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19)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到8月25日1430移交至區域法院答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19)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到8月25日1430移交至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中東籍義士,鈕(1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正申請法援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很差😞)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中東籍義士,鈕(1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正申請法援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很差😞)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鈕(19)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
辯方是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控罪2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案情:
在2020年2月29日晚上,當天為831事件半週年,因此有不少市民在旺角和太子聚集,而當天旺角和太子多處都出現混亂及騷亂。
偵緝警員34731在當天身處警車到處巡邏,他當時有身穿有「警察」字眼的反光背心及有「警察」字眼的頭盔。
在2020年2月29日22:48時,當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坐警車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時,看見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10多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正在堵路,於是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下車追捕那些示威者。那時示威者開始由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的方向逃去,而警員34731和他隊員見狀跟隨示威者的方向追捕。
在警員34731追捕期間,有人指他掉失了一些裝備,因此他遂停下檢查。但由於其他警員繼續追捕示威者,他被落單。
期後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交界被10多名示威者圍攏和襲擊,有人向他投擲雜物和拳打腳踢,也搶去他的頭盔。警員34731在感到生命受威脅下,擎槍自衛並嘗試退回山東街,但不成功。
在22:49時,警員34731把握人群散開的空檔,沿西洋菜南街移向山東街,並再次擎槍自衛。期間圍攏着他的示威者在記者和旁觀者身後挑釁,辱罵和威脅會打死他,也形容他是「黑警」及「黑狗」。
後來警員34731再趁機突圍且逃向豉油街返回彌敦道,那時那些示威者仍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和雜物,例如雨傘等。事件最遲於此階段演化成暴動,當時被告身處人群中,參與暴動並連同其他6名不知名人士向警員34731投擲物件。而其他關鍵事件亦包括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被示威者包圍及襲擊。
在這段時間中,被告人曾3次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及長傘,即使警員34731擎槍自衛,被告人與其他人,即包括一些穿深色衣服,拿着武器的示威者仍緊追着他。在後來當警員34731逃至雅蘭中心附近時,被告人曾兩度拾起竹枝並嘗試擲向警員,但在第二次拾起竹枝時,那時他距離警員34731約4-5米,可是未成功擲出已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被告人期後在警誡下承認他在當天約19:30時獨自到旺角。他知道警員34731本身是警察。在案發當時,他聽到人群說要追逐警員34731及要向他投擲物件後順勢加入,一同向警員34731 投擲水樽及竹枝等,惟他沒有印象該竹枝有沒有擲中警員34731。他指出那些水樽是在便利店購買,而那支涉案的1.7米竹枝是在地上執到。而他當時是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褲,黑色鞋。
而警員34731事後的醫療報告顯示,他的頭部、雙臂及雙腿有擦傷和腫脹,左腳踝出現骨折。因此在事後獲批23天的病假。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進行判刑,法庭會為需繼續還押看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若控辯雙方希望呈上案例予法庭參考需於2021年5月17日前呈上法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鈕(19)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
辯方是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控罪2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案情:
在2020年2月29日晚上,當天為831事件半週年,因此有不少市民在旺角和太子聚集,而當天旺角和太子多處都出現混亂及騷亂。
偵緝警員34731在當天身處警車到處巡邏,他當時有身穿有「警察」字眼的反光背心及有「警察」字眼的頭盔。
在2020年2月29日22:48時,當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坐警車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時,看見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10多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正在堵路,於是偵緝警員34731連同隊員下車追捕那些示威者。那時示威者開始由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的方向逃去,而警員34731和他隊員見狀跟隨示威者的方向追捕。
在警員34731追捕期間,有人指他掉失了一些裝備,因此他遂停下檢查。但由於其他警員繼續追捕示威者,他被落單。
期後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交界被10多名示威者圍攏和襲擊,有人向他投擲雜物和拳打腳踢,也搶去他的頭盔。警員34731在感到生命受威脅下,擎槍自衛並嘗試退回山東街,但不成功。
在22:49時,警員34731把握人群散開的空檔,沿西洋菜南街移向山東街,並再次擎槍自衛。期間圍攏着他的示威者在記者和旁觀者身後挑釁,辱罵和威脅會打死他,也形容他是「黑警」及「黑狗」。
後來警員34731再趁機突圍且逃向豉油街返回彌敦道,那時那些示威者仍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和雜物,例如雨傘等。事件最遲於此階段演化成暴動,當時被告身處人群中,參與暴動並連同其他6名不知名人士向警員34731投擲物件。而其他關鍵事件亦包括警員34731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被示威者包圍及襲擊。
在這段時間中,被告人曾3次向警員34731投擲水樽及長傘,即使警員34731擎槍自衛,被告人與其他人,即包括一些穿深色衣服,拿着武器的示威者仍緊追着他。在後來當警員34731逃至雅蘭中心附近時,被告人曾兩度拾起竹枝並嘗試擲向警員,但在第二次拾起竹枝時,那時他距離警員34731約4-5米,可是未成功擲出已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被告人期後在警誡下承認他在當天約19:30時獨自到旺角。他知道警員34731本身是警察。在案發當時,他聽到人群說要追逐警員34731及要向他投擲物件後順勢加入,一同向警員34731 投擲水樽及竹枝等,惟他沒有印象該竹枝有沒有擲中警員34731。他指出那些水樽是在便利店購買,而那支涉案的1.7米竹枝是在地上執到。而他當時是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褲,黑色鞋。
而警員34731事後的醫療報告顯示,他的頭部、雙臂及雙腿有擦傷和腫脹,左腳踝出現骨折。因此在事後獲批23天的病假。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進行判刑,法庭會為需繼續還押看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若控辯雙方希望呈上案例予法庭參考需於2021年5月17日前呈上法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
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
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