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裁決
陳 (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
速報:罪名不成立✅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 全為警員,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沒有犯罪記錄, 可信性較高, 犯罪傾向較低。
PW1警署警長蔡偉強當日穿防暴裝備, 小隊共有4人, 當時接到指示到砵蘭街處理示威, 現場有示威者叫囂, 亦有市民及小販。 辯方盤問PW1時提出一個片段, 顯示現場的確人數眾多, 某些人穿深色衣服及戴口罩。
PW1的說法是, 當時小隊正在前行, 被告在PW1右前方1至2點位置, 相隔1至2個人身位時, PW1見到被告右邊腰部有動作向右轉, 引起PW1注意, 被告用右腳踢向PW1小腿, PW1用右手捉住被告右邊下身, 擰轉身望便見到被告, 並留意到被告右邊褲膝蓋位置有一個很大的縫口, 當時光線充足, 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
PW1將被告帶去警察封鎖區, 被告激烈反抗, 所以PW1及其拍檔將被告按在地上, 其後作出拘捕, 罪名是毆打警務人員。 PW1的醫療報告符合其描述, 小腿有大約2cm紅腫。 盤問時播放辯方片段, PW1承認現場狹窄, 適逢農曆年假期, 現場市民眾多。
其餘兩名控方證人負責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處理被告及其證物, PW2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搜出一個膠袋, 內有黑色面巾。 PW1將被告交給PW3時沒有向PW3指出被襲擊了哪裡, PW2及PW3沒有看見案發經過, 即使覆述PW1說的情況亦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他的說法是, 當晚與女友及媽媽在太子食飯, 送女友搭車後便打算從朗豪坊出口搭地鐵回家, 當時想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才走到PW1所在的地方。 控方質疑為何食完飯還要買東西食, 被告解釋自己食得不飽, 以及並不是想買東西食, 只是想看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被告表示戴口罩是因為疫情, 而面巾不是帶去上址, 是在出面才買。 被告不記得自己有蓄意踢PW1, 辯方指即使真有這個動作, 可能也是一個意外。
PW1曾提及現場的確很多人, 但當時與其他隊員相隔一段距離, 可以清晰看見被告, 後來觀看辯方片段時承認當晚與其他隊員的距離的確沒有證供中講的那麼闊。 法庭認為PW1有盡量仔細描述當時環境, PW1亦確認辯方片段的確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辯方片段並沒有拍到關鍵時刻的情況, 亦沒有拍到被告對PW1作出的行為, 片段中有不同環境聲音及一把旁白聲音。 法庭認為片段中聽到一句「你kick我呀?」是由片段旁白發出, 因為收音與周圍的環境似乎不同, 較似是由旁白發出。 不論PW1或被告都不能確切說出這句說話是否真事, 但法庭不認為此聲音來自PW1。
PW1指自己是小隊中走在最後的一個, 與隊員有一段距離, 但片段中並非如此。 片段顯示了當晚現場環境, 尤其是PW1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被告經過PW1身旁的情況。 被告一路在小販檔附近向PW1方向走去。 當時現場狹窄, PW1及其隊員一邊行也需要一邊避開市民, 法庭對PW1是否能清楚看見被告腰部的動作及踢的動作有質疑, 但相信PW1感到被踢及受傷是真確, PW1的確被物件觸及, 而且當時是接到指示到場執行職務, 不會無故誣蔑一個不認識的人。 另外, 片中可見現場環境非常擠迫, 被告與警員彼此的距離是肩擦肩, 先經過其他隊員再經過PW1。
至於被告的證供, 控方沒有證據反斥被告說法。 雖然被告選擇於這個時間到現場, 他的衣著, 以及看見警員迎面而行仍然向警員走去的行為是自招嫌疑, 其他市民知道警員正在場執行職務都會避開。 但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可能無意踢PW1,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襲擊PW1, 裁定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保留在法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裁決
陳 (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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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不成立✅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 全為警員,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沒有犯罪記錄, 可信性較高, 犯罪傾向較低。
PW1警署警長蔡偉強當日穿防暴裝備, 小隊共有4人, 當時接到指示到砵蘭街處理示威, 現場有示威者叫囂, 亦有市民及小販。 辯方盤問PW1時提出一個片段, 顯示現場的確人數眾多, 某些人穿深色衣服及戴口罩。
PW1的說法是, 當時小隊正在前行, 被告在PW1右前方1至2點位置, 相隔1至2個人身位時, PW1見到被告右邊腰部有動作向右轉, 引起PW1注意, 被告用右腳踢向PW1小腿, PW1用右手捉住被告右邊下身, 擰轉身望便見到被告, 並留意到被告右邊褲膝蓋位置有一個很大的縫口, 當時光線充足, 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
PW1將被告帶去警察封鎖區, 被告激烈反抗, 所以PW1及其拍檔將被告按在地上, 其後作出拘捕, 罪名是毆打警務人員。 PW1的醫療報告符合其描述, 小腿有大約2cm紅腫。 盤問時播放辯方片段, PW1承認現場狹窄, 適逢農曆年假期, 現場市民眾多。
其餘兩名控方證人負責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處理被告及其證物, PW2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搜出一個膠袋, 內有黑色面巾。 PW1將被告交給PW3時沒有向PW3指出被襲擊了哪裡, PW2及PW3沒有看見案發經過, 即使覆述PW1說的情況亦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他的說法是, 當晚與女友及媽媽在太子食飯, 送女友搭車後便打算從朗豪坊出口搭地鐵回家, 當時想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才走到PW1所在的地方。 控方質疑為何食完飯還要買東西食, 被告解釋自己食得不飽, 以及並不是想買東西食, 只是想看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被告表示戴口罩是因為疫情, 而面巾不是帶去上址, 是在出面才買。 被告不記得自己有蓄意踢PW1, 辯方指即使真有這個動作, 可能也是一個意外。
PW1曾提及現場的確很多人, 但當時與其他隊員相隔一段距離, 可以清晰看見被告, 後來觀看辯方片段時承認當晚與其他隊員的距離的確沒有證供中講的那麼闊。 法庭認為PW1有盡量仔細描述當時環境, PW1亦確認辯方片段的確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辯方片段並沒有拍到關鍵時刻的情況, 亦沒有拍到被告對PW1作出的行為, 片段中有不同環境聲音及一把旁白聲音。 法庭認為片段中聽到一句「你kick我呀?」是由片段旁白發出, 因為收音與周圍的環境似乎不同, 較似是由旁白發出。 不論PW1或被告都不能確切說出這句說話是否真事, 但法庭不認為此聲音來自PW1。
PW1指自己是小隊中走在最後的一個, 與隊員有一段距離, 但片段中並非如此。 片段顯示了當晚現場環境, 尤其是PW1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被告經過PW1身旁的情況。 被告一路在小販檔附近向PW1方向走去。 當時現場狹窄, PW1及其隊員一邊行也需要一邊避開市民, 法庭對PW1是否能清楚看見被告腰部的動作及踢的動作有質疑, 但相信PW1感到被踢及受傷是真確, PW1的確被物件觸及, 而且當時是接到指示到場執行職務, 不會無故誣蔑一個不認識的人。 另外, 片中可見現場環境非常擠迫, 被告與警員彼此的距離是肩擦肩, 先經過其他隊員再經過PW1。
至於被告的證供, 控方沒有證據反斥被告說法。 雖然被告選擇於這個時間到現場, 他的衣著, 以及看見警員迎面而行仍然向警員走去的行為是自招嫌疑, 其他市民知道警員正在場執行職務都會避開。 但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可能無意踢PW1,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襲擊PW1, 裁定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保留在法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前言: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馬(18),他被控以下3項控罪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
控罪3: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控方向法庭申請修訂上述3項控罪(詳情見上),亦呈上修訂控方案情。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批准。
被告今日由事務律師代表。事務律師指因為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身體狀況不佳,故今日由他代表,而被告和法援署均已得悉情況。法庭明白情況。
答辯:
被告在今日,即2023年1月5日正式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席前承認控罪1和3。控罪2則會被傳檔法庭,控方未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簡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控方案情(涉及到被告的內容會用底線標示)。在處理控方案情其間,法庭一直與控辯雙方溝通,亦著控方準備案發現場的地圖,以更了解控方案情。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該組織於2020年1月26日13:00時至22:00時在旺角舉辦名為「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0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被示威者拉扯,其後有人叫「有狗」、「走啦」等。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有人在現場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支持醫護手足罷工」、「醫護同行罷工救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在約23:00時,示威者在上址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上「香港獨立」的字句,但最後只噴上「香港才」。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此外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和「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亦有挑釁警方,即向警方舉中指、說粗言穢語、「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等。至於被告,身穿藍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10寸乘12寸*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坐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的附近,亦有叫口號。
*雜誌尺寸是由李俊文法官所量度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註:關於在相關時段的另一暴動案件的判刑和案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2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走啦醉酒佬」等。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
事後,X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在翌日01:12時,警員發現被告和其他人在KFC餐廳內逃避警員。其後警員在KFC餐廳完成調查,即包括觀看閉路片段後,以「傷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因「見個光頭佬講嘢咁串」,所以踢他。在後來的警方會面中,被告交代自己在案發時的犯案經過,包括曾踢X左膝3至4下,和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了共27條片段,包括科大編委、無線電視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KFC餐廳的閉路電視等。概括而言,片段完整地顯示了上文的情況。
被告的背景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現時21歲。辯方確認。
法庭向辯方確認已收到相關的求情陳詞和一系列報告。辯方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此外,他們亦在今日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本人、社工、和學校的訓導主任撰寫。
控方呈上證物處理列表。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本案證物按處理列表處理。
================
顧及到辯方大律師的日誌,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9日10:00判刑,並撤銷被告的保釋。
附錄:本案的重要時序表
2020年1月28日:被告被落案起訴1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保釋申請被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
2020年2月14日:被告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批准保釋侯訊。
2020年7月24日: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
2021年2月25日:被告於2021年2月25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表達否認上述3項控罪(不是今日修訂的版本)的意向。
2021年12月3日:第1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處理。
2022年4月8日:重新訂立審期。被告維持原有的答辯意向。
2022年12月5日:第2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處理。
2023年1月5日: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3。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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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馬(18),他被控以下3項控罪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
控罪3: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控方向法庭申請修訂上述3項控罪(詳情見上),亦呈上修訂控方案情。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批准。
被告今日由事務律師代表。事務律師指因為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身體狀況不佳,故今日由他代表,而被告和法援署均已得悉情況。法庭明白情況。
答辯:
被告在今日,即2023年1月5日正式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席前承認控罪1和3。控罪2則會被傳檔法庭,控方未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簡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控方案情(涉及到被告的內容會用底線標示)。在處理控方案情其間,法庭一直與控辯雙方溝通,亦著控方準備案發現場的地圖,以更了解控方案情。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該組織於2020年1月26日13:00時至22:00時在旺角舉辦名為「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0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被示威者拉扯,其後有人叫「有狗」、「走啦」等。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有人在現場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支持醫護手足罷工」、「醫護同行罷工救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在約23:00時,示威者在上址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上「香港獨立」的字句,但最後只噴上「香港才」。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此外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和「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亦有挑釁警方,即向警方舉中指、說粗言穢語、「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等。至於被告,身穿藍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10寸乘12寸*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坐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的附近,亦有叫口號。
*雜誌尺寸是由李俊文法官所量度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註:關於在相關時段的另一暴動案件的判刑和案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2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走啦醉酒佬」等。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
事後,X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在翌日01:12時,警員發現被告和其他人在KFC餐廳內逃避警員。其後警員在KFC餐廳完成調查,即包括觀看閉路片段後,以「傷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因「見個光頭佬講嘢咁串」,所以踢他。在後來的警方會面中,被告交代自己在案發時的犯案經過,包括曾踢X左膝3至4下,和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了共27條片段,包括科大編委、無線電視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KFC餐廳的閉路電視等。概括而言,片段完整地顯示了上文的情況。
被告的背景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現時21歲。辯方確認。
法庭向辯方確認已收到相關的求情陳詞和一系列報告。辯方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此外,他們亦在今日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本人、社工、和學校的訓導主任撰寫。
控方呈上證物處理列表。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本案證物按處理列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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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及到辯方大律師的日誌,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9日10:00判刑,並撤銷被告的保釋。
附錄:本案的重要時序表
2020年1月28日:被告被落案起訴1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保釋申請被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
2020年2月14日:被告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批准保釋侯訊。
2020年7月24日: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
2021年2月25日:被告於2021年2月25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表達否認上述3項控罪(不是今日修訂的版本)的意向。
2021年12月3日:第1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處理。
2022年4月8日:重新訂立審期。被告維持原有的答辯意向。
2022年12月5日:第2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處理。
2023年1月5日: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3。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8]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王,劉(20-2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3年1月1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3/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提訊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18)🛑已還押逾2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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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鄭(27) #審訊 [1/1]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朱,廖,劉(18-30) #續審 [4/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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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8]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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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王,劉(20-2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3年1月1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3/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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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提訊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18)🛑已還押逾2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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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鄭(27) #審訊 [1/1]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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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朱,廖,劉(18-30) #續審 [4/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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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馬(18)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傷人 #傷人19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在早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控方案情簡要: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 (#魚革四周年)。雖然警方已在早前就「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一帶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3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與示威者口角。其後,該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推撞、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與示威者拉扯,過程中該名人士亦被襲擊,也不能離開。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黑色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而這些物品容易使人滑倒。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30時,示威者開始在朗豪坊外聚集。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至23:00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漆;亦有人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一些口號。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其間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和挑釁警方。至於被告,身穿連帽深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站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附近,亦有叫口號。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舉旗並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1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粗口和「走啦醉酒佬」等,亦向X投雜物。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過程中X亦被責罵。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X曾無法站起。
事後,X損失了約港幣6000元,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手指骨折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量刑考慮:
控罪1: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雖然就暴動罪,上訴法庭並無特別定下指定的量刑指引,但早於1992年,於一宗刑期覆核的案件 - CAAR10/1990案,當時上訴法庭副庭長邵祺在判詞中指出,暴動罪在否認控罪之後,被定罪的刑罰應該是監禁5年。然而,這宗案件是關於在禁閉式難民營裡面的暴動,所以犯案的情節和環境與本案十分不同,不能與本案直接比較。
若綜合上訴法庭於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的判詞中指出有關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內容會如下:
(1)暴動的整體環境,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2)阻嚇性,以對犯案者迎頭棒喝;(3)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4)參與暴動的人數;(5)暴動的暴力程度;(6)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7)暴動的時長;(8)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9)暴動的潛在威脅;(10)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11)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2)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3)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4)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此外,上訴法庭亦指出由於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有別,故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不大。
控罪3:
屬於《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亦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判刑須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因此,上訴法庭並沒有定下指定的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被告的背景:
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他的家庭背景一般,加上他的個人障礙,這些因素致他的成長過程一般。
被告的犯案原因:
辯方指被告參與暴動是因受現場氣氛影響;襲擊X是因他誤會X襲擊現場的記者和救護員。
控罪1:
首先,法庭在判刑時不會考慮23:05時前的事,因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出現在現場。此外,示威者雖然有作出堵路和縱火的行為,但造成的影響輕微,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對此知情,因為這些事情發生的位置不同,故不會在刑期上反映。
若將上文綜合的14點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的案情,法庭有如下觀察: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中的暴力行為是事先安排或預早計劃;本案發生於1月26日的公眾假期晚上,被告與約15名示威者佔據行車路,當時有一名戴有「V煞」面具的示威者帶頭叫罵警察,並以強光照射警方,而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則有大喊口號,並且無視在警方的警告;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法庭接納被告初時是在現場路過,因一時衝動而犯案,身在現場與他人叫口號。此外,他身上沒有裝備和口罩,腋下亦夾著雜誌,與其他示威者有別,故他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較輕微;和被告在參與暴動時有干犯其他罪行,即控罪3 - 「傷人」 - 根據案情,被告曾參與第2次對X的襲擊。
法庭以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作為參考,兩宗都是關於2016年旺角暴動的「暴動」罪的刑期上訴案件,關於前者,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為監禁4年6個月。至於後者,上訴法庭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5年量刑是合適。就本案,法庭認為這兩宗案件的案情都比本案嚴重。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就控罪1「暴動」罪,予以監禁3年4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3:
法庭就控罪3有如下觀察:
1:法庭接納被告是因受個人障礙影響而致他犯案;
2:被告犯案時附近有數人,過程中有人使用玻璃瓶打X;和
3:X的傷勢較輕微。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就控罪3「傷人」罪,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
減刑因素的考慮 - 認罪扣減:
在本案,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因此根據CACC418/2014案,被告可獲20%至25%的刑期扣減。至於被告實際上可獲多少的扣減,主審法官會考慮被告表達認罪意向的時機,及其它有關的情況。
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後,法庭給予被告25%的刑期扣減。
減刑因素的考慮 - 個人背景:
在本案,法庭考慮到被告尚算年輕;不爭的是,案發距今久遠,對家人和被告帶來的影響和壓力是可以想像。此外,若本案能早10個月處理,或許被告會被判處教導所的命令;他過往均從未犯事;被告確是可能因個人障礙而干犯本案,特別是誤會X襲擊救護員和記者;和被告可能因個人障礙而影響他的服刑情況,故將刑期下調6個月。
總刑期原則的考慮: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
法庭考慮到控罪1和控罪3有重疊之處,而控罪3的罪責亦已被考慮在控罪1加重刑罰的因素之中。因此,法庭命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
總結:
上訴法庭提及過判刑是一項藝術,量刑不單要對干犯的罪行合適,對犯案人亦要合適。法庭須考慮個別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況及犯案理由來量刑,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的公義。
綜合上述內容:
1:法庭就控罪1「暴動」罪,予以監禁3年4個月作量刑基準;就控罪3「傷人」罪,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法庭另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2:被告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他只能得到25%的刑期扣減。
3:考慮過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後,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刑期下調6個月。
因此,‼️監禁2年‼️是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574&currpage=T
================
附錄:發生在同日同地約23:00時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判刑
DCCC735/2020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李俊文法官 #判刑
👤馬(18)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傷人 #傷人19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在早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控方案情簡要: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 (#魚革四周年)。雖然警方已在早前就「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一帶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3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與示威者口角。其後,該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推撞、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與示威者拉扯,過程中該名人士亦被襲擊,也不能離開。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黑色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而這些物品容易使人滑倒。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30時,示威者開始在朗豪坊外聚集。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至23:00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漆;亦有人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一些口號。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其間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和挑釁警方。至於被告,身穿連帽深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站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附近,亦有叫口號。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舉旗並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1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粗口和「走啦醉酒佬」等,亦向X投雜物。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過程中X亦被責罵。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X曾無法站起。
事後,X損失了約港幣6000元,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手指骨折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量刑考慮:
控罪1: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雖然就暴動罪,上訴法庭並無特別定下指定的量刑指引,但早於1992年,於一宗刑期覆核的案件 - CAAR10/1990案,當時上訴法庭副庭長邵祺在判詞中指出,暴動罪在否認控罪之後,被定罪的刑罰應該是監禁5年。然而,這宗案件是關於在禁閉式難民營裡面的暴動,所以犯案的情節和環境與本案十分不同,不能與本案直接比較。
若綜合上訴法庭於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的判詞中指出有關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內容會如下:
(1)暴動的整體環境,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2)阻嚇性,以對犯案者迎頭棒喝;(3)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4)參與暴動的人數;(5)暴動的暴力程度;(6)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7)暴動的時長;(8)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9)暴動的潛在威脅;(10)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11)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2)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3)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4)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此外,上訴法庭亦指出由於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有別,故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不大。
控罪3:
屬於《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亦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判刑須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因此,上訴法庭並沒有定下指定的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被告的背景:
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他的家庭背景一般,加上他的個人障礙,這些因素致他的成長過程一般。
被告的犯案原因:
辯方指被告參與暴動是因受現場氣氛影響;襲擊X是因他誤會X襲擊現場的記者和救護員。
控罪1:
首先,法庭在判刑時不會考慮23:05時前的事,因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出現在現場。此外,示威者雖然有作出堵路和縱火的行為,但造成的影響輕微,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對此知情,因為這些事情發生的位置不同,故不會在刑期上反映。
若將上文綜合的14點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的案情,法庭有如下觀察: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中的暴力行為是事先安排或預早計劃;本案發生於1月26日的公眾假期晚上,被告與約15名示威者佔據行車路,當時有一名戴有「V煞」面具的示威者帶頭叫罵警察,並以強光照射警方,而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則有大喊口號,並且無視在警方的警告;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法庭接納被告初時是在現場路過,因一時衝動而犯案,身在現場與他人叫口號。此外,他身上沒有裝備和口罩,腋下亦夾著雜誌,與其他示威者有別,故他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較輕微;和被告在參與暴動時有干犯其他罪行,即控罪3 - 「傷人」 - 根據案情,被告曾參與第2次對X的襲擊。
法庭以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作為參考,兩宗都是關於2016年旺角暴動的「暴動」罪的刑期上訴案件,關於前者,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為監禁4年6個月。至於後者,上訴法庭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5年量刑是合適。就本案,法庭認為這兩宗案件的案情都比本案嚴重。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就控罪1「暴動」罪,予以監禁3年4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3:
法庭就控罪3有如下觀察:
1:法庭接納被告是因受個人障礙影響而致他犯案;
2:被告犯案時附近有數人,過程中有人使用玻璃瓶打X;和
3:X的傷勢較輕微。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就控罪3「傷人」罪,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
減刑因素的考慮 - 認罪扣減:
在本案,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因此根據CACC418/2014案,被告可獲20%至25%的刑期扣減。至於被告實際上可獲多少的扣減,主審法官會考慮被告表達認罪意向的時機,及其它有關的情況。
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後,法庭給予被告25%的刑期扣減。
減刑因素的考慮 - 個人背景:
在本案,法庭考慮到被告尚算年輕;不爭的是,案發距今久遠,對家人和被告帶來的影響和壓力是可以想像。此外,若本案能早10個月處理,或許被告會被判處教導所的命令;他過往均從未犯事;被告確是可能因個人障礙而干犯本案,特別是誤會X襲擊救護員和記者;和被告可能因個人障礙而影響他的服刑情況,故將刑期下調6個月。
總刑期原則的考慮: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
法庭考慮到控罪1和控罪3有重疊之處,而控罪3的罪責亦已被考慮在控罪1加重刑罰的因素之中。因此,法庭命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
總結:
上訴法庭提及過判刑是一項藝術,量刑不單要對干犯的罪行合適,對犯案人亦要合適。法庭須考慮個別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況及犯案理由來量刑,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的公義。
綜合上述內容:
1:法庭就控罪1「暴動」罪,予以監禁3年4個月作量刑基準;就控罪3「傷人」罪,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法庭另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2:被告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他只能得到25%的刑期扣減。
3:考慮過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後,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刑期下調6個月。
因此,‼️監禁2年‼️是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57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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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發生在同日同地約23:00時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判刑
DCCC735/202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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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黎(20)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已還押超過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司70637。…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黎(20)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已還押超過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司7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