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8蘇屋
阮(21)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控方🎊撤回控罪🎊
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被告被警員PW1截查時,在警員三次警告下均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因而被捕。被告大吵大鬧,更曾將手扣扔到地上。控方指被告身上搜出一張小童八達通,懷疑被告盜竊。羅官指如案情照控方指稱,被告並不止自招嫌疑,而是涉嫌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阻差辦公。控方補充指被告其後向警員PW2出示身份證。
關於訟費方面,辯方指開支由612人道支援基金墊付,羅官向辯方索取收費準則再考慮訟費申請,給予辯方兩個月時間預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8蘇屋
阮(21)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控方🎊撤回控罪🎊
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被告被警員PW1截查時,在警員三次警告下均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因而被捕。被告大吵大鬧,更曾將手扣扔到地上。控方指被告身上搜出一張小童八達通,懷疑被告盜竊。羅官指如案情照控方指稱,被告並不止自招嫌疑,而是涉嫌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阻差辦公。控方補充指被告其後向警員PW2出示身份證。
關於訟費方面,辯方指開支由612人道支援基金墊付,羅官向辯方索取收費準則再考慮訟費申請,給予辯方兩個月時間預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0929金鐘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D⁶ 謝(20)
控罪:暴動
案情及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23DEC2019)
獲獎學金到新加坡作交換生至5月9日,上次提堂批准豁免不離港限制至3月12日,讓被告出庭答辯,惟因疫情嚴重,原本聆訊日期取消
申請延長豁免不離港限制、3月16日至26日豁免報到、在5月9日前不須出庭應訊被拒❌
須交出旅遊證件
申請禁足令豁免海富中心以會見律師及轉乘交通工具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控方表示將提交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4月16日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0
2. 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証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除會見律師及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D⁶ 謝(20)
控罪:暴動
案情及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23DEC2019)
獲獎學金到新加坡作交換生至5月9日,上次提堂批准豁免不離港限制至3月12日,讓被告出庭答辯,惟因疫情嚴重,原本聆訊日期取消
申請延長豁免不離港限制、3月16日至26日豁免報到、在5月9日前不須出庭應訊被拒❌
須交出旅遊證件
申請禁足令豁免海富中心以會見律師及轉乘交通工具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控方表示將提交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4月16日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0
2. 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証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除會見律師及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答辯
巴籍被告(18) ‼️已還押91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申請答辯
認罪
第一證物充公
第二至第五證物交還被告
辯方呈上由被告父親、校長、社工撰寫的5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勇於改過,主動學習及樂於助人
被告已被還押超過3個月,深切反省自己過失,過往沒有被定罪記錄
等候背景、感化、勞教及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柙‼️
#1209旺角 #答辯
巴籍被告(18) ‼️已還押91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申請答辯
認罪
第一證物充公
第二至第五證物交還被告
辯方呈上由被告父親、校長、社工撰寫的5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勇於改過,主動學習及樂於助人
被告已被還押超過3個月,深切反省自己過失,過往沒有被定罪記錄
等候背景、感化、勞教及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0609金鐘
D1戴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被指於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進行非法集結,示威者試圖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據稱被告於案發當日曾搬動及疊起鐵馬
申請3至10月短暫撤銷離港限制以到德國留學 — 申請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黃雅茵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0609金鐘
D1戴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被指於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進行非法集結,示威者試圖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據稱被告於案發當日曾搬動及疊起鐵馬
申請3至10月短暫撤銷離港限制以到德國留學 — 申請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10,000,黃官減至$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0旺角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控辯雙方同意暫時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以待雙方處理相關法律文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6. 除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指示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控辯雙方同意暫時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以待雙方處理相關法律文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6. 除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指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枝噴漆)
⭕️保釋批准⭕️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5月8日下午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枝噴漆)
⭕️保釋批准⭕️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5月8日下午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D¹何(36)
案件在3月11日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惟D¹當時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D⁴仍然留醫,押後至3月18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或之前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¹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²及D³於D¹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²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³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⁴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克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⁴於telegram 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²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³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⁵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⁶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¹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約2.6噸化學品。及指D¹借出予D²及D³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¹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g記錄
(而辯方駁斥沒有任何對話紀錄顯示放置爆炸品)
投訴:
在警署拘留期間受暴力對待,稍後會再做更詳細驗傷報告
直播員觀察:
出庭時左眼位置蓋有紗布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指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控方修訂案情將在下次提訊時申請
辯方指未有收到控方案情所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據顯示D2及D6電話telegram對話中不同名稱的帳戶為D1所有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20200307爆炸
D¹何(36)
案件在3月11日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惟D¹當時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D⁴仍然留醫,押後至3月18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或之前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¹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²及D³於D¹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²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³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⁴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克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⁴於telegram 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²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³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⁵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⁶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¹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約2.6噸化學品。及指D¹借出予D²及D³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¹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g記錄
(而辯方駁斥沒有任何對話紀錄顯示放置爆炸品)
投訴:
在警署拘留期間受暴力對待,稍後會再做更詳細驗傷報告
直播員觀察:
出庭時左眼位置蓋有紗布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指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控方修訂案情將在下次提訊時申請
辯方指未有收到控方案情所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據顯示D2及D6電話telegram對話中不同名稱的帳戶為D1所有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太子 警署附近
蕭xx(26)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器具)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三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聆訊
將合併案件移交區域法院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太子 警署附近
蕭xx(26)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器具)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三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聆訊
將合併案件移交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瘋狗症
李天洛(35) 已還押20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控方繼續反對被告李天洛保釋,並呈上被告財務負債紀錄
被告李天洛可提供保釋金由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並承諾不接觸涉案兩名女子
被告李天洛在有律師代表下堅持發言,被裁判官訓斥
控罪及相關案情:
2項普通襲擊罪
(1)於2019年8月29日在長沙灣元州街附近襲擊前女友X
(2)於2019年9月2日在深灣道水警南分區基地某房間內,襲擊另一名女友人Y (friendzoned)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2019年10月31日,在X位於長沙灣元州邨的住所外的共用地方遊蕩,導致X合理擔心自身的安全
警隊督察李天洛在2018年1月與女友X分手後至2019年8月期間,不斷以打電話、發電郵、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滋擾對方。X為躲避李天洛,不但轉換了電話號碼,更舉家遷居,惟李天洛仍於今年情人節到X的工作地點滋擾X
抗拒警務人員
於2020年2月21日在葵芳興芳路196號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
🍾🍾保釋覆核被拒🍾🍾
🥂🥂須繼續還柙🥂🥂
保留8天保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處理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ESCC230/2020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瘋狗症
李天洛(35) 已還押20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控方繼續反對被告李天洛保釋,並呈上被告財務負債紀錄
被告李天洛可提供保釋金由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並承諾不接觸涉案兩名女子
被告李天洛在有律師代表下堅持發言,被裁判官訓斥
控罪及相關案情:
2項普通襲擊罪
(1)於2019年8月29日在長沙灣元州街附近襲擊前女友X
(2)於2019年9月2日在深灣道水警南分區基地某房間內,襲擊另一名女友人Y (friendzoned)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2019年10月31日,在X位於長沙灣元州邨的住所外的共用地方遊蕩,導致X合理擔心自身的安全
警隊督察李天洛在2018年1月與女友X分手後至2019年8月期間,不斷以打電話、發電郵、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滋擾對方。X為躲避李天洛,不但轉換了電話號碼,更舉家遷居,惟李天洛仍於今年情人節到X的工作地點滋擾X
抗拒警務人員
於2020年2月21日在葵芳興芳路196號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
🍾🍾保釋覆核被拒🍾🍾
🥂🥂須繼續還柙🥂🥂
保留8天保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處理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ESCC230/202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與其他FA聯絡,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與其他FA聯絡,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林手足 #0921元朗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宵禁 22:00 - 06:00
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聽取答辯 ,如不認罪將同時處理審前覆核
#張潔宜裁判官
👤林手足 #0921元朗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宵禁 22:00 - 06:00
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聽取答辯 ,如不認罪將同時處理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1118理大
鄺(20)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早前因保釋期間犯事而還押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40,000
宵禁: 21:00 - 07:00
禁足: 公主道、梳士巴利道及漆咸道南 (控方文件紅色標示範圍),除乘車外不得踏足以上地方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3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1118理大
鄺(20)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早前因保釋期間犯事而還押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40,000
宵禁: 21:00 - 07:00
禁足: 公主道、梳士巴利道及漆咸道南 (控方文件紅色標示範圍),除乘車外不得踏足以上地方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3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林
D2陳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11月10日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
擔保金 5000
宵禁 22:00 - 07:00
每星期報到3次
禁足:西洋菜南街、彌敦道、山東街及奶路臣街一帶
居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與另外兩單案件合併並移交區院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林
D2陳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11月10日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
擔保金 5000
宵禁 22:00 - 07:00
每星期報到3次
禁足:西洋菜南街、彌敦道、山東街及奶路臣街一帶
居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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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4月2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與另外兩單案件合併並移交區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⁴:張(29)
案件在3月11日(星期三)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D⁴終於今日(3月18日)出院上庭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第159C條
是次提堂新增資訊:
1. 控方指於D⁴ telegram截圖中,有承認策劃首兩項爆炸案的招認
2. 於D⁴家中找到與深圳灣口岸爆炸案中,外型相似的電路板
3. D⁴在3月8日前曾於telegram上與人討論製造及購買炸彈事宜,並於D⁴電話內找到與羅湖爆炸案相似的爆炸品圖片和影片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D3於D1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g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elegram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本案。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2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而炸彈沒有爆炸,只有一個炸彈有部份燃燒。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於3月8日前,D1至D6有在被警方跟縱下見到一同去到某山坡,懷疑討論實行此計劃。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1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大量化學品。及指D1借出予D2及D3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1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elegram記錄
投訴:
最少被兩名警員毆打至嚴重骨折,導致現時行動極為不便,D4先簽招認,及後會挑戰其自願性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張潔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⁴:張(29)
案件在3月11日(星期三)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D⁴終於今日(3月18日)出院上庭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第159C條
是次提堂新增資訊:
1. 控方指於D⁴ telegram截圖中,有承認策劃首兩項爆炸案的招認
2. 於D⁴家中找到與深圳灣口岸爆炸案中,外型相似的電路板
3. D⁴在3月8日前曾於telegram上與人討論製造及購買炸彈事宜,並於D⁴電話內找到與羅湖爆炸案相似的爆炸品圖片和影片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D3於D1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g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elegram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本案。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2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而炸彈沒有爆炸,只有一個炸彈有部份燃燒。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於3月8日前,D1至D6有在被警方跟縱下見到一同去到某山坡,懷疑討論實行此計劃。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1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大量化學品。及指D1借出予D2及D3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1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elegram記錄
投訴:
最少被兩名警員毆打至嚴重骨折,導致現時行動極為不便,D4先簽招認,及後會挑戰其自願性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