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諸(22) #1210沙田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 #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管有仿製火器 #槍械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氣槍。
——————
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法庭在辯方不爭議PW1口供下會接納PW1口供;PW2方面,法庭認為他的證供持平,會採納他的口供並加以分析。
針對控罪1:
法庭認為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這點控方亦確認,故法庭需考慮當時環境才能達致裁決。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或前往示威活動,亦沒有證據指當日有示威活動。被告在案發當天在商場外被搜查,但沒有證據指當日被告有使用涉案物品以指向別人或向別人發射。
法庭指有人使用雷射筆射向警察是非法用途,但現實上也有人正當地使用雷射筆,例如向建築物及死物照射。因此被告會使用雷射筆攻擊別人不是唯一推論,他可以用它作其他用途,而且被告把雷射筆放在衣服中,可能被告本身沒有打算使用它的。
綜合以上,法庭不能推論被告會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裁定被告控罪1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2:
法庭認為若是正常人,會對被告指帶氣槍出外會令自己安心及把氣槍上鋼珠以提升它的重量會令自己覺得安全會感到奇怪。但被告是患有精神病及受其困擾,因此法庭需以不同角度分析此辯解,否則會對被告不公。
法庭認為被告的精神病歷有證據支持,並非一面之詞及隨意跨大。有關被告未曾對醫生表示有幻聽的問題上,法庭不感奇怪,被告未有對醫生説出他有幻聽不代表他沒有幻聽。
在現場環境上,法庭認為現場沒有示威和衝突,也沒有證據指其他地方有示威和衝突。考慮到被告的特殊因素,在他未有用氣槍及雷射筆指向及攻擊他人,加上現場未有衝突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會使用氣槍作非法用途。
雖然PW2未有聽過亦不太相信與被告相似的辯解,但他也同意不同人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不同精神病病人可以就他們行為有千千萬萬個解釋,因此認為被告的辯解並非可能不是真的。加上PW2從未接觸被告,只以二手證據作判斷及猜測並非100%準確,所以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的辯解是真的。
法庭指此控罪需要辯方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告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法庭考慮被告及DW1的證供後認為雖有些地方不太可信,但整體而言沒有明顯不合理之處,加上考慮到被告的狀況下,法庭不能100%肯定被告會使用氣槍作非法用途。裁定辯方成功舉證,裁定控罪2罪名不成立。
——————
證物處理:
涉案雷射筆和氣槍充公,文件歸法庭存檔。
——————
入院令:
控方指與律政司商討後,認為在涉及到公眾利益下,提醒法庭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 條向被告頒下入院令,或法庭可先將被告還押索取精神科報告後再作決定。
法庭表示不會作相關命令,因為被告被捕到至今裁決已相隔1年3個月,雖然法庭在裁決時認為被告在案發時精神或許出現問題,但現時不肯定他們精神的狀況如何。
加上被告在獲時任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保釋前已還押約5個月,期間曾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如被告被診斷出需要治療時相信當時已經會處理。
法庭認為不適合對脫罪的被告頒下入院令,令他因需還押而再失去自由。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諸(22) #1210沙田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 #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管有仿製火器 #槍械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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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法庭在辯方不爭議PW1口供下會接納PW1口供;PW2方面,法庭認為他的證供持平,會採納他的口供並加以分析。
針對控罪1:
法庭認為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這點控方亦確認,故法庭需考慮當時環境才能達致裁決。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或前往示威活動,亦沒有證據指當日有示威活動。被告在案發當天在商場外被搜查,但沒有證據指當日被告有使用涉案物品以指向別人或向別人發射。
法庭指有人使用雷射筆射向警察是非法用途,但現實上也有人正當地使用雷射筆,例如向建築物及死物照射。因此被告會使用雷射筆攻擊別人不是唯一推論,他可以用它作其他用途,而且被告把雷射筆放在衣服中,可能被告本身沒有打算使用它的。
綜合以上,法庭不能推論被告會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裁定被告控罪1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2:
法庭認為若是正常人,會對被告指帶氣槍出外會令自己安心及把氣槍上鋼珠以提升它的重量會令自己覺得安全會感到奇怪。但被告是患有精神病及受其困擾,因此法庭需以不同角度分析此辯解,否則會對被告不公。
法庭認為被告的精神病歷有證據支持,並非一面之詞及隨意跨大。有關被告未曾對醫生表示有幻聽的問題上,法庭不感奇怪,被告未有對醫生説出他有幻聽不代表他沒有幻聽。
在現場環境上,法庭認為現場沒有示威和衝突,也沒有證據指其他地方有示威和衝突。考慮到被告的特殊因素,在他未有用氣槍及雷射筆指向及攻擊他人,加上現場未有衝突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會使用氣槍作非法用途。
雖然PW2未有聽過亦不太相信與被告相似的辯解,但他也同意不同人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不同精神病病人可以就他們行為有千千萬萬個解釋,因此認為被告的辯解並非可能不是真的。加上PW2從未接觸被告,只以二手證據作判斷及猜測並非100%準確,所以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的辯解是真的。
法庭指此控罪需要辯方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告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法庭考慮被告及DW1的證供後認為雖有些地方不太可信,但整體而言沒有明顯不合理之處,加上考慮到被告的狀況下,法庭不能100%肯定被告會使用氣槍作非法用途。裁定辯方成功舉證,裁定控罪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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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涉案雷射筆和氣槍充公,文件歸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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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令:
控方指與律政司商討後,認為在涉及到公眾利益下,提醒法庭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 條向被告頒下入院令,或法庭可先將被告還押索取精神科報告後再作決定。
法庭表示不會作相關命令,因為被告被捕到至今裁決已相隔1年3個月,雖然法庭在裁決時認為被告在案發時精神或許出現問題,但現時不肯定他們精神的狀況如何。
加上被告在獲時任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保釋前已還押約5個月,期間曾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如被告被診斷出需要治療時相信當時已經會處理。
法庭認為不適合對脫罪的被告頒下入院令,令他因需還押而再失去自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裁決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及辯方證人證供,惟對被告個人自辯有所保留。
就控罪(2),被告指多用途工具是用作開玻璃樽、鎅刀及剪刀用作剪紙及做手工藝、打火機用作點燃朋友的生日蛋糕蠟燭,而帶齊物品是因幫助朋友。膠索帶是在案發現場拾取,以作警民衝突的記錄。
法庭表示一般不會接納上述的自辯,因為當晚凌晨並不需要使用,並無需帶住物品進入已嚴重損毀的港鐵站。惟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有先天及終身的症狀,才導致過量及誇張地執拾物品,因此有合理可能性攜帶涉案物品。
就控罪(1),被告表示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為裝飾,惟病情因素並不會影響到展示物品的意向。被告在家中存有薯條盒、活動單張、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教科書、補習筆記及單據等,過量不合理的物品亦與展示無關。
被告是一名記者,職務與展示無關。在警誡下指自己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用作化驗,卻非裝飾之用。
法庭最終表示法律上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於控罪(1),#槍械 #彈藥 罪名成立。❗️
因精神病情影響,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被告在2015年有刑事案底,被判240小時最長的社會服務令,惟與本案控罪(1)性質不同。
辯方欲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庭認為感化報告不能反映嚴重性,而暫不考慮社會服務令,視乎辯方陳詞及精神科報告。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報告,因本案沒有涉及暴力,而被告在被捕後已還押七日。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3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等候索取背景、精神科及心理報告。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裁決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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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接納控方證人及辯方證人證供,惟對被告個人自辯有所保留。
就控罪(2),被告指多用途工具是用作開玻璃樽、鎅刀及剪刀用作剪紙及做手工藝、打火機用作點燃朋友的生日蛋糕蠟燭,而帶齊物品是因幫助朋友。膠索帶是在案發現場拾取,以作警民衝突的記錄。
法庭表示一般不會接納上述的自辯,因為當晚凌晨並不需要使用,並無需帶住物品進入已嚴重損毀的港鐵站。惟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有先天及終身的症狀,才導致過量及誇張地執拾物品,因此有合理可能性攜帶涉案物品。
就控罪(1),被告表示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為裝飾,惟病情因素並不會影響到展示物品的意向。被告在家中存有薯條盒、活動單張、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教科書、補習筆記及單據等,過量不合理的物品亦與展示無關。
被告是一名記者,職務與展示無關。在警誡下指自己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用作化驗,卻非裝飾之用。
法庭最終表示法律上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於控罪(1),#槍械 #彈藥 罪名成立。❗️
因精神病情影響,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被告在2015年有刑事案底,被判240小時最長的社會服務令,惟與本案控罪(1)性質不同。
辯方欲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庭認為感化報告不能反映嚴重性,而暫不考慮社會服務令,視乎辯方陳詞及精神科報告。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報告,因本案沒有涉及暴力,而被告在被捕後已還押七日。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3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等候索取背景、精神科及心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