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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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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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拒捕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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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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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法庭已作出適當指引。

除3名控方證人供詞外,控方還倚賴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2。

PW1供稱見到被告在警員制服下掙扎,甚至激烈到扯住警員移動。然而,法庭仔細、反覆觀看P2,沒有見到PW1所述的情況。相反,從P2中可見1名頭戴頭盔、手持圓盾的男子站在扶手電梯出口處,被告離開扶手電梯時遭阻擋,而扶手電梯上仍有其他人士。被告向右方閃避,隨即有4至5名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並有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法庭形容,警員的襲擊是「突如其來」,被告根本不及反應。

PW1及2形容被告曾「激烈」、「猛烈」地反抗。但從P2可見,有7至8名警員用身軀壓住被告,再加上其裝備重量,被告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而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向玻璃門方向逃走,但P2中沒有看到被告有逃跑。法庭厲聲批評,案發時警員根本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向被告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

接納被告證供
對比過P2與被告證供,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合情合理,接納被告的證供。法庭信納被告說法,指自己用膊頭試圖抹去面上胡椒噴劑殘餘物,以減輕不適,絕非如PW1所言是以很大力度試圖掙脫警員控制。

不接納PW1及PW2證供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PW1及2的供詞並非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決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5由法庭存檔,當中P2的硬碟警方希望取回以在另案使用,已將P2燒錄成一隻光碟供法庭存檔。辯方沒反對下,法庭照准。
#觀塘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0]
#1225九龍灣 #非法集結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辯律師完成盤問證人,包括德福廣場保安經理(姓朱),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防暴男警長(姓楊,編號51369),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方,編號33624)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包,編號12373)。

控方表示會傳召4 - 8位證人(拘捕時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 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