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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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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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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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16中環 #誤殺 #提訊日

梁(27)

控罪:誤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

案情:
2019年6月16日二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在中環7號碼頭與63歲周姓男子爭執,周被推跌兩天後死亡。梁還柙二百多天後獲得保釋。

❗️不認罪❗️

案件將會交付原訟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必須出席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周(20) #0826東涌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26日,在東涌健東路1號映灣園被告居所,書枱第4格櫃桶內,搜出一支重力操作鋼棒(收起時約20厘米,最長可伸展至52厘米)

🙅‍♂️同意案情,不認罪

雙方無爭議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2) 不爭議梁博士為違禁武器專家資格
3) 梁博士為涉案物品撰寫的報告
4) 不爭議案中被告身份
5) 搜獲涉案伸縮棍的地點

09:40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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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傳召警員證人PC10364 陳國強(音),2009年入職,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D組

當日15:02,帶同由東區裁判法院發出的搜查令,與隊員到被告寓所搜查與非法集結案有關的物品。到達後,同行隊員出示委任證及搜查令,向女戶主(被告媽媽)解釋進入單位目的,之後女戶主開門,指出被告就在房間裏面。

在確認被告身份後,警誡被告並講解搜查令,在被告的見證下開始從房間左邊(床)進行搜查,在書枱由頂數起第4格的櫃桶內,搜出1支伸縮棍。再對被告進行警誡,之後在被告面前揮動該伸縮棍

房內只有屬於被告的物品(電話,銀包,電腦),衣櫃亦有一些與非法集結案有關的衣物。書枱上的黑色銀包內有被告的學生證,被告亦講出該電話的電話號碼。同行隊員搜查其他房間,無發現可疑物品

約在16:40帶被告出客廳,點算搜查物品,被告在記事冊簽署確認。同隊隊員在屋內拍照,帶走被告前問佢需唔需要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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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辯方盤問下,PW1承認從來無問過間房主人係邊個,而被告亦無講過房內的衣物屬於佢。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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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休庭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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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被告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屋內本來有4人居住,直至2018年初,家姐搬咗去男友到住,我由睡房1(搜出伸縮棍)搬到睡房2訓,因為床的尺寸較大,房間亦較寬敞。而睡房1則成為雜物房/客房/遊戲房/雜物房。有時會有朋友上嚟打通宵機,家姐同佢男友間中都會返嚟,亦有大陸嘅親戚會留宿

當日帶埋銀包、電話同電腦係睡房1打機,因為會經常網上購物,而且打機時要同朋友通訊。突然有警察上門作出拘捕,我向他出示身份證,佢展示搜查令並開始在我見證下進行搜查……全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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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控方盤問被告

*確認被捕時睡房1有被鋪,枕頭,門後一兩件屬於被告的衣物

如果睡房1張床咁細,點解你家姐同你男友唔係睡房2到留宿?
(答:兩間房張床一樣闊,只係睡房1張床短d,而佢兩個都比較矮,所以無問題)

點解搬咗去寬敞嘅睡房2,仍然有物品放係睡房1?靠門嗰度d衣物,有d反轉咗,好似著完放係度,你知唔知屬於邊個?
(答:唔知,款式差唔多,辨識唔到)

追問:房內有無野係唔屬於你?
(答:櫃頂嗰d模型,係我家姐男友嘅,仲有一d過季衣物,被鋪)

*被告不同意當時仍在睡房1訓,表示對房內部份物品有認知,但對於涉案伸縮棍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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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辯方覆問,被告稱睡房1內物品,無打開、無用過就唔會見到。以上係辯方案情

*控方無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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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對房間內有伸縮棍知情而且屬於他。而警員證供同現場環境證供,都無法得出一個唯一而不可抗拒推論,證明該伸縮棍必然屬於被告。

林官打斷:本來係無,作供完咪有囉。被告作供證明咗自己與房間嘅關係,無論佢有朋友留宿又好,上嚟打機都好,被告係房嘅時間一定多過佢d朋友,呢度你有咩講法?

辯方回應:房間並無上鎖,而且有其他人使用,房內一片混亂。而且主要由母親負責打掃,被告甚少整理,對房內有其他物品不知情,十分正常

再者,當日警員亦撿取了被告的電腦及電話,大可以檢查購物記錄。而警方亦沒有在伸縮棍上發現被告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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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休庭至 12:30 宣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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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開庭
裁決及口頭判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姚(2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控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 於2019 年10月13日,被告在將軍澳唐明街管有2個汽油彈及火機,並意圖燃點汽油彈,對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造成傷害。

案發當日,示威者聚集於將軍澳唐明街附近,築起路障並向路障點火與警方對峙。被告被捕時,手持汽油彈及火機,警戒下保持緘默。在及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管有汽油彈,並意圖向路障縱火。

求情理由:
1. 被告沒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汽油彈的目的是為了燃燒路障,並不是為了對路人、警方及其他示威者造成傷害。辯方指,當時被告處於第二層防線內,與防線外的警方有一段距離,並沒有意圖對警方造成傷害。控方並沒有爭議這一點。辯方解釋,被告的行為最多只是魯莽,並沒有實質意圖造成傷害。

辯方續指,案發時間大約在下午六時日落前,視線充足,而案發地點為開放式空間,不會阻礙其他人進出該地方。辯方呈上一區域法院案例(Wong Chun Chi - 唔肯定有冇聽錯case名),說明今次的案件是同類案件中比較輕微,被告沒有堵塞或阻止他人離開案發場地,案發時並不是深夜時段,減輕了案件的嚴重性。

2. 被告家庭背景

3. 主動認罪

辯方呈上由僱主、前足球教練及被告親自撰寫的8封求情信。被告的前教練指,被告是一名有責任感的人,會為不公義的事情挺身而出。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在還押的時間裏面,深切反省自己做過的事,明白到暴力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案件押後至 6月24日 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手足請送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2荃灣



期間以同樣條款保釋

待索取醫療報告,押後於8月10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休庭20分鐘

控辯雙方已完成盤問PW1
控方已盤問PW2,辯方亦只差一項亦盤問完成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周(20) #0826東涌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PART 1案情
🍾裁決:罪名不成立🍾

口頭判詞:
(覆述控辯雙方案情)控方在本案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與房間關係,並管有涉案伸縮棍。被告選擇於庭上作供,因被告無定罪記錄,本席對被告庭上供詞給予傾向性及可信性。

本席全盤拒納被告的供詞,因作供前後矛盾。開頭聲稱若有人在房內留下物品會收到通知,後來又改口聲稱對房內物件不完全知情。無法辨別姐姐與自己的褲子,說法難以令人信服。在接受控方盤問時,多次以"不知道"逃避問題。本席認為,被告作供純粹為本案而揑造,塑造屋內多人居住而且有訪客,對涉案伸縮棍不知情的環境,並無把真相道出。

但要強調,不接納供詞,不代表被告有罪。控方在舉證時,指出拘捕被告時,他在房內並坐在床上,枱面有銀包電話電腦等物品,但這些都屬於會隨身㩗帶的物品。除此之外,搜查當日控方未有在房內發現任何物品,可以證明該睡房為被告常用,而且獨自使用。

由於屋內有3房,而搜查當日屋內有多於1人被發現,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伸縮棍必然屬於被告。

罪名不成立,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證物P2(伸縮棍)充公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沙田

👤黃(28) #提堂

公眾地方打鬥、管有攻擊性武器:被藍絲(D1)持刀威嚇,致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9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 1庭再訊

(註:另一單新案件 #20200612沙田 亦已經完成,詳情請參看 相關新聞 ,是日沙田法院已知手足案件全部完成,感謝各位聲援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2銅鑼灣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被告簽保守行為。

🎉撤回控罪🎉
⁃ 自簽$2000
⁃ 守行為24個月

簽保令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涉及對他人使用暴力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證物1-4充公,證物5(八達通)歸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
(1) 刑事損壞(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鎚、鎅刀)

案情: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摘自《明報》2020.1.3)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 2020年8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21柴灣 #提堂

高(29)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於2019年10月21日在柴灣撕毀三張楊漢成選舉海報


辯方索取了精神科及心理學家報告各一,表示被告未必適合答辯。

案件押後以供感化主任需索取兩份精神報告,以確認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控辯雙方表示需要商討控罪處理方法。

押後至8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主控讀出控罪

被告表示不認罪

盤問開始

控方證人一
警長3052 陳勁濤 (下稱PW1 )
由於證人為基督教徒,以聖經宣誓
(直播員按:神係唔會原諒你)

控方向PW1確認當時駐守地,職位,PW1一一確認。

控:當日去的原因是沙田發生了些問題,有人作出破壞及阻塞出入口,故到場作出拘捕。

PW1:同意

控:及後收到電台通知,再回去?

PW1:唔係。當時有超過100人叫囂指罵警察,所以為安全起先,打算盡快帶被捕人離開現場。由於有人叫囂指罵,並有人向警察防線掟雜物,防線後退至健康工房,仍是如此。另一警長 鄭立邦(同音)見到有人掟雜物,便衝上前,想拘捕相關人士。

控:你有冇見到相關行為

PW1:有,所以想上前協助,然後見到。另一名年輕男士亦有掟雜物,所以都想上前拘捕。去到西樹泡芙門前將其控制

控:如何控制?

PW1:一開始以雙手控制,該名男子不斷掙扎,最後雙雙跌落地下,由於仍有掙扎,故雙手攬住該名男士,然後,數名人士衝埋去用拳頭襲擊頭部,令其雙手放開。

控:其時個頭向天還是地下

PW1:地下

PW1:因為多名人士攻擊其頭部,故需要鬆手,期間感到背部被人踢了數下。

控:攻擊頭部及踢背數下,是同時間,還是分開?

PW1:有前有後

控:掟雜物人士(第二名人士)是否逃脫

PW1:是

PW1:之後襲擊人群四散,其後有同事扶起PW1

控:是誰?

PW1:同隊,但不知是誰

控:當時除了制服還有沒有其他衣著?

PW1:有件背心

控:只係有好多袋用作盛物?

PW1:該戰術背心,不是防禦裝備

控:之後去左睇醫生?

PW1:係,輕微腦震盪,可以回家觀察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準確的事情才寫在證供上?

PW1:是

辯:睇完無誤才簽名?

PW1:係

辯:當時示威者是破壞新城市近中庭附近?

PW1:接近連城

辯:被襲地點於出口附近?

PW1:係

辯:現場係點?

PW1:現場非常危險,不安全

辯:何謂「危險」,「不安全」?

PW1:「危險」指有人掟雜物,「不安全」指多人叫囂及唔想被搶犯

辯:如果形容為「非常混亂」,同意?

PW1:可以咁講

辯:所以觀察力令自己不斷周圍望?

PW1:係

辯:除左示威者,還有其他人?如市民。

PW1:不假設

辯:有人拎相機影相?

PW1:有

辯:人數多?

PW1:不確定

辯:剛剛有提到「協助」,如何協助?

PW1:協助另一警長控制第一名人士,並成功控制,再見到第二名人士掟雜物或水樽,故衝上前,並拉其入防線,該人士有掙扎,故攬住,然後便有人襲擊,先有人攻擊頭部,令第二名人士逃脫,及後有人踢背。

辯:只跌低過一次?

PW1:一次

(睇片)

33s
警方防綠線後退,約100名示威者跟隨

1m06s
大約去到出口位置

辯:是否到達衝前的時間?

PW1:未到

1m21s
現場開始混亂

辯:當時有人掟樽?

PW1:係

1m25s
辯:有一名警員跌左落地是否PW1你?

PW1:係

1m30
辯:有人襲擊,是否即你所述的經過?

PW1:係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睇到1m30s你話完喇,係咩意思?

PW1:意即呢段片段顯示嘅係呢個部分

PW1作供完成

控方證人二
PC9613 吳文偉(同音)(即下稱PW2)

控方確認證人加入警隊日期,並確認其駐守地,所屬隊伍。證人一一確認。

控:請講述當時情況

PW2:當時3點38分,通訊機指有刑事部同事制服了人,要求支援。到3點40分,現場有便衣,有軍裝,制服了部分人。現場有近100名人士叫囂,並接近警方防線,故此與軍裝同事組織防線,協助同事帶被捕者離開,向沙田站A1出口慢慢移動。然而,人群向防線逼近,並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雜物。去到西樹泡芙,他留意到有一名軍裝同事衝去人群,與某位人事跌在地上。有部分人圍埋去此倒地同事,故此判斷為被圍人士有危險,所以跑上前幫手。然後有人跑到倒地警員位置。

控:跑上前的距離?

PW2:約4到5米

控:跑上前後與該跑到倒地警員人士的距離?

PW2:該人士進入視線範圍後,約1米左右,該名男子面向倒地警長,背向PW2。該人一頭銀灰色頭髮,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深色鞋,手持相機。其時該人高舉相機,好似影緊嘢咁,同時留意到該人用右腳踢向警長,背部近腰兩下。

控:一下停左再一下,還是很快地連續兩下?

PW2:很快

控:一秒內?

PW2:可以咁講,故此,隨即制服該人

控:如何制服?

PW2:雙手在其膊頭,並往後拉

控:有否跌低?

PW2:拉了數下,然後他自己坐在地下,然後有同事支援,協助將其帶離現場

控:就是今天被告?

PW2:是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於12月16日錄口供?

PW2:係

辯:詳細記錄了當時情況?

PW2:係

辯:有機會再睇多次確認其真確性再簽名?

PW2:係

辯:當日非常混亂?

PW2:同意

辯:現場有警察,有市民,有示威者,有人影相?

PW2:係

辯:有幾人在拍攝?為數不少?

PW2:係

辯:現場的年青人都是穿差唔多的衫,都是黑色?

PW2:不肯定

辯:當時他十分特別,一頭銀髮,好容易spot到他

PW2:係

辯方再讀一次之前述及的案情,PW2同意。

唯PW2不能肯定衝前同事是否想拘捕人

辯:是否得其一人衝前?

PW2:得佢一個衝前

辯:見唔見到襲擊經過?

PW2:只可以說有人以拳頭由高至低揮動,但不確定是否襲擊成功

辯:該些人如何踢?

PW2:唔可以話好大力,但動作係睇到

辯:唔係射波咁?

PW2:唔係

辯:當時該人狀似舉高想影相?

PW2:係

辯:附近有冇其他人

PW2:有

辯:因為見到警長受襲,所以一班人衝埋去想影相,說法是否正確?

PW2:可以咁講

辯:見有人被圍,想去幫?

PW2:係

辯:過去的目標是救走同事?

PW2:係

辯:沒有十分留意其他事?

PW2:可以咁講

辯:有沒有可能你所講的事是他行埋去唔小心隻腳碰到?

PW2:不同意

辯:點解?

PW2:因為該動作不是一個自然的動作

辯:警長訓在地上?

PW2:警長當時背向PW2,前向PW2前方,所以PW2睇到其背。

辯:踢的位置?

PW2:近腰

辯:左?中?右?

PW2:中,要遞起隻腳先踢到,所以形容其為不自然動作

辯:一秒做到兩下?

PW2:大約

辯:倒地至拘捕幾耐?

PW2:十幾秒

辯:證供上只係見到警長倒地受襲一次?

PW2:係

(又睇片)

辯:認唔認得呢個地方?

PW2:認得

辯:於54s見到其他警員退到出口處,你當時位置?

PW2:警察防線前

辯:1m26s是警長倒地時間?

PW2:相信係

1m26s - 1m38s

辯:見到有人襲擊?

PW2:係

辯:是事發經過?

PW2:係

辯:片段中被告如何襲擊?

PW2:我認為此片段影唔到被告人

辯:向你指出其實被告並無襲警

PW2: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假設被告真係有掂到警長,都是意外

官:呢個唔係佢答到的問題

辯:當時注意力集中在救人?

PW2:係

辯:對周圍觀察都唔係咁清楚?

PW2:xxxxxxx(聽唔到,但沒有否認)

(押後20分鐘作早休,並處理同意事實)

辯:倒地警長被襲時有否掙扎

PW2:唔係睇得好清楚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解釋下為何你見到案發經過,卻在片段中認唔到被告?

PW2:因為鏡頭從前方影,而PW2在警察後方上前望到。

證人盤問完成

中段陳詞及同意事實

裁判官於休庭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觀點
案件不複雜
當日十分混亂
PW1為受害警員,當時防線不斷後退,有另一警長上前拘捕,第二個人士同樣情況,故其亦上前將其拘捕,然後在斗纏間跌倒並受襲。
以上為控方案情

錄影片段為案發經過
曾向PW1確認受襲一次
片段中沒有外表類似被告的人,證明警長受襲當下,被告非在現場
辯方立場為被告並無襲擊
但仍希望提出疑點,假設有,都只會是意外。

官:與陳詞不相符

辯:明白,只是提出可能疑點。

PW1清楚指出片段中其受襲時間
PW2睇唔到有被告人,而非說片段唔清楚
主控並無問及PW2及被告當時身在何方
片段為最有力證據
單就此一點有疑問,法庭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讓控罪成立。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中環 #提堂


黃(32)

修訂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新增控罪:
2.非法集結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1)。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2-3)

申請6月20日豁免宵禁令獲批

案件稍後移交區域法院,並與另一 #1113中環 ( 麥,譚,鄭,李,周 ) 的案件處理合拼事宜

押後至8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中環 #提堂
#新案件

👤D1 麥 (23)
👤D2 譚 (19)
👤D3 鄭 (17)
👤D4 李 (18)
👤D5 周 (20)

控罪:
(1) 暴動 (D1)

(2) 非法集結 (D1-D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1, D2, D3,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中環干諾道中、畢打街一帶,參與暴動,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掛耳式口罩、豬嘴、面巾等)。

控方申請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並提交合拼申請。
合併案件為 #1113中環 黃(32)。

裁判官批准繼續擔保
D1: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中環黨鐵站A,D出口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2: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48小時之內交去法庭)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26/7前的星期四豁免禁足)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3: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48小時之內交去法庭)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4: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5: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 (宿舍+屋企)(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以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及處理合拼案件事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社民連梁國雄及吳文遠
工黨李卓人及何秀蘭
民主黨楊森

被控去年10月20日在港島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7將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檢控轉交區域法院的決定,挑戰的基礎為控罪的性質與審訊法庭不成正比,因而申請押後4星期

控方引用Archbold指檢控決定,律政司選擇由哪一級法庭審訊為行使憲法權力,不受干預,不用就決定解釋,故反對押後。本案牽涉的被告數目、證人人數、複雜程度,有需要移交區域法院

辯方回應指檢控決定並非不可挑戰,審訊法庭應與控罪嚴重性成正比,為unprecedented decision

其他辯方律師指4星期押後對司法程序沒甚麼影響,亦會申請司法覆核

裁判官駁回控方提高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辯方需告知控方是否進行司法覆核,到時再聆訊是否需要押後直至覆核結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皓桓
梁國雄
吳文遠
李卓人
何秀蘭
楊森
何俊仁
民主黨單仲偕
支聯會秘書長蔡耀昌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被控在去年10月1日在港島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辯方亦就此案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移交區域法院的決定

裁判官駁回控方提高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辯方需通知控方是否申請司法覆核,及聆訊是否押後直至覆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