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
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
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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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 大律師
==========
1016開庭
控方代表交待昨天高級督察專家報告中英文版已作相關修訂,同意案情(1)第33段內向電訊公司索取D4電話紀錄日子應為2020年6月28日至7月11日,不過在2至11日是沒有通話紀錄。
📌傳召 PW4 警員74615 x子安(音,應辯方要求作盤問)
⏺主問
現駐守電腦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電腦及流動通訊之法證工作,確認應同事要求在2020年7月為本案件前往D4辨公室為一桌上電腦負責截取圖片及匯出電郵
⏺盤問
確認在桌上電腦一共匯出18封電郵。同意電腦內收件匣在2020年7月2日有7封電郵,但只匯出4封,為何只揀4封答是根據指示沒看內容。問到4電郵是買機票有關,PW4指沒有去理解內容或問為何選此4封,重申只係按調查警員指示。再問其他3封電郵亦包括一封是買巴黎回港機票,PW4回答不知道
⏺覆問
工作只是負責法理鑑證去指定電腦匯出資料,沒有參與本案調查。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036 休庭待辯方律師代表索取指示
1107 再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辯方案情完。
1115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10月7日 1430作結案陳詞,並指示雙方書面陳詞需於10月6日中午前交法庭,同時亦將裁決暫時安排於11月11日 1430,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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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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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開庭
控方代表交待昨天高級督察專家報告中英文版已作相關修訂,同意案情(1)第33段內向電訊公司索取D4電話紀錄日子應為2020年6月28日至7月11日,不過在2至11日是沒有通話紀錄。
📌傳召 PW4 警員74615 x子安(音,應辯方要求作盤問)
⏺主問
現駐守電腦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電腦及流動通訊之法證工作,確認應同事要求在2020年7月為本案件前往D4辨公室為一桌上電腦負責截取圖片及匯出電郵
⏺盤問
確認在桌上電腦一共匯出18封電郵。同意電腦內收件匣在2020年7月2日有7封電郵,但只匯出4封,為何只揀4封答是根據指示沒看內容。問到4電郵是買機票有關,PW4指沒有去理解內容或問為何選此4封,重申只係按調查警員指示。再問其他3封電郵亦包括一封是買巴黎回港機票,PW4回答不知道
⏺覆問
工作只是負責法理鑑證去指定電腦匯出資料,沒有參與本案調查。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036 休庭待辯方律師代表索取指示
1107 再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辯方案情完。
1115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10月7日 1430作結案陳詞,並指示雙方書面陳詞需於10月6日中午前交法庭,同時亦將裁決暫時安排於11月11日 1430,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4/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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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不需證明D1當時已進入司法程序,而即使D4並不知道D1是否有襲擊行為,只要D4知道D1企圖逃避司法檢控、防止提出檢控的行為,便足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控方援引了劉夢熊的妨礙司法公正案例支持。此外,控方亦否定D4曾受網絡起底及滋擾。
——————
📌辯方陳詞
本案重點:誰人輸入6位數密碼去購入機票?沒有明確證據基礎指向D4。另外,控方指D4在網上曾作出的搜尋活動,但卻冇足夠證據顯示該些搜尋活動乃來自何種電子用具。再而,控方也沒有足夠理據確認事發時D1是否一名被通緝者。
[15:17 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4/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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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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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不需證明D1當時已進入司法程序,而即使D4並不知道D1是否有襲擊行為,只要D4知道D1企圖逃避司法檢控、防止提出檢控的行為,便足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控方援引了劉夢熊的妨礙司法公正案例支持。此外,控方亦否定D4曾受網絡起底及滋擾。
——————
📌辯方陳詞
本案重點:誰人輸入6位數密碼去購入機票?沒有明確證據基礎指向D4。另外,控方指D4在網上曾作出的搜尋活動,但卻冇足夠證據顯示該些搜尋活動乃來自何種電子用具。再而,控方也沒有足夠理據確認事發時D1是否一名被通緝者。
[15:17 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被告10月26日於 #陳廣池法官 席前承認四項控罪,法庭替其索取背景報告作考慮判刑。
📌進一步陳詞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報名,向法庭表示有2點背景需更正,除此之外同意報告內容。被告自幼溝通及人際能力有限,唯有透過網上表達感受及意見,因而觸犯本案,控罪(1)主要是因轉載他人發文,陳官即打斷指控罪同意案情撮要沒有提及是轉載,自己發佈同轉載刑責不相同,代表律師當時察覺到應提出,此階段才指出並不理想,休庭讓雙方商討。同時陳官指被告文筆不差,控罪(1)發佈4版字完全沒有白字比不少中學生還好,溝通能力差應該只是面對面。[控罪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表陳述。]
休庭後控方指:
🔹控罪(1)同意是被告轉載並提供文件予法庭作紀錄,陳官又問為何當初不寫,控方指因控罪字眼是用發佈所以便跟從。
🔹控罪(2)至(4)是被告在討論區回應及發佈,不是轉載。但陳官又指內容有多組四字口號(香港獨立…)相信是抄其他人不是被告創作。
被告代表總結控罪(2)至(4)被告自2019年8月至12月雖然在3個平台共發表39次煽動訊息,但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是同一時段作出。本案煽動罪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也非KOL,只是網上發文擦存在感。陳官反指網上發發文,志同道合人士回應易造成孤狼效果,舉例七一Sogo刺警、七一維園刺頸及跑馬地襲擊陳子謙律師案等。辯方提出煽動包圍新屋案潘榕偉案上訴後改判13個月。
代表希望法庭也考慮被告較早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精神狀況。
陳官聽罷指由於需時整理判刑書,判刑將延至下午4:0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被告10月26日於 #陳廣池法官 席前承認四項控罪,法庭替其索取背景報告作考慮判刑。
📌進一步陳詞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報名,向法庭表示有2點背景需更正,除此之外同意報告內容。被告自幼溝通及人際能力有限,唯有透過網上表達感受及意見,因而觸犯本案,控罪(1)主要是因轉載他人發文,陳官即打斷指控罪同意案情撮要沒有提及是轉載,自己發佈同轉載刑責不相同,代表律師當時察覺到應提出,此階段才指出並不理想,休庭讓雙方商討。同時陳官指被告文筆不差,控罪(1)發佈4版字完全沒有白字比不少中學生還好,溝通能力差應該只是面對面。[控罪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表陳述。]
休庭後控方指:
🔹控罪(1)同意是被告轉載並提供文件予法庭作紀錄,陳官又問為何當初不寫,控方指因控罪字眼是用發佈所以便跟從。
🔹控罪(2)至(4)是被告在討論區回應及發佈,不是轉載。但陳官又指內容有多組四字口號(香港獨立…)相信是抄其他人不是被告創作。
被告代表總結控罪(2)至(4)被告自2019年8月至12月雖然在3個平台共發表39次煽動訊息,但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是同一時段作出。本案煽動罪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也非KOL,只是網上發文擦存在感。陳官反指網上發發文,志同道合人士回應易造成孤狼效果,舉例七一Sogo刺警、七一維園刺頸及跑馬地襲擊陳子謙律師案等。辯方提出煽動包圍新屋案潘榕偉案上訴後改判13個月。
代表希望法庭也考慮被告較早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精神狀況。
陳官聽罷指由於需時整理判刑書,判刑將延至下午4:0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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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法官指判案書內控方案情內一些內容如有敏感、侮辱會刪去,減免以免不洽當內容、口號再現。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簡短原因:
現年23歲,修讀藝術文憑課程,確認患自閉譜系症。求情指精神狀態一般阻嚇刑罰比重較少。獨自行動沒有串謀其他人,也沒證據有人因而作出任何行動憎恨政府。
被告曾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阻礙檢控。自己求情信表深切後悔,自己我反省,不再固執兩極化。師長信件指為人善良、單純,充滿求知欲學生,犯案只因一時衝動。
控罪(1)在telegram 轉載貼文,患自閉並不能推說不理解後果,犯案視國安法無物,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
控罪(2)至(4)持續發佈多次訊息,犯案非一時衝動,各罪性質大同小異,背景在示威頻生,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控罪(1)手法同其他三項不同,因而控罪(2)至(4)其中4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14個月。然而考慮到背景及精神狀況法庭酌情再扣減2個月。總結被告最終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由於已經還押十個月,根據行為良好假期扣減被告需多服刑一個月】
被告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陳廣池法官
#判刑 🔥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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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法官指判案書內控方案情內一些內容如有敏感、侮辱會刪去,減免以免不洽當內容、口號再現。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簡短原因:
現年23歲,修讀藝術文憑課程,確認患自閉譜系症。求情指精神狀態一般阻嚇刑罰比重較少。獨自行動沒有串謀其他人,也沒證據有人因而作出任何行動憎恨政府。
被告曾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阻礙檢控。自己求情信表深切後悔,自己我反省,不再固執兩極化。師長信件指為人善良、單純,充滿求知欲學生,犯案只因一時衝動。
控罪(1)在telegram 轉載貼文,患自閉並不能推說不理解後果,犯案視國安法無物,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
控罪(2)至(4)持續發佈多次訊息,犯案非一時衝動,各罪性質大同小異,背景在示威頻生,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控罪(1)手法同其他三項不同,因而控罪(2)至(4)其中4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14個月。然而考慮到背景及精神狀況法庭酌情再扣減2個月。總結被告最終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由於已經還押十個月,根據行為良好假期扣減被告需多服刑一個月】
被告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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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
判案書將稍後上載,庭上只讀出簡單內容。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綜觀所有證供,兩人為情侶關係,事件時序,D4協助購買倫敦至台北機票,自己也購買機票往台北會合再前往倫敦。D4當然必然知悉D1犯案而協助避司法程序,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000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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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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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將稍後上載,庭上只讀出簡單內容。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綜觀所有證供,兩人為情侶關係,事件時序,D4協助購買倫敦至台北機票,自己也購買機票往台北會合再前往倫敦。D4當然必然知悉D1犯案而協助避司法程序,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000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