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
[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
[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12沙田 #宣讀判詞
D1: 區(25) / D5: 蔡(23) / D6: 何(25)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相關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
[16:06] 開庭
上訴被駁回,D1 即時服刑。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090_2023.docx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12沙田 #宣讀判詞
D1: 區(25) / D5: 蔡(23) / D6: 何(25)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相關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
[16:06] 開庭
上訴被駁回,D1 即時服刑。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090_2023.docx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裁決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5:09開庭]
📌法官開始逐字讀出裁訣書
📌裁決速報
總結全部罪名成立‼️
A2 控罪(1)及(5) 罪名成立
A3 控罪(1) 罪名成立
A4 控罪(1)及(7) 罪名成立
A5 控罪(1)及(8) 罪名成立
A6 控罪(1)罪名成立
A8控罪(1)及(9) 罪名成立
A9 控罪(1)及(10) 罪名成立
A11 控罪(1) 罪名成立
A12 控罪(1) 罪名成立
A13 控罪(1)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除接納A11 爭議PW11證供外,其他控方證供詞皆獲接納,包括對A11依賴之PW6及7。而辯方證人方面除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所有證人證供除A6之DW1只算品格證人外皆被指為不可信被拒納。讀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法律原則後以高8度說同級法院的裁決原則案例對本席原全沒有約束力,辯方代表引用完全是不正確,個別抗辯更是強詞奪理!認為憑各人身上衣物如黑色衫褲,口罩、手套等物品及大部份人於相關時段掃蕩時在不同屋苑大廈截停各人而各人並非該大廈住戶,沈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憑藉出現現場作鼓勵支持壯大聲勢,而且個別被告戴有物品阻止識辨身份,故裁定控方擧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7:38 法官轉身走,離開前叫各律師商量求情日子後通知書記便可]
案件押後2024年 4月30日 1430作求情,書面求情須於3月18日16:00或前交到法庭。🛑期間各人被撒消保釋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裁決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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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開庭]
📌法官開始逐字讀出裁訣書
📌裁決速報
總結全部罪名成立‼️
A2 控罪(1)及(5) 罪名成立
A3 控罪(1) 罪名成立
A4 控罪(1)及(7) 罪名成立
A5 控罪(1)及(8) 罪名成立
A6 控罪(1)罪名成立
A8控罪(1)及(9) 罪名成立
A9 控罪(1)及(10) 罪名成立
A11 控罪(1) 罪名成立
A12 控罪(1) 罪名成立
A13 控罪(1)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除接納A11 爭議PW11證供外,其他控方證供詞皆獲接納,包括對A11依賴之PW6及7。而辯方證人方面除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所有證人證供除A6之DW1只算品格證人外皆被指為不可信被拒納。讀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法律原則後以高8度說同級法院的裁決原則案例對本席原全沒有約束力,辯方代表引用完全是不正確,個別抗辯更是強詞奪理!認為憑各人身上衣物如黑色衫褲,口罩、手套等物品及大部份人於相關時段掃蕩時在不同屋苑大廈截停各人而各人並非該大廈住戶,沈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憑藉出現現場作鼓勵支持壯大聲勢,而且個別被告戴有物品阻止識辨身份,故裁定控方擧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7:38 法官轉身走,離開前叫各律師商量求情日子後通知書記便可]
案件押後2024年 4月30日 1430作求情,書面求情須於3月18日16:00或前交到法庭。🛑期間各人被撒消保釋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9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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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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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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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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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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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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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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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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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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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42) #續審 [2/6]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6/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周,戴,戴,袁(17-37) #審訊 [1/25] (#0701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潘,劉頴匡,鄒家成(24-32)🛑潘,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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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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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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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42) #續審 [2/6]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6/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周,戴,戴,袁(17-37) #審訊 [1/25] (#0701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潘,劉頴匡,鄒家成(24-32)🛑潘,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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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2/8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2/8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0933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
控方讀出控罪詳情
A1,5,6,7 明白及不認罪
法官作出命令若被告有到庭應訊可免除當天的警署報到,並在審訊期間所有被告會繼續獲保釋
控辯雙方有更改的同意案情
控方希望押後30分鐘
0938 暫時休庭
1016 再開庭
控辯雙方商討後
控方需要修改承認事實
特別是A7現不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準確性,將會增添到承認事實
控方已處理「精華片段」,但時間未處理好,控方需時再處理。
法庭認為可先睇「精華片段」,在分析時,再處理對照時間。
控方申請今天休庭,讓控方處理以上事項。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辯方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
A1,5,6,7 表示除被告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官查詢播放片段有幾長
控方回應:少於兩小時
法官提醒控方用於播放片段的工作副本(即USB),需要放到同意案情,同意該副本與光碟正本相同。
A1申請3月13日不早於12點開庭,因其在區域法院有另一案件的提訊(或兼判刑)
A6申請3月14日只開上午庭,因其4點要到荃灣區域法院處理案件。
兩名律師申請3月15日只開上午庭。
一名律師申請3月19日只開下午庭。
兩名律師申請3月20日不早於12點開庭。
A7申請4月8日不早於12點開庭,及4月15日只開上午庭。
法庭批准以上所有申請,但法庭要求各人不要再加插特別申請事情(關於要求法庭開庭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4年3月12日)1000同一法庭開庭。
1037 今天完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0933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
控方讀出控罪詳情
A1,5,6,7 明白及不認罪
法官作出命令若被告有到庭應訊可免除當天的警署報到,並在審訊期間所有被告會繼續獲保釋
控辯雙方有更改的同意案情
控方希望押後30分鐘
0938 暫時休庭
1016 再開庭
控辯雙方商討後
控方需要修改承認事實
特別是A7現不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準確性,將會增添到承認事實
控方已處理「精華片段」,但時間未處理好,控方需時再處理。
法庭認為可先睇「精華片段」,在分析時,再處理對照時間。
控方申請今天休庭,讓控方處理以上事項。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辯方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
A1,5,6,7 表示除被告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官查詢播放片段有幾長
控方回應:少於兩小時
法官提醒控方用於播放片段的工作副本(即USB),需要放到同意案情,同意該副本與光碟正本相同。
A1申請3月13日不早於12點開庭,因其在區域法院有另一案件的提訊(或兼判刑)
A6申請3月14日只開上午庭,因其4點要到荃灣區域法院處理案件。
兩名律師申請3月15日只開上午庭。
一名律師申請3月19日只開下午庭。
兩名律師申請3月20日不早於12點開庭。
A7申請4月8日不早於12點開庭,及4月15日只開上午庭。
法庭批准以上所有申請,但法庭要求各人不要再加插特別申請事情(關於要求法庭開庭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4年3月12日)1000同一法庭開庭。
1037 今天完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案情
1004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主問
案發時39歲,從事會計工作,今年4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下針對截圖冊P14內不同時間截圖,7月21日晚上1025及1032時分別在元朗西鐵站及形點商場被拍攝到離開西鐵站回家,約2300時返到家中,同意自己回家穿深色衫,長牛仔褲及深色鞋。回家換衫後(睡衣)坐在梳化一邊休息一邊看手機,見到有網上直播元朗有白衣人手持棒狀物體在站內大堂攻擊市民,之後白衣人離開,警察及救援人員才到現場,市民在大堂向警察投訴及說出事發經過。因直播質素差及聽不到現場各人聲音,八掛下被告由睡衣更換至灰色衫、短褲及白色鞋另手持直雨傘往現場,由於住所行去元朗站有一段路,要行25分鐘及會經過不少街道,由於直播見到白衣人有武器打人所以帶備雨傘防衛。相冊截圖可見自己約在2350時從K入口去西鐵站大堂,發現沒有警察,只有記者及市民在討論,截圖23可見被告企在J出口,同意逗留在大堂約8分鐘徘徊期間想聽下市民講甚麼但太嘈聽不清楚。2358時不知為何人群沿J出口下樓梯,自己也跟隨,不同意是黑衣人陣形,形容該些只是普通市民,那刻沒有見到有衝突。截圖33為自己去到朗和路英雄圍,遠看見似乎有2人正發生爭執,有支體爭執(年長印花恤衫男子E及年輕男子D)。男子E拉住年輕男子D不放他離開,被告毫不考慮上前打算分開2人。截圖36是7月22日約00:01時被告跨過欄走到2人位置,並向男子E說「唔好咁,放手先」。截圖37至39是自己打算分開2人,上前主要是見年輕男子D表現好驚,而年長男子E及其身旁年長人士表現激動,不分開2人不知會發生咩事。代表律師要求播放P7沒遮蓋面容片段,公眾避席。
2人之後分開,但一些年長人士仍然激動及叫罵,被告相信這些是村民,被告逗留想聽吓駡甚麼,內容已經不記得,00:04時自己仍留英雄圍就如截圖34所見。一些人叫冷靜啲及退後,自己不知是甚麼人叫,之後打算離開英雄圍返去J出口,00:05時如截圖所見被告行去馬路,途中突然又聽到有衝突聲音,轉身並見有人衝來而背後人羣想上前。相冊截圖42為00:05時情況,被告雙手打開直傘保護自己,確認沒有用傘作推撞行為,截圖43 男子F穿深色polo恤出現,被告指案發時沒留意到此人。代表律師再播放英雄圍00:05時之後公開視頻,拍到2男人爭執被分開,不久兩批人街上再起衝突,有白色衫人持武器追打,被告隨人退到去J出口樓梯下開傘頂住以免情況惡化,背後曾有一位白衫人士想搶自己雨傘上前,自己雙手捉緊雨傘並拉住該人阻止衝突惡化,被告確認沒有打算參與任何一方陣營衝突也沒有意參與暴動。另一公開片段P8 放大版拍到00:05 時被搶傘一刻。重覆多次播放法官指看到搶傘光頭白衣男子(男子M) 應該先由一戴口罩男子拉住,被告代表律師同意。播放P10公開片段 放大版也是同搶傘相關,法官提醒需同時留意埋片段中男子M及附近人士之說話及行為。之後被告凌晨00:06時沿馬路去連接J出口樓梯,期間村民仍維持叫駡及向市民扔物,如00:10時截圖48所見所見被告在樓梯開傘保護自己及其他人,不是想掩護,被告解釋為何不離開指沒有其他路。重申自己不屬任何陣營及沒意圖參與暴動或示威。返回站內大堂被告仍逗留J及K出口解釋想觀察多一陣,不久見到村民追上來手持棒狀物,群情凶湧有攻擊動作,心想這班人應是直播時見到無差別打人的那班人,於是被告再開傘阻用棒攻擊及扔物但最後仍被扔中,形容2張截圖約00:16時自己拾起汽水罐及黑色縮骨遮向白衫人方向投擲,是想嚇走對方,認為有成功嚇退,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被告在凌晨00:17-00:23 時仍逗留站內解釋見到市民未走,擔心他們的仍會遇上村民上來攻擊,直到見到J出口落閘自己00:27離開經形點商埸,00:29又再聽到有噪吵聲,望見有十多名白衣人持棒再來襲,自己唯有跟市民一齊跑去往形點商場通道。數分鐘後自已成功勸走一白髮持鐵筆狀物件之年長男子(見截圖)。0035時後返回站大堂看有沒有傷者,1分鐘後便離開回家,約在01:00 返回家中。
12:24 午休,下午1430 開始盤問。
‼️散庭前法官指早上留意到至少七八名旁聽分別玩手機及睡覺沒有專心旁下命下午公眾人士不可使用手機❌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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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案情
1004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主問
案發時39歲,從事會計工作,今年4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下針對截圖冊P14內不同時間截圖,7月21日晚上1025及1032時分別在元朗西鐵站及形點商場被拍攝到離開西鐵站回家,約2300時返到家中,同意自己回家穿深色衫,長牛仔褲及深色鞋。回家換衫後(睡衣)坐在梳化一邊休息一邊看手機,見到有網上直播元朗有白衣人手持棒狀物體在站內大堂攻擊市民,之後白衣人離開,警察及救援人員才到現場,市民在大堂向警察投訴及說出事發經過。因直播質素差及聽不到現場各人聲音,八掛下被告由睡衣更換至灰色衫、短褲及白色鞋另手持直雨傘往現場,由於住所行去元朗站有一段路,要行25分鐘及會經過不少街道,由於直播見到白衣人有武器打人所以帶備雨傘防衛。相冊截圖可見自己約在2350時從K入口去西鐵站大堂,發現沒有警察,只有記者及市民在討論,截圖23可見被告企在J出口,同意逗留在大堂約8分鐘徘徊期間想聽下市民講甚麼但太嘈聽不清楚。2358時不知為何人群沿J出口下樓梯,自己也跟隨,不同意是黑衣人陣形,形容該些只是普通市民,那刻沒有見到有衝突。截圖33為自己去到朗和路英雄圍,遠看見似乎有2人正發生爭執,有支體爭執(年長印花恤衫男子E及年輕男子D)。男子E拉住年輕男子D不放他離開,被告毫不考慮上前打算分開2人。截圖36是7月22日約00:01時被告跨過欄走到2人位置,並向男子E說「唔好咁,放手先」。截圖37至39是自己打算分開2人,上前主要是見年輕男子D表現好驚,而年長男子E及其身旁年長人士表現激動,不分開2人不知會發生咩事。代表律師要求播放P7沒遮蓋面容片段,公眾避席。
2人之後分開,但一些年長人士仍然激動及叫罵,被告相信這些是村民,被告逗留想聽吓駡甚麼,內容已經不記得,00:04時自己仍留英雄圍就如截圖34所見。一些人叫冷靜啲及退後,自己不知是甚麼人叫,之後打算離開英雄圍返去J出口,00:05時如截圖所見被告行去馬路,途中突然又聽到有衝突聲音,轉身並見有人衝來而背後人羣想上前。相冊截圖42為00:05時情況,被告雙手打開直傘保護自己,確認沒有用傘作推撞行為,截圖43 男子F穿深色polo恤出現,被告指案發時沒留意到此人。代表律師再播放英雄圍00:05時之後公開視頻,拍到2男人爭執被分開,不久兩批人街上再起衝突,有白色衫人持武器追打,被告隨人退到去J出口樓梯下開傘頂住以免情況惡化,背後曾有一位白衫人士想搶自己雨傘上前,自己雙手捉緊雨傘並拉住該人阻止衝突惡化,被告確認沒有打算參與任何一方陣營衝突也沒有意參與暴動。另一公開片段P8 放大版拍到00:05 時被搶傘一刻。重覆多次播放法官指看到搶傘光頭白衣男子(男子M) 應該先由一戴口罩男子拉住,被告代表律師同意。播放P10公開片段 放大版也是同搶傘相關,法官提醒需同時留意埋片段中男子M及附近人士之說話及行為。之後被告凌晨00:06時沿馬路去連接J出口樓梯,期間村民仍維持叫駡及向市民扔物,如00:10時截圖48所見所見被告在樓梯開傘保護自己及其他人,不是想掩護,被告解釋為何不離開指沒有其他路。重申自己不屬任何陣營及沒意圖參與暴動或示威。返回站內大堂被告仍逗留J及K出口解釋想觀察多一陣,不久見到村民追上來手持棒狀物,群情凶湧有攻擊動作,心想這班人應是直播時見到無差別打人的那班人,於是被告再開傘阻用棒攻擊及扔物但最後仍被扔中,形容2張截圖約00:16時自己拾起汽水罐及黑色縮骨遮向白衫人方向投擲,是想嚇走對方,認為有成功嚇退,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被告在凌晨00:17-00:23 時仍逗留站內解釋見到市民未走,擔心他們的仍會遇上村民上來攻擊,直到見到J出口落閘自己00:27離開經形點商埸,00:29又再聽到有噪吵聲,望見有十多名白衣人持棒再來襲,自己唯有跟市民一齊跑去往形點商場通道。數分鐘後自已成功勸走一白髮持鐵筆狀物件之年長男子(見截圖)。0035時後返回站大堂看有沒有傷者,1分鐘後便離開回家,約在01:00 返回家中。
12:24 午休,下午1430 開始盤問。
‼️散庭前法官指早上留意到至少七八名旁聽分別玩手機及睡覺沒有專心旁下命下午公眾人士不可使用手機❌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18] 開庭,因視像系統有問題
📍案件管理
陳官明天下午有事,本案不會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黃錦娟大律師給林卓廷睇閉路電視和出入閘機的位置圖,確認兩個傷殘人士的閘門,方便隨後睇片。
🎥播放P7N(2) 23:00:50~23:01:05 由閘外影向付費區內的閉路電視,畫面在開始時,隱約見到林卓廷的身影,左邊見到有人噴水,林縮後在人群中再見唔到。
官🗣️畫面見到有幾多把遮?點解開遮?
林:前邊見到有六把,後邊唔知,因為外邊有人掟嘢,開遮擋住,自己縮後咗,因為驚被掟中。
官🗣️當日有無落雨?
林:在灣仔時無
律師:承認事實之中有天文台嘅報告,有驟雨,局部地區有雷暴。
呈上控方截圖P8(D1-27),指出在23:01:16時林卓廷停在走廊有動作。🎥P7M(2) 23:01:04 閘外影向付費區內的閉路電視,和 P7H OS72 00:10~00:15 ,見到林卓廷由柱嘅一邊移到扶手電梯底;林解釋因為縮後咗,視線受阻,睇唔到現場環境,希望睇住施襲者,慢慢從人群之中走去另一邊睇住。🎥播放 FB 直播,畫面仍然影住射水的閘口,見唔到林。
🎥FB 17:55~18:01,林卓廷在月台,右手揸住把遮,林稱有人畀嘅;回帶至16:35~16:50,實時係23:02:34開始,林稱懵良帶頭衝入付費區,市民逃跑,林去到樓梯前,有位年長嘅女士俾咗一把遮。播到17:31,見到市民跑上樓梯,有人大叫,背景有拍拍聲,林稱聲音係來自白衣人打人。
入列車,當時白衣人未上嚟,見到有市民頂住車門,問後邊仲有無人,等埋其他市民。
官🗣️頂住門嘅市民係着咩色衫,當中有無白衣人?頂住幾多道門?
林:無留意係咩色,無留意咁仔細,幾道門啦。
林卓廷話白衣人上過月台兩次,第一次係幾個人,第二次係好多人。
🎥FB 17:31~1745 林卓廷冼卓嵐入咗同一卡車,林企近門口,有人嗌「仲有無人呀?」
🎥FB 17:55~18:01 林卓廷再出返月台,因為相信架車開唔到,車門頂住咗,擔心樓梯仲有市民被襲擊,想知白衣人嘅動向,所以出去睇吓。
官🗣️仲行出去,在列車內行去車頭,唔使出車,你無咁危險
林:心情上係矛盾嘅,想保護市民,擔心樓梯有市民被襲擊受傷,匿在車廂又開唔到車,幫唔到人,見機行事。
🎥FB 18:03~18:22 冼「Z打咗俾你幾次」,林「唔聽」,Z 就係黃偉賢。因為下邊好嘈,白衣人追打市民,行去樓梯口睇吓。
官🗣️樓梯唔見打人,知唔知另一個黑衣人開遮做乜嘢?
林:樓梯底有啊!佢喝止白衣人打人。
🎥FB 18:49~18:59 林卓廷稱感覺白衣人開始上嚟,退入車廂,「頂住門口,唔好俾佢走入嚟,嗰邊有人入嚟」。
官🗣️呢個畫面見到列車與樓梯口中間無白衣人,你同唔同意?
林:呢個畫面係,衝上嚟都要時間㗎。
🎥@19:20 白衣人上到月台施襲,林大叫「大男人頂住前邊,女士企後邊」。
官🗣️你係咪大男人?
林:梗係啦!
🎥19:30~20:00 大批白衣人用不同武器襲擊市民,林卓廷曾經踏出月台,因為見到有人倒地,想出去救佢,但白衣人即刻埋嚟,唔想接觸,唯有退後。
隨後播放白衣人入車廂打人的兩分鐘片段,哀嚎聲、慘叫聲不絕❗️「唔好入嚟」,「唔好挑釁」,「停手」,「女仔企入邊」,「放工返屋企」… 尾段有廣播「本班列車暫停服務,請乘客離開車廂」
官🗣️當時有無聽到廣播,係咪第一次聽?
林:聽過幾次,唔記得係咪第一次聽,聽到係好荒謬❗️
官🗣️知唔知點解白衣人無入車廂,在外面徘徊?
林:唔知,佢哋在唔同門口出出入入打人。
[11:30~12:02] 小休
林卓廷補充,白衣人掟嘢入嚟,用棍用藤條走入嚟打人,市民開遮係防衛自衛,無用遮襲擊佢哋。
🎥FB 22:30~22:43 有孭住背囊的市民向門口單腳跪低,阻止白衣人衝入,再拾起地上的眼鏡交還白衣人,最後郤被白衣人一腳踢跌。
懵良在門口指駡林卓廷,話最衰係佢,追住林嚟打,林用長遮檔咗幾吓,被打至飛脫,佢試過打中扶手,改為把木棍水平向前直插,林被打至手腕骨裂咗,嘴角爆開,輕微暈倒在地,身後有乘客阻止。
🎥FB 25:25~25:50 白衣人離開月台,列車開出。林在兆康落車,去咗屯門醫院,嘴角縫咗16至18針,手臂骨裂,頭頂瘀傷。
🎥FB 28:25~29:20 林卓廷與乘客有對話,叫唔好在朗屏站落車,過晒元朗先落,因為唔知白衣人會在元朗邊個地方打人,去到兆康站落車。
📍林講述為何唔離開付費區
當時感覺已經被包圍,一心係要入元朗站保護市民,感到白衣人想衝入去打人,出付費區係送死,退上月台會追打,比隔住欄杆更危險,如果落單被圍毆會無命。
亦因為報咗警,深信警察會好快到,到咗就會安全,當時認知係無安全嘅路線離開,有市民問警察幾時到,講咗好快會到,道德上唔可以離開。
有喝止白衣人、拉後市民、講咗二三十次「唔好郁、企後啲」等等嘅說話,提醒市民安全,喝止施襲,希望捱到警察到場,叫人頂住,自己點可以在危難關頭走咗去,唔可以接受。
做緊直播亦唔可以離開,留證據給警方做調查。
官🗣️唔做直播可以錄影㗎?記錄白衣人嘅動作,叫人拍攝,唔使做直播。
林:過往在現場都係做直播,想做紀錄,讓市民監察工作,無嘢要隱瞞,公眾即時知道發生咩事!
官🗣️以往無咁危險,做少一次?
林:開始嘅時候唔係危險,唔知事後發展到咁,無水晶球,做直播無壞處,俾公眾監察係好應該嘅事情。唔做直播做錄影都要在現場㗎,唔通掉低個手機?
雖然去到某一階段有部份白衣人行遠咗,但唔係好遠,仲有人係度,嗌一聲3秒鐘就到,如果退到好遠,就會思考吓,如果叫人走,孭唔起責任,當時隔住圍欄安全啲,諗住越耐警察就越快到。
官🗣️咁你又打開輪椅通道?
林:當時大堂圍毆一名女子和何桂藍,想救佢哋,一開閘白衣人就衝埋嚟。
當時無心情去理列車,要喝止白衣人,要拉住市民,精神極之繃緊,白衣人係有組織,揸住長棍藤條,係精壯男子,紋身,要防止黑社會打人,心力交瘁,極之惶恐,盡力去做,做到幾多得幾多。
律師問林在不同階段有不同行為說話,是否認為有造成挑釁白衣人?陳官制止,認為產生嘅後果,係由法庭裁決,唔係由林認為。
律師改為問咁你嘅目的係做咩?目的係盡量阻止,警告白衣人襲擊市民,叫企後啲,提醒市民會遇襲受傷,唔好郁手,唔好惡化,緩和到就最好。畫面見到白衣人退後再返嚟,當時係多咗好多白衣人,有組織,睇住白衣人在閘外用木棍由上而下咁打一個人,風險好高,會搞出人命,盡力喝止,就係在場嘅角色。
上月台係無諗住做乜,因為出閘會無命,只係得返上月一條路,係死胡同,車開唔到,唯有死頂,叫大男人企前邊女士後邊,盡量保護到、檔得到幾多就幾多,車廂內好多女士,大家都係極之惶恐。
當日嘅片段由冼卓嵐交咗畀警方,係好重要嘅證據,對於警察遲遲未到,林係好憤怒,但私人憤怒唔應該影響處理公眾事件,唔單止交片段,有去提供證人口供、認人,認出若干施襲者,做咗四次證人口供,呈上一份警方給林的信件。
當日搭車入元朗係無諗住參加暴動,去到付費區亦無參與暴動。
主問完畢
🔸D7 律師盤問
🎥FB 01:15 有男聲「我係第一個到,佢哋拎咗木棍同刀仔…」,林卓延表示唔識該男子。
其他律師無盤問
[13:05] 休庭,控方申請押後至明日(12/2) 10:00 開始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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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佩服 #黃錦娟大律師 全程都好冷靜👍
公眾席上有人忍受不住無差別襲擊所帶來的情緒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18] 開庭,因視像系統有問題
📍案件管理
陳官明天下午有事,本案不會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黃錦娟大律師給林卓廷睇閉路電視和出入閘機的位置圖,確認兩個傷殘人士的閘門,方便隨後睇片。
🎥播放P7N(2) 23:00:50~23:01:05 由閘外影向付費區內的閉路電視,畫面在開始時,隱約見到林卓廷的身影,左邊見到有人噴水,林縮後在人群中再見唔到。
官🗣️畫面見到有幾多把遮?點解開遮?
林:前邊見到有六把,後邊唔知,因為外邊有人掟嘢,開遮擋住,自己縮後咗,因為驚被掟中。
官🗣️當日有無落雨?
林:在灣仔時無
律師:承認事實之中有天文台嘅報告,有驟雨,局部地區有雷暴。
呈上控方截圖P8(D1-27),指出在23:01:16時林卓廷停在走廊有動作。🎥P7M(2) 23:01:04 閘外影向付費區內的閉路電視,和 P7H OS72 00:10~00:15 ,見到林卓廷由柱嘅一邊移到扶手電梯底;林解釋因為縮後咗,視線受阻,睇唔到現場環境,希望睇住施襲者,慢慢從人群之中走去另一邊睇住。🎥播放 FB 直播,畫面仍然影住射水的閘口,見唔到林。
🎥FB 17:55~18:01,林卓廷在月台,右手揸住把遮,林稱有人畀嘅;回帶至16:35~16:50,實時係23:02:34開始,林稱懵良帶頭衝入付費區,市民逃跑,林去到樓梯前,有位年長嘅女士俾咗一把遮。播到17:31,見到市民跑上樓梯,有人大叫,背景有拍拍聲,林稱聲音係來自白衣人打人。
入列車,當時白衣人未上嚟,見到有市民頂住車門,問後邊仲有無人,等埋其他市民。
官🗣️頂住門嘅市民係着咩色衫,當中有無白衣人?頂住幾多道門?
林:無留意係咩色,無留意咁仔細,幾道門啦。
林卓廷話白衣人上過月台兩次,第一次係幾個人,第二次係好多人。
🎥FB 17:31~1745 林卓廷冼卓嵐入咗同一卡車,林企近門口,有人嗌「仲有無人呀?」
🎥FB 17:55~18:01 林卓廷再出返月台,因為相信架車開唔到,車門頂住咗,擔心樓梯仲有市民被襲擊,想知白衣人嘅動向,所以出去睇吓。
官🗣️仲行出去,在列車內行去車頭,唔使出車,你無咁危險
林:心情上係矛盾嘅,想保護市民,擔心樓梯有市民被襲擊受傷,匿在車廂又開唔到車,幫唔到人,見機行事。
🎥FB 18:03~18:22 冼「Z打咗俾你幾次」,林「唔聽」,Z 就係黃偉賢。因為下邊好嘈,白衣人追打市民,行去樓梯口睇吓。
官🗣️樓梯唔見打人,知唔知另一個黑衣人開遮做乜嘢?
林:樓梯底有啊!佢喝止白衣人打人。
🎥FB 18:49~18:59 林卓廷稱感覺白衣人開始上嚟,退入車廂,「頂住門口,唔好俾佢走入嚟,嗰邊有人入嚟」。
官🗣️呢個畫面見到列車與樓梯口中間無白衣人,你同唔同意?
林:呢個畫面係,衝上嚟都要時間㗎。
🎥@19:20 白衣人上到月台施襲,林大叫「大男人頂住前邊,女士企後邊」。
官🗣️你係咪大男人?
林:梗係啦!
🎥19:30~20:00 大批白衣人用不同武器襲擊市民,林卓廷曾經踏出月台,因為見到有人倒地,想出去救佢,但白衣人即刻埋嚟,唔想接觸,唯有退後。
隨後播放白衣人入車廂打人的兩分鐘片段,哀嚎聲、慘叫聲不絕❗️「唔好入嚟」,「唔好挑釁」,「停手」,「女仔企入邊」,「放工返屋企」… 尾段有廣播「本班列車暫停服務,請乘客離開車廂」
官🗣️當時有無聽到廣播,係咪第一次聽?
林:聽過幾次,唔記得係咪第一次聽,聽到係好荒謬❗️
官🗣️知唔知點解白衣人無入車廂,在外面徘徊?
林:唔知,佢哋在唔同門口出出入入打人。
[11:30~12:02] 小休
林卓廷補充,白衣人掟嘢入嚟,用棍用藤條走入嚟打人,市民開遮係防衛自衛,無用遮襲擊佢哋。
🎥FB 22:30~22:43 有孭住背囊的市民向門口單腳跪低,阻止白衣人衝入,再拾起地上的眼鏡交還白衣人,最後郤被白衣人一腳踢跌。
懵良在門口指駡林卓廷,話最衰係佢,追住林嚟打,林用長遮檔咗幾吓,被打至飛脫,佢試過打中扶手,改為把木棍水平向前直插,林被打至手腕骨裂咗,嘴角爆開,輕微暈倒在地,身後有乘客阻止。
🎥FB 25:25~25:50 白衣人離開月台,列車開出。林在兆康落車,去咗屯門醫院,嘴角縫咗16至18針,手臂骨裂,頭頂瘀傷。
🎥FB 28:25~29:20 林卓廷與乘客有對話,叫唔好在朗屏站落車,過晒元朗先落,因為唔知白衣人會在元朗邊個地方打人,去到兆康站落車。
📍林講述為何唔離開付費區
當時感覺已經被包圍,一心係要入元朗站保護市民,感到白衣人想衝入去打人,出付費區係送死,退上月台會追打,比隔住欄杆更危險,如果落單被圍毆會無命。
亦因為報咗警,深信警察會好快到,到咗就會安全,當時認知係無安全嘅路線離開,有市民問警察幾時到,講咗好快會到,道德上唔可以離開。
有喝止白衣人、拉後市民、講咗二三十次「唔好郁、企後啲」等等嘅說話,提醒市民安全,喝止施襲,希望捱到警察到場,叫人頂住,自己點可以在危難關頭走咗去,唔可以接受。
做緊直播亦唔可以離開,留證據給警方做調查。
官🗣️唔做直播可以錄影㗎?記錄白衣人嘅動作,叫人拍攝,唔使做直播。
林:過往在現場都係做直播,想做紀錄,讓市民監察工作,無嘢要隱瞞,公眾即時知道發生咩事!
官🗣️以往無咁危險,做少一次?
林:開始嘅時候唔係危險,唔知事後發展到咁,無水晶球,做直播無壞處,俾公眾監察係好應該嘅事情。唔做直播做錄影都要在現場㗎,唔通掉低個手機?
雖然去到某一階段有部份白衣人行遠咗,但唔係好遠,仲有人係度,嗌一聲3秒鐘就到,如果退到好遠,就會思考吓,如果叫人走,孭唔起責任,當時隔住圍欄安全啲,諗住越耐警察就越快到。
官🗣️咁你又打開輪椅通道?
林:當時大堂圍毆一名女子和何桂藍,想救佢哋,一開閘白衣人就衝埋嚟。
當時無心情去理列車,要喝止白衣人,要拉住市民,精神極之繃緊,白衣人係有組織,揸住長棍藤條,係精壯男子,紋身,要防止黑社會打人,心力交瘁,極之惶恐,盡力去做,做到幾多得幾多。
律師問林在不同階段有不同行為說話,是否認為有造成挑釁白衣人?陳官制止,認為產生嘅後果,係由法庭裁決,唔係由林認為。
律師改為問咁你嘅目的係做咩?目的係盡量阻止,警告白衣人襲擊市民,叫企後啲,提醒市民會遇襲受傷,唔好郁手,唔好惡化,緩和到就最好。畫面見到白衣人退後再返嚟,當時係多咗好多白衣人,有組織,睇住白衣人在閘外用木棍由上而下咁打一個人,風險好高,會搞出人命,盡力喝止,就係在場嘅角色。
上月台係無諗住做乜,因為出閘會無命,只係得返上月一條路,係死胡同,車開唔到,唯有死頂,叫大男人企前邊女士後邊,盡量保護到、檔得到幾多就幾多,車廂內好多女士,大家都係極之惶恐。
當日嘅片段由冼卓嵐交咗畀警方,係好重要嘅證據,對於警察遲遲未到,林係好憤怒,但私人憤怒唔應該影響處理公眾事件,唔單止交片段,有去提供證人口供、認人,認出若干施襲者,做咗四次證人口供,呈上一份警方給林的信件。
當日搭車入元朗係無諗住參加暴動,去到付費區亦無參與暴動。
主問完畢
🔸D7 律師盤問
🎥FB 01:15 有男聲「我係第一個到,佢哋拎咗木棍同刀仔…」,林卓延表示唔識該男子。
其他律師無盤問
[13:05] 休庭,控方申請押後至明日(12/2) 10:00 開始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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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佩服 #黃錦娟大律師 全程都好冷靜👍
公眾席上有人忍受不住無差別襲擊所帶來的情緒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1435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盤問
-家中睇直播時見到白衣人衝入月台車廂,但未有目睹襲擊畫面
-主問指直播質素差,解釋是因為當時很多人在場包括警方同救護人員,太多人環境嘈吵聽唔到對話便八卦到現場了解
-同意家中前去元朗站要25分鐘,可能有風險但認為警察之前已到應該環境安全
-2357至2358時截圖見自己站內企在一邊撳手機,解釋因警員已走沒有聽到什麼,便企在一旁上網
-唔覺得到場時見到兩個陣營,牌坊被捉男子D只能說是受害者。自己不屬任何陣營
-同意現在回想當時可以在較遠位置遠距離觀察例如在石壆上,但案發時冇想過
-🫂播放P13 片段,不同意黑衫同白衫兩班人正互打,是白衫村民主動攻擊市民,有市民還手。
-在K出口樓梯底時自己後退上返去大堂,自己前方是白衣村民後方則是市民,同意截圖自己舉起雨傘向前因前方有危險作保護
-住元朗年多但從未去過英雄圍牌坊,不知除了J出口還其他路可以返大堂
-同意在J出口樓梯底自己或市民可以返上大堂避免危險,但沒有咁做
-返回西鐵站大堂時沒預計白衣人會再上來,但大堂仍有市民在,不知會再發生什麼事,同意此刻各人可以在K出口經過YOHO MALL離去,不知道為何市民仍不離開
-🫂7月22日 00:14-00:16 時片段,現在看同意黑色衫男子手部動作是在挑釁白衣人但當時自己冇留意,其後黑衣人陣營包括一名綠衫男子有向白衣人扔物,白衣人數得數人相對較少。
-問見到有人扔物不走?指因相信眼前白衫村民就是早前直播見到無差別攻擊市民那班人,留下希望可阻止白衣人再入站令市民受傷
-🫂J出口片段拍到被告先後兩次扔物件(汽水罐及一把縮骨遮)去白衣人方,證人指當時防禦唔足夠要向對方攻擊,不同意是不必要及身邊人是正參與非法集結發展成暴動。自己沒有想過特定要保護什麼陣營,只是不想有市民受傷。
-重申 00:15-00:27逗留大堂因覺得仍未安心,有市民仍然未走,同意冇呼籲過其他人離開
-主問指00:27時離開又再0035返回大堂時想睇吓有冇傷者,同意自己冇急救訓練及截圖76見到返回時有一傷者已經在地上但自己沒有嘢可以協助
-不同意折返大堂不是想看有冇傷者,其實睇吓有冇白衣人再來
▪️最後主控讀出控方案情版本指被告2350時去到朗和路是聲援黑衣人同白衣人對峙,希望壯大黑衣陣營聲勢,參與向白衣人襲擊,期間有投擲物品及打開與傘遮掩黑衣陣營。被告全部不同意。
🔸覆問
-盤問折返大堂同意冇嘢可協助該傷者,澄清是見到有人已在照顧及協助包紮,返去只係因為覺得咁嘅規模襲擊應該有傷者,睇吓有冇嘢幫到手
-知道白衣人想市民離開英雄圍是在拉開男子D及E之後,有人叫「冷靜啲同退後」那刻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李官花了30分鐘教導陳詞內容及了解辯方爭議(包括7月22日 00:00-00:16被告有冇參與黑衣人陣營暴動),明白辯方會引用101 A民事拘捕令及普通法自衛權,法官一再建議援引案例,同時指控辯雙方審訊中均忽略片段中之聲音,例如有人講完粗口有其他人有回應,片段中可分辨到是那人發出,希望結案陳詞如引用片段說話要留意前前後後以免有機會斷章取義造成誤導。總結雙方都要做多些功課包括準備片段播放時間同實時對照表,並舉例審理機場案件時因沒有對照表,自己需在內庭每日觀看片段8小時。
案件押後至3月14日 1100 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於 3月12日1700前交,辯方書面則於3月13日1700前交。期間批准原條件保釋✅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1435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盤問
-家中睇直播時見到白衣人衝入月台車廂,但未有目睹襲擊畫面
-主問指直播質素差,解釋是因為當時很多人在場包括警方同救護人員,太多人環境嘈吵聽唔到對話便八卦到現場了解
-同意家中前去元朗站要25分鐘,可能有風險但認為警察之前已到應該環境安全
-2357至2358時截圖見自己站內企在一邊撳手機,解釋因警員已走沒有聽到什麼,便企在一旁上網
-唔覺得到場時見到兩個陣營,牌坊被捉男子D只能說是受害者。自己不屬任何陣營
-同意現在回想當時可以在較遠位置遠距離觀察例如在石壆上,但案發時冇想過
-🫂播放P13 片段,不同意黑衫同白衫兩班人正互打,是白衫村民主動攻擊市民,有市民還手。
-在K出口樓梯底時自己後退上返去大堂,自己前方是白衣村民後方則是市民,同意截圖自己舉起雨傘向前因前方有危險作保護
-住元朗年多但從未去過英雄圍牌坊,不知除了J出口還其他路可以返大堂
-同意在J出口樓梯底自己或市民可以返上大堂避免危險,但沒有咁做
-返回西鐵站大堂時沒預計白衣人會再上來,但大堂仍有市民在,不知會再發生什麼事,同意此刻各人可以在K出口經過YOHO MALL離去,不知道為何市民仍不離開
-🫂7月22日 00:14-00:16 時片段,現在看同意黑色衫男子手部動作是在挑釁白衣人但當時自己冇留意,其後黑衣人陣營包括一名綠衫男子有向白衣人扔物,白衣人數得數人相對較少。
-問見到有人扔物不走?指因相信眼前白衫村民就是早前直播見到無差別攻擊市民那班人,留下希望可阻止白衣人再入站令市民受傷
-🫂J出口片段拍到被告先後兩次扔物件(汽水罐及一把縮骨遮)去白衣人方,證人指當時防禦唔足夠要向對方攻擊,不同意是不必要及身邊人是正參與非法集結發展成暴動。自己沒有想過特定要保護什麼陣營,只是不想有市民受傷。
-重申 00:15-00:27逗留大堂因覺得仍未安心,有市民仍然未走,同意冇呼籲過其他人離開
-主問指00:27時離開又再0035返回大堂時想睇吓有冇傷者,同意自己冇急救訓練及截圖76見到返回時有一傷者已經在地上但自己沒有嘢可以協助
-不同意折返大堂不是想看有冇傷者,其實睇吓有冇白衣人再來
▪️最後主控讀出控方案情版本指被告2350時去到朗和路是聲援黑衣人同白衣人對峙,希望壯大黑衣陣營聲勢,參與向白衣人襲擊,期間有投擲物品及打開與傘遮掩黑衣陣營。被告全部不同意。
🔸覆問
-盤問折返大堂同意冇嘢可協助該傷者,澄清是見到有人已在照顧及協助包紮,返去只係因為覺得咁嘅規模襲擊應該有傷者,睇吓有冇嘢幫到手
-知道白衣人想市民離開英雄圍是在拉開男子D及E之後,有人叫「冷靜啲同退後」那刻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李官花了30分鐘教導陳詞內容及了解辯方爭議(包括7月22日 00:00-00:16被告有冇參與黑衣人陣營暴動),明白辯方會引用101 A民事拘捕令及普通法自衛權,法官一再建議援引案例,同時指控辯雙方審訊中均忽略片段中之聲音,例如有人講完粗口有其他人有回應,片段中可分辨到是那人發出,希望結案陳詞如引用片段說話要留意前前後後以免有機會斷章取義造成誤導。總結雙方都要做多些功課包括準備片段播放時間同實時對照表,並舉例審理機場案件時因沒有對照表,自己需在內庭每日觀看片段8小時。
案件押後至3月14日 1100 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於 3月12日1700前交,辯方書面則於3月13日1700前交。期間批准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6,10,13審訊前已與同案A2,4,5,9,12已認罪;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
[10:05開庭]
🔸A6法律代表表示,A6現階段不在法庭,他出了點狀況而且有情緒;代表欲再勸他,故申請離席,法官批准。
🔸劉穎匡在玻璃後直立宣稱:
報告內容有差異,但只屬細微事項,繼而補充他現時30歲,案發時25歲,來自基層家庭,因從小相信知識改變命運所以努力讀書,最終以六優三良的成績進入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但因參與社會運動中的衝擊而中斷學業,所以還押期間在都大語言與翻譯繼續學業,希望盡早完成學位;2010反高鐵期間參與社運是欲改變基層市民生活,並因此而見識議會制度的不公平!另外,因參與校園全體投票事件,深信全民投票能文明解決問題;期間參加新民主同盟義務服務地區街坊,並開始全職區議員助理生涯,關注民生希望服務基層街坊,深深體會基層青年對前途感到無望!
💬法官第一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當時自己甚至覺得,如果將來體制不公,社會走向末路!讀書又有咩用呢?於是就無心向學並輟學。但係無放棄到關心社會,繼續做地區工作;
參與七一嘅背景:
係關乎2019年的社會運動,首先特區政府因應陳同佳案,提出逃犯條例草案。不提草案嘅優劣,但係不容置疑當時社會上有好多聲音;民陣開始搞咗好多遊行集會,希望要求撤回!
6月9號嘅大遊行有103萬人參與啦,打破晒回歸以來的紀錄;但咁多人表達嘅訴求,政府都無聽到!記得當晚政府發出新聞稿,就話雖然人好多,條例草案會如常在6月12號恢復。因為政府仍有好多議員的票支持立法。覺得係似曾相識;可能好似6月12號,原定草案通過當日,好多市民包圍立法會大樓嘅方式去阻礙通過議案。
七一當日,立法會都爆發好多衝突,加上警察的執法方式,令到香港人好似接收一個錯嘅訊息:就是以為和平爭取未必有用!
另外想提一提點解會參加呢一個暴動?6月15號開始,就有一啲人輕生,包括當日有位身穿黃色雨褸嘅梁先生,喺太古廣場平台就選擇輕生!當日的標語,都成為五大訴求嘅雛形;然後到咗六月下循,有兩位市民盧小姐同埋另一位小姐選擇輕生,我就好擔心呢啲事情會繼續發生,我甚至乎都會擔心會好多人會用一個以死相間嘅方式表達訴求!我有參與6月9號嘅遊行,但係說來慚愧我因為一早買機票去旅行,我錯過咗615等等的遊行,只可以在外地用手機睇新聞報導,之後六月中至尾,我就根據網上抗爭日程表去參加和平嘅活動,到六月尾,好多焦點擺在高峰會上面,甚至乎去到大阪峰會現場示威,我覺得當時香港人都藥石亂投,基本上就有得做就盡量去做;沒有考慮成效;希望100個行動裏面至少有一個能夠有效!
峰會過後市民就開始聚焦在七一這個傳統遊行集會日子;當時社會有唔少嘅聲音話係我哋嘅最後機會,甚至示威者要背水一戰,不成功便成仁。
我不能想像會有何事發生,我跟隨呼籲打算到金紫荊廣場,升旗禮現場附近表達訴求,活動應該幾和平!由6月30號深夜開始就喺金鐘一帶等待,到清晨發現好多條線基本上都封住,因太疲倦,不能參與;7月1號遊行之後就收到大學同學訊息話佢哋完咗遊行,叫我一齊出去食晚飯,到達之後,示威者已經在立法會門口,準備闖入!
我覺得好驚訝!但我自己都有關注世界各地嘅社會運動,好多地方都有衝擊佔領議會;亦都有諗過香港唔會有呢咁樣,但係我想像中,如果真係佔領立法會嘅話,只可能係議員打開門比人入去?或者係開放嘅時間你突然闖入去?無可能咁樣硬闖?撞強化玻璃係好難㗎!我覺得警察一定會果斷採取行動阻止事件?所以無諗過佢哋真係會成功入到去!所以當我收到呢個意料之外嘅消息嘅時候,我第一個反應係覺得事態好詭異,加埋剛才提過社會氣氛好絕望!好多人又話要輕生,令到我係非常之擔心,立法會大樓裏面示威者嘅安全!甚至好驚當晚喺大樓裏面會有流血事件發生!基本上無做過任何思考就決定要前往立法會大樓!
雖然我唔確定可以做到乜嘢?我覺得呢身處現場都有用過淨係喺遠處睇新聞直播;萬一我再次只能夠好似去旅行嗰陣時咁樣透過直播睇到悲劇發生而阻止唔到呢?我覺得我一定會非常之痛苦同埋愧疚!
由於我係即興決定去呢個立法會,其實當時我身上本身係無任何裝備,但知道大樓經過咗半日嘅衝擊,現場環境可能充滿危險?可能好多瓦礫碎片,所以見到派物資的人,我都揀咗防護性物資:包括黃色單車頭盔、護目鏡、口罩、勞工手套同包裹前備用嘅保鮮紙;記得現場有人派發一啲攻擊性嘅武器,或者係可以用嚟衝擊嘅物品例如雨遮、自製盾牌等等,我都無拎到,因為我從來無諗過要衝擊或者破壞任何嘢!只想保護自己安全;如果我連自己嘅安全都保護唔到,就更加保護其他人!我而且沒有需要掩護身份呀的打算,所以揀咗一個都幾容易辨認到我嘅單車頭盔,而無揀到一般的黃色安全帽;可以見到我都全沒刻意想隱藏我身份的態度;事實上控方就是認到我的單車頭盔而拘捕我的!
進入立法會大樓之後,第一件想做的事是搵到已經進入咗會議廳的示威者,希望了解佢哋嘅諗法同埋跟住落嚟想做乜嘢?可惜我對立會大樓的設計真係唔熟悉!而且現場環境凌亂,我在場的時間應該已是晚上九點多,這時候呢其實各種破壞已經發生了,我見到示威者都是四處遊走又或者在傾談,接觸到的示威者的意願都是希望好像台灣太陽花學運那樣,一齊佔領議會去表達訴求,雖然佢哋都話唔知道留守有無成果?但千辛萬苦先至入到去,沒理由白白的撤出,另外,有一位梁繼平先生在中央說,今次佔領不可以失敗,失敗的話,香港公民社會就會瓦解!可是,之後示威者的人數不斷減少,示威者嘅人數比記者還少!
我覺得好危險!加上警方隨時準備武力清場的消息不絕於耳,所以呢我就參與咗一場:大家是否繼續留守的討論;討論裏面我最關注就是在場人士安全!現時最安全嘅對策就是大家都一齊和平撤退!記得有一個畫面到而家都好難忘記:一位示威者當時望住我,用一個好冷靜嘅聲線同我講佢話就算剩返佢一個都會繼續留守!連遺書都寫好咗放在背囊裏面!見到佢眼神好堅定,我只能尊重!我就繼續準備同其餘大多數嘅示威者一齊撤出;示威者就讀出一份聲明!表明咗他們佔領會議不是為自己!亦都唔係單純想發洩,而係希望政府聽訴求,令香港變得更好嘅啫!之後就攞起個大聲公同在場傳媒表明我哋準備撤退計劃!
我相信警方嘅指揮官一定係有留意住現場直播,我希望佢會同我一樣:唔想今晚見到有流血嘅衝突,我相信警方應該能夠接收到我所發放的訊息,就讓整場嘅佔領和平結束。事實上大部份示威者順利和平從立法會大樓離開;落到去煲底時:我用大聲同在場等消息嘅人去交代最新嘅情況;最後,有人講我聽立法會裏面示威者都離開我就放心離開回家休息。
我的心願已經實現,那就是令到當晚傷亡減到最少,警方決定清場嘅時候無需要面對示威者反抗!我不知道如果我沒有入到大樓的喺蝴蝶效應會否有另一個結果,只係知道當日個結果是這樣;所以即使再重新揀多100次,我都會選擇進入大樓,即使明知會犯法,但係我寧願坐監都唔想見到當日有人流血。
不過7月1號事情,無論對於運動,或者對我個人都是個好重要的轉捩點啦!對於運動嚟講一個五大訴求,大家都見到要推動民主啦,對於我嚟講因為我非常之同情示威者爭取民主嘅訴求,加埋當日我親身感受到佢哋嗰個絕望,令到我都自覺有需要係做得更多!之後我由七日之前一個單純嘅參與角色呢變成更加嘗試積極去籌組不同嘅遊行集會,為香港人提供和平合法嘅發聲選項。
警方展開針對這事的拘捕行動,加上我自己八月尾都因為遊行被拘捕,令到我意識到自己可能會因為本案而被捕 ;當時有人強烈勸喻我短暫離開香港嘅,甚至有考慮避過刑事責任,有移居外地嘅朋友都勸我不要回去香港坐監,不如留在外地重新開始!
雖然好吸引,但我好快就決定準時下一次警署報到日期之前返香港,接受我應該要承擔的責任!因為我不想一世都返不到我最愛嘅城市,更令到公眾覺得這場運動的門面人物都只顧住自己安全!
希望證明真的有人願意齊上齊落這個承諾?因我知道我的行為在法律框架之下是違法!我本身無參與過衝擊,但我的確有進入立法會!現場曾經發生過暴力嘅衝擊,亦都的確曾自認示威者一份子!知道呢啲都係構成暴動罪嘅定罪因素,既然這樣就係犯法的話,我願意負起相應嘅責任!
既然我同情示威者,我願意同佢哋一齊坐監,我係相信和平嘅人,我相信都無人覺得世界係已經達致和平,點解我會選擇參與政治呢?因為我相信政治是和平解決嘅方法,可而不是以打仗這樣解決問題!
法官閣下,多年來你做法官應該已經判了很多人坐監,你試過親身了解過坐監嗎?我發覺坐監會令我錯過咗人生好多好重要的階段!同我同齡嘅朋友,結婚、生子、發展事業或者追尋自己的夢想;我都有一個穩定的女朋友,拍拖九年了!要成家立室!她卻只能夠每日替我奔波,為我操心!甚至要犧牲埋自己生活!我唔知道我做過嘅呢啲行為有幾十惡不赦,愛我的人一定是無辜的,要她都一齊承受懲罰,實在係太過不公平,三年裏面有好多想法都改變咗嘅,其實我有諗過呢份求情裏面講可能更立場鮮明的話,但我都放棄,可能有支持者會對我失望,又或者可能我都已經不再是個稱職嘅政治人物?我現在最希望做的就是出去之後,做稱職嘅男朋友,過一個30歲的人生!不過我都沒有改變!我仍然好愛香港,仍然好愛呢個地方,和上面的人!
我仍然希望自己能夠保持住善良同埋純真,別人點樣睇我都好,我都希望我做人對得住自己對得住良心!
💬法官全程一共四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6,10,13審訊前已與同案A2,4,5,9,12已認罪;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
[10:05開庭]
🔸A6法律代表表示,A6現階段不在法庭,他出了點狀況而且有情緒;代表欲再勸他,故申請離席,法官批准。
🔸劉穎匡在玻璃後直立宣稱:
報告內容有差異,但只屬細微事項,繼而補充他現時30歲,案發時25歲,來自基層家庭,因從小相信知識改變命運所以努力讀書,最終以六優三良的成績進入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但因參與社會運動中的衝擊而中斷學業,所以還押期間在都大語言與翻譯繼續學業,希望盡早完成學位;2010反高鐵期間參與社運是欲改變基層市民生活,並因此而見識議會制度的不公平!另外,因參與校園全體投票事件,深信全民投票能文明解決問題;期間參加新民主同盟義務服務地區街坊,並開始全職區議員助理生涯,關注民生希望服務基層街坊,深深體會基層青年對前途感到無望!
💬法官第一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當時自己甚至覺得,如果將來體制不公,社會走向末路!讀書又有咩用呢?於是就無心向學並輟學。但係無放棄到關心社會,繼續做地區工作;
參與七一嘅背景:
係關乎2019年的社會運動,首先特區政府因應陳同佳案,提出逃犯條例草案。不提草案嘅優劣,但係不容置疑當時社會上有好多聲音;民陣開始搞咗好多遊行集會,希望要求撤回!
6月9號嘅大遊行有103萬人參與啦,打破晒回歸以來的紀錄;但咁多人表達嘅訴求,政府都無聽到!記得當晚政府發出新聞稿,就話雖然人好多,條例草案會如常在6月12號恢復。因為政府仍有好多議員的票支持立法。覺得係似曾相識;可能好似6月12號,原定草案通過當日,好多市民包圍立法會大樓嘅方式去阻礙通過議案。
七一當日,立法會都爆發好多衝突,加上警察的執法方式,令到香港人好似接收一個錯嘅訊息:就是以為和平爭取未必有用!
另外想提一提點解會參加呢一個暴動?6月15號開始,就有一啲人輕生,包括當日有位身穿黃色雨褸嘅梁先生,喺太古廣場平台就選擇輕生!當日的標語,都成為五大訴求嘅雛形;然後到咗六月下循,有兩位市民盧小姐同埋另一位小姐選擇輕生,我就好擔心呢啲事情會繼續發生,我甚至乎都會擔心會好多人會用一個以死相間嘅方式表達訴求!我有參與6月9號嘅遊行,但係說來慚愧我因為一早買機票去旅行,我錯過咗615等等的遊行,只可以在外地用手機睇新聞報導,之後六月中至尾,我就根據網上抗爭日程表去參加和平嘅活動,到六月尾,好多焦點擺在高峰會上面,甚至乎去到大阪峰會現場示威,我覺得當時香港人都藥石亂投,基本上就有得做就盡量去做;沒有考慮成效;希望100個行動裏面至少有一個能夠有效!
峰會過後市民就開始聚焦在七一這個傳統遊行集會日子;當時社會有唔少嘅聲音話係我哋嘅最後機會,甚至示威者要背水一戰,不成功便成仁。
我不能想像會有何事發生,我跟隨呼籲打算到金紫荊廣場,升旗禮現場附近表達訴求,活動應該幾和平!由6月30號深夜開始就喺金鐘一帶等待,到清晨發現好多條線基本上都封住,因太疲倦,不能參與;7月1號遊行之後就收到大學同學訊息話佢哋完咗遊行,叫我一齊出去食晚飯,到達之後,示威者已經在立法會門口,準備闖入!
我覺得好驚訝!但我自己都有關注世界各地嘅社會運動,好多地方都有衝擊佔領議會;亦都有諗過香港唔會有呢咁樣,但係我想像中,如果真係佔領立法會嘅話,只可能係議員打開門比人入去?或者係開放嘅時間你突然闖入去?無可能咁樣硬闖?撞強化玻璃係好難㗎!我覺得警察一定會果斷採取行動阻止事件?所以無諗過佢哋真係會成功入到去!所以當我收到呢個意料之外嘅消息嘅時候,我第一個反應係覺得事態好詭異,加埋剛才提過社會氣氛好絕望!好多人又話要輕生,令到我係非常之擔心,立法會大樓裏面示威者嘅安全!甚至好驚當晚喺大樓裏面會有流血事件發生!基本上無做過任何思考就決定要前往立法會大樓!
雖然我唔確定可以做到乜嘢?我覺得呢身處現場都有用過淨係喺遠處睇新聞直播;萬一我再次只能夠好似去旅行嗰陣時咁樣透過直播睇到悲劇發生而阻止唔到呢?我覺得我一定會非常之痛苦同埋愧疚!
由於我係即興決定去呢個立法會,其實當時我身上本身係無任何裝備,但知道大樓經過咗半日嘅衝擊,現場環境可能充滿危險?可能好多瓦礫碎片,所以見到派物資的人,我都揀咗防護性物資:包括黃色單車頭盔、護目鏡、口罩、勞工手套同包裹前備用嘅保鮮紙;記得現場有人派發一啲攻擊性嘅武器,或者係可以用嚟衝擊嘅物品例如雨遮、自製盾牌等等,我都無拎到,因為我從來無諗過要衝擊或者破壞任何嘢!只想保護自己安全;如果我連自己嘅安全都保護唔到,就更加保護其他人!我而且沒有需要掩護身份呀的打算,所以揀咗一個都幾容易辨認到我嘅單車頭盔,而無揀到一般的黃色安全帽;可以見到我都全沒刻意想隱藏我身份的態度;事實上控方就是認到我的單車頭盔而拘捕我的!
進入立法會大樓之後,第一件想做的事是搵到已經進入咗會議廳的示威者,希望了解佢哋嘅諗法同埋跟住落嚟想做乜嘢?可惜我對立會大樓的設計真係唔熟悉!而且現場環境凌亂,我在場的時間應該已是晚上九點多,這時候呢其實各種破壞已經發生了,我見到示威者都是四處遊走又或者在傾談,接觸到的示威者的意願都是希望好像台灣太陽花學運那樣,一齊佔領議會去表達訴求,雖然佢哋都話唔知道留守有無成果?但千辛萬苦先至入到去,沒理由白白的撤出,另外,有一位梁繼平先生在中央說,今次佔領不可以失敗,失敗的話,香港公民社會就會瓦解!可是,之後示威者的人數不斷減少,示威者嘅人數比記者還少!
我覺得好危險!加上警方隨時準備武力清場的消息不絕於耳,所以呢我就參與咗一場:大家是否繼續留守的討論;討論裏面我最關注就是在場人士安全!現時最安全嘅對策就是大家都一齊和平撤退!記得有一個畫面到而家都好難忘記:一位示威者當時望住我,用一個好冷靜嘅聲線同我講佢話就算剩返佢一個都會繼續留守!連遺書都寫好咗放在背囊裏面!見到佢眼神好堅定,我只能尊重!我就繼續準備同其餘大多數嘅示威者一齊撤出;示威者就讀出一份聲明!表明咗他們佔領會議不是為自己!亦都唔係單純想發洩,而係希望政府聽訴求,令香港變得更好嘅啫!之後就攞起個大聲公同在場傳媒表明我哋準備撤退計劃!
我相信警方嘅指揮官一定係有留意住現場直播,我希望佢會同我一樣:唔想今晚見到有流血嘅衝突,我相信警方應該能夠接收到我所發放的訊息,就讓整場嘅佔領和平結束。事實上大部份示威者順利和平從立法會大樓離開;落到去煲底時:我用大聲同在場等消息嘅人去交代最新嘅情況;最後,有人講我聽立法會裏面示威者都離開我就放心離開回家休息。
我的心願已經實現,那就是令到當晚傷亡減到最少,警方決定清場嘅時候無需要面對示威者反抗!我不知道如果我沒有入到大樓的喺蝴蝶效應會否有另一個結果,只係知道當日個結果是這樣;所以即使再重新揀多100次,我都會選擇進入大樓,即使明知會犯法,但係我寧願坐監都唔想見到當日有人流血。
不過7月1號事情,無論對於運動,或者對我個人都是個好重要的轉捩點啦!對於運動嚟講一個五大訴求,大家都見到要推動民主啦,對於我嚟講因為我非常之同情示威者爭取民主嘅訴求,加埋當日我親身感受到佢哋嗰個絕望,令到我都自覺有需要係做得更多!之後我由七日之前一個單純嘅參與角色呢變成更加嘗試積極去籌組不同嘅遊行集會,為香港人提供和平合法嘅發聲選項。
警方展開針對這事的拘捕行動,加上我自己八月尾都因為遊行被拘捕,令到我意識到自己可能會因為本案而被捕 ;當時有人強烈勸喻我短暫離開香港嘅,甚至有考慮避過刑事責任,有移居外地嘅朋友都勸我不要回去香港坐監,不如留在外地重新開始!
雖然好吸引,但我好快就決定準時下一次警署報到日期之前返香港,接受我應該要承擔的責任!因為我不想一世都返不到我最愛嘅城市,更令到公眾覺得這場運動的門面人物都只顧住自己安全!
希望證明真的有人願意齊上齊落這個承諾?因我知道我的行為在法律框架之下是違法!我本身無參與過衝擊,但我的確有進入立法會!現場曾經發生過暴力嘅衝擊,亦都的確曾自認示威者一份子!知道呢啲都係構成暴動罪嘅定罪因素,既然這樣就係犯法的話,我願意負起相應嘅責任!
既然我同情示威者,我願意同佢哋一齊坐監,我係相信和平嘅人,我相信都無人覺得世界係已經達致和平,點解我會選擇參與政治呢?因為我相信政治是和平解決嘅方法,可而不是以打仗這樣解決問題!
法官閣下,多年來你做法官應該已經判了很多人坐監,你試過親身了解過坐監嗎?我發覺坐監會令我錯過咗人生好多好重要的階段!同我同齡嘅朋友,結婚、生子、發展事業或者追尋自己的夢想;我都有一個穩定的女朋友,拍拖九年了!要成家立室!她卻只能夠每日替我奔波,為我操心!甚至要犧牲埋自己生活!我唔知道我做過嘅呢啲行為有幾十惡不赦,愛我的人一定是無辜的,要她都一齊承受懲罰,實在係太過不公平,三年裏面有好多想法都改變咗嘅,其實我有諗過呢份求情裏面講可能更立場鮮明的話,但我都放棄,可能有支持者會對我失望,又或者可能我都已經不再是個稱職嘅政治人物?我現在最希望做的就是出去之後,做稱職嘅男朋友,過一個30歲的人生!不過我都沒有改變!我仍然好愛香港,仍然好愛呢個地方,和上面的人!
我仍然希望自己能夠保持住善良同埋純真,別人點樣睇我都好,我都希望我做人對得住自己對得住良心!
💬法官全程一共四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
🔸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法官問有關是否可以缺席審訊?
律師代表選擇不需要再開庭。
🗣️法官稱有法律代表在場便可以。問16/3被告仍然不能到庭怎處理?
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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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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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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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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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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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25] (#0701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畢(24)🛑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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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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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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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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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25] (#0701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畢(24)🛑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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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7/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00] 開庭
📍林卓廷接受控方盤問(第一日)
陳官提醒林,做證人係答問題,唔好反問,除非係有損利益;再次提醒聽完問題先答,唔好搶答。
🔹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資料
在元朗出生,年幼時搬去屯門居住,約到2010年搬去沙田,由於家中長者居住元朗,經常出入元朗,對元朗大馬路一帶熟悉,YOHO MALL、雞地、鳳攸北街唔熟悉,知道元朗站有天橋連接去雞地。
林卓延確認當時係立法會新界東選區議員,和新界北上水石湖墟區議員,選區範圍不包括元朗,在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亦無提及元朗的事務。
在主問時話「搭小巴或輕鐵入元朗」係指在屯門居住時,住沙田時係搭巴士去元朗探親,工作上議員辦事處會搞一日團入元朗,一年都有三幾次。721當日遊行完畢,食完飯係搭港鐵回家,去到沙田站轉巴士。
熟悉的元朗係80年代至2000年,但唔熟待名,知到有原居民;控方問「原居民比較團結」,陳官稱這問題有兩個問題:元朗有原居民和非原居民,原居民不等於團結。舉例「中國人係咪一定團結?美國人一定團結?」。
林卓廷不同意村落居民的地域意識比較強,唔明咩叫地域意識,只係鄉情比較重,鄉村文化比較重。當晚在元朗站無留意白衣人手持「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的牌。
📎對早期遊行的認知
知道有7.1立法會衝擊事件,知道有不少衝突,除非係好特別,否則唔能夠確認,唔記得7月7日旺角事件。
知道有2019年7月13日上水反水貨遊行,晚上有干擾藥房,警方驅散。
知道7月14日沙田有反修例遊行,新城市廣場有衝突,無留意細節,唔同意警方被要求離開現場。
7.1立法會衝擊事件,早期有警察在大樓內,後來撤退,知道有衝擊,由大樓落去阻止,有勸告示威者,要坐十年監。
關於上水反水貨遊行,記得有兩次,唔記得7.13係屬於邊一次,林記得嗰一次係由他的議員辦事處申請,有不反對通知書,終點係上水火車站,去到尾聲就有衝突,接到警方通知,就決定終結,叫市民和平散去,後來知道上水有衝突,林不在現場,知道有人刑毁水貨店,驅散時場面混亂,驅散唔一定針對刑毁嘅人,同意市民對警方有負面印象。
林卓廷有參與7.14在沙田的遊行,黃昏在新城市廣場和周邊有衝突,林當時在廣場內,警方驅散示威者,有人反抗,不滿警方執法嘅手法,聽唔到叫警察走,當時唔知有警員受傷,後來從新聞得知,有電視台記者保護警員。
[11:08~11:32] 小休
📎對721的認知
在721之前嘅幾日係無收過任何資訊,話在721當天有任何舉動,聽過新聞話有人在元朗對付示威者,但無留意係指721當日,到咗721當日,見到有白衣人嘅相,另外加有藤條嘅相,聯絡黃偉賢之後,知道當日白衣人有行動。
聽過新聞嘅意思係每日新聞、片言隻語、手機訊息,類似話在元朗有人對付黑衫示威者;記得721之前在支持政府嘅集會上,有人講會對付黑衫示威者,當時林嘅重點係關注有傳媒認出有黑社會人士參與集會。
721當日吹大雞一事,係與黃偉賢通電話,佢講鄉頭吹大雞,之前係唔知,直至見到相,開始擔心,就打俾黃偉賢,佢話警方都知道,會部署,有劇本,如果黑衫人有口角,就會拂幾下。林認知嘅鄉頭就係鄉事領導人,有部份有黑社會背景。
📎得元朗 得天下
721之前,對「得元朗得天下」無認知,係之後睇新聞報道得知,係假文宣,有人假冒反修例人士出嘅宣傳品,在721之前被假冒嘅團體已經澄清咗,呢句說話係狗屁不通,點樣得元朗得天下,唔可能佔領元朗,佔領咗又點樣得天下?
官🗣新聞都可以假,大話講十次變真話;同埋新聞係咩新聞?
林:係後來知道澄清,如果澄清都係假嘅,咁嗰個團體會再澄清啦;睇嘅新聞係有公信力嘅傳媒。
林稱理解唔呢6個字,相信係有人叫人入元朗示威,記得睇新聞,除咗呢六個字,仲有講兵分幾路,叫人入元朗係假文宣,冒認反修例人士呼籲入元朗。
議員責任係協助市民,721之前無收過人求助,未到元朗站之前亦無人求助,直至見到網上訊息,有人表示擔心,雞地聚集人之後,訊息多咗,就向黃偉賢查詢,無問其他人,原本係有懷疑,睇過集結嘅情況,組織性,佢咁講就會信,當時運動期間,都懷疑有黑社會參與。
官🗣點解懷疑係黑社會?
林:首先係外貌,跟住有報道,指名道姓係江湖人士,我懷疑啫,黃偉賢係資深議員,會信佢。黃偉賢話有劇本,唔係着黑衫就打,要有口角就拂兩下,警方都知道。
官🗣你點知唔係反話?
林:唔係反話,信係付諸實行。
林唔同意控方講,只係元朗居民唔想區外人“入”元朗,如果係元朗人,就會講“返”元朗;氣憤地講「只係想搵藉口打人」,點樣分入同返,黑衫唔等於示威者,遊行完返元朗都得㗎!
林卓廷知道何君堯有直播頻道,但唔會睇佢直播,721之前無睇過佢在7月15日嘅直播,係之後睇新聞有播,直播中佢鼓吹使用武力,話見到沙田上水嘅事,好擔心元朗,話要打到片甲不留。
721當晚無留意保衛家園嘅牌,唔同意控方指元朗居民只係用錯誤方式保衛家園。
721當日收咗街站去灣仔食飯,有留意港島嘅情況,唔記得係咪已經去到中聯辦外,知道在中西區一帶,唔記得幾時去到中聯辦,去到元朗站付費區之前,係有關注港島情況,當見到背脊被藤條打嗰張相,就關注元朗,因為中西區已經係全城焦點,有幾位立法會同事在附近,反而元朗無人理,擔心會出事;唔同意控方話覺得元朗嚴重過中西區,係唔想去中聯辦咁激烈嘅場面,覺得發揮唔到咩作用,如果唔係已經去咗啦,亦唔知道元朗會咁嚴重。
控方指71咁激烈你有去?水貨衝突,你又唔去?沙田遊行又去?
林解釋71唔係怕,覺得係要去。水貨衝突,警方已經去到,調解唔到。沙田遊行,去到包圍位置,有同其他立法會議員同警方調停,叫開路畀人疏散。
📍控方向林卓廷指出案情
稱知道警方已在港島使用大量警力,故意前往元朗挑起事端,令警方疲於奔命,指控警方辦事不力,目的係火上加油。林一概不同意。
📍控方向林卓廷澄清當晚出現的目的和立場
- 目的係想去調停
- 保護元朗市民
- 監察警方工作
- 唔出站就安全,直至警方驅散閘外人士
- 阻止和警告白衣人打收費區內市民
- 提醒市民以免遇襲受傷
- 令局勢唔好惡化,緩和到就最好
- 阻止白衣人唔好打人
- 見白衣人在閘機外打人,盡力喝止,做到幾多就幾多
林同意大致係咁,但係有分不同時段。
[12:45] 休庭,明天(13/3) 續審。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7/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00] 開庭
📍林卓廷接受控方盤問(第一日)
陳官提醒林,做證人係答問題,唔好反問,除非係有損利益;再次提醒聽完問題先答,唔好搶答。
🔹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資料
在元朗出生,年幼時搬去屯門居住,約到2010年搬去沙田,由於家中長者居住元朗,經常出入元朗,對元朗大馬路一帶熟悉,YOHO MALL、雞地、鳳攸北街唔熟悉,知道元朗站有天橋連接去雞地。
林卓延確認當時係立法會新界東選區議員,和新界北上水石湖墟區議員,選區範圍不包括元朗,在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亦無提及元朗的事務。
在主問時話「搭小巴或輕鐵入元朗」係指在屯門居住時,住沙田時係搭巴士去元朗探親,工作上議員辦事處會搞一日團入元朗,一年都有三幾次。721當日遊行完畢,食完飯係搭港鐵回家,去到沙田站轉巴士。
熟悉的元朗係80年代至2000年,但唔熟待名,知到有原居民;控方問「原居民比較團結」,陳官稱這問題有兩個問題:元朗有原居民和非原居民,原居民不等於團結。舉例「中國人係咪一定團結?美國人一定團結?」。
林卓廷不同意村落居民的地域意識比較強,唔明咩叫地域意識,只係鄉情比較重,鄉村文化比較重。當晚在元朗站無留意白衣人手持「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的牌。
📎對早期遊行的認知
知道有7.1立法會衝擊事件,知道有不少衝突,除非係好特別,否則唔能夠確認,唔記得7月7日旺角事件。
知道有2019年7月13日上水反水貨遊行,晚上有干擾藥房,警方驅散。
知道7月14日沙田有反修例遊行,新城市廣場有衝突,無留意細節,唔同意警方被要求離開現場。
7.1立法會衝擊事件,早期有警察在大樓內,後來撤退,知道有衝擊,由大樓落去阻止,有勸告示威者,要坐十年監。
關於上水反水貨遊行,記得有兩次,唔記得7.13係屬於邊一次,林記得嗰一次係由他的議員辦事處申請,有不反對通知書,終點係上水火車站,去到尾聲就有衝突,接到警方通知,就決定終結,叫市民和平散去,後來知道上水有衝突,林不在現場,知道有人刑毁水貨店,驅散時場面混亂,驅散唔一定針對刑毁嘅人,同意市民對警方有負面印象。
林卓廷有參與7.14在沙田的遊行,黃昏在新城市廣場和周邊有衝突,林當時在廣場內,警方驅散示威者,有人反抗,不滿警方執法嘅手法,聽唔到叫警察走,當時唔知有警員受傷,後來從新聞得知,有電視台記者保護警員。
[11:08~11:32] 小休
📎對721的認知
在721之前嘅幾日係無收過任何資訊,話在721當天有任何舉動,聽過新聞話有人在元朗對付示威者,但無留意係指721當日,到咗721當日,見到有白衣人嘅相,另外加有藤條嘅相,聯絡黃偉賢之後,知道當日白衣人有行動。
聽過新聞嘅意思係每日新聞、片言隻語、手機訊息,類似話在元朗有人對付黑衫示威者;記得721之前在支持政府嘅集會上,有人講會對付黑衫示威者,當時林嘅重點係關注有傳媒認出有黑社會人士參與集會。
721當日吹大雞一事,係與黃偉賢通電話,佢講鄉頭吹大雞,之前係唔知,直至見到相,開始擔心,就打俾黃偉賢,佢話警方都知道,會部署,有劇本,如果黑衫人有口角,就會拂幾下。林認知嘅鄉頭就係鄉事領導人,有部份有黑社會背景。
📎得元朗 得天下
721之前,對「得元朗得天下」無認知,係之後睇新聞報道得知,係假文宣,有人假冒反修例人士出嘅宣傳品,在721之前被假冒嘅團體已經澄清咗,呢句說話係狗屁不通,點樣得元朗得天下,唔可能佔領元朗,佔領咗又點樣得天下?
官🗣新聞都可以假,大話講十次變真話;同埋新聞係咩新聞?
林:係後來知道澄清,如果澄清都係假嘅,咁嗰個團體會再澄清啦;睇嘅新聞係有公信力嘅傳媒。
林稱理解唔呢6個字,相信係有人叫人入元朗示威,記得睇新聞,除咗呢六個字,仲有講兵分幾路,叫人入元朗係假文宣,冒認反修例人士呼籲入元朗。
議員責任係協助市民,721之前無收過人求助,未到元朗站之前亦無人求助,直至見到網上訊息,有人表示擔心,雞地聚集人之後,訊息多咗,就向黃偉賢查詢,無問其他人,原本係有懷疑,睇過集結嘅情況,組織性,佢咁講就會信,當時運動期間,都懷疑有黑社會參與。
官🗣點解懷疑係黑社會?
林:首先係外貌,跟住有報道,指名道姓係江湖人士,我懷疑啫,黃偉賢係資深議員,會信佢。黃偉賢話有劇本,唔係着黑衫就打,要有口角就拂兩下,警方都知道。
官🗣你點知唔係反話?
林:唔係反話,信係付諸實行。
林唔同意控方講,只係元朗居民唔想區外人“入”元朗,如果係元朗人,就會講“返”元朗;氣憤地講「只係想搵藉口打人」,點樣分入同返,黑衫唔等於示威者,遊行完返元朗都得㗎!
林卓廷知道何君堯有直播頻道,但唔會睇佢直播,721之前無睇過佢在7月15日嘅直播,係之後睇新聞有播,直播中佢鼓吹使用武力,話見到沙田上水嘅事,好擔心元朗,話要打到片甲不留。
721當晚無留意保衛家園嘅牌,唔同意控方指元朗居民只係用錯誤方式保衛家園。
721當日收咗街站去灣仔食飯,有留意港島嘅情況,唔記得係咪已經去到中聯辦外,知道在中西區一帶,唔記得幾時去到中聯辦,去到元朗站付費區之前,係有關注港島情況,當見到背脊被藤條打嗰張相,就關注元朗,因為中西區已經係全城焦點,有幾位立法會同事在附近,反而元朗無人理,擔心會出事;唔同意控方話覺得元朗嚴重過中西區,係唔想去中聯辦咁激烈嘅場面,覺得發揮唔到咩作用,如果唔係已經去咗啦,亦唔知道元朗會咁嚴重。
控方指71咁激烈你有去?水貨衝突,你又唔去?沙田遊行又去?
林解釋71唔係怕,覺得係要去。水貨衝突,警方已經去到,調解唔到。沙田遊行,去到包圍位置,有同其他立法會議員同警方調停,叫開路畀人疏散。
📍控方向林卓廷指出案情
稱知道警方已在港島使用大量警力,故意前往元朗挑起事端,令警方疲於奔命,指控警方辦事不力,目的係火上加油。林一概不同意。
📍控方向林卓廷澄清當晚出現的目的和立場
- 目的係想去調停
- 保護元朗市民
- 監察警方工作
- 唔出站就安全,直至警方驅散閘外人士
- 阻止和警告白衣人打收費區內市民
- 提醒市民以免遇襲受傷
- 令局勢唔好惡化,緩和到就最好
- 阻止白衣人唔好打人
- 見白衣人在閘機外打人,盡力喝止,做到幾多就幾多
林同意大致係咁,但係有分不同時段。
[12:45] 休庭,明天(13/3) 續審。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8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8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4 代表: #Mr. Boyton, David Rex
============
[14:32] 開庭
D1 律師稱已經索取咗文件,申請最後一次押後,期間與控方有認罪商討,得知D2 & D4 不反對。
D2 現階段表示不認罪,不反對D1 申請,知道在3月22日D3 有答辯和求情,現階段會畀法律意見。
高官提醒上訴庭有指示,如果唔係第一時間認罪,唔會有1/3 扣減,叫律師確認指示,律師聽完之後想改為保留。
D4 唔反對押後。
休庭5分鐘後,D2 確認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如果有被告有更改,可以安排在3月22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4月11日14:30 再提訊,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8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8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4 代表: #Mr. Boyton, David Rex
============
[14:32] 開庭
D1 律師稱已經索取咗文件,申請最後一次押後,期間與控方有認罪商討,得知D2 & D4 不反對。
D2 現階段表示不認罪,不反對D1 申請,知道在3月22日D3 有答辯和求情,現階段會畀法律意見。
高官提醒上訴庭有指示,如果唔係第一時間認罪,唔會有1/3 扣減,叫律師確認指示,律師聽完之後想改為保留。
D4 唔反對押後。
休庭5分鐘後,D2 確認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如果有被告有更改,可以安排在3月22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4月11日14:30 再提訊,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非即時,補回3月12日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下午內容: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傅召Pw1 劉智豐(音)督察
現駐守:東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Z第三隊小隊
2019.07.1 14:00 於粉嶺機動部隊回了一份供詞,內容有關大環境情況:
6月30日,證人當值0730至工作完,於添美道侯命。1910於警察總部侯命,7月1日05:10,謝姓警方下令往電訊大廈集合,因有非法集結。證人0515 到達上址,0530 演藝道龍匯道設置防線面向龍匯道。續指見200至300名有頭盔、黑色衫人士以鐵馬堵塞道路並叫「徹回」「死黑警」,有以雷射筆照向警方眼睛。
0530-0630 證人表示發出了27次口頭警告。0715數名戴頭盔口罩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證人持棍作保護,並開始驅散。示威者回以雨傘和雞蛋。警方在演藝道左轉龍匯道,驅散示威者往龍匯道往西,後於中信設防線,面向政總,和示威者相隔10米,示威者投擲雞蛋和煙彈,證人指最近在自己兩米內有被擲。證人往西推進有關示威者,並指自己有叫他們走。在中信大廈(近迴旋處?)設防線。0940(?)返上車,1000返回粉嶺
🔹主問內容
控方主要播片和證人對比供詞上的內容:
- 就05:30-06:30 證人共發出27 次口頭警告,確認有3次叫示威者停止用雷射裝置射向警方,但示威無停止也無散去 ,而數目還是200至300 人,彼此距離30米面向警方
- 07:15 示威者衝警防線,最前約2-3米,警開始朝示威者推進驅散,至雙方為可接觸距離。
- 驅散後,證人指示威者停了而警方停在中信,彼此相距10m ,當證人叫示威者「走啊」,證人答有部分人有走部分無,而走的大部分為後方示威者。
- 7月1日 05:39(片段比實時慢三分鐘)見警在演藝道行車路上,遠方有示威者,末開始推進,證人在此些警員當中,證人同意片中發口頭警告為自己。
- 05:30:36,證人指片中見示威以雷射光射向警方;05:30:53證人指為其發出的口頭警告
- 後來警於演藝道近龍匯道設防線,片見警察頭燈,畫面除證人隊伍z3,藍色頭燈,還有第4小隊,綠色頭燈
- 05:30:03(?)同意片中見演藝道有傘群,指屬示威者,即早前指見到的200-300名示威者之時
- 05:33 證人同意片見早前所指的傘陣情境
- 05:36:24為證人發警告
- 05:37:32 同意示威者一字排開改為一邊聚集,有佔據龍匯道
- 05:38:13 指片中為自己發警告,同意片段見雷射筆光
- 05:39:4x 證人指片見口供提及示威者用索帶扎住鐵馬以堵塞道路
- 05:40:16 同意片中發出警告者為證人
📹另一由警員拍攝之片段
-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見以被扎起之鐵馬堵路,橫跨兩條行車線,0547見警方zoom近示威者,見有頭盔,眼罩,口罩
- 05:49:15片見有人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向演藝道望住警之方向。
- 05:50:44片見一光亮點,證人不確定是什麼
- 05:52:18 見示威者又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去演藝道方向,即警察防線方向
- 05:53:07,指有示威者以發出綠色雷射光射向警方位置
- 05:54:08 示威者拆路上欄杆
📹播p24
- 07:09:23 同意見有示威者推已扎起之鐵馬
- 07:10:26 同意見有一女子手持保鮮紙,並包另一男子前臂
- 07:11:11 指見示威者以扎起的鐵馬堵塞道路+加厚鐵馬陣
- 07:13:29 見一人戴了橙色頭盔
按:警方從高處拍攝之片段當中,曾以鏡頭追蹤一藍色毛巾男子,當畫面中男子除下眼罩後,鏡頭後傳來:「正呀,除眼罩」。鏡頭zoom 近後畫面質素很清楚。
- 07:14:26 有口號叫「徹回」
- 07:15:18 大量示威者以鐵馬推向警方方向
- 07:15:47 示威者回頭走,警方驅散中
- 07:15:52指見雨傘和雜物掟向警方
- 07xxxx 指見黑衣人向警方射液體狀物
- 07:1642 指見有示威者從地拾雞蛋擲向警方位置
按:片中有聲音講及:「黑色衫戴口罩埞野,影住,影住佢」
- 07:18:07 見警前方有鐵馬,同意符合供詞指拖慢警進度
- 07:19:13 有警向政總方向驅散示威者,另一群警向龍峽街方向推
- 07:19:35 指白色衫為自己,當時在驅散示威者,同意和示威者非常近
- 07:20:48 見地有傘,鞋,頭盔,同意是示威者遺下的,亦見有警員制服人士
1635今日完
押後明天不早於12:00續。pw1作供未完,預明天下午才會傳pw2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下午內容: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傅召Pw1 劉智豐(音)督察
現駐守:東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Z第三隊小隊
2019.07.1 14:00 於粉嶺機動部隊回了一份供詞,內容有關大環境情況:
6月30日,證人當值0730至工作完,於添美道侯命。1910於警察總部侯命,7月1日05:10,謝姓警方下令往電訊大廈集合,因有非法集結。證人0515 到達上址,0530 演藝道龍匯道設置防線面向龍匯道。續指見200至300名有頭盔、黑色衫人士以鐵馬堵塞道路並叫「徹回」「死黑警」,有以雷射筆照向警方眼睛。
0530-0630 證人表示發出了27次口頭警告。0715數名戴頭盔口罩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證人持棍作保護,並開始驅散。示威者回以雨傘和雞蛋。警方在演藝道左轉龍匯道,驅散示威者往龍匯道往西,後於中信設防線,面向政總,和示威者相隔10米,示威者投擲雞蛋和煙彈,證人指最近在自己兩米內有被擲。證人往西推進有關示威者,並指自己有叫他們走。在中信大廈(近迴旋處?)設防線。0940(?)返上車,1000返回粉嶺
🔹主問內容
控方主要播片和證人對比供詞上的內容:
- 就05:30-06:30 證人共發出27 次口頭警告,確認有3次叫示威者停止用雷射裝置射向警方,但示威無停止也無散去 ,而數目還是200至300 人,彼此距離30米面向警方
- 07:15 示威者衝警防線,最前約2-3米,警開始朝示威者推進驅散,至雙方為可接觸距離。
- 驅散後,證人指示威者停了而警方停在中信,彼此相距10m ,當證人叫示威者「走啊」,證人答有部分人有走部分無,而走的大部分為後方示威者。
- 7月1日 05:39(片段比實時慢三分鐘)見警在演藝道行車路上,遠方有示威者,末開始推進,證人在此些警員當中,證人同意片中發口頭警告為自己。
- 05:30:36,證人指片中見示威以雷射光射向警方;05:30:53證人指為其發出的口頭警告
- 後來警於演藝道近龍匯道設防線,片見警察頭燈,畫面除證人隊伍z3,藍色頭燈,還有第4小隊,綠色頭燈
- 05:30:03(?)同意片中見演藝道有傘群,指屬示威者,即早前指見到的200-300名示威者之時
- 05:33 證人同意片見早前所指的傘陣情境
- 05:36:24為證人發警告
- 05:37:32 同意示威者一字排開改為一邊聚集,有佔據龍匯道
- 05:38:13 指片中為自己發警告,同意片段見雷射筆光
- 05:39:4x 證人指片見口供提及示威者用索帶扎住鐵馬以堵塞道路
- 05:40:16 同意片中發出警告者為證人
📹另一由警員拍攝之片段
-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見以被扎起之鐵馬堵路,橫跨兩條行車線,0547見警方zoom近示威者,見有頭盔,眼罩,口罩
- 05:49:15片見有人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向演藝道望住警之方向。
- 05:50:44片見一光亮點,證人不確定是什麼
- 05:52:18 見示威者又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去演藝道方向,即警察防線方向
- 05:53:07,指有示威者以發出綠色雷射光射向警方位置
- 05:54:08 示威者拆路上欄杆
📹播p24
- 07:09:23 同意見有示威者推已扎起之鐵馬
- 07:10:26 同意見有一女子手持保鮮紙,並包另一男子前臂
- 07:11:11 指見示威者以扎起的鐵馬堵塞道路+加厚鐵馬陣
- 07:13:29 見一人戴了橙色頭盔
按:警方從高處拍攝之片段當中,曾以鏡頭追蹤一藍色毛巾男子,當畫面中男子除下眼罩後,鏡頭後傳來:「正呀,除眼罩」。鏡頭zoom 近後畫面質素很清楚。
- 07:14:26 有口號叫「徹回」
- 07:15:18 大量示威者以鐵馬推向警方方向
- 07:15:47 示威者回頭走,警方驅散中
- 07:15:52指見雨傘和雜物掟向警方
- 07xxxx 指見黑衣人向警方射液體狀物
- 07:1642 指見有示威者從地拾雞蛋擲向警方位置
按:片中有聲音講及:「黑色衫戴口罩埞野,影住,影住佢」
- 07:18:07 見警前方有鐵馬,同意符合供詞指拖慢警進度
- 07:19:13 有警向政總方向驅散示威者,另一群警向龍峽街方向推
- 07:19:35 指白色衫為自己,當時在驅散示威者,同意和示威者非常近
- 07:20:48 見地有傘,鞋,頭盔,同意是示威者遺下的,亦見有警員制服人士
1635今日完
押後明天不早於12:00續。pw1作供未完,預明天下午才會傳pw2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