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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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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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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蕭(28)

前文

控罪:
1. 襲擎警員15625;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萬用刀)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三名證人,冇警誡口供,在11月10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經 審訊 後,被告於2020年9月8日被 #劉綺雲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 ,並將被告還押2星期至今判刑。


控方沒有就賠償令作申請。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曾照顧的獨居長者、街坊及曾共事的油尖旺區議員撰寫。被告熱心公益,曾多次參加不同義務工作,包括幫長者維修電器、搬屋及陪同長者到醫院覆診等。

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亦幸而無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2星期還押當中,對犯案深感後悔,並作深刻反省,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個更生的機會。

裁判官指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並無悔意。辯方解釋被告在2星期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裁判官厲聲質問被告是否承認自己蓄意干犯控罪,並非如庭上作供時辯稱屬自衞或自然反應,辯方無奈確認。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投擲雪糕筒行為導致VX2547右邊車頭造成3處花痕。被告理應知道並合理預期其行為會導致VX2547及尾隨車輛需要急剎及避開,是完全罔顧他人安全的做法。而案發地點當時正有示威,大批示威者聚集,被告行為可引起現場人士起哄,構成衝突。可幸由於警方的「全方位戒備」,現場環境才得以控制,但這不影響被告行為可造成的影響之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必須判處監禁,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熱心公益,並在還押期間有悔意,承認自己蓄意犯罪,故酌情扣減2個月。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監禁7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審前覆核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 已提交審前覆核問卷及承認事實
- 其中一段約長一分鐘影片,辯方不爭議
- 控方只需傳召 2 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爭議招認
- 辯方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共長約 15分鐘
-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 1 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12-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

案件爭議點:
有否襲擊警員
被告身上有沒有刀
警員是否正執行職務
(未知是否全部爭議點)

控方有機會傳召額外證人。

控方正申請有線新聞及蘋果日報的片段作證物 
相關證物長度約兩小時,控方相信要真正播的只有約十多分鐘。控方相信能在兩星期內交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繼續保釋,修定聯合問卷於三天前提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次審前覆核

1504 終於廣播 1523 開庭
辯方先交代聯合問卷中刪除第18.4,其餘18.1/2/3事項控辯爭議已處理。第18點(爭議事項)分別關於: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是否管有萬用刀、及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萬用刀。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

案件將於21年3月23至24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同意案情需於審訊前兩天存檔法庭。

1534 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