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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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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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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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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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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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