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7/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主問辯方證人:
鐳射筆用以向客人指示較高位置的產品。
被告當天有返工。
控方盤問辯方證人:
約2018年店舖開始用鐳射筆,由店長購入,總共2支。經過今次事件,已停用另一支,以避免員工不必要的麻煩。控方盤問證人是否期盼員工用完鐳射筆會放回筆筒,證人同意,但自己也曾試過不小心帶走工具回家,所以體諒同事忙中有錯亂。控方質疑證人為何刻意答沒有問的問題、偏頗員工D3,證人不同意。辯方詢問收舖情況,是否有指示要求員工離開前檢查是否有帶走店舖物件,公司有指示提醒員工離開前不要帶走公司物品,店長會檢查員工物品。
辯方覆問辯方證人:
辯方詢問證人是否每日提醒同事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回答不會。證人離開店舖前,店主亦不會檢查袋。只曾在員工入職時提醒過一次,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亦試過最後離開公司,亦不會檢查員工的物品。現暫停使用鐳射筆,對公司運作造成少許不便,令客人等候時間長了。
休庭20分鐘,11:05開庭
——
D3證人完畢
D4不會作供,亦不會傳證人,遞交4封求情信
信1: 來自大學教授,指被告沒有暴力傾向,性情溫和。
信2: 來自現職消防員,認識D4十年,指被告不會亂發脾氣,深知暴力不會解決問題
信3: 兼職時的上司,案發後認識d4
信4: 來自同學,指被告情緒智商高、沒暴力傾向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7/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主問辯方證人:
鐳射筆用以向客人指示較高位置的產品。
被告當天有返工。
控方盤問辯方證人:
約2018年店舖開始用鐳射筆,由店長購入,總共2支。經過今次事件,已停用另一支,以避免員工不必要的麻煩。控方盤問證人是否期盼員工用完鐳射筆會放回筆筒,證人同意,但自己也曾試過不小心帶走工具回家,所以體諒同事忙中有錯亂。控方質疑證人為何刻意答沒有問的問題、偏頗員工D3,證人不同意。辯方詢問收舖情況,是否有指示要求員工離開前檢查是否有帶走店舖物件,公司有指示提醒員工離開前不要帶走公司物品,店長會檢查員工物品。
辯方覆問辯方證人:
辯方詢問證人是否每日提醒同事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回答不會。證人離開店舖前,店主亦不會檢查袋。只曾在員工入職時提醒過一次,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亦試過最後離開公司,亦不會檢查員工的物品。現暫停使用鐳射筆,對公司運作造成少許不便,令客人等候時間長了。
休庭20分鐘,11:05開庭
——
D3證人完畢
D4不會作供,亦不會傳證人,遞交4封求情信
信1: 來自大學教授,指被告沒有暴力傾向,性情溫和。
信2: 來自現職消防員,認識D4十年,指被告不會亂發脾氣,深知暴力不會解決問題
信3: 兼職時的上司,案發後認識d4
信4: 來自同學,指被告情緒智商高、沒暴力傾向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01旺角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D1: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0-0600
D2-4: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會進行答辯,期間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01旺角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D1: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0-0600
D2-4: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會進行答辯,期間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詳情按此】
--------------------------
#中段陳詞
📌片段質素差,不能依賴
話說名創優品內的閉路電視,會因為光線不足而自動切換至黑白模式。辯方明言影片的質素並不足以讓法庭進行有意義的比對,更遑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片段最多只能讓法庭確定當時店內的人數。
辯方續指在片段中被控方指稱為首被告的人,該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黑色帽】黑口罩,但片中(及截圖)顯示該人戴【白色帽、白色衫】黑口罩,但控方沒有證據解釋為何片中顏色會有此誤差。
📌被告「走」並非有力助證
控方提出被告被捕之處接近事發地方、正在逃走、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供,邀請法庭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接受被告當時有「走」,但並非如控方所講逃跑或逃避警員,甚至在盤問時警員都明言「我哋著晒防暴裝,佢哋走過嚟我都好詫異」。而且現場亦有大量黑衣人,警員有可能認錯人。依賴上述薄弱的證據作推論非常危險,按Turnbull案的指引,法庭有責任向事實裁斷者排除該些證據。
👨⚖️李俊文法官的回應
李官認同辯方觀點,但認為證據之強弱只是裁決時處理的比重問題。現階段法庭的困難之處在於就現有證據,是否完成沒有基礎支持控罪?
李官舉例,逃跑當然可以有無辜理由,但決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只需考慮「可唔可以」而非「會唔會」定罪。就證據給予多少比重、是否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應留待最後裁決時處理。
*就法庭如何處理「辨認證供」,請自行參考R v. Galbraith、Turnbull 案例
--------------------------
🟢雙方14:30繼續中段陳詞,李官表示今日17:00前會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作裁定。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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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片段質素差,不能依賴
話說名創優品內的閉路電視,會因為光線不足而自動切換至黑白模式。辯方明言影片的質素並不足以讓法庭進行有意義的比對,更遑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片段最多只能讓法庭確定當時店內的人數。
辯方續指在片段中被控方指稱為首被告的人,該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黑色帽】黑口罩,但片中(及截圖)顯示該人戴【白色帽、白色衫】黑口罩,但控方沒有證據解釋為何片中顏色會有此誤差。
📌被告「走」並非有力助證
控方提出被告被捕之處接近事發地方、正在逃走、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供,邀請法庭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接受被告當時有「走」,但並非如控方所講逃跑或逃避警員,甚至在盤問時警員都明言「我哋著晒防暴裝,佢哋走過嚟我都好詫異」。而且現場亦有大量黑衣人,警員有可能認錯人。依賴上述薄弱的證據作推論非常危險,按Turnbull案的指引,法庭有責任向事實裁斷者排除該些證據。
👨⚖️李俊文法官的回應
李官認同辯方觀點,但認為證據之強弱只是裁決時處理的比重問題。現階段法庭的困難之處在於就現有證據,是否完成沒有基礎支持控罪?
李官舉例,逃跑當然可以有無辜理由,但決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只需考慮「可唔可以」而非「會唔會」定罪。就證據給予多少比重、是否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應留待最後裁決時處理。
*就法庭如何處理「辨認證供」,請自行參考R v. Galbraith、Turnbull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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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14:30繼續中段陳詞,李官表示今日17:00前會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作裁定。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D15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00 開庭
再傳召PW2 莫慶榮 高級警司
播放一段NowTV直播片段 ,6段警方錄影片段,今日法官少咗做旁述員,主要由控方與PW2澄清警方防線在何時去到何處,20:32 去到麼利臣街,21:23 防線已經到咗急庇利街,21:47 防線到文華里前。
@21:13:07 示威者舉旗,「前方發生衝突,小心,conflict occurred」
@21:31:09 見到許智峯,攞住大聲公
播完片段之後,主問約在12點完成,代表D1, D2 & D13的沈大律師開始盤問,進行中。
14:30 再訊
==========
休庭期間,有法庭職員積極關注旁聽人士的黃口罩,有無FDNOL字樣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D15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00 開庭
再傳召PW2 莫慶榮 高級警司
播放一段NowTV直播片段 ,6段警方錄影片段,今日法官少咗做旁述員,主要由控方與PW2澄清警方防線在何時去到何處,20:32 去到麼利臣街,21:23 防線已經到咗急庇利街,21:47 防線到文華里前。
@21:13:07 示威者舉旗,「前方發生衝突,小心,conflict occurred」
@21:31:09 見到許智峯,攞住大聲公
播完片段之後,主問約在12點完成,代表D1, D2 & D13的沈大律師開始盤問,進行中。
14:30 再訊
==========
休庭期間,有法庭職員積極關注旁聽人士的黃口罩,有無FDNOL字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302何文田
麥(23) 🛑已還押21日
控罪:
刑事損壞
20210522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0
現場不多於20人排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302何文田
麥(23) 🛑已還押21日
控罪:
刑事損壞
20210522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0
現場不多於20人排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9
--------------------------
現傳召 PW9警員 15931 陳家恆 作主問
1455 播放片段(約實時22:11) 拘捕D5
1531 休庭10分鐘
1540 開庭D1/2/3/4 冇盤問
D5爭議點為警員當晚有否看見D5投擲汽油彈
1544宣讀PW9口供,指其到達現場時因「示威暴徒不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現場煙霧瀰漫」
警員確認警方當時有燒催淚彈
1555 PW9形容現場環境混亂,但視線對指控D5的行為好清楚,亦無法解釋為何D5頭部左側流血。又表示除612當天會有懊惱惆悵的感受,後來行動都沒有這些感覺了。
1604 D5盤問完畢,接著由另一辯盤問
1606 覆問 1609 完
控方指未必需要傳召PW10,改作宣讀以65B形式呈堂的供詞。
1611 案件押後至明早再訊。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9
--------------------------
現傳召 PW9警員 15931 陳家恆 作主問
1455 播放片段(約實時22:11) 拘捕D5
1531 休庭10分鐘
1540 開庭D1/2/3/4 冇盤問
D5爭議點為警員當晚有否看見D5投擲汽油彈
1544宣讀PW9口供,指其到達現場時因「示威暴徒不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現場煙霧瀰漫」
警員確認警方當時有燒催淚彈
1555 PW9形容現場環境混亂,但視線對指控D5的行為好清楚,亦無法解釋為何D5頭部左側流血。又表示除612當天會有懊惱惆悵的感受,後來行動都沒有這些感覺了。
1604 D5盤問完畢,接著由另一辯盤問
1606 覆問 1609 完
控方指未必需要傳召PW10,改作宣讀以65B形式呈堂的供詞。
1611 案件押後至明早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判刑
麥(23)
5月20日認罪已經還押21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求情信,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不適宜進入,社福及青少年委員會報告指被告合適社會服務令。被告為仇恨言論後悔,向社會各界道歉,承擔法律責任。問領展是否需要賠償修復,回覆不需要。被告誠意悔改,承擔社會責任。
判詞:
行為顯示仇恨情緒,對社會很大潛在風險,相信你以深切反省。罪行本身嚴重,值得考慮監禁刑罰。考慮你過往背景,反省,報告建議,認為長時間社會服務令足夠懲處。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判刑
麥(23)
5月20日認罪已經還押21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求情信,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不適宜進入,社福及青少年委員會報告指被告合適社會服務令。被告為仇恨言論後悔,向社會各界道歉,承擔法律責任。問領展是否需要賠償修復,回覆不需要。被告誠意悔改,承擔社會責任。
判詞:
行為顯示仇恨情緒,對社會很大潛在風險,相信你以深切反省。罪行本身嚴重,值得考慮監禁刑罰。考慮你過往背景,反省,報告建議,認為長時間社會服務令足夠懲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1510 廣播
1515 開庭
開庭後才放被告進犯人欄
休庭1小時,予控辯再作商討
陳(2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協助犯人意圖妨礙他被拘捕或被檢控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間,在香港知悉或相信李宇軒犯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與李宇軒、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辯解的情況下,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李宇軒。
- - - - - - -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2)串謀協助罪犯
(3)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陳手足、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期間,在犯下上述罪行後、知悉或相信他有罪,與黎智英、陳手足及其他人串謀在無合法依據或合理辯解下,協助幫自己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
(3)被控於2020年8月10日在沙田區某個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包括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上述兩案押後至7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維持還押。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1510 廣播
1515 開庭
開庭後才放被告進犯人欄
休庭1小時,予控辯再作商討
陳(2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協助犯人意圖妨礙他被拘捕或被檢控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間,在香港知悉或相信李宇軒犯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與李宇軒、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辯解的情況下,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李宇軒。
- - - - - - -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2)串謀協助罪犯
(3)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陳手足、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期間,在犯下上述罪行後、知悉或相信他有罪,與黎智英、陳手足及其他人串謀在無合法依據或合理辯解下,協助幫自己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
(3)被控於2020年8月10日在沙田區某個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包括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上述兩案押後至7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維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8)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因剛剛才收到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
D2申請更改住所地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8)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因剛剛才收到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
D2申請更改住所地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A3: 陳(34)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3)暴動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被告對控罪(3)(4)認罪‼️
控罪(5)(6)不認罪🙅🏻♂️
控罪(3)(4)的正式認罪及判刑將於審訊第一天進行-即 2023年2月6日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1月6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將安排於 2023年2月6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開審,作為期25天中文審訊。
被告今天決定撤銷保釋申請,即時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犯人欄前,向一眾旁聽人士揮手講再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A3: 陳(34)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3)暴動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被告對控罪(3)(4)認罪‼️
控罪(5)(6)不認罪🙅🏻♂️
控罪(3)(4)的正式認罪及判刑將於審訊第一天進行-即 2023年2月6日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1月6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將安排於 2023年2月6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開審,作為期25天中文審訊。
被告今天決定撤銷保釋申請,即時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犯人欄前,向一眾旁聽人士揮手講再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押後,因昨天剛收到被告答辯意向的信件,需時商討。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押後,因昨天剛收到被告答辯意向的信件,需時商討。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D17:李(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同案其餘被告詳情按此]
控罪:暴動
D17 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的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被告會跟隨原案第3組進行審訊:
第③組(共7人)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日 1430時
正審:2023年1月3日 至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D17:李(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同案其餘被告詳情按此]
控罪:暴動
D17 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的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被告會跟隨原案第3組進行審訊:
第③組(共7人)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日 1430時
正審:2023年1月3日 至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控方申請押後,因有機會把此案與另一案合併。
辯方對控方的合併申請未有立場。
被告申請更改宵禁時間及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日 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控方申請押後,因有機會把此案與另一案合併。
辯方對控方的合併申請未有立場。
被告申請更改宵禁時間及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日 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陳 (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被告今天並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正申請法援,仍需時處理。
控方會申請將本案與另案合併。
案件押後 2021年8月24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陳 (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被告今天並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正申請法援,仍需時處理。
控方會申請將本案與另案合併。
案件押後 2021年8月24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6/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特別事項
裁判官指今日原需就(1)四支雷射筆證物呈堂性及(2)控方要求將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呈堂(證明事發日中環港鐵站衝突中有人用雷射筆,而三被告是在銅鑼灣被截查及拘捕)作特別事項裁決。
控辯雙方已經就特別事項呈交陳詞,三位辯方律師陳詞均指案件文件及證物出現最尾案件編號為47及49不同版本,有疑點懷疑控方之文件及證物不屬本案。裁判官也向控方表示留意到手上控罪書中英文版本也是兩個案件編號(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再者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要求休庭30分鐘讓控方調查及取指示。
📌休庭後控方律師認為由於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SJ Consent)及 Charge sheet(檢控書)上RN number(案件編號)不符可能影響審訊之合法性,取得律政處指示後控方需時處理(1)案件編號不符對SJ Consent有效性及(2)如需更正要如何更改,因此要求將案件押後。
三名被告之大律師均反對控方申請押後,指沒意挑戰SJ Consent 及檢控書上案件編號不同,是挑戰證物鏈。案件編號(47/49)不符早在審訊時已出現,不明白之前辯方陳詞控方已察覺仍不關注,早兩星期應該有足夠時間澄清,而每次審訊案件主管在埸也解釋不到為何不符,故反對押後,指押後影響公義,今日原本是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在裁判官追問下解釋案件編號不符經了解後得知47是master number,因當天行動涉及7單案件,49是每單細案其中編號。
📌法庭認為由於涉及重要法律觀點,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930同一法庭提訊。控方須在6月30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辯方及法庭交代如何處理上述編號不符之法律問題及案件程序將如何處理,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律政處檢控程序要檢視證據充足無誤才進行檢控,文件編號出錯,控方,案件主管知道也不澄清,審訊完特別事項裁決才押後,咁兒戲?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6/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特別事項
裁判官指今日原需就(1)四支雷射筆證物呈堂性及(2)控方要求將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呈堂(證明事發日中環港鐵站衝突中有人用雷射筆,而三被告是在銅鑼灣被截查及拘捕)作特別事項裁決。
控辯雙方已經就特別事項呈交陳詞,三位辯方律師陳詞均指案件文件及證物出現最尾案件編號為47及49不同版本,有疑點懷疑控方之文件及證物不屬本案。裁判官也向控方表示留意到手上控罪書中英文版本也是兩個案件編號(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再者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要求休庭30分鐘讓控方調查及取指示。
📌休庭後控方律師認為由於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SJ Consent)及 Charge sheet(檢控書)上RN number(案件編號)不符可能影響審訊之合法性,取得律政處指示後控方需時處理(1)案件編號不符對SJ Consent有效性及(2)如需更正要如何更改,因此要求將案件押後。
三名被告之大律師均反對控方申請押後,指沒意挑戰SJ Consent 及檢控書上案件編號不同,是挑戰證物鏈。案件編號(47/49)不符早在審訊時已出現,不明白之前辯方陳詞控方已察覺仍不關注,早兩星期應該有足夠時間澄清,而每次審訊案件主管在埸也解釋不到為何不符,故反對押後,指押後影響公義,今日原本是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在裁判官追問下解釋案件編號不符經了解後得知47是master number,因當天行動涉及7單案件,49是每單細案其中編號。
📌法庭認為由於涉及重要法律觀點,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930同一法庭提訊。控方須在6月30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辯方及法庭交代如何處理上述編號不符之法律問題及案件程序將如何處理,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律政處檢控程序要檢視證據充足無誤才進行檢控,文件編號出錯,控方,案件主管知道也不澄清,審訊完特別事項裁決才押後,咁兒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另案服刑中🛑
A3 卓(24)
A4 溫(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A2 因 #0902荔景 的案件於6月1日被判監禁12個月‼️(服刑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答辯:
A1-A3 :不認罪
A4: 就控罪(2)及(4)認罪‼️
控罪(3)(5)(6)留法庭存檔
控方會播放37小時新聞片段,1小時警方錄影片段 ,5分鐘來自1位證人的手機錄影片段。
亦會傳召38名控方證人,15名市民,23隻狗及1名專家證人
審前覆核定於 2022年8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會於 2022年10月24日 0930開始,為期25天,以本地話在區域法院進行。
A4的正式答辯及判刑會於 2021年11月10日 0930進行,會預留1天處理(以本地話進行)
除A2繼續服刑外‼️,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按:連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另案服刑中🛑
A3 卓(24)
A4 溫(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A2 因 #0902荔景 的案件於6月1日被判監禁12個月‼️(服刑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答辯:
A1-A3 :不認罪
A4: 就控罪(2)及(4)認罪‼️
控罪(3)(5)(6)留法庭存檔
控方會播放37小時新聞片段,1小時警方錄影片段 ,5分鐘來自1位證人的手機錄影片段。
亦會傳召38名控方證人,15名市民,23隻狗及1名專家證人
審前覆核定於 2022年8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會於 2022年10月24日 0930開始,為期25天,以本地話在區域法院進行。
A4的正式答辯及判刑會於 2021年11月10日 0930進行,會預留1天處理(以本地話進行)
除A2繼續服刑外‼️,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按:連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3/3]
D1: 陳 (28)
辯方代表: #陳禮熙大律師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方代表: #徐兆華大律師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辯方證人:胡先生
從事汽車銷售員,工餘時幫全民記者(網媒)當義務記者。2019年11月加入全民記者至今,主要於全港各區示威現場做新聞直播。
DW1確認照片為自己全民記者的記者證及掛頸繩(D7(1))、記者證正面(D7(2))、記者證背面(D7(3)),並讓法庭確認實物。每次直播時,證人皆會佩戴記者證。
🌟小插曲:
辯方律師期望播放D6,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澄清辯方依賴的片段,辯方指自己依賴片段由拍攝到證物攤放在地上直至證物被收拾的情景 (即片段中00:00-21:26的相關部分),畫面及聲音皆會依賴。控方質疑若一邊播放讓證人一邊確認,相等於給予證人一份口供照讀,只是片面之詞,批評播放影片的意義。
法庭指若辯方依賴影片從頭至21:26的相關部分,應播放全部20多分鐘,以對控方公平。辯方回應若播放全部20多分鐘,自己只會依賴部分片段中的聲音,法庭反映對控方不公平。最後辯方決定整段D6不依賴聲音,亦沒有準備影片謄本。達成共識後法庭指最終會要求播放所有辯方影片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期後辯方想播放片段時暫停影片發問,惟法庭要求先放畢全部依賴片段,有需要時才「番轉頭問」,主控隨即批評辯方:「你一次過播晒先啦,唧牙膏咁」
🔶胡先生口供(續)
觀看D6後,證人確認片段為自己所拍,到現場為觀察會否有突發新聞。當日是4月30日,太子會有群眾聚集,到太子後覺沒有特別,遂前往旺角,到達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附近沒有發覺有示威活動。
證人確認D6片段中的畫面為當日情景,不是透過鏡頭觀看,而是親眼所見,與片段畫面一致。
其中一小片段顯示一名人士打開雨傘再收起
16:27-16:38 片中可見有一名防暴警員捉住一名黑衣人士
16:38-18:17 黑衣男子轉頭望向鏡頭,證人指當見到男子後能辯認男子,二人從2019年12月開始認識,因兩人皆在直播現場出現以記者身份做直播,互相打招呼後而認識,知道對方花名為「司令」。
從認識起至案發日二人曾相遇約10多次,每次皆以同一身份做直播,證人知道D2是為facebook群組「on9協會」做直播。該群組主要做新聞直播,除此之外證人表示不太清楚。
證人確認證物P10相冊第11張照片顯示「司令」即黑衣男子的容貌;第9張照片則是記者證,證人表示每次遇見D2, D2皆有佩戴;第8張照片顯示的反光衣為直播員所穿,以識別身份,證人及D2做直播時都會穿上。
證人從庭上認出D2。
🔶主控盤問:
義務記者意思為以義務性質,沒有收入地幫忙做直播,加入全民記者沒有特別手續。證人沒有從事新聞行業,加入當記者時有人提及記者守則,要會見總編但無需面試,因對行業感興趣而加入。
證人沒有上記者專業操守課,總編沒有正式提及記者守則,證人指會提醒自己如實報道,不能偏頗,但同意會見總編後,總編感合適便能加入當記者。
證人並非記者協會會員,但以自己認知形容,覺得每人都有權利去記錄。自己非專注拍攝社會事件,只是該時期社運較多。
案發當日到太子站後覺當時無示威活動,只見到多人獻花,感沒有特別,在附近閒逛後離開。證人沒有特定目標要前往,沒有經過朗豪坊及砵蘭街,有經西洋菜南街及洗衣街,當時旺角一帶都有警察駐守。
約晚上10時多(忘記實際時間)證人到達洗衣街,見到有警車及黑衣人士,故開直播拍攝現場。證人當晚沒有特別與總編聯絡,只是自己周圍行走以留意是否有特別事發生。
證人當晚認出D2前有「行家」在身旁提醒「嗰個好係司令喎」,證人觀察後,認出該人確實為「司令」,當時二人距離約10米。
證人首次認識司令是因主編在旁向證人介紹「嗰個就係司令」,「司令」沒有加入過全民記者,二人只在示威現場有見面,私下沒有聯絡。證人不清楚D2是否屬記者協會,自己的記者證由網台發出,沒有加入記者協會。證人自稱沒有加入記協原因為條件難以符合,因要在報章刊登文章或修讀相關學系。
證人同意形容自己為新聞從業員,但沒有閱讀相關記者守則,認同全民記者聘請自己便可以當記者,加入全民記者無需申請良民證,但不清楚總編挑選記者的準則。
證人對「on9協會」認識不深,覺得是「吹水谷」但有記者做直播。證人穿的反光衣為總編提供,但同意深水埗有同款反光衣售賣。證人形容D2以記者身份做直播的基礎為身穿反光衣及持機拍攝,估計D2為記者。
證人對D2背景不認識,做辯方證人原因為D6片段是自己拍攝,而D2在幾日前聯絡自己,遂答應。
🔶覆問:
證人沒有申請加入記者協會因自覺資格不足,自己曾「望過下」資格,包括相關學歷、工作經驗及需在報章上撰文。
證人認同一個人投入於新聞工作的時間長短與記者資格有關連,例如要修讀新聞系,長時間在報館當實習記者等。證人亦知道香港記者協會是香港唯一會發出記者證的新聞協會。
辯方案情完結。
兩名辯方律師各自澄清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6月22日前及6月29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3/3]
D1: 陳 (28)
辯方代表: #陳禮熙大律師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方代表: #徐兆華大律師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辯方證人:胡先生
從事汽車銷售員,工餘時幫全民記者(網媒)當義務記者。2019年11月加入全民記者至今,主要於全港各區示威現場做新聞直播。
DW1確認照片為自己全民記者的記者證及掛頸繩(D7(1))、記者證正面(D7(2))、記者證背面(D7(3)),並讓法庭確認實物。每次直播時,證人皆會佩戴記者證。
🌟小插曲:
辯方律師期望播放D6,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澄清辯方依賴的片段,辯方指自己依賴片段由拍攝到證物攤放在地上直至證物被收拾的情景 (即片段中00:00-21:26的相關部分),畫面及聲音皆會依賴。控方質疑若一邊播放讓證人一邊確認,相等於給予證人一份口供照讀,只是片面之詞,批評播放影片的意義。
法庭指若辯方依賴影片從頭至21:26的相關部分,應播放全部20多分鐘,以對控方公平。辯方回應若播放全部20多分鐘,自己只會依賴部分片段中的聲音,法庭反映對控方不公平。最後辯方決定整段D6不依賴聲音,亦沒有準備影片謄本。達成共識後法庭指最終會要求播放所有辯方影片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期後辯方想播放片段時暫停影片發問,惟法庭要求先放畢全部依賴片段,有需要時才「番轉頭問」,主控隨即批評辯方:「你一次過播晒先啦,唧牙膏咁」
🔶胡先生口供(續)
觀看D6後,證人確認片段為自己所拍,到現場為觀察會否有突發新聞。當日是4月30日,太子會有群眾聚集,到太子後覺沒有特別,遂前往旺角,到達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附近沒有發覺有示威活動。
證人確認D6片段中的畫面為當日情景,不是透過鏡頭觀看,而是親眼所見,與片段畫面一致。
其中一小片段顯示一名人士打開雨傘再收起
16:27-16:38 片中可見有一名防暴警員捉住一名黑衣人士
16:38-18:17 黑衣男子轉頭望向鏡頭,證人指當見到男子後能辯認男子,二人從2019年12月開始認識,因兩人皆在直播現場出現以記者身份做直播,互相打招呼後而認識,知道對方花名為「司令」。
從認識起至案發日二人曾相遇約10多次,每次皆以同一身份做直播,證人知道D2是為facebook群組「on9協會」做直播。該群組主要做新聞直播,除此之外證人表示不太清楚。
證人確認證物P10相冊第11張照片顯示「司令」即黑衣男子的容貌;第9張照片則是記者證,證人表示每次遇見D2, D2皆有佩戴;第8張照片顯示的反光衣為直播員所穿,以識別身份,證人及D2做直播時都會穿上。
證人從庭上認出D2。
🔶主控盤問:
義務記者意思為以義務性質,沒有收入地幫忙做直播,加入全民記者沒有特別手續。證人沒有從事新聞行業,加入當記者時有人提及記者守則,要會見總編但無需面試,因對行業感興趣而加入。
證人沒有上記者專業操守課,總編沒有正式提及記者守則,證人指會提醒自己如實報道,不能偏頗,但同意會見總編後,總編感合適便能加入當記者。
證人並非記者協會會員,但以自己認知形容,覺得每人都有權利去記錄。自己非專注拍攝社會事件,只是該時期社運較多。
案發當日到太子站後覺當時無示威活動,只見到多人獻花,感沒有特別,在附近閒逛後離開。證人沒有特定目標要前往,沒有經過朗豪坊及砵蘭街,有經西洋菜南街及洗衣街,當時旺角一帶都有警察駐守。
約晚上10時多(忘記實際時間)證人到達洗衣街,見到有警車及黑衣人士,故開直播拍攝現場。證人當晚沒有特別與總編聯絡,只是自己周圍行走以留意是否有特別事發生。
證人當晚認出D2前有「行家」在身旁提醒「嗰個好係司令喎」,證人觀察後,認出該人確實為「司令」,當時二人距離約10米。
證人首次認識司令是因主編在旁向證人介紹「嗰個就係司令」,「司令」沒有加入過全民記者,二人只在示威現場有見面,私下沒有聯絡。證人不清楚D2是否屬記者協會,自己的記者證由網台發出,沒有加入記者協會。證人自稱沒有加入記協原因為條件難以符合,因要在報章刊登文章或修讀相關學系。
證人同意形容自己為新聞從業員,但沒有閱讀相關記者守則,認同全民記者聘請自己便可以當記者,加入全民記者無需申請良民證,但不清楚總編挑選記者的準則。
證人對「on9協會」認識不深,覺得是「吹水谷」但有記者做直播。證人穿的反光衣為總編提供,但同意深水埗有同款反光衣售賣。證人形容D2以記者身份做直播的基礎為身穿反光衣及持機拍攝,估計D2為記者。
證人對D2背景不認識,做辯方證人原因為D6片段是自己拍攝,而D2在幾日前聯絡自己,遂答應。
🔶覆問:
證人沒有申請加入記者協會因自覺資格不足,自己曾「望過下」資格,包括相關學歷、工作經驗及需在報章上撰文。
證人認同一個人投入於新聞工作的時間長短與記者資格有關連,例如要修讀新聞系,長時間在報館當實習記者等。證人亦知道香港記者協會是香港唯一會發出記者證的新聞協會。
辯方案情完結。
兩名辯方律師各自澄清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6月22日前及6月29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續審 [4/50]
下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已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430 開庭
PW2 莫慶榮 高級警司 繼續作供,沈大律師盤問完畢,主要係質疑證人在2019年8月28日所做的,唯一的一份筆錄口供沒有準確紀錄D1的被補過程,證人承認不足,有改善空間。
D5, D6, D7, D9 的代表律師無盤問
D10 的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向PW2指出在警方的片段中,有13處曾有市民路過該段路,或在人群中走過,當中有男有女有成年人有小童,證明現場有多名途人。
另外指出在警方衝入文華里前的五分鐘內,都沒有向文華里內的示威者作出過警告。
D11 的代表莫大律師盤問
在昨日的主問中,片段顯示在警方衝入文華里前約20分鐘,文華里內出現多次閃光,法官詢問證人能否估計閃光是否因射催淚彈所做成,PW2不能確定,辯方今日再播片段,商議後證人同意是由閃光燈做成。
時間接近16:30,辯方表示希望重温筆記,明天繼續,但法官反對,小休5分鐘後繼續。
辯方無進一步盤問
控方覆問
主要係希望PW2能清楚指出在文華里內咩位置撳低D1,D1律師曾反對控方引導性問題,最後PW2能在地圖上畫出位置。
16:50 休庭,明天(11/6)早上十點續審。
++++++++++
直播員按:PW2在下午開庭時向法官投訴,午飯時有旁聽人士在法院外向佢拍片,並講呢個就係俾律師指出做錯嘢嘅警司,令其受驚,法官話要報警處理,旁聽師被請離法庭,後來平安回來。直播員希望各位為自己為手足,不要俾藉口對方話騷擾證人🙏
直播員明白人無賴就無敵,做錯嘢無問題,只要認衰你耐我咩何?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續審 [4/50]
下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已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430 開庭
PW2 莫慶榮 高級警司 繼續作供,沈大律師盤問完畢,主要係質疑證人在2019年8月28日所做的,唯一的一份筆錄口供沒有準確紀錄D1的被補過程,證人承認不足,有改善空間。
D5, D6, D7, D9 的代表律師無盤問
D10 的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向PW2指出在警方的片段中,有13處曾有市民路過該段路,或在人群中走過,當中有男有女有成年人有小童,證明現場有多名途人。
另外指出在警方衝入文華里前的五分鐘內,都沒有向文華里內的示威者作出過警告。
D11 的代表莫大律師盤問
在昨日的主問中,片段顯示在警方衝入文華里前約20分鐘,文華里內出現多次閃光,法官詢問證人能否估計閃光是否因射催淚彈所做成,PW2不能確定,辯方今日再播片段,商議後證人同意是由閃光燈做成。
時間接近16:30,辯方表示希望重温筆記,明天繼續,但法官反對,小休5分鐘後繼續。
辯方無進一步盤問
控方覆問
主要係希望PW2能清楚指出在文華里內咩位置撳低D1,D1律師曾反對控方引導性問題,最後PW2能在地圖上畫出位置。
16:50 休庭,明天(11/6)早上十點續審。
++++++++++
直播員按:PW2在下午開庭時向法官投訴,午飯時有旁聽人士在法院外向佢拍片,並講呢個就係俾律師指出做錯嘢嘅警司,令其受驚,法官話要報警處理,旁聽師被請離法庭,後來平安回來。直播員希望各位為自己為手足,不要俾藉口對方話騷擾證人🙏
直播員明白人無賴就無敵,做錯嘢無問題,只要認衰你耐我咩何?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05黃大仙 #非法集結 #審訊 [4/4]
👥林,陳(17-19)
詳情: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與不知名人士參與一場非法集結。
❌D1, D2 均不認罪❌
補回今天的結案陳詞
💬 D1 代表律師:#潘兆斌大律師
辯方律師就PW2(負責拘捕D1的警員)所作的證供提出多項挑戰。他指出所有控方證物都未能拍攝到D1有曾出現在示威現場,亦參考案例HCMA492/2019 (見文末) 有關非法集結定罪的原則,認為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上述所提及的非法集結。辯方重申立場,D1並沒有和任何人集結以及作出破壞或攻擊性的行為。
就PW2的證供,辯方律師強調警員未有披露事實的全部亦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原因如下:
1. 警員的口供和庭上作供的內容多處有出入。例如有關警員推進到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停車場時,PW2口供指為數8名黑衣人(包括D1)眼望警員後他們才作警告,但盤問時又指8人聽到警員離遠警告後才張望。PW2承認當時推進是有組織而聲勢浩蕩,辯方律師認為在如此吵鬧的環境下8人沒有可能直至警員警告才張望。
2. PW2在口供和記錄中聲稱D1逃跑時跨過半米高的石盆植物。但經辯方律師盤問後同意石盆至少有0.8米高(連同植物更達1.5米)。所以認為半米高的說法是警員自圓其說,希望能夠合理化D1逃跑時曾刻意跳過石盆植物。另外石盆植物之間的距離不一,有寬有窄,最窄的兩棵之間根本過不到人。但根據警員的口供,D1曾嘗試在逃跑時攀過最窄的部分,這是匪夷所思的說法。
3. 警員一直維持D1向前絆倒的說法,但卻解釋不到D1後腦的傷何處得來。辯方律師戲言倘若被告一直是向前逃跑而向前絆倒,那麼後腦的傷勢只可以是打了一個前空翻所造成的。
4. 警員在盤問時稱見不到D1有沒有手持物件,但及後卻清楚見到D1在逃跑時掉了一些東西入草叢中,說法矛盾。辯方亦質疑為何警員在光線充足沒有阻擋的情況下見不到D1掉了什麼入草叢。(注:PW3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稱PW2拘捕D1後有向他指示D1在逃跑中有把豬嘴及眼罩掉向草叢)
5. D1被拘捕時只剩下一隻鞋。警員雖然在追捕被告時全神貫注地留意D1,卻看不到他在那裏丟失了另一隻鞋。而且值得留意的,有另一位警員在大路的左邊撿拾到被告的另一隻鞋,而PW2一直聲稱D1向石盆植物的方向(大路的右邊)逃跑。辯方律師認為這亦都是警員嘗試自圓其說的做法,刻意構造D1逃跑不果的畫面。
6. 辯方律師亦指出一些例子說明警員口供不一:未能確定只有一人或多名警員制服D1,亦不明白為何PW2有宣布警告卻認為不適合警誡;在警方的紀錄中D1傷勢只有擦傷會流鼻血等,但這個描述遠興於實際的傷勢,例如D1的面部有多處刮傷和血痕,唇部撕裂亦有牙齒被冚崩。PW2卻對這些傷勢懵然不知,亦認為被告掙扎時有傷十分合理。辯方律師不明白PW2為什麼可能留意不到面部明顯的傷勢,更對於被告掙扎時造成唇部撕裂及崩牙的傷勢非常費解,推論被告必曾受警員使用過分武力制止
7. 警員之間亦出現疑似夾口供的情況。辯方律師指出PW2和PW4的口供中第三段的內容如出一轍,就連標點符號也一樣。而且PW2的口供中出現記事冊上沒有提及過的內容,辯方質疑警員補錄口供時如何記得。加上有關案發時推進的時間,所有警方證人都稱是凌晨0153但片段卻顯示推進的指令是在0156時從無線電發出,辯方認為這個情況猶如「一齊出貓但抄錯答案」。
潘律師指倘若法庭接納PW2的可信性及證供,亦嘗試反駁案件中的一些疑點。潘律師承認被告當天凌晨身穿黑衣出現在案發地點附近及逃跑,的確令人懷疑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但他希望法庭能夠留意到案發地點是在D1的家附近,聽到樓下有人叫囂,落街查探究竟亦是正常不過。被告雖然有逃跑,但除非法庭認為此舉唯一而無可抗拒的理由是畏罪而跑,否則跑步的動作不足以定罪。辯方亦邀請法庭設身處地想像當時情況有大批全副武裝的警員聲勢浩蕩跑向人群,受驚離開亦合理不過。加上當時環境吵鬧,不能夠肯定現場的人能夠聽到警員警告。
從以上的推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何時到達現場或到達了多久,更遑論有曾參與非法集結。
💬D2 代表律師:趙大律師
D2代表律師接納D1代表律師的大部分陳詞。亦挑戰PW4(拘捕D2的警員)供詞的可信性,例如PW4推進至巴士總站時,稱有其他隊員在前,盤問時卻未能交待他們之後的去向,而回答辯方律師問題亦多番迴避。而案發時PW4站得比PW2前,但口供中形容的景象竟然相同,例如兩位均稱在30米範圍見到8名黑衣人,更以「默契」解釋。另外,PW4在描述D2逃跑方向和傷勢上似乎有所隱瞞。PW4憶述D2逃跑時在下樓梯時絆倒。但接受盤問時,他無法解釋為何D2只是絆倒卻被捕後血流滿面,多處有傷。辯方律師最後補充雖然被告身上帶備防具,但不代表他有參與剛才的集結,亦不能排除他們剛到達現場。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下午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作裁決。
#屈麗雯裁判官
#0805黃大仙 #非法集結 #審訊 [4/4]
👥林,陳(17-19)
詳情: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與不知名人士參與一場非法集結。
❌D1, D2 均不認罪❌
補回今天的結案陳詞
💬 D1 代表律師:#潘兆斌大律師
辯方律師就PW2(負責拘捕D1的警員)所作的證供提出多項挑戰。他指出所有控方證物都未能拍攝到D1有曾出現在示威現場,亦參考案例HCMA492/2019 (見文末) 有關非法集結定罪的原則,認為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上述所提及的非法集結。辯方重申立場,D1並沒有和任何人集結以及作出破壞或攻擊性的行為。
就PW2的證供,辯方律師強調警員未有披露事實的全部亦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原因如下:
1. 警員的口供和庭上作供的內容多處有出入。例如有關警員推進到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停車場時,PW2口供指為數8名黑衣人(包括D1)眼望警員後他們才作警告,但盤問時又指8人聽到警員離遠警告後才張望。PW2承認當時推進是有組織而聲勢浩蕩,辯方律師認為在如此吵鬧的環境下8人沒有可能直至警員警告才張望。
2. PW2在口供和記錄中聲稱D1逃跑時跨過半米高的石盆植物。但經辯方律師盤問後同意石盆至少有0.8米高(連同植物更達1.5米)。所以認為半米高的說法是警員自圓其說,希望能夠合理化D1逃跑時曾刻意跳過石盆植物。另外石盆植物之間的距離不一,有寬有窄,最窄的兩棵之間根本過不到人。但根據警員的口供,D1曾嘗試在逃跑時攀過最窄的部分,這是匪夷所思的說法。
3. 警員一直維持D1向前絆倒的說法,但卻解釋不到D1後腦的傷何處得來。辯方律師戲言倘若被告一直是向前逃跑而向前絆倒,那麼後腦的傷勢只可以是打了一個前空翻所造成的。
4. 警員在盤問時稱見不到D1有沒有手持物件,但及後卻清楚見到D1在逃跑時掉了一些東西入草叢中,說法矛盾。辯方亦質疑為何警員在光線充足沒有阻擋的情況下見不到D1掉了什麼入草叢。(注:PW3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稱PW2拘捕D1後有向他指示D1在逃跑中有把豬嘴及眼罩掉向草叢)
5. D1被拘捕時只剩下一隻鞋。警員雖然在追捕被告時全神貫注地留意D1,卻看不到他在那裏丟失了另一隻鞋。而且值得留意的,有另一位警員在大路的左邊撿拾到被告的另一隻鞋,而PW2一直聲稱D1向石盆植物的方向(大路的右邊)逃跑。辯方律師認為這亦都是警員嘗試自圓其說的做法,刻意構造D1逃跑不果的畫面。
6. 辯方律師亦指出一些例子說明警員口供不一:未能確定只有一人或多名警員制服D1,亦不明白為何PW2有宣布警告卻認為不適合警誡;在警方的紀錄中D1傷勢只有擦傷會流鼻血等,但這個描述遠興於實際的傷勢,例如D1的面部有多處刮傷和血痕,唇部撕裂亦有牙齒被冚崩。PW2卻對這些傷勢懵然不知,亦認為被告掙扎時有傷十分合理。辯方律師不明白PW2為什麼可能留意不到面部明顯的傷勢,更對於被告掙扎時造成唇部撕裂及崩牙的傷勢非常費解,推論被告必曾受警員使用過分武力制止
7. 警員之間亦出現疑似夾口供的情況。辯方律師指出PW2和PW4的口供中第三段的內容如出一轍,就連標點符號也一樣。而且PW2的口供中出現記事冊上沒有提及過的內容,辯方質疑警員補錄口供時如何記得。加上有關案發時推進的時間,所有警方證人都稱是凌晨0153但片段卻顯示推進的指令是在0156時從無線電發出,辯方認為這個情況猶如「一齊出貓但抄錯答案」。
潘律師指倘若法庭接納PW2的可信性及證供,亦嘗試反駁案件中的一些疑點。潘律師承認被告當天凌晨身穿黑衣出現在案發地點附近及逃跑,的確令人懷疑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但他希望法庭能夠留意到案發地點是在D1的家附近,聽到樓下有人叫囂,落街查探究竟亦是正常不過。被告雖然有逃跑,但除非法庭認為此舉唯一而無可抗拒的理由是畏罪而跑,否則跑步的動作不足以定罪。辯方亦邀請法庭設身處地想像當時情況有大批全副武裝的警員聲勢浩蕩跑向人群,受驚離開亦合理不過。加上當時環境吵鬧,不能夠肯定現場的人能夠聽到警員警告。
從以上的推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何時到達現場或到達了多久,更遑論有曾參與非法集結。
💬D2 代表律師:趙大律師
D2代表律師接納D1代表律師的大部分陳詞。亦挑戰PW4(拘捕D2的警員)供詞的可信性,例如PW4推進至巴士總站時,稱有其他隊員在前,盤問時卻未能交待他們之後的去向,而回答辯方律師問題亦多番迴避。而案發時PW4站得比PW2前,但口供中形容的景象竟然相同,例如兩位均稱在30米範圍見到8名黑衣人,更以「默契」解釋。另外,PW4在描述D2逃跑方向和傷勢上似乎有所隱瞞。PW4憶述D2逃跑時在下樓梯時絆倒。但接受盤問時,他無法解釋為何D2只是絆倒卻被捕後血流滿面,多處有傷。辯方律師最後補充雖然被告身上帶備防具,但不代表他有參與剛才的集結,亦不能排除他們剛到達現場。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下午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