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8/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 已有#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8/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 已有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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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1/2]
👤梁(49)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 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被告對兩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尊家證人,偵緝警員,2017年9月開始在CFTCB工作,2020年調至國安處,將就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作供。
證人資歷,2017-18年受訓,共6課程,主要為數碼、法理、監證,其中兩課程關於熱門社交平台簡單技巧和功能,深入問題由自己工作中測試。測試了450小時,約100宗案件,在各平台,包括Twitter。
🔸辯方盤問
證人對Twitter公司背景,亞洲總部位置,有哪些國家禁用,用戶人口,用戶男女比例,開戶年齡規限,全部答不清楚,只知在香港好多人用,佢問既人只有十分一無用Twitter。
辯問:口供中無提及安全風險,是否認知不多?答:同意。
辯問:知否Twitter的防護功能?答:不知
辯:如用公共wifi 上Twitter 會否被盜password, 答:會.
辯:如有2裝置同時登入,其中1裝置已lock in,另一部關了通知,是否可入Twitter? 答:同意
辯問,証人作出第一份供只是以個人認知作出,到第三份口供才以尊家身份。答:確認
證人又對每帖文之字數只知500字,中文是否一樣500字表示不知道,無測試過
🔹控方就專家證人身份舉兩高等法院案例作陳詞,控方會傳召共3警員,及案中受害人作証人。
明天10:00同庭續審,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1/2]
👤梁(49)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 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被告對兩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尊家證人,偵緝警員,2017年9月開始在CFTCB工作,2020年調至國安處,將就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作供。
證人資歷,2017-18年受訓,共6課程,主要為數碼、法理、監證,其中兩課程關於熱門社交平台簡單技巧和功能,深入問題由自己工作中測試。測試了450小時,約100宗案件,在各平台,包括Twitter。
🔸辯方盤問
證人對Twitter公司背景,亞洲總部位置,有哪些國家禁用,用戶人口,用戶男女比例,開戶年齡規限,全部答不清楚,只知在香港好多人用,佢問既人只有十分一無用Twitter。
辯問:口供中無提及安全風險,是否認知不多?答:同意。
辯問:知否Twitter的防護功能?答:不知
辯:如用公共wifi 上Twitter 會否被盜password, 答:會.
辯:如有2裝置同時登入,其中1裝置已lock in,另一部關了通知,是否可入Twitter? 答:同意
辯問,証人作出第一份供只是以個人認知作出,到第三份口供才以尊家身份。答:確認
證人又對每帖文之字數只知500字,中文是否一樣500字表示不知道,無測試過
🔹控方就專家證人身份舉兩高等法院案例作陳詞,控方會傳召共3警員,及案中受害人作証人。
明天10:00同庭續審,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2/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10:12開庭]
⏺️辯方申請剔除相片
辯方提交附件一,向法庭申請不將113張相片其中的62張呈堂作為參考。
🔸辯方反對理由
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這些照片,因此該62張照片與兩項控罪不相關,而這些相片亦與兩篇涉案貼文不相關。
辯方代表引述兩個案例,指出有些證物與案件無關,則不應採納為證物,因有可能引起法庭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不必要的聯想。
辯方代表亦批評控方於陳詞裏有寫到「立場」兩字,但沒有具體說明是甚麼立場,表達方式含糊,不如直接寫出是「政治立場」。
🔹控方回應
113張相是重要背景,反映涉案的帳戶狀態活躍及不時發表貼文,如果涉案的兩篇貼文不是被告發布,一般情況帳戶擁有人會刪除。
控方又解釋她所指的「立場」是指帳戶的內容傾向,例如有些帳戶大部分內容是與食物或寵物相關,很少突然出現一些與平常內容很不同的貼文,即她指的帳戶立場。
#施祖堯裁判官 詢問主控62張相與本案控罪意圖是否有關,主控回應不是,同時主控亦反駁辯方提出的兩個案例,認為那兩案例是陪審團案,所以有傷害性的證物不能納入參考,但本案是由裁判官親自審理,有傷害性的證據應該不會影響裁判官的決定,但控方代表表示不堅持必須將113張照片列作參考證物。
辯方代表回應其實控方無法解釋為何需要用「立場」二字。
⏺️承認事實
西灣河事件中男子A在當地執行職務,用槍傷害周及胡二人,男子A隨後被起底及被滋擾;後來周及胡被判6年監禁,男子A及其兩名女兒個人資料再次在網上被披露,例如網上出現「我老豆係殺人犯」;男子A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評估。
被告在住址附近被拘捕、搜屋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拍攝11張相片。被告刪除帳戶及其中所有內容。
[11:13休庭至11:37]
⏺️專家證人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有關證人具備專家資格。
辯方申請不將113張照片其中大部份納入參考證物則留待續審時裁決。
[11:4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2/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10:12開庭]
⏺️辯方申請剔除相片
辯方提交附件一,向法庭申請不將113張相片其中的62張呈堂作為參考。
🔸辯方反對理由
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這些照片,因此該62張照片與兩項控罪不相關,而這些相片亦與兩篇涉案貼文不相關。
辯方代表引述兩個案例,指出有些證物與案件無關,則不應採納為證物,因有可能引起法庭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不必要的聯想。
辯方代表亦批評控方於陳詞裏有寫到「立場」兩字,但沒有具體說明是甚麼立場,表達方式含糊,不如直接寫出是「政治立場」。
🔹控方回應
113張相是重要背景,反映涉案的帳戶狀態活躍及不時發表貼文,如果涉案的兩篇貼文不是被告發布,一般情況帳戶擁有人會刪除。
控方又解釋她所指的「立場」是指帳戶的內容傾向,例如有些帳戶大部分內容是與食物或寵物相關,很少突然出現一些與平常內容很不同的貼文,即她指的帳戶立場。
#施祖堯裁判官 詢問主控62張相與本案控罪意圖是否有關,主控回應不是,同時主控亦反駁辯方提出的兩個案例,認為那兩案例是陪審團案,所以有傷害性的證物不能納入參考,但本案是由裁判官親自審理,有傷害性的證據應該不會影響裁判官的決定,但控方代表表示不堅持必須將113張照片列作參考證物。
辯方代表回應其實控方無法解釋為何需要用「立場」二字。
⏺️承認事實
西灣河事件中男子A在當地執行職務,用槍傷害周及胡二人,男子A隨後被起底及被滋擾;後來周及胡被判6年監禁,男子A及其兩名女兒個人資料再次在網上被披露,例如網上出現「我老豆係殺人犯」;男子A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評估。
被告在住址附近被拘捕、搜屋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拍攝11張相片。被告刪除帳戶及其中所有內容。
[11:13休庭至11:37]
⏺️專家證人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有關證人具備專家資格。
辯方申請不將113張照片其中大部份納入參考證物則留待續審時裁決。
[11:4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