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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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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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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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609金鐘

D4:梁(19)
D5:周(20)
🛑二人均於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D4/5申請覆核判刑,法庭引用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裁判官對決定的覆核」重新檢視刑罰。

案件由8月31日合併、9月29認罪及索取多份報告、10月14日律師向被告解釋並確認被告同意報告、10月19日D4/5判入教導所、10月29日D8-10判4個月監禁、11月4日D4/5提出申請並押後至今。法庭就案情事實不作重複亦無意推翻。

D4並沒有積極參與及表示深感後悔,索取報告後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而判處教導所則不合比例。而D5角色屬旁觀者(onlooker),其餘陳詞採納D4。

縱使同日認罪的D8-10判處監禁,但法庭考慮D4/5判刑時亦不應該判以過重懲罰。法庭考量過D4/5年紀尚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沒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損壞他人財產行為、有家人給予充裕的支援,平衡被告更生;另參考過其他覆核申請(CAAR)案件。

鑑於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以及兩名被告由9月29日開始由懲教看管,法庭認為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以為恰當。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提訊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1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A1: 控罪4認罪,其餘不認罪
A2-5: 全部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 A3有保釋申請,法庭拒絕,繼續還押
🟢 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宵禁時間,法庭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5月18日 0930 開始審訊,預計為期10天。

註:連手足精神良好,好積極向旁聽師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辯方結案陳詞

主要證人PW1
控方主要依賴PW1見到被告用雷射筆照警方,因此拘捕被告。其間PW1並沒有見到被告的樣貌(蒙面) ,主要憑白色字wills的鴨舌帽、黑衫、黑框眼鏡、波鞋等衣飾辯認被告就是用雷射筆警方的人,在主問階段PW1肯定地講出被的衣飾,包括從被告頭上除下印有白色wills字的鴨咀帽,更指有近距離警告被告。(版本一)
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再次確認除下被告鴨舌帽,直至播片顯示被告早在被制服前已經跌咗頂帽。PW1解釋「搞錯咗時間地點」,但當時仍然話係檢取被告印上wills的鴨舌帽。而這個講法從未在過去1年多提出過。(版本二)
直至午飯過後,PW1仍未有修正上述講法。就在片段顯示證物P1(鴨舌帽) 是在場另一人在混亂期間跌下來,即並不屬於被告後,PW1又講出第3個講法,而且同樣亦係從未在過去1年多提出過。PW1表示「搞錯咗被告戴嘅帽」。 PW1「唔記得」 呢頂不屬於被告的證物P1(鴨咀帽) 從何而來,而對於辯認被告身份的重要證物,即被告當時所戴的鴨咀帽為何沒檢取,至今到底喺邊亦唔知。(版本三)
辯方認為只以「搞錯」、「不記得」等解釋出現上述三個版本作供的PW1所作之證供並不可信。

即使法庭信納PW1的作供,仍需考慮到當時現場有超過100人,PW1距離指稱照射警員嘅人有10-15米,觀察時間只有數秒,再加上隔住頭盔上的反光貼及護目鏡,目標亦有移動(追逐) ,而控方沒有證據顯示PW1視線從沒離開目標人物,PW1亦從未在拘捕前見過目標的樣貌。

至於在本案檢取的雷射筆並不是在被告身上檢取,只是在被告被制服地上在腳旁檢取。從片段所見,地鐵大堂地下有不少雜物,而PW1亦指出在場有人曾用雷射筆照射,因此有人掉下雷射筆不足為奇。
PW1作供指在制服被告落地前觀察地上並無嘢,制服後就有雷射筆,這種講法除了口供從未提及外,亦不合邏輯。試問警員在拘捕被告的電光火石間真的還會先留意地下有無嘢?而且從片段所見大堂內其實一地下都多嘢(片段中亦不只一次見到人執返地上嘅嘢)。
如果PW1可將不屬被告的鴨咀帽當作被告的,甚至話係從被告頭上除下,咁地上雷射筆是否被告存有疑點。

PW2的作供只係傳聞證供(PW1話見到被告照射警方) ,佢無目睹整個過程,只係接過PW1聲稱係屬被告嘅物品。如果PW1不可令法庭安心信納,PW2證供亦不可依賴。
專家證人PW3的證供需在PW1,2作供可信的情況下才需考慮。PW3作供時同意實驗室內未有模仿現場環境,亦承認PW1頭盔的反光貼會減低受到照射的減低影響。
雷射筆測試時以固定狀態照射1分鍾,未有考慮到現場的環境及實際操作可行性。電池方面,測試時用上充滿電的電池,而不是原來配置的電池,PW3表示原本的電池電量會細啲,但報告中無記錄,只在自己筆記寫下。
測試距離方面,10cm的測試和現場10-20米並不一樣,PW3只能憑3B級別分類推説出40米內照射眼睛有害,但完全沒有考慮到雷射筆divergence effect對安全距離之影響。

辯方以65B呈上3封被告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個性善良,尊師重道,日後打算成為老師,控方的指控和被告個性不乎。

案件押後至1530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A1,4 : 不認罪
A2,3: 未準備好答辯

D5 有新大律師,辯方申請押後以相討法律事宜。

保釋相關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警署地點,法庭批准。
🟢A2-A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2/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PW4,5作供完畢(詳情等控方舉證完補上)
明天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2:30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腦神經內科袁孟豪醫生繼續作供。

辯方完成對袁醫生有關反應時間部份。

4:30休庭
明天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續審
#1110荃灣 #審訊 [3/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經過控辯雙方一番盤問,法庭就特別事項(即P11-13 是否納入呈堂證供)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上述證物 不能 納入呈堂證供。
辯方完成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出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註:此案只有幾個人旁聽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審前覆核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法庭押後案件並為被告索取感化令。

押後至12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判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答辯
#1102灣仔 #庭外消息

* (15)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日0930時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進行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120筲箕灣 #庭外消息

D3 * (1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較早前認罪,原訂今早判刑。

押後至20年11月16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1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第1被告作供時聲線如同自言自語,咬字又不清晰,不確定的內容以斜體表示)
葉官提醒被告作供或會自招入罪,被告有權選擇不回答證實干犯其他罪行的問題

📌主問
2019年12月24日2000時,被告在3樓中庭扶手電梯旁欄杆手持海港城小冊子,把它們拋到2樓中庭,被告打算往2樓離開。被告供稱沒聽到A講過「警察!你做乜掉嘢」,亦未有留意他的出現,他突然拉住被告的背囊,由於他抓住不放,被告感到驚恐,於是擰轉頭向前跑。

其後,A的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雙腳夾著被告的腰間,被告期間沒有把A撞向牆,再跑幾步後失去平衡導致雙雙跌倒,被告亦聽不到A講過「宜家拉你襲警,你唔好再反抗」,A當時手腳仍然箍緊被告,於是被告說「我呼吸唔倒」,希望A能夠鬆手但不果。其後,多於一個黑衣人用硬物擊打被告的頭部。其後,不知明人士扯被告起身,屈曲他的手腕,期間仍然有人擊打被告的頭部,A緊箍被告的頸項,被告只好說「畀埋左手你哋鎖,唔好再打我」並主動遞出左手,最終10356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期間被告也沒聽到「唔好郁,唔好反抗」,被告感到十分驚恐。

辯方呈上顯示被告傷勢的圖片,控方質疑拍攝時間,被告供稱是12月27日在家中由弟弟拍攝。照片顯示被告右眼眼眉、額頭、左耳前面有傷痕,而頸右有瘀痕,被告供稱是A箍頸時造成。

被告被帶到橫巷後,被要求望向牆及跪下,同時有不知明人士毆打被告、扯他的頭髮撞向牆,掌刮他的臉脥及辱罵他。雖然10356有用紙巾試圖抹去被告的血,被告表示「印極都印唔乾啲血」。

總括而言,被告供稱聽不到警員的警告,亦看不到警員展示委任證,直到被鎖上手扣才意識他們並非黑社會/黑衣人,而是警員。

📌盤問
被告知道當天有「和你Shop」活動,被告表示不清楚他的服飾是否與「和你Shop」活動參與者相似,表示以往都是這樣穿。控方質疑被告平時是否也如常戴口罩,被告回答「有戴過」。被告表示不清楚示威者之間以「手足」互相稱呼,被告認為當時3樓中庭戴口罩及穿黑衣的人士只是逛街,雖然現在有人嗌,但聲音重疊,被告不知說話內容,聽不到口號,較多的是喧嘩聲。

被告於1930時到達海港城,被問到案發前的行動,被告選擇不回答,被告在海港城取了介紹海港城商鋪的小冊子。取得小冊子後再觀望2樓中庭位置情況,被問到為何把小冊子掉落2樓中庭位置,估計被告是選擇不回答?但認同高空擲物是非法行為。

被告供稱掉完小冊子,從沒有考慮過附近有便衣警察巡邏,亦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察。控方指警員講「警察!做乜掉嘢」一定是指向被告,被告強調當時沒有聽見,如果清楚聽見一定會回望,堅持被A觸碰後方意識他的存在。

控方質疑為何不立刻問「你做咩嘢,你邊位」,被告辯稱「做完拋紙,驚所以即刻走,拋完唔想畀人見到」,當被告第一眼看見A,覺得凶神惡煞,一兩秒之內無法辨識他的身份,後來箍頸便認為他是黑社會或暴徒,被告沒想過拋完紙後,可能是被警察捉。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向附近的公眾求救,被告辯稱即時反應是逃走?沒考慮過向他人求救。

被告否認揈身時令A撞落牆,被告供稱一直被A箍頸,如果呼吸困難,控方指被告理應用手攝在A雙手之間,被告強調當時被他人毆打頭部,所以只能呼叫。控方表示被告看見他們手持伸縮警棍,理應知道他們是警員,被告則辯稱看見「棍狀攻擊物體」,亦否認在電視上看過伸縮警棍。被告亦堅稱未曾看過B展示委任證,遇襲亦從未聽過他們自稱「警察」

被告表示期間雖然有掙扎,但沒有故意向A批㬹,只是想撐起身子,被告同意撐起身子毋須挫A的腹部。被告回應被人扎住雙腳?因此無法揈手揈腳,被告同意有用力掙扎,但並非如警方所指「揈手揈腳」。當被告被打側身,屈曲手腕並扣上手扣方知道他們是警員。

🚑第2被告的證人 蘇子健
📌主問
本身有聖約翰的證書,當日得悉有公眾活動,因此當天以義務急救員拯救傷者。

約1900時,人群開始在海海城內聚集,他們在1樓聖誕樹唱歌、嗌口號並兜圈式遊行。約1930時,證人於3樓中庭位置望到疑似便衣警察出現,警民之間開始對罵,約10名便衣警員組成防線,證人與警員對望並觀察現場環境。發現防錄內有傷者流血,身邊有急救員要求為傷者急救。

突然,眼前的警員向證人右方望,右邊傳來更嘈吵的聲音,有2名人士在防線前因失平衡而跌倒。

其後,證人為傷者檢查,觀察到頭部有輕微腫脹,即時用冰袋冷敷。另外,亦檢測到傷者出現缺氧情況,因此呼叫救護車。

📌盤問
證人承認事前並不認識第2被告,亦不知被告為何出現在海港城。證人承認應辯方傳召是為了道出事實經過,但並非為了讓被告脫罪。

控方指證人當時專注於眼前傷者,加上現場嘈吵,認為證人無法聽到「雪花秀」外的聲音,證人認為取決於聲音大小。證人向右望後,第一眼見到有人於防線3米外以急步跑向防線,跑前半米便跌倒。遭控方質疑證人於主問時沒有提及起跑狀況,在裁判官詢問下,澄清第一眼望去時,他們已在跑步狀態。

控方質疑證人右方人群阻礙視線,證人反駁沒有阻礙視線範圍,其後又同意右手邊有人阻礙視線。在覆問下,證人澄清大體上有人會阻擋他的視線,但並不阻礙他觀察案發經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5日1430時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裁決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35

PW2,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55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87

📌裁決要點:
辯方主要爭議被告沒有使用、管有雷射筆。另外也爭議專家證人測試結果。

法庭基於被告沒有案底同呈上品格證明信,對被告犯案傾向性作有利考慮。

PW1是本案主要證人,其口供是本案關鍵,但本席不能全部接納其證供,因為對其口供有以下觀察以致對其口供可信性、衣著服飾觀察及證物處理手法存疑:

1. 證人同意由於蒙面,所以單純以服飾如鴨舌帽、頸巾蒙面、黑框眼鏡、黑色衫褲、波鞋等辨認出被告是用雷射筆射向他之人而非面貌。但本席觀看庭上片段留意到灰色頸巾有花紋但PW1卻未有說出。由於那些衣物裝束比較普遍所以在作出判決時要小心誤認。

2. 證人在主問及覆問也沒有提及由他第一眼望住到追捕男子中視線有冇離開過被告,在播放片段中可見到現場環境多人而追捕是需穿過人群,要做到視線一直不離開幾乎是沒有可能。

3. 證人作證時初時聲稱鴨舌帽上「Wills」認人,作供後期及承認帽上沒有字,另外作供有提及親手除下被告帽同頸巾但其後有表示記錯。口供亦有提及除去鴨舌帽後自己保管但如何保管又稱忘記,對於案中證物有字嘅鴨舌帽的由來無從稽考。故此證人對被告服飾辨認能力及記憶令人生疑。

4. 案中沒有證據支持雷射筆是在被告身上找到。庭上播放片段見到現場混亂人多地下滿佈雜物甚至見到有人跌下物件在地上再拾回。

PW2 只是在制服被告後才接觸被告及處理證物,其口供對本案沒有太大影響。

由於雷射筆未能證實屬於被告,PW3 專家證人之口供法庭不需要處理。

總結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成功舉證,因此裁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W1都解釋唔到點樣檢取返黎嘅鴨舌帽(P1),由於不屬於被告,不能歸還亦不能充公,交由警方尋回物主😂
雷射筆直接充公,唔使揾物主。
個人財物歸還給被告,文件片段類法庭存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 [1/3]

D1:胡 (20)
D2:李 (25)

(1)非法集結 [D1 & D2]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進行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背景:
網民於去年11月10日發起「和你Shop」,要求徹查科大生周梓樂離奇墮樓事件,入夜後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
(摘自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個控方證人:
2個警員負責拘捕
2個專家證人

0935 開庭,庭內滿座
0942 休庭至1000讓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05 傳召PW1 13977陳嘉威(音)
負責拘捕D1

1210 傳召PW2 17664 林善行(音)
負責拘捕D2
1228 控方主問完畢,由D2代表律師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1102旺角

15歲少年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背景:
申請人在 #彭亮廷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於2020年10月30日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為申請人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候判的申請

案件將於2020件11月20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1深水埗

林(30)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福榮街218號「甜一刻」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判處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
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人願意履行

官:今天看報告判刑,上次10月22日法庭有些地方向控方澄清6點:

1.同意案情中並沒有提及第一哪些是什麼人,
2.那些一袋袋東西用作什麼用途
3.被告會使用哪一袋東西
4.被告會如何進一步處理一袋袋東西
5.被告打算如何使用本案證物
6.案件涉及非法集結暴動

同意案情沒有提及以上六點。判刑綜合考慮

判處被告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服務主任監督下做 160小時工作,認真做達到主任滿意。不要低估相關嚴重性,服務令嚴重性等同坐監。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2/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PW6,7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被告3項控罪表證成立
1100 休庭20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7/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1:11休庭 30分鐘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1/3]

劉(55) 🛑曾經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企圖縱火

葉法官提醒控方,企圖縱火罪同刑事恐嚇罪在本案屬交替控罪,法庭最後只會就其中一條控罪裁定罪名成立(或兩項皆不成立),而不會兩項控罪都成立,但控方陳詞未有就此作出決定。
- - - - - - - - - - - - - - - -
11:58休庭 10分鐘
12:17 開庭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方指警員事後才發現被告打火機。至於天拿水,被告去完大陸後,約晚上七時吃完飯後,到屯門買的,本來有大天拿水750ml,之後被告不需用這麼多,就倒80%落膠樽。
被告先買天拿水,其次買蘋果日報,後期買水樽,自己飲完水就倒天拿水入去。有部份天拿水倒在自己身上,即衫,手,錄影會面紀錄有解釋防止自己憤怒時燒人,就算要燒也燒了自己先,這個舉動是在警署閘前做的。
被告背包裏有部分天拿水,因被告曾把天拿水樽放在背包內,有少少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1/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被告不認控罪1至3

控方修訂控罪將事發地點由德輔道中改皇后大道中。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及播放一段約10分鐘由警員當場拍攝之現場片段
PW1 高級督察 劉嘉昇 (受襲警員)
PW2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證人)
辯方有2名證人

📌PW1 👮高級督察劉嘉昇作供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有人網上號召到蘭桂坊附近反對反蒙面法,中環畢打街皇后大道中交界有人聚集堵塞馬路同行人路同叫囂,證人及隊員於20:55到達進行人群管理工作。由於勸喻無效證人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警告非法集結,自己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發出警告後PW1看見前邊一女示威者用發出綠色光束雷射筆射向PW1面部及眼睛,證人即衝前截停女子,當時女子戴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右手握物件,證人用右手捉她右手,其後她將雷射筆掉在地上,PW1將雷射筆檢走並帶女子返回防線。 PW1即埸在同僚錄影下使用雷射筆證明能夠發射綠色光束。之後將3樣證物交給女警6906同時指示以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拘捕。PW1 將女子交同僚後感不適,形容被射感覺如沒有太陽眼鏡直視太陽,眼乾,所以多次下意識地揉了幾次眼。

控方播放現場警員拍攝片段,證人認出自己及被告。主控詢問片中人羣揮動旗幟上字句是甚麼,劉聞言表現遲疑,指相關字句「有機會觸及國安法」,其後稱:「光復香港,時代……跟住係革命兩個字」。控方又問為何片中拍到女子沒有鴨嘴帽,PW1回答衝出去時是見到有戴,可能截停帶回防線途中混亂下跌咗。

📌PW1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晚八時警察人群管理措施封鎖咗部分皇后大道中時人群可能包括想去蘭桂坊慶祝萬聖節市民及警方舉藍旗前沒有支體暴力行為,但指有語言責駡警察及政治口號,證人不同意因封路而令人群聚集,並引用93年蘭桂坊慘劇。問到片段中有綠光同白光射向警察,PW1說看片後同意現場有其他人以雷射筆射出光束。被問到被射中時有冇反射動作,證人説沒擰轉面,但沒印象有否閉上眼睛。證人承認事後沒有到醫院。

📌PW1 控方覆問
PW1回答被光束射中時與女子距離5米,接住在呈堂相片畫上被告位置,並指播放片段時白色同綠色光速是源自左手邊但被告在其右邊。

下午2:30 PW2 將作供及講解雷射筆檢驗報告結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劉(56)
🛑曾經還押逾一星期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2

根據新聞報導,被告已認刑事恐嚇‼️‼️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11/A3WPWJTPQRAIBEN3CEB5WIFVRI/

辯方指被告一早已考慮認罪,只是控方反對所以才弄到今天,辯方希望可以減足1/3刑期。法庭要求控方好好考慮,及要求律政司書面報告。

法庭指責辯方沒在以往幾次上庭時,跟法庭交代,只是控辯雙方底下商討,因此沒有存檔,亦指責辯方在文件處理上字眼用得不好。

證物留後處理

辯方有保釋申請,希望待星期五再續,保釋申請被拒

‼️‼️‼️‼️‼️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區域法院11:00判刑‼️

😞法庭明言大機會即時監禁😞
(按:劉手足精神徬徨,有點空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