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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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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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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張(14-18) #提堂#1007觀塘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觀塘站近A1 出口的電梯

修訂控罪3: 管有攻擊性物品
控D2: 管有3B級雷射筆一支

修訂控罪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控D3: 斧頭 白電油 兩支噴漆 (聽唔晒)

修訂控罪4: 抗拒警務人員 (不肯定)
控D4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申請
D1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
D2代表律師指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正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文件,需時4星期。
D3、D4則表示未有相關問題,曾協助另外2名律師未果。
D3希望與其他被告一同答辯。
D4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
D2 *(15)
D3 高(18)
D4 張(18)

控罪:1.非法集結(D1-D4)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七)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罪一: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D1,D2不認罪
控罪三:D2不認罪
控罪四至六:D3均不認罪
控罪七:D4認罪‼️

控方表示將以控罪一作為D4承認控罪七的交換條件。

撤回針對D4的控罪一

證物P85-P97充公,證物P98-P100歸還D4

求情: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獲中文大學理學院獎學金,亦有定期向慈善機構捐款。定罪對被告構成壓力,令其之後的路更難走;其家人也十分在乎被告。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


就著D1-D3的案件詳情如下:

控方傳召23位證人,D1、D2各有一份警誡供詞。依賴觀塘站一段長約21分鐘的閉路電視及五段一共長約12分鐘的影片。D3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1就著自稱招認的自願性、準確性及拘捕過程借有爭議;D2就著自稱招認方面有爭議。
D3就著第一控罪有不在場證據,辯方將會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1、D2需考慮是否需要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4的判刑押後至9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4以現有條件保釋;D1-D3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個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呈交同意案情。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判刑

D4:張(19)

被告為本案D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47

控罪: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

由於被告認第七項控罪,第一項控罪(非法集結)撤銷

上次已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報告內容正面。

感化官報告建議以感化形式處理,感化報告指被告深感後悔,怕會影響學業,認為自己一時衝動沒有考慮後果。
控方上次呈上照片,沒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行為,亦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噴漆,在被告身上除了搜到噴漆,沒搜到其他可疑物品。

🛑判12個月感化🛑需遵從感化官指示:
。哪裏學習、工作
。參與訓練、課程、講座
。交友方面要聽從感化官指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 #1007觀塘

D1 * (15) 🛑已還押逾1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曾違反宵禁令🛑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押後至2021年1月18至25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0937 開庭廣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上午審訊進度:
0930-1114 控方一直整理文件,書記多番詢問可以開庭未。主控:呢個官好人,唔會趕人,整好曬先開。

1115 終於開庭
宣讀控罪及兩份同意案情。(主控多次讀出未成年手足的全名...) 主控表示有十名控方證人,其中五位需要盤問,其他用65b (即書面口供直接呈堂) 處理。

傳召證人前,首先播放一些影片片段,包括涉案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裕民坊地盤的閉路電視片段。(其實好朦,乜都睇唔到)

PW1警署警長鄭敏中(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觀塘警區軍裝巡邏隊第四小隊。當日2005下班,徒步行經觀塘黨鐵站A1出口,見到有8-10人圍住升降機。當時我距離該升降機約20米,現場有街燈照明但昏暗。他們有撐傘,睇唔清楚有冇人出入亦睇唔清楚他們衣著。然後聽到有撞擊的聲音從升降機傳出,當時距離升降機約5米,我不夠膽駐足,一路行一路睇了約七至八秒,一直有撞擊聲音但看不到損毀情況。
對面的行人路有30-40人聚集,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加黑色面罩。於是我打電話比指揮中心報案,話見到有非法集結及破壞行為。聯絡後該40-50黑衣人向我方向逃離,即由A1出口向同仁街方向,再左轉入裕民坊。[PW1地圖標示人群逃跑的路線,呈堂為證物P16a] 之後我就睇唔到佢哋,但見到有防暴緊接他們尾隨,路線一致,見到兩堆人是五秒之內的事。之後我就離開。

🌟D2律師盤問
破壞升降機的人揸住把遮逃走?(PW1:見唔到40-50人逃走時有攞遮) 你話有8-10人刑事毀壞,40-50人非法集結,我問緊嗰8-10人 (PW1:離遠觀察,唔知佢哋點處理啲遮) 40-50人手上有冇揸住嘢?(PW1:唔清楚) 除咗A1出口升降機被破壞,其他出口有冇破壞?(PW1:唔清楚)

🌟D3律師盤問
你身處現場但冇作出拘捕 (PW1:冇) 2005時觀塘有其他路人,人數亦多 (PW1:係) 你唔知40-50人跑咗去邊,有冇人被捕 (PW1:冇同事通知我) 你無法肯定被告是在這40-50人之中,亦沒有人叫你認人 (PW1: 係) 你對英超是否熟悉 (PW1:唔熟) 你未必認得阿仙奴波衫 (PW1:唔知)

📌D2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當中包括:
1) 10月7日2013至2022警長2189查問的回應及招認;
2) 2110-2306 PC15911記事冊內補錄警誡口供的回應及招認。

理由是D2在不自願及不公平的情況下作出回應,警員亦違反指引。案發時D2只有15歲,警員沒有安排家人陪同下就作出查問。PC15911沒有作出警誡,補錄警誡供詞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D2被帶到觀塘警署後,警長2189、PC15911和其他不知名警員對D2使用武力及威嚇利誘。包括有警員捏D2肚說「好撚勇呀?」、打他左邊身肋骨、用雷射光束照眼令D2以為自己被錄影而作出招認。PC15911自行填寫警誡供詞,並利誘如在上面簽署並抄寫聲明,可更快獲釋。警員沒有向D2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D2在被羈留期間亦聽到D3的母親哀求警察不要打人,期間聽到有撞擊聲,D2擔心自己會受到同樣對待所以加簽。

同時呈上D1被捕時的相片、D2醫療報告、D3專家醫療報告,雙方同意以65b呈堂。

1430續審。
(注:本案D1因早前違反宵禁已還押逾一個月‼️原本今日應和D2 D3一同審訊,但不知道為何法庭另有安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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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PW2 PC21287 余志權(?)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觀塘警區特遣隊第二隊,2002特遣隊接報前往觀塘黨鐵站A1出口,2012警車去到開源道迴旋處時,見到約50名黑衣人在黨鐵站附近聚集,警車駛近時,那些人向同仁街方向散去,我拿裝備落車追趕,當時距離那些人約100米,他們手上沒有武器。路經C3出口升降機時,升降機已被破壞,滿地玻璃碎,但沒有留意升降機附近有沒有人。在遠處看見有人右轉至裕民坊,繼續追趕,到了休憩公園附近見到有零星人士轉上康寧道,但我追到上去就唔見咗,於是在物華街一帶作搜索行動。不久後衝鋒隊通知在瑞和街截停了一堆人,我趕到現場時已見到有幾個人被制服。我幫手在外圍保護,防止圍觀人士接近。被制服的人是全黑色打扮。[在地圖畫出追趕路線,呈堂為證物P16b]

🌟D2律師盤問
辯方質疑PW2說C3出口升降機被破壞而不是A1,PW2說他亦有經過A1出口,覆問時澄清C3和A1出口相近。辯方質疑在口供紙內PW2到達迴旋處看見有人在升降機聚集,PW2說他在警車上見到,落車後他們四散,但主問時PW2沒有提及,PW2說他主要提及黑衣人。
有冇人拿著雨傘?(PW2:見到有背囊,但睇唔到佢哋揸住啲咩) 你頭先話佢哋冇武器 (PW2:情況混亂,冇留意有冇人攞遮)
PW2同意不能確定最後被截停的人士在最初聚集的50名黑衣人中,亦不能確定他們有毀壞升降機。

🌟D3律師盤問
PW2同意追趕過程中,不知道有冇人中途加入,亦同意當時觀塘有路人。播放閉路電視片段P2c,PW2同意20:13:55黑衣人已消失於視線,唔知去咗邊。PW2同意不能確定D3有破壞升降機,不能確定他是否在黨鐵站附近開始跑。辯方指出在20:11:30穿著紅衫過馬路的人,20:12:05再次出現和其他人一起跑。PW2不確定這兩人是否同一個人。

PW3 警長5275 莫志忠(好細聲聽唔到) 制服D1 D3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現在是國安部。2015和隊員到達A1出口,在警車上已見不到有任何人在上址,所以冇落車,看不到升降機有冇損毀。就在對講機聽到較早前破壞的人已沿裕民坊往康寧道方向逃去,於是向該處駛去。到了康寧街和物華街交界,看見有約十個黑衣人跑緊,他們跑入輔仁街往崇仁街瑞和街方向。警車沿康寧街上斜,右轉入崇仁街再轉入瑞和街追截。到了瑞和街63號永輝樓,約五人向上逃跑 (瑞和街是斜玻),我落車追截,首先截到一名女子,交給他人跟進後繼續追捕前方四名男子。他們由瑞和街左轉入瑞華街,我喝止叫佢哋唔好走,四人沒有理會。用手捉住了其中兩名被告D1 D3,警長2189制服D2 D4。隨後有其他隊員支援,只隔了5-10秒。因要顧及現場環境及向上司和電台報告,沒有留意警長他們的情況和對話。
[在地圖上標示追趕路線及截停四人的位置,呈堂為證物16c]

🌟D2律師盤問
PW3同意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瑞和街,不能確認他去過A1出口。PW3見唔到警長如何制服D2,最終結果是警長將D2控制在地上。PW3冇印象見到警長揸住警棍或任何嘢,聽唔到兩人有冇交談。當時唔知道被截停的四人都未滿16歲,亦沒有懷疑過。冇留意D2有冇戴口罩。辯方質疑PW3之後已將兩名被告交給PC15 911接手,應該有時間觀察警長的情況,PW3說現場混亂,有警車聲及有多人聚集,為顧及安全,要通知call台。PW3只知道有初步搜身及調查,聽唔到有冇警誡。因想盡快離開現場所以冇詳細搜身。

辯方指出案情:D2在瑞寧街見到警察已舉高雙手示意不反抗,警長2189仍衝向D2用警棍打他,並將D2推落地。D2雙手受傷,有人將D2的袋的東西倒曬落地下。D2在現場沒有作出任何招認。整個過程冇人警誡過D2,亦冇人問D2家長聯絡方法。PW3只回答唔知道或見唔到。

PW3有啲階段冇留意拘捕警員,亦唔知道有冇人查D2身份證。D2離開時警車只有他一位被告,他與警長2189同車,和PW3不同車。

🌟D3律師盤問
PW3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制服兩人時聽到附近有另一些拘捕進行中,但講唔出聽到啲咩,只知道有隊員做緊嘢,好嘈,只集中在眼前的被告。辯方問聽唔聽到有人嗌「好痛」「屌你老母打鳩我」「喂阿sir我乜撚都冇做過喎」,PW3話唔清楚,冇聽到。PW3搭AM8603指揮車離開。

PW4 警長2189 曾華偉是制服D2 D4的警員,主問未完結。

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背景:
前年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去年4月7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D4於去年8月25日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管有噴漆,換取控方對其非法集結罪撤控,其後於去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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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長2189曾華偉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一隊,軍裝當值。2009接報出動,2013到達A出口附近但沒有落車,因通訊機話一堆人破壞後逃去康寧道方向,叫我地留意大概十幾名黑衣黑口罩,手持工具人士。警車駛向裕民坊,我沿途留意有冇可疑人士。

到了康寧街物華街交界,警車右手邊有數名男子和通訊機所說的衣著一致,他們逃入輔仁街。是警車沿康寧道到崇仁街右轉,但到了輔仁街交界見唔到人,直去到瑞和街左轉追截搜索。到了瑞和街瑞寧街交界,在車頭見到有四至五名黑衣人轉入瑞寧街,形跡可疑,於是在交界位停車落車,落車時和黑衣人相距約五米,亦見到警長5275在追趕同一班人。我手上沒有任何工具。

追了約十米,兩男子在我正前方,我伸出兩手捉住他們衣服,他們掙扎,我叫他們趴在地上,他們很合作地趴在地上。(直播員按:搵鬼信) 我將他們按在地上,見唔到佢哋正面,叫佢哋唔好郁,合作啲。十秒後PC17344嚟幫手。
[在地圖上標示警車路線和截停位置,呈堂為證物P16d]
[PW4又認唔到人... 之後辯方同意被拘捕者身份冇爭議,唔駛認]

除咗叫兩名被告合作啲,和他們沒有其他對話。PC 17344嚟到站在我右手邊。D2沒有戴面罩,比我感覺係成年與未成年之間。現場環境混亂嘈吵,有人被制服,亦有其他人在追截中,但不是太多路人。沒有留意落車一刻的環境。

我將D4交給PC17344處理,指示他調查,我對D2開始調查。我扶佢起身,問佢點解見到警察要走,佢答「驚畀你拉」我問「點解要驚,你頭先做過啲乜?」佢答「頭先同一堆人去咗觀塘港鐵站整爛咗啲嘢」語氣清晰,正常對答,我沒有用特別惡和嚴詞語氣,D2回應合作,情緒平靜。交談之間,PC15911來到身邊問我使唔使幫手,我向他交代後就將D2交給他處理。PC15911隨之而作出警誡及交談,聽到他們對答大概是較早前幾點到黨鐵站破壞咗啲乜、同咩人破壞。D2回應1925破壞了升降機的玻璃,指出身邊被控制的三人亦有份。PC15911以刑事毀壞罪名向D2宣布拘捕及再次警誡,D2回應「我淨係開遮,自己冇郁手破壞」D2表情平靜,態度合作。PC15911對他快速搜身看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

除了用手捉住被告的衫和按他們在地上,沒有使用附加武力,看不到其他人有接觸被告。沒有威迫利誘要任何人招認,亦看不到有其他人如此做。我沒有查看身份證,因只會在雙方都安全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出示,當日現場情況並不適合。

作出拘捕行動後,現場有十數人圍觀,圍觀群眾與被補者及警察相距20米左右。PW4帶D2上車,在車上沒有與D2交談,警員15911則與D2拿個人資料及致電D2家人。PW4表示沒有對D2作出威嚇或暴力行為,到達觀塘警署後,D2無投訴、無要求。15911再為D2做詳細搜身,搜出鐳射筆,思疑支筆是攻擊性武器,15911詢問D2如何操作並嘗試操作該鐳射筆,警員指鐳射筆筆頭有綠色光線射出,但他沒有接觸過這支筆,15911面向桌上紙張開啟鐳射筆,沒有照射其他方位。

警員補充在車上查看D2身份證發現是未成年,所以通知家人前來警署。但未必一定會在家人到場後才向被告作出審問,因應情況如案件有急切性,會在被告家長未到達時先向被告作出審問。PW4表示有簡單向D2父親說過被告權利。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表示叫兩名被告「唔好郁」,兩被告是合作的,但拘捕地點是斜路,拘捕時情況亦混亂,PW4失平衡也跌倒在地。
當時PW4無確實去思考被告是否夠16歲。律師表示PW4服務警隊20年,應該知道被告人如果不足20歲,應該在被告家長在現場時才作出盤問,PW4表示律師說法不正確,當時他是有急切性要查問被告。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文字記錄及庭上口供有出入,前者寫了D2表現荒張,支吾以對,但後者則表示D2表現平靜。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未完成作供,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