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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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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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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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鄭 - 危險藥物的販運

新案件毋須答辯
#20200211石硤尾 南山邨停車場廁所外被指販賣毒品

控方指於被告身上搜出2.8克氯胺酮、3.8克可卡因、3克大麻。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押後至 2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襲警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現場人數約180人
所有籌已派完

未到嘅手足可考慮到九龍城,或繼續前來聲援,庭外聲援也尤為重要

案情摘要:
//被告賴雲龍承認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

案情指出,案發當晚約7時,約40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一帶聚集,警方至8時45分在担杆莆街和源禾路交界組成防線,與示威者相隔100米,其間部分示威者手持雨傘和自製盾牌。

至晚上9時,警方防線向前推進,大部分示威者退至沙田中心,惟被告手持藍色雨傘拒絕離開。涉案警長曾要求被告離開,稱「快啲走,無人要拉你」、「放低手上把遮,否則使用武力」,並繼續向前推進,被告用雨傘「篤」向警長胸口,隨即被制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係我篤嘅」。// (摘自《明報》2019.11.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
羅(26)‼️已還押124天

#1013旺角
(1) 企圖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
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控方指控稱,案發時有警員目擊被告將疑似磚頭的硬物擲向警車,擊中車頂,警方隨後截停被告,並於他身上搜出5千瓦雷射筆。

背景:
案發時港鐵旺角站已停止服務,被告與友人在旺角吃完晚飯後只能徒步回住所,途經案發地點時警方正在清場,場面混亂,被告在無仼何行動下被捕。被告為展覽舞台撘建工人,故須用到瓦特較高的雷射筆,以向工友及客戶展示某些漆黑位置。

另涉 #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在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弓及一包彈珠。

——————

#0825 #新案件
蔡(26)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賴(19)🛑已還押182天 #判刑#0714沙田 襲警:承認用雨傘篤警長施培佳

本案以較輕的襲警罪63條為控罪。

直播員按:
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官:
雖然以被告犯案時年紀輕,通常都會索取一系列報告,包括感化報告,但由於仍有其他案件在身,故無需要索取感化報告,因於還押期間,沒有可能履行感化令。

以下為判刑考慮因素

1. 當時地點為公眾活動發生之處
2. 警員沒有傷勢
3. 被告當時行為為一剎那的挑釁行為,但沒有作出侮辱性行為
4. 背景報告指被告曾被問及若再選擇會唔會做,其稱「會」,故認為被控人沒有悔意
5. 案件在同類型中較輕微
6. 被告承認並願意接受後果
7. 被告已因此還押逾100天

判決:罰款$2000,將從保釋金$5000中扣除

因涉及另一單案件,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羅(26)‼️已還押124天

#1013旺角
(1) 企圖刑事損壞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另涉 #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定2月18日提訊,裁判官考慮到現時司法機構特別安排,因此將本案今日提訊。

上次審訊時,辯方因需時考慮答辯而申請押後,當日申請擔保被拒。

辯方希望爭取更多時間與控方商討兩宗案件。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14:30到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原定審期3月10日至12日擱置。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新案件
蔡(20)
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支雷射筆)

控罪:
在九龍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投訴:
- 被捕時遺失眼鏡,要求拾回遭拒
- 被捕時下巴有損傷,要求去醫院遭拒
- 在警署期間遭警員辱罵
- 在筆錄會面期間房門打開,警員隨意進出,亦遭警員以雷射筆照射眼睛
- 警員曾警告「唔好唔講嘢,否則對你不利」
- 因沒有眼鏡未能認出涉事警員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4,000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每星期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保釋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等候法律意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6上水
李手足(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2支辣椒噴霧,並在8月17日凌晨在其家中搜出鐳射筆1支


暫時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現金保釋
2) 宵禁
3) 不得離境,須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聲明:

關於賴手足襲警案,事實是背景報告提及被告對事件無悔意,辯方於聆訊前能夠取得有關報告,若發現背景報告與事實不符,辯方大可在庭上向法庭澄清

不論記者、議員或任何手足應該根據事實去作意見的闡述,作無謂的炒作只會導致分化

花生@被捕組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黃(35)🛑更改保釋條件(#0929金鐘 暴動)

1002開庭,先處理手足申請。

申請方呈交書面陳詞,是日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取消離港限制。

法官指聽取陳詞後 拒絕更改保釋條件,需按照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新案件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在青山道與九龍道交界管有1支雷射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在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管有噴漆)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在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

案件押後至3月31日上午9時30分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等候調查報告及法律意見

獲准保釋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在2月21日上午11時前到觀塘裁判法院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每天23:00至06:00
每週報到一次
禁足以荔枝角道、欽州街、九龍道及東京街等所包圍的地方,即深水埗一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新案件
魏(19)、梁(17)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在天業路行人隧道管有打火機、防毒面具、六角匙、洗甲水、11把剪刀等)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在天業路行人隧道管有丫叉及彈珠)

控方:
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牽涉社會事件,有政府診所將會被用作指定檢疫診所。案發前幾天,天業路診所曾被縱火。

警員在天業路行人隧道地下發現紙袋,見到兩人離開現場。在袋內搜出上述物品。

魏牽涉去年10月在區議員辦事處縱火事件,警員在附近截查時在魏身上發現口罩、噴漆、「光復香港」模具、士巴拿、摺刀、對講機被捕。
‼️魏手足已在1月21日就早前案件踢保‼️


魏保釋申請 ‼️被拒‼️

梁保釋申請 ‼️被拒‼️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等候政府化驗所報告。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庭 #保釋覆核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91006旺角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6天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7日於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不准保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保釋覆核

D¹李(22)、D²利(25)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A
背景:當晚11時左右有約10人在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堵路,控方案情指閉路電視拍下兩人襲擊過程,惟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反駁,指兩人並無接觸作出拘捕警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與當日旺角另一案件一同提堂

保釋覆核,繼續還押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保釋覆核

吳(22)‼️已還押150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鎚仔)

保釋覆核背景:

案件於1月2日及3日審理,控方指被告於旺角警署外被捕,並在被告身上搜到鎚仔、zippo白電油、毛巾加玻璃樽,被告提供聲明書及提供解鎖密碼。

辯方指(1)被告在拘捕後被打眼,因此視力短時間受損;(2) 由於視力受損,因此不能清楚看見點算過程;(3)在拘捕過程中隨身袋曾被打開,因此一切相關證物均不能呈堂;(4)被告在被捕後威嚇下穿上聲稱案發時衣物及隨身物品拍照;(5)解鎖電話時被警員偷看;(6)而該解鎖聲明書就偽造;(7)被告亦被要求在空白證物袋上簽名

辯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酷刑係指公務人員行使公職時對被捕人士作出劇烈痛楚即為酷刑,因此被捕後即使用警棍打被告一下已經為酷刑

因牽涉基本法及憲法議題,控方須以書信形式向律政司獲取指示,申請獲批。而因案件押後辯方再次申請保釋但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保釋覆核

李(32)‼️已還押25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鐳射筆)

控辯雙方講嘢ererer......

案情:2020年1月22日凌晨約5時,屯門警署遭3名男子戴著面罩扔3個汽油彈。及後,被告因形跡可疑而被警員截獲,當時搜出疑似gas氣體樽(直播員按:佢er到唔肯定佢講左咩),2個打火機,1支鐳射筆。控方聲稱被告被截停後當時講「我冇掟汽油彈,支汽油彈係網上教學有教而試做」

被告同時涉12月12日非法集結,及另一案件12月18日盜竊,兩案正警署保釋中。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0年3月18日上午9時半屯門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保釋覆核

吳(22)‼️已還押150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鎚仔)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現金人事擔保200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2次
除報到、覆診、會見律師外不可外出
報到可容許來回各30分鐘交通
指定日子覆診離家時間不超過4小時半
為早上8時30分至下午1時
會見律師前須24小時前通知,每次連同交通時間只可離家6小時,下午3時30分離家,晚上9時半前須回到家中
緊急情況如身體不適須離家接受治療,需在事件發生內1小時通知

裁判官指必須在交出現金擔保及旅遊證件後方可離開

續審日期為4月20日至24日5天審期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罪:
於今年 1 月 29 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申請保釋背景:
2月7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申請保釋及2月14日在黃國輝裁判官面前覆核保釋被拒

由於一些文件需要翻譯,本案將押後一會,暫處理其他案件

休庭5分鐘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1),(3)

文件翻譯完成,再開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129葵涌 #申請保釋

陳(17) ‼️已還押12天
縱火(葵涌警署;警誡下承認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1),(3)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手足(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水樽、磚頭。警員聲稱當時目睹被告叫囂及指罵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理由如下: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遊行,被捕現場距離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
2. 被告當日身穿恤衫,皮鞋,與當時全黑打扮的示威者有明顯分別
3.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被告何時抵達現場、在現場逗留多久,或證明被告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