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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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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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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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新案件
曾(42)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投訴:被捕時手、手肘、上身、胸骨、下身均被警棍打傷,需入院5個半小時接受治療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0
2位人事擔保各$20,000
(共$6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0 - 06:00

案件押後至5月4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曾(41)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修訂):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意向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首次應訊時投訴:
被捕時手、手肘、上身、胸骨、下身均被警棍打傷,需入院5個半小時接受治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前覆核

曾(42)
控罪:
襲警 (督察李顯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位證人 (受襲警員、拘捕警員),兩段youtube現場片段共長約三小時及一份警誡供詞。辯方爭議供詞可呈堂性。
審訊可在一天完成。

押後至10月1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辯方申請人事擔保由兩位改為一位獲批,其他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裁決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簡短裁決理由‼️
是次案件有兩名控方證人,被告亦有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出幾個爭議點
1. PW1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告干犯罪行
本席不同意,因為被告是從有非法集結的地方跑過來。
2. PW1使用過份武力 (發射胡椒噴霧)
本席不同意,因PW1看到有人靠近男子A,擔心有人搶犯才使用胡椒噴霧
3. 警員A對男子A使用過分武力,如發射胡椒噴霧及箍頸
本席不同意,從控方片段可看到發射胡椒噴霧的過程只有一秒,抱頭的過程只有三秒,只是為了制服男子A。
4. PW2在警誡方面的證供不可靠
本席考慮PW2就此方面的證供有不同版本,拒絕接納。

但除了此部分的證供,PW1和PW2的其他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

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1. 被告說他首先打到警員的頭盔,但片段中看到被告是打警員的背部。
2. 被告說他是為了阻止警員傷害男子A使用武力,引開他的注意力,因為他看見(2019年)8月31日警察向無辜市民使用武力。本席不接納此說法,因為當日的情況與8月31日的情況不同。如果被告想保護或拯救男子A,應該做出更直接的相關行為,例如將兩者分隔。片段中亦看到被告兩次向PW1施襲。被告聲稱想分散PW1的注意力,但PW1於第一次就襲後已轉身向被告,被告不必要進行第二次施襲。
3. 被告已知PW1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仍然主動去襲擊他,襲擊後立即跑走,與他想拯救男子A的意圖不符。

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孝順,為了母親的醫療及安葬費用而欠債,其後努力工作,已還了大部分債款。7月時發生了嚴重的家居意外,導致他腿部神經線及肌肉撕裂。呈上醫療報告及物理治療報告,報告顯示他只能步行一小時,只能行兩層樓梯,無法單腳企,到現時仍未完全康復,可以看到他到現在還是要戴腳托。現在他每星期都要做物理治療,如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進度。

呈上幾封朋友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樂於助人,見義勇為,為人正直。議員的求情信亦指他一直有幫忙做義工。案件中警察沒有受到重傷,亦沒有引起騷亂, 被告只是在千鈞一髮的情況下,用了非合法的方法助人... (裁判官:本席不接納這說法) ...作出了非合法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因為被告在警員制服疑犯時襲擊兩次。然而考慮到他的動作不大,參考了他的醫療報告及求情信,以五個星期監禁為起點,但法庭留意到來被告腳傷的情況嚴重,本席同意如果要服刑,對他亦造成困難,因此減刑五天。但本席不同意被告傷勢嚴重至不能接受監禁,因此拒絕判處緩刑。‼️即時監禁30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審訊詳情候補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2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20200321元朗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48

判詞:  (因為裁判官講得太快,和表示不會重複細節,只能記下大概意思)

證人之一港鐡職員梁女士稱,當日見被告手持「毋忘721」紙牌,企在非付費區約15分鐘,上前對被告表示佢犯咗港鐡附例,在被告要求下,梁女士有出示該文件,之後被告亦願意交出身份證給梁女士紀錄。

被告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提交陳述書,並不否認有舉牌,引用案例表示有言論自由,只係發表個人意見,但根據港鐡附例,是不能展示宣傳品,雖然被告無放低紙牌,但係有宣傳效果,展示時間嘅長短不是重點,裁定罪名成立。

主控表示以傳票形式的定罪,最高罰款為五千元,被告被審訊後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可酌情罰款一千元。

裁判官在詢問被告的經濟情況後,判決罰款一千元,在七日之內交出。

(直播員註:庭外有街坊即時送上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