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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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情撮要:
事後現場發現6個手提式石油氣罐,2個白電油罐及2個松節水罐,部分罐內仍有殘餘液體,爆炸專家證實為土製燃燒裝置。警方在松節水罐上找到被告指模及在埸找到一3M手套上驗出有被告DNA。調查禮賓府CCTV拍攝到被告於6月27日曾同一女子到場拍照及視察,6月30日晚上一人到中環及金鐘一帶遊走,約凌最0129扔入爆炸品惟未能即時燃爆故爬入禮賓府草地點火於01:39翻越鐵欄爬出,之後走到林士街乘坐車回到馬鞍山家。警方翌日上門拘捕在家中找出視察及犯案時穿著衣物及背囊並發現被告雙手前臂及腳受傷,被告警誡下承認到過禮賓府。警方在其家中電腦桌上找到手寫筆記內有25名知名人士包括行政長官、政府官員及建制人士、立法會議員等人名、住址及辦公室等資料,另筆記亦有禮賓府保安數目及水馬位置。其個人電腦內找到多次瀏覽禮賓府一帶地圖及爆炸品等資料。

背景:
禮賓府在2021年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另一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女被告其後於2022年9月20日提堂時獲控方撤銷控罪當庭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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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庭上播放2段拍攝到被告到賓府視察及犯案時之CCTV協助法庭了解案情。

案件押後至3月31日 1100進行求情及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30]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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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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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14:30
👤鍾(45)🛑已還押24日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劉,林,盧,吳,雷,*(13-29)🛑A6*已還押逾8個月 #審訊前覆核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6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9/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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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龍少泉(55) 2項欺詐 #呃房貸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王(24) #20210701禮賓府 (本案A1)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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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案情如下-

📌案情:

案發經過和拘捕:

2021年7月1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在2021年7月1日約01:00時,4名駐守禮賓府的特務警察及警員聽到後園的後山山坡傳出多聲巨響,因此他們上前查看。其後,他們發現有一幅面積3米乘4米的植被著火,所以他們撲熄火種並報案。最後,被焚燒的草叢被熏黑,而著火處距離禮賓府主樓約50米。

在2021年7月2日,警方上門拘捕被告。當時,警員發現被告手臂、手腕及膝蓋有多處擦傷。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我有去禮賓府嗰日係2021年7月1日。」。

控方說被告於2021年6月30日晚上從寓所出發前往中環及金鐘一帶,再獨自到禮賓府。其後,被告把已燃點的土製裝置拋向植被,當時植被並沒有即時起火或爆炸。之後被告再爬入植被並走近燃燒物作引爆,此舉造成多次爆炸及火警。最後,被告攀越圍網折返下亞厘畢道,並步行到上環乘坐巴士返回住所。

警方的搜證:

首先,警方在案發後於案發現場附近檢獲多個燃燒過的氣罐、白電油空罐及松節水金屬罐。就這方面,炸彈處理主任認為屬土製燃燒裝置殘骸。其後,這些物品經化驗後分別被驗出含丁烷及煤油等,都是屬於易燃氣體及可燃的有機液體混合物。此外,其中一個松節水金屬罐表面上發現被告的指紋。

第二,現場土壤的泥土灰燼被驗出含有煤油。

第三,警方亦在案發現場附近的鐵絲圍網檢獲一雙手套。其後,這雙手套被驗出含有被告的DNA,此外亦含有甲苯,這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

第四,警方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發現以下事項:

- 被告在2021年6月26日中午曾對其住所附近的某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拍照。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寫下該議員的名字。

- 被告在2021年6月27日曾與一名女子圍繞禮賓府視察。當該女子指著閉路電視鏡頭時,被告隨即朝鏡頭方向拍照。此外,他們亦曾途經禮賓府大閘,而當時禮賓府大閘是有兩人看守。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寫有「大門兩警」。

第五,警方在其寓所搜獲被告在案發時身穿的衣物及黑色背囊。當中黑色背囊內有砂糖、噴漆、打火機、火柴盒及多用途刀。

第六,除上文已提及的內容外,警方亦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列出:

-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政府主要及高級官員、立法會議員、建制派支持者及他們家人等25個名字;

- 上述人士的辦事處、個人住所或官邸地址等;

- 禮賓府附近環境的情況,包括警崗數目及位置、和保安設備等;和

- 製造土製燃燒裝置的物品清單及沙林毒氣化學程式;

第七,警方從被告的網上瀏覽紀錄中發現有逾2,000項地圖及位置記項,當中包括禮賓府、筆記列出的政府官員官邸,以及政總大樓等。此外,瀏覽紀錄亦包括「化學反應爆炸」、「爆炸香港」、「土製炸彈」、「炸彈」、「釘槍」、「偷聽程式」、「偷聽器」、「天文台」、中環至馬鞍山的深宵交通、逃避刑事調查、及DNA如何協助警方調查等資料。

📌辯方的求情陳述: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案底。被告的親友對被告有良好評價。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因自己的抑壓想法而愚蠢且不成熟地犯下本案。還有,本案並非是有周詳的計劃,被告在案發前準備的筆記亦算粗疏,事實上被告亦非有意圖傷人。

就案情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時間短、他是單獨犯案、本案牽涉範圍小和遠離建築物、和案發時人流少等。

就心理學家的報告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並非「縱火狂」,故被告在日後的重犯機會低。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願意承擔責任,由案發至今一直得到家人支持,被告亦對此感恩,希望日後可以找到穩定的工作以回報家人和社會。

📌本案判刑:

無疑,縱火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已在不同案例中指出由於各宗縱火罪的案情及嚴重性有別,故不宜訂下量刑指引。此外,縱火罪的判刑應具有一定的阻嚇性,以阻嚇公眾等。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是有計劃和目標在特區紀念日的凌晨帶備多項易燃物和縱火工具行事,使現場發生多次爆炸及火警。此外案發距離禮賓府約50米,附近的植被亦會令火勢容易漫延。

在此背景及情況下,本案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作為量刑起數,但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各求情理由後,本案可適當地予以監禁4年作為量刑起數。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故他可獲1/3刑罰扣減。由於被告已沒有其他可影響刑期和刑種的因素,故監禁2年8個月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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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78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