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內容:
📌PW15 偵緝警員13989梁震紅(音)
現守旺角重案組,2019.9月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19年8.31日協助證物警15559處理證物。
D1證物 : 證人確認19年9月5有接觸11631,指對方曾作拘捕並相約19:55旺角交收涉案證物,包括:一背囊,盔甲,盾,手套,電話,棍,八達通,警方pol153 & pol857
證人指對方以透明大證物袋交予自己,並有告知屬於顧xx(D1)。證人收完證物後放去西九龍總部保存。
證人指續後有處理為證物逐項拍照程序,負責協助拎出嚟讓同事拍攝,拍攝為9.5-12期間,忘記確實日期及拍照警身份。證人及後在9月12日22:00再交證物予15559,即831案主證物警員處理,之後無再接觸D1證物 。
由9.5日19:55接收-9.12 日22:00期間自己保管證物,無予其他人處理/干擾證物。
D6證物 : 9.5日18:30有接觸警員10759 做證物交收。因對方拘捕831案一人,有告知為郭xx。證人指交收物包括:背囊,黑tee,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8達通 - 一張不屬被告,電話,pol153,pol857 x2。
證人指交接時證物以大證物袋放,後有把證物拍照,忘記拍攝日期,證人拍攝期間角色為拎出讓警拍。後再於 9.12 日22:00交回警15559 。證人指各被告會以不同袋並打結交予15559。
9.5 日1830-9·12 日2200保管郭xx(d6)證物期間,無干擾/改變證物
🔸D6代表盤問
9月1日於葵涌警署拍攝d6的財物照:
背囊,手套,電話,兩張八達通,口罩, T恤,(聽唔到有無講眼罩同雷射筆)
另一張相:證人從10759接收證物袋後攤證物在地拍攝,冇特別為意點解多咗眼罩。
辯方請證人留意背包大格拉鍊位是否有改過位置,證人答交收會打開睇。證人確認不只負責d1d6 ,9.5-12 日有大概負責10-8 人之證物,此階段處理完,有分別做「154口供」,同意處理完d6 證物無做相應的「154口供」,辯問為何 - 答大部分都無做 。辯指記事册證人寫9.1日到旺角地鐵站作觀察,9.5 日08:30 on duty , 辯方指證人盡責有為每名被捕人寫「154口供」,證人指自己無為d6做。
辯方指證人9.20號 落有關D1的「154口供」 ,有講何時從11631收證物和9.12日交還。9.26 日證人的口供是關於伍姓被捕人士,提及9.5日從16058收證物,並於9.12日22:00交給15559。就d6 ,是在9.5日1830 交收證物,8項證物無包括眼罩,並於9.12 日22:00 交予15559。
辯指時間相若,同為9月12 ,同為交予15559 ,但無做d6之「154口供」 ,證人同意 。辯問為何相中多了眼罩,證人答係10759 俾自己。
辯指另一證人154 口供,見有處理蔡姓被告證物,並提及何時收和交回15559。另一涉許姓被告也是在9月4日處理並後交15558。
至於有關簡姓被告,是在9月3日拎證物, 8月12日交回。葉姓被告相同。辯方表示證人做了六份10分勤力,但卻沒有做d6,證人同意。
辯問記事簿冇相關記錄,證人回答有本簿自己保存的會寫交收時間日期。辯問證人當時九月為反黑組的辦公室有冇櫃及鎖匙,答有,無特別放證物房。辯指此案預審為2023年11月,d6 當時已表示會爭議證物鏈,證人回答唔知道。
就證人2024 年1月12有補處理D6口供, 辯指同日10759 有落口供。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10759 提及9月5號處理證物 並於1830交給證人 。辯方指出證人於2024年同一日落口供的時候提及是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證物交俾自己,今日庭上證供卻說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指稱有用簿仔記低,但係日期出錯,證人回答打錯了11號。
辯方指出證人有補返份「154口供」,於2024年3月18日改返個日期為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唔肯定確實日子,證人回答自己在簿仔寫9月5號。辯方指如根據簿仔並輸入電腦,但卻把5號打錯為11號的出錯較難發生, 相關按鈕不是在附近。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自己就雷射筆的描述寫上了綠色,並有開關雷射筆。控方質疑證人指稱冇作干擾不應該按制測試,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很早做警察並有參與示威案件,八月的時候雷射筆等證物亦常見,應該把雷射筆交給專家,而不應該在被告不在場下按制。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10759到達並落口供時亦沒有開關雷射筆。證人回答唔知對方點做但表示自己需要知道(雷射筆開關)。辯指出證人於九月3-12日處理多於一支雷射筆,有16至17支。證人回答忘記了,同意黑色雷射筆係常見款式,確認照片中顯示的雷射筆有15 cm。辯方問證人會否就雷射筆標籤對Watt數有認知,證人確認,辯方指出有一招紙寫Danger和一標籤,問其認知。證人答該標籤為紅色,是警告射出的光會聚焦。辯方向證人指出此標籤是指該雷射筆射出之顏色,證人表示答唔到。辯方指出其他雷射筆的此招紙是意指射出的顏色,證人答可以癡錯,但同意辯方指此招紙看似癡得實淨。證人確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開過雷射筆,唯按制後是綠色。
證人同意眼罩是10759給予自己時放在大證物袋中,確認接收此時袋的狀態沒有被包起,是在西九龍總區進行交收,對方在Office走廊等自己,忘記當時對方把證物袋放在哪裏。
辯方指出西九龍走廊有多名警員處理831不同被捕人的證物(?)證人確認自己在西九龍總區進行證物交收。辯方問除了d6的證物袋沒有被束起,其他被捕人士的證物袋狀態。證人回答記得交俾自己時是沒有束起的。
辯方指出交收時有部份是類似機場安檢膠兜而不是證物袋。證人回答沒有。辯方指出d11相關照片顯示有一膠兜問有冇警員使用。回答沒冇。同意把證物交給15559是放在袋中,並束起冇作干擾。
🔹覆問
確認和10759在走廊交接證物,除了D6外,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證物進行交接。控方問如何區分,證人回答每名被捕人有獨立大透明證物袋,自己會搣張紙放落去並打結作區分。
控方問為何證人在講接收d6的證物時講漏了眼罩。證人回答真係講漏咗。控方問處理831案件證物交接時會有「154口供」 ,為何D6沒有作此154口供至2024年才有。證人表示答唔到,係漏咗d6。
同意警員10759做有關d6證物的交接。控方問為何要開d6的雷射筆,證人答要肯定發射到和其顏色,確認除了開關冇做其他嘢。從10759接收,再後交15559都有做過開關動作。同意銀色標籤在證物給予自己時一早已在,不知何時被貼上
📌傳PW16 警員15559王雨深(音)
現守長洲分區,19年9月守西九龍反黑。身為8.31案大證物警員,處理所有證物。
會從副證物警接收證物並加以描述,拍攝,包裝並寫編號和證物內容於標籤上,其後入電腦再交去證物室。西九龍反黑組,即證人的隊伍有三名副證物警員。控方再問其他隊伍的副證物警員人數,證人回答現場有兩名,會給自己執了的證物。
2019 9.12 有接觸13989,22:00 13989於西九龍總部交被捕人士的證物給自己,有 ap35顧xx (d1), ap41葉xx,ap x8蔡xx ,ap 27 郭xx。(ap :arrested person )。四名人士每人用一個大袋載住證物,袋有名字和編號。9.12 日22:00 收到此四袋證物外仲有其他被捕人士。表示由於太多證物需要處理,有被安排房間給予放進,該房間有鎖,自己和案件主管趙競輝(音)有鎖匙。
就d1 及d6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打開證物袋查看件數並做描述和包裝,及後輸入電腦系統,得出電腦編號,然後自己釘編號落證物。
其電腦記錄的警察內部名稱是pol69a 。當中資料包括證物的文字描述 - 證人確認描述由自己觀察所得出,證物顏色和在那一名被捕人士檢取,和證物編號。確認沒有編號會重疊。 包裝後會做俗稱黃色標籤,此為交去證物房的必須程序,黃色標籤和pol69 A之述相同,因為不想搞亂。證人表示由自己做黃色標籤,但指出黃色標籤多數手寫,但此案件太多要處理會用電腦作此工序,所以會是白色的 ,但其用途和黃色標籤相同。
證人確認D1證物有做此程序,之後放回證物袋並交往證物室,d6證物同樣做法。二人的證物於10月2 14:59(14:50?)以證物袋交去證物室,證物室警員取出證物並對番黃標籤是否和pol69a一樣,證人確認自己在場。二人的證物有被全數接收。
831案件的pol69a 列表中,證人確認當中見電腦生成的編號和根據自己認知所填的英文描述。d1 證物編號為609-621,D6 證物編號則為528-542,均確認為9.12 日十點從13989收到之證物,無多無少。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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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PW15 偵緝警員13989梁震紅(音)
現守旺角重案組,2019.9月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19年8.31日協助證物警15559處理證物。
D1證物 : 證人確認19年9月5有接觸11631,指對方曾作拘捕並相約19:55旺角交收涉案證物,包括:一背囊,盔甲,盾,手套,電話,棍,八達通,警方pol153 & pol857
證人指對方以透明大證物袋交予自己,並有告知屬於顧xx(D1)。證人收完證物後放去西九龍總部保存。
證人指續後有處理為證物逐項拍照程序,負責協助拎出嚟讓同事拍攝,拍攝為9.5-12期間,忘記確實日期及拍照警身份。證人及後在9月12日22:00再交證物予15559,即831案主證物警員處理,之後無再接觸D1證物 。
由9.5日19:55接收-9.12 日22:00期間自己保管證物,無予其他人處理/干擾證物。
D6證物 : 9.5日18:30有接觸警員10759 做證物交收。因對方拘捕831案一人,有告知為郭xx。證人指交收物包括:背囊,黑tee,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8達通 - 一張不屬被告,電話,pol153,pol857 x2。
證人指交接時證物以大證物袋放,後有把證物拍照,忘記拍攝日期,證人拍攝期間角色為拎出讓警拍。後再於 9.12 日22:00交回警15559 。證人指各被告會以不同袋並打結交予15559。
9.5 日1830-9·12 日2200保管郭xx(d6)證物期間,無干擾/改變證物
🔸D6代表盤問
9月1日於葵涌警署拍攝d6的財物照:
背囊,手套,電話,兩張八達通,口罩, T恤,(聽唔到有無講眼罩同雷射筆)
另一張相:證人從10759接收證物袋後攤證物在地拍攝,冇特別為意點解多咗眼罩。
辯方請證人留意背包大格拉鍊位是否有改過位置,證人答交收會打開睇。證人確認不只負責d1d6 ,9.5-12 日有大概負責10-8 人之證物,此階段處理完,有分別做「154口供」,同意處理完d6 證物無做相應的「154口供」,辯問為何 - 答大部分都無做 。辯指記事册證人寫9.1日到旺角地鐵站作觀察,9.5 日08:30 on duty , 辯方指證人盡責有為每名被捕人寫「154口供」,證人指自己無為d6做。
辯方指證人9.20號 落有關D1的「154口供」 ,有講何時從11631收證物和9.12日交還。9.26 日證人的口供是關於伍姓被捕人士,提及9.5日從16058收證物,並於9.12日22:00交給15559。就d6 ,是在9.5日1830 交收證物,8項證物無包括眼罩,並於9.12 日22:00 交予15559。
辯指時間相若,同為9月12 ,同為交予15559 ,但無做d6之「154口供」 ,證人同意 。辯問為何相中多了眼罩,證人答係10759 俾自己。
辯指另一證人154 口供,見有處理蔡姓被告證物,並提及何時收和交回15559。另一涉許姓被告也是在9月4日處理並後交15558。
至於有關簡姓被告,是在9月3日拎證物, 8月12日交回。葉姓被告相同。辯方表示證人做了六份10分勤力,但卻沒有做d6,證人同意。
辯問記事簿冇相關記錄,證人回答有本簿自己保存的會寫交收時間日期。辯問證人當時九月為反黑組的辦公室有冇櫃及鎖匙,答有,無特別放證物房。辯指此案預審為2023年11月,d6 當時已表示會爭議證物鏈,證人回答唔知道。
就證人2024 年1月12有補處理D6口供, 辯指同日10759 有落口供。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10759 提及9月5號處理證物 並於1830交給證人 。辯方指出證人於2024年同一日落口供的時候提及是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證物交俾自己,今日庭上證供卻說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指稱有用簿仔記低,但係日期出錯,證人回答打錯了11號。
辯方指出證人有補返份「154口供」,於2024年3月18日改返個日期為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唔肯定確實日子,證人回答自己在簿仔寫9月5號。辯方指如根據簿仔並輸入電腦,但卻把5號打錯為11號的出錯較難發生, 相關按鈕不是在附近。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自己就雷射筆的描述寫上了綠色,並有開關雷射筆。控方質疑證人指稱冇作干擾不應該按制測試,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很早做警察並有參與示威案件,八月的時候雷射筆等證物亦常見,應該把雷射筆交給專家,而不應該在被告不在場下按制。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10759到達並落口供時亦沒有開關雷射筆。證人回答唔知對方點做但表示自己需要知道(雷射筆開關)。辯指出證人於九月3-12日處理多於一支雷射筆,有16至17支。證人回答忘記了,同意黑色雷射筆係常見款式,確認照片中顯示的雷射筆有15 cm。辯方問證人會否就雷射筆標籤對Watt數有認知,證人確認,辯方指出有一招紙寫Danger和一標籤,問其認知。證人答該標籤為紅色,是警告射出的光會聚焦。辯方向證人指出此標籤是指該雷射筆射出之顏色,證人表示答唔到。辯方指出其他雷射筆的此招紙是意指射出的顏色,證人答可以癡錯,但同意辯方指此招紙看似癡得實淨。證人確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開過雷射筆,唯按制後是綠色。
證人同意眼罩是10759給予自己時放在大證物袋中,確認接收此時袋的狀態沒有被包起,是在西九龍總區進行交收,對方在Office走廊等自己,忘記當時對方把證物袋放在哪裏。
辯方指出西九龍走廊有多名警員處理831不同被捕人的證物(?)證人確認自己在西九龍總區進行證物交收。辯方問除了d6的證物袋沒有被束起,其他被捕人士的證物袋狀態。證人回答記得交俾自己時是沒有束起的。
辯方指出交收時有部份是類似機場安檢膠兜而不是證物袋。證人回答沒有。辯方指出d11相關照片顯示有一膠兜問有冇警員使用。回答沒冇。同意把證物交給15559是放在袋中,並束起冇作干擾。
🔹覆問
確認和10759在走廊交接證物,除了D6外,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證物進行交接。控方問如何區分,證人回答每名被捕人有獨立大透明證物袋,自己會搣張紙放落去並打結作區分。
控方問為何證人在講接收d6的證物時講漏了眼罩。證人回答真係講漏咗。控方問處理831案件證物交接時會有「154口供」 ,為何D6沒有作此154口供至2024年才有。證人表示答唔到,係漏咗d6。
同意警員10759做有關d6證物的交接。控方問為何要開d6的雷射筆,證人答要肯定發射到和其顏色,確認除了開關冇做其他嘢。從10759接收,再後交15559都有做過開關動作。同意銀色標籤在證物給予自己時一早已在,不知何時被貼上
📌傳PW16 警員15559王雨深(音)
現守長洲分區,19年9月守西九龍反黑。身為8.31案大證物警員,處理所有證物。
會從副證物警接收證物並加以描述,拍攝,包裝並寫編號和證物內容於標籤上,其後入電腦再交去證物室。西九龍反黑組,即證人的隊伍有三名副證物警員。控方再問其他隊伍的副證物警員人數,證人回答現場有兩名,會給自己執了的證物。
2019 9.12 有接觸13989,22:00 13989於西九龍總部交被捕人士的證物給自己,有 ap35顧xx (d1), ap41葉xx,ap x8蔡xx ,ap 27 郭xx。(ap :arrested person )。四名人士每人用一個大袋載住證物,袋有名字和編號。9.12 日22:00 收到此四袋證物外仲有其他被捕人士。表示由於太多證物需要處理,有被安排房間給予放進,該房間有鎖,自己和案件主管趙競輝(音)有鎖匙。
就d1 及d6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打開證物袋查看件數並做描述和包裝,及後輸入電腦系統,得出電腦編號,然後自己釘編號落證物。
其電腦記錄的警察內部名稱是pol69a 。當中資料包括證物的文字描述 - 證人確認描述由自己觀察所得出,證物顏色和在那一名被捕人士檢取,和證物編號。確認沒有編號會重疊。 包裝後會做俗稱黃色標籤,此為交去證物房的必須程序,黃色標籤和pol69 A之述相同,因為不想搞亂。證人表示由自己做黃色標籤,但指出黃色標籤多數手寫,但此案件太多要處理會用電腦作此工序,所以會是白色的 ,但其用途和黃色標籤相同。
證人確認D1證物有做此程序,之後放回證物袋並交往證物室,d6證物同樣做法。二人的證物於10月2 14:59(14:50?)以證物袋交去證物室,證物室警員取出證物並對番黃標籤是否和pol69a一樣,證人確認自己在場。二人的證物有被全數接收。
831案件的pol69a 列表中,證人確認當中見電腦生成的編號和根據自己認知所填的英文描述。d1 證物編號為609-621,D6 證物編號則為528-542,均確認為9.12 日十點從13989收到之證物,無多無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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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標籤同電腦打印之白標籤(有部份證物以此電腦打印標籤處理)有相關資料,pol69a 編號亦在這些標籤上。證人表示現在睇證物見有黃標籤,表示不是自己做也不知由何人做,但指出是準確的。控方問交此證物往證物室時有此標籤嘛,證人回答應該沒有,不知道何時有這黃標籤。同意pol69a編號在這些黃色標籤上,確認d11的雷射筆描述由證人自己輸入。交d1 d6證物往證物室後冇再處理他們的證物。控方問及d1的證物在交往證物室前有被拍攝嗎,證人回答自己沒有但記得有警員11143及13989進行拍攝,拍攝時自己在場處理其他證物。
睇番當時的相片,同意自己有從11146接收soft copy,日子為19年9月11日。證人同意由接收d1 d6證物至交往證物室時由自己看管冇干預/加減。
🔸d1d6代表盤問
就證人提及於9月12日接收本案四名被告的證物,同日收取21名被捕人士證物,包括ap23-25 及ap27-44。證人確認有證物袋交給自己時部份有打開口部份被封。
辯方問是否在總區處理1338項證物,證人回應11月調任,只處理至到1174項。同意1174項當中不只一支雷射筆,有接近10支。辯方問是否大多數黑色,證人回答有銀色,黑色比銀色多,同意身為大證物警員不會干擾證物。
pol69a 第533項 寫了一支黑色雷射筆,屬郭xx。證人同意自己收到證物後會輸入,冇記低雷射筆射出之顏色,及其長度。辯方問及是否不知道此項雷射筆的顏色(射出的),證人回答13989會寫。辯方指證人自己沒有寫下。證人回應如果寫下證物室需要檢查,自己有在電腦Excel表寫低,交此證物俾自己時亦會開嚟睇。辯方問交證物的警員有否告知其雷射筆長度,(好似答沒有)證人表示記得開雷射筆是綠色的。
辯方問9月12日收到21人證物外還有多少被捕人士。證人表示9月10日2130有收其他雷射筆。同意平時處理證物不會隔咁耐,因為本案大型所以先用10幾日。同意西九龍總區不只處理831案件的證物,解釋有不同層數處理,不同案件不會一齊放。
辯方問及反黑組3樓有處理銅鑼灣和旺角地方的證物,證人表示自己只處理831。證人確認自己樓層的警察隊伍有處理其他案件。
辯方問證物袋如何移送。證人回答對方就咁樣俾自己,有啲開口有啲閂埋,自己徒手運送,能力範圍拎到幾多就幾多,冇用車仔推。
🔹覆問
證人確認831有很多證物,西九龍總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有專屬房間給831案件放證物。9月10日21:30證人從10278接受鐘xx 的證物當中包括雷射筆。
控方表示此證人收d1 d6 證物至今日呈堂,辯方不爭議當中證物鏈
📌 傳女警10596文彩菊(音)
現駐守深水埗重案。2019年12月1一月駐守西九龍反三合會調查。
證人就住831案件有拿取雷射筆往專家化驗。19年12月12日從西九龍證物室拿取13支雷射筆,並於13號拿去化驗。證人表示提取雷射筆時係獨立包裝有黃色標籤(黃色標籤為統稱,當時是白色標籤,有證物編號,其顏色和電池配置的資訊)
當中有白色標籤有編號181 ,ap 鐘xx , 233編號,黑色雷射筆,ap郭xx。證人12月12日提取後於13號給伍警司接收,檢驗後,在2020年1月6號從對方處取回所有證物。
證人確認接收雷射筆時沒有撈埋,有相關標貼 。1月7日交還西九龍證物室時對方有對標貼才收證物。後無再處理,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提取的十三支雷射筆中有九支為黑色。12月6日(交往化驗?)的兩支雷射筆中有一支係黑色。
📌pw 18 雷射筆專家証人警伍長春(音)
🔹主問:
19年尾為署理警司,辯方無爭議專家身份。控指證人除了本案也有在其他案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供詞有被接納
證人就8.31案檢取雷射筆作檢驗報告。12月13日從10596女警交收13支雷射筆。確認13枝分開裝,有細紙條以尼龍繩綁住作識別。有pol69a證物編號。檢驗報告中有一銀色雷射筆和一黑色雷射筆。銀色雷射筆內有兩粒內置電池,黑色雷射筆則為充電模式。證人表示13支雷射筆皆可操作發出「激光」。
Q1雷射筆有1.06 A功率,為第四級激光產品, 8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其散射出的光也可以造成傷害。此雷射筆可造成火警,傷害性範圍至少80米。
Q3雷射筆有64.2 A功率,為三B級,1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傷害性範圍至少有10米。
證人表示自己不會撈亂雷射筆。後來於1月6號交回10596 ,有作分開標貼。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報告中q3雷射筆的光束顏色沒有寫下,現在也不記得
🔸d11被告親自盤問
被告表示自己的雷射筆,即Q1, 證人提及是第四級別,問證人如何計到80米傷害範圍。證人回答有場地測試光束 。被告問證人親自量度還是有其他人幫助,證人回答自己做。
證人表示其測試的場地只有80米。因此其實可以作超過80米之測試。被告問是否同意其雷射筆不只傷害眼睛,也可以造成火警或皮膚傷害。證人回答冇測試皮膚上的影響。被告表示雷射筆射向飛機是犯法,證人回答無這方面資訊。
被告問證人是否知道有激光安全指南,表示有使用雷射裝置的建議,問證人場地有相關激光安全主任嗎,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做測試保護措施,並達致安全標準
被告指出有不同顏色和波長 ,問是否同意波長會影響保護。證人同意有不同影響但功率也十分重要。被告向證人確認就住0.2 5秒測試的基礎,證人表示不同意以0.2 5秒作為測試時間,不是基於0.2 5秒作觀察去指出有80米影響範圍, 0.2 5秒意思是指眼睛能有對強光之反應,雷射光照向眼睛的上限是0.2 5秒,測試以直徑七mm模仿人類瞳孔去計算結果。被告問有冇測試雷射筆的激光作用媒體為氣體還是液體等,證人回答冇,自己經驗是半導體激光。
🔹覆問
證人確認一般雷射筆是半導體激光,如果是其他的款式該雷射筆會很大,兩隻手拎唔晒。
下午1430續
將會傳最後兩名證人,有關D11案情包括截停過程。D11無律師,為自辯身份。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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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標籤同電腦打印之白標籤(有部份證物以此電腦打印標籤處理)有相關資料,pol69a 編號亦在這些標籤上。證人表示現在睇證物見有黃標籤,表示不是自己做也不知由何人做,但指出是準確的。控方問交此證物往證物室時有此標籤嘛,證人回答應該沒有,不知道何時有這黃標籤。同意pol69a編號在這些黃色標籤上,確認d11的雷射筆描述由證人自己輸入。交d1 d6證物往證物室後冇再處理他們的證物。控方問及d1的證物在交往證物室前有被拍攝嗎,證人回答自己沒有但記得有警員11143及13989進行拍攝,拍攝時自己在場處理其他證物。
睇番當時的相片,同意自己有從11146接收soft copy,日子為19年9月11日。證人同意由接收d1 d6證物至交往證物室時由自己看管冇干預/加減。
🔸d1d6代表盤問
就證人提及於9月12日接收本案四名被告的證物,同日收取21名被捕人士證物,包括ap23-25 及ap27-44。證人確認有證物袋交給自己時部份有打開口部份被封。
辯方問是否在總區處理1338項證物,證人回應11月調任,只處理至到1174項。同意1174項當中不只一支雷射筆,有接近10支。辯方問是否大多數黑色,證人回答有銀色,黑色比銀色多,同意身為大證物警員不會干擾證物。
pol69a 第533項 寫了一支黑色雷射筆,屬郭xx。證人同意自己收到證物後會輸入,冇記低雷射筆射出之顏色,及其長度。辯方問及是否不知道此項雷射筆的顏色(射出的),證人回答13989會寫。辯方指證人自己沒有寫下。證人回應如果寫下證物室需要檢查,自己有在電腦Excel表寫低,交此證物俾自己時亦會開嚟睇。辯方問交證物的警員有否告知其雷射筆長度,(好似答沒有)證人表示記得開雷射筆是綠色的。
辯方問9月12日收到21人證物外還有多少被捕人士。證人表示9月10日2130有收其他雷射筆。同意平時處理證物不會隔咁耐,因為本案大型所以先用10幾日。同意西九龍總區不只處理831案件的證物,解釋有不同層數處理,不同案件不會一齊放。
辯方問及反黑組3樓有處理銅鑼灣和旺角地方的證物,證人表示自己只處理831。證人確認自己樓層的警察隊伍有處理其他案件。
辯方問證物袋如何移送。證人回答對方就咁樣俾自己,有啲開口有啲閂埋,自己徒手運送,能力範圍拎到幾多就幾多,冇用車仔推。
🔹覆問
證人確認831有很多證物,西九龍總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有專屬房間給831案件放證物。9月10日21:30證人從10278接受鐘xx 的證物當中包括雷射筆。
控方表示此證人收d1 d6 證物至今日呈堂,辯方不爭議當中證物鏈
📌 傳女警10596文彩菊(音)
現駐守深水埗重案。2019年12月1一月駐守西九龍反三合會調查。
證人就住831案件有拿取雷射筆往專家化驗。19年12月12日從西九龍證物室拿取13支雷射筆,並於13號拿去化驗。證人表示提取雷射筆時係獨立包裝有黃色標籤(黃色標籤為統稱,當時是白色標籤,有證物編號,其顏色和電池配置的資訊)
當中有白色標籤有編號181 ,ap 鐘xx , 233編號,黑色雷射筆,ap郭xx。證人12月12日提取後於13號給伍警司接收,檢驗後,在2020年1月6號從對方處取回所有證物。
證人確認接收雷射筆時沒有撈埋,有相關標貼 。1月7日交還西九龍證物室時對方有對標貼才收證物。後無再處理,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提取的十三支雷射筆中有九支為黑色。12月6日(交往化驗?)的兩支雷射筆中有一支係黑色。
📌pw 18 雷射筆專家証人警伍長春(音)
🔹主問:
19年尾為署理警司,辯方無爭議專家身份。控指證人除了本案也有在其他案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供詞有被接納
證人就8.31案檢取雷射筆作檢驗報告。12月13日從10596女警交收13支雷射筆。確認13枝分開裝,有細紙條以尼龍繩綁住作識別。有pol69a證物編號。檢驗報告中有一銀色雷射筆和一黑色雷射筆。銀色雷射筆內有兩粒內置電池,黑色雷射筆則為充電模式。證人表示13支雷射筆皆可操作發出「激光」。
Q1雷射筆有1.06 A功率,為第四級激光產品, 8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其散射出的光也可以造成傷害。此雷射筆可造成火警,傷害性範圍至少80米。
Q3雷射筆有64.2 A功率,為三B級,1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傷害性範圍至少有10米。
證人表示自己不會撈亂雷射筆。後來於1月6號交回10596 ,有作分開標貼。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報告中q3雷射筆的光束顏色沒有寫下,現在也不記得
🔸d11被告親自盤問
被告表示自己的雷射筆,即Q1, 證人提及是第四級別,問證人如何計到80米傷害範圍。證人回答有場地測試光束 。被告問證人親自量度還是有其他人幫助,證人回答自己做。
證人表示其測試的場地只有80米。因此其實可以作超過80米之測試。被告問是否同意其雷射筆不只傷害眼睛,也可以造成火警或皮膚傷害。證人回答冇測試皮膚上的影響。被告表示雷射筆射向飛機是犯法,證人回答無這方面資訊。
被告問證人是否知道有激光安全指南,表示有使用雷射裝置的建議,問證人場地有相關激光安全主任嗎,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做測試保護措施,並達致安全標準
被告指出有不同顏色和波長 ,問是否同意波長會影響保護。證人同意有不同影響但功率也十分重要。被告向證人確認就住0.2 5秒測試的基礎,證人表示不同意以0.2 5秒作為測試時間,不是基於0.2 5秒作觀察去指出有80米影響範圍, 0.2 5秒意思是指眼睛能有對強光之反應,雷射光照向眼睛的上限是0.2 5秒,測試以直徑七mm模仿人類瞳孔去計算結果。被告問有冇測試雷射筆的激光作用媒體為氣體還是液體等,證人回答冇,自己經驗是半導體激光。
🔹覆問
證人確認一般雷射筆是半導體激光,如果是其他的款式該雷射筆會很大,兩隻手拎唔晒。
下午1430續
將會傳最後兩名證人,有關D11案情包括截停過程。D11無律師,為自辯身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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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傳PW19 警員6745 梁漢章(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22:53到太子地鐵站,從C2出口經樓梯落去Lv1 ,跨過閘機經樓梯去LV2,即是最低一層的4號月台(中間位置?),見到有一群人(在車頭方向?),證人指他們見到警察後返回車廂,有另一群人向樓梯往上跑,自己追住跑上樓梯的人至樓梯中間 ,聽到有人講「仆街」同埋瞻掟水樽。證人表示見到ap在最前的位置,穿着黑色長風褸黑色短褲和面帶黑色口罩。證人認為此人為參與非法集結。
證人追到Lv1 的1號月台第三車卡往荃灣方向5號門位置捉住此人背脊,此人跑,證人撳落地並表示警察咪郁,證人指此人有灰色背包和黑色腰包。證人23:00交此人給11466 ,並從身份證得知是鐘xx (D11)
證人表示第一眼見D11是在(聽唔到), 在看見有人掟水樽期間見到D11在最前面對住自己。證人表示被告無埞水樽。證人指自己追上去樓梯時是面向上,D11面向下。人群是往上跑,有轉身向着自己,所以見到。第一眼見到D11至截停並交給11466期間冇干擾被告身上物品,及後亦冇再處理D11
🔸D11親自盤問
就證人主問提及在最低層見有群人跑入車及另一群上樓梯位置,曾提及為最近車尾之樓梯,D11請證人圈出該樓梯位及當時證人見此情況之位置。證人同意在該位置看不見被告,亦同意埞水樽和講粗口的不是被告。
被告向證人確認是否能辨認出相中的灰色運動背囊。問證人於P13 相中除了黑色口罩外,當時見到的自己是否如相中一樣。證人答當時所見被告無戴眼鏡,但相片有。同意當時被告無相片中的帽。
被告請證人睇證物風褸證認,問是否早前提及之黑長風褸,證人確認為口供中所描述之黑長風褸。D11指希望庭上穿上風褸,質疑為何描述為黑長風褸。證人解釋指長風褸意指長袖衫。
就制服被告後交給11466 ,證人表示自己叫警察咪郁10秒後11466便到達。被告問是否於交接時認為被告本人參與非法集結,證人確認。證人確認交接後冇留低睇被告的證物。
被告問有冇見證人之其他隊員在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有冇。被告指出證人的後宮提及一班人跑往樓梯,問證人到達樓梯時見到被告面向證人時,是接近證人還是樓上的位置。證人回答是接近自己的位置。被告問自己面向對方做咗咩,證人同意自己冇講警察咪郁。
被告表示拘捕自己的位置在Lv1往荃灣方向,問證人直至自己被捕時,見到自己做過咩。證人回答「 你淨係向上跑」。被告問當時除了懷疑示威者外有冇其他市民在樓梯處,證人回答只見到一班人,冇計數量。被告問是霸佔成段路還是有冇市民等站在樓梯旁邊,會否同意該群人有10至20人。證人回答冇數。被告指出起碼有10人,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問證人唔選擇追掟嘢的示威者或講粗口的人,反而追自己是因為自己和證人相近。證人不同意,並指出不知道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是誰,只知道他們在此群人當中。被告指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對比自己的位置和證人更遠,證人回答唔知。
證人確認2250從通訊機得知消息並有指示要落太子站。確認當中冇提及相關人士的衣着特徵。被告問證人第幾對落太子站(聽唔清楚答案)。被告問證人頭盔後的編號是A幾,證人回答忘記。被告問證人身上有冇能作標示身份讓警方之間知道。證人回答同僚之間一望就知。被告質疑證人全身以同樣衣服遮蓋面容,如何辨認身份。證人回答「咁有咩問題」
證人指自己把被告交予11466後於下層作掃蕩,被告問有冇見到其他速龍在被告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被告問是否不知他自己身上有藍色雷射筆,證人回答冇搵過。
🔹覆問
就住盤問題及的兩張相片,證人提及確認在太子站看見被告時沒如相片戴帽。同意見到被告時有黑色面罩,和相片二的黑色面罩一樣。而相片中的灰色背囊也是一樣。
確認自己追人群至樓梯時冇講警察咪郁,確認自己當時身穿藍色戰術警察服裝。控方問當時證人點解要追被告,證人回答因為被告最近自己所以追佢(按:明明盤問嗰時證人回答被告,指追佢唔係因為距離近…)
控方再追問原因,證人回答被告在最前並且面對着自己。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嗰一刻冇埞水樽。
📌傳PW20 警員11466 王健忠(音)
🔹主問
現為公眾娛樂組,案發為西九龍衝鋒隊。在太子站接近2300時見到警員6745,見到對方在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的地上捉住一名男子。
證人見到該男子有掙扎,於是前往協助,6745交代指有黑色裝扮男性聚集,有掟嘢於是掃蕩,其後把地上的男子交給證人,證人拿出男子身份證並快速搜身。在男子的右前褲袋搵到一支銀色雷射筆,約20 cm長,藍色,證人開關後見到藍色光。而左前褲袋則搵到電話,腰包有手套(?),灰色背囊有黃色頭盔和過濾器。
及後證人核對身份,並問雷射筆用途,指被告冇講任何嘢保持靜默。證人認為該是攻擊性武器,並於11:02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證人警誡後被告沒有作出回應。及後證人和被告一同前往葵涌警署。
於葵涌警署證人和其同事有處理被告的證物和進行檢取及快速搜身,時間為23:5x。控方指出是在2302-56 階段做的。
於證物P1承認事實,D11的有關例表:
D11身穿黑色風褸,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黑色頸巾,灰色Adidas背包及黑色腰包 。確認隨身物品
證人確認自己睇完證物會認得當時當時搜到的雷射筆。及後證人在葵涌警署於9月1日0103把被告連同雷射筆交給警員6507。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證物至到0103冇作干擾,同意有開過雷射筆。確認P13相片中的人和證物是被告的
🔸D11親自盤問
被告問證人2255到達太子站大堂之後如何前往控制被告自己的位置。證人回答忘記邊個出入口入太子站,記得是近彌敦道運動場道出入口。忘記邊條扶手梯落Lv1 。
被告問見到自己之前, 在Lv1 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往那一方向行去車頭或車尾。證人回答自己落去冇睇車卡所以分唔到,並且專注在同事的情況。同意自己在6745xx後(聽唔清)有對被告作快速搜身。被告問附近有冇速龍警員,證人回答6745 1人制服被告。
證人確認6745交自己給證人後便離開,快速搜身時不在場。被告問快速搜身時有冇其他人,證人回答有兩個,被告追問有否速龍。回答無。被告追問是否冇印象有其他速龍,證人回答當6745離開後,有他和他同事在該位置。被告問證人拎雷射筆出嚟有冇開,(聽唔清楚回答)。被告問有冇其他警員拎起雷射筆,證人回答沒。
被告指證人講「嘩藍色個喎」,答唔記得。被告續指有(警員/證人?)表示雷射筆個頂好粗糙有尖角,續指當時有人講「藍色個喎,呢支雷射筆好多尖角會鎅親人架播」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表示有速龍服裝警員拎雷射筆並開着,當時自己面向地下,該警員在自己右邊一尺射光,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指出當時有標籤寫住危險,證人答當時冇留意。證人指自己腰包除咗手套有銀包(聽唔清回答),除此入面冇其他嘢,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向證人確認能否辨認自己的證物,包括黃色頭盔,過濾器濾芯兩個,藍色呼吸過濾器,泳鏡(證人回答忘記泳鏡放在盒內還是外),黑色金屬摺扇,黑色漁夫帽,手套,黑灰色手袖,黑色風褸袋,雷射筆, (手錶?),3M過濾器膠袋(證人回答忘記袋內有冇P109和P110)
被告指出此九樣嘢在灰色背囊中,如此數量的物件,需要好好放置才能放進此大小的背囊中,即使如此,全部物件放進去的此緊密情況也難以讓人輕易從袋中拿出物品使用。證人回答此袋放了所有這些東西。(按:觀察為約30 cm高的束繩袋)
證人不同意如果放晒啲嘢入袋好難即時拎出嚟用,並指出袋中放頭盔後,頭盔的內部也能放其他東西。被告指要執得好仔細先做到。證人重申此袋放了這些東西。同意忘記頭盔內空間放了什麼。
被告向證人確認6745告知證人為何制服自己的情況。證人回答對方告知自己留意到太子站有打鬥,並提及見有黑色衫人士及掟嘢,及後時間制服了被告。被告指出6745提及見到自己在lv1 往lv2 的樓梯中間,之後在5號門位置制服自己, 即是證人見到自己被制服的位置。證人回應見到被告在荃灣綫往荃灣方向近車頭位置被制服。
被告問證人在太子站有見到其他示威者嗎。證人回答落太子站過程見到很多黑色衫暴徒雞飛狗走,但自己收到指示是前往月台位置,所以沒有理會該些人。被告追問有冇其他市民,證人回答自己見到嘅全部都係黑色衫。(按:太子站月台片段中明顯可見有各樣衣服顏色的人士)
被告問在1號月台快速搜身自己期間,冇幫自己把證物放回灰色背囊中的原有狀態,甚至係塞唔晒入去。證人回答冇攤晒證物出嚟,在葵涌警署才作仔細點算。
被告問在葵涌警署給自己做快速搜身期間是否同意把證物拿出來後放在證物箱。證人回答冇見過有膠箱。被告問之後的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執拾,但忘記執拾至何處。
🔹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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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傳PW19 警員6745 梁漢章(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22:53到太子地鐵站,從C2出口經樓梯落去Lv1 ,跨過閘機經樓梯去LV2,即是最低一層的4號月台(中間位置?),見到有一群人(在車頭方向?),證人指他們見到警察後返回車廂,有另一群人向樓梯往上跑,自己追住跑上樓梯的人至樓梯中間 ,聽到有人講「仆街」同埋瞻掟水樽。證人表示見到ap在最前的位置,穿着黑色長風褸黑色短褲和面帶黑色口罩。證人認為此人為參與非法集結。
證人追到Lv1 的1號月台第三車卡往荃灣方向5號門位置捉住此人背脊,此人跑,證人撳落地並表示警察咪郁,證人指此人有灰色背包和黑色腰包。證人23:00交此人給11466 ,並從身份證得知是鐘xx (D11)
證人表示第一眼見D11是在(聽唔到), 在看見有人掟水樽期間見到D11在最前面對住自己。證人表示被告無埞水樽。證人指自己追上去樓梯時是面向上,D11面向下。人群是往上跑,有轉身向着自己,所以見到。第一眼見到D11至截停並交給11466期間冇干擾被告身上物品,及後亦冇再處理D11
🔸D11親自盤問
就證人主問提及在最低層見有群人跑入車及另一群上樓梯位置,曾提及為最近車尾之樓梯,D11請證人圈出該樓梯位及當時證人見此情況之位置。證人同意在該位置看不見被告,亦同意埞水樽和講粗口的不是被告。
被告向證人確認是否能辨認出相中的灰色運動背囊。問證人於P13 相中除了黑色口罩外,當時見到的自己是否如相中一樣。證人答當時所見被告無戴眼鏡,但相片有。同意當時被告無相片中的帽。
被告請證人睇證物風褸證認,問是否早前提及之黑長風褸,證人確認為口供中所描述之黑長風褸。D11指希望庭上穿上風褸,質疑為何描述為黑長風褸。證人解釋指長風褸意指長袖衫。
就制服被告後交給11466 ,證人表示自己叫警察咪郁10秒後11466便到達。被告問是否於交接時認為被告本人參與非法集結,證人確認。證人確認交接後冇留低睇被告的證物。
被告問有冇見證人之其他隊員在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有冇。被告指出證人的後宮提及一班人跑往樓梯,問證人到達樓梯時見到被告面向證人時,是接近證人還是樓上的位置。證人回答是接近自己的位置。被告問自己面向對方做咗咩,證人同意自己冇講警察咪郁。
被告表示拘捕自己的位置在Lv1往荃灣方向,問證人直至自己被捕時,見到自己做過咩。證人回答「 你淨係向上跑」。被告問當時除了懷疑示威者外有冇其他市民在樓梯處,證人回答只見到一班人,冇計數量。被告問是霸佔成段路還是有冇市民等站在樓梯旁邊,會否同意該群人有10至20人。證人回答冇數。被告指出起碼有10人,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問證人唔選擇追掟嘢的示威者或講粗口的人,反而追自己是因為自己和證人相近。證人不同意,並指出不知道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是誰,只知道他們在此群人當中。被告指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對比自己的位置和證人更遠,證人回答唔知。
證人確認2250從通訊機得知消息並有指示要落太子站。確認當中冇提及相關人士的衣着特徵。被告問證人第幾對落太子站(聽唔清楚答案)。被告問證人頭盔後的編號是A幾,證人回答忘記。被告問證人身上有冇能作標示身份讓警方之間知道。證人回答同僚之間一望就知。被告質疑證人全身以同樣衣服遮蓋面容,如何辨認身份。證人回答「咁有咩問題」
證人指自己把被告交予11466後於下層作掃蕩,被告問有冇見到其他速龍在被告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被告問是否不知他自己身上有藍色雷射筆,證人回答冇搵過。
🔹覆問
就住盤問題及的兩張相片,證人提及確認在太子站看見被告時沒如相片戴帽。同意見到被告時有黑色面罩,和相片二的黑色面罩一樣。而相片中的灰色背囊也是一樣。
確認自己追人群至樓梯時冇講警察咪郁,確認自己當時身穿藍色戰術警察服裝。控方問當時證人點解要追被告,證人回答因為被告最近自己所以追佢(按:明明盤問嗰時證人回答被告,指追佢唔係因為距離近…)
控方再追問原因,證人回答被告在最前並且面對着自己。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嗰一刻冇埞水樽。
📌傳PW20 警員11466 王健忠(音)
🔹主問
現為公眾娛樂組,案發為西九龍衝鋒隊。在太子站接近2300時見到警員6745,見到對方在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的地上捉住一名男子。
證人見到該男子有掙扎,於是前往協助,6745交代指有黑色裝扮男性聚集,有掟嘢於是掃蕩,其後把地上的男子交給證人,證人拿出男子身份證並快速搜身。在男子的右前褲袋搵到一支銀色雷射筆,約20 cm長,藍色,證人開關後見到藍色光。而左前褲袋則搵到電話,腰包有手套(?),灰色背囊有黃色頭盔和過濾器。
及後證人核對身份,並問雷射筆用途,指被告冇講任何嘢保持靜默。證人認為該是攻擊性武器,並於11:02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證人警誡後被告沒有作出回應。及後證人和被告一同前往葵涌警署。
於葵涌警署證人和其同事有處理被告的證物和進行檢取及快速搜身,時間為23:5x。控方指出是在2302-56 階段做的。
於證物P1承認事實,D11的有關例表:
D11身穿黑色風褸,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黑色頸巾,灰色Adidas背包及黑色腰包 。確認隨身物品
證人確認自己睇完證物會認得當時當時搜到的雷射筆。及後證人在葵涌警署於9月1日0103把被告連同雷射筆交給警員6507。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證物至到0103冇作干擾,同意有開過雷射筆。確認P13相片中的人和證物是被告的
🔸D11親自盤問
被告問證人2255到達太子站大堂之後如何前往控制被告自己的位置。證人回答忘記邊個出入口入太子站,記得是近彌敦道運動場道出入口。忘記邊條扶手梯落Lv1 。
被告問見到自己之前, 在Lv1 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往那一方向行去車頭或車尾。證人回答自己落去冇睇車卡所以分唔到,並且專注在同事的情況。同意自己在6745xx後(聽唔清)有對被告作快速搜身。被告問附近有冇速龍警員,證人回答6745 1人制服被告。
證人確認6745交自己給證人後便離開,快速搜身時不在場。被告問快速搜身時有冇其他人,證人回答有兩個,被告追問有否速龍。回答無。被告追問是否冇印象有其他速龍,證人回答當6745離開後,有他和他同事在該位置。被告問證人拎雷射筆出嚟有冇開,(聽唔清楚回答)。被告問有冇其他警員拎起雷射筆,證人回答沒。
被告指證人講「嘩藍色個喎」,答唔記得。被告續指有(警員/證人?)表示雷射筆個頂好粗糙有尖角,續指當時有人講「藍色個喎,呢支雷射筆好多尖角會鎅親人架播」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表示有速龍服裝警員拎雷射筆並開着,當時自己面向地下,該警員在自己右邊一尺射光,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指出當時有標籤寫住危險,證人答當時冇留意。證人指自己腰包除咗手套有銀包(聽唔清回答),除此入面冇其他嘢,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向證人確認能否辨認自己的證物,包括黃色頭盔,過濾器濾芯兩個,藍色呼吸過濾器,泳鏡(證人回答忘記泳鏡放在盒內還是外),黑色金屬摺扇,黑色漁夫帽,手套,黑灰色手袖,黑色風褸袋,雷射筆, (手錶?),3M過濾器膠袋(證人回答忘記袋內有冇P109和P110)
被告指出此九樣嘢在灰色背囊中,如此數量的物件,需要好好放置才能放進此大小的背囊中,即使如此,全部物件放進去的此緊密情況也難以讓人輕易從袋中拿出物品使用。證人回答此袋放了所有這些東西。(按:觀察為約30 cm高的束繩袋)
證人不同意如果放晒啲嘢入袋好難即時拎出嚟用,並指出袋中放頭盔後,頭盔的內部也能放其他東西。被告指要執得好仔細先做到。證人重申此袋放了這些東西。同意忘記頭盔內空間放了什麼。
被告向證人確認6745告知證人為何制服自己的情況。證人回答對方告知自己留意到太子站有打鬥,並提及見有黑色衫人士及掟嘢,及後時間制服了被告。被告指出6745提及見到自己在lv1 往lv2 的樓梯中間,之後在5號門位置制服自己, 即是證人見到自己被制服的位置。證人回應見到被告在荃灣綫往荃灣方向近車頭位置被制服。
被告問證人在太子站有見到其他示威者嗎。證人回答落太子站過程見到很多黑色衫暴徒雞飛狗走,但自己收到指示是前往月台位置,所以沒有理會該些人。被告追問有冇其他市民,證人回答自己見到嘅全部都係黑色衫。(按:太子站月台片段中明顯可見有各樣衣服顏色的人士)
被告問在1號月台快速搜身自己期間,冇幫自己把證物放回灰色背囊中的原有狀態,甚至係塞唔晒入去。證人回答冇攤晒證物出嚟,在葵涌警署才作仔細點算。
被告問在葵涌警署給自己做快速搜身期間是否同意把證物拿出來後放在證物箱。證人回答冇見過有膠箱。被告問之後的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執拾,但忘記執拾至何處。
🔹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
被告表示雷射筆和腰包屬於自己,冇爭議搵到的證物及證物鏈。
——————
▶️就D1 D6 D11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2585從15756 拿取證物,15559 從11243拿取證物,15559 從13989 拿取證物,期間證物妥善保管無受干擾。
D11同意在太子站穿着的東西和物品及雷射筆由11466檢取 。證物妥善保無干擾,無爭議連貫性
控指案情為22:53 後幾分鐘 在Lv2. 4號月台車頭前端,控方播片顯示此幾分鐘的情況
🎥警方錄製 on.cc 直播片段
為22:53後。有分隔畫面顯示太子站和旺角站情況(按:畫面有顯示有人叫刪除相片才離開的情況,亦見有人被警員控制在地上)控方指出片段中有人以雷射筆照向更亭職員。控指為2253-2300 的片段
🎥網媒合成片段 - 網主加文字描述
時間為2256-23xx
(按:片中有描述提及有人會用此TVB的片段大做文章,並解釋點解警員會進入車廂是因為要拘捕一名綠色衫男子,車廂中有人以雨傘「隊隊隊」出車外,有暴徒和警員戰鬥,又指有人換裝進入車廂,問為何仍然坐在一起呢,等等之旁述)
🎥播片相信時間為2256-2258
顯示月台中間的位置
(按:見夠名速龍在太子站行動 ,大量叫聲)
📌控方案情完 -
D11表示要諗有否中段陳詞,及想分開審訊,解釋因為自己的被捕位置與其他被告不同,前往葵涌警署的方法也不同。官表示不解並向D11講解及後程序。
明0945續,D11會告知法庭會否有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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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雷射筆和腰包屬於自己,冇爭議搵到的證物及證物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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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D1 D6 D11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2585從15756 拿取證物,15559 從11243拿取證物,15559 從13989 拿取證物,期間證物妥善保管無受干擾。
D11同意在太子站穿着的東西和物品及雷射筆由11466檢取 。證物妥善保無干擾,無爭議連貫性
控指案情為22:53 後幾分鐘 在Lv2. 4號月台車頭前端,控方播片顯示此幾分鐘的情況
🎥警方錄製 on.cc 直播片段
為22:53後。有分隔畫面顯示太子站和旺角站情況(按:畫面有顯示有人叫刪除相片才離開的情況,亦見有人被警員控制在地上)控方指出片段中有人以雷射筆照向更亭職員。控指為2253-2300 的片段
🎥網媒合成片段 - 網主加文字描述
時間為2256-23xx
(按:片中有描述提及有人會用此TVB的片段大做文章,並解釋點解警員會進入車廂是因為要拘捕一名綠色衫男子,車廂中有人以雨傘「隊隊隊」出車外,有暴徒和警員戰鬥,又指有人換裝進入車廂,問為何仍然坐在一起呢,等等之旁述)
🎥播片相信時間為2256-2258
顯示月台中間的位置
(按:見夠名速龍在太子站行動 ,大量叫聲)
📌控方案情完 -
D11表示要諗有否中段陳詞,及想分開審訊,解釋因為自己的被捕位置與其他被告不同,前往葵涌警署的方法也不同。官表示不解並向D11講解及後程序。
明0945續,D11會告知法庭會否有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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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7]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 #裁決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
👤陳(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9/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不早於)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4/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6/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靖峰(29) 串謀欺詐 #呃啊婆5萬湊孫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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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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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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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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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19) #裁決 (#星火同盟 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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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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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
👤陳(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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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9/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不早於)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4/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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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6/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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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靖峰(29) 串謀欺詐 #呃啊婆5萬湊孫
【03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4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6/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4/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9/25]
(截至14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4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6/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4/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9/25]
(截至14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20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2024年1月4日書面口供P40指檢視片段有用慢鏡、定格及快播,確認做截圖時也有如此。
-同意昨天庭上截圖在觀看片段時有看到
-知道撰寫口供時要盡量紀錄重要內容,包括辨韶事項
-同意昨天提及辨認D6是憑6事項即容貌,服裝(黑衫心口有白色橢圓圖案,黑長褲有2白間,黑色鞋白底)及裝備(白色頭盔及手套)
-不知道P18黑衫上白圖案是Line Friend 其中一個 , 呈上圖片PD6-1 ,PW8表示不知此品牌,也不知P18相片所見黑衫上圖案是PD6-1 其中一部份(沒有眼珠)
-不知道D6穿著黑色衫可以在淘寶買到,(星上天貓網頁截圖PD6-2)
-不能確定上述logo 在年青人間很普遍
-同意P43 之8張截圖因3張是放大實質得5張相(相片1,3,5,7及8)同意截圖4人士除白色頭盔有戴白色口罩及眼罩,同意昨天自己庭上證供有有提過有口罩及眼罩。也同意書面口供也沒有提及
-在觀看P43截圖1,3及5時有留意到口罩及眼罩,解釋冇紀錄因睇片辨認時專注裝備如頭盛顏色種類,以及服裝如衫褲鞋,同意口罩及眼罩非自己辨認D6基礎。
-同意片段07:19:18後見不到D6有口罩或眼罩
-截圖6 相中人白色頭盔下有白色口罩,見到下巴有黃色帶,相信是頭盔帶
1251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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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20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2024年1月4日書面口供P40指檢視片段有用慢鏡、定格及快播,確認做截圖時也有如此。
-同意昨天庭上截圖在觀看片段時有看到
-知道撰寫口供時要盡量紀錄重要內容,包括辨韶事項
-同意昨天提及辨認D6是憑6事項即容貌,服裝(黑衫心口有白色橢圓圖案,黑長褲有2白間,黑色鞋白底)及裝備(白色頭盔及手套)
-不知道P18黑衫上白圖案是Line Friend 其中一個 , 呈上圖片PD6-1 ,PW8表示不知此品牌,也不知P18相片所見黑衫上圖案是PD6-1 其中一部份(沒有眼珠)
-不知道D6穿著黑色衫可以在淘寶買到,(星上天貓網頁截圖PD6-2)
-不能確定上述logo 在年青人間很普遍
-同意P43 之8張截圖因3張是放大實質得5張相(相片1,3,5,7及8)同意截圖4人士除白色頭盔有戴白色口罩及眼罩,同意昨天自己庭上證供有有提過有口罩及眼罩。也同意書面口供也沒有提及
-在觀看P43截圖1,3及5時有留意到口罩及眼罩,解釋冇紀錄因睇片辨認時專注裝備如頭盛顏色種類,以及服裝如衫褲鞋,同意口罩及眼罩非自己辨認D6基礎。
-同意片段07:19:18後見不到D6有口罩或眼罩
-截圖6 相中人白色頭盔下有白色口罩,見到下巴有黃色帶,相信是頭盔帶
1251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9/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繼續傳召A3 陳 作供(第四日)
🔹辯方盤問
在月台提醒居民,逗留了約5分鐘,聽到有人大叫,就走回大堂。
官🗣️當時驚唔驚?
陳:唔驚。
官🗣️去食糖水時見到男子持棍又驚?
陳:初頭見到係驚,佢警告,聽話折返,無進一步行動,又覺得唔驚。
A3 衝落大堂嘅目的係想白衣人停止襲擊,同意無實際嘢做到,被白衣人指嚇,有驚一驚,人生第一次遇到,印象深刻,唔記得白衣人講過乜嘢,但行為上係明顯威嚇;A3 無報警,但有向客戶服務處職員要求報警,客戶服務處位置近大堂,相信職員見到女士受傷。
當晚無睇過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訊息,在庭上先見到,唔知點解林卓廷會出現,有諗過佢嚟係幫市民,無同佢講過情況,只係同佢(當時以為)助理講,唔同意一早知道林卓廷係因雞地而來,同意在付費區內無向其他人講雞地有事。
唔清楚為何越來越多人,亦唔知從何而來,留在大堂係等警察,唔知道去其他地方是否安全,當時身處位置係安全。
控方質疑為何A3 與John 約十點幾食糖水,已經係同事啦,日日返工都見面,同一個team工作,仲要咁難捨難離呀?A3「呢啲交情深厚嘅嘢,我唔知點解釋你聽」。
回應陳官:食糖水嘅時間少就一個鐘,多就兩三個鐘,除咗食糖水仲會去食煙,或者去飲啤酒。同意食糖水係統稱。
同John 失散,係在何桂藍被粉紅色衫男子襲擊嘅階段,感覺John 不會走太遠;同John 講咗兩次電話,第一次好嘈,佢話上月台逃避,列車開出咗,去咗朗屏,記得匯合之前嗰次係John 打畀自己,其他唔記得邊個打畀邊個,唔同意返去元朗站係知道有事。
[11:09~11:35] 小休
主控誤會以為John 係搭車返元朗站,A3 澄清無咁講過,John 係由朗屏站跑步回元朗站。
官🗣️要跑幾耐?(有咩關係?省去A3 的回答)
控方播放Yoho mall CCTV,指出一人是John,問A3 由朗屏站跑步回元朗站,會係經地面抑或經商場兜路?
官🗣️John 直接行地面定迂迴地經商場,與A3 無關,不批准問這問題。
🥼五次遇到白衣人
1. 在雞地,2. 落大堂,3. 22:45~23:03 在付費區聚集,4. 在天橋,5. 在商場廁所外。第一次係嚇一嚇,離開咗就覺得安全。第二次指嚇嗰吓係驚,退後之後,無再被針對,就唔驚,唔同意面對風險仍然選擇留在付費區,因為唔知道會返嚟,唔記得具體嘅說話,大致情況係記得,被拘捕之後有保留有嘅紀錄,電話已經被收咗,無得保留,唔同意係選擇性記得。
第三次,唔知其他地方安唔安全,覺得留在閘內係安全,到何桂藍被襲擊,無再考慮安全,當時得一個諗法,就係阻止襲擊,想白衣人後退。同意可以離開,但離開要經過白衣人身邊,係危險,留在閘內安全,無嘢驅使要離開,等警察到。
⚡️最後一根稻草 — 背包男子
第四次,控方播放一連串CCTV,共11段,追蹤一名孭背包男子,由22:52開始,在F/G 出口閘口挑釁白衣人,在左右兩邊閘機徘徊,A3 曾經拉住佢,其後背包男在付費區內來回J/K 與 F/G 之間,在23:02打開傷殘人士閘門挑釁,成為最後一根稻草,因而引至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市民逃走,23:04 A3、背包男和白衣人差不多時間到達K 出口天橋;控方目的係指出當刻A3 不是白衣人的目標,而是該背包男,問A3 見唔見到上述過程。A3 表示只係記得拉過佢,和在天橋見到兩人倒在地上,其他過程見唔到。
控方指A3 在商場階段可以離開回家,只要報稱係街坊就唔會受到襲擊,無需要返回元朗站。A3 唔同意,唔肯定回家途中一定安全,返去元朗站係要搵返阿John,唔知白衣人有無在商場打人。
控方指A3 在23:03 之後一直留守,置身唔同嘅集結,作出支持,只要係非白衣人嘅聚集就會加入(唔同意)。留守係提供支持以壯大聲勢(唔同意),交水喉俾人係分工合作(唔同意)。
陳官指孭背包男子有戴口罩,要求再睇片;A3 同意在畫面上似乎係有口罩,但唔記得有無戴,同意當時有不止一個人戴口罩,但無數過。
🧰義務急救員
當日救嗰位肥仔,如果事後見到都唔會認得,係在被起訴後才知到係A5;交咗畀A3 聲稱嘅義務急救員,係因為見到佢哋雙手帶住藍色膠手套,其中一人拎住紅色急救箱,雖然無著制服,覺得佢哋係有急救知識嘅人,自己無急救知識,交俾佢哋處理,好過留在自己手上,之後行咗去J出口,就無再留意,控方質疑急救員無為A5 包紮,A5 同意並反問2秒點包紮到;控方質疑點解唔報報警?陳官「…不能夠而家坐定定、心平氣和,知道咩喇,講番以前點解你唔咁做呀…」。
同意係有時間可以打電話call白車,同意可以自行處理,但唔同意無打電話報警係因為抗拒警方。
控方指出案情,交傷者被唔合資格嘅救護員,係因為參與非法集結,當晚落街唔係去食糖水,係四周圍遊走,參與非法集結;22:45~23:03 在付費區出現、留守,提供支持以壯大聲勢,同其他人作出挑釁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不停揾機會參與對抗性集結,不論係白衣人或係到黎維持秩序的警察;同本案被告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A3 一律不同意。
🔸辯方無覆問,A3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6日10:00 續審。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
直播員按:今日竟然聽到人話。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9/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繼續傳召A3 陳 作供(第四日)
🔹辯方盤問
在月台提醒居民,逗留了約5分鐘,聽到有人大叫,就走回大堂。
官🗣️當時驚唔驚?
陳:唔驚。
官🗣️去食糖水時見到男子持棍又驚?
陳:初頭見到係驚,佢警告,聽話折返,無進一步行動,又覺得唔驚。
A3 衝落大堂嘅目的係想白衣人停止襲擊,同意無實際嘢做到,被白衣人指嚇,有驚一驚,人生第一次遇到,印象深刻,唔記得白衣人講過乜嘢,但行為上係明顯威嚇;A3 無報警,但有向客戶服務處職員要求報警,客戶服務處位置近大堂,相信職員見到女士受傷。
當晚無睇過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訊息,在庭上先見到,唔知點解林卓廷會出現,有諗過佢嚟係幫市民,無同佢講過情況,只係同佢(當時以為)助理講,唔同意一早知道林卓廷係因雞地而來,同意在付費區內無向其他人講雞地有事。
唔清楚為何越來越多人,亦唔知從何而來,留在大堂係等警察,唔知道去其他地方是否安全,當時身處位置係安全。
控方質疑為何A3 與John 約十點幾食糖水,已經係同事啦,日日返工都見面,同一個team工作,仲要咁難捨難離呀?A3「呢啲交情深厚嘅嘢,我唔知點解釋你聽」。
回應陳官:食糖水嘅時間少就一個鐘,多就兩三個鐘,除咗食糖水仲會去食煙,或者去飲啤酒。同意食糖水係統稱。
同John 失散,係在何桂藍被粉紅色衫男子襲擊嘅階段,感覺John 不會走太遠;同John 講咗兩次電話,第一次好嘈,佢話上月台逃避,列車開出咗,去咗朗屏,記得匯合之前嗰次係John 打畀自己,其他唔記得邊個打畀邊個,唔同意返去元朗站係知道有事。
[11:09~11:35] 小休
主控誤會以為John 係搭車返元朗站,A3 澄清無咁講過,John 係由朗屏站跑步回元朗站。
官🗣️要跑幾耐?(有咩關係?省去A3 的回答)
控方播放Yoho mall CCTV,指出一人是John,問A3 由朗屏站跑步回元朗站,會係經地面抑或經商場兜路?
官🗣️John 直接行地面定迂迴地經商場,與A3 無關,不批准問這問題。
🥼五次遇到白衣人
1. 在雞地,2. 落大堂,3. 22:45~23:03 在付費區聚集,4. 在天橋,5. 在商場廁所外。第一次係嚇一嚇,離開咗就覺得安全。第二次指嚇嗰吓係驚,退後之後,無再被針對,就唔驚,唔同意面對風險仍然選擇留在付費區,因為唔知道會返嚟,唔記得具體嘅說話,大致情況係記得,被拘捕之後有保留有嘅紀錄,電話已經被收咗,無得保留,唔同意係選擇性記得。
第三次,唔知其他地方安唔安全,覺得留在閘內係安全,到何桂藍被襲擊,無再考慮安全,當時得一個諗法,就係阻止襲擊,想白衣人後退。同意可以離開,但離開要經過白衣人身邊,係危險,留在閘內安全,無嘢驅使要離開,等警察到。
⚡️最後一根稻草 — 背包男子
第四次,控方播放一連串CCTV,共11段,追蹤一名孭背包男子,由22:52開始,在F/G 出口閘口挑釁白衣人,在左右兩邊閘機徘徊,A3 曾經拉住佢,其後背包男在付費區內來回J/K 與 F/G 之間,在23:02打開傷殘人士閘門挑釁,成為最後一根稻草,因而引至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市民逃走,23:04 A3、背包男和白衣人差不多時間到達K 出口天橋;控方目的係指出當刻A3 不是白衣人的目標,而是該背包男,問A3 見唔見到上述過程。A3 表示只係記得拉過佢,和在天橋見到兩人倒在地上,其他過程見唔到。
控方指A3 在商場階段可以離開回家,只要報稱係街坊就唔會受到襲擊,無需要返回元朗站。A3 唔同意,唔肯定回家途中一定安全,返去元朗站係要搵返阿John,唔知白衣人有無在商場打人。
控方指A3 在23:03 之後一直留守,置身唔同嘅集結,作出支持,只要係非白衣人嘅聚集就會加入(唔同意)。留守係提供支持以壯大聲勢(唔同意),交水喉俾人係分工合作(唔同意)。
陳官指孭背包男子有戴口罩,要求再睇片;A3 同意在畫面上似乎係有口罩,但唔記得有無戴,同意當時有不止一個人戴口罩,但無數過。
🧰義務急救員
當日救嗰位肥仔,如果事後見到都唔會認得,係在被起訴後才知到係A5;交咗畀A3 聲稱嘅義務急救員,係因為見到佢哋雙手帶住藍色膠手套,其中一人拎住紅色急救箱,雖然無著制服,覺得佢哋係有急救知識嘅人,自己無急救知識,交俾佢哋處理,好過留在自己手上,之後行咗去J出口,就無再留意,控方質疑急救員無為A5 包紮,A5 同意並反問2秒點包紮到;控方質疑點解唔報報警?陳官「…不能夠而家坐定定、心平氣和,知道咩喇,講番以前點解你唔咁做呀…」。
同意係有時間可以打電話call白車,同意可以自行處理,但唔同意無打電話報警係因為抗拒警方。
控方指出案情,交傷者被唔合資格嘅救護員,係因為參與非法集結,當晚落街唔係去食糖水,係四周圍遊走,參與非法集結;22:45~23:03 在付費區出現、留守,提供支持以壯大聲勢,同其他人作出挑釁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不停揾機會參與對抗性集結,不論係白衣人或係到黎維持秩序的警察;同本案被告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A3 一律不同意。
🔸辯方無覆問,A3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6日10:00 續審。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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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竟然聽到人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内容:
📌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D1 D6 D3 不會作供不傳證人
- D5 D11會作供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7歲,案發23。讀旅遊及會議展覽,19年畢業。案發住屯門,有兩份兼職:一為侍應,一為撘健展覽場地
▶️案發當日衣着+離家路線
8被告星期六831當日放假,翌日星期日要番工。8.31日1800 離開家,穿啡上衣,黑牛仔褲,黑波鞋,卡奇色背包深灰口罩。確認衣着如同相片p9 。於另一證物照片,被告確認為離開家之背包。
帶口罩因當日有鼻敏感,事發前幾日開始有。18:00離家去㕵角朗豪坊想食飯,為自己一人。至約19:00到旺角,有到朗豪坊,22:15-20 離開朗豪坊,想去沙田因約了朋友飲酒。當時打算以旺角站港鐵往沙田,(d?e ?1 )入口落旺角站,22:20後到售票大堂。
▶️答地鐵 - 旺角站往太子站
被告指大堂見有多人,有d特別的裝束,有安全頭盔黃色居多,多數深色衫。被告指旺角去沙田要九龍塘轉車,即想答調景嶺線,最後有上車箱 ,但當時企了在月台一會才有車。上的應為尾二車卡,開出時車內人數眾多如繁忙時段情況,身體會有接觸。眼見範圍之乘客有像早前於大台所形容的人及普通乘客。
車需約5分鐘才開出,有去到太子站,指於尾二車卡無特別事發生。辯指控方有一片段,見行車時有黑衫人同上年紀人士爭吵,有一白紅衫後生人士作調解,被告指自己在尾二車卡無見此情況。
被告指太子站多次開關,數唔到幾多次,但持續了五分鐘以上,期間有人落車,自己未到目的地。聽到月台有人話要落車,聲音不同地鐵廣播。當時自己未到目的地所以無落車,認為聽到叫落車可以指是向特定人士 。
被告之後聽到廣播,唔肯定係自車箱定月台,廣播有要求乘客落車/離開太子站之意思,當中無講發生咩事。被告指聽到廣播時自己在車廂,之後離開車廂站在3號月台。
於控方片段,見有黑衫人在月台邊和上年紀之車內白恤被人士在車內對罵。一女在車外月台位置拍攝,被告指出眼見範圍見唔到此情況,亦無見女子拍攝後車廂內有白煙的情況。
被告於尾二車卡上車,離開車也是尾二卡離開。唔記得尾二卡咩位置落。
▶️太子站落車 - 扶手梯(被制服)之路線
- 被告在接近 3 號月台尾4號月台頭之扶手梯位置被截停
被告指出自己在3 號月台橫過往4號月台,此時身邊人好多 。後在4號月台左轉沿4 號月台邊往車頭方向行。後左轉去到扶手電梯底部,見有好多人。當時未見電梯停了還是向上,電梯級有好多人,人群移動中但不肯定是否迫入中情況,方向是往上的,但唔肯定係人群行/由電梯運上去。被告表示離開尾二車卡時,車箱已淨好小人。
被告解釋選擇此路線因出口牌在4號月台,自己目的係想離開太子站。自己離開車廂時見不到速龍,見到月台上,即3號月台望向車頭位置見到有人慌張跑向車尾自己方向,人群不只前望,有四圍望。
當時被告過緊去4號月台,聽到後方,即是3號月台頭位置,有人以俗話形容有速龍有警察。當時被告到了4號月台邊行緊去車頭,未轉去扶手電梯,距離扶手電梯仲有段路。
控曾指有階段有3人被撳低(soc rec片段),自已當時有見到有人被制服,但不肯定數量。自己當時在4號月台頭位置準備轉入扶手梯,見到此情況時,自己係跑緊去扶手梯,因為前一刻聽到有人話要走。早前指聽到有人話有速龍時未見到有人被㩒底。
▶️被告後腦被擊中
自己快步跑去扶手電梯底,指之後自己後腦被條狀物打橫大力擊中,睇唔到俾咩擊,無諗係乜,即時感覺痛,自己神志不清,畫面模了一下,即時單腳跪在地,右腳掂地,雙手保護放後腦。
之後想嘗試跑入電梯口,但左手上臂俾人向後大力捉住,感好痛,自己右手試圖捉旁乘客腳,捉唔實,左手因痛便嘗試爭脫,後成功,之後去了電梯口。
左上臂被捉至爭脫係電光火石,期間唔知咩人捉。至葵涌警署,後腦依然痛。被告解釋往電梯人群處行因最多人,會安心d 。被打中腦後心好亂同警。
控方有片影到被告去人群處,似被打中背包,當時有感覺到感好驚 。片段中,警方噴胡椒噴霧, 辯方指不像噴向被告方向。被告指能嗅到好供鼻好辛苦。當時未係好肯定係咪警察 。
被告指腦未被打前,係未踏入扶手梯第一級之時,自己企左係度,雙手放在心口前捉書包帶,有眼見有人以長及未開之傘襲擊速龍。被告確認嘗時無同7889有身體接觸
🎥播片tvb 片段
片見太子站4號月台之車卡,確認深啡衫,黑褲,卡奇背包,深色口罩為自己。
被告指此刻為自己在4號月台聽到有人話要走之時,指之後自己左轉去扶手梯底。片段影到自己步速快。被告從相片中確認該扶手梯,對應為片段之定格,再mark 自己後來方向。
被告於相片標注自己後腦被打之前及後的身處位置。被告確認被打中後自己有移動。被告早前提及在3號月台尾二車卡位置是頭中尾忘記了,辯請被告畫出離開三號月台往扶手梯底部之路線。
一相片中見警7889,見一人持傘深色手袖,被告確認不是自己 ,當日有見有人揮傘,但不確定是否自己見到的畫面。
一片中見1單腳跪抱頭人士,被告確認為自己被擊中後腦後情況,指不是想掩飾身份。
一截圖顯示為噴胡椒噴霧之前。見一人左手彎曲,右手遮住嘴。被告確認為自己,解釋本身帶住口罩,俾唔知咩人扯底,本能反應下揞住了自己嘴,不肯定左手做咩。
一截圖見警10507身後有索帶,旁有綠色衫拎住傘。亦見警7889 ,似有人和7889對峙,有人揮傘,被告指不是自己,續指自己被打腦前係見有人揮傘,被打之後唔知仲有冇。發射胡椒噴霧後,見被告堷住嘴鼻,被告解釋因感不適。
一相影到被告一手另一隻手則影不到。不確定當日自己有冇戴雨傘,指應有戴出門,自己後腦被打後自己雙手放頭後,唔肯定有冇跌咗。被告確認當日無接觸/襲擊7889。
▶️證物:
單車頭盔:屬於自己,戴出街因要借俾晚上相約飲酒的朋友
豬嘴:在背囊搜出,解釋因2019年家中要𠝹床 , 自己有鼻敏感所以買,離開家中時無此豬嘴,是離家後在屯門買。
泳鏡: 夏天有游水習慣,番工用同一袋,忘記拎出
3m 手套:因翌日在葵涌番撘場地工要用,0700要番到,自己不確定當晚會否飲酒至翌日 ,不確定會否直接上班。
勞工手套:同上同用途,但比3m 手套舒適d
冰袖:因翌日工作要户外,為防止曬傷
衫:如飲酒後直接上班。帶在身以便番工替換用
毛巾:如飲酒後直接上班。帶在身以便番工用,會出汗
3件膠雨褸:室外搭場不能用雨傘。買3件亦平d 。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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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D1 D6 D3 不會作供不傳證人
- D5 D11會作供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7歲,案發23。讀旅遊及會議展覽,19年畢業。案發住屯門,有兩份兼職:一為侍應,一為撘健展覽場地
▶️案發當日衣着+離家路線
8被告星期六831當日放假,翌日星期日要番工。8.31日1800 離開家,穿啡上衣,黑牛仔褲,黑波鞋,卡奇色背包深灰口罩。確認衣着如同相片p9 。於另一證物照片,被告確認為離開家之背包。
帶口罩因當日有鼻敏感,事發前幾日開始有。18:00離家去㕵角朗豪坊想食飯,為自己一人。至約19:00到旺角,有到朗豪坊,22:15-20 離開朗豪坊,想去沙田因約了朋友飲酒。當時打算以旺角站港鐵往沙田,(d?e ?1 )入口落旺角站,22:20後到售票大堂。
▶️答地鐵 - 旺角站往太子站
被告指大堂見有多人,有d特別的裝束,有安全頭盔黃色居多,多數深色衫。被告指旺角去沙田要九龍塘轉車,即想答調景嶺線,最後有上車箱 ,但當時企了在月台一會才有車。上的應為尾二車卡,開出時車內人數眾多如繁忙時段情況,身體會有接觸。眼見範圍之乘客有像早前於大台所形容的人及普通乘客。
車需約5分鐘才開出,有去到太子站,指於尾二車卡無特別事發生。辯指控方有一片段,見行車時有黑衫人同上年紀人士爭吵,有一白紅衫後生人士作調解,被告指自己在尾二車卡無見此情況。
被告指太子站多次開關,數唔到幾多次,但持續了五分鐘以上,期間有人落車,自己未到目的地。聽到月台有人話要落車,聲音不同地鐵廣播。當時自己未到目的地所以無落車,認為聽到叫落車可以指是向特定人士 。
被告之後聽到廣播,唔肯定係自車箱定月台,廣播有要求乘客落車/離開太子站之意思,當中無講發生咩事。被告指聽到廣播時自己在車廂,之後離開車廂站在3號月台。
於控方片段,見有黑衫人在月台邊和上年紀之車內白恤被人士在車內對罵。一女在車外月台位置拍攝,被告指出眼見範圍見唔到此情況,亦無見女子拍攝後車廂內有白煙的情況。
被告於尾二車卡上車,離開車也是尾二卡離開。唔記得尾二卡咩位置落。
▶️太子站落車 - 扶手梯(被制服)之路線
- 被告在接近 3 號月台尾4號月台頭之扶手梯位置被截停
被告指出自己在3 號月台橫過往4號月台,此時身邊人好多 。後在4號月台左轉沿4 號月台邊往車頭方向行。後左轉去到扶手電梯底部,見有好多人。當時未見電梯停了還是向上,電梯級有好多人,人群移動中但不肯定是否迫入中情況,方向是往上的,但唔肯定係人群行/由電梯運上去。被告表示離開尾二車卡時,車箱已淨好小人。
被告解釋選擇此路線因出口牌在4號月台,自己目的係想離開太子站。自己離開車廂時見不到速龍,見到月台上,即3號月台望向車頭位置見到有人慌張跑向車尾自己方向,人群不只前望,有四圍望。
當時被告過緊去4號月台,聽到後方,即是3號月台頭位置,有人以俗話形容有速龍有警察。當時被告到了4號月台邊行緊去車頭,未轉去扶手電梯,距離扶手電梯仲有段路。
控曾指有階段有3人被撳低(soc rec片段),自已當時有見到有人被制服,但不肯定數量。自己當時在4號月台頭位置準備轉入扶手梯,見到此情況時,自己係跑緊去扶手梯,因為前一刻聽到有人話要走。早前指聽到有人話有速龍時未見到有人被㩒底。
▶️被告後腦被擊中
自己快步跑去扶手電梯底,指之後自己後腦被條狀物打橫大力擊中,睇唔到俾咩擊,無諗係乜,即時感覺痛,自己神志不清,畫面模了一下,即時單腳跪在地,右腳掂地,雙手保護放後腦。
之後想嘗試跑入電梯口,但左手上臂俾人向後大力捉住,感好痛,自己右手試圖捉旁乘客腳,捉唔實,左手因痛便嘗試爭脫,後成功,之後去了電梯口。
左上臂被捉至爭脫係電光火石,期間唔知咩人捉。至葵涌警署,後腦依然痛。被告解釋往電梯人群處行因最多人,會安心d 。被打中腦後心好亂同警。
控方有片影到被告去人群處,似被打中背包,當時有感覺到感好驚 。片段中,警方噴胡椒噴霧, 辯方指不像噴向被告方向。被告指能嗅到好供鼻好辛苦。當時未係好肯定係咪警察 。
被告指腦未被打前,係未踏入扶手梯第一級之時,自己企左係度,雙手放在心口前捉書包帶,有眼見有人以長及未開之傘襲擊速龍。被告確認嘗時無同7889有身體接觸
🎥播片tvb 片段
片見太子站4號月台之車卡,確認深啡衫,黑褲,卡奇背包,深色口罩為自己。
被告指此刻為自己在4號月台聽到有人話要走之時,指之後自己左轉去扶手梯底。片段影到自己步速快。被告從相片中確認該扶手梯,對應為片段之定格,再mark 自己後來方向。
被告於相片標注自己後腦被打之前及後的身處位置。被告確認被打中後自己有移動。被告早前提及在3號月台尾二車卡位置是頭中尾忘記了,辯請被告畫出離開三號月台往扶手梯底部之路線。
一相片中見警7889,見一人持傘深色手袖,被告確認不是自己 ,當日有見有人揮傘,但不確定是否自己見到的畫面。
一片中見1單腳跪抱頭人士,被告確認為自己被擊中後腦後情況,指不是想掩飾身份。
一截圖顯示為噴胡椒噴霧之前。見一人左手彎曲,右手遮住嘴。被告確認為自己,解釋本身帶住口罩,俾唔知咩人扯底,本能反應下揞住了自己嘴,不肯定左手做咩。
一截圖見警10507身後有索帶,旁有綠色衫拎住傘。亦見警7889 ,似有人和7889對峙,有人揮傘,被告指不是自己,續指自己被打腦前係見有人揮傘,被打之後唔知仲有冇。發射胡椒噴霧後,見被告堷住嘴鼻,被告解釋因感不適。
一相影到被告一手另一隻手則影不到。不確定當日自己有冇戴雨傘,指應有戴出門,自己後腦被打後自己雙手放頭後,唔肯定有冇跌咗。被告確認當日無接觸/襲擊7889。
▶️證物:
單車頭盔:屬於自己,戴出街因要借俾晚上相約飲酒的朋友
豬嘴:在背囊搜出,解釋因2019年家中要𠝹床 , 自己有鼻敏感所以買,離開家中時無此豬嘴,是離家後在屯門買。
泳鏡: 夏天有游水習慣,番工用同一袋,忘記拎出
3m 手套:因翌日在葵涌番撘場地工要用,0700要番到,自己不確定當晚會否飲酒至翌日 ,不確定會否直接上班。
勞工手套:同上同用途,但比3m 手套舒適d
冰袖:因翌日工作要户外,為防止曬傷
衫:如飲酒後直接上班。帶在身以便番工替換用
毛巾:如飲酒後直接上班。帶在身以便番工用,會出汗
3件膠雨褸:室外搭場不能用雨傘。買3件亦平d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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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控方盤問
問8.31日18:00出門口前做咩 - 回答睇漫畫、電視等。問點解由屯門去旺角食飯 - 因為想食朗豪坊好出名嘅天吉屋。問屯門都有餐廳,點解要8.31當日去旺角食日本嘢 - 答因為係香港第一間過江龍店。
問出門是否已有食完飯後去沙田飲嘢此決定 - 回答同意。問沙田邊度飲嘢 - 回答未決定,想到達沙田予朋友帶自己去。問點解朋友唔一齊喺旺角食飯 - 回答朋友需要返工。
問出門有否諗未必可以成行 - 回答有諗過,同意因為知道當日多處示威,同意中午開始已經有示威活動 。控方指旺角是常見示威地點 - 回答係多,但自己冇話睇旺角有示威先出去。控方指出沙田也是經常示威的地方 - 回答所以相約沙田會睇情況搵邊間有開。
控方指被告要交物件給相約飲酒的朋友,所以如果需穩妥之做法,交收地點可以選擇在屯門飲酒或食飯 - 回答自己要返六日工,如果朋友放工而自己當天放假可以約近啲的地方飲酒。
控方指831很多示威,出門時可以知道交通受阻 - 回答不完全同意,指示威地點是未知數。控指會捲入示威人群中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餐廳可受示威影響不開門 - 回答商場地方受影響有限。問是否知道當日的示威活動特別多和厲害 - 回答自己不會因為有示威活動而不工作不出門。控方指工作不同玩樂,表示被告前往旺角可以諗到高機會有示威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出門睇電視會有相應的認知 - 回答自己只知道港島有(示威活動)。控方指出很多地方都有 - 回答唔清楚。
控方指出被告選擇前往旺角並帶長雨傘但當天並冇落雨 - 回答因為翌日要工作,雨傘可在戶外工作場地遮太陽。控方質疑被告已經有雨褸和衫 - 回答自己冇帽,傘可作相應保護,而手袖是用於搬運,當自己工作要站在一旁睇時能夠用雨傘。控質疑為何不帶縮骨遮 - 回答自己體積方面,如果落雨一定淋濕,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縮骨遮打開後和長遮效果相若
問旺角食飯情況如何 - 回答多人,但未去到夜晚咁嘅情況。控指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旺角的彌敦道位置有佔路和雜物 - 回答唔見彌敦道有突發情況,確認自己有在彌敦道,但見唔到此情況。問在旺角未落地鐵站之前有冇觀察旺角可能有出現示威之風險 - 回答有。問邊個階段有咁樣認為 - 回答從新聞電話能見到,離開朗豪坊時亦見到好多人,同意這些人有關示威活動。
問有冇諗過第二日要返工,8.31當日不如早啲返屋企 - 回答自己會離開旺角所以冇太大影響。問證人,案發當日不需要工作,為何不前一日30號夜晚食飯飲酒,如此一來即使通頂也冇影響 - 回答自己返兼職係多勞多得,自己前一晚即是30號返工至晚上12點,餐廳為牛角。
控指被告10分在意9月1號的工作,為什麼不選擇不飲酒只交收 - 回答自己飲酒,不是飲到暈嗰啲,係傾偈,冇太大影響。控指被告10分理智,又為何要帶證物表中物預備作為第二日(九月一)返工用 - 證人回答適量飲酒同時間預算冇關係,自己飲酒亦可以做其他嘢
被告同意831當日有示威者暴力對峙,同意示威者有頭盔豬嘴等東西。控方指出被告出門口有認知旺角會有示威風險,而且亦知道當日日間情況,不會認為自己有嫌疑嗎 - 回答第日返工有正當理由,沒有擔心。控方指出被告提及手套毛巾為工作所需,但頭盔是給朋友的,豬嘴則是新買的,這些組合是否恰巧 - 答放假想做齊野。
控指18:00前有時間買豬嘴並放回家中 - 回答不同意,解釋自己一次過出街唔會特登返屋企。控指被告泳鏡又唔記得拎出嚟 - 回答冇為意袋中。控方質疑這些物件都是暴力示威者用的 -回答不完全同意,總有工作需要這些物品。控方指被告當日不用返工,冇實際需要帶出去 - 答自己第二日需要用。控方質疑被告飲酒態度理智並且在意工作,如此不需要帶這些東西出去,可以早點回家 - 被告不同意表示飲酒,不影響工作。
14:50再續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内容:
🔹控方盤問
問8.31日18:00出門口前做咩 - 回答睇漫畫、電視等。問點解由屯門去旺角食飯 - 因為想食朗豪坊好出名嘅天吉屋。問屯門都有餐廳,點解要8.31當日去旺角食日本嘢 - 答因為係香港第一間過江龍店。
問出門是否已有食完飯後去沙田飲嘢此決定 - 回答同意。問沙田邊度飲嘢 - 回答未決定,想到達沙田予朋友帶自己去。問點解朋友唔一齊喺旺角食飯 - 回答朋友需要返工。
問出門有否諗未必可以成行 - 回答有諗過,同意因為知道當日多處示威,同意中午開始已經有示威活動 。控方指旺角是常見示威地點 - 回答係多,但自己冇話睇旺角有示威先出去。控方指出沙田也是經常示威的地方 - 回答所以相約沙田會睇情況搵邊間有開。
控方指被告要交物件給相約飲酒的朋友,所以如果需穩妥之做法,交收地點可以選擇在屯門飲酒或食飯 - 回答自己要返六日工,如果朋友放工而自己當天放假可以約近啲的地方飲酒。
控方指831很多示威,出門時可以知道交通受阻 - 回答不完全同意,指示威地點是未知數。控指會捲入示威人群中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餐廳可受示威影響不開門 - 回答商場地方受影響有限。問是否知道當日的示威活動特別多和厲害 - 回答自己不會因為有示威活動而不工作不出門。控方指工作不同玩樂,表示被告前往旺角可以諗到高機會有示威 - 回答有機會。控方指出門睇電視會有相應的認知 - 回答自己只知道港島有(示威活動)。控方指出很多地方都有 - 回答唔清楚。
控方指出被告選擇前往旺角並帶長雨傘但當天並冇落雨 - 回答因為翌日要工作,雨傘可在戶外工作場地遮太陽。控方質疑被告已經有雨褸和衫 - 回答自己冇帽,傘可作相應保護,而手袖是用於搬運,當自己工作要站在一旁睇時能夠用雨傘。控質疑為何不帶縮骨遮 - 回答自己體積方面,如果落雨一定淋濕,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縮骨遮打開後和長遮效果相若
問旺角食飯情況如何 - 回答多人,但未去到夜晚咁嘅情況。控指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旺角的彌敦道位置有佔路和雜物 - 回答唔見彌敦道有突發情況,確認自己有在彌敦道,但見唔到此情況。問在旺角未落地鐵站之前有冇觀察旺角可能有出現示威之風險 - 回答有。問邊個階段有咁樣認為 - 回答從新聞電話能見到,離開朗豪坊時亦見到好多人,同意這些人有關示威活動。
問有冇諗過第二日要返工,8.31當日不如早啲返屋企 - 回答自己會離開旺角所以冇太大影響。問證人,案發當日不需要工作,為何不前一日30號夜晚食飯飲酒,如此一來即使通頂也冇影響 - 回答自己返兼職係多勞多得,自己前一晚即是30號返工至晚上12點,餐廳為牛角。
控指被告10分在意9月1號的工作,為什麼不選擇不飲酒只交收 - 回答自己飲酒,不是飲到暈嗰啲,係傾偈,冇太大影響。控指被告10分理智,又為何要帶證物表中物預備作為第二日(九月一)返工用 - 證人回答適量飲酒同時間預算冇關係,自己飲酒亦可以做其他嘢
被告同意831當日有示威者暴力對峙,同意示威者有頭盔豬嘴等東西。控方指出被告出門口有認知旺角會有示威風險,而且亦知道當日日間情況,不會認為自己有嫌疑嗎 - 回答第日返工有正當理由,沒有擔心。控方指出被告提及手套毛巾為工作所需,但頭盔是給朋友的,豬嘴則是新買的,這些組合是否恰巧 - 答放假想做齊野。
控指18:00前有時間買豬嘴並放回家中 - 回答不同意,解釋自己一次過出街唔會特登返屋企。控指被告泳鏡又唔記得拎出嚟 - 回答冇為意袋中。控方質疑這些物件都是暴力示威者用的 -回答不完全同意,總有工作需要這些物品。控方指被告當日不用返工,冇實際需要帶出去 - 答自己第二日需要用。控方質疑被告飲酒態度理智並且在意工作,如此不需要帶這些東西出去,可以早點回家 - 被告不同意表示飲酒,不影響工作。
14:50再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
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
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D6代表更正上午問及此證人書面口供應有2份,分別是2023年3月6日 及 今早提及於2024年1月4日(P40)所寫,雙方同意內容其實一模一樣。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褲側2間在辨認是重要
-同意P43截圖3 圈出人士褲腳有2條間,而截圖1及5 則看不到2間條
-2024 年1月4日口供附件3有四截圖abad,同意同相冊P43截圖1,5,7及8大致相同。為何口供沒寫有2間,PW8答忘記咗。不同意有些截圖有口罩及眼罩口供沒提因自己覺得對控方不利。
針對P43截圖3 ,庭上再播放P24片段早上07:18起,彩傘下男子黑褲白色帶其實是漸變色及由腰部去到膝頭,PW8 指片質素低未能確認。
不同意P43截圖1至6圈出男子不是D6。
🔸D7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確認有2份一模一樣口供,解釋是因應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口供,所以重抄一次
-口供沒寫下口罩及眼罩因應為難以此辨認
-六項辨應D6項目如容貌衣服裝備是綜合一起作辨認
🔺控方所有證人己傳召,但仍有以下項目仍需整理:
1)運輸處封路公告
2)修正警察片段收錄在多於一隻CD,承認事實將會修改
3)公開片段P21,P22至29 呈堂為光碟,但庭上是用USB播放,會修改承認事實,USB也會一併呈堂
D6 代表就 今日盤問時展示PD6-1 及2 截圖將再同控方商討處理
控方指D7代表要求將被告一段34分鐘錄影會面於庭上播放,而且當時D7身上有物品檢取後沒有呈堂,要求在庭上展出。
由於上述事項今天不可能整理好,雙方同意押後至假期後。
15:1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星期二下午2:30繼續。
▪️法官最後提醒假期內法庭將拆除防疫膠板,希望雙方不要留文件或物品於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D6代表更正上午問及此證人書面口供應有2份,分別是2023年3月6日 及 今早提及於2024年1月4日(P40)所寫,雙方同意內容其實一模一樣。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褲側2間在辨認是重要
-同意P43截圖3 圈出人士褲腳有2條間,而截圖1及5 則看不到2間條
-2024 年1月4日口供附件3有四截圖abad,同意同相冊P43截圖1,5,7及8大致相同。為何口供沒寫有2間,PW8答忘記咗。不同意有些截圖有口罩及眼罩口供沒提因自己覺得對控方不利。
針對P43截圖3 ,庭上再播放P24片段早上07:18起,彩傘下男子黑褲白色帶其實是漸變色及由腰部去到膝頭,PW8 指片質素低未能確認。
不同意P43截圖1至6圈出男子不是D6。
🔸D7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確認有2份一模一樣口供,解釋是因應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口供,所以重抄一次
-口供沒寫下口罩及眼罩因應為難以此辨認
-六項辨應D6項目如容貌衣服裝備是綜合一起作辨認
🔺控方所有證人己傳召,但仍有以下項目仍需整理:
1)運輸處封路公告
2)修正警察片段收錄在多於一隻CD,承認事實將會修改
3)公開片段P21,P22至29 呈堂為光碟,但庭上是用USB播放,會修改承認事實,USB也會一併呈堂
D6 代表就 今日盤問時展示PD6-1 及2 截圖將再同控方商討處理
控方指D7代表要求將被告一段34分鐘錄影會面於庭上播放,而且當時D7身上有物品檢取後沒有呈堂,要求在庭上展出。
由於上述事項今天不可能整理好,雙方同意押後至假期後。
15:1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星期二下午2:30繼續。
▪️法官最後提醒假期內法庭將拆除防疫膠板,希望雙方不要留文件或物品於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內容:
📌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當當晚自己有口罩,係案發幾日前有鼻敏感。證人同意在主間中在一截圖中指出一戴口罩人士為自己,同意當刻自己未被擊中後腦。控方問當時對被告來說冇咩特別事發生。(聽唔到答案)控方問被告有冇就鼻敏感睇醫生 - 回答沒有需要,之前及後來也冇睇醫生。控方指無睇醫生因為鼻敏感不是事實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即使鼻敏感,但起碼其程度不需要於冇特別事發生下都要帶 - 回答不同意,因為空氣差會不適,帶咗會好啲。
控方問被告點知敏感啲咩,冇相關醫學知識 - 被告回答自己頭暈都唔會睇醫生,不需要用錢,不同意指自己沒有身體需要戴口罩。控方指出被告於主問中提及灰色背囊頭盔泳鏡等等的證物,指出這些證物不是被告聲稱之原因和巧合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這些物件和口罩是要客觀裝備自己,協助同路人 - 回答不同意。
控方指列車停在太子站時,被告稱在車廂聽到月台有人叫要落車,但自己冇落車,之後在月台聽到有人話有警察,問被告有冇跑或者逃走 - 回答有速度變快,確認有人講要走之後自己快跑去扶手電梯。控方問點解聽到呢啲會離開但係之前聽到嘅就唔離開 - 回答今次係喺自己面前發出。控方質疑既然在自己面前咁應該見到發生咩事 - 回答自己當時未能夠直接見到發生乜事,之後知道係有人被制服在地,續解釋自己有羊群心理跟住跑。
控質疑點解唔睇清楚,既然不確定安全性點解要跑 - 回答見大家都跑,人做自己都做安全啲。控方質疑可以周圍睇 - 被告反指跑左去電梯先望唔係再好啲咩。控方質疑被告聽到要走係意識到有警察拘捕 - (聽唔清答案)
控方質疑被告年需要跑的原因,都不知道不應輕易行動 - 被告不同意,解釋理解中當有事發生時,如果有人指揮,聽住會好啲,唔同意係同示威者一齊跑。
控方指出關鍵在於被告攻擊7889一事。問被告後腦被條狀物擊傷後快速去扶手電梯下位置 - 被告補充自己跪在地,並前往該位置,確認頭部受傷之前冇接觸7889 或其他警員。
控方指出7889作供時提到被告以雨傘拳頭和手踭攻擊自己,於是追截被告 - 被告指對方曾提及自己冇離開其視線範圍。控指7889稱有緊盯(追?)被告至前往扶手電梯入口處 - 被告回答忘記了,同意7889曾提及自己此期間掩飾身份 。被告同意有睇關於7889指稱自己襲擊他的階段之片段 ,不同意片段中睇到7889指被襲擊後追自己至扶手電梯。
就被告指無同7889接觸 ,控問是否同意在片中7889追被告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會知道7889諗乜。被告不同意片中顯示和7889形容緊盯(追?)住自己的情況吻合。控指被告講的和7889在片中的行動不吻合。(聽唔到答乜)
🎥播片: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短袖,用長傘打7889的是自己。
被告不同意另一片段截圖中,近扶手電梯的柱見之傘葉是自己在攻擊7889的情況。
控方指被告有客觀物品準備+主觀意圖往旺角行使暴力,被告不同意。控方指22xx-2300 時段被告用雨傘擊打7889多過一次至雨傘彎曲並丟失,用拳頭和手踭打7889多過一次為時兩至3秒 - 回答不同意。控指被告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覆問
就住盤問最後提到被告在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辯方請被告再解釋。被告回答有見到7889被攻擊,但自己冇打佢。
被告同意8月30日需要工作至夜晚1200,所以不能夠這天交收頭盔給朋友,因為太遲。就被告在早前提及自己適當飲酒,但不會不做其他東西,被告解釋是指自己飲酒唔會影響工作表現,其他嘢意思係傾偈,唔係飲到嘔嗰隻。
——————-
📌d11 將會作供,表示希望有一名證人以遙距方式作證,法官表示要實名,冇得遙距。被告回覆指對方在加拿大,既然如此便沒有辦法。
被告續指另有一名證人未能確認會否作供。係同事身份,會為自己工作關乎到雷射裝置事宜作供。被告表示自己入職糧單證明好少keep住。如果可以拎到相關文件,此證人便不需要傳,確認如果今天拿到相關文件, 4月2日會預備好所有嘢。
官指考慮到連貫性,今日不開d11辯方案情。提醒被告如果4月2日都冇相關文件都需要作供了。
案件押後至4月2 09:45 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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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當當晚自己有口罩,係案發幾日前有鼻敏感。證人同意在主間中在一截圖中指出一戴口罩人士為自己,同意當刻自己未被擊中後腦。控方問當時對被告來說冇咩特別事發生。(聽唔到答案)控方問被告有冇就鼻敏感睇醫生 - 回答沒有需要,之前及後來也冇睇醫生。控方指無睇醫生因為鼻敏感不是事實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即使鼻敏感,但起碼其程度不需要於冇特別事發生下都要帶 - 回答不同意,因為空氣差會不適,帶咗會好啲。
控方問被告點知敏感啲咩,冇相關醫學知識 - 被告回答自己頭暈都唔會睇醫生,不需要用錢,不同意指自己沒有身體需要戴口罩。控方指出被告於主問中提及灰色背囊頭盔泳鏡等等的證物,指出這些證物不是被告聲稱之原因和巧合 - 回答不同意。控方指出這些物件和口罩是要客觀裝備自己,協助同路人 - 回答不同意。
控方指列車停在太子站時,被告稱在車廂聽到月台有人叫要落車,但自己冇落車,之後在月台聽到有人話有警察,問被告有冇跑或者逃走 - 回答有速度變快,確認有人講要走之後自己快跑去扶手電梯。控方問點解聽到呢啲會離開但係之前聽到嘅就唔離開 - 回答今次係喺自己面前發出。控方質疑既然在自己面前咁應該見到發生咩事 - 回答自己當時未能夠直接見到發生乜事,之後知道係有人被制服在地,續解釋自己有羊群心理跟住跑。
控質疑點解唔睇清楚,既然不確定安全性點解要跑 - 回答見大家都跑,人做自己都做安全啲。控方質疑可以周圍睇 - 被告反指跑左去電梯先望唔係再好啲咩。控方質疑被告聽到要走係意識到有警察拘捕 - (聽唔清答案)
控方質疑被告年需要跑的原因,都不知道不應輕易行動 - 被告不同意,解釋理解中當有事發生時,如果有人指揮,聽住會好啲,唔同意係同示威者一齊跑。
控方指出關鍵在於被告攻擊7889一事。問被告後腦被條狀物擊傷後快速去扶手電梯下位置 - 被告補充自己跪在地,並前往該位置,確認頭部受傷之前冇接觸7889 或其他警員。
控方指出7889作供時提到被告以雨傘拳頭和手踭攻擊自己,於是追截被告 - 被告指對方曾提及自己冇離開其視線範圍。控指7889稱有緊盯(追?)被告至前往扶手電梯入口處 - 被告回答忘記了,同意7889曾提及自己此期間掩飾身份 。被告同意有睇關於7889指稱自己襲擊他的階段之片段 ,不同意片段中睇到7889指被襲擊後追自己至扶手電梯。
就被告指無同7889接觸 ,控問是否同意在片中7889追被告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會知道7889諗乜。被告不同意片中顯示和7889形容緊盯(追?)住自己的情況吻合。控指被告講的和7889在片中的行動不吻合。(聽唔到答乜)
🎥播片: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短袖,用長傘打7889的是自己。
被告不同意另一片段截圖中,近扶手電梯的柱見之傘葉是自己在攻擊7889的情況。
控方指被告有客觀物品準備+主觀意圖往旺角行使暴力,被告不同意。控方指22xx-2300 時段被告用雨傘擊打7889多過一次至雨傘彎曲並丟失,用拳頭和手踭打7889多過一次為時兩至3秒 - 回答不同意。控指被告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覆問
就住盤問最後提到被告在攻擊7889的階段有其他人都打7889 ,辯方請被告再解釋。被告回答有見到7889被攻擊,但自己冇打佢。
被告同意8月30日需要工作至夜晚1200,所以不能夠這天交收頭盔給朋友,因為太遲。就被告在早前提及自己適當飲酒,但不會不做其他東西,被告解釋是指自己飲酒唔會影響工作表現,其他嘢意思係傾偈,唔係飲到嘔嗰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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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將會作供,表示希望有一名證人以遙距方式作證,法官表示要實名,冇得遙距。被告回覆指對方在加拿大,既然如此便沒有辦法。
被告續指另有一名證人未能確認會否作供。係同事身份,會為自己工作關乎到雷射裝置事宜作供。被告表示自己入職糧單證明好少keep住。如果可以拎到相關文件,此證人便不需要傳,確認如果今天拿到相關文件, 4月2日會預備好所有嘢。
官指考慮到連貫性,今日不開d11辯方案情。提醒被告如果4月2日都冇相關文件都需要作供了。
案件押後至4月2 09:45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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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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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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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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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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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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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5/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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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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