射筆在遠處(即4條行車線外),光束直徑應是2-3mm。但辯方角度指鐳射筆光束應是距離越遠,光線會越分散及越淺色,光束直徑亦應越大。
根據報告,化驗師測試1米外及10米外鐳射筆的射程,從報告中的黑白圖片可觀察到1米外射出的鐳射光束「實啲」,照射的範圍是2.5cm x 2.5cm,而10米外的鐳射筆照射範圍為4.5cm。
審訊期間裁判官曾再三向證人確認量度單位是cm或是mm,PW1堅持是2-3mm,辯方指出此說法與報告所描述的光束形態大小有明顯分別,相差超過10倍及20倍。
2️⃣鐳射筆照射點
PW1見過兩至三次綠色光線射向天空,PW2則沒有看見,只是見過綠色光點在1秒內消失,被告則承認自己有用鐳射筆照向樹木、天空、路牌等,三人皆沒有作供指曾見過鐳射筆照向車輛。
即使見到光束,兩名PW亦指自己不能確定光源是否來自被告。
3️⃣射向軚盤的鐳射光束?
PW1 指在燈柱AD8357時,鐳射光束經左後方車窗射向軚盤,光點沒有移走或閃爍,持續5秒。
從D2相片可見警車AM7253車窗有鐵絲網,當時警車以30km/h 行駛,辯方形容是不太高速地移動,並在接近N73212燈柱才開始收慢。PW1指距離約15-20米,辯方透過地圖推算為約40米,至少證物照片顯示不是兩、三步以內的距離。
辯方批評PW1說法有違常理及邏輯,要達到PW1所講的情況,被告需要在警車到達時及時取出鐳射筆,瞄準車窗的小格子,準確射向軚盤,維持角度5秒,期間光束不能照射到鐵絲網引致光點閃爍。
以上行為是不可能在沒有事先發現警車、不跟隨警車跑的情況下做到,但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四人根本無跑,只是行往屋邨方向。
4️⃣四人辱罵警員?
PW1稱有聽到四人鬧「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在主問下沒有提及次數,盤問下才指聽到3-4次,但PW2只聽到嘈吵聲及笑聲。當時車窗關閉,辯方形容現場環境空曠,理應聽不到聲音內容。
審訊間證人表示原本不認識四人,故不能分辨所聽到的聲音是由誰人發出,亦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有份。
PW2當日坐於PW1旁,較近單車徑,視線沒有離開四人,證供應更完整、準確,而PW2指唯一一次見到光束是在對面馬路。
5️⃣PW1 聲稱受鐳射筆照射後的行為
駕駛警車AM7253經過燈柱AD8357時,PW1指有人以鐳射筆射軚盤使其分心。但PW1仍繼續駕駛一段距離後才收慢車速,並且沒有選擇在沒有欄杆的路段停車,辯方估計警車繼續向前行駛超過100米,才在有欄杆的路邊停泊。
PW1會有此行為的可能性:
🔹PW1沒有受鐳射筆干擾,仍可專注駕駛
從他仍駕駛一段路可推斷
🔹PW1認為當時沒有急切性立刻截查
常理下不會等待一段時間後再折返進行截查,讓疑犯有機會逃跑
🔹沒有雷射筆照射警車
📌四名男子行為
四人並沒有掉頭或逃跑,而是與警車相同方向前行,到達N732/2燈柱停下等過馬路,沒有衝燈逃離現場。直至警方用強光照射四人,四人才逃跑。
四人有此行為的可能性:
🔹四人不知道有警車經過,沒有以鐳射筆照向警車,亦無諗過警方會搵自己
🔹四人知道有警車經過,但沒有以鐳射筆照向警車,無諗過警方會搵自己
🔹四人故意挑戰警權,以鐳射筆照射警車後仍不離開
(惟此可能性並不符合被告性格)
📌控罪地點爭議
(非主要爭議點,但仍望法庭考慮)
控罪地點是近燈柱AD8353,但D1相片14顯示的過路處(燈柱AD8354)是被告最後停留位置,而D1相片16顯示的燈柱AD8357是警車停泊位置,被告從來沒有在8353駐足。
📌攻擊性武器爭議
根據案例第8段第5行,鐳射筆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必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使用鐳射筆作傷害他人意圖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法庭可留意當晚大環境是聖誕節晚上,沒有示威活動,警員從四人身上搜出的皆是普通個人物品如銀包、手機、八達通等。法庭或會關注其中一人被搜出一個黑色口罩,但該同學已在作供時解釋管有口罩的理由,而口罩亦未開封。四人中更有兩人帶備滑板,相信不會帶滑板參與示威。
被告作供誠實指自己有用鐳射筆照射路牌、樹木等,PW1雖指自己目擊被告使用鐳射筆,但PW1證供可信性較低,而PW2則沒有見到被告使用雷射筆。總括而言,控方證人不能確定鐳射光束從何處射出。
———————————————
🟡辯方案情評論🟡
3名辯方證人說法大致一致,雖然不完美,但反映證人沒有夾口供,以下將分析證供的一致性。
📌被告取出鐳射筆的時間點
當晚被告與幾名同學即興約出來,於年輕人間常見。四人皆住在區內,當晚往屋邨方向行(其中兩人住所),沒有特定目的地,因該路段單車徑較長,適合玩滑板。
三名同學分別作供指看見被告取出鐳射筆的地點:
🔸D15相片1的停車場
🔸D15相片3的地方
🔸不確定是D15相片1-4的哪個地方,但肯定是在行人路口前
辯方評價三人若有夾口供,不會有此分歧出現,但共通點皆為「上斜前」被告已拎出鐳射筆,差異因步速位置造成。
📌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射的地方
三名同學分別作供指看見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射的地點為:
🔸D15相片1-8的範圍,有射下樹、路牌、磚牆
🔸D15相片3-4的範圍,照射樹、草叢、路牌、磚牆
🔸D15相片5-6是其中一名同學最後看見被告使用鐳射筆的地方,而該同學去了玩滑板後,留意到鐳射光束出現次數減少,但仍只是照向路牌、草叢、天空
以上不一致的地方證明幾名證人沒有夾口供,但共通點皆為被告從來沒有使用鐳射筆照向地下及車輛。
📌四人視野
從D15相片5-6可見現場為上斜位,被告作供指聽到車聲,故推斷現場車輛流量高,但因樹木遮檔無法看見路面情況。而另一同學作供指自己能看見車頂。
辯方相信此差異是因身高形成,而被告所在位置視野受阻不能看見路面,根本不能以鐳射筆射向車輛,更莫論要故意瞄準。
📌截查過程
四人聽到有人以粗口叫停自己,而喝令四人停止的人沒有表明身份(非辯方爭議點),在四人受強光照射後,見到身穿制服人士才意會他們是警察。
控方證人對「先聽到聲,後見到人」還是「先見到人,後聽到聲」等次序沒有一致說法。因當時事情發生快,四人驚慌而忘記。
📌四人離開現場原因
四人皆指自己跟隨前面的人離開,因當時新聞曾報道警員對青少年不友善對待。四人皆不是因鐳射筆而離開,離開前更不知有警員經過,亦不知有人曾用鐳射筆照向警方。
當主控盤問四人為甚麼去屋邨要過馬路,其中三人皆答不出所以然,只稱自己跟人行,證人甚至被問到口啞啞,不能解答自己去緊邊。辯方指此反應真誠,沒有刻意捏造原因。
而答案由其中一名玩滑板同學解答,他指因路面有一級,故想到較空曠地方玩不同滑板花式,惟幾人沒有溝通,故導致有人不知去緊咩目的地。
📌被告招認爭議
控方所謂招認:「我知錯啦」是被告真誠相信警方,誤以為自己真係射到人情況下所道歉,而向人道歉的行為亦符合被告性格。
其他同學雖不知道發生咩事,但知道鐳射筆屬於被告,在認為警方唔會搞錯的前提下,故誤以為被告有使用鐳射筆,在沒有被捕經驗下,講出「唔關我事㗎」等說話屬合理。其實四人是被警員截停後才知道當時有警車經過。
總結:四人沒有見到警車駛過,沒有見到人照射警車,亦非故意作出此行為。
📌辯方證人口供可信性
3名辯方證人在被告被捕後沒有溝通,雖然期間被告嘗試約幾名同學食飯賠罪,認為自己連累朋友被警方拘捕,但幾名同學因家人反對,均沒有應約。
3人落口供時確認:
1️⃣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有落口供
2️⃣沒有與其他人討論案情
3️⃣沒有向其他人講述口供內容
事隔年半,除了與學校社工及辯方律師辯方會面,證人私底下皆沒有交流及接觸。其中一名同學甚至因為家人反對而沒有出庭作供。
證明辯方證人沒有機會夾口供,而當晚四人只是玩緊,無特別留意周遭事物,只是在庭上憑記憶道出事實。
3名辯方證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能是粗口都唔講的年輕人,因警方粗言穢語及不禮貌,害怕而逃跑可理解。
辯方提出如果幾人有用鐳射筆照向警方,更與警車同行,不掉頭離開會是一個疑點。
📌持有鐳射筆的合理辯解
D13顯示被告從網上購得鐳射筆,網頁顯示鐳射筆有不同燈光效果,而D16片段顯示被告購買鐳射筆同細佬妹玩。
案發當晚被告想嘗試以鐳射筆作光影塗鴉,知道手機可拍攝到該效果,在裁判官盤問下亦能清楚講出手機型號及功能。辯方證人亦指出被告沿路有介紹鐳射筆照不同地方會有不同效果,證人形容被告物理成績好,雖然聽唔明,但作為朋友仍願意聽被告講。
辯方證人口供反映在案發前,被告除了以鐳射筆照射不同物品,亦有就相關議題討論、分享,顯示被告對鐳射筆有研究認識。
被告對科學的熱誠好奇,從學業上能反映,與電腦科技相關學科成績都名列前茅。平時電子產品損壞會自己維修,亦會追問老師電子產品的操作原理,更是資訊科技相關學會的活躍會員,對拍攝亦有認識。
案發前一星期被告曾搜集資料,得知現今手機能拍攝到光影塗鴉效果。雖然被告把鐳射筆丟進草叢,但只是害怕下的即時反應。
🟣總結🟣
法庭不應接納PW1證供,控方案情不足證明被告有意圖(不是魯莽)傷人,以讓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被告有合理辯解,辯方證人及師長亦認證被告品格優良。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因字數限制未能post出所有內容,被告品格證明按此參考。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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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完結
🔵控方案情評論🔵
本案十分依賴PW1證供
📌PW1證供分析
1️⃣鐳射光束直徑
辯方邀請法庭閱讀P7專家證人報告附件四最後一頁。
PW1指鐳射筆在遠處(即4條行車線外),光束直徑應是2-3mm。但辯方角度指鐳射筆光束應是距離越遠,光線會越分散及越淺色,光束直徑亦應越大。
根據報告,化驗師測試1米外及10米外鐳射筆的射程,從報告中的黑白圖片可觀察到1米外射出的鐳射光束「實啲」,照射的範圍是2.5cm x 2.5cm,而10米外的鐳射筆照射範圍為4.5cm。
審訊期間裁判官曾再三向證人確認量度單位是cm或是mm,PW1堅持是2-3mm,辯方指出此說法與報告所描述的光束形態大小有明顯分別,相差超過10倍及20倍。
2️⃣鐳射筆照射點
PW1見過兩至三次綠色光線射向天空,PW2則沒有看見,只是見過綠色光點在1秒內消失,被告則承認自己有用鐳射筆照向樹木、天空、路牌等,三人皆沒有作供指曾見過鐳射筆照向車輛。
即使見到光束,兩名PW亦指自己不能確定光源是否來自被告。
3️⃣射向軚盤的鐳射光束?
PW1 指在燈柱AD8357時,鐳射光束經左後方車窗射向軚盤,光點沒有移走或閃爍,持續5秒。
從D2相片可見警車AM7253車窗有鐵絲網,當時警車以30km/h 行駛,辯方形容是不太高速地移動,並在接近N73212燈柱才開始收慢。PW1指距離約15-20米,辯方透過地圖推算為約40米,至少證物照片顯示不是兩、三步以內的距離。
辯方批評PW1說法有違常理及邏輯,要達到PW1所講的情況,被告需要在警車到達時及時取出鐳射筆,瞄準車窗的小格子,準確射向軚盤,維持角度5秒,期間光束不能照射到鐵絲網引致光點閃爍。
以上行為是不可能在沒有事先發現警車、不跟隨警車跑的情況下做到,但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四人根本無跑,只是行往屋邨方向。
4️⃣四人辱罵警員?
PW1稱有聽到四人鬧「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在主問下沒有提及次數,盤問下才指聽到3-4次,但PW2只聽到嘈吵聲及笑聲。當時車窗關閉,辯方形容現場環境空曠,理應聽不到聲音內容。
審訊間證人表示原本不認識四人,故不能分辨所聽到的聲音是由誰人發出,亦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有份。
PW2當日坐於PW1旁,較近單車徑,視線沒有離開四人,證供應更完整、準確,而PW2指唯一一次見到光束是在對面馬路。
5️⃣PW1 聲稱受鐳射筆照射後的行為
駕駛警車AM7253經過燈柱AD8357時,PW1指有人以鐳射筆射軚盤使其分心。但PW1仍繼續駕駛一段距離後才收慢車速,並且沒有選擇在沒有欄杆的路段停車,辯方估計警車繼續向前行駛超過100米,才在有欄杆的路邊停泊。
PW1會有此行為的可能性:
🔹PW1沒有受鐳射筆干擾,仍可專注駕駛
從他仍駕駛一段路可推斷
🔹PW1認為當時沒有急切性立刻截查
常理下不會等待一段時間後再折返進行截查,讓疑犯有機會逃跑
🔹沒有雷射筆照射警車
📌四名男子行為
四人並沒有掉頭或逃跑,而是與警車相同方向前行,到達N732/2燈柱停下等過馬路,沒有衝燈逃離現場。直至警方用強光照射四人,四人才逃跑。
四人有此行為的可能性:
🔹四人不知道有警車經過,沒有以鐳射筆照向警車,亦無諗過警方會搵自己
🔹四人知道有警車經過,但沒有以鐳射筆照向警車,無諗過警方會搵自己
🔹四人故意挑戰警權,以鐳射筆照射警車後仍不離開
(惟此可能性並不符合被告性格)
📌控罪地點爭議
(非主要爭議點,但仍望法庭考慮)
控罪地點是近燈柱AD8353,但D1相片14顯示的過路處(燈柱AD8354)是被告最後停留位置,而D1相片16顯示的燈柱AD8357是警車停泊位置,被告從來沒有在8353駐足。
📌攻擊性武器爭議
根據案例第8段第5行,鐳射筆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必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使用鐳射筆作傷害他人意圖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法庭可留意當晚大環境是聖誕節晚上,沒有示威活動,警員從四人身上搜出的皆是普通個人物品如銀包、手機、八達通等。法庭或會關注其中一人被搜出一個黑色口罩,但該同學已在作供時解釋管有口罩的理由,而口罩亦未開封。四人中更有兩人帶備滑板,相信不會帶滑板參與示威。
被告作供誠實指自己有用鐳射筆照射路牌、樹木等,PW1雖指自己目擊被告使用鐳射筆,但PW1證供可信性較低,而PW2則沒有見到被告使用雷射筆。總括而言,控方證人不能確定鐳射光束從何處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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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評論🟡
3名辯方證人說法大致一致,雖然不完美,但反映證人沒有夾口供,以下將分析證供的一致性。
📌被告取出鐳射筆的時間點
當晚被告與幾名同學即興約出來,於年輕人間常見。四人皆住在區內,當晚往屋邨方向行(其中兩人住所),沒有特定目的地,因該路段單車徑較長,適合玩滑板。
三名同學分別作供指看見被告取出鐳射筆的地點:
🔸D15相片1的停車場
🔸D15相片3的地方
🔸不確定是D15相片1-4的哪個地方,但肯定是在行人路口前
辯方評價三人若有夾口供,不會有此分歧出現,但共通點皆為「上斜前」被告已拎出鐳射筆,差異因步速位置造成。
📌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射的地方
三名同學分別作供指看見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射的地點為:
🔸D15相片1-8的範圍,有射下樹、路牌、磚牆
🔸D15相片3-4的範圍,照射樹、草叢、路牌、磚牆
🔸D15相片5-6是其中一名同學最後看見被告使用鐳射筆的地方,而該同學去了玩滑板後,留意到鐳射光束出現次數減少,但仍只是照向路牌、草叢、天空
以上不一致的地方證明幾名證人沒有夾口供,但共通點皆為被告從來沒有使用鐳射筆照向地下及車輛。
📌四人視野
從D15相片5-6可見現場為上斜位,被告作供指聽到車聲,故推斷現場車輛流量高,但因樹木遮檔無法看見路面情況。而另一同學作供指自己能看見車頂。
辯方相信此差異是因身高形成,而被告所在位置視野受阻不能看見路面,根本不能以鐳射筆射向車輛,更莫論要故意瞄準。
📌截查過程
四人聽到有人以粗口叫停自己,而喝令四人停止的人沒有表明身份(非辯方爭議點),在四人受強光照射後,見到身穿制服人士才意會他們是警察。
控方證人對「先聽到聲,後見到人」還是「先見到人,後聽到聲」等次序沒有一致說法。因當時事情發生快,四人驚慌而忘記。
📌四人離開現場原因
四人皆指自己跟隨前面的人離開,因當時新聞曾報道警員對青少年不友善對待。四人皆不是因鐳射筆而離開,離開前更不知有警員經過,亦不知有人曾用鐳射筆照向警方。
當主控盤問四人為甚麼去屋邨要過馬路,其中三人皆答不出所以然,只稱自己跟人行,證人甚至被問到口啞啞,不能解答自己去緊邊。辯方指此反應真誠,沒有刻意捏造原因。
而答案由其中一名玩滑板同學解答,他指因路面有一級,故想到較空曠地方玩不同滑板花式,惟幾人沒有溝通,故導致有人不知去緊咩目的地。
📌被告招認爭議
控方所謂招認:「我知錯啦」是被告真誠相信警方,誤以為自己真係射到人情況下所道歉,而向人道歉的行為亦符合被告性格。
其他同學雖不知道發生咩事,但知道鐳射筆屬於被告,在認為警方唔會搞錯的前提下,故誤以為被告有使用鐳射筆,在沒有被捕經驗下,講出「唔關我事㗎」等說話屬合理。其實四人是被警員截停後才知道當時有警車經過。
總結:四人沒有見到警車駛過,沒有見到人照射警車,亦非故意作出此行為。
📌辯方證人口供可信性
3名辯方證人在被告被捕後沒有溝通,雖然期間被告嘗試約幾名同學食飯賠罪,認為自己連累朋友被警方拘捕,但幾名同學因家人反對,均沒有應約。
3人落口供時確認:
1️⃣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有落口供
2️⃣沒有與其他人討論案情
3️⃣沒有向其他人講述口供內容
事隔年半,除了與學校社工及辯方律師辯方會面,證人私底下皆沒有交流及接觸。其中一名同學甚至因為家人反對而沒有出庭作供。
證明辯方證人沒有機會夾口供,而當晚四人只是玩緊,無特別留意周遭事物,只是在庭上憑記憶道出事實。
3名辯方證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能是粗口都唔講的年輕人,因警方粗言穢語及不禮貌,害怕而逃跑可理解。
辯方提出如果幾人有用鐳射筆照向警方,更與警車同行,不掉頭離開會是一個疑點。
📌持有鐳射筆的合理辯解
D13顯示被告從網上購得鐳射筆,網頁顯示鐳射筆有不同燈光效果,而D16片段顯示被告購買鐳射筆同細佬妹玩。
案發當晚被告想嘗試以鐳射筆作光影塗鴉,知道手機可拍攝到該效果,在裁判官盤問下亦能清楚講出手機型號及功能。辯方證人亦指出被告沿路有介紹鐳射筆照不同地方會有不同效果,證人形容被告物理成績好,雖然聽唔明,但作為朋友仍願意聽被告講。
辯方證人口供反映在案發前,被告除了以鐳射筆照射不同物品,亦有就相關議題討論、分享,顯示被告對鐳射筆有研究認識。
被告對科學的熱誠好奇,從學業上能反映,與電腦科技相關學科成績都名列前茅。平時電子產品損壞會自己維修,亦會追問老師電子產品的操作原理,更是資訊科技相關學會的活躍會員,對拍攝亦有認識。
案發前一星期被告曾搜集資料,得知現今手機能拍攝到光影塗鴉效果。雖然被告把鐳射筆丟進草叢,但只是害怕下的即時反應。
🟣總結🟣
法庭不應接納PW1證供,控方案情不足證明被告有意圖(不是魯莽)傷人,以讓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被告有合理辯解,辯方證人及師長亦認證被告品格優良。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因字數限制未能post出所有內容,被告品格證明按此參考。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