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解釋關於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原因其實可用四個字解釋 -
「兵 荒 馬 亂」。
控方確認涉及的相片和SD卡未有遺失的情況,這個情況可能是與隊員間的溝通失誤有關。
經過一番討論後,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考慮到這方面的重要性,是否能以承認事實處理等,法庭只會考慮本案的爭議點。
在休庭商討後,控方表示現時仍然就還原相和證物相與辯方商討。法官不解為何要爭議證物相。A20大律師表達證物相會與其案情相關(有支生理鹽水未開封但裡面已經沒有液體)。法官表明這議題更應要傳召處理這支生理鹽水的警員出庭作供,反正證物相消失已是事實。
A12大律師亦指出還原相和證物相可能與A12案情相關。法官指A12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若干物品,包括泳鏡、泳帽、背包等,問警方是否有檢取這些物品。控方確認警方沒有檢取這些物品。法官認為這些還原相和證物相對A12關係不大。A12大律師表示希望盡其責任為A12爭取最大利益。
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續審。其間控辯雙方要繼續處理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亦要求控方計算若果傳召相關證人和準備供詞,需時多少時間。
法官表明審訊不會中斷排期再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解釋關於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原因其實可用四個字解釋 -
「兵 荒 馬 亂」。
控方確認涉及的相片和SD卡未有遺失的情況,這個情況可能是與隊員間的溝通失誤有關。
經過一番討論後,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考慮到這方面的重要性,是否能以承認事實處理等,法庭只會考慮本案的爭議點。
在休庭商討後,控方表示現時仍然就還原相和證物相與辯方商討。法官不解為何要爭議證物相。A20大律師表達證物相會與其案情相關(有支生理鹽水未開封但裡面已經沒有液體)。法官表明這議題更應要傳召處理這支生理鹽水的警員出庭作供,反正證物相消失已是事實。
A12大律師亦指出還原相和證物相可能與A12案情相關。法官指A12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若干物品,包括泳鏡、泳帽、背包等,問警方是否有檢取這些物品。控方確認警方沒有檢取這些物品。法官認為這些還原相和證物相對A12關係不大。A12大律師表示希望盡其責任為A12爭取最大利益。
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續審。其間控辯雙方要繼續處理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亦要求控方計算若果傳召相關證人和準備供詞,需時多少時間。
法官表明審訊不會中斷排期再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拘捕過程
證人只指示同事發射催淚彈,事後才知用了5枚催淚彈,自己在隊伍前方,證人小隊衝前進行拘捕制服了一些人㩒在地下,目測約十人,位置在分域街一髪型屋。至於各人在哪位置被制服看不到。相信這十人是在昨天提及300人當中,這些人原在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因拘散後混亂,自己繼續擴大封鎖線以便同事處理拘捕工作,去咗分域街莊士敦道拉起橙帶。之後回頭到髪型屋吩咐同事安排被捕者坐到髪型屋外石壆上,最後確認自己隊伍拉了8人,各人穿深色或黑色衫,有人有裝備如口罩、索帶及豬咀等,相信各人已經干犯非法集結於是在1720時宣佈拘捕,其後各人上警車帶到北角警署。
📎發射催淚彈/現場環境
🫂播放P133b (5)有線新聞精華片段,警車及水炮車出動後黑衣人沿莊士敦道電車路逃跑,1705拍到一個黑衣人被捕。證人表示此刻不在此位置,但當時知道同事有行動,不知水炮車曾出動。17:07時譚臣道近機利臣街路上佈滿催淚煙,同意是作供指因見到有汽油彈後叫同事發射催淚煙,補充一發催淚彈會分裂出5個彈頭,鏡頭可以見到一枚落地後四五處冒煙。自己指示是向分域街莊士敦道,譚臣道莊敦道交界人羣前方發射,證人沒留意隊員發射方向。主控指文件冊133a第13及14號相片拍到福臨門外情況。 PW2自己見到黑衣人接近手推車後便著火。
🫂播放P133b (6)有線新聞精華片
右邊畫面是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17:05時很多黑衣人由機利臣街沿分域街跑向軒尼詩道,片中地上有火光亦見警察由機利臣街跑出,PW2指火光是汽油彈著地,印象多過一個但不肯定實際有多少。同意片段末1707時見到大量催淚煙。
🫂播放P135b
皇后大道束機利臣街位置,1659時見到有一隊警員在,根據昨天作供相信是自己小隊,第二梯隊另外3小隊也在附近。自己小隊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街角時,其他三隊也到達。自己隊是第一隊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出發
🫂播放P135d(8)
1709時螢幕左面有防暴隊在分域街髪型屋,右手面見到一著火手推車,是之前所見那架
🫂播放P136b(6)
鏡頭為莊士敦道朝分域街方向,同意1706時分域街地上有火光,同另一段片分域街上之火光位置不一樣
🫂播放P132b
確認1725時見到PW2在分域街向被制服人士宣佈拘捕及警誡,自己當時頭盔上有綠色燈。
🫂播放P137
法官留意片中警員頭盔有「3-3」字, PW2指是代表自己第三小隊第3 column人員
🫂播放P137b(12)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1,同意他不在髪型屋外被控制,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播放P137b(11)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2,同意她不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也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1107 小休至1140
小休後D2代表指D2早上因看片段畫面搖動感不適,休庭時嘔吐,現可繼續但申請再有不適可即去厠所。
🫂播放P132
警方控制一些人士在髮型外,D2企在髪型外,是上一段片帶上車之其中一人,主控更正D2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由其他隊制服
🔸盤問
⏺D1代表
確認警長34447是自己第三小隊成員,行動是經通訊機通知,有個咪可作雙邊對話溝通,沙展及督察級以上必配有通訊機,警長34447也有。隊員裝備有頭盔配藍色燈、防毒面具(不清楚34447有冇戴)、手扣等,確認第三小隊有5位警長。同意機利臣街有排檔但當時冇開,自己小隊1649至1701時到機利臣街口時冇走入機利臣街觀察,也沒派員入內,亦看不見有其他警員入內。作供指由萬茂里到機利臣街時會留意有冇人在橫街偷襲,同意排檔會令觀察有盲點,冇走入機利臣街因收上級指示到達便停。1701到1705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候命,1705才帶隊經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不同意莊士敦道冇人聚集,用了廿多秒行到機利臣街一半,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因當時見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有三百人聚集,不排除有行人,路過者。警告後人羣冇散去小隊繼續前行至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其後見到有人扔出第一個汽油彈後便命隊員發射催淚煙,之後叫隊員"go go go",即衝前作拘散。確認自己在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內容沒有提及譚臣道情况。在場其他3小隊由各自指揮官命令,各人可用通訊器發放命令,所有4隊人共用同一頻道,理論上所有人聽到各方匯報或命令。不清楚其他了小隊有冇收指示進入機利臣街。
1259 是日完,D1盤問近尾聲但下午法官有其他案件處理下星期一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拘捕過程
證人只指示同事發射催淚彈,事後才知用了5枚催淚彈,自己在隊伍前方,證人小隊衝前進行拘捕制服了一些人㩒在地下,目測約十人,位置在分域街一髪型屋。至於各人在哪位置被制服看不到。相信這十人是在昨天提及300人當中,這些人原在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因拘散後混亂,自己繼續擴大封鎖線以便同事處理拘捕工作,去咗分域街莊士敦道拉起橙帶。之後回頭到髪型屋吩咐同事安排被捕者坐到髪型屋外石壆上,最後確認自己隊伍拉了8人,各人穿深色或黑色衫,有人有裝備如口罩、索帶及豬咀等,相信各人已經干犯非法集結於是在1720時宣佈拘捕,其後各人上警車帶到北角警署。
📎發射催淚彈/現場環境
🫂播放P133b (5)有線新聞精華片段,警車及水炮車出動後黑衣人沿莊士敦道電車路逃跑,1705拍到一個黑衣人被捕。證人表示此刻不在此位置,但當時知道同事有行動,不知水炮車曾出動。17:07時譚臣道近機利臣街路上佈滿催淚煙,同意是作供指因見到有汽油彈後叫同事發射催淚煙,補充一發催淚彈會分裂出5個彈頭,鏡頭可以見到一枚落地後四五處冒煙。自己指示是向分域街莊士敦道,譚臣道莊敦道交界人羣前方發射,證人沒留意隊員發射方向。主控指文件冊133a第13及14號相片拍到福臨門外情況。 PW2自己見到黑衣人接近手推車後便著火。
🫂播放P133b (6)有線新聞精華片
右邊畫面是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17:05時很多黑衣人由機利臣街沿分域街跑向軒尼詩道,片中地上有火光亦見警察由機利臣街跑出,PW2指火光是汽油彈著地,印象多過一個但不肯定實際有多少。同意片段末1707時見到大量催淚煙。
🫂播放P135b
皇后大道束機利臣街位置,1659時見到有一隊警員在,根據昨天作供相信是自己小隊,第二梯隊另外3小隊也在附近。自己小隊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街角時,其他三隊也到達。自己隊是第一隊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出發
🫂播放P135d(8)
1709時螢幕左面有防暴隊在分域街髪型屋,右手面見到一著火手推車,是之前所見那架
🫂播放P136b(6)
鏡頭為莊士敦道朝分域街方向,同意1706時分域街地上有火光,同另一段片分域街上之火光位置不一樣
🫂播放P132b
確認1725時見到PW2在分域街向被制服人士宣佈拘捕及警誡,自己當時頭盔上有綠色燈。
🫂播放P137
法官留意片中警員頭盔有「3-3」字, PW2指是代表自己第三小隊第3 column人員
🫂播放P137b(12)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1,同意他不在髪型屋外被控制,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播放P137b(11)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2,同意她不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也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1107 小休至1140
小休後D2代表指D2早上因看片段畫面搖動感不適,休庭時嘔吐,現可繼續但申請再有不適可即去厠所。
🫂播放P132
警方控制一些人士在髮型外,D2企在髪型外,是上一段片帶上車之其中一人,主控更正D2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由其他隊制服
🔸盤問
⏺D1代表
確認警長34447是自己第三小隊成員,行動是經通訊機通知,有個咪可作雙邊對話溝通,沙展及督察級以上必配有通訊機,警長34447也有。隊員裝備有頭盔配藍色燈、防毒面具(不清楚34447有冇戴)、手扣等,確認第三小隊有5位警長。同意機利臣街有排檔但當時冇開,自己小隊1649至1701時到機利臣街口時冇走入機利臣街觀察,也沒派員入內,亦看不見有其他警員入內。作供指由萬茂里到機利臣街時會留意有冇人在橫街偷襲,同意排檔會令觀察有盲點,冇走入機利臣街因收上級指示到達便停。1701到1705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候命,1705才帶隊經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不同意莊士敦道冇人聚集,用了廿多秒行到機利臣街一半,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因當時見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有三百人聚集,不排除有行人,路過者。警告後人羣冇散去小隊繼續前行至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其後見到有人扔出第一個汽油彈後便命隊員發射催淚煙,之後叫隊員"go go go",即衝前作拘散。確認自己在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內容沒有提及譚臣道情况。在場其他3小隊由各自指揮官命令,各人可用通訊器發放命令,所有4隊人共用同一頻道,理論上所有人聽到各方匯報或命令。不清楚其他了小隊有冇收指示進入機利臣街。
1259 是日完,D1盤問近尾聲但下午法官有其他案件處理下星期一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劉(24)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法庭指出當日被告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被告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被告的協助。
最後於2022年4月22日在 #李俊文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詳見: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
(部分內容從缺)
🔸上訴方
播放大紀元片段。官向上訴方確認防毒面具和黑頭盔在被告身上的確實位置。上訴方指龍翔道有暴動行為,被告是避子彈行出馬路, 身份不是無辜路人/旁觀/路過,在該處是有目的作為一自願急救員。答辯方確認原審稱旁觀者是在天橋和商場。
上訴方指被告是施然從警方防線往對峙位置中黑衣人的重要據點,及後轉身舉高手,後被捕,而不是身處暴徒中間,質疑與另外10位被告混為一談。彭偉昌官指整個環境也有暴動情況,亦不知d1-10 邊度嚟。
上訴方指參與暴動有4模式:破壞社會安寧/便利/協助/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上訴方提及原審指被告係鼓勵形式參與暴動,續另引一案指需積極鼓勵。彭寶琴指不明強調積極一字會令原則有何不同,或在另一相關案中引起相反意見/相沖。
上訴方質疑做意和行為能否適用於便利(速進),鼓勵,或協助暴動。並指做意中有2原素:1. 包括鼓勵者意圖鼓勵 2.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
上訴方指被告有反光衣,背囊中主要是急救用品,指就第一原素已缺乏,而原審稱會令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也不符合弟一原素。彭寶琴稱不理解,質疑提供醫療救援也不能推論參與暴動之做意嘛
上訴方提及一宗7.28之案件。當日警方有急救小隊,有示威者受傷但沒有警員受傷無,該警方急救隊有替其急救。此情況也不能夠說警方醫療隊伍提供醫療協助是鼓勵暴動,此說法同樣應用於消防之急救。
彭寶琴認為此說法太概括,指警方急救小隊是警方作戰其中一員,作出救急扶危可理解,不會因為此舉而令到他們不是警隊一員。上訴方重申既然如此也不會說警員是在鼓勵暴動。
彭寶琴官提及她有做有關「黑群戰術」的資料蒐集,有網上資訊,指出黑群戰術雖無提及救援人員會穿黑衫,但有提及會預備救援人員。上訴方不同意,指黑群戰術是指以黑衣令警員不能作分別,而被告則不屬全黑。彭寶琴官指證據都無講此案暴動人士無預備急救人士。潘官指上訴人以偏概存。
上訴方指以急救員本身,如單以鼓勵作為基礎,不能支持原審裁定,而做意中2個原素都不成立。彭偉昌質疑就弟二原素: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指如果被告唔知禁佢知道d咩。並指被告要置身於暴徒中,但又撤離手舉起,又無俾證供話只會救記者/旁觀者。潘官指無仼何有利事實作助推論。
上訴方指原審官推論只協助示威者說法不穩妥。彭偉昌官指被告跟隨示威者方向。鼓寶琴指上訴方陳詞指原審排除可作人道救援的可能性,續指被告無作供,只有一聖約翰黃大仙主管為證人,官指此為一個民間組織,當日無派員出勤,如果被告係獨自去, 禁證據上如被告自己作供提及會幫助警察/記者,今天既投訴則可能成立,但被告在示威者據點,質疑要原審如何推論。
上訴方指即使作人道救援也不一定是要跟從聖約翰。彭偉昌法官指出如果受傷其實其實不需要first aid救援,可以投降/坐的士離開,並指如果被告當日有作供可以再作討論。上訴方指出示威者不會遵從法官所講的途徑去獲得醫療研究,因為會身份外洩。法官指出上訴方如果指被告屬知悉此情況的說法危險。
上訴方指即使只對示威者救護,其救援行動也可以增加他們被拘捕的風險。再者現場最快提供救援的是現場的急救人員,即是消防處也不會很快到達。彭偉昌法官指指常理警方會弟一時間做急救,亦應有急救裝備。彭寶琴法官指如上訴人有認知救傷車不能快速到達現場,所以才提供醫療服務,是否有前設預計有堵路情況,提醒上訴方提醒陳詞危險。
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律上能夠乎合協助或便利,亦不等於鼓勵。彭寶琴法官質疑如有便利或促進,會有但書。上訴方指即使被指屬協助或便利,也會提出反對,但基於今天只預備了鼓勵上的陳詞,未能即時解䆁反對理由。彭寶琴法官質疑協助,便利或鼓勵的分野是否重要,上訴方指有好大分別。彭寶琴指出原審無人道救援的盤問內容,質疑上訴方現在卻重點投訴。
🔹答辯方
指參與暴動同身份無關,係睇行為。並指案發當日無警方急救隊,彭官指無證據,唔會知。而警方急救隊是暴動後才救援,並不是暴動途中作救援,不能視為參與暴動。
就上訴方指救援也不一定令人無後顧之憂,也可令他們增加被捕風險。答辯方反指可令暴動人士更快重返現場,也令暴動時間加長。
📌駁回上訴
6個月後會有判詞,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劉(24)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法庭指出當日被告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被告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被告的協助。
最後於2022年4月22日在 #李俊文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詳見: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
(部分內容從缺)
🔸上訴方
播放大紀元片段。官向上訴方確認防毒面具和黑頭盔在被告身上的確實位置。上訴方指龍翔道有暴動行為,被告是避子彈行出馬路, 身份不是無辜路人/旁觀/路過,在該處是有目的作為一自願急救員。答辯方確認原審稱旁觀者是在天橋和商場。
上訴方指被告是施然從警方防線往對峙位置中黑衣人的重要據點,及後轉身舉高手,後被捕,而不是身處暴徒中間,質疑與另外10位被告混為一談。彭偉昌官指整個環境也有暴動情況,亦不知d1-10 邊度嚟。
上訴方指參與暴動有4模式:破壞社會安寧/便利/協助/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上訴方提及原審指被告係鼓勵形式參與暴動,續另引一案指需積極鼓勵。彭寶琴指不明強調積極一字會令原則有何不同,或在另一相關案中引起相反意見/相沖。
上訴方質疑做意和行為能否適用於便利(速進),鼓勵,或協助暴動。並指做意中有2原素:1. 包括鼓勵者意圖鼓勵 2.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
上訴方指被告有反光衣,背囊中主要是急救用品,指就第一原素已缺乏,而原審稱會令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也不符合弟一原素。彭寶琴稱不理解,質疑提供醫療救援也不能推論參與暴動之做意嘛
上訴方提及一宗7.28之案件。當日警方有急救小隊,有示威者受傷但沒有警員受傷無,該警方急救隊有替其急救。此情況也不能夠說警方醫療隊伍提供醫療協助是鼓勵暴動,此說法同樣應用於消防之急救。
彭寶琴認為此說法太概括,指警方急救小隊是警方作戰其中一員,作出救急扶危可理解,不會因為此舉而令到他們不是警隊一員。上訴方重申既然如此也不會說警員是在鼓勵暴動。
彭寶琴官提及她有做有關「黑群戰術」的資料蒐集,有網上資訊,指出黑群戰術雖無提及救援人員會穿黑衫,但有提及會預備救援人員。上訴方不同意,指黑群戰術是指以黑衣令警員不能作分別,而被告則不屬全黑。彭寶琴官指證據都無講此案暴動人士無預備急救人士。潘官指上訴人以偏概存。
上訴方指以急救員本身,如單以鼓勵作為基礎,不能支持原審裁定,而做意中2個原素都不成立。彭偉昌質疑就弟二原素: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指如果被告唔知禁佢知道d咩。並指被告要置身於暴徒中,但又撤離手舉起,又無俾證供話只會救記者/旁觀者。潘官指無仼何有利事實作助推論。
上訴方指原審官推論只協助示威者說法不穩妥。彭偉昌官指被告跟隨示威者方向。鼓寶琴指上訴方陳詞指原審排除可作人道救援的可能性,續指被告無作供,只有一聖約翰黃大仙主管為證人,官指此為一個民間組織,當日無派員出勤,如果被告係獨自去, 禁證據上如被告自己作供提及會幫助警察/記者,今天既投訴則可能成立,但被告在示威者據點,質疑要原審如何推論。
上訴方指即使作人道救援也不一定是要跟從聖約翰。彭偉昌法官指出如果受傷其實其實不需要first aid救援,可以投降/坐的士離開,並指如果被告當日有作供可以再作討論。上訴方指出示威者不會遵從法官所講的途徑去獲得醫療研究,因為會身份外洩。法官指出上訴方如果指被告屬知悉此情況的說法危險。
上訴方指即使只對示威者救護,其救援行動也可以增加他們被拘捕的風險。再者現場最快提供救援的是現場的急救人員,即是消防處也不會很快到達。彭偉昌法官指指常理警方會弟一時間做急救,亦應有急救裝備。彭寶琴法官指如上訴人有認知救傷車不能快速到達現場,所以才提供醫療服務,是否有前設預計有堵路情況,提醒上訴方提醒陳詞危險。
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律上能夠乎合協助或便利,亦不等於鼓勵。彭寶琴法官質疑如有便利或促進,會有但書。上訴方指即使被指屬協助或便利,也會提出反對,但基於今天只預備了鼓勵上的陳詞,未能即時解䆁反對理由。彭寶琴法官質疑協助,便利或鼓勵的分野是否重要,上訴方指有好大分別。彭寶琴指出原審無人道救援的盤問內容,質疑上訴方現在卻重點投訴。
🔹答辯方
指參與暴動同身份無關,係睇行為。並指案發當日無警方急救隊,彭官指無證據,唔會知。而警方急救隊是暴動後才救援,並不是暴動途中作救援,不能視為參與暴動。
就上訴方指救援也不一定令人無後顧之憂,也可令他們增加被捕風險。答辯方反指可令暴動人士更快重返現場,也令暴動時間加長。
📌駁回上訴
6個月後會有判詞,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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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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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 [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4]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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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何(17)🛑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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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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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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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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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 [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4]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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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何(17)🛑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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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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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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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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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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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8.05]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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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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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楊(17) #提訊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
🕝14:30
👥楊,羅,吳(23-24)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5/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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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5]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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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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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楊(17) #提訊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
🕝14:30
👥楊,羅,吳(23-24)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5/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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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辯雙方已經處理好第二份同意案情,相關文件亦已得被告們簽署確認。內容大致如下: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1日拍攝從A8、A11、A13、和A14檢取的證物;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7日拍攝從 A9、A15、A16、A17、A18、A19、A20檢取的證物;
⁃ 警員曾拍攝被告們被捕時的衣物和證物,不過這些照片已經遺失;
⁃ 於2019年11月19日01:46時至01:49時,警員15013搜查A20時檢取了5支生理鹽水,而這些生理鹽水是未被使用。
PW11偵緝警員650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成員。
於當日14:37時,他到深水埗警署處理關於一宗非法集結的案件,他當時負責處理關於三名被捕人士(包括A2和A14)的事宜。
於當日約17:22時至17:31時,他正檢取A2的證物(PW11在庭上確認證物)。當時這些證物由A2保管(在其身上(例如衫袋褲袋或白色環保袋)或在背包內),他告知A2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2確認和簽署。
🌟(PW11同意:
⁃ 自己沒有在2020年4月2日和2023年8月4日的口供和記事冊中就口罩顏色作描述,但不同意不能確定這不是從A2檢取的證物,因為他當時的行動沒有被打擾,相關有標記(被捕人的名)的大透明證物袋(兩尺乘三尺)亦沒有被干擾(相關證物袋有打結),直到他將證物交予另一位警員接手;
⁃ 現時已經不記得口罩的顏色;
⁃ 其中一個口罩有CSI字眼,不能肯定這是給予政府人員使用的口罩,而他自己亦曾從其他途徑收過CSI字眼的口罩,例如打疫苗)
於當日約23:02時至23:07時,他正檢取A14的證物,包括八達通、紅米手機、和黑色Outdoor背包(內有16支生理鹽水、1條黑色長褲、2件長袖外套、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1個灰口罩、1對灰色手袖、3對黑色襪、1對黑色鴨舌帽、和4條鎖匙)。他告知A14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14確認和簽署。
🌟(PW11不肯定當時A14背包內有沒有與案無關的物品,例如化妝品。PW11同意當時沒有女警陪同下作檢取程序,所以當時A14沒有可能在其面前脫衣予其檢取)
他已忘記上述物品從A2和A14的那個確實位置中檢取。
🌟(PW11同意沒有註明那些物品是由A14的背包還是身上檢取,亦沒有紀錄當時A14身穿甚麼衣服)
🌟(法官指記事冊沒有紀錄A14有4條鎖匙。PW11同意,並且指若果他有檢取會在記事冊內紀錄)
PW12警員9082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控方指出關於A3於2019年11月18日的20:20時至22:05時錄取的會面紀錄是自願錄取的。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隊員。
於同日約20:00時,他接手處理A3。
於同日約20:20時至22:05時,他為A3錄取會面紀錄。
🌟(PW12指有為A3搜身,沒有檢取證物和發現違禁品)
關於會面紀錄,他指:
⁃ 當中有些關於的A3的個人資料是由A3告訴的(如職業和地址),而箇中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是原自被告的身份證;
⁃ 案件編號是由上級給予;
⁃ 會面紀錄上中的關於有人替A3作筆錄的簽名,這是A3所簽署的;
⁃ 筆錄內容是A3的意思,他亦有向A3覆讀:每個A3給予的答案和每頁紀錄都有A3的簽名確認(A3是於最後一併簽署);A3確認不需要修改警誡口供;A3亦有抄錄和同意相關的同意聲明。
🌟(PW12確認在當日08:00時至約20:00時,他有其他調查工作需要處理,特別是當時有不少社會事件和其他案件要處理,同意在處理A3會面紀錄前已工作約12小時,不過其中都有些休息時間)
🌟(PW12同意:
⁃ 他是在臨時羈留區提取A3,當時A3沒有提出要求;
⁃ 會面紀錄最好應以逐字方式處理,亦同意會面紀錄中有括號的內容是承接前述的內容作補充;
⁃ 對A3的問題是取決於A3的答案;
⁃ 至於這會面紀錄應否以逐字紀錄,他認為這方式是最好,但當時被捕人士眾多,要做到這全部逐字紀錄是不可能;
⁃ 這份會面紀錄是有些瑕疵,例如「隨即」漏了「即」字;
⁃ 現時忘記A3在會面紀錄中使用的字眼,或是可能有的猶疑反應)
================
14:00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辯雙方已經處理好第二份同意案情,相關文件亦已得被告們簽署確認。內容大致如下: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1日拍攝從A8、A11、A13、和A14檢取的證物;
⁃ 警員10297於2020年6月7日拍攝從 A9、A15、A16、A17、A18、A19、A20檢取的證物;
⁃ 警員曾拍攝被告們被捕時的衣物和證物,不過這些照片已經遺失;
⁃ 於2019年11月19日01:46時至01:49時,警員15013搜查A20時檢取了5支生理鹽水,而這些生理鹽水是未被使用。
PW11偵緝警員650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成員。
於當日14:37時,他到深水埗警署處理關於一宗非法集結的案件,他當時負責處理關於三名被捕人士(包括A2和A14)的事宜。
於當日約17:22時至17:31時,他正檢取A2的證物(PW11在庭上確認證物)。當時這些證物由A2保管(在其身上(例如衫袋褲袋或白色環保袋)或在背包內),他告知A2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2確認和簽署。
🌟(PW11同意:
⁃ 自己沒有在2020年4月2日和2023年8月4日的口供和記事冊中就口罩顏色作描述,但不同意不能確定這不是從A2檢取的證物,因為他當時的行動沒有被打擾,相關有標記(被捕人的名)的大透明證物袋(兩尺乘三尺)亦沒有被干擾(相關證物袋有打結),直到他將證物交予另一位警員接手;
⁃ 現時已經不記得口罩的顏色;
⁃ 其中一個口罩有CSI字眼,不能肯定這是給予政府人員使用的口罩,而他自己亦曾從其他途徑收過CSI字眼的口罩,例如打疫苗)
於當日約23:02時至23:07時,他正檢取A14的證物,包括八達通、紅米手機、和黑色Outdoor背包(內有16支生理鹽水、1條黑色長褲、2件長袖外套、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1個灰口罩、1對灰色手袖、3對黑色襪、1對黑色鴨舌帽、和4條鎖匙)。他告知A14這些物件要呈堂,所以他要檢取。過程中,他有將這些物品記錄在記事冊,並由A14確認和簽署。
🌟(PW11不肯定當時A14背包內有沒有與案無關的物品,例如化妝品。PW11同意當時沒有女警陪同下作檢取程序,所以當時A14沒有可能在其面前脫衣予其檢取)
他已忘記上述物品從A2和A14的那個確實位置中檢取。
🌟(PW11同意沒有註明那些物品是由A14的背包還是身上檢取,亦沒有紀錄當時A14身穿甚麼衣服)
🌟(法官指記事冊沒有紀錄A14有4條鎖匙。PW11同意,並且指若果他有檢取會在記事冊內紀錄)
PW12警員9082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控方指出關於A3於2019年11月18日的20:20時至22:05時錄取的會面紀錄是自願錄取的。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隊員。
於同日約20:00時,他接手處理A3。
於同日約20:20時至22:05時,他為A3錄取會面紀錄。
🌟(PW12指有為A3搜身,沒有檢取證物和發現違禁品)
關於會面紀錄,他指:
⁃ 當中有些關於的A3的個人資料是由A3告訴的(如職業和地址),而箇中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是原自被告的身份證;
⁃ 案件編號是由上級給予;
⁃ 會面紀錄上中的關於有人替A3作筆錄的簽名,這是A3所簽署的;
⁃ 筆錄內容是A3的意思,他亦有向A3覆讀:每個A3給予的答案和每頁紀錄都有A3的簽名確認(A3是於最後一併簽署);A3確認不需要修改警誡口供;A3亦有抄錄和同意相關的同意聲明。
🌟(PW12確認在當日08:00時至約20:00時,他有其他調查工作需要處理,特別是當時有不少社會事件和其他案件要處理,同意在處理A3會面紀錄前已工作約12小時,不過其中都有些休息時間)
🌟(PW12同意:
⁃ 他是在臨時羈留區提取A3,當時A3沒有提出要求;
⁃ 會面紀錄最好應以逐字方式處理,亦同意會面紀錄中有括號的內容是承接前述的內容作補充;
⁃ 對A3的問題是取決於A3的答案;
⁃ 至於這會面紀錄應否以逐字紀錄,他認為這方式是最好,但當時被捕人士眾多,要做到這全部逐字紀錄是不可能;
⁃ 這份會面紀錄是有些瑕疵,例如「隨即」漏了「即」字;
⁃ 現時忘記A3在會面紀錄中使用的字眼,或是可能有的猶疑反應)
================
14: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D8: 楊(17)
控罪:
(3) 暴動
(9) 蒙面
===========
[11:21] 開庭
D8答辯,控方宣讀
第三項控罪:於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被告認罪‼️
第九項控罪:蒙面,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協議下第九項控罪保留法庭存檔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在被破壞之巴士邊逗留及在某些片段中有舉手等手勢;被告在與警員7431會面時同意因知道有和你lunch 活動所以到現場。
主控續稱被告沒有定罪紀錄,案發時讀中六,目前就讀浸會大學三年。
法官着辯方大律師呈交被告更詳盡的背景資料,同時問控辯方被告是屬暴動案較輕的在現場狀大聲勢,還是屬較嚴重的參與?
🔸辯方法律代表稱被告雖被拍攝到有做手勢,但都不是指揮行動而是向朋友指示煙火方向及欲叫在場市民離開。
🔹控方則表示不同意,因在現場的已經不是市民而是暴動參與者!故認為被告是超越留低壯大聲勢的層次,但又超越不算很多!
🎥法官着控方立即播出被指有手勢的片段(約30秒)
法官向控方稱超越留守壯大聲勢是不是指留低的時間較長?又稱片段所見都沒有人給被告指揮?
🔹控方又回應同意被告的參與都不算高
法官指即使有其他可能推論均應採納對被告較有利的推論,又提梁天琦案,表示被告的手勢不屬於帶領、指揮等手勢;同時着辯方搜集所有有關判刑的案例,特別是上訴庭有關扣減刑期都沒有異意的案例,供法庭參考。
📌案件管理
11/8,16:00,辯方大律師需呈交減刑陳詞
14/8,10:00,口頭減刑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7日 連同本案其他被告一同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D8: 楊(17)
控罪:
(3) 暴動
(9)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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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開庭
D8答辯,控方宣讀
第三項控罪:於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被告認罪‼️
第九項控罪:蒙面,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協議下第九項控罪保留法庭存檔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在被破壞之巴士邊逗留及在某些片段中有舉手等手勢;被告在與警員7431會面時同意因知道有和你lunch 活動所以到現場。
主控續稱被告沒有定罪紀錄,案發時讀中六,目前就讀浸會大學三年。
法官着辯方大律師呈交被告更詳盡的背景資料,同時問控辯方被告是屬暴動案較輕的在現場狀大聲勢,還是屬較嚴重的參與?
🔸辯方法律代表稱被告雖被拍攝到有做手勢,但都不是指揮行動而是向朋友指示煙火方向及欲叫在場市民離開。
🔹控方則表示不同意,因在現場的已經不是市民而是暴動參與者!故認為被告是超越留低壯大聲勢的層次,但又超越不算很多!
🎥法官着控方立即播出被指有手勢的片段(約30秒)
法官向控方稱超越留守壯大聲勢是不是指留低的時間較長?又稱片段所見都沒有人給被告指揮?
🔹控方又回應同意被告的參與都不算高
法官指即使有其他可能推論均應採納對被告較有利的推論,又提梁天琦案,表示被告的手勢不屬於帶領、指揮等手勢;同時着辯方搜集所有有關判刑的案例,特別是上訴庭有關扣減刑期都沒有異意的案例,供法庭參考。
📌案件管理
11/8,16:00,辯方大律師需呈交減刑陳詞
14/8,10:00,口頭減刑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7日 連同本案其他被告一同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D1代表指同控方商討上星期作供提及福臨門位置確認是在利文樓。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音)
🔸盤問
⏺D1代表
進入機利臣街有排檔可能阻擋視線,同意進入後看不到譚臣道方向,在差不到走到機利臣街路口才見到右手邊福臨門即譚臣道,而此時有汽油彈扔向機利臣街路口,於是吩咐隊員發射催淚煙。 PW2在灣仔地圖P141上確認位置,催淚爆開後煙霧瀰漫,前後幾秒,注意力集中汽油彈,不同意會影響觀察。回應走出機利臣街如徹底看右望會首先見到莊士敦道譚臣道交界,不同意只得兩三人企定,也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沒有三百人聚集。同意2份口供上沒提及譚臣道福臨門有人。
⏺D2
小隊是第一隊從機利臣街走出莊士敦道,其他3隊有冇走出不清楚。同意17:05收到指示要第三小隊衝出莊士敦道作驅散及拘捕,去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時沒留意其他3小隊有冇衝出機利臣街。 自己發出指示包括「Go Go Go」及「發射催淚煙」,Go Go Go是拘散及拘捕意思。主問提及最初見約十人,後確認拉了8人,同意不包括D2,主問時主控曾糾正D2唔係原被安置在髮型屋外,而是某一個階段被帶到髮型屋外,自己在看片段後才知道,理解是D2不是自己隊員所拉8人之一,不知D2是在髮型屋外截停定被帶到上址。自己有向住D2面前宣佈拘捕,同意不包括D2。
⏺D3及D5
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第2份是因收到主管通知要作補充。
⏺D4
首天作供1705收到上司指示莊土敦道有大量暴徒聚集,有縱火及堵路行為,於是帶領隊員由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中途沒停下。同意指示拘散時屬前階段未去到分域街。同意見到約300人是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譚臣道。P133b影片水炮車出現時自己不在附近。不同意小隊行動是配合水炮車夾擊盧押道人士去分域街拘捕。不同意誇大在機利臣街一半時及出街口時見到街口300人聚集。
⏺D6
在機利臣街一半及出到街口時見到300人聚集,人羣是沒有越過中線。同意只見到前排人士。要求PW2在P133b地圖劃出在機利臣街見到聚集人士扔物如垃雜桶位置,證人指不能確定位置但清楚記得路上有一著火手推車。不同意走到一半時其實沒見到有人扔物,指垃圾桶是橙色圓形,只是影片沒拍到。PW2同意汽油彈著地位置可標示在地圖P141。所見300人在拘散下只有本案被告被拉,其他人多數走向分域街軒尼詩道,莊士敦道上亦有人向銅鑼灣或金鐘走但講不到多少人。
1129小休至1201
⏺D7
不記得誰負責搜出身上物品警員,不不記得D7有冇戴帽
⏺D8
汽油彈落在莊敦道時,小隊仍未去到莊士敦道。目睹手推車起火時小隊也未去踏入莊士敦道。不同意著火物品落地3秒前已有警察走出莊士敦道。不同意小隊走出莊士敦道時其實手推車仍未著火。
🫂P136立場新聞 片段22:10約十秒, PW2看不到小隊防暴隊員片段在22:15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只肯定有黑色人影出現,慢播數次同意似警員,同意片段22:18莊士敦道路上有燃燒物。同意自己是第一個衝出機利臣街。片段22:41中手推車未著火。片段中23:45時莊士敦道七十一附近手推車正著火,沒有警察接近,PW2指是死灰復燃,但解釋不到隔離原先火光不見了,PW2指此團火光是汽油彈。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沒發口頭警告。不同意進入莊士敦道前沒有人扔物、漫罵警員、路上少過300人,也不同意路上人是受水炮車軀趕而逃跑而非聚集。改留意發射催淚煙後有人跌在分域街地上。
🔹覆問
-D8 代表盤問片段22:41時同意畫面上手推車未燃燒,23:45時同一架車燃燒確認死灰復燃,同意其實 22:41前有著過火,自己意思只是2241沒有火,小隊未走出機利臣街已見到手推車著火
-17:05實時收指示作驅散及拘捕,理解是一係軀散一係拘捕。
-證人 PW2所有作供完畢-
1254 午休 下午1430 傳召下位證人作供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D1代表指同控方商討上星期作供提及福臨門位置確認是在利文樓。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音)
🔸盤問
⏺D1代表
進入機利臣街有排檔可能阻擋視線,同意進入後看不到譚臣道方向,在差不到走到機利臣街路口才見到右手邊福臨門即譚臣道,而此時有汽油彈扔向機利臣街路口,於是吩咐隊員發射催淚煙。 PW2在灣仔地圖P141上確認位置,催淚爆開後煙霧瀰漫,前後幾秒,注意力集中汽油彈,不同意會影響觀察。回應走出機利臣街如徹底看右望會首先見到莊士敦道譚臣道交界,不同意只得兩三人企定,也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沒有三百人聚集。同意2份口供上沒提及譚臣道福臨門有人。
⏺D2
小隊是第一隊從機利臣街走出莊士敦道,其他3隊有冇走出不清楚。同意17:05收到指示要第三小隊衝出莊士敦道作驅散及拘捕,去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時沒留意其他3小隊有冇衝出機利臣街。 自己發出指示包括「Go Go Go」及「發射催淚煙」,Go Go Go是拘散及拘捕意思。主問提及最初見約十人,後確認拉了8人,同意不包括D2,主問時主控曾糾正D2唔係原被安置在髮型屋外,而是某一個階段被帶到髮型屋外,自己在看片段後才知道,理解是D2不是自己隊員所拉8人之一,不知D2是在髮型屋外截停定被帶到上址。自己有向住D2面前宣佈拘捕,同意不包括D2。
⏺D3及D5
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第2份是因收到主管通知要作補充。
⏺D4
首天作供1705收到上司指示莊土敦道有大量暴徒聚集,有縱火及堵路行為,於是帶領隊員由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中途沒停下。同意指示拘散時屬前階段未去到分域街。同意見到約300人是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譚臣道。P133b影片水炮車出現時自己不在附近。不同意小隊行動是配合水炮車夾擊盧押道人士去分域街拘捕。不同意誇大在機利臣街一半時及出街口時見到街口300人聚集。
⏺D6
在機利臣街一半及出到街口時見到300人聚集,人羣是沒有越過中線。同意只見到前排人士。要求PW2在P133b地圖劃出在機利臣街見到聚集人士扔物如垃雜桶位置,證人指不能確定位置但清楚記得路上有一著火手推車。不同意走到一半時其實沒見到有人扔物,指垃圾桶是橙色圓形,只是影片沒拍到。PW2同意汽油彈著地位置可標示在地圖P141。所見300人在拘散下只有本案被告被拉,其他人多數走向分域街軒尼詩道,莊士敦道上亦有人向銅鑼灣或金鐘走但講不到多少人。
1129小休至1201
⏺D7
不記得誰負責搜出身上物品警員,不不記得D7有冇戴帽
⏺D8
汽油彈落在莊敦道時,小隊仍未去到莊士敦道。目睹手推車起火時小隊也未去踏入莊士敦道。不同意著火物品落地3秒前已有警察走出莊士敦道。不同意小隊走出莊士敦道時其實手推車仍未著火。
🫂P136立場新聞 片段22:10約十秒, PW2看不到小隊防暴隊員片段在22:15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只肯定有黑色人影出現,慢播數次同意似警員,同意片段22:18莊士敦道路上有燃燒物。同意自己是第一個衝出機利臣街。片段22:41中手推車未著火。片段中23:45時莊士敦道七十一附近手推車正著火,沒有警察接近,PW2指是死灰復燃,但解釋不到隔離原先火光不見了,PW2指此團火光是汽油彈。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沒發口頭警告。不同意進入莊士敦道前沒有人扔物、漫罵警員、路上少過300人,也不同意路上人是受水炮車軀趕而逃跑而非聚集。改留意發射催淚煙後有人跌在分域街地上。
🔹覆問
-D8 代表盤問片段22:41時同意畫面上手推車未燃燒,23:45時同一架車燃燒確認死灰復燃,同意其實 22:41前有著過火,自己意思只是2241沒有火,小隊未走出機利臣街已見到手推車著火
-17:05實時收指示作驅散及拘捕,理解是一係軀散一係拘捕。
-證人 PW2所有作供完畢-
1254 午休 下午1430 傳召下位證人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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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女警694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她駐守商業調查科外展科,她於案發日約21:00時接手身穿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和藍色T-Shirt的A9,亦有檢取A9的證物。
🌟(不肯定當時A9的藍色T-shirt有沒有外露,肯定外套的帽沒有凹過頭,同意只檢取與案相關的物品)
PW14警員11583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2(2)組,當天約12:10時處理A11和檢取A11的證物,例如:
⁃ 灰黃色毛巾;
⁃ 背包;
⁃ 2支生理鹽水;
⁃ 1個紅色哨子;
⁃ 1對手套;
⁃ 1盒杜蕾斯安全套;
⁃ 全新口罩;
⁃ 1張提款卡;
⁃ 1張信用卡;
⁃ 1張八達通;
⁃ 1張社工證;
⁃ 1個藍色銀包;
⁃ 1頂黑色帽;
⁃ 1把遮等
在檢取證物時,他有向A11核對證物,並且有作紀錄,但現時已忘記檢取這些物品時的位置。
🌟(對涉案毛巾是否在A11頸檢取沒有印象;對背包有沒有間格沒有印象;確認安全套在背包內找到;對紅色哨子在背包頂層拉鏈找到沒有印象;對灰色手套和黑色帽在背包底部找到沒有印象;對遮在背包內中間找到沒有印象;不記得曾陪同A11前往洗手間清洗胡椒噴霧)
PW15警員19146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當天約12:30時至14:35時處理A10。
🌟(記得要求A10打開手機予其檢查,而A10曾詢問原因,但沒有指A10涉及「暴動」罪,亦不同意A10表示「願意」,亦沒有向A10表示Telegram的「營救行動」)
🌟(同意沒有檢取A10的手機;他沒有檢查過A10的Telegram程式,但A10曾表示公司在尖沙咀,因此他要求A10開手機證明)
PW16探員1633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深水埗警區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當天約20:42時處理A4。
於當日約20:59時,他處理A4的物品。
於當日約21:20時,他檢取A4身上和隨身的物品(PW16在庭上確認這些物品)。
⁃ 手套(PP11)在其中一隻手穿上
⁃ 黑色T-Shirt(PP12)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白色T-Shirt(PP13)是A4當時身穿
⁃ 鞋(PP14)是A4當時身穿
⁃ PP15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PP16在A4頸部檢取
⁃ PP17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PP18在背包檢取
⁃ 八達通(PP19)在背包檢取
⁃ 口罩(PP20)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白色T-Shirt(PP21)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綠色T-Shirt(PP22)在背包檢取
⁃ PP23是A4當時身穿
⁃ PP24在背包檢取
⁃ 背包PP25是A4拿著或背著
🌟(相信證物沒有被干擾;不能辨別PP12有洗衣粉味,而PP21和PP22有體味:不能辨別PP12、PP21和PP22的摺痕的由來;同意2020年10月6日提及的14項證物沒有註明被檢取的位置;同意新口供有提及有15項證物;不記得A4當時PP11是否有戴上)
(本庭直播員得指出此證人的證言在某些部分有多個版本,令人困惑,例如初時指A4其中一隻手穿上手套,其後又指A4其中兩隻手都穿上手套,最後卻表示不記得A4有沒有穿上手套)
PW17探員1878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9日,他駐守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於當天約02:45處理A8和於04:15時檢取A8的證物,包括:
⁃ 1個棕色書包;
⁃ 1個3M眼罩;
⁃ 1把傘;
⁃ 1個藍色口罩;
⁃ 1張八達通;和
⁃ 1部手機
當時A8手持著背包,而他是在檢視相關物品後才檢取。
🌟(同意有處理過除A8的六名被捕人(包括另案的譚(22)),程序包括拍照、處理會面紀錄、檢取證物等等;同意沒有檢取A8的衣物;同意有為A8拍照;同意有個人物品沒有檢取)
PW18警員1560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9日,他駐守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並於04:55時處理A7,和於05:05時檢取證物PP27至PP41:
⁃ 黑色背包
⁃ 背包套
⁃ 黑色袋
⁃ 藍色褲
⁃ 彩色衫
⁃ 一對黑色襪
⁃ 防毒面具
⁃ 口罩
⁃ 手套
⁃ 傷口貼
⁃ 生理鹽水
⁃ 八達通
⁃ 電話
⁃ 電話卡等
🌟(同意傷口貼和生理鹽水是未開封;同意這對襪是新開未拆)
至於PP42至PP46,他指是A7換衫後檢取(包括黑色外套)
於2019年11月18日23:35時,他處理A13和檢取了一些物品:
⁃ 橙色背包
⁃ 灰色衫
⁃ 黑色長褲
⁃ 紗布
⁃ 1包手套
⁃ 衛生巾(PW18指可以包紥或處理傷口)
⁃ 雨衣
⁃ 未開封的口罩
⁃ 4支生理鹽水
⁃ 八達通
⁃ 藍色雨傘
⁃ 手機等
他不能說出上述證物在甚麼位置檢取,但肯定他只是檢取與案相關的物品。
================
明天09:15續審。
控方表示預計星期三會完結控方案情。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PW13女警694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她駐守商業調查科外展科,她於案發日約21:00時接手身穿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和藍色T-Shirt的A9,亦有檢取A9的證物。
🌟(不肯定當時A9的藍色T-shirt有沒有外露,肯定外套的帽沒有凹過頭,同意只檢取與案相關的物品)
PW14警員11583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2(2)組,當天約12:10時處理A11和檢取A11的證物,例如:
⁃ 灰黃色毛巾;
⁃ 背包;
⁃ 2支生理鹽水;
⁃ 1個紅色哨子;
⁃ 1對手套;
⁃ 1盒杜蕾斯安全套;
⁃ 全新口罩;
⁃ 1張提款卡;
⁃ 1張信用卡;
⁃ 1張八達通;
⁃ 1張社工證;
⁃ 1個藍色銀包;
⁃ 1頂黑色帽;
⁃ 1把遮等
在檢取證物時,他有向A11核對證物,並且有作紀錄,但現時已忘記檢取這些物品時的位置。
🌟(對涉案毛巾是否在A11頸檢取沒有印象;對背包有沒有間格沒有印象;確認安全套在背包內找到;對紅色哨子在背包頂層拉鏈找到沒有印象;對灰色手套和黑色帽在背包底部找到沒有印象;對遮在背包內中間找到沒有印象;不記得曾陪同A11前往洗手間清洗胡椒噴霧)
PW15警員19146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當天約12:30時至14:35時處理A10。
🌟(記得要求A10打開手機予其檢查,而A10曾詢問原因,但沒有指A10涉及「暴動」罪,亦不同意A10表示「願意」,亦沒有向A10表示Telegram的「營救行動」)
🌟(同意沒有檢取A10的手機;他沒有檢查過A10的Telegram程式,但A10曾表示公司在尖沙咀,因此他要求A10開手機證明)
PW16探員1633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8日,他駐守深水埗警區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當天約20:42時處理A4。
於當日約20:59時,他處理A4的物品。
於當日約21:20時,他檢取A4身上和隨身的物品(PW16在庭上確認這些物品)。
⁃ 手套(PP11)在其中一隻手穿上
⁃ 黑色T-Shirt(PP12)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白色T-Shirt(PP13)是A4當時身穿
⁃ 鞋(PP14)是A4當時身穿
⁃ PP15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PP16在A4頸部檢取
⁃ PP17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PP18在背包檢取
⁃ 八達通(PP19)在背包檢取
⁃ 口罩(PP20)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白色T-Shirt(PP21)已忘記當時的位置
⁃ 綠色T-Shirt(PP22)在背包檢取
⁃ PP23是A4當時身穿
⁃ PP24在背包檢取
⁃ 背包PP25是A4拿著或背著
🌟(相信證物沒有被干擾;不能辨別PP12有洗衣粉味,而PP21和PP22有體味:不能辨別PP12、PP21和PP22的摺痕的由來;同意2020年10月6日提及的14項證物沒有註明被檢取的位置;同意新口供有提及有15項證物;不記得A4當時PP11是否有戴上)
(本庭直播員得指出此證人的證言在某些部分有多個版本,令人困惑,例如初時指A4其中一隻手穿上手套,其後又指A4其中兩隻手都穿上手套,最後卻表示不記得A4有沒有穿上手套)
PW17探員18785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9日,他駐守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於當天約02:45處理A8和於04:15時檢取A8的證物,包括:
⁃ 1個棕色書包;
⁃ 1個3M眼罩;
⁃ 1把傘;
⁃ 1個藍色口罩;
⁃ 1張八達通;和
⁃ 1部手機
當時A8手持著背包,而他是在檢視相關物品後才檢取。
🌟(同意有處理過除A8的六名被捕人(包括另案的譚(22)),程序包括拍照、處理會面紀錄、檢取證物等等;同意沒有檢取A8的衣物;同意有為A8拍照;同意有個人物品沒有檢取)
PW18警員1560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於2019年11月19日,他駐守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並於04:55時處理A7,和於05:05時檢取證物PP27至PP41:
⁃ 黑色背包
⁃ 背包套
⁃ 黑色袋
⁃ 藍色褲
⁃ 彩色衫
⁃ 一對黑色襪
⁃ 防毒面具
⁃ 口罩
⁃ 手套
⁃ 傷口貼
⁃ 生理鹽水
⁃ 八達通
⁃ 電話
⁃ 電話卡等
🌟(同意傷口貼和生理鹽水是未開封;同意這對襪是新開未拆)
至於PP42至PP46,他指是A7換衫後檢取(包括黑色外套)
於2019年11月18日23:35時,他處理A13和檢取了一些物品:
⁃ 橙色背包
⁃ 灰色衫
⁃ 黑色長褲
⁃ 紗布
⁃ 1包手套
⁃ 衛生巾(PW18指可以包紥或處理傷口)
⁃ 雨衣
⁃ 未開封的口罩
⁃ 4支生理鹽水
⁃ 八達通
⁃ 藍色雨傘
⁃ 手機等
他不能說出上述證物在甚麼位置檢取,但肯定他只是檢取與案相關的物品。
================
明天09:15續審。
控方表示預計星期三會完結控方案情。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PW3 警長34447 趙梓輝(音) 拘捕D1 人員
🔹主問
現駐西區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小隊,案發時為港島總區第二小隊第三梯隊,主管為PW2。當日下午五點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萬茂里穿防暴裝備執勤,3,4分鐘後通訊器收到通知去莊士敦道推進,於是在皇后大道東沿機利臣街前行,自己在較前位置。在場有其他3小隊,但不知有冇推進,行到一半時發現三四十米前莊士敦道口有多黑衣人聚集,有人在莊士敦道分域街相信向警方叫囂但內容聽不清楚,主管PW2有向人羣發警告但沒人理會。PW3見到莊士敦道有一著火手推車,另在莊士敦道譚臣道有一枚汽油彈扔出。上司 PW2命令發射催淚煙,出路口後小隊向人羣發射,事後知悉射了5枚催淚彈。
由於未能驅散暴徒,上司下命「Go go go」,於是自己衝向莊士敦道譚臣道,估計莊士敦道譚臣道有二百人。期間發現一男子穿黑色短袖衫2邊有3間,穿黑色長褲,在莊士敦道譚臣道路邊徘徊,第一眼見到此人是在馬路上。汽油彈在兩三百米外落地有爆開。主控要求下PW3在地圖畫下汽油彈位及第一眼見到男子位置(x及x1)其後自己在譚臣道路邊行人路上從後截停該男子,該人反應平靜。自己撘住膊頭控制,由於PW3及男子沒有防毒面具,於是2人橫過莊士敦道去聯發街路口。D1代表不反對男子是D1但將爭議截停位置,同意P133a(15)截圖可見男子即D1,旁邊控制警員為自己,正帶往聯發街,當時左手拿該男子背囊及自己盾牌。Now新聞截圖左邊P134a(18),同上圖差唔多位置,D1被命跪地上,由於發現附近十米左右有四五名黑衣戴豬咀人士,一分鐘後將D1帶到機利臣街較安全再命D1第二次跪下,播放精華片段見到PW3拘捕D1後情况,但拍不到上面提及黑衣人。P135 a(12、13)截圖,見到PW3及D1相中2人在天地圖書館外。之後PW3呼吸困難不舒服在莊士敦道18號將D1及其背袋交第一小隊 PC14921處理。
🔸盤問
⏺D1代表
同意只在2023年7月13日做了一份口供,另自己記事冊也有文字紀錄。口供寫下7月12日接到灣仔反三合會隊員通知要為本案協助調查錄口供,不知為何原因要求。調查警員當時有播放12段片段自已看,自己亦翻查個人記事冊紀錄才填寫口供。同意口供是只根據12段片段及自己記事冊而寫。確認本案紀錄在記事冊由44頁至48頁,「補錄灣仔及中環掃蕩詳情,於1701時於大道東機利臣街form check line
📌案件管理
⏺就PW3,D1代表指仍需一段時間盤問,另2位被告律師也有問題,今日不會完成PW3證供
⏺主控回應法官原先估計今星期完成控方案情應該不可能,但目前仍未掌握延後到少,需再觀察未來一兩天進度
⏺D3及D5之代表指明天將要往高等法院,要11點才回來,期間由D6代表協助hold paper。
1612 今日完 PW3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PW3 警長34447 趙梓輝(音) 拘捕D1 人員
🔹主問
現駐西區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小隊,案發時為港島總區第二小隊第三梯隊,主管為PW2。當日下午五點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萬茂里穿防暴裝備執勤,3,4分鐘後通訊器收到通知去莊士敦道推進,於是在皇后大道東沿機利臣街前行,自己在較前位置。在場有其他3小隊,但不知有冇推進,行到一半時發現三四十米前莊士敦道口有多黑衣人聚集,有人在莊士敦道分域街相信向警方叫囂但內容聽不清楚,主管PW2有向人羣發警告但沒人理會。PW3見到莊士敦道有一著火手推車,另在莊士敦道譚臣道有一枚汽油彈扔出。上司 PW2命令發射催淚煙,出路口後小隊向人羣發射,事後知悉射了5枚催淚彈。
由於未能驅散暴徒,上司下命「Go go go」,於是自己衝向莊士敦道譚臣道,估計莊士敦道譚臣道有二百人。期間發現一男子穿黑色短袖衫2邊有3間,穿黑色長褲,在莊士敦道譚臣道路邊徘徊,第一眼見到此人是在馬路上。汽油彈在兩三百米外落地有爆開。主控要求下PW3在地圖畫下汽油彈位及第一眼見到男子位置(x及x1)其後自己在譚臣道路邊行人路上從後截停該男子,該人反應平靜。自己撘住膊頭控制,由於PW3及男子沒有防毒面具,於是2人橫過莊士敦道去聯發街路口。D1代表不反對男子是D1但將爭議截停位置,同意P133a(15)截圖可見男子即D1,旁邊控制警員為自己,正帶往聯發街,當時左手拿該男子背囊及自己盾牌。Now新聞截圖左邊P134a(18),同上圖差唔多位置,D1被命跪地上,由於發現附近十米左右有四五名黑衣戴豬咀人士,一分鐘後將D1帶到機利臣街較安全再命D1第二次跪下,播放精華片段見到PW3拘捕D1後情况,但拍不到上面提及黑衣人。P135 a(12、13)截圖,見到PW3及D1相中2人在天地圖書館外。之後PW3呼吸困難不舒服在莊士敦道18號將D1及其背袋交第一小隊 PC14921處理。
🔸盤問
⏺D1代表
同意只在2023年7月13日做了一份口供,另自己記事冊也有文字紀錄。口供寫下7月12日接到灣仔反三合會隊員通知要為本案協助調查錄口供,不知為何原因要求。調查警員當時有播放12段片段自已看,自己亦翻查個人記事冊紀錄才填寫口供。同意口供是只根據12段片段及自己記事冊而寫。確認本案紀錄在記事冊由44頁至48頁,「補錄灣仔及中環掃蕩詳情,於1701時於大道東機利臣街form check line
📌案件管理
⏺就PW3,D1代表指仍需一段時間盤問,另2位被告律師也有問題,今日不會完成PW3證供
⏺主控回應法官原先估計今星期完成控方案情應該不可能,但目前仍未掌握延後到少,需再觀察未來一兩天進度
⏺D3及D5之代表指明天將要往高等法院,要11點才回來,期間由D6代表協助hold paper。
1612 今日完 PW3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5/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
[14:38]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向法庭遞交開案書面陳詞增補,副本亦已交到辯方三位法律代表手上;另外,庭上指出有標示地圖同有修訂內容:增加了4架巴士的標記在上面,分別有第一架被噴漆、第二架D8曾停留在旁等。
⏺️傳召控方證人梁家俊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負責踏浪者行動指揮官,庭上讀出他在20191112當日記錄的口供,控方將口供列為證物,內容大致指行動是當日0600開始,到中環驅散示威者,1517時龍和道至文耀道一帶有大量示威者聚集,有燃燒雜物及擺設傘陣,主控着證人在地圖上畫上小隊推進路線。
🎥播放警員向示威者推進及施放催淚煙兩片段,着證人認出自己及在定格截圖上圈出自己,將之列為證物,
🔸辯方盤問
D3法律代表着證人在催淚彈著地的位置,標記在地圖上,並着證人澄清他口供中兩處稱佔路者是指在車路上的人們,證人同意。
其他代表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再提證人佔路人士應該不單是指在車路上的人,但證人都清楚說佔路者是指在車路上的人。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7946姚漢明,港島踏浪者行動中證人擔任傳令員負責舉旗及保護指揮官
🔹控方主問
庭上讀出自己在20191112當日記錄的口供,控方將口供列為證物,內容大致指干諾道中有起火、傘陣、磚頭,警方到場後示威者退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後四散。
🎥主控播放片段着證人認出自己及在定格截圖上圈出自己,將之列為證物。
主控又着證人將藍、橙、黃三種旗的中文內容讀出,不過證人當日除黑旗外沒有舉過其他顏色的旗,而決定舉那枝旗都是指揮官的指令。
🔸辯方盤問
D3代表問證人並再看片段中的雜物燃燒地點的確實位置;證人確認是畢打街,而非文耀街(畢打街與文耀街屬同一路段,干諾道中以南為文耀街,以北為畢打街)又確認汽油彈位置並不是向雜物燃燒為同一地點。
其他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再着證人澄清畢打街與文耀街屬同一路段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指今日準備傳召的兩名證人已完畢,明日準備傳召三名證人
案件押後明天早上10:00同庭續審
[15:4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5/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
[14:38]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向法庭遞交開案書面陳詞增補,副本亦已交到辯方三位法律代表手上;另外,庭上指出有標示地圖同有修訂內容:增加了4架巴士的標記在上面,分別有第一架被噴漆、第二架D8曾停留在旁等。
⏺️傳召控方證人梁家俊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負責踏浪者行動指揮官,庭上讀出他在20191112當日記錄的口供,控方將口供列為證物,內容大致指行動是當日0600開始,到中環驅散示威者,1517時龍和道至文耀道一帶有大量示威者聚集,有燃燒雜物及擺設傘陣,主控着證人在地圖上畫上小隊推進路線。
🎥播放警員向示威者推進及施放催淚煙兩片段,着證人認出自己及在定格截圖上圈出自己,將之列為證物,
🔸辯方盤問
D3法律代表着證人在催淚彈著地的位置,標記在地圖上,並着證人澄清他口供中兩處稱佔路者是指在車路上的人們,證人同意。
其他代表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再提證人佔路人士應該不單是指在車路上的人,但證人都清楚說佔路者是指在車路上的人。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7946姚漢明,港島踏浪者行動中證人擔任傳令員負責舉旗及保護指揮官
🔹控方主問
庭上讀出自己在20191112當日記錄的口供,控方將口供列為證物,內容大致指干諾道中有起火、傘陣、磚頭,警方到場後示威者退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後四散。
🎥主控播放片段着證人認出自己及在定格截圖上圈出自己,將之列為證物。
主控又着證人將藍、橙、黃三種旗的中文內容讀出,不過證人當日除黑旗外沒有舉過其他顏色的旗,而決定舉那枝旗都是指揮官的指令。
🔸辯方盤問
D3代表問證人並再看片段中的雜物燃燒地點的確實位置;證人確認是畢打街,而非文耀街(畢打街與文耀街屬同一路段,干諾道中以南為文耀街,以北為畢打街)又確認汽油彈位置並不是向雜物燃燒為同一地點。
其他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再着證人澄清畢打街與文耀街屬同一路段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指今日準備傳召的兩名證人已完畢,明日準備傳召三名證人
案件押後明天早上10:00同庭續審
[15:4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7]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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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0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月18日獲批。)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15
👤瑞士籍記者(74) #宣布判決 (#1004中環 協助及教唆擾亂秩序;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提出覆核於2022年4月28日被駁回,並批准答辯人的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5:00
👤王 #宣布決定理由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7月18日被判處監禁28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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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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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梁國雄 與 律政司司長, 特首會同行政會議, 法援署署長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關於2019年時梁國雄作緊急法和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
(21:4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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