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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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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2/1]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不認罪

————————————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關於上次作供時提及的稅單,被告今天已就工作證明遞交了數份文件。(呈上被告所屬工程公司的強積金供款單)控方指文件上寫着「臨時僱員月結單」,與被告較早前表示為長工不同,質問被告為何是顯示臨時。被告表示此強積金是「老闆叫我參加」。裁判官要求被告釐清到底是全職還是臨時工。被告表示自己的工作屬長期的散工形式,「每返一日有一日人工」。裁判官:「即係逐日計錢?」被告同意。控方:「即係你份工唔係你作供講嘅長工,係長期散工?」被告同意。裁判官詢問終止合約的形式,被告表示雇主如想解雇他須在七日內通知。控方遂追問為何上次作供時表示自己是長工,被告表示是長期散工。控方續追問同一問題,裁判官表示再問亦是得到「長期散工」的回覆。裁判官釐清上次被告所提及的月入薪金是否代表每月的平均收入,被告確認是。

控方表示文件上的日期並不涵蓋涉案月份,故不能證明被告就當時還在該工程公司工作。控方:「何解你提交嘅MPF供款文件不涵蓋5月份嘅日子呢?」被告表示找不到。裁判官亦質疑文件為何不包括2020年5月24日,以證明他在該月份有上班。被告再表示找不到。控方:「咁重要嘅控罪日期,你記錄會面亦有提過自己係地盤工,所以你係認為重要嘅,點解搵唔到?」被告:「要返屋企再搵。」裁判官:「咁即係點呀?」控方:「點解直至而家你都仲未遞交到你所屬工程公司嘅證明文件,因為五月份你根本唔係所屬工程公司工作。」被告不同意。

🧷關於被告所戴的保護帽
控方問被告是否知道法律上要求所有進入地盤人士必須戴上安全帽,被告表示不清楚。
(呈上證物P10 - 黑色防撞擊保護帽)
控方:「你話呢頂帽係用嚟返工戴?」
被告:「去到地盤會換安全帽。」
控方:「你之前唔係咁講喎。」
辯方:「佢係有話入到去會換安全帽。」
裁判官表示根據法庭記錄,被告作供時曾提及:「入地盤之前驚有高空跌落嚟嘅碎石,所以佩戴呢頂安全帽。」
盤問下,被告表示「平時返工同出街」亦會佩戴P10。
控方:「你話驚碎石,你係咁小心㗎 ?」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你有提過呢個頭罩你會載係怕曬,你平時大部份時間喺戶外做嘢會戴晒兩頂帽?」
被告:「係,因為安全帽遮唔到塊面同頸。」
裁判官查看P10 ,問被告防撞物料是自己加上去還是原有,被告表示是原有。裁判官形容物料「好硬喎」。
控方:「你當日被捕戴住P10,你話平時返工會帶呢頂帽去保護個頭唔俾碎石揼到,咁你平時咁小心點解唔帶安全帽呢嗰日?」
被告:「星期日行街冇需要。」
控方:「你唔驚有碎石咩?」
被告:「我返工會有好多地盤要經過。」
(按:控方問題牽強。)
控方:「咁點解唔用證物P12去防曬啊?戴着仲防到曬啦!」
被告:「因為會好異相。」
控方其後繼續追問被告當日戴著P10以防曬,是屬真還是假。

🧷關於印有「光時」的T恤
被告之前作供時提及:「當日我喺休息室除咗衫出去食煙,撈亂咗攞咗同事件黑衫。」
控方:「即係你除衫時係冇着衫?」
被告:「係。」
控方:「咁工友喺你旁邊?」
被告:「唔喺。」
控方:「件衫除咗之後擺咗係邊?」
被告:「喺休息室張長櫈度。」
控方:「背囊都係張長櫈上面?」
被告:「係。」
控方:「咁啱你有工友又除咗件衫放喺櫈上面?」
被告:「係。」
裁判官釐清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兒,被告表示「同事拎咗」。
控方:「你話你見到同事㗎嘛,咁件衫去咗邊?」
被告:「我攞咗件衫就走咗,其實冇留意啲衫。」
控方:「而且你又唔記得自己本身件衫係寫咩白色字?」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繼續追問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裏,被告表示:「其實收工大家都趕住走㗎啦,唔小心攞錯咗同事件衫,同事又係差唔多身型。」
控方繼續質疑為何被告沒有看清楚,被告表示:「咁同事第二日都會見㗎啦。」
控方:「幾時發現撈亂咗件衫?」
被告:「畀警察截查當日發現。」
關於何時取回自己的衣服,被告:「5月26見返同事。」
裁判官問:「佢就畀番佢嗰件你?」
控方:「佢畀番件衫你,你仲係唔記得上邊寫咩字?」
被告:「有咩問題?」
裁判官提醒被告要作答,不要問或反問控方律師。

🧷被告不同意以下控方所指:
▪️「你當時係行緊去銅鑼灣方向」
▪️「你同警察相隔10至15米,你係耷低頭加速咁行」
▪️當天的截查位置是控方在地圖上所指的位置
▪️當時曾回應警員是正在前往銅鑼灣行街
▪️警員問「做咩帶呢啲嘢去行街?」後,被告曾回應「我返地盤冇執袋。」
▪️「我向你指出你有同警察講做地盤嘅」
▪️「我向你指出你當時藏有證物P4-7,係企圖損壞他人財物。」
▪️「我向你指出你背囊裏面帽啊、手套啊、衫啊,係有意圖想參加抗爭遊行之用。」
▪️「我向你指出你戴住P10,係去緊參與抗爭遊行之用。」

📍辯方澄清

關於控方指上次作供時提交的證明文件並不涵蓋案發當日,辯方再呈上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及註冊證的副本(列為證物D1-6),並請被告核對該張過了期的註冊證。註冊證是涵蓋了案發當日。辯方表示知悉上次作供時交予的稅單並不涵蓋案發當日,再次呈上該稅單讓被告確認,及着被告釐清薪金是如何逐日計算。被告形容:「只要拍卡,返工月尾出糧就有」,及交代每日薪金。

辯方再問被告關於工作天的問題,被告回應指至2018年後,基本上每星期會工作六天,辯方:「都係計長散啦,有冇一日唔使返工㗎 ?」,被告表示沒有,及未曾試過有一天「七日通知唔使再返」。被告表示雇主有給予勞工假。被告在2020年5月16日曾收到所屬工程公司寄給他的強積金文件。辯方表示無可否認此文件沒有涵蓋案發日子,被告再次表示找不到。辯方請被告看另一份強積金文件,該文件涵蓋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即涵蓋了涉案月份,遂問了數條問題。裁判官:「我提醒你唔好引導佢作供。」對於辯方的問題,被告表示不太懂得看文件上的數字,亦未曾打過電話詢問有關供款狀況。

辯方澄清被告的薪金收條能夠證明他在所屬的工程公司工作 —— 由2018年開始,被告工作的工程公司一直有發放糧單給他。該工程公司發放支票現金給被告時會連同糧單一同交予。(涵蓋了涉案月份的糧單列為證物D6)控方反對糧單呈堂,原因是被告並非糧單的發出人。裁判官:「但係佢收㗎喎,基礎係佢真係收咗份文件出糧㗎喎。」

(按:被告表示忘記了雇主的名字怎麼寫,裁判官指示以諧音作法庭記錄,最後眾人提議了一些諧音字,裁判官表示「呢個名都幾好」,眾人笑。)

關於被截停搜身時搜出的物品,被告同意辯方複問指該些物品是備用,不同意控方所指「嗰三樣嘢係出嚟抗爭用」。控方:「複問並非畀機會被告重新答主問。」裁判官亦提示辯方需集中在澄清方面去作複問。被告指「嗰啲係自己購買嘅工具用來備用」,表示有時在地盤未必找到所需工具,因此會用自己購買的備用工具。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該些工具很新。(呈上證物 - 剪刀及兩把士巴拿)

辯方問被告剪刀上的痕跡是怎麼造成,被告解釋或許是剪索帶時造成。黑色士巴拿上有凹凸痕跡,被告沒有印象是怎樣造成。銀色士巴拿上亦有凹凸痕跡,被告表示「係扭螺絲擰C帽嘅位置」。裁判官及控辯雙方也仔細查看士巴拿的凹凸痕跡,但眾人找不到該痕跡的位置。裁判官指示須作標記,雙方同意在證物相片上標示。

(按:裁判官提示眾人不要浪費時間,因控方 #熊健民大律師 需趕時間。裁判官:「唔緊要啦,雙方有意見可以喺結案陳辭再講。」)

辯方問被告,關於控方在盤問最後階段曾指被告沒跟警員說自己住在哪裏、及為什麼這些東西會出現於背包裏,被告表示當時沒有對在場警員說過。辯方提示主問的時候被告曾作答:「返地盤冇換到袋。」最後在辯方的追問下,被告表示忘記了。

被告作供完畢。

📍沒有辯方證人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結案陳詞,書面陳辭須於2021年4月27日12:00 前遞交,將於2021年5月28日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08完成向由三女二男組成陪審團作開案陳述

讀出警員8543關耀輝(音)在2019年6月19日錄取的書面供詞*C1*,其中有指2019年5月29日奉命到現場拍攝了32張照片。

1013 研訊主任預備讀出警員8543在2021年5月10日補錄供詞時留意到投影機有失靈情況,法庭現休庭5分鐘。

1025 書記職員們終於成功開著投影轉播系統,表現雀躍ヽ(*´∀`)

1030開庭,讀出警員8543的1頁補錄供詞*C1a*,因昨日被指出口供有錯誤,澄清輸入錯誤,正確日期:2019年6月15日。

1033 呈上警員8543所拍攝的32張現場照片為*C2*

1035 傳召證人警員25893蕭偉傑並讀出其於2020年7月14日錄取的2頁證人供詞*C3*
當日負責在現場描繪環境草圖及拍攝兩系列照片

1041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59張現場照片為*C4*

1043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36張死者財物照片為*C5*,其中筆記本內容寫:「我對呢個香港已經心灰意冷//呢幾個月不斷尋思//都找不出答案和將來//今日我是個人意願//唯獨是政府促成」及一件黑tee印有「I am lost in HONG KONG」

1046 電腦繪製的現場環境草圖


1143 休庭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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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開庭
1207 播放兩段hk01片段
1209 播放兩段now新聞台報道片段
1211 播放on.cc片段
1212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1214由一名相信是在場人士上載至Instagram的片段將在相關證人作供時播放
1215 讀出專家證人供詞*C13*
1222 傳召證人政府化驗師施偉傑
1223 確認連附件共7頁的證人供詞 *C15*
1248 午休,研訊主任透露下午將會讀出由家屬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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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1508 梁手足家屬三人均有2019年8月29日早上出境記錄,之後截至2021年4月18日亦沒有入境香港記錄

1512 三人在2021年4月18至5月4日,並無任何出入境紀錄

1517 「2021年2月25日,某律師行向研訊主任表示沒有收到指示,就此案件代表梁凌杰家人。」

1523 現讀出梁妹妹口供,指兄妹關係一直很好、很融洽。據她所知梁沒有情緒或欠債問題。妹妹接到警方電話,便立即趕到律敦治醫院,到達後得知兄長心臟停頓搶救後宣告不治,現場檢獲遺書及交代了身後事。在兄長離世前並不知道哥哥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32 現讀出梁媽媽口供,梁凌杰與父母姐妹關係一直相處融洽。沒有提及過任何不愉快或尋死念頭,亦沒有情緒問題或欠債問題。當晚收到電話指「...你個仔而家情緒好激動,方唔方便黎律敦治醫院」大約一時左右到達醫院,醫生簡述情況後感到十分傷心。看到遺體後等大家心情稍為平復後才於凌晨四五時回到元朗家中。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40 現讀出梁爸爸口供,爸爸與兒子關係一直都十分良好,之前有事大家都要工作未能面對面溝通,但也一直以電話聯絡或假期時一起飲茶。他之前並沒有提及不開心或尋死念頭。當晚原在家休息,突然收到太太電話,便一同到律敦治醫院。得悉兒子不治後身體感到不適。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

有關背景資料大概如上。

1547是日研訊完畢,明早09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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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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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16 證人聶警司表示當時警察封鎖線外有一男一女希望直接接觸黃雨衣男子,個人不認識他們但知佢地喺邊個:分別是當時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及別稱佔旺女村長的畢慧芬

但因為談判組同事已經展開談判游說工作,若他們不認識對方而且該男女沒有談判受過專業訓練,或會導致事情更複雜(直播員按:人地憎狗你就淨係搵狗去傾;鄺俊宇唔係註冊社工咩,又係同路人,咁....?.?)

1036
問:當時談判過程中男子有沒有提出要求或訴求?
答:冇,當時都係啲政治訴求,撤回逃犯條例嗰啲。
問:係自己聽到呢啲要求或者訴求?
答:有問返談判組同事,都只係啲政治訴求more than佢落返嚟嘅訴求。
問:或者有冇提出過需要去廁所嘅要求?
答:冇,如果有我地一定會安排俾佢

1055此證人作供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