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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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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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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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D4 律師要求再傳召警員7401,控方撰寫承認事實,但律師不滿意,控方揾7401上庭。

期間控方呈上文件,證明在油站揾到嗰架車,登記車主係D4。

7401 再出庭,D4 律師問用Cellebrite 擷取P880 資料時,是否要有電話密碼?證人回答:另一警員有畀密碼開鎖。

最後主控正式宣布控方結案。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7)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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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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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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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D1 不會作供,只傳召一名醫生證人。

📌D1傳召時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 陳予其(音)醫生作供
確認D1 於2019年12月8日往求診,因結焦估計五六天前受傷,不用住院。法律代表曾指出D1受傷在12月7日晚向黃振強表示不會去12月8日行動,黃否認。

D2、D3 、D5、D6及D7確認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D4代表希望休庭作索取最後指示,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後D4確認選擇作供,沒有證人傳召。

📌傳召D4作供
📎背景
出生至被捕均住在同一地址,同父母關係密切,母親為菲律賓籍,父母先後在2017及2022離世。自幼隨母受洗及去教會,中學畢業後因有興趣拍攝工作在大學修讀攝影及燈光高級文憑課程,理論上畢業但沒有證書因沒交足學費。呈上文件證明上述事項,另有一些相片是2019年6月在金鐘海富中心拍攝社會事件。
📎開始關注社會事件
他表示自6月9日在立法會「煲底」目睹示威者被拘捕,便開始非常關心社運,在日後示威中都不時帶同器材長時間留守現場拍攝製作紀錄片,確認自己並沒有在示威中使用武力或壯大聲勢。
📎認識屠龍/加入屠龍、滅龍群組
2019年8月15日荃灣傳出有人用刀斬人,自己前去見到有人在場保護示威者,因此認識D1、D2、D3及黃振強並獲黃加入「荃灣示威群組」,後來不知何時群組改名轉為「屠龍小隊」。自己冇退出有2原因:1)當時冇工作收入及貪小便宜留在羣組,黃振強經常請食飯、資助生活費或娛樂。2)屠龍小隊當時好出名,自己想知道多些背後故事提供創作靈感,曾考慮過訪問他們並草擬問題大綱(呈堂ipad 文件見到2019年11月4日草擬訪問內容)。有人邀請加入滅龍群組便加入,但在11月18日退出。確認從來沒有被加入行山群組。
📎參與活動
確認黃振強在19年10月邀請免費去澳門,提供交通食宿並給2千元去賭場玩,感到好開心因為有免費娛樂。因黃平時也不時請食飯同資助生活包括俾錢買衫褲,自己對黃言聽計從,除陪去澳門也應黃要求剪了一段屠龍精華片段P1684放在YouTube。黃亦曾現求去示威現場,自己如想探討發掘故事便去,但估計遇上有危險示威會議藉口推搪,舉例如尖沙咀遊行。
D4同意應黃要求2019年11月陪去西貢行夜山,但冇收通知是去試槍及爆炸品。但真正行山時D2告知黃不會去由他代替。自己穿T恤長褲、跑鞋在11月16日晚上十時許去相約在彩虹地鐵站附近會合,一起坐巴士入西貢,再同三四個陌生人一起坐的士去行山起點。路途中D2兩次同其他人停低,吩咐自己行遠啲,一陣再叫自己回大隊,證人不清楚他們做什麼。全程沒有人比過手槍自己,行完山同D2及另一人坐的土走,自己返新蒲崗工作室瞓覺。
📎11月17日進入理大
11月17日早上在工作室休息後上午11時許去理大,到達見滿地磚陣,印象中平靜冇衝突。去那裡因知道是示威者聚集陣地,可以取得示威者背後故事,沒有打算參與示威只是想發掘背後故事。擧例進入在校內在一地下漆黑課室有女示威者驚慌地問邊個,另外在射箭房遇到示威者試用箭但姿勢全錯,解釋自己中學時參與校內射箭,知道正確方法,有一位上年紀男士勸阻示威者不要射箭。11月17日晚上證人重新聞知道警察宣佈晚上八時前不從離開便會以暴動罪拘捕,自己打算去那處離開理工大學。代表律師庭上播放有線新聞片段約3分鐘多,拍到有裝甲車及水炮車出動進攻理工大學,並指警方呼籲示威者可在Y座離開,但畫面中示威者向裝甲車扔汽油彈。證人同意當時睇到新聞內容大致相同。因知道雙方衝突認為走不到,所以便放棄去那個出口留在校園內。D4同意當時同其他示威人士一樣驚恐,迷失,11月18日凌晨忘記如何及從那處成功逃離理大,只肯定不是爬繩,在凌晨三時多走到石硤尾。最後確認因自己入了理大不可能如黃振強作供指11月17日晚出席荃灣大鴻輝之聚會。

[1348 ]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08:45 續審。

▪️案件管理
目前進度預算星期三四完成D4作供,之後雙方準備結案陳詞,7月16及17日有律師需處理其他案件不會開庭,法庭最樂觀是18日開始結案,如果不可以因檔期便要延至7月22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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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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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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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繼續由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李稱無在2019年11月17日去大鴻輝晚飯,無在11月25日去荃灣三陂坊潮興開會,無去泰國。

12月5日無去何文田開會,因為黃振強在較早前講咗去何文田山,當日17:30 黃出咗一張何文田的相片,發覺去錯,因D4 由新蒲崗行去何文田山,行咗好耐好攰,再行去要15分鐘,就無去。

由加入屠龍到12月8日退出,從來無收過炸彈地圖。

12月7日黃振強叫D4去灣仔克街過夜,D4無諗住去,去咗太子酒吧飲酒,唔夠錢埋單,在屠龍群組問人借錢$400,黃振強用PayMe 畀咗$500,03:54 D4 推搪黃振強,叫佢擺條鎖匙在門口,04:23 黃振強再催促D4,D4 無去,返咗新蒲崗工作室瞓覺。

12月8日中午瞓醒,開手機發現有新聞,在灣仔克街拉咗屠龍小隊,在荃灣柴灣角街拉咗D1,心情驚訝,因為係被上門拉,唔係在示威現場。

律師呈上D4 補領身份證的證明文件,證明在2019/12/8 至 2020/6/11 期間,D4 身處香港,持有有效身份證和護照,但無諗過作什麼用途(走路?)。

律師叫D4 解釋在屠龍群組發出某些訊息的意義
在11月14日16:33 「我聲援你哋」
因為早前有人講荃灣葵芳有人死咗警方要去仁濟醫院搶屍,快樂的TT話要殺去仁濟,D4 唔想去,就回覆「我聲援你哋」;張官唔明點解唔想去,又回覆「聲援」,D4解釋係推搪藉口。

「黑警死全家」
因為當日政府公布委任懲教署人員做特遣警察,覺得警察想拖其他紀律部隊落水,做法唔好,就用咗示威時嘅口號回覆,但唔係想警察死。

「啪隻老解」
當日呂大布問“我哋有人在Poly?”,D4 回應“me,呢度氣氛有啲緊張”;Ken“點解?”,D4“唔知”,黃“泊隻狗先”,Ken“迫出老解”。D4 唔想攻擊警方,就轉話題「啪隻老解」,因為無可能攻擊到解放軍,所以係推搪,黃“啪老解做乜”?D4接唔到話題,又轉另一話題講,返屋企瞓覺。

「輸出革命」
11月12日,呂大布傳出火燒天水圍警署嘅影片,D4 回覆有「輸出革命」嘅感覺。

「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呢」
見到黃振強出台灣軍訓內容,有教學計劃檔案,好快咁睇咗內容,見唔到有任何槍械訓練,所以問「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呢」? 百鬼夜行“唔係有咩”?D4 再睇一次內容,確認係有嘅,再問“係咪得一日”?黃回答“眼鏡係基於體能,使用眼鏡要訓練好體能”,D4“我唔想變John Wick喎”,其實係唔想去軍訓。
律師問點解唔直接拒絕?D4 解釋因為黃振強提供資助、支援生活和經濟,唔想失去資助,所以用婉轉方式參與。

[10:21~10:48] 小休
2020年6月11日在家中被拘捕,D4正在電腦房內坐在電腦凳上睡覺,突然房門澎一聲打開,有人進入房間,審訊期間認出當中部分警員身分;5820將D4雙手扣在背後,然後將他連人帶凳推到廁所。

進入廁所後,馮保羅冚臉,問枝槍喺邊,D4答:「咩槍啊?」然後馮保羅再打面,馮:「仲扮嘢,你係檸檬吖嘛,黃振強已經篤咗你出嚟啦」,5820用拳頭打D4的氣門,一路打一路問:「有無呀?」馮保羅話想揾返枝槍,而家唔對數。6314和5820一齊打,6314用着軍靴的腳踢李的左腰,5820用拳打肚,話:「仲扮嘢。」打咗約30~45分鐘。

唔知咩原因,警察離開廁所,剩返一名戴Rolex手錶的警察看守,佢無畀口供,唔知係邊個。一段時間後,警員返嚟,馮保羅向D4講:「而家畀機會你,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你講咗我哋就淨係告你枝槍,如果唔係你就大鑊」。D4答:「無」。

D4表示,Rolex警察用毛巾揞住他的臉、扯起他的頭髮令面向上,用花灑沖毛巾,D4唞唔到氣,吸嘅都係啲水,覺得好似遇溺緊,吸唔到氣,每一啖都係水,好辛苦,覺得好似窒息咁。D4形容為水刑。

停咗,馮保羅問有無,回答無,警察再施行水刑,期間有人打肚,想D4更加辛苦,吸更多嘅水;第二次水刑後,馮問肯唔肯講,回答想食枝煙,D4表示當時好混亂,想佢哋停,馮答應,攣頭髮警察畀D4食煙,除咗Rolex警察,其他人離開咗。

D4食咗幾支煙後,Rolex警察拍D4膊頭話繼續,馮話:「我哋想搵返枝槍啫,黃振強講晒你哋去西貢行山試槍嘅嘢出嚟,同鴻仔行吖嘛,知㗎啦,依家唔對數啫,而家畀緊機會你」。6314就再向他施行水刑,D4大嗌:「唔好呀」。D4稱想叫佢哋停,因為已經同佢哋講咗我無,但係佢哋都係繼續做。

水刑之後,馮:「你知唔知你依啲係恐怖份子,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無問題,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仲得。」6314拉D4的頭髮起身,話:「你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Rolex警察取出手槍,從中取出子彈並放在D4的手心摩擦,話子彈有D4的指模,可以話在D4屋企找揾到:「到時你都係衰藏有軍火㗎,仲會連阿媽都拉埋。」馮又取出手槍,放在D4手心,再用搶指頭:「依家支槍有你指模,可以話你想搶槍,我喺度啪咗你都得,同樣嘅情況可以發生喺你阿媽身上」。

李好驚,發現無見過媽媽,唔知佢係處於一個咩情況,好驚佢會受到好似自己咁嘅對待,佢係一個唔熟悉香港文化嘅一個人,唔知佢識唔識啲情況要點處理,驚佢受到好似自己咁嘅對待,會頂唔住,唔想佢有事,唔想佢被人拉,受呢啲苦,於是求其答支槍在鴻仔度。

馮保羅用電話咗張相,問係唔係呢個?(係),呢個長毛係吳xx,你識㗎啦,第二張相,個大舊衰你識㗎啦,係你哋隊長黃振強,馮、5820和6314分別用電話,開不同人的相畀佢睇,包括身分證、閉路電視截圖,問識唔識佢哋,講佢哋花名,叫D4記住,5820開一張相,話呢個乸乸哋係賴xx,叫Bobby,有去行山試槍,一定要認住佢;之後要求李解鎖他的iPhone,提供Telegram、iPad、電腦的密碼,再教D4一些槍械的術語,如上膛和扳機。隔咗一陣,警察畀飯盒,D4在廁所食飯。

李確認其父親已逝世,他與當時50多60歲的母親居住;回答在鴻仔度係假嘅,係因為佢哋有提過鴻仔比槍,作個答案係想保護媽媽,唔想媽媽受到任何對待。

李指在吃飯後,便一直留在廁所,閂埋門唔知咩事,無見證過搜查,唔知重點搜查隊和警犬隊搜屋的過程,無見過搜查令。

律師展示6314的記事冊,指警員稱係逐個問題提問,包括裝置的密碼等,李逐一簽名確認內容,D4解釋他是一次過簽署記事冊,為了不影響到媽媽,才順從警察的指示簽名,又指其後在上水警署,係一次過簽署三份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同樣是因為擔心媽媽、擔心被打、或再遭受水刑。

離家後被帶到落馬洲警署,馮保羅叫D4寄宿要答嘅問題,在錄影會面中,一定要講到黃振強係屠龍隊長,吳xx畀槍給李,李和小熊維尼行山試槍及炸彈、李叫檸檬,是屠龍成員。D4當時認為一定要記住,唔想媽媽受苦,又怕自己再被打。

李其後被帶到上水警署一間房,其他警察在場,叫他記熟在落馬洲嘅嘢,如記不到或不知道一些案情,可以作出嚟,李表示同意,就做錄影會面。

李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被打,擔心招來暴力對待。在做VRI嘅心態,係要記住馮保羅講嘅嘢,滿足佢哋要求,就可獲保釋;但最終不獲保釋,「雖然唔開心都無辦法,擔心萬一有投訴,阿媽有咩狀況。」

律師展示錄影會面的謄本,D4指出當中內容有真有假,亦有根據警員提供的資料作答。例如:黃振強在Telegram羣組問有無人去行山試槍,D4和D2張xx主動發訊話想去;行山前幾天,屠龍曾在TG內討論試槍。根據警方檢取的TG紀錄,黃無問、無討論。另一例子:試完槍之後拎咗支槍,袋住咗幾日,鴻仔在TG搵我,在雙喜街交收…都係作嘅。

李根據警方提供的資訊作出以下情節:試槍狀況、過程為「輪流一枝一枝咁試」、上咗膛;槍係屬於吳xx;小熊維尼打電話俾鴻仔;警方強調D4必須提及試炸彈;本來唔知黃振強的名字,警察有提過,但當時又唔記得,所以講happy healer 嘅中文名有一個強字;在VRI虛構了128計劃內容,其實D4唔知內容,虛構唔會參與,即時諗原因話開槍危險。

李在錄影會面中指黃振強為隊長,但實際屠龍沒有隊長,黃振強只是其中一名隊員。

李指在VRI中的問題,基本上畀咗個預設答案,所以就話「係」。

主問未完。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0/7)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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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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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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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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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今日進度

📍傳召D4 李 作供
🔸主問完畢

D1 法律代表分別完成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D4 表示25號後群組無⼈講關於Simon Wong decision,唔知有新app;⿈振強講眼鏡⽤咗先,指喺1208當⽇⽤,事前有提及12⽉1去尖沙咀遊⾏,冇同意以屠龍名義⽤槍,更無預計會涉及差⼈,事前冇人通知,事後亦冇人報告。

D4 唔知12⽉5日喺何⽂⽥有無⾒記者 ,理論上所有隊員都會去,D4 去錯地址,食完飯返咗新蒲崗,無去何文田。

律師引用黃振強與吳xx 的TG secret chat,黃在12⽉6日:「諗諗吓都係想拎枝眼鏡仔」,「唔好畀我啲teammate 知私⾃攞槍」。D4 唔知呢段對話,冇任何風聲,冇懷疑佢會咁做;唔知⿈與吳有協議⽤槍,冇傾過要⽤槍。

12⽉6⽇ D4 講話「我好似畀⼈跟」,其後⼩熊講話「上的⼠」,D4唔知點解佢咁講,在同⽇稍後,有⼈講「我地洗唔洗避?」D4 估計係呂布講嘅。在呢段時間⿈振強冇叫隨時執定野準備走佬。

百⿁夜⾏講:「其實我地會做邊個plan?」D4 稱當時應該無睇到,諗返轉頭,百⿁夜行都問緊做邊個plan 呢個問題,其實到6號為⽌屠⿓未傾好。

「淨係引班狗嚟… 走得」,「今次喺灣仔⼀開始就搞定點?」,「引班狗出嚟..」,「要避避..」
百⿁夜行同ken對話,是唯⼀⼀次談及8號的事。D4表示佢地屠⿓有,自己無。
張官:「你⽽家指同屠⿓分開計,屠⿓做啫,你冇參與?」D4 同意。

在12月6~7日,⿈振強或其他人,都冇講清楚8號要點做;安全屋不是⾸次⽤,亦不是⾸創,更不代表⽤槍;對於8號嘅⾏動,D4 當時還考慮中,未決定;⿈冇講過仲有其他隊會參加。

D4 同意TG 對話中,有一段長時間⾒唔到⼩熊維尼,稍後⼩熊第⼀次講「係咪咩都唔洗帶 油站等?」係回應緊百⿁夜行。

D3代表希望押後至明早以便索取盤問指示

1235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

法官以現在進度估計,D4作供極大機會下星期一才能夠完成,暫定7月22日 控方開始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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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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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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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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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確認不足3個月大時被母親安排天主教領洗,今年5月因審訊才領取領洗證明作個人背景證據。同意沒有領聖體及沒有上主日學,庭上是自己首次以天主教宣誓。

D4被捕時遭受警方施以武力,一直感到害怕至今,因擔心唔知對自己有咩待遇或影響母親。證人曾經擔心庭上講述警方毆打過程後會引來「報復性待遇」,法官張慧玲問何以仍在法庭上說出?D4指想比人知道警察係點做嘢,也相信法庭可以還自己公義。

同意被捕時遭受警方毆打、威嚇及用水刑後,第一次提堂冇投訴,代表律師在第二次提堂時才為他作出投訴,證人也確認冇要求拍攝傷勢和往睇醫生。

自己加入了屠龍小隊後,在2019年12月8日前跟他們出席過十次示威遊行活動,估計以借口推搪不出席少於十次。屠龍成員反對入理大所以自己私下前往。主控追問下仍堅持自己跟屠龍去示威遊行純粹觀察,從不堵路、扔汽油彈及作破壞,黃振強同其他成員冇指責或埋怨方認為其他人可能認不到佢。

主控下一部份問為何Telegram 用戶名「Reinforce Junior」,答是自己最鍾意高達動畫內的一艘戰艦,高達主張反戰,鍾意概念,主控追問「打咩㗎?係咪打政府㗎?」,李指「佢係幫助國家嘅、打外敵」。再問另一個名「John Lennon」因由答因喜歡Beatles宣揚和平。同意因用「John Lennon」所以被隊員叫阿檸。至於其他人為何使用「小熊維尼」.「Healer」等Telegram戶名?證人表示不知道。

早休後D4代表指身體不適希望押後到下星期一。

1029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8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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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D4 在知道屠龍成員被拘捕後,退出屠龍群組,更改TG ID,同意TG 有一組數字係改唔到。

主控查問D4在屠龍群組內的文字和語音訊息,逐句逐句問,問點解咁講?問點解唔問點解?D4 解釋當中有作出觀察、評論、推搪、拗水吹、和轉換話題;整體係唔會參與破壞行為,留在屠龍群組都係作出觀察。

因為內容好零碎,又睇唔到相關對話,省略全部細節,大概總結如下:
- 有參與屠龍的活動、教屠龍成員射箭
- 與屠龍成員的關係
- 邊個成員有收藏汽油彈、收藏在那裡
- 11.12與黃振強在中大發生的事、中大有上千支汽油彈
- D4 鍾意陣地戰,但唔會參與
- 是否同意警方和示威者武力不對等
- 見到黃振強在中大受傷
- 有人提議引入「(鏹)水魔」

主控指D4 與屠龍小隊有相同理念,D4 稱屠龍嘅理念係反對警方使用武力,五大訴求,D4 表示自己無訴求。

D4 作供中提到D1,D2,D3 & Ken 等人物。

盤問未完,將會進入另一話題。

📍案件管理
明天伐表D7 的兩位大律師未能出席,可以由其他律師代表處理文件,如果明天完成盤問,17/7 亦會繼續進行審訊,張官將會與控辯雙方商議法律話題。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6/7) 08:45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2/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D7未有到庭 - 律師解釋被告以為14:30開庭。官表示明白原定時間為14:30,後來才有更改,所以被告14:30前到也可以 (被告於10:48到庭)

🔸D1 D5 D6代表
- 採納書面陳詞

🔸D7代表陳詞
- 補充番書面陳詞之錯漏
- 片段截圖可佐證被告想離開的講法,指被告一人站馬路中間,面向立法局方向
- 重申被告為一人,無揸住兩傘,庭上講法有可能係真

🔹控方陳詞
- 無補充

🗣️官向各辯方確認,就控方所提及之法律原則有無爭議 - 各辯方表示沒有,而就控方提出之證人證供重點也確認無問題

📌裁決:2024年10月8日 下午14:30
官指屆時不會讀出判詞,會以頒布形式。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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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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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同昨日一樣,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和語音訊息,逐句逐句問,叫D4 解釋,試圖揾前後矛盾之處,質疑幾時講真幾時講假,D4 維持說法,內容有觀察、評論、推搪、拗水吹、和唔明點解咁講。

因為內容好零碎,無大議題,大概總結如下:

- 2019/11/14 群組討論在荃灣二陂坊宣戰,唔理有無南亞人士,全部掃場,插旗

- D4 在2019年11月12日入中大,14日離開,形容屠龍走咗之後,示威者變成童子軍,意思係行為比較蠢,指示威者試掟汽油彈,和用很重的床褥來做盾;又指前線好串,張官問見到咩覺得串,D4形容示威者揸住雞毛當令箭,揸住弓箭周圍望,但箭都裝得唔啱,又指令其他人等。撤退又被學生會騎劫。

- 提及去上水掃場,有「(閃)燈(屠)龍(蜘)蛛」三隊。

- 點解用「黑警死全家」嚟回應貼文

- 有屠龍的新聞報道,主控問D4 覺得當中內容是否屬實,D4 表示唔知,無考究過係真定假。

- 群組有人post HKU 請保安,標題係「有無手足可以混入去幫手」,D4回應「呢個可以守到HKU,好正」,D4解釋:「因為又可以搵到錢,又可以守到香港大學」,主控再問D4 回應訊息的意思,D4叫控方重複問題;主控譏諷D4,稱早前遭水刑及擔心母親,就記得警察問咩,現在就忘記剛才的說話,D4回應:「因為你未打我」,控:「即係打你先會記得?」D4:「如果你經歷過呢個狀態就會記得。」張官:「簡單啲,你話因為你俾人打過,所以你先記得?」D4:「係」。

- D4 於14日離開中大,15日進入理大,D4 & D2 曾在11月15日談論兩人正痾緊血,D4確認痾咗兩至三日,16日離開,當晚深夜再與D2 到西貢行山,17日又返去理大,同日晚上屠龍約食飯,D4打算離開但不成功。主控質疑痾血仲去行山,點解唔叫黃振強揾其他人行山,D4:「因為佢嗌我行山,我就跟佢指示行山」。

- 黃振強在11月16日發訊息「狗一定要啪」,Ken:「plan好晒走人」,黃指今晚試「眼鏡(槍)、唔知清唔清」。D4唔知咩plan,估計黃可能當晚需試槍,所以唔去行山,無諗當中意思。主控質疑這屬大事,D4 點解唔問?

- 11月17日晚的飯聚,Ken 指「尋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並tag D4,D4 當晚發訊息「好肚餓,等我一陣」、「好快到」等,主控質疑他並非因身在理大而無法出席會議。李解釋因當時黃振強叫隊員唔好去理大,其他人唔知他在理大,所以隨口噏,住氹住佢哋先,直至22:42,發現無法離開理大,退出屠龍群組。

- 11月21日D4 再入返群組,有部份訊息可以復原,最早去返11月18日20:54的訊息,中間無咗23個鐘的訊息,控方從黃振強的電話,重現該段時間的訊息,主控質疑無人問點解D4 退組,奇唔奇怪,D4 稱可能其他人覺得佢唔重要。

- 主控又引述,黃振強在D4 退組後,發訊「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阿檸(D4)出唔到嚟」,質疑槍在D4手上,D4 稱應將兩句分開理解。

盤問未完,主控表示還剩下少少,聽日一定完結。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7/7) 08:45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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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6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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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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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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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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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會準備上載有關案情的CCTV於手指和光碟, 經辯方查核後供陪審團用。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圖片、語音等訊息,逐句逐句問,包括出post「票站得兩隻,點睇,I am ready」,"I am ready"是何意思?李答是通知其他人會在網上觀察,繼續追問百鬼夜行答「行得」,李初指不知意思,同意可能是指回去票站。主控質疑大專程度居然對訊息中多段文字指不明白其他人意思包括「20kg」,主控之後播放一2秒片段,同意見到兩個小型螺絲撞物體有火及聲,似成功引爆,同早前專家證人所見另一片段不能成功截然不同。李同意但時間已經過左五年,冇印象之前有冇睇過呢段片,就算有睇過也不記得是否在法庭。
證人同意在黃振強要求下畫了兩張圖以紅色表示見到警察位置,黑色代表示威者位置並按黃要求寫上「手足」及「搵人跟」。自己理解搵人跟可能是示威者跟住警察。

主控指庭上TG訊息屠龍成員所提開會、食飯、去遊行大部份都「巧合」見不到李出席,李大多以去錯地點、飲醉酒、借詞推搪,只有去過中大,李回答維持這些口供說法。主控繼續追問多段訊息內容李又不停回答不知道意思,但同意自己及其他人從沒有提及不明白,是否大家根本對內容全部明白,李不同意,進一步指自己習慣不會讀晒所有訊息,見到便答,至於訊息有提過「RPG、EMP、戴眼鏡、防彈盾」,自己相信純粹說笑因為以上內容提及火箭炮(RPG)、電子脈沖武器(EMP)、手槍(手槍),大多是打機遊戲裏面提及。
李曾發言「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解釋因為知道去台灣有軍訓,理解是有體能、搏擊及射擊訓練,訓練完成變有得打。但內容知道有深蹲邊30下覺得非常辛苦,所以說「唔想做John Wick」是決定不會去,但其後為何問「有冇一兩日玩?」,李答是不想去軍訓但又想去台灣旅遊玩一兩天。
主控繼續指其實李有出席過大鴻輝,之後再重返理大,李不同意。
喂其後主控問Healer 出訊息「星期日有大plan」,「明天會有大野」,李再答冇興趣冇特別問唔知黃振強講緊咩。去到12月8日黃振強凌晨私人訊息用粗口問「等你咁耐嚟未?」李覆「擺條鎖匙響門口先」意思是否會去安全屋,李再解釋是講大話欺騙黃,打算不去。
盤問尾主控文從庭上所見屠龍群組訊息曾出現18,24小時訊息消失,李同意,指有時會全部人沒有發言長時間。

🔸覆問
-同意知道可以行使緘默權,為何在錄影會面中仍然有說話,李解釋因為家中被恐嚇要跟着警員指示所講。
-為何沒有替傷勢拍照?解釋因為知道有緘默權並行使
-法律代表要求看看圖片PayMe code,確認是自己,所見顯示名字並非李xx,而是自訂名字,解釋系統容許使用者改任何名
-telegram Icon是要㩒入去才可以見到使用者資料,李確認,不記得有冇試過㩒入去看戶名「Happy Healer」資料
-12月8日集合時間16:00同意在呈堂屠龍/育龍訊息沒出現.唯一在「皇馬龍利號」羣組出現過,但那時候已經退組。
-問及12月1日黃振強在群組內問「邊個灣仔瞓?」,李自己答「喺邊?」解釋因為不知道灣仔安全屋位置。
-代表律師引述群組訊息記錄,李同意所舉例子屠龍群組試過不只一次有7至9小時冇人發言。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4 代表向法官指之前向控方要求提供理大11月17日圍封資料仍未收到,根據證人作供11月17日入了理大,警方晚上7時完全圍封,D4冇可能出來去大鴻輝再返回理大,資料和案件絕對有關。法官同意觀點,主控表示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對於明天是否能夠提供存有疑問,明言大家唔好高估佢能力,再指時間非常匆促。有律師提議如控方不可提供資料明天可以先行討論法律議題,法官擔心會有枝節不理想,留待明天進展再決定。星期五由於有律師需前往其他法院,開庭時間限制在11:30 至13:30。

[13:17]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18/7) 08:45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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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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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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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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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
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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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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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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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繼續讀出Telegram訊息,今日完成所有D1至D6 相關訊息。

主控指今日已經非常疲累,希望星期一開始讀出D7相關訊息。

[12:43]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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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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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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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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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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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D6 代表作結案陳詞,內容從缺

[09: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8:45繼續,將由D7代表陳詞。星期五法官將開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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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8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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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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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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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是日法官根據控方兩名Cellebrite 及 Telegram 專家報告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下星期一法官預告將針對每名被告控方及辯方之說法/陳詞 作指引。若早完開始退席商議, 否則就星期二開始, 法官提醒陪審員可能有需要留過夜。

[13:41]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8: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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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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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張官引導陪審團,先重點重複案情,如何考慮證供,到控辯雙方對每名被告的陳辭。

完成對D1~D7的證供分析,明日會對控罪原素再作指引,預計陪審團在明日退庭相議。

(稍後再有補充)

[13:5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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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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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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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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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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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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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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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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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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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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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張官回答陪審團昨日提出的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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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控罪一與控罪二的分別,被告是否需要對“訂明標的"有認知?

分別在地點和意圖
控罪一的“訂明標的",在本案適用的場合是公共場所,軒尼詩道是公共場所;意圖達致他人死亡/偒害。

控罪二無“訂明標的",可以係任何地方,意圖係相當導致他人死亡/偒害。

--------
問題二:控罪五,根據反恐條例,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如何定義嚴重?

張官指法例無定義何謂嚴重,要靠你哋個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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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如果無大比數決定,是否要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抑或索取法庭指引?

法庭就係要你哋帶來不同意見,希望你哋有討論,聽取和考慮其他人意見,最後忠於你哋嘅誓言,而作出決定,如果都係無結果,法庭再作指引。


[09:15] 陪審團再退庭商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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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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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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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再開庭

(暫時未知有討論還是有裁決)

[14:53] 其中一名被告的某項控罪及D7控罪未有結果,張官指示陪審團繼續商議

[15:35] 開庭

陪審團再次提問:“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未能有共識,請法庭給予更具體指引。

張官表示未能作出協助,因為這是事實的裁斷,指示陪審團再商議。

[15:52]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吳XX、蘇緯軒、彭軍壕、林XX、梁XX、張XX、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被告在2024-08-29 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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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簡單交待被告資料,在2020年9月5日被再次拘捕,還押至今,無案底,唔知被告學歷,唔知身體健康狀況。

辯方已呈交陳辭,表示香港案例唔多,案件不同,好難作參考,建議判刑因素和基礎,請法庭考慮控罪一和二分別好大,最高量刑不同;其次被告唔係主腦,只係協助角色,無份開會,被指在公司測試引爆器,係由吳XX帶去,無直接證據指被告去華仁組裝炸彈,似乎陪審團係唔信彭軍壕嘅口供。

被告親自撰寫和親友寫的求情信,原希望今日可以判刑,但張官表示唔會,要等埋其他被告的求情,再整體考慮,預計要到10月。

雙方無其他補充。

========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唔錯,好多親友到庭支持,互相揮手,亦有無罪手足到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裁決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法官不會讀出裁決理由書。

裁定4人暴動罪名成立❗️

休庭商討後:
D1,D7 索取背景報告。
D5,D6犯案時及現時都未夠21歲,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月22日前提交各項報告至法庭存檔及給辯方。
10月24日前辯方傳遞書面求情陳詞到法庭。
10月25日14:30 提訊,作補充陳詞
10月31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求情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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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張官好細聲,聽唔到講乜,後來隱約聽到有大律師衣著不適當,明白cause list 寫“內庭聆訊",唔會怪責,指示押後20分鐘。

[14:55] 突然再開庭,主控在各被告未出庭就開始,有辯方律師提示下才暫停。主控指出檢控時序表有錯別字,澄清警方在2019/10/16 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律政司在2022/1/18 回覆,皆因當時社運案多,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多影片,及疫情。

張官詢問在警方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時,是否已經完成睇片?因為會影響律政司的決定;控方確認已經在影片中圈出各被告。

張官指示,法庭已經收到各被告的求情陳辭,因有4名被告,不打算在判刑陳辭內全部重複,容許律師選擇,可以在庭上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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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律師選擇採納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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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表示希望代表律師讀出求情內容,個人背景省略後內容如下:
D5呈交多封包括本人、父母、浸大博士、恆大博士、中學老師、及社會服務機構職員等人撰寫的求情信。多人求情信都對被告評價甚高,指被告是一位積極向上,本性考順善良的青年人,亦對自己有要求,絕對是一位有才華、有擔當、有潛質嘅社會棟樑,並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人更新及學業狀況從輕發落。
被告本人求情信盼望可以儘快與家人重逢,雖然知道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但希望可以考慮到教導所學業課程主要為要中學文憑試,不符合被告人教育程度,法庭可以考慮判監,幫助被告人自修學業。
D5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出,被告人無干犯其他控罪,亦係同類型案件中屬於偏低罪責。根據案例需要法庭可以判處教導所,但希望可以同時考慮被告更生,直接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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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代表律師亦選擇讀出求情內容:D6呈交多封包括本人、父母、中學老師、社會服務機構職員等人所撰寫的請求信。多人信中內容都指出被告本性善良,候審期間並沒有放棄自己,繼續進修學業裝備自己。被告候審期間亦隨媽媽參與政府部門嘅義工活動,希望可以努力反省自己,表現到有高度能力向善。被告本人求情信亦指自己會係禁閉式刑罰入面繼續自修學業,增進知識。

代表大律師提到,喺案件中,控方唯一證據指D6 係在整個驅散行動中被捕,而且證據只能顯示被告只是接近警方驅散期間的幾分鐘內臨時參與,因此可見被告沒有任何計畫預謀參與,案件所發生的暴動規模亦較細,沒有縱火、汽油彈等出現,同時沒大量公物被破壞,破壞滋擾甚低,被告人參與有限,只是一時判斷嘅失誤。係案件發生至今,控方檢控延誤嚴重,警方就案件調查只需三個月,但律政司給予法律意見時長2年3個月,就算遇上疫情因素亦明顯過長,對各被告人造成不必要嘅延誤、困擾,這方面需要法庭在判刑時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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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代表律師選擇採納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正當張官總結呈序時,D5臨完庭前舉手示意,其後將信件**交予代表律師與法庭,但雙方參閱後認同不適合於庭上讀出,但內容重點可概括為三點:1. 檢控程序對被告人造成的影響; 2. 判處教導所及監禁的刑罰分析; 3. 被告本人信念「犯案成因係出於對香港嘅愛,愛這家園😭」!

案件求情完畢,押後到2024年10月31日14:3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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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D5 的陳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