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陳(2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見上文。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被告解釋申請法律援助和提交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14:30,在區域法院聽取被告的答辯。法庭批准,並向被告確認其希望下次聆訊語言為中文。
被告確認沒有保釋申請,故法庭下令他在候訊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陳(2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見上文。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被告解釋申請法律援助和提交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14:30,在區域法院聽取被告的答辯。法庭批准,並向被告確認其希望下次聆訊語言為中文。
被告確認沒有保釋申請,故法庭下令他在候訊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判刑
D9楊(28)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D9認罪❗️並同意案情。
D9的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示威者在港島區和九龍區的不同地方作破壞和設置路障。
於21:00時,示威者在尖沙咀不同地區縱火,亦在港鐵站作「快閃」行動以干擾車站運作。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示威者在彌敦道近旺角站外設置路障。
於同日約22:32時,示威者們破壞旺角站,致港鐵損失約81萬港幣。
於同日約22:39時,示威者因警方到場而進入7號列車,當時有人嘗試阻止列車關門,以令更多示威者上車,相關行為持續至22:41時,當時車長已經嘗試關上車門4次才成功。其後,示威者和列車乘客發生衝突,當時有乘客被示威者攻擊。
於同日約22:42時,列車到達太子站的月台。示威者其後落車,並在月台以棍、雨傘、彈珠、和槌攻擊乘客。當時有女乘客想拍攝片段,但被示威者攻擊而受傷。事件持續升級,有示威者向車廂噴射滅火器。
於同日約22:53時,港鐵發出廣播。其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當時示威者逃走,最後D9在月台附近的電梯被捕。D9在案發當日在太子站電梯被警方的圍捕行動中被截停和被捕。當時D9身穿灰色長褲、白色上衣、戴著頸套和帽,背著1個背囊,並管有1支5.26毫瓦的3B級雷射筆。
經檢驗後,D9的雷射筆可在8.5米內對人造成傷害。
求情:
控方確認D9沒有案底。
辯方提及D9在認罪前有正當工作,他是家中的支柱,亦得家人、老師、上司的美譽。
辯方提出本案有延誤的情況,D9在被捕後短時間內曾無條件釋放,因此在去年中重新被捕已經打亂D9的人生計劃。此外案發至今已有4年半,無疑對D9已經是懲罰。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攻擊性武器的威力較其他嚴重案件為輕,例如功率較低、級別較低、和可造成傷害的距離較短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沒有證據指D9在案發時D9參與集會和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希望法庭可為D9索取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條例上本案不能判處社會服務令,此外辯方的求情已經非常詳細。
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留意到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於此前曾就本案的被告判處監禁3個月,這些被告承認的控罪和案情大致相同,因此理論上最後刑令應是一致。辯方表示沒有回應。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協助法庭了解當時蘇文隆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控方表示此前不是由他處理,故不能提供資料。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明白,並估計當時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大致是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扣除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才達致監禁3個月的刑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就延誤檢控作陳詞。控方表示辯方在事實上的陳述是正確,控方指出由於案發當日有大量人士被捕,警方需時處理和調查,故希望法庭理解。
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的控罪性質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刑罰選項。被告管有3B級別的雷射筆,但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過雷射筆,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雖然被告一直有努力進修和讀書,但在涉及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這並非是有力的求情理由。然而被告在案發後經歷長時間後才重新被捕,被告有合理預期不會被捕並開展新生,這點應在刑期中反映。
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判刑
D9楊(28)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D9認罪❗️並同意案情。
D9的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示威者在港島區和九龍區的不同地方作破壞和設置路障。
於21:00時,示威者在尖沙咀不同地區縱火,亦在港鐵站作「快閃」行動以干擾車站運作。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示威者在彌敦道近旺角站外設置路障。
於同日約22:32時,示威者們破壞旺角站,致港鐵損失約81萬港幣。
於同日約22:39時,示威者因警方到場而進入7號列車,當時有人嘗試阻止列車關門,以令更多示威者上車,相關行為持續至22:41時,當時車長已經嘗試關上車門4次才成功。其後,示威者和列車乘客發生衝突,當時有乘客被示威者攻擊。
於同日約22:42時,列車到達太子站的月台。示威者其後落車,並在月台以棍、雨傘、彈珠、和槌攻擊乘客。當時有女乘客想拍攝片段,但被示威者攻擊而受傷。事件持續升級,有示威者向車廂噴射滅火器。
於同日約22:53時,港鐵發出廣播。其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當時示威者逃走,最後D9在月台附近的電梯被捕。D9在案發當日在太子站電梯被警方的圍捕行動中被截停和被捕。當時D9身穿灰色長褲、白色上衣、戴著頸套和帽,背著1個背囊,並管有1支5.26毫瓦的3B級雷射筆。
經檢驗後,D9的雷射筆可在8.5米內對人造成傷害。
求情:
控方確認D9沒有案底。
辯方提及D9在認罪前有正當工作,他是家中的支柱,亦得家人、老師、上司的美譽。
辯方提出本案有延誤的情況,D9在被捕後短時間內曾無條件釋放,因此在去年中重新被捕已經打亂D9的人生計劃。此外案發至今已有4年半,無疑對D9已經是懲罰。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攻擊性武器的威力較其他嚴重案件為輕,例如功率較低、級別較低、和可造成傷害的距離較短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沒有證據指D9在案發時D9參與集會和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希望法庭可為D9索取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條例上本案不能判處社會服務令,此外辯方的求情已經非常詳細。
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留意到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於此前曾就本案的被告判處監禁3個月,這些被告承認的控罪和案情大致相同,因此理論上最後刑令應是一致。辯方表示沒有回應。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協助法庭了解當時蘇文隆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控方表示此前不是由他處理,故不能提供資料。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明白,並估計當時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大致是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扣除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才達致監禁3個月的刑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就延誤檢控作陳詞。控方表示辯方在事實上的陳述是正確,控方指出由於案發當日有大量人士被捕,警方需時處理和調查,故希望法庭理解。
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的控罪性質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刑罰選項。被告管有3B級別的雷射筆,但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過雷射筆,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雖然被告一直有努力進修和讀書,但在涉及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這並非是有力的求情理由。然而被告在案發後經歷長時間後才重新被捕,被告有合理預期不會被捕並開展新生,這點應在刑期中反映。
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本案審訊會於2024年3月21日至4月2日在7號法庭進行,為期共七日。
在審訊時,控方會先播放約1小時多的片段,片段與本案事件背景有關。此外亦會播放可顯示D3犯案,和D1,5,6曾身處案發在場的片段;辯方在審訊時會爭議身份、片段真確性、和證物鏈。因此,控方會於審訊時傳召20名證人,希望能兩日內完成。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本案審訊會於2024年3月21日至4月2日在7號法庭進行,為期共七日。
在審訊時,控方會先播放約1小時多的片段,片段與本案事件背景有關。此外亦會播放可顯示D3犯案,和D1,5,6曾身處案發在場的片段;辯方在審訊時會爭議身份、片段真確性、和證物鏈。因此,控方會於審訊時傳召20名證人,希望能兩日內完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前覆核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控方表示已經交咗問卷和商議好承認事實,有一份證人列表,共有六人,會傳召一名總督察,是他發現被告的行為和進行拍攝,另一警員負責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有說話,辯方有爭議;有兩名市民證人,但一人失去聯絡,另一人不願意作供。
辯方稱被告維持不認罪,估計審訊需時三日,可能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已經聯絡好一人,寫報告需時三個月,正嘗試聯絡另一專家;辯方另一代表律師在四月份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五月。
裁判官認為未有專家報告,控方未能準備,似乎辯方未準備好,延後到五月不理想;辯方表示在裁判法院,辯方係無責任要預早通知控方;控方同意,在收到報告之後,控方如有需要另找專家報告,到時再作打算。
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10~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中文審訊;辯方申請被告的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減為兩次,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前覆核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控方表示已經交咗問卷和商議好承認事實,有一份證人列表,共有六人,會傳召一名總督察,是他發現被告的行為和進行拍攝,另一警員負責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有說話,辯方有爭議;有兩名市民證人,但一人失去聯絡,另一人不願意作供。
辯方稱被告維持不認罪,估計審訊需時三日,可能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已經聯絡好一人,寫報告需時三個月,正嘗試聯絡另一專家;辯方另一代表律師在四月份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五月。
裁判官認為未有專家報告,控方未能準備,似乎辯方未準備好,延後到五月不理想;辯方表示在裁判法院,辯方係無責任要預早通知控方;控方同意,在收到報告之後,控方如有需要另找專家報告,到時再作打算。
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10~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中文審訊;辯方申請被告的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減為兩次,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提堂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
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希望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今天的申請,但表示希望這次押後是最後一次。
下次上庭時間:6月21日,上午0930,一號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提堂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
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希望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今天的申請,但表示希望這次押後是最後一次。
下次上庭時間:6月21日,上午0930,一號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余俊翔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答辯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
書記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法庭根據控辯雙方提議,定於2024年8月2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希望雙方可以草擬承認事實。
========
好多朋友到場支持陳伯,令到一庭滿座,當中有牛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余俊翔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答辯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
書記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法庭根據控辯雙方提議,定於2024年8月2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希望雙方可以草擬承認事實。
========
好多朋友到場支持陳伯,令到一庭滿座,當中有牛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
#答辯
D1:張 /D2:張 / D3:陳/ D4:陳 /D5:黎 (21-31) (🛑D2正就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暴動 [D1-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理工大學連接李嘉誠大樓的一道門,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各被告代表不反對,除D2外各人有申請保釋,希望選擇以中文訊審,控方不反對4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D1,D3至D5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8月1日1430作答辯,🛑期間D2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
#答辯
D1:張 /D2:張 / D3:陳/ D4:陳 /D5:黎 (21-31) (🛑D2正就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暴動 [D1-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理工大學連接李嘉誠大樓的一道門,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各被告代表不反對,除D2外各人有申請保釋,希望選擇以中文訊審,控方不反對4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D1,D3至D5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8月1日1430作答辯,🛑期間D2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