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案情:
2019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背景:
疑在駕駛「家長車」義載示威者時被捕。
(摘自白粉)
控方申請押後以轉介文件❗️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案情:
2019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背景:
疑在駕駛「家長車」義載示威者時被捕。
(摘自白粉)
控方申請押後以轉介文件❗️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祝 (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及康達徑交界管有一個士巴拿。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被告和其他人從理大方向接近註冊處,PW1為女性搜身,2030分搜查被告背包,搜到士把拿。被告亦沒出示身份證明物件,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沒遵從指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守行為24個月⭕️
自簽$2000
不得干犯同類案件
證物1-2充公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祝 (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及康達徑交界管有一個士巴拿。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被告和其他人從理大方向接近註冊處,PW1為女性搜身,2030分搜查被告背包,搜到士把拿。被告亦沒出示身份證明物件,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沒遵從指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守行為24個月⭕️
自簽$2000
不得干犯同類案件
證物1-2充公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謝 (2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申請押後索取警冊記事冊
下次不會再有押後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完咗祝手足後,走咗半個庭嘅人😊)
#鄭念慈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謝 (2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申請押後索取警冊記事冊
下次不會再有押後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完咗祝手足後,走咗半個庭嘅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47名人士由理大步行向加士居道的防線,之後被截停,當中包括被告,被告被以暴動罪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守行為24個月⭕️
自簽$2000,訟費$500
充公2條膠條
(🟢仲有李手足的案未完‼️咪走晒啊‼️)
#鄭念慈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47名人士由理大步行向加士居道的防線,之後被截停,當中包括被告,被告被以暴動罪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守行為24個月⭕️
自簽$2000,訟費$500
充公2條膠條
(🟢仲有李手足的案未完‼️咪走晒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2/1]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此前已遞交了書面陳詞,控方打算陳詞時被裁判官提醒被告選擇了不作供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需要時間閲讀,因辯方的書面陳詞引用的典藉甚多。控方表示已閲讀,不需押後。控方打算陳詞,指不會重複法律原則,將直接跳至案情。裁判官此刻提醒控方既然被告選擇不作供,「呢啲係上訴昭嘅grounds 嚟喎,你係咪想take 呢個risk?」。裁判官指有關於案情分拆的部份她不會閱讀,只會閱讀分拆部份前的內容。
📌辯方重點陳述書面陳詞的內容
🧷引用案例解釋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
就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辯方沿用了梁天琦的案例中由不同法官共同同意的定義。(書面陳詞第3 段)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連同2 個或以上人士一起集結,此為最重要的元素,因為後續的其他元素都是建基於此一點再作決定。有3 個或以上人士共同集結,才能繼而去判斷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之後法庭才可以判斷他們的共同行為,而共同行為有否作出條例下的訂明行為。
梁天琦的案件在上訴庭中曾引用梁國雄的案例去解釋非法集結的元素。首先,在非法集結內作出的行為,上訴庭指着眼點並非只關於集結在一起,假設如果只有一人作出相關行為,並非屬於非法集結。即使有三人或以上,法庭亦要確保此些行為中有相關關連性,才能定罪。
🧷本案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反映當時被告是隻身一人:
辯方指出關於集體性質,本案中控方其實主要依賴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二人的證供均難以證明被告於該位置曾與2 人或以上人士集結在一起。辯方就此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作總結 —— 不論是PW 1 還是PW 2,他們二人是何時第一眼見到被告呢?簡單來說,PW 1、2 對於在彌敦道周大福的行人身份是不知道的,但他們均確認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只有一個人,身旁沒有其他人。其中一位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指出是於證物D1(2) 相片中的解款車位置看見被告。其實PW 1、2 均不知道被告此前處於甚麼位置。因為周大福外的人群散去後,他們才第一眼看到被告。
🧷PW 1、2 看到被告前,被告身處何方或正做甚麼無從得知:
於3月1日 01:10 當PW 1、PW 2到達現場時,看見約30人在叫囂,警方遂發射3 發胡椒球彈,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能指出被告曾在該位置集結,而且對於被告是否知道上述位置其他人的行為亦是無可得知。辯方指這正是上訴庭指出的非法集結之元素。法庭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斷定被告與此30 人集結,亦沒有事實基礎去裁斷被告有參與其中。
🧷當時的現場環境 —— 市民可隨意走經該處:
關於證供,PW 1、2 亦坦言他們當時難以區分誰在進行集結及誰是普通過路人。而且PW 1、2 確認當時警方沒有封路,途人可自由行經。對於港鐵旺角站C1 出口有否開放,兩位警員均不肯定。PW 2 亦坦言當時除了聚集的人群以外,也有很多其他人士經過;亦承認當時周大福外的人群其實遮擋了他的視線,因為當時警員身處在對面馬路的恒生銀行外,相隔了四條行車線。PW 2 在作供時亦說不排除被告只是路徑該位置。
除此,法庭亦應該從證物及證供知悉當時的環境是十分擠擁。PW 1 亦於作供時形容當時人多、擠迫、甚至有些行人被擠出馬路。PW 2 亦曾形容周大福外的行人路十分狹窄,以他那個30 人的小隊來說,他確認該位置難以容納他和他的隊員。
🧷警方曾發射胡椒球彈,或令市民爭相走避:
關於胡椒球彈落點位置,會令周大福一帶的人士受到眼部及氣管的刺激,PW 1 亦指出胡椒球彈爆破後會散發刺激的粉末出來。而PW 1、2 均不能確定時間,難以排除被告只是行經該處而受這些胡椒球彈影響。而且,不論人群在散開前或散開後,兩位控方證人的口供亦難以將被告人與集結扯上任何關係。
🧷關於其他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本案中的控方證人看不到被告之前身在何方及做了甚麼:
(書面陳詞第2 頁)關於其餘控罪元素,法庭必須證明被告是參與了集結才可看後續這些元素,如共同目的。(書面陳詞第79 段)再次引用梁天琦的案例,指作出訂眀行為亦有其他可能性。關於作出訂明行為,考慮之先,法庭必須認定第一非法集結,繼而第二共同目的。否則法庭沒有事實基礎去斷定。引用區域法院其中一宗案件,指出沈小民法官就案例的分析正正與本案相似。沈小民判詞中第150 至154 段,指被告出現於非法集結的現場中是否能讓法庭斷定被告有參加集結。但是該案中有人逃軼,亦有人真的集結在一起並作出相關訂明行為。
就本案而言,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看到被告人在被警員看見之前身在何處及做了什麼。這正正切合沈小民案例所說的非法集結前有什麼行為鼓勵到後續事件發生。
🧷總結重點,被告被警員看見時的行為:
PW 1、2 的口供有不一的地方。PW 1 作供時指出被告是急步走向他所屬的小隊,並以粗言穢語叫囂。而PW 2 則形容及確認被告只是步行,「盤問中直指是行吓停下」。撇除被告的走路模式,PW 1、2 確認了被告當時是自己一個人在行走,附近沒有任何人。當然,說粗口時也是沒有人在附近。另外,PW 2 憶述當時作出會發射胡椒球彈的警告後,被告是以「大字形」的動作舉高雙手,而手上沒有任何東西。PW 2 亦形容當時被告是步向匯豐銀行的方向,並確認被告是非常接近行人路。
🧷PW 1、2 的證供反映被告可能只是想前往較安全的地方:
被告當時自己一人,實難以證明曾集結於該位置,更難證明有共同目的的元素。兩位控方證人自己亦有以下共同的觀察,由他們到達直至拘捕被告時,警方並沒有對該路段進行過任何封鎖,亦沒有禁止市民行經該處,警方亦沒有指示任何市民遵從指定路線或方向離開。由證供可見,亞皆老街匯豐銀行對開的行人路沒有任何集結情況,與周大福那邊對比起來是較為安全,但需留意周大福那邊亦沒有封路。而且,兩位控方證人亦坦言當時沒有詢問被告打算前往哪裏,只知道他是向匯豐銀行的方向步行。其實當時被告只是想向更為安全的地方前進,此亦是兩位控方證人均確認沒有任何集結發生的匯豐銀行一帶。
🧷警員截停被告時被告的反應:
兩位控方證人亦確認當時被告的反應是十分錯諤,亦曾詢問PW 2:「你拉我咩?」。關於單純說粗口的行為,根據公安條例,有關擾亂秩序的行為需視乎該行為是否帶有威嚇性及侮辱性。引用梁天琦的案例,單純一句粗言穢語而沒有進一步的行為、沒有實質威嚇的説話,而且沒有更進一步的行為,事實上不會構成以上的行為類別。
希望法庭可考慮… 裁判官:「Mr. Wong 不用重複又重複啦,講咗好多次啦。」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在辯方律師陳詞的中段,庭內傳來頗大的鼻軒聲,辯方律師亦曾一度望向觀眾席。正當保安大為緊張地查看公眾席的人士,有市民指向了正在犯人欄中睡着了的男警員。直播員認為保安們應立即叫醒該警員。)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2/1]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此前已遞交了書面陳詞,控方打算陳詞時被裁判官提醒被告選擇了不作供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需要時間閲讀,因辯方的書面陳詞引用的典藉甚多。控方表示已閲讀,不需押後。控方打算陳詞,指不會重複法律原則,將直接跳至案情。裁判官此刻提醒控方既然被告選擇不作供,「呢啲係上訴昭嘅grounds 嚟喎,你係咪想take 呢個risk?」。裁判官指有關於案情分拆的部份她不會閱讀,只會閱讀分拆部份前的內容。
📌辯方重點陳述書面陳詞的內容
🧷引用案例解釋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
就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辯方沿用了梁天琦的案例中由不同法官共同同意的定義。(書面陳詞第3 段)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連同2 個或以上人士一起集結,此為最重要的元素,因為後續的其他元素都是建基於此一點再作決定。有3 個或以上人士共同集結,才能繼而去判斷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之後法庭才可以判斷他們的共同行為,而共同行為有否作出條例下的訂明行為。
梁天琦的案件在上訴庭中曾引用梁國雄的案例去解釋非法集結的元素。首先,在非法集結內作出的行為,上訴庭指着眼點並非只關於集結在一起,假設如果只有一人作出相關行為,並非屬於非法集結。即使有三人或以上,法庭亦要確保此些行為中有相關關連性,才能定罪。
🧷本案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反映當時被告是隻身一人:
辯方指出關於集體性質,本案中控方其實主要依賴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二人的證供均難以證明被告於該位置曾與2 人或以上人士集結在一起。辯方就此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作總結 —— 不論是PW 1 還是PW 2,他們二人是何時第一眼見到被告呢?簡單來說,PW 1、2 對於在彌敦道周大福的行人身份是不知道的,但他們均確認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只有一個人,身旁沒有其他人。其中一位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指出是於證物D1(2) 相片中的解款車位置看見被告。其實PW 1、2 均不知道被告此前處於甚麼位置。因為周大福外的人群散去後,他們才第一眼看到被告。
🧷PW 1、2 看到被告前,被告身處何方或正做甚麼無從得知:
於3月1日 01:10 當PW 1、PW 2到達現場時,看見約30人在叫囂,警方遂發射3 發胡椒球彈,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能指出被告曾在該位置集結,而且對於被告是否知道上述位置其他人的行為亦是無可得知。辯方指這正是上訴庭指出的非法集結之元素。法庭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斷定被告與此30 人集結,亦沒有事實基礎去裁斷被告有參與其中。
🧷當時的現場環境 —— 市民可隨意走經該處:
關於證供,PW 1、2 亦坦言他們當時難以區分誰在進行集結及誰是普通過路人。而且PW 1、2 確認當時警方沒有封路,途人可自由行經。對於港鐵旺角站C1 出口有否開放,兩位警員均不肯定。PW 2 亦坦言當時除了聚集的人群以外,也有很多其他人士經過;亦承認當時周大福外的人群其實遮擋了他的視線,因為當時警員身處在對面馬路的恒生銀行外,相隔了四條行車線。PW 2 在作供時亦說不排除被告只是路徑該位置。
除此,法庭亦應該從證物及證供知悉當時的環境是十分擠擁。PW 1 亦於作供時形容當時人多、擠迫、甚至有些行人被擠出馬路。PW 2 亦曾形容周大福外的行人路十分狹窄,以他那個30 人的小隊來說,他確認該位置難以容納他和他的隊員。
🧷警方曾發射胡椒球彈,或令市民爭相走避:
關於胡椒球彈落點位置,會令周大福一帶的人士受到眼部及氣管的刺激,PW 1 亦指出胡椒球彈爆破後會散發刺激的粉末出來。而PW 1、2 均不能確定時間,難以排除被告只是行經該處而受這些胡椒球彈影響。而且,不論人群在散開前或散開後,兩位控方證人的口供亦難以將被告人與集結扯上任何關係。
🧷關於其他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本案中的控方證人看不到被告之前身在何方及做了甚麼:
(書面陳詞第2 頁)關於其餘控罪元素,法庭必須證明被告是參與了集結才可看後續這些元素,如共同目的。(書面陳詞第79 段)再次引用梁天琦的案例,指作出訂眀行為亦有其他可能性。關於作出訂明行為,考慮之先,法庭必須認定第一非法集結,繼而第二共同目的。否則法庭沒有事實基礎去斷定。引用區域法院其中一宗案件,指出沈小民法官就案例的分析正正與本案相似。沈小民判詞中第150 至154 段,指被告出現於非法集結的現場中是否能讓法庭斷定被告有參加集結。但是該案中有人逃軼,亦有人真的集結在一起並作出相關訂明行為。
就本案而言,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看到被告人在被警員看見之前身在何處及做了什麼。這正正切合沈小民案例所說的非法集結前有什麼行為鼓勵到後續事件發生。
🧷總結重點,被告被警員看見時的行為:
PW 1、2 的口供有不一的地方。PW 1 作供時指出被告是急步走向他所屬的小隊,並以粗言穢語叫囂。而PW 2 則形容及確認被告只是步行,「盤問中直指是行吓停下」。撇除被告的走路模式,PW 1、2 確認了被告當時是自己一個人在行走,附近沒有任何人。當然,說粗口時也是沒有人在附近。另外,PW 2 憶述當時作出會發射胡椒球彈的警告後,被告是以「大字形」的動作舉高雙手,而手上沒有任何東西。PW 2 亦形容當時被告是步向匯豐銀行的方向,並確認被告是非常接近行人路。
🧷PW 1、2 的證供反映被告可能只是想前往較安全的地方:
被告當時自己一人,實難以證明曾集結於該位置,更難證明有共同目的的元素。兩位控方證人自己亦有以下共同的觀察,由他們到達直至拘捕被告時,警方並沒有對該路段進行過任何封鎖,亦沒有禁止市民行經該處,警方亦沒有指示任何市民遵從指定路線或方向離開。由證供可見,亞皆老街匯豐銀行對開的行人路沒有任何集結情況,與周大福那邊對比起來是較為安全,但需留意周大福那邊亦沒有封路。而且,兩位控方證人亦坦言當時沒有詢問被告打算前往哪裏,只知道他是向匯豐銀行的方向步行。其實當時被告只是想向更為安全的地方前進,此亦是兩位控方證人均確認沒有任何集結發生的匯豐銀行一帶。
🧷警員截停被告時被告的反應:
兩位控方證人亦確認當時被告的反應是十分錯諤,亦曾詢問PW 2:「你拉我咩?」。關於單純說粗口的行為,根據公安條例,有關擾亂秩序的行為需視乎該行為是否帶有威嚇性及侮辱性。引用梁天琦的案例,單純一句粗言穢語而沒有進一步的行為、沒有實質威嚇的説話,而且沒有更進一步的行為,事實上不會構成以上的行為類別。
希望法庭可考慮… 裁判官:「Mr. Wong 不用重複又重複啦,講咗好多次啦。」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在辯方律師陳詞的中段,庭內傳來頗大的鼻軒聲,辯方律師亦曾一度望向觀眾席。正當保安大為緊張地查看公眾席的人士,有市民指向了正在犯人欄中睡着了的男警員。直播員認為保安們應立即叫醒該警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播放RTHK片段
由05:15:12至05:15:50
片段中05:15:41時,有畜龍猛力掌摑及腳踢被制服在地的被捕人
PW7辯駁為幫被捕人除口罩及沖洗,口罩除下後掉落在地(按:證物表中未見有檢取口罩)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7
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播放RTHK片段
由05:15:12至05:15:50
片段中05:15:41時,有畜龍猛力掌摑及腳踢被制服在地的被捕人
PW7辯駁為幫被捕人除口罩及沖洗,口罩除下後掉落在地(按:證物表中未見有檢取口罩)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7
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答辯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東港鐵站往紅磡港鐵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黃色剪鉗。
🔴🔴🔴🔴認罪🔴🔴🔴🔴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2019年11月18日早上1108時,鐵路警區警員PW1見被告黑衣裝扮,躺在路軌。其後被搜出望遠鏡,手套,macbook, 4枝USB, Iphone等物品。被告指他於早上1000離開理大,再步行到路軌,但拒絕披露何時進入理大,如何走進路軌,被捕後保持緘默。
=========================
求情:
案發25歲,現年27歲,是地盤測量師,與家人同住。
是次案件與理大有關,被告得知理大有很多年輕學生被困,所以放工去看需不需要支援,但沒接近暴力衝突的地方。
第二早,被告在校園找到地方進入路軌,身上搜出的主要是個人物品,例如電腦,電話,至於鎅刀剪刀只是文具。
剪鉗是在理大裏拾到,看有沒有需要用的時候,剪鉗可以剪細小物品 。鄭念慈質疑不知有甚麼用的話,為何要撿取,辯方解釋指以備不時之需。
此案案發於一年前,期間沒加控
其他控罪,被告有好好遵守保釋條件。
呈上3封求情信。
第1封由僱主寫,被告品性良好。中學畢業就工作,但沒放棄學業,有去夜校,學業亦算成功,有持續讀下去,亦有將來的夢想。
第2封由某家人寫,被告品性良好。因為家人身體不好,只能從事微薄工作,所以被告擔任家庭支柱,薪金優先交給家庭,剩下的用作自己學費🥺
第3封是自己寫,主要關於有悔意。
========================
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 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
(🟢每個人聽完自己識嘅人就走晒,無視其他手足,所以只有幾人旁聽☺️)
(手足有回望只有剩餘數人的法庭,進入羈留室時脫下了眼鏡😢)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答辯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東港鐵站往紅磡港鐵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黃色剪鉗。
🔴🔴🔴🔴認罪🔴🔴🔴🔴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2019年11月18日早上1108時,鐵路警區警員PW1見被告黑衣裝扮,躺在路軌。其後被搜出望遠鏡,手套,macbook, 4枝USB, Iphone等物品。被告指他於早上1000離開理大,再步行到路軌,但拒絕披露何時進入理大,如何走進路軌,被捕後保持緘默。
=========================
求情:
案發25歲,現年27歲,是地盤測量師,與家人同住。
是次案件與理大有關,被告得知理大有很多年輕學生被困,所以放工去看需不需要支援,但沒接近暴力衝突的地方。
第二早,被告在校園找到地方進入路軌,身上搜出的主要是個人物品,例如電腦,電話,至於鎅刀剪刀只是文具。
剪鉗是在理大裏拾到,看有沒有需要用的時候,剪鉗可以剪細小物品 。鄭念慈質疑不知有甚麼用的話,為何要撿取,辯方解釋指以備不時之需。
此案案發於一年前,期間沒加控
其他控罪,被告有好好遵守保釋條件。
呈上3封求情信。
第1封由僱主寫,被告品性良好。中學畢業就工作,但沒放棄學業,有去夜校,學業亦算成功,有持續讀下去,亦有將來的夢想。
第2封由某家人寫,被告品性良好。因為家人身體不好,只能從事微薄工作,所以被告擔任家庭支柱,薪金優先交給家庭,剩下的用作自己學費🥺
第3封是自己寫,主要關於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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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 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
(🟢每個人聽完自己識嘅人就走晒,無視其他手足,所以只有幾人旁聽☺️)
(手足有回望只有剩餘數人的法庭,進入羈留室時脫下了眼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1020旺角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1/15]
D1:謝(21)
D2:區/中大學生會前會長(21)
D3:胡(48)
D4:梁 (20)
D5:楊(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5]
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3]
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4]
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5]
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5]
使用口罩及圍巾
=======================
今日主問PW1警員
🟢明天0930續審
(提:一庭有手足還押啊‼️‼️囚車一般出車時間約1700左右或之後)
#1020旺角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1/15]
D1:謝(21)
D2:區/中大學生會前會長(21)
D3:胡(48)
D4:梁 (20)
D5:楊(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5]
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3]
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4]
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5]
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5]
使用口罩及圍巾
=======================
今日主問PW1警員
🟢明天0930續審
(提:一庭有手足還押啊‼️‼️囚車一般出車時間約1700左右或之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1/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今天主問PW1督察1663劉俊豪完畢,
明天0930續審,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1/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今天主問PW1督察1663劉俊豪完畢,
明天0930續審,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2/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下午審訊:
由於同庭有另一單案件要處理,因此法庭1522才繼續手足案件審訊,結果整日只完成一名證人 PW2 警長58403 呂敬峰(音) 的作供。
明天不早於 0945 續審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2/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下午審訊:
由於同庭有另一單案件要處理,因此法庭1522才繼續手足案件審訊,結果整日只完成一名證人 PW2 警長58403 呂敬峰(音) 的作供。
明天不早於 0945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文(20) #20200125油麻地
🛑已還押10天🛑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無線電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無牌管有1個對講機。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感化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在還押期間已有深深反省,承諾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上多一封由某運動教練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出願意讓被告長住自己的家,除了會關懷他外,亦會向他傳授正確的價值觀和觀念,讓他未來能貢獻社會及不會重犯。
—————————
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相關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更生中心但適合勞教中心下,法庭需要就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作取捨。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有所反省、認罪、以往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以及別人的支持,認為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可以給予被告阻嚇及更生的目的,故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文(20) #20200125油麻地
🛑已還押10天🛑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無線電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無牌管有1個對講機。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感化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在還押期間已有深深反省,承諾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上多一封由某運動教練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出願意讓被告長住自己的家,除了會關懷他外,亦會向他傳授正確的價值觀和觀念,讓他未來能貢獻社會及不會重犯。
—————————
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相關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更生中心但適合勞教中心下,法庭需要就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作取捨。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有所反省、認罪、以往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以及別人的支持,認為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可以給予被告阻嚇及更生的目的,故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
📌判刑速報:
控罪(1) 即時監禁1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同期執行,即總刑期5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以待上訴定罪及刑期獲批
-現金1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
📌求情簡述
被告出身小康,憑個人努力勤奮上進考入大學並以一級榮譽畢業,冀考取專業資格以達職業目標,並改善家人生活。感化官評價被告予良好印象及為人正面,是個對社會熱誠年青人。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14天,對他而言相當震撼,亦對考取專業資格有一定程度影響,希望法庭判以較低禁閉式如14天監禁。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薄扶林道是南區主要道路,事發是上班上學時間,堵塞道路行為影響嚴重,亦可造成公眾風險。被告穿黑色裝束,帶有裝備如較剪、𠝹刀及索帶作組合攔杆作障礙物是早有預謀,法庭對此嚴重罪行判刑需具一定阻嚇性。第一項控罪即時入獄1個月,第二項控罪即時入獄5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
📌判刑速報:
控罪(1) 即時監禁1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同期執行,即總刑期5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以待上訴定罪及刑期獲批
-現金1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
📌求情簡述
被告出身小康,憑個人努力勤奮上進考入大學並以一級榮譽畢業,冀考取專業資格以達職業目標,並改善家人生活。感化官評價被告予良好印象及為人正面,是個對社會熱誠年青人。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14天,對他而言相當震撼,亦對考取專業資格有一定程度影響,希望法庭判以較低禁閉式如14天監禁。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薄扶林道是南區主要道路,事發是上班上學時間,堵塞道路行為影響嚴重,亦可造成公眾風險。被告穿黑色裝束,帶有裝備如較剪、𠝹刀及索帶作組合攔杆作障礙物是早有預謀,法庭對此嚴重罪行判刑需具一定阻嚇性。第一項控罪即時入獄1個月,第二項控罪即時入獄5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前覆核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今日作審前覆核。
——————————————————
控方指已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辯方日前向法庭呈交的承認事實為目前控辯雙方同意的版本。
辯方將爭議控罪指涉液體及背囊內物品送交證物房前的證物鏈。
辯方昨日才收到警方提交未被使用材料,發現在警方調查報告中指曾調查大量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但稱與案無關,因而未有列入未被使用材料中。辯方指,被告於當日下午4時50分被截查,而閉路電視片段一直到下午5時,認為片段可能與案相關,希望申請向控方索取有關片段。
控方指警方索取了超過50支閉路電視鏡頭,每段長度超過2.5小時,用以調查當日另一宗超過50人被捕的案件。經檢視後未有拍攝到本案關鍵時間的情況。由於當日商場有超過100名黑衣人聚集,控方立場是沒有拍攝到被告。
辯方將向控方提供儲存裝置,以抄錄超過1TB片段。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待檢視片段,然後再進行審前覆核。
法庭認為7星期押後時間太長,提議先排審期。
辯方不希望排2日審期後需再排期續審,表示可在4星期後再作審前覆核。
法庭指「咁如果你願意7星期減到4星期,我都願意配合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前覆核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今日作審前覆核。
——————————————————
控方指已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辯方日前向法庭呈交的承認事實為目前控辯雙方同意的版本。
辯方將爭議控罪指涉液體及背囊內物品送交證物房前的證物鏈。
辯方昨日才收到警方提交未被使用材料,發現在警方調查報告中指曾調查大量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但稱與案無關,因而未有列入未被使用材料中。辯方指,被告於當日下午4時50分被截查,而閉路電視片段一直到下午5時,認為片段可能與案相關,希望申請向控方索取有關片段。
控方指警方索取了超過50支閉路電視鏡頭,每段長度超過2.5小時,用以調查當日另一宗超過50人被捕的案件。經檢視後未有拍攝到本案關鍵時間的情況。由於當日商場有超過100名黑衣人聚集,控方立場是沒有拍攝到被告。
辯方將向控方提供儲存裝置,以抄錄超過1TB片段。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待檢視片段,然後再進行審前覆核。
法庭認為7星期押後時間太長,提議先排審期。
辯方不希望排2日審期後需再排期續審,表示可在4星期後再作審前覆核。
法庭指「咁如果你願意7星期減到4星期,我都願意配合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3
📌背景
約2000時,身處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收到指示將衝前至皇后街位置拘捕身穿黑衣示威者。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交界時,見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正制服一名被捕人,於是上前協助。54982向PW8稱被捕人較早前投擲物品,交予PW8後離去,因專注被捕人,不清楚54982之後去向。
📌搜身
有其他警員一同協助上手銬後,帶被捕人到皇后街行人路路旁位置,查證被捕人身份,即A3。隨後對A3搜身,檢取在雙腿膝上配戴的一對黑色護膝,及斜揹袋中的一把𠝹刀、一把萬用摺刀、一3M防毒面罩。PW8稱不記得斜揹袋中有沒有其他物品,只從袋中檢取上述三項。
📌宣布拘捕
因相信A3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A3作出警誡。PW8問A3為何在這裡出現,又問身上搜出的四樣物品和右前褲袋的紅色SONY電話的用途和解釋。其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再次警誡A3。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8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PW8當時並沒有以藏有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3,PW8不同意。
📌搜身
在搜身期間有搜查斜揹袋,在袋中搜出𠝹刀、萬用摺刀和3M口罩,當時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所以沒有檢查過任何外科口罩。
PW8當日亦沒有檢取手袖。
📌「不斷」投擲雜物
54982將A3交由PW8看管時,PW8領略到54982意指A3不斷投擲雜物,但不記得實際句子。
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的證人口供提及54982描述A3行為時寫「不斷投擲雜物」,字眼上與庭上作供不同。在庭上沒有提及「不斷」或「雜物」,PW8不同意作出上述分別是因為不想作供證詞與54982有衝突。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10:30時至20:10:58時
片段中男子為A3,稱身分證已交PW8,但問問題者並非PW8。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8
PW8拘捕A3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是因當天小隊偵緝高級督察 區智健 在西邊街訓示時提及有可能涉及的罪行。
⏺控方覆問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外科口罩
主問時指忘記袋中除被檢取的3樣物品外有沒有其他物品,但在盤問時指出袋中沒有外科口罩,PW8指由於事隔太久,只記得被檢查的物品當時擺放的地方,對於未有檢取的沒有印象。盤問時指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應為沒有印象。
⏺PW8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4承認事實
(15)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在近皇后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制服A4,當時A4面戴著口罩,手戴黑色手袖(P4-1),穿着黑色短袖上衣(P4-2)、黑色長褲(P4-3)及黑色鞋(P4-4),腰上掛著腰包(P4-5)。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將A4交給警員21283 葉桂堯。
(16)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以「參 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
(17)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從A4腰包(P4-5)檢取一個藍色電筒(P4-6)及一張屬於A4的個人八達通。
(18)同日約2220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在葵涌 警署從A4身上檢取一對黑色手袖(P4-1)。
(19)同日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檢取一部WESTON WT-580PLUS黑色無線電收發機連電池(P4-7)。
(20)2019年9月30日,警方將P4-7交通訊事務局測試。10月4日,技術及支援組職員雷志華測試P4-7。11月11日把P4-7交還給警方。P4-7一直由警方及通訊事務局妥善保管沒有受到干擾。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4相片呈堂為P28(D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21張從A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4)(1)-(21)。
🌟開庭期間有人電話響, #陳仲衡法官 要求交出電話或離開法庭。
- 休庭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3
📌背景
約2000時,身處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收到指示將衝前至皇后街位置拘捕身穿黑衣示威者。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交界時,見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正制服一名被捕人,於是上前協助。54982向PW8稱被捕人較早前投擲物品,交予PW8後離去,因專注被捕人,不清楚54982之後去向。
📌搜身
有其他警員一同協助上手銬後,帶被捕人到皇后街行人路路旁位置,查證被捕人身份,即A3。隨後對A3搜身,檢取在雙腿膝上配戴的一對黑色護膝,及斜揹袋中的一把𠝹刀、一把萬用摺刀、一3M防毒面罩。PW8稱不記得斜揹袋中有沒有其他物品,只從袋中檢取上述三項。
📌宣布拘捕
因相信A3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A3作出警誡。PW8問A3為何在這裡出現,又問身上搜出的四樣物品和右前褲袋的紅色SONY電話的用途和解釋。其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再次警誡A3。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8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PW8當時並沒有以藏有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3,PW8不同意。
📌搜身
在搜身期間有搜查斜揹袋,在袋中搜出𠝹刀、萬用摺刀和3M口罩,當時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所以沒有檢查過任何外科口罩。
PW8當日亦沒有檢取手袖。
📌「不斷」投擲雜物
54982將A3交由PW8看管時,PW8領略到54982意指A3不斷投擲雜物,但不記得實際句子。
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的證人口供提及54982描述A3行為時寫「不斷投擲雜物」,字眼上與庭上作供不同。在庭上沒有提及「不斷」或「雜物」,PW8不同意作出上述分別是因為不想作供證詞與54982有衝突。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10:30時至20:10:58時
片段中男子為A3,稱身分證已交PW8,但問問題者並非PW8。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8
PW8拘捕A3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是因當天小隊偵緝高級督察 區智健 在西邊街訓示時提及有可能涉及的罪行。
⏺控方覆問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外科口罩
主問時指忘記袋中除被檢取的3樣物品外有沒有其他物品,但在盤問時指出袋中沒有外科口罩,PW8指由於事隔太久,只記得被檢查的物品當時擺放的地方,對於未有檢取的沒有印象。盤問時指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應為沒有印象。
⏺PW8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4承認事實
(15)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在近皇后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制服A4,當時A4面戴著口罩,手戴黑色手袖(P4-1),穿着黑色短袖上衣(P4-2)、黑色長褲(P4-3)及黑色鞋(P4-4),腰上掛著腰包(P4-5)。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將A4交給警員21283 葉桂堯。
(16)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以「參 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
(17)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從A4腰包(P4-5)檢取一個藍色電筒(P4-6)及一張屬於A4的個人八達通。
(18)同日約2220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在葵涌 警署從A4身上檢取一對黑色手袖(P4-1)。
(19)同日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檢取一部WESTON WT-580PLUS黑色無線電收發機連電池(P4-7)。
(20)2019年9月30日,警方將P4-7交通訊事務局測試。10月4日,技術及支援組職員雷志華測試P4-7。11月11日把P4-7交還給警方。P4-7一直由警方及通訊事務局妥善保管沒有受到干擾。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4相片呈堂為P28(D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21張從A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4)(1)-(21)。
🌟開庭期間有人電話響, #陳仲衡法官 要求交出電話或離開法庭。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020大埔 #審訊[4/5]
👤曾(31)🛑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目前進度:
由於本案疑點之一為警方搜查被告車尾箱時聞到的汽油味,控方於庭上進行第二階段嗅覺測試,控方還原證物(42支汽油彈置於一紙皮箱內)被發現時狀態,控辯雙方、法官及被告對紙箱被封及開封的狀態分別進行各長一分鐘的嗅覺測試,控方對紙箱被封及開封時的汽油味濃度分別描述為中及高,辯方描述分別為低及低,法官描述則分別為低及中而明顯。
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將展開辯方案情,被告將有機會進行答辯。
1230退庭
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020大埔 #審訊[4/5]
👤曾(31)🛑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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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
由於本案疑點之一為警方搜查被告車尾箱時聞到的汽油味,控方於庭上進行第二階段嗅覺測試,控方還原證物(42支汽油彈置於一紙皮箱內)被發現時狀態,控辯雙方、法官及被告對紙箱被封及開封的狀態分別進行各長一分鐘的嗅覺測試,控方對紙箱被封及開封時的汽油味濃度分別描述為中及高,辯方描述分別為低及低,法官描述則分別為低及中而明顯。
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將展開辯方案情,被告將有機會進行答辯。
1230退庭
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2/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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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警長X (PW1)中:
📌今早重點:警長X對被告及環境的觀察
休庭前,辯方反對警長X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法庭在休庭後表示在考慮辯方反對理由及相關證供後,裁定警長X已對被告人及案發現場環境的認知有基礎,警長X可以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
目前警長X借觀看片段嘗試辨認相信是D1的片中人。
下午續審還需大家報料。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2/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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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警長X (PW1)中:
📌今早重點:警長X對被告及環境的觀察
休庭前,辯方反對警長X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法庭在休庭後表示在考慮辯方反對理由及相關證供後,裁定警長X已對被告人及案發現場環境的認知有基礎,警長X可以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
目前警長X借觀看片段嘗試辨認相信是D1的片中人。
下午續審還需大家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