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
前言:
控罪與申請人:
是次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兩人,即王(25)和劉(20),下稱A1和A2,他們是原審的A1和A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下稱原審法官)裁定他們以下控罪成立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名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後,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3日判處兩名申請人3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3
兩名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的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當涉案警員的車輛到達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時,發現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堵路,包括A1及A2,他們兩人被指稱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同時間,有些人在惠豐中心與彌敦道的行人路轉角位聚集,他們有叫囂和鼓掌。其後,涉案警員下車追截示威者。最後,涉案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
原審時的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簡單而言,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如下:
1:兩名申請人就是最後被截停並制服的二人;
2:在案發時,有人在行人路上叫囂;和
3:兩名申請人在案發時,有作出堵路的行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案發時出現非法集結,而兩名申請人在這時作出堵路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
詳細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下文是今日的聆訊內容:
申請方陳詞:
A1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A2亦有到庭應訊,而他則由大律師代表。
在彭偉昌法官詢問下,A1表示撤銷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法庭駁回A1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大律師表示會撤回上訴理由3,即涉案非法集結是否多於3人參與。法庭批准,亦表示這理由在FACC6/2021案的判決出爐後,不應被提出。
A2大律師表示上訴理由1和2的內容大致為:A2是否就是作出堵路的白衣人,因為現場是有少數的白衣人;以及涉案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當這些分歧累積起來時,定罪變得不安穩。
彭偉昌法官指即使涉案警員的證供有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證供不可信,因為現場人們的情緒高漲,故各人的專注點不同。而且,A2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不能解釋他在當時的作為。此外,上訴方的困難處是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其實假設A2在現場舉手叫囂,他亦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上訴方亦很難「退一步」。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結果:
法庭駁回A2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大致已在庭上與大律師溝通時指出,而簡單書面理由會在3個月內頒布。因此,法庭向A2解釋「減時」的內容,意即A2有權利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A2可能會被「加監」。
後語:
彭偉昌法官希望上訴方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庭上不是希望打斷上訴方的陳詞,而是希望指出上訴方的困難處。倒過來,他是欣賞大律師對自己論點的堅持。上訴方大律師表示明白。
=============
附錄: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A3的判刑 (監禁10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4
A4的裁決 (控罪撤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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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罪與申請人:
是次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兩人,即王(25)和劉(20),下稱A1和A2,他們是原審的A1和A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下稱原審法官)裁定他們以下控罪成立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名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後,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3日判處兩名申請人3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3
兩名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的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當涉案警員的車輛到達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時,發現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堵路,包括A1及A2,他們兩人被指稱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同時間,有些人在惠豐中心與彌敦道的行人路轉角位聚集,他們有叫囂和鼓掌。其後,涉案警員下車追截示威者。最後,涉案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
原審時的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簡單而言,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如下:
1:兩名申請人就是最後被截停並制服的二人;
2:在案發時,有人在行人路上叫囂;和
3:兩名申請人在案發時,有作出堵路的行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案發時出現非法集結,而兩名申請人在這時作出堵路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
詳細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下文是今日的聆訊內容:
申請方陳詞:
A1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A2亦有到庭應訊,而他則由大律師代表。
在彭偉昌法官詢問下,A1表示撤銷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法庭駁回A1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大律師表示會撤回上訴理由3,即涉案非法集結是否多於3人參與。法庭批准,亦表示這理由在FACC6/2021案的判決出爐後,不應被提出。
A2大律師表示上訴理由1和2的內容大致為:A2是否就是作出堵路的白衣人,因為現場是有少數的白衣人;以及涉案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當這些分歧累積起來時,定罪變得不安穩。
彭偉昌法官指即使涉案警員的證供有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證供不可信,因為現場人們的情緒高漲,故各人的專注點不同。而且,A2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不能解釋他在當時的作為。此外,上訴方的困難處是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其實假設A2在現場舉手叫囂,他亦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上訴方亦很難「退一步」。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結果:
法庭駁回A2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大致已在庭上與大律師溝通時指出,而簡單書面理由會在3個月內頒布。因此,法庭向A2解釋「減時」的內容,意即A2有權利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A2可能會被「加監」。
後語:
彭偉昌法官希望上訴方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庭上不是希望打斷上訴方的陳詞,而是希望指出上訴方的困難處。倒過來,他是欣賞大律師對自己論點的堅持。上訴方大律師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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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A3的判刑 (監禁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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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的裁決 (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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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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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8]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王,劉(20-2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3年1月1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3/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提訊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18)🛑已還押逾2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鄭(27) #審訊 [1/1]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朱,廖,劉(18-30) #續審 [4/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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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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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王,劉(20-2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3年1月1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3/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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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提訊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18)🛑已還押逾2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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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鄭(27) #審訊 [1/1]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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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朱,廖,劉(18-30) #續審 [4/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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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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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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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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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王(46) #案件呈述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於2021年7月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24-54)🛑鄒,劉因另案服刑中;何,林,楊,范已還押逾41個月;陳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2/4]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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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潘(61)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林景楠(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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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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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王(46) #案件呈述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於2021年7月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24-54)🛑鄒,劉因另案服刑中;何,林,楊,范已還押逾41個月;陳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2/4]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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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潘(61)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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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林景楠(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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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