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2/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 3、D6及D7之判刑將於2月9日進行。
=============
雙方昨天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雙方對2019年11月17日及18日有暴動發生沒爭議,被告為逃出理大到科學館其中十七人之一,被告明知理大有暴動仍然入去做急救,盧健民案例已經清楚講出暴動不用直接參與,只需留守或提供協助,鼓勵壯大聲勢便足以定罪,辯方片段拍到被告協助理大內不同人士便是佐證,上訴庭案例也指充當急救員亦不可免去暴動罪刑責。
🔸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有急救行為便是暴動,辯方法律代表不同意,盧健民案是要考慮意圖。救護工作本身是中立行為,戰爭時如紅十字會、聖約翰或無國界醫生參加救援意圖是中立,只是作戰場救援工作而不是鼓勵壯大聲勢,被告便是只有打算作救傷意圖。被告作供己指任何人也會救,到理大是想增加急救經驗,庭上數段片段亦可見被告有協助多名受傷人士,被告身上急救包物品如止血帶、哮喘藥等符合DW1 作供所說是一般急救員必攜帶物。被告知道示威者作出激烈行為已即時打算離開,卻在出口遇上示威人士阻止任何人離開,同時被告也需應付翌日畢業之presentation, DW1也作供指出校方對學生出席率要求嚴格,被告對黑衣人行為絕不認同,一直有盡量保持距離,礙於18日早上逃走時之路線不得不跟隨黑衣人逃往科學館,片段仍可見他也繞過花槽而行以免被人誤認為是同17人中14名黑衣示威者一夥,其實被告到理大只是貫徹南丁格爾救人精神,被告作供清,盤問下沒有動搖,希望法庭考慮其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1018]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在2月24日 100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但豁免警署報到,✅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2/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 3、D6及D7之判刑將於2月9日進行。
=============
雙方昨天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雙方對2019年11月17日及18日有暴動發生沒爭議,被告為逃出理大到科學館其中十七人之一,被告明知理大有暴動仍然入去做急救,盧健民案例已經清楚講出暴動不用直接參與,只需留守或提供協助,鼓勵壯大聲勢便足以定罪,辯方片段拍到被告協助理大內不同人士便是佐證,上訴庭案例也指充當急救員亦不可免去暴動罪刑責。
🔸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有急救行為便是暴動,辯方法律代表不同意,盧健民案是要考慮意圖。救護工作本身是中立行為,戰爭時如紅十字會、聖約翰或無國界醫生參加救援意圖是中立,只是作戰場救援工作而不是鼓勵壯大聲勢,被告便是只有打算作救傷意圖。被告作供己指任何人也會救,到理大是想增加急救經驗,庭上數段片段亦可見被告有協助多名受傷人士,被告身上急救包物品如止血帶、哮喘藥等符合DW1 作供所說是一般急救員必攜帶物。被告知道示威者作出激烈行為已即時打算離開,卻在出口遇上示威人士阻止任何人離開,同時被告也需應付翌日畢業之presentation, DW1也作供指出校方對學生出席率要求嚴格,被告對黑衣人行為絕不認同,一直有盡量保持距離,礙於18日早上逃走時之路線不得不跟隨黑衣人逃往科學館,片段仍可見他也繞過花槽而行以免被人誤認為是同17人中14名黑衣示威者一夥,其實被告到理大只是貫徹南丁格爾救人精神,被告作供清,盤問下沒有動搖,希望法庭考慮其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1018]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在2月24日 100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但豁免警署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10:20]開庭
PW1 19597 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9147 女偵緝警員作供,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執勤至晚上行動結束,被委派到旺角區與警員19597 (PW1)巡邏;現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三隊。
PW2 作供未完
[12:53]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10:20]開庭
PW1 19597 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9147 女偵緝警員作供,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執勤至晚上行動結束,被委派到旺角區與警員19597 (PW1)巡邏;現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三隊。
PW2 作供未完
[12:53]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20)🛑已還押17日🛑
A7陳(25)🛑已還押17日🛑
控罪:#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裁決理由👉🏻[按此]
================
進一步求情:
就案情而言,辯方指本案涉及橫街,亦可說是死路。此外也不涉政府機關和交通樞紐。還有,案發當日並非如7月1日或10月1日般,是會令人情緒高漲的特別日子。
就兩位被告而言,A1案發時低於21歲。雖然A1不是極度年青,但希望法庭仍能給予A1一個小的扣減。此外A1和A7在還押時已向大律師表達後悔。A1因不能陪家人和上學而感到內疚,A7因要麻煩家人處理生意而感到內疚。
判刑理由簡要:
兩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案情簡述: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約50名戴有裝備的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移至科學館道,他們築起防線並建立傘陣,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本案的集結:
在同日約08:05時,上述示威者因被警方驅散而撤退至科學館廣場(PW1說有100至200人),但他們仍繼續與警方防線對峙。
在同日約08:15時,警方防線由麼地道推進至科學館道,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示威者見狀後逃至附近樓宇之間的行人通道。
在同日約08:18時,警方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兩名被告。
兩名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A1案發時身穿黑衣,亦攜有泳鏡和縮骨傘。
A7案發時身穿深色上衣,亦攜有口罩、手套、泳鏡、和豬咀等物。
📌本案判刑:
雖然案發之時正值理大事件,但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與理大事件有關係;本案沒有證據指是次集結有預謀;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因為雖然本案有約20人組成傘陣和罵警方,但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肢體衝突;本案不涉主要道路和政府的重要機構;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損失;本案集結歷時13分鐘,因為警方的驅散而中止;本案發生的時間尚早;案發時車輛仍可勉強行駛,亦有途人和遊客在附近的餐廳內進食,因此集結帶來的威脅和影響較低;兩位被告並非集結的帶領者,或曾作出迫向警方防線的行為,但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數。考慮到兩位被告因一念之差而犯案、現時有所反省、案發距今已隔不短時間、和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後,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由於兩位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監禁5個月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全文👉🏻[按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4B_2020.docx
#李俊文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20)🛑已還押17日🛑
A7陳(25)🛑已還押17日🛑
控罪:#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裁決理由👉🏻[按此]
================
進一步求情:
就案情而言,辯方指本案涉及橫街,亦可說是死路。此外也不涉政府機關和交通樞紐。還有,案發當日並非如7月1日或10月1日般,是會令人情緒高漲的特別日子。
就兩位被告而言,A1案發時低於21歲。雖然A1不是極度年青,但希望法庭仍能給予A1一個小的扣減。此外A1和A7在還押時已向大律師表達後悔。A1因不能陪家人和上學而感到內疚,A7因要麻煩家人處理生意而感到內疚。
判刑理由簡要:
兩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案情簡述: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約50名戴有裝備的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移至科學館道,他們築起防線並建立傘陣,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本案的集結:
在同日約08:05時,上述示威者因被警方驅散而撤退至科學館廣場(PW1說有100至200人),但他們仍繼續與警方防線對峙。
在同日約08:15時,警方防線由麼地道推進至科學館道,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示威者見狀後逃至附近樓宇之間的行人通道。
在同日約08:18時,警方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兩名被告。
兩名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A1案發時身穿黑衣,亦攜有泳鏡和縮骨傘。
A7案發時身穿深色上衣,亦攜有口罩、手套、泳鏡、和豬咀等物。
📌本案判刑:
雖然案發之時正值理大事件,但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與理大事件有關係;本案沒有證據指是次集結有預謀;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因為雖然本案有約20人組成傘陣和罵警方,但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肢體衝突;本案不涉主要道路和政府的重要機構;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損失;本案集結歷時13分鐘,因為警方的驅散而中止;本案發生的時間尚早;案發時車輛仍可勉強行駛,亦有途人和遊客在附近的餐廳內進食,因此集結帶來的威脅和影響較低;兩位被告並非集結的帶領者,或曾作出迫向警方防線的行為,但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數。考慮到兩位被告因一念之差而犯案、現時有所反省、案發距今已隔不短時間、和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後,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由於兩位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監禁5個月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全文👉🏻[按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4B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理由
案件源於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的「大三罷」行動,行動發展至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投擲各類物品,堵塞紅隧,亦有投擲汽油彈、發射弓箭等,甚至有人在網上呼籲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當時呼籲示威者停止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及呼籲停止進入理大,警告進入理大者即是協助暴徒。
被告是當日企圖從理大突圍的18名人士的其中一人,他們從暢運道正門逃出理大,並跑往康泰徑,築起傘陣,並發射弓箭,被告其後逃走時被拘捕,並作出反抗,更企圖棄置身上的頭盔等物品。當時亦有人嘗試拉走被告卻不成功。
被告身上的11項物品如下:2部流動電話、3張電話卡、2張八達通卡、1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1個黑色頭盔、1件黑色T-Shirt、1件黑色手袖、1條黑色長褲和1支雷射筆。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錯因支持社會運動而前往理大,並在理大內協助運送食物,亦承認當時嘗試突圍,而雷射筆則是在理大飯堂免費取得的,並指只是作觀星之用。
被告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被告被捕後曾踢保獲釋,但在2021年3月再次被捕,至今一直在赤柱監獄還押。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在案發時18歲,沒刑事定罪紀錄,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基礎文憑課程,過往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呈交予法庭的十多封求情信件亦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眾多信件均稱被告犯案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盼從輕發落;而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也表明會承擔後果,期望自己持續進修和反省,將來能重投社會。辯方亦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由被捕至今三年多以來飽受精神壓力,無法完成學業,但在獄中仍沒放棄進修,且重犯機會極低。
案發歷時29分鐘,被告在事件中沒有擔任領導的角色,亦證據指出他向警方作攻擊,同時也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身上的雷射筆,雷射筆的距離短、強度低,攻擊性也相對較低。辯方懇請法庭把此控罪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及跟控罪一同期執行,若法庭不考慮三項控罪同期刑罪,亦請求把三項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一
郭官表示不應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而作出判刑。
郭官指出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量刑原則,及近期梁子揚及另二人的案件,即一宗跟本案同樣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發生的從理大內突圍的案件,該案的被告突圍後逃至科學館匿藏而被捕,最終在3人在審訊期間達認罪協商,望法庭給予20%認罪扣減。郭官表明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情節,而該案同屬區域法院案件,於本案沒任何約束力。
本案案情指出示威者持續跟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發射弓箭,故不應輕判,郭官亦指理應連同案發時另外約一百名示威者的行為一併考慮,因為被告曾跟其他人一起集結,且不能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被告三年以來所承受的壓力不扣成減刑因素。
🔴最終判刑🔴
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4年;就控罪三而言,即使被告身上管有的雷射筆沒有證據指出有實際,但管有就已經有使用的意圖,被告聲稱用作觀星是說辭,有機會是用作照射警方,故判刑時亦需作考慮,故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控罪四而言,被告在被捕時曾作激烈的反抗和掙扎,雖控方只憑模糊的截圖就說被告手持汽油彈之說並不妥當,但呈堂的片段顯示被告曾把身上的暴動裝置脫下來,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可扣減1/3刑期,故最終刑期如下:
控罪一:32個月
控罪三:4個月
控罪四:2個月
🔴即總刑期共38個月,三項控罪全部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理由
案件源於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的「大三罷」行動,行動發展至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投擲各類物品,堵塞紅隧,亦有投擲汽油彈、發射弓箭等,甚至有人在網上呼籲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當時呼籲示威者停止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及呼籲停止進入理大,警告進入理大者即是協助暴徒。
被告是當日企圖從理大突圍的18名人士的其中一人,他們從暢運道正門逃出理大,並跑往康泰徑,築起傘陣,並發射弓箭,被告其後逃走時被拘捕,並作出反抗,更企圖棄置身上的頭盔等物品。當時亦有人嘗試拉走被告卻不成功。
被告身上的11項物品如下:2部流動電話、3張電話卡、2張八達通卡、1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1個黑色頭盔、1件黑色T-Shirt、1件黑色手袖、1條黑色長褲和1支雷射筆。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錯因支持社會運動而前往理大,並在理大內協助運送食物,亦承認當時嘗試突圍,而雷射筆則是在理大飯堂免費取得的,並指只是作觀星之用。
被告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被告被捕後曾踢保獲釋,但在2021年3月再次被捕,至今一直在赤柱監獄還押。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在案發時18歲,沒刑事定罪紀錄,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基礎文憑課程,過往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呈交予法庭的十多封求情信件亦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眾多信件均稱被告犯案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盼從輕發落;而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也表明會承擔後果,期望自己持續進修和反省,將來能重投社會。辯方亦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由被捕至今三年多以來飽受精神壓力,無法完成學業,但在獄中仍沒放棄進修,且重犯機會極低。
案發歷時29分鐘,被告在事件中沒有擔任領導的角色,亦證據指出他向警方作攻擊,同時也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身上的雷射筆,雷射筆的距離短、強度低,攻擊性也相對較低。辯方懇請法庭把此控罪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及跟控罪一同期執行,若法庭不考慮三項控罪同期刑罪,亦請求把三項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一
郭官表示不應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而作出判刑。
郭官指出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量刑原則,及近期梁子揚及另二人的案件,即一宗跟本案同樣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發生的從理大內突圍的案件,該案的被告突圍後逃至科學館匿藏而被捕,最終在3人在審訊期間達認罪協商,望法庭給予20%認罪扣減。郭官表明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情節,而該案同屬區域法院案件,於本案沒任何約束力。
本案案情指出示威者持續跟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發射弓箭,故不應輕判,郭官亦指理應連同案發時另外約一百名示威者的行為一併考慮,因為被告曾跟其他人一起集結,且不能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被告三年以來所承受的壓力不扣成減刑因素。
🔴最終判刑🔴
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4年;就控罪三而言,即使被告身上管有的雷射筆沒有證據指出有實際,但管有就已經有使用的意圖,被告聲稱用作觀星是說辭,有機會是用作照射警方,故判刑時亦需作考慮,故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控罪四而言,被告在被捕時曾作激烈的反抗和掙扎,雖控方只憑模糊的截圖就說被告手持汽油彈之說並不妥當,但呈堂的片段顯示被告曾把身上的暴動裝置脫下來,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可扣減1/3刑期,故最終刑期如下:
控罪一:32個月
控罪三:4個月
控罪四:2個月
🔴即總刑期共38個月,三項控罪全部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主要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只補充回應3點:
1. 暴動流動性,當天下午3時許暴動已經開始,4時許見有人把風及有人狀似發號司令,有人在天橋掛上直繙,橋下有暴力行為
2. D1 辯認,庭上再用多媒體片段及截圖作解說,PW2共有4份供詞並非4個版本只因暴動是流動,證人草圖上圓圈位置不同反映不同時間及位置。D1之辨認是依賴多段連續性不同角度片段,不同CCTV同一時間片段拍攝範圍有重疊,今天再利用截圖在庭上確認路牌、地上標記,行駛中汽車等對比證明沒有盲點,而路段路上樹同樹中間距離不遠,只用很少時間已可移動。控方立場是沒有誤認D1,辨認除位置外也依賴身上物件服飾及附近人物。
3. D12進入暴動範圍巴士站被特別戰述警員制服在馬路上,在馬路上大叫自已名字,呈堂各拍攝片段沒有中斷,被告穿黑色背心及長褲拿著長棍站在人群中是非常突出易認,同場沒有相同特徵人士出現,控方立場是沒有如辯方陳詞所指誤認 D12。
🔸辯方
⏺D1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同意事實已經指第一被告沒定罪紀錄,相信法庭作分析時會充份考慮。而「盲區」是指不同時段時CCTV是會移動及放大縮小,畫面在下午三時許同四時許是明有所不同。其中一個CCTV在1646時截圖可見視野變得狹窄,見不到路牌。PW6庭上作供確認過icable段有盲區,其辨認片段中人物X只靠衣物特徵,即指第一被告。
辯方指同意事實從沒有指3段片段是同步實時,也沒有基礎確認不同片段中男子出現之先後次序如控方所提。
⏺D12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一點不爭議D12在場被截停及制服,但控方沒有證據D12被制服前在巴士站見到D12之行為,辨認只靠衣物,但 D12被捕時非雙手戴手套及手持長棍與證人之前所見疑人有分歧。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 1430作裁決(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期間兩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主要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只補充回應3點:
1. 暴動流動性,當天下午3時許暴動已經開始,4時許見有人把風及有人狀似發號司令,有人在天橋掛上直繙,橋下有暴力行為
2. D1 辯認,庭上再用多媒體片段及截圖作解說,PW2共有4份供詞並非4個版本只因暴動是流動,證人草圖上圓圈位置不同反映不同時間及位置。D1之辨認是依賴多段連續性不同角度片段,不同CCTV同一時間片段拍攝範圍有重疊,今天再利用截圖在庭上確認路牌、地上標記,行駛中汽車等對比證明沒有盲點,而路段路上樹同樹中間距離不遠,只用很少時間已可移動。控方立場是沒有誤認D1,辨認除位置外也依賴身上物件服飾及附近人物。
3. D12進入暴動範圍巴士站被特別戰述警員制服在馬路上,在馬路上大叫自已名字,呈堂各拍攝片段沒有中斷,被告穿黑色背心及長褲拿著長棍站在人群中是非常突出易認,同場沒有相同特徵人士出現,控方立場是沒有如辯方陳詞所指誤認 D12。
🔸辯方
⏺D1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同意事實已經指第一被告沒定罪紀錄,相信法庭作分析時會充份考慮。而「盲區」是指不同時段時CCTV是會移動及放大縮小,畫面在下午三時許同四時許是明有所不同。其中一個CCTV在1646時截圖可見視野變得狹窄,見不到路牌。PW6庭上作供確認過icable段有盲區,其辨認片段中人物X只靠衣物特徵,即指第一被告。
辯方指同意事實從沒有指3段片段是同步實時,也沒有基礎確認不同片段中男子出現之先後次序如控方所提。
⏺D12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一點不爭議D12在場被截停及制服,但控方沒有證據D12被制服前在巴士站見到D12之行為,辨認只靠衣物,但 D12被捕時非雙手戴手套及手持長棍與證人之前所見疑人有分歧。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 1430作裁決(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期間兩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3]開庭
PW2 作供完畢
[4:15]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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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3]開庭
PW2 作供完畢
[4:15]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爭議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審訊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高級督察34135 蔡棟雄
🔹控方主問
PW1案發時駐守山頂分區,職責包括中區事務,為警民關係主任。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W1在此之前曾就集會多次與劉頴匡會面商議,相信對方清楚知悉自己的警務人員身分。
PW1當日下午約1時與同僚到達遮打花園,當中包括警署警長鄧煒、警員14804及其他警員,總共約10人。他到場後與劉頴匡接觸,要求劉頴匡控制集會人士行為。現場有一個高及腰間的台,集會期間有人站在台上用咪發言,有嘉賓輪流上台發言,包括黃之鋒。PW1於現場沒有停留在固定位置,基本上整個遮打花園範圍內都聽得到用咪發出的內容。
約1423時PW1見到多人站上簷蓬、揮舞國旗,所以叫劉頴匡叫人落返地面,劉頴匡之後有照做但無效。1510時有些人去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PW1亦收到消息,終審法院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於是他指示助手聯絡劉頴匡的助手,要求其作為集會負責人去處理事件。隨後PW1又收到消息,有人在美利道、會所街堵路,再通知劉頴匡處理,要控制集會人士行為。
1600時有一群人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有人用雨傘遮擋著正進行的一些行為。PW1繼續觀察,返回遮打花園稍後聽到劉頴匡宣布要迫爆遮打花園然後向東面散去,造成遊行。PW1知道集會沒被禁止,但遊行已被反對,所以遊行屬違法。他收到指示需要中止集會,再觀察一陣後邀請劉頴匡企埋一邊傾,但對方拒絕;當時警員14804在二人旁邊。
PW1告訴劉頴匡,當時無法控制集會人士行為而且集會變成遊行,需要中止集會;劉頴匡用咪問他是誰,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並把咪遞向他。PW1有回答他是誰,劉頴匡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認為當時情況不合適所以沒有出示。劉頴匡繼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吸引愈來愈多圍觀人士;他提出可以向劉頴匡一人出示,但不會向所有人出示。周邊多人圍觀,其中一女子向PW1吐口水;他持續被多於一人罵,但沒有細心留意罵的內容,可能有罵「黑警」之類。「群情洶湧」,最終PW1再向劉頴匡出示委任證後,對方接受並對群眾表示「佢出示咗喇」。
更多人圍觀,約50-60人開始有肢體動作。PW1感覺被人用腳踢後腰、硬物打頭,力度大,他感到痛楚。有人將他扯落地;跌落地後他感覺被多人圍住拳打腳踢。他看不到施襲者樣貌,說不出被襲時長多久,估計約1-2分鐘。他決定離開遮打花園,往南門方向離開;有人扶他起身但他看不到是誰,因他當時低著頭用手按住頭部傷口。當時14804應在身邊有份扶他,亦有另有一不認識的穿皮褸男子幫助。
一行人去到長江中心旋轉玻璃門外,發現玻璃門鎖上,PW1背向玻璃門、面向遮打花園坐下,當時其右方為14804,右前方為女警長57216,皮褸男在他的前正方。未幾就有黑衣人到,不斷向他們施襲,應該有使用長條形物體,亦有用磚。PW1曾唔好再施襲,惟對方沒有停止;皮褸男應該幫他擋了大部分襲擊。襲擊維持數十秒至1分鐘,最終導致PW1頭部要縫5針及其他傷勢。
PW1相信在場人士都有聽到劉頴匡嗌咪宣布中止集會;劉頴匡宣布中止集會後有講其他嘢,但PW1唔記得詳細。宣布完集會中止現場人士就開始起鬨,然後就有人襲擊他。
🎥播放3段影片
片段反映當日現場情況,包括劉頴匡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宣布中止集會、他被襲擊過程、他在警員14804及皮褸男護送下由遮打花園行去長江中心。
🔸辯方盤問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PW1確認,自己口供紙寫被襲過程維持10秒鐘。
🔸D3 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在遮打花園襲擊中,有人打頭、踢腰、扯PW1落地。PW1落地後有14804和皮褸男護住,起身後離開遮打花園都一直護住。
他在案發翌日所錄口供中寫到,自己由遮打花園向長江中心方向離開,期間亦被在場人士包圍及襲擊。他確認,當時希望入到長江中心有屏障保護,即使去到長江中心外仍受到威脅,直至防暴到場才感到安全。
🔸D4法律代表盤問
根據其書面口供,PW1於1510時見到有人上簷蓬揮旗,1541時才經通訊機得知終審法院被破壞--他承認今早主問時記錯;1620時他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需要中止集會,1624-25時與劉頴匡溝通一輪後,劉宣布中止集會。
PW1同意,有為數不少參與集會人士好乖咁坐低參與集會,大部分穿深色衫,不少人戴cap帽、口罩;有相同裝束人士走上簷蓬。他不能單憑裝束分辨是哪一班人。
🔹控方覆問
🎥P206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 (畫面時間14:23:44)
畫面顯示PW1較早前供稱見到有人坐在遮打花園簷蓬上。
雖然他由遮打花園前往長江中心期間被襲,但他仍能夠行到過去。
-PW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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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爭議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審訊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高級督察34135 蔡棟雄
🔹控方主問
PW1案發時駐守山頂分區,職責包括中區事務,為警民關係主任。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W1在此之前曾就集會多次與劉頴匡會面商議,相信對方清楚知悉自己的警務人員身分。
PW1當日下午約1時與同僚到達遮打花園,當中包括警署警長鄧煒、警員14804及其他警員,總共約10人。他到場後與劉頴匡接觸,要求劉頴匡控制集會人士行為。現場有一個高及腰間的台,集會期間有人站在台上用咪發言,有嘉賓輪流上台發言,包括黃之鋒。PW1於現場沒有停留在固定位置,基本上整個遮打花園範圍內都聽得到用咪發出的內容。
約1423時PW1見到多人站上簷蓬、揮舞國旗,所以叫劉頴匡叫人落返地面,劉頴匡之後有照做但無效。1510時有些人去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PW1亦收到消息,終審法院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於是他指示助手聯絡劉頴匡的助手,要求其作為集會負責人去處理事件。隨後PW1又收到消息,有人在美利道、會所街堵路,再通知劉頴匡處理,要控制集會人士行為。
1600時有一群人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有人用雨傘遮擋著正進行的一些行為。PW1繼續觀察,返回遮打花園稍後聽到劉頴匡宣布要迫爆遮打花園然後向東面散去,造成遊行。PW1知道集會沒被禁止,但遊行已被反對,所以遊行屬違法。他收到指示需要中止集會,再觀察一陣後邀請劉頴匡企埋一邊傾,但對方拒絕;當時警員14804在二人旁邊。
PW1告訴劉頴匡,當時無法控制集會人士行為而且集會變成遊行,需要中止集會;劉頴匡用咪問他是誰,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並把咪遞向他。PW1有回答他是誰,劉頴匡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認為當時情況不合適所以沒有出示。劉頴匡繼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吸引愈來愈多圍觀人士;他提出可以向劉頴匡一人出示,但不會向所有人出示。周邊多人圍觀,其中一女子向PW1吐口水;他持續被多於一人罵,但沒有細心留意罵的內容,可能有罵「黑警」之類。「群情洶湧」,最終PW1再向劉頴匡出示委任證後,對方接受並對群眾表示「佢出示咗喇」。
更多人圍觀,約50-60人開始有肢體動作。PW1感覺被人用腳踢後腰、硬物打頭,力度大,他感到痛楚。有人將他扯落地;跌落地後他感覺被多人圍住拳打腳踢。他看不到施襲者樣貌,說不出被襲時長多久,估計約1-2分鐘。他決定離開遮打花園,往南門方向離開;有人扶他起身但他看不到是誰,因他當時低著頭用手按住頭部傷口。當時14804應在身邊有份扶他,亦有另有一不認識的穿皮褸男子幫助。
一行人去到長江中心旋轉玻璃門外,發現玻璃門鎖上,PW1背向玻璃門、面向遮打花園坐下,當時其右方為14804,右前方為女警長57216,皮褸男在他的前正方。未幾就有黑衣人到,不斷向他們施襲,應該有使用長條形物體,亦有用磚。PW1曾唔好再施襲,惟對方沒有停止;皮褸男應該幫他擋了大部分襲擊。襲擊維持數十秒至1分鐘,最終導致PW1頭部要縫5針及其他傷勢。
PW1相信在場人士都有聽到劉頴匡嗌咪宣布中止集會;劉頴匡宣布中止集會後有講其他嘢,但PW1唔記得詳細。宣布完集會中止現場人士就開始起鬨,然後就有人襲擊他。
🎥播放3段影片
片段反映當日現場情況,包括劉頴匡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宣布中止集會、他被襲擊過程、他在警員14804及皮褸男護送下由遮打花園行去長江中心。
🔸辯方盤問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PW1確認,自己口供紙寫被襲過程維持10秒鐘。
🔸D3 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在遮打花園襲擊中,有人打頭、踢腰、扯PW1落地。PW1落地後有14804和皮褸男護住,起身後離開遮打花園都一直護住。
他在案發翌日所錄口供中寫到,自己由遮打花園向長江中心方向離開,期間亦被在場人士包圍及襲擊。他確認,當時希望入到長江中心有屏障保護,即使去到長江中心外仍受到威脅,直至防暴到場才感到安全。
🔸D4法律代表盤問
根據其書面口供,PW1於1510時見到有人上簷蓬揮旗,1541時才經通訊機得知終審法院被破壞--他承認今早主問時記錯;1620時他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需要中止集會,1624-25時與劉頴匡溝通一輪後,劉宣布中止集會。
PW1同意,有為數不少參與集會人士好乖咁坐低參與集會,大部分穿深色衫,不少人戴cap帽、口罩;有相同裝束人士走上簷蓬。他不能單憑裝束分辨是哪一班人。
🔹控方覆問
🎥P206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 (畫面時間14:23:44)
畫面顯示PW1較早前供稱見到有人坐在遮打花園簷蓬上。
雖然他由遮打花園前往長江中心期間被襲,但他仍能夠行到過去。
-PW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A5:雷(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押後至5月2日0930時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 -
#1013將軍澳 #提訊
A6:*(1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擬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5月2日0930時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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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荃灣 #提訊
曾(18)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因曾在2月21日有另一案件在區域法院提訊,希望相討兩案合併。
案件押後至4月18日1430時提訊,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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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元朗 #提訊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表示下次會表達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4月4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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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提訊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4月18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A5:雷(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押後至5月2日0930時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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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 #提訊
A6:*(1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擬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5月2日0930時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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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荃灣 #提訊
曾(18)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因曾在2月21日有另一案件在區域法院提訊,希望相討兩案合併。
案件押後至4月18日1430時提訊,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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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元朗 #提訊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表示下次會表達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4月4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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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提訊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4月18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6]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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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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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19個月 #續審 [3/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陳,麥,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4/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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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續審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鄧飛/建制派立法會議員 申請豁免沒有遵守選舉規定的刑罰 #2021立會選舉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6]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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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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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19個月 #續審 [3/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陳,麥,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4/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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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續審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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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鄧飛/建制派立法會議員 申請豁免沒有遵守選舉規定的刑罰 #2021立會選舉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10879 陳智忠PW3 作供
現駐守紅磡警署助理值日官,當日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一隊,加入警隊約十年。
當日以便裝執勤,遠望見到一班男子PW1已經在地上被一班男子襲擊於是PW2上前推開施襲班人,有拔出及揮動伸縮警棍和表露警員身份,(其間PW2拘捕另案D1:李(19)姓男子,經審訊後脫罪)。
其後本案4名證人一同參與認人程序。證人作供完畢
證人被辯方筆師盤問其中一小橫節
辯:點解回幾次口供有些疑人描述是完全都沒有…,但兩年後嘅今天在庭上,當主控問你時你又記得又或者有描述?
證:有人問咪講囉、冇人問咪唔講囉…冇寫咪冇寫…冇解釋…唔通連我有呼吸吖有帶配槍都要寫咩…
下午將會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4,預計今天雙方會成案情。
[12:50]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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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10879 陳智忠PW3 作供
現駐守紅磡警署助理值日官,當日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一隊,加入警隊約十年。
當日以便裝執勤,遠望見到一班男子PW1已經在地上被一班男子襲擊於是PW2上前推開施襲班人,有拔出及揮動伸縮警棍和表露警員身份,(其間PW2拘捕另案D1:李(19)姓男子,經審訊後脫罪)。
其後本案4名證人一同參與認人程序。證人作供完畢
證人被辯方筆師盤問其中一小橫節
辯:點解回幾次口供有些疑人描述是完全都沒有…,但兩年後嘅今天在庭上,當主控問你時你又記得又或者有描述?
證:有人問咪講囉、冇人問咪唔講囉…冇寫咪冇寫…冇解釋…唔通連我有呼吸吖有帶配槍都要寫咩…
下午將會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4,預計今天雙方會成案情。
[12:50]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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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 PW4
總督察 周嘉文
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辨方證人
[4:17]完畢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3月7日早上9:30
於第十五庭進行結案陳詞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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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 PW4
總督察 周嘉文
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辨方證人
[4:17]完畢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3月7日早上9:30
於第十五庭進行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3/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傳召PW2 警署警長54996 鄧偉 作供
🔹控方主問
PW2案發時便裝跟隨PW1到中環遮打花園。約1620公園內大台附近見到劉穎匤、PW1及同僚健仔,PW1及健仔被附近很多人包圍。人羣不時叫「死黑警」、「委任證」並起哄,自己走去PW1身旁保護,人羣估計約有百多二百人。PW1及劉頴匡當時爭論中止集會,自己右面頭部被硬物打中,眼鏡也飛脫找不到,估計是被人用雨傘打,接著下身腳部被人踢,立即回望見到一深色衫褲男子很快從自己後方離開。 PW1、健仔及自己繼續被人襲擊,自己因孭住之背囊被人拉扯跌地同PW1等分隔三四米。目睹PW1及健仔被硬物扑及拳打腳踢。自己掙扎成功走到PW1旁見到其頭部正流血,人羣散開並謂防暴到。 PW2及其他同事等人立即離開遮打花園往長江中心,期間發覺有示威者及記者跟隨。
在長江中心門外等候救援期間有約三十名黑衣人,大多戴帽及口罩襲擊PW1,女沙展57216、健仔及自己,主要用磚、鐵枝、棍狀物件等。自己手部及背部受傷。防暴警察到來後驗查各人傷勢及安排上救護車, PW2其後獲4天病假。 確認相片冊P181為右腳小腿瘀傷,左手尾指傷勢。
🫂播放P222立場新聞片段
在遮打花園集會,證人指為襲擊階段,截圖圈出PW1,自己及健仔。
🫂播放P228 恒大編委片段
遮打花園內證人指片段聽到劉穎匤開咪問PW1出示證件,其後畫面為襲擊階段,一黑色皮褸並非同事有印象當時走出來保護PW1 蔡sir,幾位警員及皮褸男子之後急步走到長江中心。中心外人羣仍用棍狀、磚頭等物件追打直到警方增援到達。
🔸辯方盤問
⏺D2沒有盤問
⏺D3
- P228離開遮打花園片段見PW2有回望,是怕有人追打
- 去長江中心暫避是以免受襲,但中心玻璃門關上
- 自己及Jacky等人曾一字排開保護PW1
- 到達長江中心門外數秒後再遇襲
- 長江中心外除黑衣人有不少記者
⏺D4
- 自己曾一人離開遮打花園四週巡邏時見西門有二三百人走出,花園內站滿人估計仍約有過千人。
- 同意1月20日之書面口供沒提出二三百人走出
- 同意當日自己也受傷
- 書面有紀錄見有女子向 PW1吐口水,打算上前拘捕時自己背部受被一黑衣蒙面人用硬物扑,今日庭上口供卻說是有傘打頭部,而且只說穿黑衫黑褲。 PW2指事隔幾年可能記憶有錯。
- 自己雙眼有175及300度左右近視,另雙眼各有一百度散光。飛脫眼鏡遠景看不清,但近距離仍可以望到
- 受傷後填寫內部身體檢查表格只提手指尾受傷,因醫生報告只寫手指受傷故跟隨,頭部受傷有向醫生說過,可能不嚴重沒紀錄。
- 圍住警員有不少人舉相機同意是記者,後方人羣可能是觀察發生甚麽。
- 遮打花園內警方只有PW1,自己及健仔,加上皮褸男四人,不同意幾十人襲擊4警員傷勢不止口供所形容。
🔹覆問
- 確認頭部被打受傷,但沒有明顯傷勢
- 書面口供只是記下傷勢,並非打中身體之部位
- 確認醫生檢查時頭部沒明顯傷勢
📍法官提問
- 第一份書面對受襲紀錄形容正確,如同庭上口供有出入,以第一份口供作準
- PW2作供完畢 -
📌PW3女偵緝警長57216 孫偉莉(音)作供
🔹主問
案發任總區公眾活動聯絡主任,約1310到遮打花園將不反對通知書正本交劉穎匤及簡述要遵守的規則否則會中止集會。自己留在遮打花園內近大台音響附近,負責留意流程,現場環境並向總部匯報最新情況。下午4點時遮打花園內迫滿人,花槽及有蓋頂部也有人企,實際人數不清楚。自己位置距離大台十米左右。之後因集會人數太多,大會宣佈參與者以流水式進出,人羣開始從東面離開。1620時警方向劉穎匡表明要中止集會,劉將擴音喇叭比PW1自己講, PW3在20米外。劉其後問PW1出示委任證,羣情洶湧,好多人圍住警員,有人扔嘢, PW1及健仔跌地上,自己不知2人怎樣跌地,上前支援拉開人羣及拉2人起身,當時有一不知明黑色皮褸男子曾保護2人,3人被人圍住,離開現場見到 PW3警署警長出現,有部份人跟住走。
五人(PW1-4及皮褸男)前往長江中心,自己行最後,中途有被人用腳踼,去到發現玻璃門上鎖,各人背著玻璃門面向金鐘道,有不少人圍住各人,有記者及黑衣人但不知從何處來。自己叫人不要過來及不要打,隨即被人用硬物打頭部,看不到幾多人打也看不到硬物是什麼,自己有流血及頭暈,手也因保護頭被打疼痛,跟住有槍聲及有人講防暴警察嚟,襲擊才停止。事後前額及後腦需縫針,左手尾指、右手手背、尾食及食指受傷,獲批約?天病假。1月20日有警員替自己拍受傷照片 P182。
🫂播放P216東龬片段
確認為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玻璃門外作供所述受襲前後情況
🫂P210有線新聞
16: 28時見到自己在左面畫面,即長江中心外情況
🫂P288看中國 youtube片段
PW1向劉穎匤要求中止集會及之後遮打花園情況
🔸盤問
⏺D2
2020年2月20日口供記載長江中心受襲時間大約十秒左右
⏺D3
- PW1遮打花園受襲倒地,5人同行互相保護PW1。同意書面寫臨出花園南門時背部受襲,自己即回望。
- 在長江中心門外坐地上等待防暴到來時是當日感覺最安全一刻
⏺D4
- 1606聽到大會廣播指遮打花園已滿,呼籲作流水式集會,有人向東門走。
- 確認一男子在遮打花園內踢過自己
🔹覆問
- 作供指長江中心外十秒襲擊沒看錶,是自己估計。
- PW3作供完畢 -
控方指將傳召 PW4及PW5,但PW5作供提及D2時需收看17段CCTV片段並作截圖,控方需時處理播放時段及截圖時段,希望提早休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明早才繼續傳召控方證人。D2代表也同時指被告希望今日於庭上收看其警方錄號影會面片段。
[150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3/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傳召PW2 警署警長54996 鄧偉 作供
🔹控方主問
PW2案發時便裝跟隨PW1到中環遮打花園。約1620公園內大台附近見到劉穎匤、PW1及同僚健仔,PW1及健仔被附近很多人包圍。人羣不時叫「死黑警」、「委任證」並起哄,自己走去PW1身旁保護,人羣估計約有百多二百人。PW1及劉頴匡當時爭論中止集會,自己右面頭部被硬物打中,眼鏡也飛脫找不到,估計是被人用雨傘打,接著下身腳部被人踢,立即回望見到一深色衫褲男子很快從自己後方離開。 PW1、健仔及自己繼續被人襲擊,自己因孭住之背囊被人拉扯跌地同PW1等分隔三四米。目睹PW1及健仔被硬物扑及拳打腳踢。自己掙扎成功走到PW1旁見到其頭部正流血,人羣散開並謂防暴到。 PW2及其他同事等人立即離開遮打花園往長江中心,期間發覺有示威者及記者跟隨。
在長江中心門外等候救援期間有約三十名黑衣人,大多戴帽及口罩襲擊PW1,女沙展57216、健仔及自己,主要用磚、鐵枝、棍狀物件等。自己手部及背部受傷。防暴警察到來後驗查各人傷勢及安排上救護車, PW2其後獲4天病假。 確認相片冊P181為右腳小腿瘀傷,左手尾指傷勢。
🫂播放P222立場新聞片段
在遮打花園集會,證人指為襲擊階段,截圖圈出PW1,自己及健仔。
🫂播放P228 恒大編委片段
遮打花園內證人指片段聽到劉穎匤開咪問PW1出示證件,其後畫面為襲擊階段,一黑色皮褸並非同事有印象當時走出來保護PW1 蔡sir,幾位警員及皮褸男子之後急步走到長江中心。中心外人羣仍用棍狀、磚頭等物件追打直到警方增援到達。
🔸辯方盤問
⏺D2沒有盤問
⏺D3
- P228離開遮打花園片段見PW2有回望,是怕有人追打
- 去長江中心暫避是以免受襲,但中心玻璃門關上
- 自己及Jacky等人曾一字排開保護PW1
- 到達長江中心門外數秒後再遇襲
- 長江中心外除黑衣人有不少記者
⏺D4
- 自己曾一人離開遮打花園四週巡邏時見西門有二三百人走出,花園內站滿人估計仍約有過千人。
- 同意1月20日之書面口供沒提出二三百人走出
- 同意當日自己也受傷
- 書面有紀錄見有女子向 PW1吐口水,打算上前拘捕時自己背部受被一黑衣蒙面人用硬物扑,今日庭上口供卻說是有傘打頭部,而且只說穿黑衫黑褲。 PW2指事隔幾年可能記憶有錯。
- 自己雙眼有175及300度左右近視,另雙眼各有一百度散光。飛脫眼鏡遠景看不清,但近距離仍可以望到
- 受傷後填寫內部身體檢查表格只提手指尾受傷,因醫生報告只寫手指受傷故跟隨,頭部受傷有向醫生說過,可能不嚴重沒紀錄。
- 圍住警員有不少人舉相機同意是記者,後方人羣可能是觀察發生甚麽。
- 遮打花園內警方只有PW1,自己及健仔,加上皮褸男四人,不同意幾十人襲擊4警員傷勢不止口供所形容。
🔹覆問
- 確認頭部被打受傷,但沒有明顯傷勢
- 書面口供只是記下傷勢,並非打中身體之部位
- 確認醫生檢查時頭部沒明顯傷勢
📍法官提問
- 第一份書面對受襲紀錄形容正確,如同庭上口供有出入,以第一份口供作準
- PW2作供完畢 -
📌PW3女偵緝警長57216 孫偉莉(音)作供
🔹主問
案發任總區公眾活動聯絡主任,約1310到遮打花園將不反對通知書正本交劉穎匤及簡述要遵守的規則否則會中止集會。自己留在遮打花園內近大台音響附近,負責留意流程,現場環境並向總部匯報最新情況。下午4點時遮打花園內迫滿人,花槽及有蓋頂部也有人企,實際人數不清楚。自己位置距離大台十米左右。之後因集會人數太多,大會宣佈參與者以流水式進出,人羣開始從東面離開。1620時警方向劉穎匡表明要中止集會,劉將擴音喇叭比PW1自己講, PW3在20米外。劉其後問PW1出示委任證,羣情洶湧,好多人圍住警員,有人扔嘢, PW1及健仔跌地上,自己不知2人怎樣跌地,上前支援拉開人羣及拉2人起身,當時有一不知明黑色皮褸男子曾保護2人,3人被人圍住,離開現場見到 PW3警署警長出現,有部份人跟住走。
五人(PW1-4及皮褸男)前往長江中心,自己行最後,中途有被人用腳踼,去到發現玻璃門上鎖,各人背著玻璃門面向金鐘道,有不少人圍住各人,有記者及黑衣人但不知從何處來。自己叫人不要過來及不要打,隨即被人用硬物打頭部,看不到幾多人打也看不到硬物是什麼,自己有流血及頭暈,手也因保護頭被打疼痛,跟住有槍聲及有人講防暴警察嚟,襲擊才停止。事後前額及後腦需縫針,左手尾指、右手手背、尾食及食指受傷,獲批約?天病假。1月20日有警員替自己拍受傷照片 P182。
🫂播放P216東龬片段
確認為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玻璃門外作供所述受襲前後情況
🫂P210有線新聞
16: 28時見到自己在左面畫面,即長江中心外情況
🫂P288看中國 youtube片段
PW1向劉穎匤要求中止集會及之後遮打花園情況
🔸盤問
⏺D2
2020年2月20日口供記載長江中心受襲時間大約十秒左右
⏺D3
- PW1遮打花園受襲倒地,5人同行互相保護PW1。同意書面寫臨出花園南門時背部受襲,自己即回望。
- 在長江中心門外坐地上等待防暴到來時是當日感覺最安全一刻
⏺D4
- 1606聽到大會廣播指遮打花園已滿,呼籲作流水式集會,有人向東門走。
- 確認一男子在遮打花園內踢過自己
🔹覆問
- 作供指長江中心外十秒襲擊沒看錶,是自己估計。
- PW3作供完畢 -
控方指將傳召 PW4及PW5,但PW5作供提及D2時需收看17段CCTV片段並作截圖,控方需時處理播放時段及截圖時段,希望提早休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明早才繼續傳召控方證人。D2代表也同時指被告希望今日於庭上收看其警方錄號影會面片段。
[150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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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續審 [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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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19個月 #續審 [4/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鄔(1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游德康法官
🕞15:30
👤曾(28)🛑已還押20日 🔥#判刑 (#0706屯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郭,馬,嚴(24-28)🛑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蔡,陳(20-25)🛑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20210505將軍澳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7/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二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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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5:30
👥林,蔡(22-24)🛑二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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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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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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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續審 [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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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19個月 #續審 [4/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鄔(1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游德康法官
🕞15:30
👤曾(28)🛑已還押20日 🔥#判刑 (#0706屯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郭,馬,嚴(24-28)🛑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蔡,陳(20-25)🛑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20210505將軍澳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7/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二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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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5:30
👥林,蔡(22-24)🛑二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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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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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2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7/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9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7/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9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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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譚(21) #0903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裁決理由👉🏻[按此]
================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口頭判刑理由簡要:
被告面對上述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出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本案判刑:
案發之時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峯期,人們向警察照射雷射光束的情況普遍,案發時亦然。被告於此時管有雷射筆,亦管有可作掩飾身份的物品,故此他使用雷射筆的機會高。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亦有良好的家庭和學習背景。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維持審訊時的說法,他並沒有悔意。
就本案的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所花費的時間,和被告曾獲暫時釋放的情況,法庭同意被告就此在刑期應得到一些扣減。
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數。就檢控延誤的情況,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
❗️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譚(21) #0903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裁決理由👉🏻[按此]
================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口頭判刑理由簡要:
被告面對上述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出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本案判刑:
案發之時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峯期,人們向警察照射雷射光束的情況普遍,案發時亦然。被告於此時管有雷射筆,亦管有可作掩飾身份的物品,故此他使用雷射筆的機會高。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亦有良好的家庭和學習背景。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維持審訊時的說法,他並沒有悔意。
就本案的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所花費的時間,和被告曾獲暫時釋放的情況,法庭同意被告就此在刑期應得到一些扣減。
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數。就檢控延誤的情況,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
❗️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
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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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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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