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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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D5:鄧懷琛(60)
D6:吳偉南[飛天南](57)
D7:鄧英斌(61)
D8:蔡立基(40)

控罪: 暴動

背景:案件在2021年6月18日 審結  ,D1 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申請上訴,D5~D8 申請上訴定罪,D8 亦申請上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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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結果:
1. 律政司上訴得直,D1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考慮;
2. D8 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3. 其他人申請被駁回。

D1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在2024年10月15日14:30 在區域法院提堂。

本案判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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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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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1111西灣河

胡(21)🛑服刑中
控罪: 企圖搶劫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劉大律師
答辯方:
#蕭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吳高級檢控官

申請方提出三個定罪上訴理由。彭法官表示已看過書面理由。

庭上播放丘品新聞片段。

申請方指PW1稱當時「感到」申請人的手放在他的手上,只是憑申請人的一個動作而認為申請人是想搶槍,申請人當時的動作有可能只是想推開槍枝,原審法官不能憑一個混亂的鏡頭作判斷。
上訴庭質疑申請人當時沒有作供,原審法官不需要為申請人設想其他可能性,並指出申請方現時的說法與申請人的警誡供詞不符。[申請人的警誡供詞指,自己只是想搶回白色衫的男子。]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的警誡是非法集結,而申請人未能救到白衣男子前,槍已經指向申請人。

第二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申請人當時有可能認為警員是很克制的,以為赤手空拳就可以嚇退警員。

第三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要申請人提出證據。案中沒有足夠基礎顯示申請人是有意圖永久剝奪警槍,如果成功搶槍也不知道他的意圖為何,也有可能在附近棄置。而申請人的說法是當時只是不想自己受傷。
上訴庭指如果某人不是物主而搶奪某物件,即使他在一段時間後棄置,他也沒有權利處置該物件。而且申請人沒有作供。

就刑期上訴方面,申請方指申請人沒有持械,而PW1也沒有受傷,申請人現時對事件也很後悔。

上訴庭指申請方呈上的案例沒有參考價值,因為該案例的申請人指如果定罪上訴不被接納,會放棄刑期上訴,上訴庭當時並沒有考慮該案的刑期上訴。申請方改稱不會依賴該案例。

蕭專員採納書面陳詞。
定罪上訴方面,蕭專員指當槍口並非指向申請人時,申請人的雙手一直追著PW1持槍的手,而沒有觸及白衣男子。而且警員擎槍時,在場人士有選擇可以離開,當時現場亦有黑衣人士立即卻步,唯一合理推論是申請人意圖永久剝奪PW1的手槍。
刑期上訴方面沒有補充。

申請方沒有回應。

1053休庭半小時。

上訴庭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定罪及判刑許可,詳細理由會以書面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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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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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