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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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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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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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提堂

D1 林(25)
D2 何(18)

控罪:

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林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橫頭磡中道近樂富廣場巴士總站,管有一把扳手(士巴拿);何則被控於同日,在上址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兩位被告同意案情,並同意簽保守行為一年

🍾🍾🍾控方撤回所有控罪🍾🍾🍾

兩位被告需支付堂費1000元,費用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1005黃大仙

葉(21)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保釋金$500
。宵禁2300-0600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地址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從D1辯方口中得知,案件發生在晚上,被告被截查的時間是凌晨在黃大仙一帶,與警方聲稱的非法集結已完2-3小時,而D1是管有鐳射筆🔦;D2則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一帶被捕。2人今年11月19再被捕並起訴)

註:2019年10月5日蒙面法香港發生的事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12944

🟥在此提提大家:上午 #1103旺角 案件還押候判的張手足,囚車尚未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86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警員記事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維持保釋條件

(按:八樓七庭仲有手足審訊!!!! 旁聽師可以到樓下攞飛再上七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控方5名證人,辯方有爭議
爭議取證、證物鍊完整性
D1會面記錄自願性有爭議
D2會面記錄準確性有爭議

案件安排於2021年6月15-18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理

期間維持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謝 (2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申請押後索取警冊記事冊
下次不會再有押後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完咗祝手足後,走咗半個庭嘅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謝(27) #1005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
被告已準備好進行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6位證人,沒有被告招認口供。辯方表示會爭議檢取雷射筆後的處理過程,亦會爭議雷射筆專家證人的證供,被告沒有招認口供,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和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2法庭進行2天審訊程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證物
P12 PW6在10/9/2020 1500時撰寫的證人口供
P13 案件證物相冊
P15 涉案兩支雷射筆

辯方證物
D1 經被告標記的地圖
D2 經被告標記的地圖
D3 經被告標記的地圖
D4 被告繪畫有關涉案木櫃的草圖

⏺️傳召PW1 警員8172 陳兆明(音)
嚴官表示需要用一張比較大既地圖比證人標示位置

10:50 休庭15分鐘
11:13 開庭
控方表示準備好地圖,範圍係沙田拗道、盈鳳里、龍翔道

控方第一證人係沙田拗道盈鳳里位置設立封鎖線
龍翔道位置,指當晚現場有大約100名人士聚集

⏺️傳召PW2 偵緝警員 7539 陳俊文(音)
主要交代從警員8172接收證物
現已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1005黃大仙

~此為候補6月7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________________
⏺️傳召PW3 警員 9482 黃偉權(音)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警員在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4日間並沒有把兩支雷射筆交到證物房,而放在自己的櫃中,但否認忘記了交到證物房。

牠在調查報告亦沒有提及把雷射筆交給女警21065,只聲稱有口頭吩咐。但牠不同意沒有告訴女警要把雷射筆交到證物房。牠亦同意有與其他人「夾過」日期。但後來說只是詢問而得。牠承認證物只是用釘書機的釘封實,並沒有封死以防干擾。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 13884 李嘉豪/龍(音)
尋找PW4不果。

⏺️傳召PW5 女偵緝警員 21065 鄭詠欣(音)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牠聲稱從9482接收了雷射筆,沒有記錄證物交接。一直保管鎖匙,但因忘記了沒有放到證物房。然後2020年6月26日把鎖匙交給25789,但沒有看見25789鎖櫃桶。牠承認除了知道雷射筆放在櫃桶外,沒有進行其他調查。

牠不同意並沒有妥善交接證物雷射筆。亦聲稱自己一直記得案件,只是沒有放到證物房。亦聲稱沒有與9482和25789討論過證物處理,只是從案件檔案得知案發過程。(但9482早前說有夾過)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偵緝警員 25789

控方主問
PW6現時駐守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主控向PW6展示證物P12並確認由他所寫。

辯方盤問
牠聲稱交接時女警有拿出並展示證物,封口正常。放在同一櫃桶直到2020年9月4日看見後交到證物房,鎖匙一直由他保管,聲稱沒有被干擾過。牠有被吩咐過盡快交到證物房,但有兩個幾月「遺忘」「疏忽」而沒有交,而交證物的那日但沒有在notebook和調查報告記錄。

錄口供後亦有詢問21065與9482。他接手後打了多次電話到律政司跟進,但沒有人接聽,卻沒有把雷射筆還到證物房。對於案件不利的辯方推論,他一概不同意。

有關2020年7月6日在報告中被寫成是交接,牠認為是6月26日才對。亦忘記了有沒有把雷射筆拿著。

PW6作供完畢。

⏺️再次傳召PW4  偵緝警員 13884 李嘉豪/龍(音)

控方主問
PW4現駐守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主控向PW4展示PW4在2020年11月23日撰寫的口供並確認由他所寫。

辯方盤問
牠認得證物,亦於2019年10月從櫃桶幫9482手交到證物房,認為沒有被干擾過。然而,他沒有記錄物件的描述,亦沒有寫到記事冊上。他記得有兩支黑色的雷射筆(但之前的人表示是一黑一白)。控方律師燥底,並令警員改口說只記得一支是黑色,並聲稱有核對標籤,雷射筆應為一黑一白。

PW4作供完畢。

1611完庭,押後至2021年6月8日09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據悉明早將處理控方最後一名專家證人,被告及兩名辯方證人將出庭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總督察陳喬崔,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尚未完成,下午續審
--------------------------------------------------------------
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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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

辯方主問

(上方內容從缺)

🔦🔦🔦🔦被告管有鐳射筆的辯解🔦🔦🔦🔦
被告於案發當日需要向上司簡報某project,於簡報過程會使用到鐳射筆,過程中一共需要兩枝鐳射筆,其中黑色外殼能發出紅色光束的鐳射筆供其自用,而白色外殼能發出紫色光束的鐳射筆供其上司使用,讓上司可於有問題時使用鐳射筆指出,該場簡報共有5人以及被告參與,簡報完畢後,被告就將鐳射筆放進他左邊褲袋。

被告稱他的慣用手是右手。

====================================
📍📍📍📍案發當日之事發經過📍📍📍📍
dw1是被告所屬公司之同事,但兩人並非在同一地方工作

被告於約下午6:00收工,與dw1相約於九龍城食泰國菜,被告與dw1各自前往九龍城某餐廳,被告於約晚上7:00到達該餐廳,直至約9:30與dw1一同離開,然後他們去到餐廳附近有長凳的地方傾偈,約15分鐘後,他們覺得在室外傾偈不太舒服,逐打算尋找室內地方繼續傾偈,他們第一時間想到黃大仙中心,因為他們較為熟悉該處,而且該處較接近他們屋企,亦可以從該處步行回家,於是他們決定前往黃大仙中心南館

辯:有咩嘢傾要傾咁耐?
被告:因為佢已獲分配所屬project 我地工作上冇乜接觸 我地傾左各自工作上 技術上嘅問題 亦都有其他嘢
辯:仲傾乜左嘢?
被告:因為宜個係新興行業 所以亦有提宜個行業嘅前景
辯:仲有冇其他?
被告:佢當時都諗住讀書,佢有問我進修問題
辯:你地點去黃大仙中心?
被告:行過去
辯:點解要行過去?唔考慮搭巴士?
被告:當時唔知有咩巴士過到去 同埋都係行十幾分鐘就到
辯:咁最後用左幾耐?
被告:大約15分鐘 sorry 係45分鐘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1),據他所述,地圖顯示的位置是黃大仙九龍城一帶,辯方問被告案發當日大約於甚麼位置晚膳。被告回答,於黃珍珍泰國菜館附近位置。辯方著被告於地圖(D1)上畫一條線,以標示被告與dw1由餐廳前往黃大仙中心的路線

辯:咁你剛剛話用左45分鐘行到嗰個位置 點解要咁耐 ?
被告:因為我地一路行一路傾 所以行得比平時更慢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另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2),據他所述,地圖顯示的位置是黃大仙中心,他著被告於地圖(D2)上打交叉,以標示被告與dw2剛抵達黃大仙中心南館時所身處位置。據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述,交叉位置於黃大仙黨鐵站C2出口

辯:我想問你地去到宜個位置你地見到啲乜
被告:我地本身去到黃大仙南館都想睇下北館
辯:點解想去北館
被告:因為到左南館 都覺得差唔多 想去望下北館
辯:北館有咩睇
被告:有啲商店可以睇下

於是他們便動身前住黃大仙北館,途中經過一條天橋,該天橋連接住北館和南館,當時應該十點幾,他們透過天橋之玻璃幕牆見到龍翔道有示威者聚集及堵路,被告與dw1認為該處不太安全,於是他們決定折返,前往稍遠嘅公園坐下,並繼續傾偈。

辯方代表著被告於地圖(D2)畫一個圓圈⭕️,以標示該公園於地圖上的位置。

辯:我想問你你見到行到北館已見到有宜啲情況 覺得唔安全 咁點解唔選擇入商場 ?
被告:因為驚 因為商場喺龍翔道側邊?
辯:驚佢地湧入定怕乜?
被告:驚佢地湧入商場
辯:所以你地選擇點做?
被告:搵公園坐低
辯:點解覺得嗰個公園安全?
被告:因為宜個公園同龍翔道相隔左兩條街 我地覺得安全 同我地屋企亦相近

直至凌晨12:00與dw1離開公園,在睦鄰街 沙田拗道交界分道揚鑣,其後,被告沿住沙田拗道往龍翔道方向前行,被告指出他較常朝住該方向回家,被告表示當時打算沿住龍翔道歸家

辯方代表大律師呈上另一幅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3),著被告於地圖上畫一條線,以標示被告打算從當時身處沙田拗道往龍翔道之位置打算回到屋企的路線

辯:咁你嗰時點解打算沿龍翔道番屋企?
被告:因為嗰度算短嘅路程 十幾分鐘就番到 我見到龍翔道之前嘅示威人士已經散左 所以我斷定係安全 所以我就咁番去

不過被告最終並沒有抵達龍翔道,因為被告中途發現警方於龍翔道設置了road block ,於是被告決定沿住沙田拗道背向龍翔道方向折返,睇下有冇番屋企嘅路。最終,被告於睦鄰街公園看見六名警員,該批警員沒有築起實物防線,被告向其中一名警員即控方第一證人詢問「有冇路可以過去」,證人回答「搜過身先喇」,其後,警員就於被告左前褲袋搜出兩支鐳射筆以及在被告背囊內搜獲一把錘和一把鉗及四把剪刀,及後宣佈拘捕被告。

====================================
🛠🛠🛠🛠被告管有錘及鉗的辯解🛠🛠🛠🛠🛠

被告人是某社區中心的委員及導師,服務約七年。

被告解釋於案發當日他所攜帶的一把錘及鉗用於維修某社區中心的木櫃,該木櫃是用於裝物件和書本,被告同意該木櫃是書櫃。

被告稱於星期四晚上,中心總監致電他,囑附被告於星期六教班之前維修導師坐位後面的木櫃。

辯:木櫃點樣損壞 要點樣維修
被告:木櫃嘅木板係分層嘅 啲木板似用木塞形式 啲木塞因長期使用有啲壞 需逐粒蚊走
辯:木塞係點嘅
被告:一啲嘅木塞係圓柱體嘅
辯:木塞有咩用
被告:盛住木板
辯點維修?
被告:用鉗將木塞蚊出黎 再用錘放番啲新嘅木塞上去
辯:係咪中心總監交代你維修
被告:係
辯:佢有冇叫你帶工具
被告:佢只係叫我帶錘同埋鉗
辯:你中心有冇宜啲工具提供?
被告:冇
辯:星期六先要做 點解星期五要帶住
被告:我本身嗰人冇乜記性 所以當我收到電話我就放鉗同錘入袋 。。。。
辯:因為帶住都重 你唔覺得重嘅咩?
被告:我平時袋都ok重 有聖經、遮、水樽 switch遊戲機 我相信帶多個錘都唔會好重

⭐️嚴官希望了解維修木櫃的方法以及木櫃的構造,問及辯方有沒有相關木櫃的圖片,辯方代表大律師回應沒有,辯方代表大律師提議被告在紙張上畫出木櫃的樣子,於是被告在白紙上繪畫木櫃的樣子(圖紙後被呈堂為證物D4)

嚴官:所以宜家係話L住層板嘅木塞壞左?
被告:因為層板有少少下垂
嚴官:層板下垂我可以想像 咁木塞呢?
被告:咁樣 (做左個手勢)
嚴官:即係向下?
被告:係
嚴官:係咪一個多層書架黎?
被告:冇錯
嚴官:正確黎講係咪將啲木塞放落新嘅位置?
被告:即係嗰木塞嗰位出左問題 調節番啲高度 因為佢都有一排
嚴官:木塞幾深? 你做建築㗎嘛
被告:入板位大概1cm深
嚴官:方形定圓形 幾多分位
被告:大約5mm
嚴官:即係5mm嘅位入1cm嘅位置係向下
被告:我覺得1cm係深 唔計突出 突出黎都係1cm
嚴官:即係成個5分位大嘅圓木塞係5mm長1cm深?
被告:係
嚴官:層板呢?
被告:層板唔需要更換
嚴官:層板未彎?
被告:微微彎曲但可以繼續使用
嚴官:嗰架係咪夾板?
被告:係

辯方申請將被告人繪畫的圖紙列為證物(D4)

辯:跟進問題點解要用鉗同錘 點樣用
被告:鉗用將原本插入嘅木塞蚊出黎 錘仔係放番新嘅入去
辯:用手唔得咩?
被告:雖然佢微微向下彎 但都係要用鉗

嚴官:嗰櫃係咪似嗰啲宜家家俬嘅組裝櫃?
被告:可能係handmade

辯:我地繼續呀 剛剛清晣問左你鉗同錘用途 你話平日都帶好多嘢 你今日有冇帶背囊?
被告:有
辯:可唔可以拎過黎睇睇?
被告從證人台走回被告席,並拎起背囊。
辯:案發當日孭嘅背囊同今日宜個差唔多重?
被告:差唔多
辯:你嗰日背囊帶左乜?
被告:尿袋 電筒 兒童教材 碎紙 switch遊戲機 雨 遮 file仲有其他
辯:書本呢?
被告:都有啲
辯:或者聖經?
被告:呀係 聖經

====================================
✂️✂️✂️✂️被告人管有剪刀之辯解✂️✂️✂️✂️

被告是某教會兒童主日學的導師

被告稱涉案的四把剪刀是他為參加兒童主日學低班的小童而預備。於2019年10月6日星期日被告需要於教會教班,教導學童唱詩歌 講故仔 做勞作 玩遊戲,星期日當日要做勞作,需要用到剪刀

辯:點解要帶定鉸剪 仲要帶4把
被告:預備俾兒童使用
辯:教會冇提供鉸剪咩?
被告:教會本身有少少 但嗰排本身多左兒童 所以我帶多四把 以備不時之需
辯:兒童主日學細路幾大?
被告:小一至小三 我教低班 高班係小四小五
辯:你要教咩年紀嘅小朋友?
被告:小一至小三
辯:你星期日先去 點解星期五帶住?
被告:因為我平時會預備定 如果我星期六時間喺中心我需要教班我有lunch break可以試做勞作

辯:除工作外需要用到鐳射筆 仲有冇任何情況需要用到鐳射筆?///有冇用鐳射筆作傷害人嘅意圖?///有冇用錘同鉗同鉸剪破壞任何人嘅財產?
被告:冇

(辯方主問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2/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傳召兩位辯方證人出庭作供,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辯方案情今個星期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14:30暫定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控辯雙方需於一個星期前即7月2日前將書面陳詞交予法庭
------------------------------------------------------------
辯方主問被告
控方盤問被告(part 1)
控方盤問被告(part 2)&辯方覆問
DW1 D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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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關於鐳射筆之盤問🔦🔦🔦
被告從事某職業至今三年幾就到四年,案發時則是約兩年,他並不常用鐳射筆,只是當日工作需要,當日展示工作於公司會議室進行,以公司手提電腦以hdmi線連接住projector,而被告則站在投射幕前present,並使用發出紅色光束的鐳射筆,至於手提電提則由另一位同事操控。被告人同意手提電腦之位置與他展示位置好近、比較近 。

被告指案發前曾經做過兩次展示工作,大約每個月做一次,(此部份有甩漏),被告表示不會初入職就需要做展示工作,他在入職後年半左右才開始試做展示工作。被告同意案發之前他所做的一兩次展示工作均有使用鐳射筆

控:第一次都係你自己帶兩支鐳射筆 未曾叫公司添置?
被告:我私人習慣 同事未必會用 我覺得唔需要叫公司添置
控:有冇特別原因冇叫公司配置你所用嘅鐳射筆?
被告:冇

控:P13 第8同9張相嗰兩支鐳射筆 係咪你案發當日所攜帶嘅?
被告:係
控:顏色同扣同標籤都係一樣同你當日帶嘅嗰兩支?
被告:係
控:p15 睇睇宜兩支鐳射筆,可唔可以確認係你當日所攜帶嘅?
被告:係
控:鐳射筆入面都有電芯?
被告:係
控:其實你當日有使用過宜兩支鐳射筆
被告:係
控:宜家啲電芯係你佈置喺啲鐳射筆度?
被告:係

被告同意於他所屬公司中擁有自己的私人櫃位

控:其實你係每月先做一次 你用過兩次 你公司有 自己位 有私人櫃位 點解唔放入去?
被告:我做完簡報就放左入褲袋
控:我唔係講當日 點解你唔放番入櫃位?
被告:我放左落褲袋就唔記得左
控:即係話你會放 如果你記得就會放入櫃位?
被告:係
控:嗰日幾點做簡報?
被告:9:30
控:做左幾耐?
被告:約1小時
控:幾點放工?
被告:下午6:00放工
控:上午10:30做完簡報就將鐳射筆放入褲袋?
被告:係
控:到6:00都唔記得?
被告:因為褲袋有電話
控:咁你攞過電話出黎用
被告:兩支鐳射筆電話沉左底 唔發覺
控:咁大支都會沉落底唔覺?
被告:冇其他解釋
控:褲袋幾深?
被告做左嗰手勢
控:4英寸?
被告:差唔多
控:當日你拎住或當日使用電話你都冇發覺嗰兩支鐳射筆嘅存在 ?
被告:冇特別解釋
====================================
📍📍📍關於當日事發經過之盤問📍📍📍

控:你就話下午收工 你同同事去左食飯 去九龍城一個地方食飯  跟住食到0930 你就話去左附近一個有長椅嘅位置 傾左15分鐘 咁大約0945  都唔計你行過去嘅時間 你話行去黃大仙中心 行左45分鐘 嗰時係1030去到黃大仙中心 你話去到黃大仙中心南館 你解釋話去北館睇下啲商鋪 睇咩鋪?
被告:冇特別話睇咩鋪
控:你話熟嗰頭 有咩鋪好睇?
被告:冇話睇啲咩鋪 只係行下
控:即係你話睇下啲鋪嘅講法唔啱?
被告:可以望下囉
控:你宜家更正?
被告:係
控:即係唔係去睇嘢?
被告:行為主
控:你話去到黃大仙中心時發現龍翔道一帶有社會活動 有人堵路 佢地用咩堵路 就你所見?
被告:垃圾桶
控:有幾多人 有冇見到警察?
被告:都有
控:有冇見有人用鐳射筆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冇留意

被告指他約10點零唔會過10點半到達公園,於約12:00離開,控方指出咁你當時都唔會知現場龍翔道啲人散左未㗎,被告回應,他從沙田拗道見到龍翔道,他的位置至到龍翔道一帶位置已經見到沒有人,加上他歸家的那段路沒有示威活動,所以他斷定安全,被告續指,他回家段路與發生示威的地點距離冇一百都有幾十米,唔會差好遠。

控:有冇考慮過向地圖下方走 沿住沙田拗道 彩虹道番屋企?
被告:嗰條路我唔熟
控:你只係熟龍翔道?
被告:係,以往經常見到黃大仙有示威活動  我行番家都係沿住龍翔道番屋企
控:你話熟龍翔道都係話19年嘅事啫  你之前都會經黃大仙番屋企,你有冇行過彩虹道
被告:。。。

嚴官:你部手提電話係咪智能電話黎?
被告:係
嚴官:有冇用過智能電話了解龍翔道嘅情況
被告:冇

(1430再續)

控:今朝食午飯之前你話你最初諗住離開遊樂場 利用沙田拗道向龍翔道行番屋企 跟住你發覺龍翔道有封鎖線 所以你番番轉頭?
被告:係
控:法庭有問你有冇用手機睇下當時龍翔道一帶社會活動狀況?
被告:係
控:點解唔咁做 你話擔心自己安全
被告:我覺得比起睇網上資訊。。。我提過發生示威嘅地點同我番屋企段路 相隔左幾十至一百米
控:當時你用龍翔道番屋企 你地圖係會沿龍翔道右手邊行 咁就算你去睇 你都唔會睇到示威者會唔會在喺龍翔道聚集
被告:唔同意 我喺沙田拗道望到龍翔道一帶已經冇人
控:我明 但你唔係一眼睇曬龍翔道
被告:係
控:較穩妥嘅做法 咪睇下手機 你睇下經過嘅地方有冇潛在危險
被告:根據我過往嘅經驗 我番屋企段路冇示威者聚集
控:你過往嘅經驗 但你當日目睹約100個示威者進行堵路 你都話唔係一眼睇曬龍翔道 點解你唔用手機去查看經過嘅情況?
被告:冇解釋

控:我向你指出係因為你冇諗去番屋企 你當時係想匯合參與社會活動嘅人士///我向你指出 你身藏住嘅嗰兩枝鐳射筆 其實係諗住去傷害其他人///當時你身藏鉸剪 錘仔同鉗去意圖破壞損毀其他人嘅財產
被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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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錘和鉗之盤問🛠🛠🛠

他指於案發時已在中心服務約7年,案發前亦有曾為該中心維修家居,但次數不算多,對上一次於約一個月前維修一個與本案差不多同種類的木櫃,佢之前曾為中心維修過木櫃三至四次,其餘都是由中心總監維修,因為中心總監較忙。被告指中心總監有教授過他維修木櫃,亦是中心總監主動要求他於星期六到中心維修木櫃,被告續稱,星期四當晚中心總監致電他時,中心總監實在地叫他帶一把錘和一把鉗來中心維修。被告指他曾見過中心總監維修同類型的木櫃,中心總監通常使用錘和鉗維修,每次用完都會帶番番屋企,所以社區中心沒有錘仔和鉗,控方問及被告,有否問過為何社區中心沒有錘和鉗,被告回應,因為社區中心較貧窮,而且中心大部分物資都是其他人捐贈,控方問被告,但就冇人捐贈過錘同鉗?。。。(mark唔切,冇mark到被告答覆)被告指在事發半年前中心總監維修木櫃嘅時候,問過中心總監,中心有沒有錘和鉗,當時中心總監講過沒有,控方問被告,你同中心總監都冇講過話不如留低錘同鉗喺中心?被告回應,沒有,因為他習慣自己帶自己攞走,同埋社區中心唔多位置,多兒童,不適宜放置錘和鉗。控方問被告,你好肯定社區中心沒有適合地方放置錘同鉗,被告回答,好肯定,因為社區中心唔夠位,他有就此問過中心總監,中心總監話過社區中心細,加上有兒童,所以唔適合。控方指出,就係話中心細,唔係中心窮買唔起,唔係冇人捐俾中心,被告回應,宜個只係其中一個原因。

控:你之前維修過宜個木櫃都換過木塞 ?
被告:都處理過
控:會唔會可能木塞壞左 霉左要換?
被告:未遇過咁嘅情況
控:有冇諗過?
被告:冇諗過
控:如果有宜啲情況 需唔需要更換?
被告:中心總監冇講過
控:會唔會有宜個可能性?
被告:之前冇諗過 你講左之後我覺得有宜個可能 但我維修唔係好多次
控:你就諗住星期六去中心維修 所以你星期四夜晚 就事先放低錘同鉗喺在背囊?
被告:係
控:根據你嘅講法你平時背囊都放非常多嘢 今日你帶左嗰背囊 同你平時差唔多 都係脹仆仆 放多個鉗同錘咪冇位囉?
被告:係脹 但有空位
控:有冇諗過星期六先帶過去 唔駛番工放工帶住同朋友食飯都帶住?
被告:我驚唔記得帶
控:智能電話有行事曆
被告:冇宜個習慣
控:你可以叫中心總監提你
被告:冇宜個習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3]
#1005黃大仙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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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9781下午繼續作供,分別由D1及D2的代表律師進行盤問。

在D1律師盤問下,PW1表示截查前D1在天橋以平常步伐行走,同意律師所說D1截查期間表現合作。警員說駐守天橋期間不時有人經過,主要為路人。D1當時身穿紅色上衣,PW1認同律師所說D1和大部分示威者的沉色衣著不同。PW1指D1當時是走向慈雲山方向,律師指D1說是要送女朋友回家,PW1表示不記得有此說。D1律師指當日示威活動雖有人使用磚頭、雷射筆等,但PW1不能確定D1 有份參與,PW11同意此說。

在D2律師盤問下,PW1表示當時是行使警隊條例搜查被告人。搜查期間,兩被告人之間距離約5米,他主要負責搜查D1。律師向PW1指出,D2 有一個粉紅色銀包,品牌為Salad,內有身分證、鑰匙、鑰匙扣及唇膏,而該銀包是放在D1背囊裡,PW1表示不記得此事。

PW1後又表示在天橋搜查D1時,有向D1查問,D1回答只說自己跟著一班不認識的人行走,沒有提到附近的三小時非法集會。PW1當時問D1從哪裡開始行,D1答案為2019年10月4日晚上8至9點在慈雲山家出發,走去新蒲崗土瓜灣一帶。PW1問D1和誰一起,D1回答是和一些不認識的人一齊行。PW1問行哪些地方,PW1提及附近農場道。

PW2警員19869接著出庭作供,在主控官引導下,表示自己當時原屬將軍澳突遣隊,在2019年10月4日晚上參與名為高調巡邏行動,負責看守農場道一帶,以防有示威活動發生,共有約35名警員一同執行職務,有人著制服也有人著便裝,PW2穿的制服為防暴裝。2019年10月5日凌晨00:56在農場道近新光中心天橋,PW2見D1及D2走近,他倆神色慌張,且背有黑色背囊,故截停搜查D2,而PW1則搜查D1。

PW2首先要求D2出示身分證,並表示懷疑她有違法物品,要求搜查背囊。在背囊(證物P2)中找到一個口罩(證物P8)及一頂帽子(證物P9),還有兩件T恤,一件印有Nike logo圖案(證物P10),另一件有綠色圖案(證物P11)。此外,在背囊內搜到一支雷射筆,筆內有兩粒電芯,無分拆開來,雷射筆及電芯列為證物P12;另搜到一支電筒和電芯在電筒內,列作證物P13;以及找到4粒電池,其中3粒為小電池,1粒為大電池,同列作證物P14,3粒小電池是共同包裝一起,而大電池被搜出的狀態PW2已忘記。PW2搜出該些物品後,有當場試電筒和雷射筆,前者發出白色光,後者射向地面發出紫藍色光,PW2補充是藍色偏紫的光。PW2表示忘記了自己當時如何開電筒,不記得其開關位置;而他記得雷射筆是按掣去開關的,但忘記掣的具體位置。PW2表示當時問D2在袋內搜到約15cm雷射筆是否在早前示威使用的,被告無回答。被告有向PW2表示自己是學生。

在D2律師盤問下,PW2表示當時告知D2會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作出拘捕,並於凌晨01:18把D2帶離現場。在00:58搜查D2時,PW2忘記D2是從哪裡拿身分證給他。D2律師向PW2指出,D2身分證在一個粉紅色銀包內,而該銀包在D1的背囊裡,PW2表示自己無印象D2當時是如何出示身份證的。D2律師質疑PW2書面證供內,無清楚交代D2上手扣事宜,PW2補充由於01:17見D2眼神四處張望,為防其逃走,向她使用膠手扣,是另一名女警為D2帶上的,最終帶返觀塘警署。D2律師向PW2指出D2進入警署後,有其他人話佢:你睇下你,做雞都唔掂啦宜家,搞咁多嘢做咩,無曬前途啦你,等坐監啦!PW2表示無聽到。

今日PW1及PW2已作供完畢。控方明日會傳召在警署內為D2落口供的偵緝警員15766作供,明早9:30原法庭繼續審理案件。

控方原本還打算傳召一位警員及一位專家證人作供,惟經控辯雙方商討及同意,控方向法官表示該兩名證人明日應無需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 裁判官 #審訊 [2/3]
#1005黃大仙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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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承認事實
⁃ 確認D1警誡供詞於觀塘警署錄取
⁃ 19869(PW2)當天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新光中心天橋截查D2,並在背囊搜出以下物品:黑口罩、帽、黑色T恤(有Tokyo字)、黑色T恤(綠色logo)、黑色雷射筆及電筒。
⁃ 2020年2月27日,陳喬崔督察檢測雷射筆,辯方同意證物無受干擾,亦不爭議證物鏈

📌傳召PW3 15766 偵緝警員
(針對D2會面紀錄)

主問
PW3現為將軍澳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0月4日21:30到達黃大仙新光中心附近巡查,知道10月5日凌晨有截查,但牠不在現場。

會面紀錄

02:18-04:XX時,PW3在警署內為D2作會面紀錄(P4),牠指紀錄上的「明白」、「你幫我寫」、聲明及簽名均由D2寫。會面紀錄只有就簡簽修改、有向D2覆讀供詞及確認會面紀錄是準確。

🔸D2辯方大律師盤問
不爭議供詞的自願性及呈堂性,惟不同意部分供詞內容

問答14
“PW3問:「咁枝雷射槍開係點㗎?」
D2答:「長嗰枝係紫藍色光、短嗰枝係白色光」”
辯方指出當時D2只有答『一枝係紫藍色光、一枝係白色光』而無講長或短。PW3不同意。

問答13
“PW3問:「咁你有無曾經使用過?」
D2答:「有開著但無照人」”
辯方指出當時PW係問『你試過開著,但無用過嚟照人係咪?』,D2點頭而無口頭回應;其實D2只係同意『無用過嚟照人』,但PW3就理解為同意全句所以咁寫。PW3不同意。

問答16
PW3同意有問「咁你知唔知雷射槍同電筒嘅用途?」
PW3不同意:
⁃ 問『係咪用嚟照人哋啲屋呀?』,而D2無回答
⁃ 問『仲之你無用過啦』,而D2點頭
⁃ 再理解為寫成D2答「我無用過嚟照人哋啲屋」

🔹主控覆問
PW3指寫完會面紀錄後有向D2覆讀、讓D2讀,再向D2指出如果供詞正確就逐條問答簽名。


📌傳召PW4 專家證人 總督察 陳喬崔

PW4確認曾於2020年2月27日檢驗雷射筆,報告寫Q1雷射筆發出藍色光。牠逐解釋藍色光光譜很闊,以其納米及波長來說,Q1的藍光為偏紫。

測試以跟Q1內同一型號的電池(全新電/充滿電)作測試,該電池最高是4.16伏特、平均是3.7伏特,而Q2(Q1電池)是3.98伏特。

🔸D1 辯方大律師盤問
PW4 牠指是測試使用的全新電池的伏特較Q2電池低,基本上有3.71伏特已能證明測試有效。牠確認只有用Q2電池去測試Q1雷射筆是正常運作(能發出藍光),但沒有作其他測試。

10:45
梁官指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申請休庭一小時至11:45向被告索取指引。

11:45續審

D1:本人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2:本人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W1 第一被告朋友

DW1指他曾經於2017及2018親眼見到D1使用過雷射筆作拍攝及行山之用,2019年再於D1社交媒體的相片中見過D1使用雷射筆。DW1確認沒有見過D1在任何時間使用P12雷射筆或任何雷射筆照人。

控方盤問下,DW1同意無法確認D1曾在17年、18年及19年使用的雷射筆為P12;亦不知道D1有否買過多於一枝雷射筆。

12:25休庭
案件將於14:30續審,D2將會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