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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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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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吳(23) 🛑已還押逾56個月
法律代表: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鍾(29) 🛑已還押逾46個月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控罪:
吳(23) 被控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鍾(29) 被控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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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求情
謝大律師已經提交求情陳辭,張官稱今日不會判刑,要等埋12.8案的其他被告,稱律師無就控方的案例作回應,指示要補回;另指有些求情內容提到小學階段,太多了,浪費法庭時間。留待補交文件後再作口頭補充,指示律師與書記約時間,被告和律師可以退席。

鍾求情
張官表示因鍾的案情與12.8無關,今日會作判刑,陳大律師同樣已經提交求情陳辭,在庭上作口頭補充,動之以情,接受案情屬於嚴重,明白判刑要有阻嚇性,不要求低量刑起點,請求法庭考慮法理情,被告的背景和更新,運用酌情權作盡量扣減。

張官押後到11:15判刑。

[11:20]
張官宣讀承認案情(大概),鍾被控告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 和 (2) 條。

蘇緯軒和鍾在2019年12月16日,因逃避警方而搬到大埔,警方在2019年12月20日拘捕蘇緯軒,在住所搜出一支AR15 長槍,6個長槍彈匣,211發長槍子彈,2個手槍彈匣,30發手槍子彈。鍾在2020年10月10日被捕,初步被控第13條《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後來控方改控較嚴重的第16條《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經商議後,還原為第13條,被告在開審前認罪。

鍾成長時俾人“蝦"俾人呃,患有抑鬱鬱症,需要接受治療,辯方稱無證據指鍾直接用槍,唔知道有128事件,唔知道蘇緯軒用槍嘅意圖,無用槍作非法用途,雖然係管有,唔係物主,無用過,唔係始作俑者。

鍾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因為錯愛蘇緯軒,接受法庭判處應有刑罰。

量刑考慮
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案件嚴重,對社會構成危險,判處阻嚇性監禁無可避,最高刑罰係判監14年。

考慮過上訴庭指引:
1. 槍械類型 - 有一支長槍,彈匣和子彈數量係多;
2. 案發時有無攜帶 - 無;
3. 係咪上咗子彈 - 無;
4. 有無用過 - 無;
5. 有無作非法用途 - 無證據顯示使用過,不過跟蘇緯軒一齊逃避警方,知道事情發生;
6. 如何收藏 - 無收藏好,只係放在床下底;
7. 有無犯罪紀錄 - 有,但不相關。

接納辯方求情,犯案係因為想維持與蘇緯軒的關係,唔係親身使用。以10年為量刑起點,無因為案底而加刑,認罪扣減1/4,判監7年半。接納被告悔改,有作正面改變,重犯機會好微,酌情扣減兩個月,即判監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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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剛釋放的被告到庭外支持。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吳XX、蘇緯軒、彭軍壕、林XX、梁XX、張XX、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被告在2024-08-29 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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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簡單交待被告資料,在2020年9月5日被再次拘捕,還押至今,無案底,唔知被告學歷,唔知身體健康狀況。

辯方已呈交陳辭,表示香港案例唔多,案件不同,好難作參考,建議判刑因素和基礎,請法庭考慮控罪一和二分別好大,最高量刑不同;其次被告唔係主腦,只係協助角色,無份開會,被指在公司測試引爆器,係由吳XX帶去,無直接證據指被告去華仁組裝炸彈,似乎陪審團係唔信彭軍壕嘅口供。

被告親自撰寫和親友寫的求情信,原希望今日可以判刑,但張官表示唔會,要等埋其他被告的求情,再整體考慮,預計要到10月。

雙方無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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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唔錯,好多親友到庭支持,互相揮手,亦有無罪手足到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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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吳(23)🛑已還押逾57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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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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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求情

吳(23) 🛑已還押逾57 個月
法律代表: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控罪: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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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無口頭補充。

仍然暫定11月14日判刑。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4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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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吳,賴,蔡,陳(20-29)🛑吳已還押逾59個月;陳已還押逾57個月;蔡已還押逾54個月;賴已還押逾50個月 🔥#判刑 [1/1]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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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吳星熠(26), 姚燕武(27)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振強(21),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判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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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update

颱風關係延至14:30 處理

正庭得24個公眾席,已有50人排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判刑 [1/1]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吳,賴,蔡,陳(20-29) 🛑吳已還押逾59個月;陳已還押逾57個月;蔡已還押逾54個月;賴已還押逾50個月

▪️吳的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1208灣仔)
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北角)

▪️陳的控罪:
(1)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0200117沙田)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0200117沙田)

▪️蔡的控罪:
(1)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1208灣仔)

▪️賴的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1208灣仔)

除賴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3人於開審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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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14:34] 開庭,讀出背景、簡單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內容不複述。

⏺️蔡(20):

被告協助他人設計電路圖、並就電路設計和組件採購給予意見,其參與部分對相關炸彈十分重要。即使被告不知道他人會如何使用電路板和後來他人打算添加其他物品,但案發期間處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紛圍,被告必然知悉涉案電路板會用於引爆和2019年事件。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以及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青,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10個月‼️

⏺️陳(27):

就串謀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以不同帳號從美國購入組件,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收藏的位置、槍支是否已經上子彈、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2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8年。

就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曾以迷彩袋收藏組件,即非妥善收藏槍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6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9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賴(29):

按陪審團的裁決考慮,他們應該不能肯定被告有到華仁書院協助吳(23)處理炸彈的情節,故只裁定被告控罪2罪成。故此,若撇開華仁書院的事件考慮,牽涉被告的情節包括他曾到浸大偷化學品,以及他與他人在其店舖附近的後樓梯試爆涉案裝置。

考慮案情後,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腦,只是協助吳(23)行事,但他在串謀中的參與性質不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1年,扣除被告的良好品格 (包括過去曾協助學生和長者維修和使用手機),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0年10個月‼️

⏺️吳(23):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這罪沒有量刑指引和先例。雖然控方曾呈上英國案例協助法庭判案,但如辯方所指,英國的立法原意和案件背景與本案不同,不能比較。然而,該案提及的量刑因素值得參考,包括串謀的性質和結果、各被告的角色和意圖等。本案同時牽涉危害生命和財產,案情嚴重。法庭席前的案例亦有0720荃灣案、葉繼歡案、和光城者案。首先,雖然葉繼歡同樣與社會為敵,不過他目的是為錢財,而本案針對的是政府和警察,本案刑令必定高於監禁18年。此外,0720荃灣案的案發背景與本案相近。另外,光城者案在計劃初期已被警方制止,亦不涉爆炸裝置和國安元素等,故亦不能與本案比較。

被告是主腦和策劃者,包括安排他人收取槍彈、測試槍彈和爆炸裝置、以及在他熟悉的華仁書院附近處理爆炸裝置。這些可見被告積極犯案。

被告為個人目的而濫殺警察,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被告亦在爆炸裝置加上鐵釘以加強威力,可見其惡毒心腸。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可得20%-25%的扣減,不過他選擇認罪只是因為黃振強的口供,並非真誠認罪,故只給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22年4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被告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目的是危害生命。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基於上述原因,可得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4年4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和被告曾長期擔任義工後,總刑令為監禁23年10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16:2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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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個別被告代表指對控方證物處理有反對,法官指示14日內雙方溝通再通知法庭另擇日子處理。

🔹有不知名組織安排約卅十多名大媽/大叔團員在上午一早到達法庭排隊,佔據全部24個公眾席,導致除持家屬飛親友沒有公眾人士可進入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