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18-37)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 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後申請更改時間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1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18-37)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 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後申請更改時間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1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曾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仍然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曾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仍然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9:34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
11:04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完畢
11:27主控完畢證人PW5。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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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
11:04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完畢
11:27主控完畢證人PW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案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0951 開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案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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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控方有6名證人,另有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共8名證人,控方會依賴D1,3的會面記錄,辯方會挑戰。所有被告均無口頭招認。
D1將有一名辯方證人,為特別事項作證,D2,3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將倚賴5條片段,而辯方倚賴2段優化後的片段,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準確性。
-------
現正處理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特別事項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控方有6名證人,另有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共8名證人,控方會依賴D1,3的會面記錄,辯方會挑戰。所有被告均無口頭招認。
D1將有一名辯方證人,為特別事項作證,D2,3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將倚賴5條片段,而辯方倚賴2段優化後的片段,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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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處理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特別事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繼續盤問PW2。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主問時你提及PW4曾向你匯報D2 D3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這件事沒有任何書面紀錄。(PW2:因為兩人觀察一致所以沒有紀錄) 有很多情況你都沒有在記事冊內交代,不再重複盤問。
向你指出,主問時你說見到D3手部有動作、有追罵, 口供和記事冊都冇寫。你對D1-D3的描述和追截過程是捏造。(PW2:不同意) 被告的身形特徵和外表是目擊的重要資料,你亦沒有寫低,因為你根本冇留意 (PW2:諗住有其他同事做) 你乜都冇寫但又話記得 (PW2:PW4對我講她的觀察,可能和我自己的觀察mix up了)
你的口供內第12段寫「2208在聚寶坊外對D1-D4宣佈拘捕」,但庭上作供時你說是在警車上宣佈拘捕。(PW2:警車在聚寶坊外,沒有衝突) D3當時說自己番緊屋企,你對她說「有咩就喺法庭講啦」向你指出你在拘捕前沒有見過D1-D3,所謂觀察都是之後作的。(PW2:不同意)
🌟D4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到了聚寶坊外就停止推進,多名警員企定作全方位防線。請你在地圖mark低 1. 防線的位置 2. 你的企位 3. 你望住的方向 [證物P15(4)]
現場有很多人圍觀 (PW2: 我認為是冇組織性的臨時示威) 聽唔聽到有人對住警方嗌,或有人用手機拍片?(PW2:全部人都係街坊裝,冇留意) 聚寶坊外有多少人戴口罩 (PW2:只有D4) 你第一次見到D4,是因為他帶住口罩你才望過去,其實他沒有暴力行為。你應該知道他要涉嫌非法集結才會干犯禁蒙面法 (PW2:當時見到他明顯有叫罵,亦有動作)
在兩份口供、你的記事冊和主問,你都沒有提及D4做了什麼。你對D1-D3有形容他們的叫罵和動作。叫駡聲就是你按低他的基礎?(PW2:有叫罵就是非法集結)
播放辯方片段,有線電視的新聞片段。片段中拍到D4用電話影警察然後被警察撲低。(PW2:同意是我拘捕D4的一刻) 你記唔記得他當時拍緊片,但你乜都冇寫 (PW2:我冇留意他在拍片) 你說他叫罵,他叫了什麼 (黑警死全家,其他唔記得,叫了多於一次) 叫罵內容是重要的,但你都冇寫落口供給記事冊,其實他根本冇嗌過 (PW2:不同意)
播放另一段辯方片段 (街坊提供?) 片段內有人說「佢齋企咋喎,你咁都拉人?你唔係呀?」「你唔好喺度噴胡椒啦」01:16-01:50見到你一直面向馬路,之後轉向行人路,兩秒鐘後就撲向D4,和P15(4)有矛盾。你話佢叫罵,片段中完全聽唔到,但片段的收音清楚到連你耳機內的聲音都聽到。(PW2:未必係叫黑警死全家,總之係叫咗啲有冒犯性嘅口號)
你臨時轉口供係因為根本冇發生過你講的事。向你指出,築起防線時你不是一直面向D4,你觀察他的時間只有兩秒,這兩秒你根本望唔到他的口罩有沒有郁動,亦不能肯定他也沒有叫罵,事實上根本沒有人在你附近叫罵,之前亦沒人叫罵,你根本沒有基礎說D4參與非法集結,拘捕他純粹是因為他帶口罩和拍片。當日D4和父親在聚寶坊吃晚飯,吃完之後在附近圍觀,沒有貼近警方防線,沒有作出擾亂行為。你跪在D4頭部時他表示呼吸困難,眼鏡亦被壓碎。(PW2:不同意)
你在口供內宣佈了兩次拘捕,但你在現場沒有對他警誡,亦冇問D4點解要戴口罩 (PW2:禁蒙面法不需要證明意圖) 其實根本沒人向D4宣佈拘捕和警誡,你亦沒有指示PC20658對D4警誡。到了0452 D4才被告知為何被捕及警誡。你的口供不停轉是因為你一路講一路作。(PW2:不同意)
早休至1130。
❇️控方覆問
控:D2辯方律師盤問,你提到追住D1-D3時見到D1被制服,之後你繼續行,見到D2 D3被兩三名同事截停。他們是誰,什麼動作截停?
PW2:同事追到她們,沒有用手捉住。只知道其中一名同事是PW4。
PW2作供完畢,控方不傳召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至1430,待控辯雙方處理和更改同意案情/承認事實。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繼續盤問PW2。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主問時你提及PW4曾向你匯報D2 D3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這件事沒有任何書面紀錄。(PW2:因為兩人觀察一致所以沒有紀錄) 有很多情況你都沒有在記事冊內交代,不再重複盤問。
向你指出,主問時你說見到D3手部有動作、有追罵, 口供和記事冊都冇寫。你對D1-D3的描述和追截過程是捏造。(PW2:不同意) 被告的身形特徵和外表是目擊的重要資料,你亦沒有寫低,因為你根本冇留意 (PW2:諗住有其他同事做) 你乜都冇寫但又話記得 (PW2:PW4對我講她的觀察,可能和我自己的觀察mix up了)
你的口供內第12段寫「2208在聚寶坊外對D1-D4宣佈拘捕」,但庭上作供時你說是在警車上宣佈拘捕。(PW2:警車在聚寶坊外,沒有衝突) D3當時說自己番緊屋企,你對她說「有咩就喺法庭講啦」向你指出你在拘捕前沒有見過D1-D3,所謂觀察都是之後作的。(PW2:不同意)
🌟D4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到了聚寶坊外就停止推進,多名警員企定作全方位防線。請你在地圖mark低 1. 防線的位置 2. 你的企位 3. 你望住的方向 [證物P15(4)]
現場有很多人圍觀 (PW2: 我認為是冇組織性的臨時示威) 聽唔聽到有人對住警方嗌,或有人用手機拍片?(PW2:全部人都係街坊裝,冇留意) 聚寶坊外有多少人戴口罩 (PW2:只有D4) 你第一次見到D4,是因為他帶住口罩你才望過去,其實他沒有暴力行為。你應該知道他要涉嫌非法集結才會干犯禁蒙面法 (PW2:當時見到他明顯有叫罵,亦有動作)
在兩份口供、你的記事冊和主問,你都沒有提及D4做了什麼。你對D1-D3有形容他們的叫罵和動作。叫駡聲就是你按低他的基礎?(PW2:有叫罵就是非法集結)
播放辯方片段,有線電視的新聞片段。片段中拍到D4用電話影警察然後被警察撲低。(PW2:同意是我拘捕D4的一刻) 你記唔記得他當時拍緊片,但你乜都冇寫 (PW2:我冇留意他在拍片) 你說他叫罵,他叫了什麼 (黑警死全家,其他唔記得,叫了多於一次) 叫罵內容是重要的,但你都冇寫落口供給記事冊,其實他根本冇嗌過 (PW2:不同意)
播放另一段辯方片段 (街坊提供?) 片段內有人說「佢齋企咋喎,你咁都拉人?你唔係呀?」「你唔好喺度噴胡椒啦」01:16-01:50見到你一直面向馬路,之後轉向行人路,兩秒鐘後就撲向D4,和P15(4)有矛盾。你話佢叫罵,片段中完全聽唔到,但片段的收音清楚到連你耳機內的聲音都聽到。(PW2:未必係叫黑警死全家,總之係叫咗啲有冒犯性嘅口號)
你臨時轉口供係因為根本冇發生過你講的事。向你指出,築起防線時你不是一直面向D4,你觀察他的時間只有兩秒,這兩秒你根本望唔到他的口罩有沒有郁動,亦不能肯定他也沒有叫罵,事實上根本沒有人在你附近叫罵,之前亦沒人叫罵,你根本沒有基礎說D4參與非法集結,拘捕他純粹是因為他帶口罩和拍片。當日D4和父親在聚寶坊吃晚飯,吃完之後在附近圍觀,沒有貼近警方防線,沒有作出擾亂行為。你跪在D4頭部時他表示呼吸困難,眼鏡亦被壓碎。(PW2:不同意)
你在口供內宣佈了兩次拘捕,但你在現場沒有對他警誡,亦冇問D4點解要戴口罩 (PW2:禁蒙面法不需要證明意圖) 其實根本沒人向D4宣佈拘捕和警誡,你亦沒有指示PC20658對D4警誡。到了0452 D4才被告知為何被捕及警誡。你的口供不停轉是因為你一路講一路作。(PW2:不同意)
早休至1130。
❇️控方覆問
控:D2辯方律師盤問,你提到追住D1-D3時見到D1被制服,之後你繼續行,見到D2 D3被兩三名同事截停。他們是誰,什麼動作截停?
PW2:同事追到她們,沒有用手捉住。只知道其中一名同事是PW4。
PW2作供完畢,控方不傳召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至1430,待控辯雙方處理和更改同意案情/承認事實。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暫休庭。
12:10 開庭
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暫休庭。
12:10 開庭
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127 休庭 至1220再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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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127 休庭 至1220再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批准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
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林與黃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被告與黃與其他人有意圖縱火。當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側門有人出入。案發經過為警員目擊及CCTV。
凌晨1時左右,被告與黃沿著水渠道花園街太子道西到警署,偵緝警員一直監視兩人。警署側門對面,太子道西延通菜街逃走,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偵緝警員在花園街222號外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沒想過這麼嚴重的。”
CCTV 影到二人走去警署,01 17秒林把手上物品往旺角警署外投擲。花園街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經過走向警署。
錄影會面招認,開脫混合陳述:13日晚上7時左右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約在彌敦道麥記對面公園看些東西,說有被告女友裸照,有事情要他做。當晚,在公園見到6-7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聽到其中4人說:「9點果單野你做得好好。還有幾隻汽油彈在草叢。」其後電話亭集合,換好衣服,一個蒙面男子向林提供物資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然後那些男子叫被告完事後向左走往某地集合。被告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往相反方向往花園街,後因內疚改變方向。有人對面馬路錄影,話要向大佬交代。
汽油彈、頭套、打火機都是蒙面男子提供。與黃汽油彈的玻璃碎片各連一塊燒過的布。來自同一條毛巾。
案發期間警署有人辦公,人車會使用側門進出,警崗有人戒備。被告和黃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裁定經過修訂的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 10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今個禮拜星期五三點前提交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交給控方。
被告原條件保釋等候判。
按:同案另一被告黃某為送中十二人之一
—————————————
早前法官曾對控罪修訂表達意見
郭官質疑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為有意圖而縱火,認為控方僅以同案另一被告黃某WHATSAPP紀錄不足以指控被告林某有同樣傷害警員的意圖。
「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告有意圖而縱火。」
同樣郭官質疑辯方以被脅迫作為求情理由,建議重新考慮。
摘要:
官:看到你們案情,不要說汽油彈完全沒有著火,投擲的方向,只是旺角警署側面外牆,看不到案情中投擲過程前後期間有人經過。如果有軍裝警員恰恰走出來,你如此告無問題。
黃某在WHATSAPP說了什麼都好,證供要分開獨立處理。例如三個被告原本一起被控傷人17,第二第三被告承認較輕的傷人19案例多的是,你們可以考慮接受較輕的控罪。
控:控方案情為協同犯罪,謀殺案多過一人,參與較低的,例如「睇水角色」就屬於共同犯罪計畫。
官:第二被告不是與他人電話中表示參與,黃某於WHATAPP內容,被告會否不知道?現在被告說是被威逼。我們知道的是當日兩人一起去扔汽油彈。問題是有兩個可能性,法庭不一定要以最嚴重情況去考慮事情。
控:希望陳述控方立場,為何今天會用這個控罪。
官:去年事件中,辯方求情用兩個胡雅文法官案例,一個意圖縱火,另一個只是縱火,當時律政司為何用較輕的告呢,都是扔汽油彈,因為被告一句我打算燒車。但這宗案件,甚至財物都沒說有想燒,被告說只是被逼。當然意圖都是被告說了算,是否因為和另一個另有意圖的人在一起,就令他不能享有一個較為有利的對待呢? 除非你證明到他與黃生有交流,贊同黃生比較的激進的立場。同台吃飯,各自修行。
至於辯方。你是否有收到指示被告說他有意圖,如果沒有為何你不跟控方爭取一個較輕的控罪,或者不認罪?
控:控方基礎,共同犯罪底下,邀請法庭做出推論 (共同意圖)。如果法庭不接受控方改控此罪,是可以有不同推論的。控方當時立場基礎,新發展當然可以考慮。例如酒吧毆鬥在判刑階段亦可調節控罪。
官:究竟被告意圖燒毀財物還是傷人?同夥黃某透露的事情、與其他人交流的事情、一個人承認的事情,無法針對另一個人。 你們如果說一同做這件事的黃生有意圖殺警,你們有無問過他(林)知不知道?
共同犯罪動作不需要爭議,但共同意圖如何證明?你如何證明他與黃先生意圖一樣?如果你們告他與黃生一起,但目前他案件分拆出來,黃生已經不在程序裡面。
控:希望解釋立場後再向閣下申請。邀請法庭從以下三個因素去推論事實:Whatsapp通話、被告招認及當時環境。旺角警署側門範圍較大,可參考照片,車站、人行鐵閘、主樓外牆。閘後面街cctv影到無人,但警署裡面很多人和車和物資。
官:街外人看到麼?警署24小時都有人啦,胡雅文法官案為何你又接受縱火。
控:有意圖縱火有分危害人身安全還是只是損壞財物。上訴庭經典案件,家中香薰燒到小朋友,都可以控有意圖縱火,涉及枉顧。邀請法庭考慮最後因素,被告人可能有沒有宣之於口的原因。而且罪責相同,刑責比重亦可以調整。
官:看完你們的案情撮要,基於這個承認事實範圍,不足以支持他目前面對的控罪。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
官:辯方你有無考慮我與控說的部分,如果被告給你指示是我與黃一樣準備傷害警員,如果沒有講?我不明白為何你沒有做任何事情保障你的當事人,這是失職。你拿清楚指示,商討下。稍後處理,有需要的話,控罪書要打過簽過,可以押後第二天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威逼部分,辯方你說被告不是自願參與,是被逼的,你要解釋給當事人聽,所謂威逼之下一定要令他有理由相信害怕如果不聽話扔汽油彈,女友就會受到很大傷害,因為當時對方說有他女友裸照在手。首先你要話我知被告是否主觀認為受到威脅。
其他神智清醒,意志堅定的人面對這樣情況是否會受到脅迫。我目前看到被告所講的,無端端有人打來說有女朋友裸照,我第一時間會問女友你有無拍過照片。第二,如何無端落入第三者手,第三,被告見到那些人有沒有提及要求看照片。不明來歷的人,不明來歷的電話,要求旺角公園見面,不去核實,看都不看就憑一句話就參與扔汽油彈,這並不合理,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我還沒有聽證供,如果不作為辯護理由,想做求情也要證明,否則不會根據這個求情理由作出任何想法。如果他真正被威脅,不作為辯護理由,只是求情理由這也不合理。他有機會尋求警方協助,但蠢到沒有?你要讓被告心理準備要給證供。還有到底有沒有要求那些人給相你看?
辯:根據指示是無的。
官:那第一角度你已經不達標。辯方希望證明被告容易受人唆擺,但就算一個低智商的人,也不會因此較容易被人迫使,不代表他較為容易就犯。我跟控方說他可能跟黃生有共同意圖,但證據上控方未必足夠證明到。姓黃的可能清楚明白講到,但他(林)不是。
掉返轉你說他被脅迫,法庭不信,損失三分一扣減,不知對誰有好處,除了主觀還有客觀考慮。你說想我推遲拿報告,目前已經有智力測試。
辯: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智商報告。
官:我接納他智力低,但問題是否智力低就會犯案因此得到饒恕呢?
辯:只想要求拿一份背景、心理報告。
官:你講不到他背景麼?如果報告協助到法庭我當然拿。如果資料不幫到法庭很多就無需要。看你是否堅持提出被脅迫利誘的說法,如果堅持,法庭不會就這樣接受,一定要有宣誓證供,通過盤問。
(休庭一小時後)
控:經過充分考慮有關事項。重申控方檢控基礎三點,其中枉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辯方也同意這一點。至於案例今早曾提及,控方立場認為這是有意圖縱火罪案件。
官:同樣法官處理汽油彈投擲入警署,為何你們用縱火。
控:因當時環境,的確有警員在裡面。
官:但本案投擲汽油彈一刻根本沒有人出入。
控:後面崗位有個警員在戒備。
官:被告意圖你們是不清楚的,威逼的說法辯方是否堅持?
辯:不堅持
官:他是否因為憎恨警察,是否意圖縱火行為,意圖令途人受傷呢?
辯:不承認,只是承認有罔顧的情況
官:這一部分(意圖縱火)也會比普通縱火嚴重,當事人接納?同意?
辯:解釋過了,他接納。
官: 你求情與之前求情不同。他放棄之前講法和會面紀錄的講法,有無指示你向我講為何干犯案件?
辯:一時糊塗,電話中受人唆擺。
官:有沒有拿指示?正常人教你警署扔汽油彈,都要有理由,金錢還是什麼?為了報酬?什麼切入點令他受到唆擺?
辯:不是報酬。
官:你今日突然辯護基礎不同,檢控基礎也不同,你應該重新拿指示,不是就這樣一句唆擺就算。你說後悔,後悔什麼?後悔被唆擺?為何被唆擺呢? 你需要一些時間麼?
求情押後。今天可以做的是讀出修訂案情。給個機會你重新寫過書面求情。
官:同意你檢控基礎,我原本不同意,你加上理由後最重要辯方同意。既然辯方都同意是魯莽,我無野講。如果有證據他扔汽油彈前後大批警員出出入入又不同講法,但那時被告沒到現場,他如何知道呢?
控:罔顧是不需要知道的。考慮閣下關注後,跟環境有關,案例書面版本稍後提供,事實是案發時警署有人辦公。
官:我不明白胡雅文法官處理另一汽油彈入警署事件你們較為寬鬆的檢控態度。而且他不是扔進警署。你如何知道他目標不是外牆而已?
控:因為他招認緊張手震扔錯。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批准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
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林與黃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被告與黃與其他人有意圖縱火。當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側門有人出入。案發經過為警員目擊及CCTV。
凌晨1時左右,被告與黃沿著水渠道花園街太子道西到警署,偵緝警員一直監視兩人。警署側門對面,太子道西延通菜街逃走,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偵緝警員在花園街222號外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沒想過這麼嚴重的。”
CCTV 影到二人走去警署,01 17秒林把手上物品往旺角警署外投擲。花園街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經過走向警署。
錄影會面招認,開脫混合陳述:13日晚上7時左右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約在彌敦道麥記對面公園看些東西,說有被告女友裸照,有事情要他做。當晚,在公園見到6-7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聽到其中4人說:「9點果單野你做得好好。還有幾隻汽油彈在草叢。」其後電話亭集合,換好衣服,一個蒙面男子向林提供物資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然後那些男子叫被告完事後向左走往某地集合。被告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往相反方向往花園街,後因內疚改變方向。有人對面馬路錄影,話要向大佬交代。
汽油彈、頭套、打火機都是蒙面男子提供。與黃汽油彈的玻璃碎片各連一塊燒過的布。來自同一條毛巾。
案發期間警署有人辦公,人車會使用側門進出,警崗有人戒備。被告和黃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裁定經過修訂的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 10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今個禮拜星期五三點前提交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交給控方。
被告原條件保釋等候判。
按:同案另一被告黃某為送中十二人之一
—————————————
早前法官曾對控罪修訂表達意見
郭官質疑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為有意圖而縱火,認為控方僅以同案另一被告黃某WHATSAPP紀錄不足以指控被告林某有同樣傷害警員的意圖。
「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告有意圖而縱火。」
同樣郭官質疑辯方以被脅迫作為求情理由,建議重新考慮。
摘要:
官:看到你們案情,不要說汽油彈完全沒有著火,投擲的方向,只是旺角警署側面外牆,看不到案情中投擲過程前後期間有人經過。如果有軍裝警員恰恰走出來,你如此告無問題。
黃某在WHATSAPP說了什麼都好,證供要分開獨立處理。例如三個被告原本一起被控傷人17,第二第三被告承認較輕的傷人19案例多的是,你們可以考慮接受較輕的控罪。
控:控方案情為協同犯罪,謀殺案多過一人,參與較低的,例如「睇水角色」就屬於共同犯罪計畫。
官:第二被告不是與他人電話中表示參與,黃某於WHATAPP內容,被告會否不知道?現在被告說是被威逼。我們知道的是當日兩人一起去扔汽油彈。問題是有兩個可能性,法庭不一定要以最嚴重情況去考慮事情。
控:希望陳述控方立場,為何今天會用這個控罪。
官:去年事件中,辯方求情用兩個胡雅文法官案例,一個意圖縱火,另一個只是縱火,當時律政司為何用較輕的告呢,都是扔汽油彈,因為被告一句我打算燒車。但這宗案件,甚至財物都沒說有想燒,被告說只是被逼。當然意圖都是被告說了算,是否因為和另一個另有意圖的人在一起,就令他不能享有一個較為有利的對待呢? 除非你證明到他與黃生有交流,贊同黃生比較的激進的立場。同台吃飯,各自修行。
至於辯方。你是否有收到指示被告說他有意圖,如果沒有為何你不跟控方爭取一個較輕的控罪,或者不認罪?
控:控方基礎,共同犯罪底下,邀請法庭做出推論 (共同意圖)。如果法庭不接受控方改控此罪,是可以有不同推論的。控方當時立場基礎,新發展當然可以考慮。例如酒吧毆鬥在判刑階段亦可調節控罪。
官:究竟被告意圖燒毀財物還是傷人?同夥黃某透露的事情、與其他人交流的事情、一個人承認的事情,無法針對另一個人。 你們如果說一同做這件事的黃生有意圖殺警,你們有無問過他(林)知不知道?
共同犯罪動作不需要爭議,但共同意圖如何證明?你如何證明他與黃先生意圖一樣?如果你們告他與黃生一起,但目前他案件分拆出來,黃生已經不在程序裡面。
控:希望解釋立場後再向閣下申請。邀請法庭從以下三個因素去推論事實:Whatsapp通話、被告招認及當時環境。旺角警署側門範圍較大,可參考照片,車站、人行鐵閘、主樓外牆。閘後面街cctv影到無人,但警署裡面很多人和車和物資。
官:街外人看到麼?警署24小時都有人啦,胡雅文法官案為何你又接受縱火。
控:有意圖縱火有分危害人身安全還是只是損壞財物。上訴庭經典案件,家中香薰燒到小朋友,都可以控有意圖縱火,涉及枉顧。邀請法庭考慮最後因素,被告人可能有沒有宣之於口的原因。而且罪責相同,刑責比重亦可以調整。
官:看完你們的案情撮要,基於這個承認事實範圍,不足以支持他目前面對的控罪。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
官:辯方你有無考慮我與控說的部分,如果被告給你指示是我與黃一樣準備傷害警員,如果沒有講?我不明白為何你沒有做任何事情保障你的當事人,這是失職。你拿清楚指示,商討下。稍後處理,有需要的話,控罪書要打過簽過,可以押後第二天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威逼部分,辯方你說被告不是自願參與,是被逼的,你要解釋給當事人聽,所謂威逼之下一定要令他有理由相信害怕如果不聽話扔汽油彈,女友就會受到很大傷害,因為當時對方說有他女友裸照在手。首先你要話我知被告是否主觀認為受到威脅。
其他神智清醒,意志堅定的人面對這樣情況是否會受到脅迫。我目前看到被告所講的,無端端有人打來說有女朋友裸照,我第一時間會問女友你有無拍過照片。第二,如何無端落入第三者手,第三,被告見到那些人有沒有提及要求看照片。不明來歷的人,不明來歷的電話,要求旺角公園見面,不去核實,看都不看就憑一句話就參與扔汽油彈,這並不合理,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我還沒有聽證供,如果不作為辯護理由,想做求情也要證明,否則不會根據這個求情理由作出任何想法。如果他真正被威脅,不作為辯護理由,只是求情理由這也不合理。他有機會尋求警方協助,但蠢到沒有?你要讓被告心理準備要給證供。還有到底有沒有要求那些人給相你看?
辯:根據指示是無的。
官:那第一角度你已經不達標。辯方希望證明被告容易受人唆擺,但就算一個低智商的人,也不會因此較容易被人迫使,不代表他較為容易就犯。我跟控方說他可能跟黃生有共同意圖,但證據上控方未必足夠證明到。姓黃的可能清楚明白講到,但他(林)不是。
掉返轉你說他被脅迫,法庭不信,損失三分一扣減,不知對誰有好處,除了主觀還有客觀考慮。你說想我推遲拿報告,目前已經有智力測試。
辯: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智商報告。
官:我接納他智力低,但問題是否智力低就會犯案因此得到饒恕呢?
辯:只想要求拿一份背景、心理報告。
官:你講不到他背景麼?如果報告協助到法庭我當然拿。如果資料不幫到法庭很多就無需要。看你是否堅持提出被脅迫利誘的說法,如果堅持,法庭不會就這樣接受,一定要有宣誓證供,通過盤問。
(休庭一小時後)
控:經過充分考慮有關事項。重申控方檢控基礎三點,其中枉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辯方也同意這一點。至於案例今早曾提及,控方立場認為這是有意圖縱火罪案件。
官:同樣法官處理汽油彈投擲入警署,為何你們用縱火。
控:因當時環境,的確有警員在裡面。
官:但本案投擲汽油彈一刻根本沒有人出入。
控:後面崗位有個警員在戒備。
官:被告意圖你們是不清楚的,威逼的說法辯方是否堅持?
辯:不堅持
官:他是否因為憎恨警察,是否意圖縱火行為,意圖令途人受傷呢?
辯:不承認,只是承認有罔顧的情況
官:這一部分(意圖縱火)也會比普通縱火嚴重,當事人接納?同意?
辯:解釋過了,他接納。
官: 你求情與之前求情不同。他放棄之前講法和會面紀錄的講法,有無指示你向我講為何干犯案件?
辯:一時糊塗,電話中受人唆擺。
官:有沒有拿指示?正常人教你警署扔汽油彈,都要有理由,金錢還是什麼?為了報酬?什麼切入點令他受到唆擺?
辯:不是報酬。
官:你今日突然辯護基礎不同,檢控基礎也不同,你應該重新拿指示,不是就這樣一句唆擺就算。你說後悔,後悔什麼?後悔被唆擺?為何被唆擺呢? 你需要一些時間麼?
求情押後。今天可以做的是讀出修訂案情。給個機會你重新寫過書面求情。
官:同意你檢控基礎,我原本不同意,你加上理由後最重要辯方同意。既然辯方都同意是魯莽,我無野講。如果有證據他扔汽油彈前後大批警員出出入入又不同講法,但那時被告沒到現場,他如何知道呢?
控:罔顧是不需要知道的。考慮閣下關注後,跟環境有關,案例書面版本稍後提供,事實是案發時警署有人辦公。
官:我不明白胡雅文法官處理另一汽油彈入警署事件你們較為寬鬆的檢控態度。而且他不是扔進警署。你如何知道他目標不是外牆而已?
控:因為他招認緊張手震扔錯。
官:控方你是否同意案件本案踩線?我接受此修訂只基於一個原因,就是被告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我不會接受。希望控方下次要用有利於被告的可能,有基礎檢控較為嚴重的控罪,才後加上去。資料不清楚,出現兩個可能性,如不是辯方問過被告肯承認罔顧,我不會同意你修改控罪。
批准修訂控罪
批准修訂控罪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250 再開庭
辯方稍作提問後,因時間不足,再次休庭,休庭至1445再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250 再開庭
辯方稍作提問後,因時間不足,再次休庭,休庭至1445再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傳召PW6 專家證人陶志恆(音)
1153 休庭,押後至1430繼續
1430 開庭。法官決定剔除PW6之證供。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2日11:30,雙方作口述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傳召PW6 專家證人陶志恆(音)
1153 休庭,押後至1430繼續
1430 開庭。法官決定剔除PW6之證供。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2日11:30,雙方作口述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2:30開庭
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2:30開庭
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7尖沙咀 #審前覆核
陳(43)
案情: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被告不認罪。
上次答辯
審期: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共4天,如4天不足夠,第5天將會為12月16日。
控方再為總督察申請匿名令,與先前三位警員共稱為警員A、B、C、D,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天雁裁判官
#1117尖沙咀 #審前覆核
陳(43)
案情: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被告不認罪。
上次答辯
審期: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共4天,如4天不足夠,第5天將會為12月16日。
控方再為總督察申請匿名令,與先前三位警員共稱為警員A、B、C、D,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宣讀兩份承認事實(修正),內容大致如下 (已將兩份事實合拼、整合):
1. 21:50 SGT46523 (PW1)在馬莎樓梯位截停D1,之後交由PC26210看管
2. 22:08 張警長(PW2)拘捕D1-D4
3. 21:50 D2 D3在聚寶坊入口有蓋範圍下被搜查,WPC25223(PW4)在D2身上檢取深灰色口罩
4. WPC16770看管D2,身上有銀色哨子,穿黑短T恤,帶有深藍色cap帽。WPC14944看管D3,檢取深灰色口罩和cap帽。PC20658看管D4,於紅磡警署檢取他的背包
5. 控辯雙方提供的影片、CCTV片段和相片冊,真確性和可呈堂性不爭議
6. WPC26210負責D1警誡口供和會面記錄,D1保持緘默,PC11612檢取她背囊內的物品P16-23,證物鏈不爭議
7. 對D1的醫療報告 (關於D1的舊傷) 沒有爭議
8. WPC16770負責D2 D3警誡口供,D2說「我冇戴口罩,只係同屋企人食完飯路過」,D3說「我喺度跑步,戴口罩係習慣」
9. PC20658負責D4警誡口供,D4保持緘默,期間有父親陪同
四位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05。
D1選擇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2-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1510 D1開始作供。
🌟D1作供主問
D1是理工大學設計系學生,住在宿舍。案發當日番完part-time,回去宿舍攞一啲工具,打算去黃埔食完飯之後返studio做功課。
當時打算去聚寶坊食KFC,行到賽馬會時見到黃埔站A出口十字路口有多人聚集,於是行上天橋睇熱鬧,一路行一路睇。落天橋行到馬莎位置都停低咗30秒至一分鐘八卦周圍望,順便上網睇下KFC幾點閂門。橫過德安街時見到警察舉旗和嗌咪,但我有散光睇唔到支旗寫乜,因為現場好嘈都聽唔到佢嗌乜。當時已經背向黃埔A出口。然後身邊市民突然跑,大叫狗呀、走呀,我冇轉頭,下意識地跟住跑,亦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由H&M照去黃埔A出口。
之後很快就被人按住我的左手和頭,又用索帶索住我兩手,索到好緊。過咗一陣有人帶我上警車,有人剪開我手的索帶,問「邊個索到咁緊呀,索到入肉。」回到警署被搜身時我要求去醫院,有警員答我「要等好耐㗎喎」之後就冇理,之後我再要求過兩次,但到我保釋前都冇去醫院。
解釋物品用途:月尾有一件功課要交,要用鎚仔將一些裝飾物 (窩釘) 打上成品。手袖是用來於揼釘時保護曾做過手術的手臂的傷口。Cap帽純粹是因為冇執袋而一直在袋中。頭巾是用來做嘢時箍起頭髮。
路過現場期間冇做叫囂、舉中指、用雷射筆等行為,不認識D2-D4,亦沒有一起行動。
D1作供主問完結,明天接受盤問。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宣讀兩份承認事實(修正),內容大致如下 (已將兩份事實合拼、整合):
1. 21:50 SGT46523 (PW1)在馬莎樓梯位截停D1,之後交由PC26210看管
2. 22:08 張警長(PW2)拘捕D1-D4
3. 21:50 D2 D3在聚寶坊入口有蓋範圍下被搜查,WPC25223(PW4)在D2身上檢取深灰色口罩
4. WPC16770看管D2,身上有銀色哨子,穿黑短T恤,帶有深藍色cap帽。WPC14944看管D3,檢取深灰色口罩和cap帽。PC20658看管D4,於紅磡警署檢取他的背包
5. 控辯雙方提供的影片、CCTV片段和相片冊,真確性和可呈堂性不爭議
6. WPC26210負責D1警誡口供和會面記錄,D1保持緘默,PC11612檢取她背囊內的物品P16-23,證物鏈不爭議
7. 對D1的醫療報告 (關於D1的舊傷) 沒有爭議
8. WPC16770負責D2 D3警誡口供,D2說「我冇戴口罩,只係同屋企人食完飯路過」,D3說「我喺度跑步,戴口罩係習慣」
9. PC20658負責D4警誡口供,D4保持緘默,期間有父親陪同
四位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05。
D1選擇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2-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1510 D1開始作供。
🌟D1作供主問
D1是理工大學設計系學生,住在宿舍。案發當日番完part-time,回去宿舍攞一啲工具,打算去黃埔食完飯之後返studio做功課。
當時打算去聚寶坊食KFC,行到賽馬會時見到黃埔站A出口十字路口有多人聚集,於是行上天橋睇熱鬧,一路行一路睇。落天橋行到馬莎位置都停低咗30秒至一分鐘八卦周圍望,順便上網睇下KFC幾點閂門。橫過德安街時見到警察舉旗和嗌咪,但我有散光睇唔到支旗寫乜,因為現場好嘈都聽唔到佢嗌乜。當時已經背向黃埔A出口。然後身邊市民突然跑,大叫狗呀、走呀,我冇轉頭,下意識地跟住跑,亦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由H&M照去黃埔A出口。
之後很快就被人按住我的左手和頭,又用索帶索住我兩手,索到好緊。過咗一陣有人帶我上警車,有人剪開我手的索帶,問「邊個索到咁緊呀,索到入肉。」回到警署被搜身時我要求去醫院,有警員答我「要等好耐㗎喎」之後就冇理,之後我再要求過兩次,但到我保釋前都冇去醫院。
解釋物品用途:月尾有一件功課要交,要用鎚仔將一些裝飾物 (窩釘) 打上成品。手袖是用來於揼釘時保護曾做過手術的手臂的傷口。Cap帽純粹是因為冇執袋而一直在袋中。頭巾是用來做嘢時箍起頭髮。
路過現場期間冇做叫囂、舉中指、用雷射筆等行為,不認識D2-D4,亦沒有一起行動。
D1作供主問完結,明天接受盤問。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D1劉(45)(月餅罐手足)
被告為本案D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60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不認罪❌
審訊及覆核詳情與同案其他被告一樣
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D1劉(45)(月餅罐手足)
被告為本案D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60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不認罪❌
審訊及覆核詳情與同案其他被告一樣
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