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8/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傳召PW14沙展4579

在控方主問中,PW14從2019年9月28日拍攝的照片認出A1、A4、A6

1014 因證人手上的證物圖片次序與沈官及控方的不同,退庭商議,休庭(註:這麼低級的錯誤)

1122 PW14沙展457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10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1112 再開庭。
辯方列出兩項爭議點給法庭和控方,法庭依然不能理解控方臨時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關於「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各項描述。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1日繼續,辯方將於明天10點前提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控方證人(編號候補)將會就通訊軟件內容作訊息解讀,辯方要求休庭作盤問預備

辯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1050休庭

1124開庭,PW12作供

PW1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1156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1100續審(就著被告要否答辯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1/18]
D1: 張 (23)/ D2: 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1001銅鑼灣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
D1代表律師陳詞:
在法庭上針對D1的協議證供相當薄弱,不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協議。控方需要先證明各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再證明其他控罪元素。表面證供需要證明被告之間有協議,且存在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的證據只有:
1) 被告的電話通訊紀錄
2) D1至D5在同一住所被捕
3) 單位搜到汽油彈的原料

控方只有通話記錄而沒有通話內容,而且通話次數不頻密。除了證明各被告在關鍵時候有通話,又如何證明協議是甚麼呢? 即使汽油彈原料是被告知情並管有,而且打算用上述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暴動,都不能證明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

📌協議的其他可能性
沈小民法官提出,各被告之間可能存在其他協議,不一定所有被告都串謀參與暴動。即使有協議,協議的可能性亦可以有3個,①參與暴動②參與非法集結③參與合法集結。所以,希望控方可以書面陳詞補充。

*控方立場是各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
舉個例,有個人諗住打劫,有個人只係諗住偷竊,打算偷竊嗰個人未必會一齊參與打劫㗎喎……咁樣唔會有協議

在本案中,如果你都認為兩者(非法集結/暴動)嘅暴力程度唔同,會唔會有另一個可能性係,有人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呢?一出現唔合法嘅情況就走人㗎呢?嗰日(9月28日)都有合法集會㗎。

沈官要求控辯雙方就上述議題,及「串謀者原則」提供書面補充陳詞,聽日11: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2/18]

D1:張 (23)/ D2: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
11:05 開庭

辯方律師開始中段陳詞

辯方及控方中段陳詞完畢

12:15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21711:00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3/18)

A1張,A2胡,A3陳,A4蘇,A5李,A6沈 (17-25)(#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簡要: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6人亦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同年同月同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
沈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所有被吿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進行有關書面陳詞的補充及回應。他們需於12月21日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4/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A1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2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法庭已聽取A1、A2及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續審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5/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所有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張,胡,陳,蘇,李,沈 (17-25) #1001銅鑼灣

控罪:串謀參與 #暴動罪
6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 #非法集結
6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
結果:

法庭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A1 張(23) 
A2 胡(21)
A3 陳(21) 
A4 蘇(25)
A5 李(17) 
A6 沈(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於2月19日裁決,此為後補內容~

A1-6罪名均不成立(包括交替控罪)。

以下為判決書中的精要(極其冗長的精要;0),亦可詳閱完整判決書(連結見目錄)。鑑於蔽台早前未有補充審訊情節,相關證人的證供請參照判決書,在此表示十分抱歉。
*判決書只有援引部分關鍵證人的相關證供,並非全部證人的證供。

~此為第一部分,共四部分~

#伍家聰大律師#譚諾霆大律師 代表控方;#李國威大律師#馮振華大律師#趙嘉銘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方富樂大律師 則分別代表六名被告。

控方傳召了12名證人。所有被告均沒有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小小的背景補充🌟
案發單位同層還有兩個單位(合共三個單位),案發單位內則再細分開出兩個獨立出租房間。單位內即有一庭兩房。

🌟控方案情🌟
於2019年10月1日凌晨04:50左右,一隊警員帶備破門工具到達灣仔軒尼詩道某大廈某單位外,並以破門方式入內。本案涉及六名被告,當時第一至第五被告正在單位內睡覺,而第六被告則不在場。及後,警員在單位內找到一批物品,其中絕大部份與抗爭示威有關,而在單位內更找到可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包括白電油、布條及空樽等物品。至於第六被告,其當時並不在場,控方則指出他是租用案發單位的人。

🌟修訂控罪🌟
六名被告原被控告一項「串謀縱火」,惟在首日審訊,控方突把控罪修訂成「串謀參與暴動」及「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及後,各被告維持原有答辯意向。

🌟控罪分析🌟

⭐️串謀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為「以上六名被告人約於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的案情只需在文末更改為「串謀參與非法集結」即可。

當中的「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指從電梯CCTV拍攝到看似前往案發單位同一樓層的不知名人士。

控方的立場是指控六名被告與上述不知名人士在9月28日至10月1日內,達成一個協議,計劃在往後的日期參與未發生的示威,並同意示威期間他們當中會有人投擲汽油彈,因此構成串謀暴動。換句話說,若然法庭不接納上述協議存有使用實際暴力的情節(即投擲汽油彈),至少亦達成了協議,要在示威期間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何為串謀罪行?⭐️
串謀即指兩人或多於兩人之間的協議。若協議中大家同意作出犯法的行為,協議達成那刻便構成了串謀罪行,則不用等待執行協議的行為出現。

⭐️控方的舉證責任⭐️
控方需要證明:
1.有一個協議存在,而該協議則是參與暴動
2.各被告有參與協議
3.各被告有意達成協議
4.各人會執行協議

🌟關於控罪中協議成立的標準(只擇錄其中一點)🌟
協議內容中包含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的環節
本案控罪為「串謀參與暴動/非法集結」,而「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均有一個共同的控罪元素———「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換言而之,協議中必定要包括「三人集結」的內容方能成立。如果當中有三名被告協議參與暴動則不成問題,如果只有兩名被告參與協議,本席傾向認為其內容必須包含一名第三者(例如兩名被告同意會找多一個人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在判案書中另外用了些許篇幅強調串謀罪行的構成標準,但似乎與案情沒有太大關係,所以作省略處理。其餘可見判案書第11至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