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5/4]
👤林(23) #1103沙田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X,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
🟢押後到2021年4月8日 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5/4]
👤林(23) #1103沙田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X,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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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1年4月8日 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林(23)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 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 判詞速報
🧷 控方案情
被告當日在橋上行走,其後看見PW1 後,他將背包拋進河中,並襲擊了PW1。
🧷 辯方案情
[稍後再作補充]
🧷 案件爭議點
1. PW1 從未見過被告拋任何東西到河面,即使有的話,警察也未有足夠光線去照明。該物件也許是衣服或其他東西。
2. 被告從未襲擊 PW1
3. 事情實情是PW1 襲擊被告,而PW1 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4. 即使被告有襲擊,也只是合法自衛
5. PW1 與被告爭執了數分鐘,經拘捕後PW1 才跟PW3 照向河面
6. 警員們一直使用電筒照著的東西跟警方所撈起的物件是不同的
7. 證物P5 並非水警所錨起的物品
🧷 一對一案件
由於只有PW1 看見被告將背包拋進河中,這是一個一對一案件,法庭會更小心處理PW1 證供。而辯方則不爭議呈堂的汽油彈是法例所指的攻擊性武器的。
🧷 控方證人
控方合共傳召了八名控方證人,全部都是警員,當中包括報稱受襲的警員(PW1)。之後裁判官重覆控方證人供詞以及辯方所盤問的內容。
詳見先前審訊。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 判斷
裁判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被告當日有用頭襲擊警員。被告知道因為自己身上背包有汽油彈,才將背包拋進河中,並進行襲擊行為。
📋 PW1 及 PW2 是迫不得以要使用武力制服被告,即例如抱起他
📋 PW1 有足夠光線觀察水中漂浮物
📋 PW6 撈起的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 PW7 從 PW6 所檢取的就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判詞稍後再進行補充]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現年23歲,現與家人同住。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
第一封求情信來自母親。她表示被告自小已經到教會參加祟拜,並會留意社會所發生的事情。於母親眼中,他是一名心地善良及孝順的人。她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寬鬆處理此案件。
第二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教會牧師。他表示被告自小就想成為健康教練,今次的事件中希望法庭判刑能從輕,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第三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他表示被告的成績雖然不是最標青,不過於學校裏都會聽從指示。他認為被告是一個十分樂觀的青年人,與朋友亦有保持良好的關係,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英文老師。他表示本案經過長時間審訊,而被告亦已經有打算於往後日子做健身教練去生活,希望法庭於本次量刑可以寛鬆處理。
🧷 代表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雖然本次案件涉及汽油,然而當中的容量並不大。即使汽油彈的破壞性很大,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並有使用該物品,於案發途中亦未有從背囊拿取該等物品出來。
另一方面,被告當時有推開警員心口並撞他的前肩,律師代表認為這是不類同行為,而當中的發生時間十分短暫。他案發時的行為上比較溫和,希望法庭能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 判刑
裁判官先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她表示被告所作出及的行為十分嚴重,因此她不會索取社服令報告給予假希望被告人。判監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而刑期亦不會是短期的。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柙。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林(23)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 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 判詞速報
🧷 控方案情
被告當日在橋上行走,其後看見PW1 後,他將背包拋進河中,並襲擊了PW1。
🧷 辯方案情
[稍後再作補充]
🧷 案件爭議點
1. PW1 從未見過被告拋任何東西到河面,即使有的話,警察也未有足夠光線去照明。該物件也許是衣服或其他東西。
2. 被告從未襲擊 PW1
3. 事情實情是PW1 襲擊被告,而PW1 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4. 即使被告有襲擊,也只是合法自衛
5. PW1 與被告爭執了數分鐘,經拘捕後PW1 才跟PW3 照向河面
6. 警員們一直使用電筒照著的東西跟警方所撈起的物件是不同的
7. 證物P5 並非水警所錨起的物品
🧷 一對一案件
由於只有PW1 看見被告將背包拋進河中,這是一個一對一案件,法庭會更小心處理PW1 證供。而辯方則不爭議呈堂的汽油彈是法例所指的攻擊性武器的。
🧷 控方證人
控方合共傳召了八名控方證人,全部都是警員,當中包括報稱受襲的警員(PW1)。之後裁判官重覆控方證人供詞以及辯方所盤問的內容。
詳見先前審訊。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 判斷
裁判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被告當日有用頭襲擊警員。被告知道因為自己身上背包有汽油彈,才將背包拋進河中,並進行襲擊行為。
📋 PW1 及 PW2 是迫不得以要使用武力制服被告,即例如抱起他
📋 PW1 有足夠光線觀察水中漂浮物
📋 PW6 撈起的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 PW7 從 PW6 所檢取的就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判詞稍後再進行補充]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現年23歲,現與家人同住。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
第一封求情信來自母親。她表示被告自小已經到教會參加祟拜,並會留意社會所發生的事情。於母親眼中,他是一名心地善良及孝順的人。她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寬鬆處理此案件。
第二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教會牧師。他表示被告自小就想成為健康教練,今次的事件中希望法庭判刑能從輕,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第三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他表示被告的成績雖然不是最標青,不過於學校裏都會聽從指示。他認為被告是一個十分樂觀的青年人,與朋友亦有保持良好的關係,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英文老師。他表示本案經過長時間審訊,而被告亦已經有打算於往後日子做健身教練去生活,希望法庭於本次量刑可以寛鬆處理。
🧷 代表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雖然本次案件涉及汽油,然而當中的容量並不大。即使汽油彈的破壞性很大,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並有使用該物品,於案發途中亦未有從背囊拿取該等物品出來。
另一方面,被告當時有推開警員心口並撞他的前肩,律師代表認為這是不類同行為,而當中的發生時間十分短暫。他案發時的行為上比較溫和,希望法庭能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 判刑
裁判官先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她表示被告所作出及的行為十分嚴重,因此她不會索取社服令報告給予假希望被告人。判監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而刑期亦不會是短期的。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