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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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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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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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6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以等待最終法律意見

直播員按:10.1為國殤日,毋忘國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新案件

由於現場安排混亂,叫左二庭旁聽人士出去庭外後,直接安排一庭旁聽人士過去二庭,無視先後次序。

希望有幸入內的旁聽手足,繼續加油比支持被告。本庭原有直播員將不能直播。還請原諒,多謝安排失當的那位肥姨姨

再更新,即使是親人都只可以入一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新案件
D1 14歲少年
D2 15歲少年
D3 鍾(16)
D4 吳(5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近沙田大會堂,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子及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近沙田大會堂,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子、2個扳手、1把摺刀、及2個金屬鈎,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D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督察A
(7) 普通襲擊 [(6)之交替控罪]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D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督察A

⭕️⭕️各人以原有$1,000現金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3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李(27)、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等候化驗結果
辯方仍等候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曹(1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2樓行人天橋,腳踢及拉扯一名女子的行李箱,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有「和你shop」抗議水貨客,曹於2020年1月3日被捕;1月4日首次提堂,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1次,及禁足上水廣場

修訂控罪,只為字眼上更改
辯方因工作變更申請撤銷宵禁令
裁判官批准縮短宵禁時間至00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5沙田

孫(17)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A。

背景:
當日有青年懷疑跳閘被便衣港鐵職員制服,期間青年要求對方出示職員證,但證件相片模糊不清惹起懷疑,青年被打傷及帶入控制室,大批市民趕至包圍控制室聲援,要求交代事件。
警察到場後突衝前追捕市民,拘捕至少一男一女,港鐵關閉沙田站。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金提升至$5000
。不得離開香港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2次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6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據悉被告將會認罪。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沙田

D1:周 (56)
D2:黃 (28)

控罪:
(1)D1-2: 在公眾地方打鬥
(2)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通往A出口已付車費區域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周另被指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

//控方案情指,當日示威者在沙田站附近聚集...,其間周一度亮出涉案摺刀威嚇黃,途人見狀報警。事後兩人均拒絕送院。據警員觀察,周身上有擦傷,黃的手部亦有兩厘米傷口,疑為摺刀所傷。// - 蘋果日報

由於辯方二位律師不久前收到控方交付的錄影片段,須時檢閱,估申請押後再訊。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11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2)🛑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031旺角 近鴉蘭街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案情:2243時警車追截至鴉蘭街,進入廣東道115號旁邊後巷被捕。
被告被指被捕時呼吸沉重,搜查時發現電話有兩張sim card、接近被捕位置地下發現兩個打火機,被告背囊中被搜出5支汽油彈。

雙方皆準備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
定罪‼️證物1至6、8至10充公,其餘歸還被告。
辯方要求申請索取背景報告,惟裁判官指公安條例訂明,判刑必須為監禁或勞教。

‼️期間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兩星期至5月18日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期間亦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所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2牛頭角
#少年法庭

*(16)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9(c)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控罪1] 被指於今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手扣、刀、[控罪2] 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控罪3]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少年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

D1 : 伍(26)
D2 : 林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聽取法律意見及相關文件,控方不反對押後

保釋條件:
現金擔保 3000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 (D2)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7日上午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冼(22)

控罪1:暴動
控罪2: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警長34730)
控罪3: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警員20338)

案情
//控罪指,被告被控於6月12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1S 外參與暴動,並在該處分別抗拒兩名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4730和警員20338。//
(摘自《香港01》2019.10.11)

答辯意向
控罪1:認罪
控罪2-3:不認罪

控方提交修訂案情,被告同意相關案情,並已看過證物資料,及同意當中藍色圈的人是本人。

基於被告同意案情及認罪,控罪1罪名成立

據《明報》指出,控罪2,3在法庭同意下,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押後至下星期五2020年5月15日區域法院1430,期間還押監房看管,待法官考慮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不是聲援
💩柳国升(22) #提訊日#1019大埔 意圖謀殺:大埔連儂隧道19歲手足)

控罪:意圖謀殺

案情:2019年10月港鐵在新界大埔雅運路近港鐵大埔墟站外「連儂牆」附近,企圖謀殺19歲男子X。X當時在站外派發呼籲民眾遊行傳單時,遭內地漢先以生果刀刺傷頸背,再遭刺傷左腹部,身受重傷。內地漢事後到警署自首,原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後改控一項企圖謀殺罪。

被告表示明白控罪。法庭以英文審訊,被告選擇粵語翻譯。控方成功申請隱藏受害人身份,簡稱X。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並在申請法援途中。

被告繼續還押至六月二十三日高等法院再訊。

有一位西裝人士及一位疑似被告親友男子離開。
感謝新手直播員,加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提堂

張(32)

控罪1: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3項控罪指被告於本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黑色口罩。//
(摘自《明報》2019.10.16)

鍾(25)

控罪1: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三項罪名指稱她今年10月6日在九龍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連同其他人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灰色口罩。//
(摘自《明報》2019.11.05)

上述兩案無其他申請。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十星期至2020年7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等候法律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擔保金:1,000
報到:每週1次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青松 #答辯
D1吳 — 不認罪🙅‍♂
D2霍 — 不認罪🙅‍♂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8日在輕鐵青松站內與其他人士損壞一部八達通入閘收費機

控方將傳召2至3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5月2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北角 #答辯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控罪3 - 不認罪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1-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審訊控罪2,3。控罪1之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案情:
//被控於本年11月28日,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7號接見室內管有懷疑危險藥物,即甲基安非他命。//
(摘自《明報》2019.11.30)

控方申請撤回(withdraw)控罪2
裁判官判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a(2)及(3)條

*呼籲市民包圍新屋嶺扣留中心

控方是日呈上修訂控罪及新增交替控罪,可答辯。辯方不反對,可答辯。控方新增一名證人,共有5名控方證人,皆為警員。

裁判官指爭議點為警戒口供招認的合理性,指主要點為是否構成招認。辯方指需要pw2及pw3,以及3名參與落口供而控方不傳召的警員,控方將堅持傳召所有證人,亦將呈交所有更改供詞。新增控方證人為網上巡邏而發現聲稱為被告網站的警員。被告要求當日進行認人程序,涉及6名警員。辯方指控方未披露控方依賴證供列表。辯方需要兩日,控方指需3日,主要為需播放共63分鐘錄影口供,裁判官決定2日足夠處理爭議。

案件訂於7月27至2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提堂
👤詹(28) #0825荃灣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情及背景
(蘋果日報 12.Feb.2020)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回控罪處理本案
證物1-3充公

被告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
支付堂費$300 (從保釋金扣除)
守行為期間不得干犯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有關的罪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胡(20) #提堂#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雷射筆、噴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15/6,指等候控方轉交文件。

辯方同時希望更改保釋條件,將宵禁由2300-0600改為0000-0600。裁判官拒絕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