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輯高級警員33742。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並同意下文的案情。基於認罪協商,控方申請將控罪2存檔法庭。法官批准。
📌案情:(重要之處會以黑底所示)
⏺7月14日的暴動:
於2019年7月14日,沙田發生了暴動,警員33742郭兆恒和隊員當日均身穿便衣、戴警方頭盔及手持圓盾,被調派往沙田新城市廣場恢復秩序。唯於執行職務期間,他們遭示威者從高處擲雨傘及水樽等物件。
於21:49時和於21:56時,與同袍走散了的郭警員兩度嘗試乘扶手電梯前往營救其他受襲同袍時,均曾跌倒並被示威者拳打腳踢,並被用雨傘、水樽和硬物等襲擊。於21:56時的施襲是歷時約1分鐘。
被告曾於21:49時向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當時被告頭戴黑色面巾(曾拉下)、身穿深色衣服、亦身處3樓中庭。
事後,郭警員的頭皮有2.5厘米長的裂傷,面部、手肘、腳及背部有擦傷、瘀傷和觸痛等,獲發42日病假。他其後能夠恢復正常職務。
⏺8月5日的暴動:
於2019年8月5日約15:00時,一批為數大約300人的示威者衝出龍翔道霸佔西行和東行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穿着黑色衣服,戴着安全頭盔和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且用鐵馬、膠帶和垃圾桶設置路障,以堵塞龍翔道的行車道。龍翔道東行線上有燃燒着的垃圾桶,結果導致龍翔道一帶的交通癱瘓。
約15:15時,警員被召喚到正德街,沿龍翔道進行清場行動。警員在示威者約20米外設置封鎖線。示威者不斷向警務人員說粗言穢語,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物件,以暴力衝擊警方的封鎖線,當中包括雨傘、磚頭、頭盔和其他堅硬的物件,亦有人用彈叉向警務人員射鋼珠。警務人員向聚集在龍翔道行車道上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告知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會,並呼籲他們返回行人路上,但示威者無視警務人員的警告,並繼續佔據行車道。
警務人員在黃大仙廟附近向前推進。進行掃蕩期間,大約有20至30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務人員,以暴力及主動地使用雨傘、磚頭及其他堅硬的物件襲擊警務人員。他們亦衝擊警方的封鎖線。期間高級督察黃家倫的口部則被彈叉的鋼珠射中受傷,使咀唇流血,牙齒掉下。這個鋼珠是由被告發射的。
由於示威者暴力襲擊警務人員及衝擊警方封鎖線,同時示威者人數遠多於現場的警務人員,警方決定撤退以保安全。警長3800亦向示威者投擲一枚手擲催淚彈,試圖驅散在現場的示威者。該催淚彈在示威者之間爆開及釋出煙霧,當時有人嘗試將催淚彈投回警方防線。
(現場片段可示當時示威者面向警方多次高喊:
⁃ 「黑社會!」
⁃ 「黑警死全家!」
⁃ 「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 「走啦屌你老母!」)
⏺8月25日的暴動:
於2019年8月25日約16:30時,當原本的遊行隊伍途經荃灣時,人群開始聚集在馬路。當時有約300至500名示威者在案發地點聚集並用水馬佔據了馬路,並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包括水彈及雞蛋等,又向警察頭部照射雷射光。
警方於17:00至17:42時曾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忽略相關警告。警方後來向示威者發射催淚煙作驅散。其後亦有植物被焚燒,路面亦有磚頭。約18:00時多,水炮車到場驅散人群。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雨衣,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現場片段可示當時示威者面向警方多次高喊「香港人加油!」)
⏺其他證據:
除片段辨認外,被告在四次被捕後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較令法官關注的相關大量成人八達通和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可能會供予他人使用掩飾身份,或是作為利誘,這可能可示被告不單止參與暴動。可能是安排的角色,這會影響到刑令的考慮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較令法官關注的對話包括有類似「前線有不少我的人」,或問類似「有沒有人參與,有就我帶球拍」的話語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個人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沒有案底,也並非於保䆁期間犯案,但於2020有兩項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底。
就著法官的關注,控方表示考慮過法官的理據後申請將相關物品充公。辯方不反對。法官批准。
辯方表明不會以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作為求情理據;被告在候判期間,任職不同的工作以賺取更多金錢予家人;希望法庭不考慮以往情節較輕微的案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有良好品格的人,他是有著競競業業和努力打拼的心,沒有因為自己的遭遇而自怨自艾,這對於一個出身至草根階層的人是難得的。被告的求情信可示其真誠的個人反思。
被告在求情信時提到自己的犯案亦是受社會事件的影響有關。雖然家境不理想,但一路以來仍受親友的照顧和循循善誘,亦受客戶的欣賞。現時對自己不能盡孝而愧疚。雖然自己在面對案件時曾一度迷失,但在認罪後反而認清自己,努力工作照顧家人,亦感受到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他決定承擔後果,在日後的未來改過自新,在服刑期間重新學習,裝備自己於日後重新出發,回報家人的支持,減輕家人負擔。
社工的求情信亦可示被告有真誠的悔意,亦努力修補家人的關係。朋友的求情信亦可示被告是他人的模範,展示從低做起的工作的成功,亦是好朋友,好同學的角色。
最後,辯方明白被告干犯的案件嚴重,亦明白的角色不只是參與暴動,有參與籌備的功夫(但不是籌劃,只是保管相關物品),但希望法庭考慮刑令時能寛大處理被告,以多原諒和包容的心看待本案,並運用適用的量刑原則,判處最輕的刑令,並予以同期執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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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5:30判刑❗️
#張潔宜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輯高級警員33742。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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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並同意下文的案情。基於認罪協商,控方申請將控罪2存檔法庭。法官批准。
📌案情:(重要之處會以黑底所示)
⏺7月14日的暴動:
於2019年7月14日,沙田發生了暴動,警員33742郭兆恒和隊員當日均身穿便衣、戴警方頭盔及手持圓盾,被調派往沙田新城市廣場恢復秩序。唯於執行職務期間,他們遭示威者從高處擲雨傘及水樽等物件。
於21:49時和於21:56時,與同袍走散了的郭警員兩度嘗試乘扶手電梯前往營救其他受襲同袍時,均曾跌倒並被示威者拳打腳踢,並被用雨傘、水樽和硬物等襲擊。於21:56時的施襲是歷時約1分鐘。
被告曾於21:49時向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當時被告頭戴黑色面巾(曾拉下)、身穿深色衣服、亦身處3樓中庭。
事後,郭警員的頭皮有2.5厘米長的裂傷,面部、手肘、腳及背部有擦傷、瘀傷和觸痛等,獲發42日病假。他其後能夠恢復正常職務。
⏺8月5日的暴動:
於2019年8月5日約15:00時,一批為數大約300人的示威者衝出龍翔道霸佔西行和東行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穿着黑色衣服,戴着安全頭盔和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且用鐵馬、膠帶和垃圾桶設置路障,以堵塞龍翔道的行車道。龍翔道東行線上有燃燒着的垃圾桶,結果導致龍翔道一帶的交通癱瘓。
約15:15時,警員被召喚到正德街,沿龍翔道進行清場行動。警員在示威者約20米外設置封鎖線。示威者不斷向警務人員說粗言穢語,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物件,以暴力衝擊警方的封鎖線,當中包括雨傘、磚頭、頭盔和其他堅硬的物件,亦有人用彈叉向警務人員射鋼珠。警務人員向聚集在龍翔道行車道上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告知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會,並呼籲他們返回行人路上,但示威者無視警務人員的警告,並繼續佔據行車道。
警務人員在黃大仙廟附近向前推進。進行掃蕩期間,大約有20至30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務人員,以暴力及主動地使用雨傘、磚頭及其他堅硬的物件襲擊警務人員。他們亦衝擊警方的封鎖線。期間高級督察黃家倫的口部則被彈叉的鋼珠射中受傷,使咀唇流血,牙齒掉下。這個鋼珠是由被告發射的。
由於示威者暴力襲擊警務人員及衝擊警方封鎖線,同時示威者人數遠多於現場的警務人員,警方決定撤退以保安全。警長3800亦向示威者投擲一枚手擲催淚彈,試圖驅散在現場的示威者。該催淚彈在示威者之間爆開及釋出煙霧,當時有人嘗試將催淚彈投回警方防線。
(現場片段可示當時示威者面向警方多次高喊:
⁃ 「黑社會!」
⁃ 「黑警死全家!」
⁃ 「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 「走啦屌你老母!」)
⏺8月25日的暴動:
於2019年8月25日約16:30時,當原本的遊行隊伍途經荃灣時,人群開始聚集在馬路。當時有約300至500名示威者在案發地點聚集並用水馬佔據了馬路,並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包括水彈及雞蛋等,又向警察頭部照射雷射光。
警方於17:00至17:42時曾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忽略相關警告。警方後來向示威者發射催淚煙作驅散。其後亦有植物被焚燒,路面亦有磚頭。約18:00時多,水炮車到場驅散人群。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雨衣,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現場片段可示當時示威者面向警方多次高喊「香港人加油!」)
⏺其他證據:
除片段辨認外,被告在四次被捕後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較令法官關注的相關大量成人八達通和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可能會供予他人使用掩飾身份,或是作為利誘,這可能可示被告不單止參與暴動。可能是安排的角色,這會影響到刑令的考慮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較令法官關注的對話包括有類似「前線有不少我的人」,或問類似「有沒有人參與,有就我帶球拍」的話語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個人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沒有案底,也並非於保䆁期間犯案,但於2020有兩項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底。
就著法官的關注,控方表示考慮過法官的理據後申請將相關物品充公。辯方不反對。法官批准。
辯方表明不會以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作為求情理據;被告在候判期間,任職不同的工作以賺取更多金錢予家人;希望法庭不考慮以往情節較輕微的案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有良好品格的人,他是有著競競業業和努力打拼的心,沒有因為自己的遭遇而自怨自艾,這對於一個出身至草根階層的人是難得的。被告的求情信可示其真誠的個人反思。
被告在求情信時提到自己的犯案亦是受社會事件的影響有關。雖然家境不理想,但一路以來仍受親友的照顧和循循善誘,亦受客戶的欣賞。現時對自己不能盡孝而愧疚。雖然自己在面對案件時曾一度迷失,但在認罪後反而認清自己,努力工作照顧家人,亦感受到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他決定承擔後果,在日後的未來改過自新,在服刑期間重新學習,裝備自己於日後重新出發,回報家人的支持,減輕家人負擔。
社工的求情信亦可示被告有真誠的悔意,亦努力修補家人的關係。朋友的求情信亦可示被告是他人的模範,展示從低做起的工作的成功,亦是好朋友,好同學的角色。
最後,辯方明白被告干犯的案件嚴重,亦明白的角色不只是參與暴動,有參與籌備的功夫(但不是籌劃,只是保管相關物品),但希望法庭考慮刑令時能寛大處理被告,以多原諒和包容的心看待本案,並運用適用的量刑原則,判處最輕的刑令,並予以同期執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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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5:30判刑❗️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輯高級警員33742。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黃…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593_2022.pdf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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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593_2022.pdf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裁決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0:01 開庭
法官表示已預備好書面裁決書派予代表律師,只宣佈結果,電子版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裁決:3人全部罪名成立 ‼️
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0571_2022.docx
🔺簡短理由:
控辯雙方不爭議三名被告在案發當天在該群組內發放的訊息。辯方唯一的爭議是各被告於關鍵時刻是否有犯罪意圖/犯罪造意。考慮了關鍵時段訊息的特點、訊息的鋪排及內容。訊息內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法。本席認為這些建議並不空泛,反而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他們也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行為。
10:03 法庭押後20分鐘以便讓律師向被告解釋裁決理由。
10:25 再開庭
10:32 完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29日 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3人須還押🛑。求情文件在4月8日 1600或前交到法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裁決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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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0:01 開庭
法官表示已預備好書面裁決書派予代表律師,只宣佈結果,電子版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裁決:3人全部罪名成立 ‼️
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0571_2022.docx
🔺簡短理由:
控辯雙方不爭議三名被告在案發當天在該群組內發放的訊息。辯方唯一的爭議是各被告於關鍵時刻是否有犯罪意圖/犯罪造意。考慮了關鍵時段訊息的特點、訊息的鋪排及內容。訊息內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法。本席認為這些建議並不空泛,反而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他們也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行為。
10:03 法庭押後20分鐘以便讓律師向被告解釋裁決理由。
10:25 再開庭
10:32 完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29日 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3人須還押🛑。求情文件在4月8日 1600或前交到法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求情 #判刑 🔥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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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431 開庭
📌求情:
書面文件與案例已經呈交,同意本案涉及時間較長對話較多,有一定嚴重性,但訊息發生在私人討論汽車羣組,組內不是以示威者為主,而3人也不是名人訊息影嚮力有限及沒有預謀。三人被捕後已經努力回歸正常工作、家庭,早已出作更生。本案件搜證並不複雜,3人又沒有藏匿潛逃,拘捕後錄影會面已經承認有發訊息並解釋,檢控去到審訊卻延誤至今四年多,跟據控方提供本案時序控方等了1年9個月才取得律政司意見,辯方希望法庭就延誤可酌情作扣減 (援引趙志榮 案例 CACC 243/ 2012 提出的7項因素)。而兩罪屬在同一時段發生也希望刑罰可考慮同時執行。相信定罪已經對各人工作、家庭造成打擊,不可能重犯。
1447 押後20分鐘判刑
📌判刑:3人各判22個月監禁‼️
每項控罪以2年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至於第二被告開設健身中心受滋擾屬輕微不作額外扣減,故三人第一控罪均判以20個月監禁,總體刑期考慮下由於第二項控罪涉及警察家人,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
1527 完庭
🔺按:群組成員訛稱會計師之高級督察 陶勁笙 (將本案對話截圖檢舉交警方同事)疑似以便裝坐公眾席旁聽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求情 #判刑 🔥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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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431 開庭
📌求情:
書面文件與案例已經呈交,同意本案涉及時間較長對話較多,有一定嚴重性,但訊息發生在私人討論汽車羣組,組內不是以示威者為主,而3人也不是名人訊息影嚮力有限及沒有預謀。三人被捕後已經努力回歸正常工作、家庭,早已出作更生。本案件搜證並不複雜,3人又沒有藏匿潛逃,拘捕後錄影會面已經承認有發訊息並解釋,檢控去到審訊卻延誤至今四年多,跟據控方提供本案時序控方等了1年9個月才取得律政司意見,辯方希望法庭就延誤可酌情作扣減 (援引趙志榮 案例 CACC 243/ 2012 提出的7項因素)。而兩罪屬在同一時段發生也希望刑罰可考慮同時執行。相信定罪已經對各人工作、家庭造成打擊,不可能重犯。
1447 押後20分鐘判刑
📌判刑:3人各判22個月監禁‼️
每項控罪以2年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至於第二被告開設健身中心受滋擾屬輕微不作額外扣減,故三人第一控罪均判以20個月監禁,總體刑期考慮下由於第二項控罪涉及警察家人,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
1527 完庭
🔺按:群組成員訛稱會計師之高級督察 陶勁笙 (將本案對話截圖檢舉交警方同事)疑似以便裝坐公眾席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