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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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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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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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1/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今天主問PW1督察1663劉俊豪完畢,
明天0930續審,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2/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下午審訊:
由於同庭有另一單案件要處理,因此法庭1522才繼續手足案件審訊,結果整日只完成一名證人 PW2 警長58403 呂敬峰(音) 的作供。

明天不早於 0945 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7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7

(盤問非常精彩,但礙於避免未作供證人試圖補充,恕直播員未能在現階段分享)

PW7作供完畢

- 休庭至12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待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文(20) #20200125油麻地
🛑已還押10天🛑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無線電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無牌管有1個對講機。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感化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在還押期間已有深深反省,承諾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上多一封由某運動教練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出願意讓被告長住自己的家,除了會關懷他外,亦會向他傳授正確的價值觀和觀念,讓他未來能貢獻社會及不會重犯。
—————————
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相關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更生中心但適合勞教中心下,法庭需要就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作取捨。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有所反省、認罪、以往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以及別人的支持,認為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可以給予被告阻嚇及更生的目的,故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

📌判刑速報:
控罪(1) 即時監禁1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同期執行,即總刑期5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以待上訴定罪及刑期獲批

-現金1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

📌求情簡述
被告出身小康,憑個人努力勤奮上進考入大學並以一級榮譽畢業,冀考取專業資格以達職業目標,並改善家人生活。感化官評價被告予良好印象及為人正面,是個對社會熱誠年青人。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14天,對他而言相當震撼,亦對考取專業資格有一定程度影響,希望法庭判以較低禁閉式如14天監禁。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薄扶林道是南區主要道路,事發是上班上學時間,堵塞道路行為影響嚴重,亦可造成公眾風險。被告穿黑色裝束,帶有裝備如較剪、𠝹刀及索帶作組合攔杆作障礙物是早有預謀,法庭對此嚴重罪行判刑需具一定阻嚇性。第一項控罪即時入獄1個月,第二項控罪即時入獄5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前覆核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今日作審前覆核。

——————————————————

控方指已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辯方日前向法庭呈交的承認事實為目前控辯雙方同意的版本。

辯方將爭議控罪指涉液體及背囊內物品送交證物房前的證物鏈。

辯方昨日才收到警方提交未被使用材料,發現在警方調查報告中指曾調查大量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但稱與案無關,因而未有列入未被使用材料中。辯方指,被告於當日下午4時50分被截查,而閉路電視片段一直到下午5時,認為片段可能與案相關,希望申請向控方索取有關片段。

控方指警方索取了超過50支閉路電視鏡頭,每段長度超過2.5小時,用以調查當日另一宗超過50人被捕的案件。經檢視後未有拍攝到本案關鍵時間的情況。由於當日商場有超過100名黑衣人聚集,控方立場是沒有拍攝到被告。

辯方將向控方提供儲存裝置,以抄錄超過1TB片段。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待檢視片段,然後再進行審前覆核。

法庭認為7星期押後時間太長,提議先排審期。

辯方不希望排2日審期後需再排期續審,表示可在4星期後再作審前覆核。

法庭指「咁如果你願意7星期減到4星期,我都願意配合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3

📌背景
約2000時,身處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收到指示將衝前至皇后街位置拘捕身穿黑衣示威者。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交界時,見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正制服一名被捕人,於是上前協助。54982向PW8稱被捕人較早前投擲物品,交予PW8後離去,因專注被捕人,不清楚54982之後去向。

📌搜身
有其他警員一同協助上手銬後,帶被捕人到皇后街行人路路旁位置,查證被捕人身份,即A3。隨後對A3搜身,檢取在雙腿膝上配戴的一對黑色護膝,及斜揹袋中的一把𠝹刀、一把萬用摺刀、一3M防毒面罩。PW8稱不記得斜揹袋中有沒有其他物品,只從袋中檢取上述三項。

📌宣布拘捕
因相信A3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A3作出警誡。PW8問A3為何在這裡出現,又問身上搜出的四樣物品和右前褲袋的紅色SONY電話的用途和解釋。其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再次警誡A3。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8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PW8當時並沒有以藏有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3,PW8不同意。

📌搜身
在搜身期間有搜查斜揹袋,在袋中搜出𠝹刀、萬用摺刀和3M口罩,當時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所以沒有檢查過任何外科口罩。
PW8當日亦沒有檢取手袖。

📌「不斷」投擲雜物
54982將A3交由PW8看管時,PW8領略到54982意指A3不斷投擲雜物,但不記得實際句子。
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的證人口供提及54982描述A3行為時寫「不斷投擲雜物」,字眼上與庭上作供不同。在庭上沒有提及「不斷」或「雜物」,PW8不同意作出上述分別是因為不想作供證詞與54982有衝突。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10:30時至20:10:58時
片段中男子為A3,稱身分證已交PW8,但問問題者並非PW8。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8

PW8拘捕A3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是因當天小隊偵緝高級督察 區智健 在西邊街訓示時提及有可能涉及的罪行。

控方覆問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外科口罩
主問時指忘記袋中除被檢取的3樣物品外有沒有其他物品,但在盤問時指出袋中沒有外科口罩,PW8指由於事隔太久,只記得被檢查的物品當時擺放的地方,對於未有檢取的沒有印象。盤問時指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應為沒有印象。

PW8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4承認事實

(15)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在近皇后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制服A4,當時A4面戴著口罩,手戴黑色手袖(P4-1),穿着黑色短袖上衣(P4-2)、黑色長褲(P4-3)及黑色鞋(P4-4),腰上掛著腰包(P4-5)。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將A4交給警員21283 葉桂堯。

(16)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以「參 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

(17)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從A4腰包(P4-5)檢取一個藍色電筒(P4-6)及一張屬於A4的個人八達通。

(18)同日約2220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在葵涌 警署從A4身上檢取一對黑色手袖(P4-1)。

(19)同日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檢取一部WESTON WT-580PLUS黑色無線電收發機連電池(P4-7)。

(20)2019年9月30日,警方將P4-7交通訊事務局測試。10月4日,技術及支援組職員雷志華測試P4-7。11月11日把P4-7交還給警方。P4-7一直由警方及通訊事務局妥善保管沒有受到干擾。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4相片呈堂為P28(D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21張從A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4)(1)-(21)。

🌟開庭期間有人電話響, #陳仲衡法官 要求交出電話或離開法庭。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020大埔 #審訊[4/5]

👤曾(31)🛑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目前進度:
由於本案疑點之一為警方搜查被告車尾箱時聞到的汽油味,控方於庭上進行第二階段嗅覺測試,控方還原證物(42支汽油彈置於一紙皮箱內)被發現時狀態,控辯雙方、法官及被告對紙箱被封及開封的狀態分別進行各長一分鐘的嗅覺測試,控方對紙箱被封及開封時的汽油味濃度分別描述為中及高,辯方描述分別為低及低,法官描述則分別為低及中而明顯。
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將展開辯方案情,被告將有機會進行答辯。

1230退庭

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2/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控方主問警長X (PW1)中:

📌今早重點:警長X對被告及環境的觀察

休庭前,辯方反對警長X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法庭在休庭後表示在考慮辯方反對理由及相關證供後,裁定警長X已對被告人及案發現場環境的認知有基礎,警長X可以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

目前警長X借觀看片段嘗試辨認相信是D1的片中人。

下午續審還需大家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020年2月21日銅鑼灣「和你 lunch」期間,一批手持國旗的巿民走到人群中揮舞,包括被稱為「正義姐」的教師藍雪寶,及後演變成公眾地方打鬥,兩青年以及另兩名疑為建制支持者的中年女子被控。(立場新聞)

同案另外2名被告,即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兩人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

早上法庭先審理審訊撐🐶偽人案件,手足案約10時才開審(辛苦晒門外數位旁聽師要面對一大班生番咁耐)

因應本案D1代表為外籍律師需用英語,而D1有聽力問題,D4需用普通話。本案會以英文審訊,並有安排了多項措施配合。
法庭會為為D1提供即時文字(中文)翻譯,亦會D4提供普通話翻譯。

控方將傳召兩名街外證人及兩隻🐶,沒有警誡供詞,會播放時代廣場的CCTV。

PW1 藍雪寶 作供
由於PW1的助聽器連接了電話,裁判官建議證人嘗試使用法庭提供的助聽協助下作供。休庭嘗試後,證人最終選擇調校好音量後關上電話作供。

PW1作供指她當天因要參與D4主辦的派口罩活動,1245時到達D4於銅鑼灣羅素街8號的辦工室。PW1因於辦工室內聽到街上傳來的嘈雜聲,便從窗口觀察時代廣場空地位置的情況…

PW1作供期間一度只以「光時」二字回應控方問題,及後PW1再向裁判官問講唔講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裁判官回應指證人在作供期間可以就所見所聞回答。法庭翻譯以 Liberate Hong Kong 作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英文翻譯。

由於法庭下午有另外兩單案件需處理,本案下午審訊延至3時。

1554 開始下午審訊

整個下午審訊都是播放時代廣場當日CCTV並由PW1講解受襲經過


1632 控方對PW1的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明早10時繼續。

退庭前PW1向裁判官發問,她想知道為何提交了影片卻未有於庭上播放。裁判官表示該部分應由控方處理,並提示證人今日作供完畢可以離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主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駐守機動部隊訓練隊
案發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4

🌟#1112大埔 案中 駕駛鋭武裝甲車聲稱被阻礙入中大

📌背景
當天約1900時與其他警員在西區警署外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期間有示威者到堵路,PW9三次被由前方示威者投擲的石頭打中腳部。
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時,PW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行人路位置,接到指令需要和其他畜龍快速推進以驅散示威者,有機會的話便進行拘捕。於是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皇后街電車站,約「蓮香居」外位置開始快速推進。

📌快速推進
PW9在街道圖P62標示最後一次推進時的位置,呈堂為P62_PW9_001A(PW9標示在行人路上)。起步後兩次改變步速,速度越來越快,第二次改變步速位置是在電車站中間偏東,以紅色在P62上標示,以藍色直線標示最接近PW9的一排示威者。

📌接觸A4
跑到皇后街時,看見一人面向天躺在地上,頭部向德輔道西東行線、腳部向皇后街,於是上前處理。在P62上以藍色交叉標示躺在地上的位置,並在旁邊用火柴人表示頭和腳的方向,分別呈堂為P62_PW9_002和P62_PW9_003。
當時男子頭戴黑色頭盔,款式類似警方及護衛用的防彈頭盔,眼罩、口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並戴長手袖。

當天見到的黑色頭盔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眼罩為透明有橡筋帶,確認與臨時證物PP4-9同款,口罩類似N95款式,三角形凸起,並非外科口罩。

PW9看見個人躺臥在地,指示他轉身,面向地下,雙手放在背後,PW9再用膠索帶扣住他雙手。其後一個軍裝警員「21238」到場協助。

在錄取口供觀看錄影片段認人時,曾在截圖上標示拘捕警員及被捕人,為口供附件一。在截圖上標示「21283」,PW9指剛才稱「21238」時講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1228九龍灣 #保釋申請
#非法集結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
還押原因: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

========
以下是被告未來的審訊日程: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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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繼續由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負責。
(按:小白臉乃是事實陳述,客觀描述,如果被報道者本人唔喜歡,可聯絡我們刪去,多謝支持直播台)

陳慶偉法官甫開始便問辯方陳詞是否與 2021年1月6日於杜麗冰法官席前一樣。

辯方指由於曾轉換法律代表,所以未能完全掌握。後指,由於現在已經是審訊進行中,所以有環境轉變下申請是次保釋。

陳官認為審訊開始,並不代表有任何情況改變。在一樣的陳詞一樣的被告人一樣的案件,是沒有任何改變的。

保釋申請被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刑事損壞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
參考上回裁決

辯方表示更生報告的內容已經和被告解釋清楚,被告也明白。報告正面,被告自讀書參與了不少活動,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對是次事件深有悔意,明白不應用這種方式表達意見。

辯方表示因報告正面,被告也初嘗牢獄之苦,希望法庭能夠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

法庭表示,考慮了案情,聽取了辯方的求情及更生報告的內容後,知道被告的紀錄良好。然而破壞公共設施,對車輛、行人都會有影響,一旦有車輛剷上行人路,會有意外發生,故此必定是監禁式懲罰。

基因考慮了各種因素,不論以案情的嚴重性,還是報告中被告一直否認控罪的態度,加上審訊後才定罪,所以不適宜為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被告更生中心‼️‼️

(按:同庭尚有另一單審訊,希望各位旁聽師繼續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
#1013牛頭角

👤雷(33) 🔴已還押10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
第二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有部份證人作供內容從缺)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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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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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

申請刑期及定罪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保釋金$20000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金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何(63) 🛑服刑中

控罪: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背景:於本年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定罪被判處監禁5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拒絕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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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上訴文件仍未完整地提供給申請人

被告至今已服刑78日,而其量刑以9個月為起點(扣減刑期後為5個月即時監禁)。

陳官不認為這是問題,只是3分之一的刑期

(辯方要求播放2條當時片段,1條是有人叫喊申訴但只影著防暴警員無所事事行黎行去的片,1條是金鐘站cctv,以觀看當時現場環境的實際情況)

上訴理由:
1. 該控罪重點在於如何有意圖激發在場周遭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單只看其個人的行為

2. 觀看現場環境,其實在現場周遭的人,是和平的,沒有暴力事件的發生

陳官回應,呢個爭議已經在裁判官席前全面地考慮,並在其判詞中充分反映。

申請人律師續道:
3. 在其判詞中採納了控方證人的說法,但必須指出的是,當時從來沒有任人有違法的行動 或 嘗試進行違反行為。

陳官回應在片段中顯示被告說詞有殺警言詞,已經是犯罪。事實上,當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或是九龍旺角,都有不同的事件發生。當日香港是十分混亂。當日有超過100人在美領聚集走黎走去。這是事實背景,不能忽視,法庭不是離地的地方。

申請人律師表示,被告所說的只是口號,就好似「美軍登錄香港」,唔係真實發生的事。而香港其他地方發生嘅情況,不是在控方論證過程中有出現,不應以此為考慮。

申請人提出案例 庾家駒案,雖然這是非法集結,但.......(直播員英文差,聽唔切,歡迎補充)

陳官表示不能認同,被告呼籲別人去殺害某人,這已是激發別人施行暴力,特別是其不斷重覆去呼籲別人去殺害警員。
(陳官嘆氣~)

申請人律師再指出在裁判官的判詞中,部份是沒有證據來支持的。

陳官表示不同意,其曾處理同日的旺角案件。

申請人律師唯一反駁是裁判官就該宗案件應只考慮該宗案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陳官斥上訴期間申請保釋要有合理理由,而非任何理由。陳官認同當時現場周遭的人沒有暴力事件,但不代表其說話沒有影印他人,亦不認為被告當時所說的是「joking」。

申請人律師認為即使申請定罪上訴失敗,仍會有刑期上訴,但現時尚未有上訴的時序。即使定罪不能推翻,刑期上訴仍有空間得直,屆時,可能被告已完成其刑期。

陳官表示兩者上訴都須經同一測試,沒有其他回應。

控方表示將採納其書面陳詞,並指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控罪條件,並作出決定。

關於刑期,本案與庾家駒案的情況不同。
(直播員再次聽唔清楚同庾家駒案有關嘅情況,抱歉,歡迎補充)

陳官看罷影片,聽畢陳詞認為沒有合理理由來支持定罪及刑期上訴。

結果:上訴期間保釋申請被拒

按:直播員英文真係好差,如有錯漏還望各位補充提醒。唔好意思。

完庭時,有旁聽師支持被告,被告揮手示意,雖然憔悴,但尚算精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2/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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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摘要
PW1督察1663劉俊豪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追捕D3係因為佢用電筒阻礙到警方工作,令警員望唔到前面做緊乜嘢,而佢對眼亦有刺痛感覺。辯方指出警方在反修例事件中,不時都用強力電筒照射市民、記者。 劉俊豪指「無一d咁嘅電筒去做d咁嘅效果」

郭:即係嗰d電筒唔係常規嘅裝備嚟嘅?
狗:因為不斷有新嘅裝備,嗰d款式多到我都唔能夠認知得到。
辯:知唔知用強光電筒照人,係警方嘅一貫做法?
狗:事發後見傳媒報導知有用電筒,但照咗去邊就見唔到喇。

唔同意本身並非犯法嘅行為。想佢停止嗰個行為。用鋼珠射

I notice a male wearing grey mask later known as AP1 。但琴日又話「因電筒強度非常高,眼睛因被強光照射而感到刺痛」強光有無影響到你嘅觀察?我向你指出,所謂D3開電筒嗰一刻,你係睇唔到佢衣著特徵[不同意]

答:係今時今日嘅環境,要好仔細咁睇先分到,睇裝束、身材未必分辨到係男定女。

辯方案情:
現場的胡椒噴霧令地面濕滑,因此D3只是跣低,並非因D3掙扎令警員跌低。D3被警員㩒係地,令佢面部掂到地上的胡椒噴霧,掙扎只係想撥走面上的胡椒噴霧,D3的「阻礙」屬於自衛的行為,以對抗警員不合理的武力,被月餅罐硬物接觸面部。

而且,D3被㩒係地之後根本嚟唔切反應,更加無好似你咁講「想企起身」。警員沒有指示D3應該如何配合,加上D3雙手被反鎖,完全無支撐點佢要配合都好難。佢又唔會知你想佢點配合。可以向被告作出指示,帶到站長室,拖行被告並不合理,超越合理武力。

📌下午摘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PW2 SPC34919作供,隸屬鐵路總區東鐵線第一小隊,當日16:45在烏溪沙至大學站開始當值。(中略) 大概21:45於沙田A出口附近見到一男子著黑衣黑褲,正在搞入閘機旋轉桿,不斷轉動,於是上前制止。

而出口外大概有50人叫囂,因此通知電台支援。

當時連同劉督察大概有4名🐶逗留到22:15就由劉督察帶隊回站長室。期間有一名警員8943報稱因被雷射光照射感不適,自行行上救護車,期間不斷有白光和雷射光照射。

行到站長室外已經見到劉督察制服另一名男子,但先前發生的事並不知情。

(於站長室外?)「on guard」時見到一班人沖往盧幫板。警員用兩分鐘制服後將疑犯帶回站長室。示威者用雨傘和鐵桶擋住站長室的門,之後亦有人用滅火筒噴煙。

2317-2335 站長室外,D3被PC52286上手扣
2335 盧幫板指D3當時右手手腕有電筒,並用雷射光照射幫板。制服過程中「拗」幫板的手。
2345 宣布拘捕D3,拘捕時D3表示明白,無野講。
PW2與SGT3519、SPC48677陪同D3上救護車。於站長室外拆除D3的電筒,於救護車上拆除D3的背囊

0025 到達威爾斯親王醫院
0045 於急症室15號房外搜查背囊,發現一支金色雷射筆(P31)一支黑色雷射筆(P32) 同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警誡。
之後搜出一張八達通、一部iphone x、一部iphone xs、一件黑色外套、綠色短袖衫、一件灰色短袖衫。
案發時手上戴著勞工手套及手袖(P41P42)手袖於醫院被除下但PW2不知情。上述證物交給DPC45760。
-主問案情完畢-

📌D3辯方盤問摘要
當時大概有4-5個黨鐵職員在場
2335 匯報時D3坐在PW2右邊,連同D3在內站長室外約有10人
2340 作出拘捕

D3被滅火筒噴到後成身都係粉並有咳嗽,於救護車時得悉身份。 PW2無留意救護員如何替D3治理。救護車上有SGT3519 SPC48677 D3 PW3及2個救護員。
PW2一直保管著D3背囊直到威院,交接證物時有與DPC45760交代過每一樣物品。

PW2不同意:
- 未於站長室前不能夠確定背囊有否收到干擾
- 兩支雷射筆是在沙田站現場撿取
- 曾對DPC45760表示證物是在沙田站撿取,表示雷射筆是射劉督察的證物

PW2同意於事後補錄警員記事冊並加簽。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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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9

(覆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PW9 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訊[3/8]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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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及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早前已完成PW2主問。
控方申請補問,D5辯方律師反對控方續問,因P81 (某人的身份 證) 已呈堂,可由法庭判斷辨認身份。控方希望詢問警員後link up到被告和身份證的關係,屬身份證供。
基於辯方尚未開展盤問,控方申請與案情相關,法庭批准控方補問,唯請控方嚴守非引導式發問。

📌主問
PW2稱與D1有一隻手距離,後稱不足一米,大約五十厘米距離。他見到D1轉面時光線充足,能夠看清被告面部。由捉到D1,到檢查身份證,時間約半個小時。不記得D1面部,但記得眼神及嘴部。當時D1袋內有另一人的身份證,是沒有被噴霧噴中、沒有被捉住衫尾的人,後來知道是D2。

當時PW2從天台追到五樓停車場,首次見到D2。D2轉身對住PW2,PW2見到他面部一秒,當時光線充足,沒有阻隔,相距60-70厘米。因D2是處於眾人的隊尾,所以記憶猶新。P81 (身份證)上的照片同D2容貌相同。

📌D1辯方律師盤問
PW2:見到有可疑男子上3號樓梯,其中一名男子攞住方形鐵罐,當時沒有懷疑是否白電油。之後4號樓梯有光照射出來,並有喧嘩聲。於是幫板叫咗幾隊人增援,有十多人到場。廖總督察曾訓示有人鼓吹行動,不記得有否提及易燃物品或其他訓示內容,不清楚其行動是否「光復上水」。

[由於證人作供聲線較細,考慮法庭防護措施後,邀請證人除下口罩繼續作供。]

PW2:訓示行動內容是一隊人上天台截查或拘捕可疑人士,由地下沿4梯衝上天台。身後有超過4個但不肯定有否10個同事跟隨,眾同事與我相距約15米,我和沙展拋離了其他隊員。不知道為何沙展先跑,跟沙展距離全程保持一米,沙展到達平台時,在我正前方距離一米。

沙展一腳踏上平台,在證物相的右邊(一條欄杆)於我正前方。及後聽到「聽朝我地啲釘就可以吉爆啲軚」沙展走往左邊。聲音距離3-5米,環境漆黑,不知人群分佈。只記得有這句說話,但不記得其他對話,亦沒有聽到回應。聽到這句說話時,隊員未到,平台上的人應沒有人發現他,但見不到平台的人有否背對自己。

及後衝前至人群,沙展表露自己身份後,人群用手機燈照一照就拔足奔跑,在我及沙展面前跑到4梯,我從後追,並噴黏性泡狀胡椒噴劑。同意噴後會嗱、看不見東西、但不同意會導致呼吸困難,訓練時有被噴到鼻也沒有呼吸困難。受訓時知道需要用清水清洗。

有兩個人跑到3梯,不知有沒有人向其他梯逃走,但在停車場望去5梯時沒有發現其他人,所以認為其他人是在4號梯離開。

PW2沒有寫任何調查報告,因為沙展寫了及上級沒有要求他寫,惟不清楚沙展是否第一個作文字記錄的人。

🟢關於記錄及記事冊
PW2的警員記事冊中,涉案最早的紀錄是0130,最遲是1540。12月9日補寫的10頁警員證人口供,亦非即時寫。於當日寫了2-3小時,由12時開始寫供詞,於同日1530,將證物交給其他同事。PW2同意同日有其他工作,在11點收證物,12點開始寫,1500左右接收證物並記錄在內。同意在寫口供時,有其他警員加入處理證物,期間有提及物品屬於哪個被告。PW2指口供憑記憶寫,期間有同沙展58105討論相關細節,如時間、地點。

辯方指出沙展的書面供詞指自己同PW2一同上2梯,但沙展在法庭上宣稱在4梯上去。

PW2被指派為證物警員,是次上庭前沒有睇口供紙,稱因為記事冊比較準確。5年內曾作過一次供,但不知可以看供詞。

🟢回到事發過程
噴完胡椒後,PW2給紙巾PC7030及PC11473,因有兩位被告被噴中(其中一個是D1),之後就走到樓梯巡邏。PW2不清楚兩名警員及被捕人士在做甚麼,亦不知道他們是站或蹲著,PW2稱只負責留意週遭的事物及有否構成危險,所以沒留意被告。

PW2重看自己10月9日證人口供頁3行3:「我向警員7030及11473表示我向AP1及AP2噴胡椒,待2人冷靜後,我同7030,11473為二人以清水清洗臉部,及後我去天平邨停車場。」但PW2在昨天和今天的口供中均無提及,辯方律師質問因為這情節沒有發生,PW2否認。及後在警員記事冊頁41,尾5行發現同口供內容一樣。

PW2同意由4號梯上去天台最直接,但承認有一定危險性,因為不知有否危險品、現場人數、有冇人睇水等,其危險遠超1-3號梯。當隊員未到時,沙展已表露身份,PW2擔心有危險,目送他們逃走,沒有叫他們「停低」也沒有行動上截停,沒有拘捕也沒有見到沙展拘捕任何人。

D1辯方律師指出案情:
1.PW2無聽過「吉爆軚」
2.PW2不是在4號梯 (補充:沙展口供稱由2號梯進入)
3.無人提供過清水給被告。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1. 當天光線不足以讓PW2認到被告,停車場在警方到場後才開燈
PW2不同意。

2. 辯方指PW2 2016年才加入警隊,資質尚淺,是否不會做戰略考慮及政策。PW2不同意,但同意在高級人士同場時,不做戰略考慮及政策,同意行動當日基於命令做搜證及證物警員,PW2稱當日不是受令跟隨警長上天台,是自願跟隨警長。

3. PW2觀察人群每次分批有2-4人上停車場,0210時,有超過10個便裝到場支援,不記得有沒有軍裝。辯方指PW2在口供紙第15段中及到上水小隊,重案2隊,反黑1隊,巡邏梯隊及突發事故應變小隊,質問是否供詞有錯,PW2解釋:當時見到便裝到,後來才知道軍裝有五隊人到,但不在視線範圍。

PW2同意有最少三個便衣同事跟隨上樓,但不記得身份是否屬於TFSU或STS... (裁判官及律師庭上有讀出英文簡稱的全名,以協助PW2了解及確認,惟PW2 表示唔識英文,陳手足笑了)

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