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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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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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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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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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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4) #案件呈述上訴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23-53)🛑袁,梁,徐已還押逾40個月;鄭,楊,彭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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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53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 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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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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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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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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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5
👤李(24)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7月3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11:30
👤湯(20) #宣布決定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上訴庭於2024年6月7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和撤銷訟費命令。答辯人不服判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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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陳志輝裁判官
🕞15:30
👥顧,葉,蔡,郭,鍾(21-39)🛑五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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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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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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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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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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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2李(24)

控罪1:暴動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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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的背景:

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李慶年)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92

📌排期聆訊:

(14:57開庭)

辯方開初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13日10:00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提訊。

法官希望了解辯方的答辯方向。辯方表示由於控方會聘請原本的主控張錦榮大律師繼續處理本案,他們需要就案件事實和認罪扣減方面與張大律師和原審法官商討,所以未能向法庭確實被告的答辯方向,只能表示很有可能需要求情。

法官認為案件事實可以在押後期間處理,不須擇日提訊。另外認罪扣減方面,這可以在答辯後處理。

辯方表示仍有必要提訊,因為他們剛剛收到被告就答辯的初步指示,他們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另外就案件事實方面,由於原審法官曾拒納相關警員的證供,而這位警員的供詞與案情相關,故辯方需要就此與原審法官商討。

法官認為沒有確實基礎要訂下提訊日。關於認罪扣減,當然愈早認罪更能顯示被告悔意,若果被告愈遲認罪,辯方需要說服原審法官被告有悔意。法官認為合適的做法是讓辯方進一步向被告索取指示,和向控方商討如何處理案件事實。若果被告認罪,可以直接排期認罪。

(15:11休庭)

休庭討論後,辯方表示被告會認罪。

最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1113 10:00 作答辯及求情。辯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3天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等文件。法官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䆁

(15:31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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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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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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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4) 

控罪:暴動

李於2021年7月7日審訊後被李慶年法官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2024年7月3日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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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劉允祥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10:1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被告同意讀出案情,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法官就案件觀察及討論
法官向主控指根據上訴庭判詞字眼是發還原審繼續處理,並非用發還重審,希望先理解意思,主控認為是恢復審訊但同意被告已經認罪,重審或恢復審訊都不影響,可以當恢復審訊。

接著李官查詢控方案件時序,有冇延誤?控方提供時序表,同意如果法庭認為程序上有延誤,不反對法庭作酌情扣減,但手上沒有案例參考。李官指雙方可考慮趙志榮案例CACC243/2012 七項因素作扣減。辯方指律政司2021年7月上訴,3年後高等法院於2024年7月處理上訴得值,在被告角度3年時間才處理上訴難免造成波折/折騰。法官觀察到同案2名定罪被告上訴在2022年6月高等法院處理並駁回,明顯需時比本案被告有很大分別。

李官進一步指暴動案件2019年發生,2020至2024審訊有不同案例,本案2021年審結是較早期,當時仍未有盧建民等案例,被告或其代表以當時法律認知作答辯,刑期也會參考2021年時暴動案判刑。

主控最後指被告被視為審訊中途認罪,根據案例扣減不多於20%,但同意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求情:
確認控方認證口供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任文職工作,採納書面求情/減刑九項因素,希望認罪可以有25至30%之扣減,就程序延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件經歷長時間等待,以較低刑期作起點。

[11:21] 休庭,法官需時考慮判刑

[12:37] 再開庭,分發判詞

[13:00] 完庭

📌判刑:即時監禁 33個月

考慮一切因素後以4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20%至36個月法律程序延期令被告長時間等待/折騰以及原審時同意大部份案情酌情再扣減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