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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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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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41 開庭

10:46休庭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10:41 開庭
法庭先派發判刑書予雙方及傳媒代表,休庭時以便辯方解釋判決結果給各被告人。

[10:46]休庭

[11:23] 開庭
處理各被告的求情補充;法庭特別要求A5法律代表讀出A5自己及其嫲嫲的求情信。

裁決:
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期間各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4日早上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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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何(21)/ A2雷(18)/ A3黃(33)/ A4 *(15)/ A5陳(22) 
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A1-A5暴動
(2)A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 #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田思蔚大律師
A3 #潘兆斌大律師
A5 #蘇俊文大律師

A1及A4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暴動,而控罪(2)(3)留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A2、A3及A5經審訊後同年12月7日裁定暴動罪成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A3因確診缺席,律師徵詢過其家人,同意在沒有反對下繼續宣讀判刑。律師承諾會將判刑文本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法庭宣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向被告宣讀判詞。

由於A1及A4在審前覆核後才認罪,故只能獲得1/4或1/5扣減。

📌證據分析及裁斷-微觀分析

🔸針對A2證據
被截停前的一刻身穿黑短袖衫、灰短褲、面上戴著藍面巾,手持一把橙黑色雨傘,背著藍背囊。警方從該背囊搜出一個白頭盔、2個粉紅色過濾器、一個透明眼罩、一個灰藍防毒面罩、一隻灰黑3M手套、2隻牛皮勞工手套、一包共57條膠索帶 (長370mm)、一個綠外科口罩。

🔸針對A3證據
被截停前一刻身穿黑短袖衫、黑短褲、黑波鞋,手戴黑手袖、多用途運動手套,頭上戴有黑頭套、一個透明護目鏡,背著灰背囊。背囊裡被搜出一個黑單車頭盔、一個粉紅色過濾口罩、一件黑短袖衫、一件灰色袖衫和2個灰色過濾器。

🔸針對A5證據
被告在兆康西鐵站E出口地面往屯門方向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當時她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深色波鞋,手持一把黑色長傘,背著深綠色背囊。背囊內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件白T恤、一對勞工手套及一副護目鏡。

重申控方提供的環境證據充分,2125至2138時西鐵站和輕鐵站被大肆破壞,2138時警方開始追截和圍捕。大部分示威者走到地面,魚貫地向地面輕鐵站或附近四散逃走,加上A2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所佩戴和管有的東西,證明他是知情及蓄意留守的人。

雖然辯方猛烈抨擊某控方證人可信性,其實單憑控方提出的片段,A3沒有爭議佩戴的東西和管有的東西,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他是有備而來,既佩戴也管有示威裝備,當時是否逃跑變得不關鍵,單單逃跑不代表有罪,鎮定不代表無辜,要情景化看事實。肯定他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也不是一名準備騎單車的人,或騎完單車的人。他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他預期亦知道示威者當中有人會進行破壞,亦實際進行了破壞。

強調控方提供的片段,A5佩戴的和管有的東西等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的人士,而非無辜的途人。辯方沒有爭議暴動的發生,她被截停的位置是靠近E出口近樓梯口的地面。沒有爭議在截停之前戴上口罩,當時無新冠肺炎和口罩令。她的背包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勞工手套等示威裝備。加上當時當地剛發生完暴動,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她是預計會有人進行破壞亦知悉有人實際進行破壞,明顯有備而來,戴上口罩,逃避偵查。當時有否逃跑也變得不重要。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壯大聲勢的情況下,參與暴動。

📌求情

🔸第一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審訊前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1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他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關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但是, 2021年9月 (姚勳智法官DCCC314/2020);2022年1月 (林偉權法官DCCC234/2020及陳仲衡法官DCCC871/2019),都不乏例子顯示年青的暴動參與者,若然參與程度較低,不是判處教導所命令,就是以約39至40多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關大律師進一步主張勞教中心最適合第一被告,建議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最後,關大律師認為案件發生至今超過3年,期間第一被告努力更生,構成延誤,要求減刑。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原因是他的體能較弱,不能承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第二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整個暴動維時約13分鐘 (2125至2138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田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被告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9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6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
其代表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潘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3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3個月監禁。

🔸第四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經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4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他品學兼優
④一向有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⑤屬於案例所說的「極度年青」,可視為「例外情況」而需要平衡更生和懲罰,主張更生的成份比起懲罰更重要。田大狀援引多宗案例,指出上訴庭也曾經在嚴重的暴動案,判刑覆核時考慮更生方案:CMT [2021]1 HKLRD 1、SWS [2021]1 HKLRD 1117。另外,同級法院也曾經在暴動案判處被告人勞教中心命令:[2021]HKDC 334、[2021]HKDC 694。

🔸第五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蘇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5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應和其他被告相若,扣減真正悔意 (雖遲來) 、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可減盡減。

📌判刑考慮
控辯雙方均提及梁天琦案 (CACC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量刑基準,以暴動「中度」嚴重性的刑責及被告們「蓄意留守」的罪責,不應高於3年6個月監禁。

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10月7日,是一連串暴力事件期間發生。套用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
①明顯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口罩,手持長棍,明顯是有備而來
②最高峰有約280人參與,他們從屯門兆康西鐵站走到屯門兆康輕鐵站,大肆破壞鐵路設施
③本案特別情節是暴徒所使用的武器大多是棍狀硬物,大肆破壞鐵路的設施,包括入閘機、顯示屏、廣告燈箱、閉路電視、消防設備等,亦有人曾經把雜物掉進輕鐵站路軌
④規模大,包括人數並波及屯門兆康西鐵站和輕鐵站的地方
⑤歷時10多分鐘,但是破壞程度嚴重,除維修費達到800多萬元,亦嚴重影響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⑥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至少公共運輸工具需要即時停駛,及往後需要時間維修才能重啟
⑦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⑧片段亦拍到期間有幼童經過,市民在拍攝暴徒大肆破壞時有小孩明顯感到害怕的聲音,要求父親駕車載他上學

本席顧及本案沒有涉及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也沒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分類,屬於中度。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裁決
🔸A1量刑起點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¼ ,總刑期為31.5個月

🔸A2 A3量刑起點同為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半

🔸A4判入教導所
若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第四被告的量刑基準約3年9個月監禁,扣減她犯案時極度年青和精神健康問題等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調至30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 ¼,理論上刑期大約為22.5個月監禁。考慮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個人參與程度等因素,就控罪一判A4進入教導所是合理和相稱。因此,如此頒令。

🔸A5量刑起點3年9月,扣減具悔意、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最終刑期為3年半

[1015]完畢

* *

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3/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兩天審訊內容: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

1435開庭

法庭已閱畢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沒有任何地方需要辯方澄清。控辯雙方皆沒有補充。

1437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9:28]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PW6 高級警員
郭成超(音),現為刑事記錄科

[9:46]A3盤問有關,PW6落口供時被告提供的個人資料
[9:51]完


播放片段 一些私家車內的閉路電視,有些片段有車內錄音

[10:38]小休
用65B條讀出 PW7 的三份證人供詞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 林柳陽
播放片段 關於案情控方指稱第二架車。

當日截停該車輛,車內有五名人士,車內及各人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最終只檢取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咭作為證物,期後並宣布拘捕。

[12:08]小休

播放R39行車記錄儀片段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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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