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裁決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3]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詞:(簡單記錄)
三項未經批准籌款罪:6次於大圍、旺角、中環奏榮光歸香港,被告在演奏時旁邊擺放紙卡寫上「因奏榮光被控告,無錢打官司」,被告引聯合國保護參加文化創作活動權利公約保障演奏權及所得之精神及物質的利益,控方傳召證人之中,第11證人警員是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另外被告曾多次參加大型遊行活動,所以對榮光歌曲應有認識,警察證人證供話在示威現場見到示威者在唱榮光歸香港後,情緒高漲並喊口號,證人2(一位女途人)話演奏聲音大,又話見到有二胡盒內有錢,證人11是被指派在網上巡邏搜集有關遊行示威的資料,期間經常見到示威者唱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人曾辯解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只是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近而已,被告曾多次到政府部門申請認可街頭演奏,都因個人理由不成功,被告亦曾辯解:不會繼續申請批准,因為這是不合時宜及與聯合國公約有矛盾的條例。被告人有良好品格,裁判官話接納證人的供詞(連那個曾多次玩忽職守的第11號證人的供詞都接納!)。
裁判官引兩件案例(其中一件為曾建成),被告有責任辦理好許可牌照,裁判官引一件行人路上踏單車的案例,無需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稱不知道籌款是需要申請批准的,裁判官表示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罪的理由。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考慮了事件的背景,裁定被告是有目的地向公眾籌款,而非被告稱的精神和物質援助。法例規定籌款活動須得到批准,原因規範是防止籌款與使黑錢等罪行有關,所以判斷該規範沒有違憲,裁判官裁定案件符合執行的相稱性;又引案例證明即使有自由,卻要考慮社會安寧,亦裁定願榮光是會挑起本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有將之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判官竟然只因為一個證人(陳靜思)覺得被滋擾,而判決整個社會將被煽動}。
裁判官話被告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裁定4項奏玩樂器罪成,3項籌款罪成。
法官問被告有沒有求情,被告站起來反對判決,他辯稱:證據在那裏?所有證人都是警方那邊的人,都是警察!籌款罪?我籌了多少錢,錢在那裏?至於煽動?被告引義勇軍進行曲:起來,饑寒交逼的人們..那個更似煽動
有冇人附和我?同我一齊唱願榮光?
法官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被告大聲反駁,香港嘅法庭成為咗世界審判所,全世界都知道我被審判
法官再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裁判官宣布1045判刑
[1037休庭]
[1047開庭]
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是蓄意因為律政司已確認榮光是有港獨意圖的歌曲,因歌詞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她續稱藝術創作並非無底線,此歌極有可能誘發他人損害國家政權的安全,認為被告視法紀於無物!必須判以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以14日監禁為量刑考慮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亦判14日監禁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亦判14日監禁,考慮被告年長和做咗心臟手術,三項罪都每項減刑4日,所以每項10日,分期執行,合共即時30日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稱因為刑期短,所以可以提出等候保釋上訊保釋,條件:不可離港、保釋金二千元。
[110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裁決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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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詞:(簡單記錄)
三項未經批准籌款罪:6次於大圍、旺角、中環奏榮光歸香港,被告在演奏時旁邊擺放紙卡寫上「因奏榮光被控告,無錢打官司」,被告引聯合國保護參加文化創作活動權利公約保障演奏權及所得之精神及物質的利益,控方傳召證人之中,第11證人警員是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另外被告曾多次參加大型遊行活動,所以對榮光歌曲應有認識,警察證人證供話在示威現場見到示威者在唱榮光歸香港後,情緒高漲並喊口號,證人2(一位女途人)話演奏聲音大,又話見到有二胡盒內有錢,證人11是被指派在網上巡邏搜集有關遊行示威的資料,期間經常見到示威者唱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人曾辯解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只是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近而已,被告曾多次到政府部門申請認可街頭演奏,都因個人理由不成功,被告亦曾辯解:不會繼續申請批准,因為這是不合時宜及與聯合國公約有矛盾的條例。被告人有良好品格,裁判官話接納證人的供詞(連那個曾多次玩忽職守的第11號證人的供詞都接納!)。
裁判官引兩件案例(其中一件為曾建成),被告有責任辦理好許可牌照,裁判官引一件行人路上踏單車的案例,無需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稱不知道籌款是需要申請批准的,裁判官表示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罪的理由。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考慮了事件的背景,裁定被告是有目的地向公眾籌款,而非被告稱的精神和物質援助。法例規定籌款活動須得到批准,原因規範是防止籌款與使黑錢等罪行有關,所以判斷該規範沒有違憲,裁判官裁定案件符合執行的相稱性;又引案例證明即使有自由,卻要考慮社會安寧,亦裁定願榮光是會挑起本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有將之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判官竟然只因為一個證人(陳靜思)覺得被滋擾,而判決整個社會將被煽動}。
裁判官話被告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裁定4項奏玩樂器罪成,3項籌款罪成。
法官問被告有沒有求情,被告站起來反對判決,他辯稱:證據在那裏?所有證人都是警方那邊的人,都是警察!籌款罪?我籌了多少錢,錢在那裏?至於煽動?被告引義勇軍進行曲:起來,饑寒交逼的人們..那個更似煽動
有冇人附和我?同我一齊唱願榮光?
法官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被告大聲反駁,香港嘅法庭成為咗世界審判所,全世界都知道我被審判
法官再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裁判官宣布1045判刑
[1037休庭]
[1047開庭]
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是蓄意因為律政司已確認榮光是有港獨意圖的歌曲,因歌詞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她續稱藝術創作並非無底線,此歌極有可能誘發他人損害國家政權的安全,認為被告視法紀於無物!必須判以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以14日監禁為量刑考慮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亦判14日監禁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亦判14日監禁,考慮被告年長和做咗心臟手術,三項罪都每項減刑4日,所以每項10日,分期執行,合共即時30日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稱因為刑期短,所以可以提出等候保釋上訊保釋,條件:不可離港、保釋金二千元。
[110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