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2]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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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23) #宣布判決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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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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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麥(28)🛑已還押9日 🔥#判刑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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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宣布決定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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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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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23) #宣布判決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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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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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麥(28)🛑已還押9日 🔥#判刑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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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宣布決定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麥(28)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向警方申請就舉辦名為「沒有國慶,只有國殤」的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不過被警方反對。因此,示威者在多區發起示威,當中包括旺角一帶。在案發當日約18:15時,PW1在彌敦道附近看到有40至50名示威者正在用磚頭等物件堵路,因此PW1與隊員下車執行掃蕩任務和拘捕示威者。其後,PW1於塘尾道右邊行車線的天橋底制服被告。最後,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此外當時被告亦身穿黑色裝束。
法律程序:
在2021年10月15日,被告被律政司控告以下控罪 (#1001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在2021年12月10日,被告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於2022年12月14日裁定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23日處理,以索取背景報告。在侯判其間,被告的保釋被法庭撤銷。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家庭和個人背景。
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3封由被告的上司和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而信中內容大概指被告是工作認真、有責任心和為人善良的人、此外亦特別願意幫助和照顧有特殊需要的人士、和有繼續進修。
案情: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的,因為:(1)雷射筆在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2)本案只涉及1支雷射筆;(3)本案的雷射筆被收藏在被告背包內的一個袋,即是「袋中袋」,可見被告是傾向自用雷射筆,事實上亦難以給予他人使用;(4)涉案雷射筆的攻擊力不是最高,級別只是3B,即是在40米內使用才會使人受傷,且只是涉及眼部,這有別於其他能攻擊身體的武器。此外,涉案雷射筆能使物品燃燒的機會低;(5)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雷射筆或正在拿出雷射筆使用;和(6)本案並沒有人受傷。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要考慮被告可能有參與非法集結,即使以控方案情而言,被告最多只是與涉案集結的人士一起逃跑,和與上述人士身穿相同裝束,但被告沒有做出與上述人士相近的行為,事實上本案也不是涉及非法集結罪。
崔美霞裁判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只會考慮案發時附近的環境,不會考慮涉案的非法集結。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背景報告中。被告否認管有雷射筆,可見被告沒有悔意。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離開案發現場,後來亦跟隨示威者逃去。此外,被告帶著不同裝備,即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來到案發現場,而這些裝備在案發之時沒有日常用途,因此明顯地,被告是打算當在暴動事件發生時使用這些裝備保護自己。
在案發之時,有40至50名示威者在現場堵路,破壞物品,他們情緒高漲,故此現場形勢隨時惡化,使社會安寧被破壞。被告於此時帶備雷射筆,是有預謀犯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是初犯,亦已考慮過辯方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但這些不是減刑因素。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她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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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聖誕將近,祝願各人在未來能達到心中所願,平平安安渡過每一天,面對任何困難和挑戰時仍能處之泰然🫂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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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麥(28)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向警方申請就舉辦名為「沒有國慶,只有國殤」的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不過被警方反對。因此,示威者在多區發起示威,當中包括旺角一帶。在案發當日約18:15時,PW1在彌敦道附近看到有40至50名示威者正在用磚頭等物件堵路,因此PW1與隊員下車執行掃蕩任務和拘捕示威者。其後,PW1於塘尾道右邊行車線的天橋底制服被告。最後,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此外當時被告亦身穿黑色裝束。
法律程序:
在2021年10月15日,被告被律政司控告以下控罪 (#1001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在2021年12月10日,被告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於2022年12月14日裁定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23日處理,以索取背景報告。在侯判其間,被告的保釋被法庭撤銷。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家庭和個人背景。
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3封由被告的上司和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而信中內容大概指被告是工作認真、有責任心和為人善良的人、此外亦特別願意幫助和照顧有特殊需要的人士、和有繼續進修。
案情: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的,因為:(1)雷射筆在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2)本案只涉及1支雷射筆;(3)本案的雷射筆被收藏在被告背包內的一個袋,即是「袋中袋」,可見被告是傾向自用雷射筆,事實上亦難以給予他人使用;(4)涉案雷射筆的攻擊力不是最高,級別只是3B,即是在40米內使用才會使人受傷,且只是涉及眼部,這有別於其他能攻擊身體的武器。此外,涉案雷射筆能使物品燃燒的機會低;(5)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雷射筆或正在拿出雷射筆使用;和(6)本案並沒有人受傷。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要考慮被告可能有參與非法集結,即使以控方案情而言,被告最多只是與涉案集結的人士一起逃跑,和與上述人士身穿相同裝束,但被告沒有做出與上述人士相近的行為,事實上本案也不是涉及非法集結罪。
崔美霞裁判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只會考慮案發時附近的環境,不會考慮涉案的非法集結。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背景報告中。被告否認管有雷射筆,可見被告沒有悔意。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離開案發現場,後來亦跟隨示威者逃去。此外,被告帶著不同裝備,即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來到案發現場,而這些裝備在案發之時沒有日常用途,因此明顯地,被告是打算當在暴動事件發生時使用這些裝備保護自己。
在案發之時,有40至50名示威者在現場堵路,破壞物品,他們情緒高漲,故此現場形勢隨時惡化,使社會安寧被破壞。被告於此時帶備雷射筆,是有預謀犯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是初犯,亦已考慮過辯方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但這些不是減刑因素。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她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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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聖誕將近,祝願各人在未來能達到心中所願,平平安安渡過每一天,面對任何困難和挑戰時仍能處之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