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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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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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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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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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及辯方案情概述、證供分析

📌裁決理由

👤針對D1
搜出的衣物差不多全都是深色衣服,除一件橙色短袖上衣,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衣飾相近,D1沒有作供,亦沒有會面紀錄,考慮到終審法院案例及上訴庭案例,不作解釋反會令法庭更能考慮到對他不利的因素;李官指D1必然聽到警告,根據湯偉雄及梁國雄兩宗上訴案,任何市民在非法集結現場都應離開而非逗留,科學館廣場內的人是可選擇離開的,故排除D1為無辜過路人,而其物品跟非法集結人士吻合,在案發的時段所身處的地點跟上述提及的吻合,故法庭裁定D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2
D2有會面紀錄,其任教學校的副校長作為品格證人,證明D2誠實可信。雖控方曾批評D2一開始沒有提及母親過身一事,他指不想勾起傷心事是合乎情理的,且他在庭上作供時沒有動搖,其母親死亡證、殯儀公司報價單、他與父親的WhatsApp截圖、跟殯儀公司聯絡的截圖、其岳母當天覆診的藥單、其母出殯日子等證明文件全屬真實,除有證物支持外,按常理不會在母親過身後數天仍去參加非法集結,且他當時身穿的衣物跟示威者並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2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3
D3的衣物和身上物品跟D1相似;D3會面紀錄可見其表現合作,能即時提供解釋,而作為19歲年輕的哥哥,得知17歲的弟弟困在理大而前往尋找是合理的,而且他當時只穿上短衫短褲,衣飾與非法集結人士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4
辯方證人的證供跟D4的證供吻合,亦沒有不合理之處;D4是健身教練,其身上的物品可在訓練時使用,當中的藍白色頭盔和單車電筒,跟他在證供指出是踏單車時使用的,屬合理解釋,故法庭裁定D4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5
其證供沒有明顯不合理的地方,證物、文件足以支持其證供,故法庭裁定D5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6
D6身上沒有對指控有價值的物品,他指出自己只是找路回家,在市政局公園噴水池祈禱、哀悼和休息,不能排除D6只是無辜的過路人,故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7
D7是眾多被告中裝備最多的,而其裝備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裝備吻合,故法庭裁定D7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8
辯方證人證明D8患有過敏性鼻炎;而他表示案發當天跟中學同學相約見面,中學同學從加拿大回港作供,並以電話通話紀錄支持二人當時曾聯絡,而WhatsApp通訊紀錄因證人本已離港,並更換了電話而無法保留也屬合理;D8在第一次的會面紀錄中已表明當時約了中學同學,就證供的統一性而言,法庭裁定D8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9
D9選擇不作供並且沒有傳召證人,關於他的案情,最具證供價值的是一對勞工手套,辯方指D9曾透露帶備勞工手套是想清除路障,假設D9真的曾有清除路障的行為,但卻跟本案情節無關,法庭不會就此給予比重,而他身穿紅色衣服和灰色外套跟示威者的衣飾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9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10
D10表示自己在案發當日前往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查詢課程,他與城大之間通訊的電郵,以及其後真的報讀該院校的課程,而他當時身上亦只有護目鏡和口罩,不應排除真的去該院校查詢課程的可能性,故法庭裁定D10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裁決總結:
D1、7: 罪名成立🔴
D2、3、4、5、6、8、9、10: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名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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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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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十人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控方代表:#許俊聲大律師 / #羅紹軒大律師 (兩人為外聘律師)
A2代表: #潘志明大律師
A3:代表:#梁禮賢大律師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9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曾愷祺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13代表:#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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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先後讀出案情、判刑原則、逐個被告背景及求情、量刑原則、判刑理由及整體刑期考慮。

[15:34] 完庭

📌判刑速報:
全部人總刑期均為12個月,A2另罸款$1000。

📌簡短理由:
📎控罪一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判刑要反映罪責,阻嚇及糾正犯罪者行為,本案沒有證據各人有任何作為,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背景如個別被告年輕,有社會服務或家庭因素均不是減刑原因,簡而言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任何刑期扣減因素。
📎控罪四A2認罪判以1000元罰款處理,今天繳付
📎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星期為量刑起點,總刑期考慮下全部與控罪一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