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五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
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
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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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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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