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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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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2天水圍

魏(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200-0700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三樓第一庭再訊。

‼️投訴‼️
代表律師表示被告被拘捕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前覆核

魏(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有五位控方證人
三十分鐘的自招錄影片段(自願性受爭議)
兩名辯方傳召的控方證人
被告只會就特別事項作供,而不會就一般事項作供。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一月十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被告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辯雙方需要於審訊十日前提交同意案情。

*裁判官對辯方未能準備好相關資料表示非常憤怒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將傳召5個控方證人
辯方另傳召2個控方證人作盤問
30分鐘錄影會面片段有招認,辯方就招認自願性有爭議
被告人將就特別事項作供

——————

因控方須處理文件,押後至1045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早PW1及PW2(皆為警員)完成作供

PW1軍裝警員
案發當天乘坐警車沿添華路向天晴村方向行駛,期間聽到電台指有人破壞周浩鼎辦事處

PW1 聲稱見到有一班黑衫人士在行人路踩單車向相同方向行駛,於是在天悦社區服務中心停低,打算落車截查,該批黑衫人士隨即調頭離去,其中有人棄單車逃走,最後跑到天華道迴旋處逃脫。

PW2便衣警員
與PW1乘坐同一輛警車,車上另有2軍裝1白衫1便衣同行,負責拘捕被告人

PW2聲稱見到被告行為閃縮,由天華路右轉入天富巴士總站,於是與車上警員一同截查被告,CCTV片段可見2個軍裝警員一同壓低被告人

PW2否認使用非必要武力
PW2聲稱被告當時black bloc

——————

中段陳詞
控方檢控基礎為涉案工具同破壞辦事處有關,辯方指出根據庭上PW1及PW2證供,兩人有矛盾之餘,即使接納二人供詞,控方亦未能在毫無疑點下,推論該批工具與破壞辦事處事件有關。辯方引用案例,指出法庭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推論到該批工具與事件有關,才可以稱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0日1030同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33 開庭
約15人旁聽,另有不少記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本案就控罪並不爭議被告在天悅邨停車場外管有工具,爭議的是被告是否有使用物品作損壞的意圖。控罪詳情和控方案情指出,被告的工具是准許他人,即是黑衣人,破壞周浩鼎的辦事處。但被告並不是身處辦事處附近,破壞辦事處的人和被告亦拉不上關係。

控方證人的證供主要涉及三個時間和地點。
第一是於2215,警員接報有黑衣人正在破壞辦事處,但控方證人不在現場,以上觀察只是傳聞證供,亦不知道那些人用什麼工具破壞。
第二是於2222,在天華路燈柱AD1309附近,離辦事處幾百米之外,PW1在前往辦事處途中看見五至六名黑衣人踩單車,於是追捕。PW1證供承認不能肯定那些黑衣人是破壞者。觀察地圖,該位置不是從辦事處逃走的唯一路線,附近有多個商場和建築物,人煙稠密。兩名警員的證供亦提到當時區內亦有其他零星事件。裁判官此時補充,你的意思是使用物品破壞辦事處只是其中一種推論?辯方同意。
第三是被告於天悅邨停車場被捕時刻。控方案情亦沒有指出被告是參與破壞者,所以那五至六名黑衣人 (在附近出現和逃離) 亦與被告無關。

法庭要看被告自己的行為去作出推論。PW2對被告的觀察有很多猜測,誠信受爭議,例如在停車場外看見被告腳步收慢就覺得他有可疑。希望法庭不採納他的證供。

裁判官再提問,陳詞的意思是否即使被告有其他犯罪意圖,但因為控方的控罪詳情是指那些工具是用作破壞辦事處,而法庭無法達致此唯一推論,所以被告無罪?辯方同意。裁判官續指,那其實法庭是否接納PW2的證供亦沒有關係。 (因為PW2看不到破壞辦事處的過程) 辯方回應,PW2對被告的觀察可能協助法庭達致被告有犯罪意圖。另外辯方的立場是被告所帶的工具有合法用途,並不是攻擊性武器。最後,被告向警員說「我帶工具去天悅邨比人用」亦不是一個招認,不能協助法庭達至唯一合理推論。

控方補充,案情依賴被告出現的環境,其餘請法庭作出推論。而辯方提供的cctv影像顯示的情況和被告的辯解不同。被告說他是剛剛從停車場走出來,但實際他是打橫慢慢地走。辯方最後補充,請裁判官看辯方的相片冊,可看到停車場內有大量出入口,如被告要逃走,大可不必行出大路。

押後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罪名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被告管有工具,而且那些工具可以用作損毀辦事處,但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或基礎指出被告意圖用那些工具損毀辦事處,亦不是唯一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