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14:48] 裁判官閲讀辯方陳辭之後開庭,與辯方確認內容。
辯方重點指出:
1. 希望法庭不接納PW1 & PW2的證供,因為兩名證人的書面證供話燒咗橙帶,但庭上證供話距離遠,係估計燒橙帶。(裁判官回應:如果燒咗就唔係告企圖縱火)
2. 如果法庭接納證供,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specific intent(特定意圖),因為被告當時係醉酒,控方無提出證據反駁。
3. 至於招認,法庭已經接納呈堂,但辯方指亦有內在不可能,招認話「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口供指公園内外都無人。(裁判官詢問:如果法庭接納,是否足以構成控罪?)律師回應不會反駁。
控方對辯方陳辭的回應:被告嘅招認已經足以證明有特別意圖。
辯方作最後回應:招認和醉酒係兩回事。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14:48] 裁判官閲讀辯方陳辭之後開庭,與辯方確認內容。
辯方重點指出:
1. 希望法庭不接納PW1 & PW2的證供,因為兩名證人的書面證供話燒咗橙帶,但庭上證供話距離遠,係估計燒橙帶。(裁判官回應:如果燒咗就唔係告企圖縱火)
2. 如果法庭接納證供,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specific intent(特定意圖),因為被告當時係醉酒,控方無提出證據反駁。
3. 至於招認,法庭已經接納呈堂,但辯方指亦有內在不可能,招認話「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口供指公園内外都無人。(裁判官詢問:如果法庭接納,是否足以構成控罪?)律師回應不會反駁。
控方對辯方陳辭的回應:被告嘅招認已經足以證明有特別意圖。
辯方作最後回應:招認和醉酒係兩回事。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不認罪❌
📌本案主要爭議:呈堂雷射筆證物鏈
📌P1承認事實
-檢驗雷射筆的高級督察盧永楷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黑色雷射筆及電池分列為證物P2、P3;
-盧永楷於2019年12月24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4、P4A;
-盧永楷於2021年2月11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5、P5A;
-證物P2、P3為盧永楷在報告P4與P5中所指的Q3、Q4;
-偵緝警員5820於2019年9月3 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截停被告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
-錄影會面的光碟和謄本呈堂為P6、P6A,辯方不爭議內容準確性;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 警長58122 梁億偉
現隸屬水警東分區第二巡邏小隊,案發時隸屬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二隊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偵緝警員5820 梁樂文(音)
現隸屬國安處,案發時隸屬總部應變大隊
-PW2作供完畢-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內容按此
[12:4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不認罪❌
📌本案主要爭議:呈堂雷射筆證物鏈
📌P1承認事實
-檢驗雷射筆的高級督察盧永楷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黑色雷射筆及電池分列為證物P2、P3;
-盧永楷於2019年12月24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4、P4A;
-盧永楷於2021年2月11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5、P5A;
-證物P2、P3為盧永楷在報告P4與P5中所指的Q3、Q4;
-偵緝警員5820於2019年9月3 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截停被告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
-錄影會面的光碟和謄本呈堂為P6、P6A,辯方不爭議內容準確性;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 警長58122 梁億偉
現隸屬水警東分區第二巡邏小隊,案發時隸屬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二隊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偵緝警員5820 梁樂文(音)
現隸屬國安處,案發時隸屬總部應變大隊
-PW2作供完畢-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內容按此
[12:4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14:34] 開庭
📌傳召PW3 偵緝警員8702 王漢鋒(音)
案發至今一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0900開始當值至翌日0105。證人接獲通知要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130到達旺角警署報案室,被指派協助偵緝警員5820(PW2)處理一名非法集結案被捕人,即本案被告。
證人於0150連同另一偵緝警員處理與被告有關的文件,0150-0153帶被告向值日官報告案情。證人於0214-0220在同事協助下為被告進行搜身程序,搜出5件物品並檢取為證物:一部iPhone 8 Plus、一條頸巾、一頂黑色cap帽、兩個獨立包裝未開封口罩、一枝照射出綠色光線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沒有搜出其他違禁物品。
[控方準備向證人展示呈堂證物以作出確認,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裁判官先請證人離席。]
辯:控方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相信證人見到一定話係呢一枝[雷射筆],但除了黑色和發出綠光外證人對雷射筆沒有更多描述。
控:雷射筆由證人親自檢取,現在不是要建立辨認基礎。來來去去都係一枝雷射筆。
官:容許控方展示物品然後問證,但不能在展示物品時作出具引導性陳述。
[證人繼續作供。]
證人認出以下物品為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及檢取,控方正式呈堂為證物:黑色cap帽(P9)、頸巾(P10)、兩個未開封黑色口罩(P11)、雷射筆(P2)。證人當時從被告褲袋中搜出P2。當天證人沒有搜過其他類似雷射筆的物品,案發前一天及當天亦沒有檢取過其他雷射筆。
證人於0323連同被告及搜出之證物一同去到警署內專門接收證物的警員(偵緝警員19597)辦公室,把證物交由19597處理,過程在被告面前進行。0330把被告交回報案室看管後,證人沒有再接觸過早前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PW2把被告交由證人接手處理時,有簡短向他交代案情:被捕人涉及運動場道非法集結案,將交由證人錄警誡口供。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曾處理數宗社運案件,包括有人被捕及沒有人被捕的案件。以證人認知,當時大部分示威者皆穿黑色衣物、戴防毒面具等蒙面物品、可能牽涉士巴拿、鎚仔等攻擊性物品。雷射筆也可作攻擊性用途,而且有機會在示威、非法集結或暴動出現。
辯方問到,當證人知道被捕人涉及非法集結而被捕,又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證人會有合理懷疑被捕人當時管有雷射筆可能作攻擊性用途?證人答「唔啱」,因雷射筆本身不是實質武器,而自己當時角色只是CO,負責錄口供;自己不在案發現場,除非親眼見到被捕人使用雷射筆,才能稱之為攻擊性武器,不能單憑事後搜身發現一枝雷射筆就指被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確認,沒有人告知他,案發現場曾有人用雷射筆攻擊警員;亦沒有人告知他,被告曾經使用過雷射筆傷人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甚至沒有人告知他,曾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
證人0235-0302為被告就0106在彌敦道近運動場道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錄取警誡供詞。被告在警誡下答「我冇嘢想講。」證人確認,從來沒有記錄被告的物品從哪個位置搜出,而除了發出綠光外沒有記錄雷射筆其他特徵。檢取完證物後證人就為被告錄口供。證人當時收到指示為被告錄取警誡供詞,但沒有指示表明要進行詳細調查,所以他沒有向被告作出跟進提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沒有就搜出的口罩、頸巾、雷射筆等向被告提問,是因為他根本不認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證人表示唔同意。但證人同意辯方所指,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現場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證人交被告證物予19597時,5件證物都有逐件分清楚包好,有釘好。證人沒有拆開過雷射筆。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9597 何思俊(音)
現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時隸屬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當日1200開始當值,翌日凌晨約二時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315起證人處理了不同被捕人士相關證物。
0323證人負責本案被告相關證物,因當晚證人只曾處理一枝雷射筆,所以對被告印象較深刻。證人從補錄警誡口供警員接收證物,亦有記錄不同被捕人的拘捕警員之身分。證人當晚從偵緝警員8702(PW3)手上接收屬於被告的證物,除了雷射筆外,還有Pol. 153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警誡口供、兩個黑色口罩、一條圍巾、一部電話連透明電話套和sim卡、一頂有白色logo的黑色鴨嘴帽。證人在自己撰寫的Pol. 155調查報告中有關於被告的紀錄。
證人唔記得與8702交收時證物是逐件包好抑或全部一齊交。證人有同對方一起核對證物外觀,亦有問拘捕警員資料。(證人庭上確認呈堂證物為自己當日所檢取屬於被告的證物。)
證人為每名被捕人各用一個獨立大袋擺放被捕人相關證物,暫存於自己的膠箱內。每名被捕人證物都會影相,影完放回膠箱內。偵緝警員12204緊接已來收取證物,二人有一起再點算過證物。
📷P12相冊:證人為被告拍攝的證物相,包括P2雷射筆,其中相5反映證人撳著雷射筆發出綠色光的情況
🔸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大致圍繞證人處理不同被捕人證物的程序及所需時間,直播員瞓著咗抄唔到,唔好意思。]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處理過大約5-10宗社運案件。不過,本案對證人別具意義,因為「8月31號太子站行動開始引起每一晚都有示威人士去旺角警署作出一啲集結,當中有一啲違法事情發生」,「近乎每一晚都有示威者圍堵警署」,而本案為831後首宗較廣為人知的案件,所以證人對本案印象較深刻。證人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9月份有不少人士因在旺角警署外集結而被帶返警署,當中亦必定牽涉不少證物;示威、集結案多數都會牽涉被捕人衣物、破壞工具等證物。
⭐️證物雷射筆
證人只形容證物為黑色雷射筆,沒有在任何文字紀錄提及雷射筆的其他特徵。
辯方以證物黑色口罩舉例,除了兩個都係黑色之外亦沒有其他特徵,只能說庭上所見的證物與證人3年前接觸過的口罩吻合;證人同意。
接收雷射筆時雷射筆著到,證人自己沒有干擾過,沒有嘗試拆開,不知道電池是充電式或可拆除。
辯方指出,如果庭上展示的證物沒有證物標籤,單看證物外觀證人根本不會辨認出這些呈堂證物就是自己3年前所處理過的證物;證人表示唔同意。
-PW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餘下3名控方證人作供
[16:41]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14:34] 開庭
📌傳召PW3 偵緝警員8702 王漢鋒(音)
案發至今一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0900開始當值至翌日0105。證人接獲通知要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130到達旺角警署報案室,被指派協助偵緝警員5820(PW2)處理一名非法集結案被捕人,即本案被告。
證人於0150連同另一偵緝警員處理與被告有關的文件,0150-0153帶被告向值日官報告案情。證人於0214-0220在同事協助下為被告進行搜身程序,搜出5件物品並檢取為證物:一部iPhone 8 Plus、一條頸巾、一頂黑色cap帽、兩個獨立包裝未開封口罩、一枝照射出綠色光線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沒有搜出其他違禁物品。
[控方準備向證人展示呈堂證物以作出確認,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裁判官先請證人離席。]
辯:控方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相信證人見到一定話係呢一枝[雷射筆],但除了黑色和發出綠光外證人對雷射筆沒有更多描述。
控:雷射筆由證人親自檢取,現在不是要建立辨認基礎。來來去去都係一枝雷射筆。
官:容許控方展示物品然後問證,但不能在展示物品時作出具引導性陳述。
[證人繼續作供。]
證人認出以下物品為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及檢取,控方正式呈堂為證物:黑色cap帽(P9)、頸巾(P10)、兩個未開封黑色口罩(P11)、雷射筆(P2)。證人當時從被告褲袋中搜出P2。當天證人沒有搜過其他類似雷射筆的物品,案發前一天及當天亦沒有檢取過其他雷射筆。
證人於0323連同被告及搜出之證物一同去到警署內專門接收證物的警員(偵緝警員19597)辦公室,把證物交由19597處理,過程在被告面前進行。0330把被告交回報案室看管後,證人沒有再接觸過早前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PW2把被告交由證人接手處理時,有簡短向他交代案情:被捕人涉及運動場道非法集結案,將交由證人錄警誡口供。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曾處理數宗社運案件,包括有人被捕及沒有人被捕的案件。以證人認知,當時大部分示威者皆穿黑色衣物、戴防毒面具等蒙面物品、可能牽涉士巴拿、鎚仔等攻擊性物品。雷射筆也可作攻擊性用途,而且有機會在示威、非法集結或暴動出現。
辯方問到,當證人知道被捕人涉及非法集結而被捕,又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證人會有合理懷疑被捕人當時管有雷射筆可能作攻擊性用途?證人答「唔啱」,因雷射筆本身不是實質武器,而自己當時角色只是CO,負責錄口供;自己不在案發現場,除非親眼見到被捕人使用雷射筆,才能稱之為攻擊性武器,不能單憑事後搜身發現一枝雷射筆就指被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確認,沒有人告知他,案發現場曾有人用雷射筆攻擊警員;亦沒有人告知他,被告曾經使用過雷射筆傷人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甚至沒有人告知他,曾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
證人0235-0302為被告就0106在彌敦道近運動場道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錄取警誡供詞。被告在警誡下答「我冇嘢想講。」證人確認,從來沒有記錄被告的物品從哪個位置搜出,而除了發出綠光外沒有記錄雷射筆其他特徵。檢取完證物後證人就為被告錄口供。證人當時收到指示為被告錄取警誡供詞,但沒有指示表明要進行詳細調查,所以他沒有向被告作出跟進提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沒有就搜出的口罩、頸巾、雷射筆等向被告提問,是因為他根本不認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證人表示唔同意。但證人同意辯方所指,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現場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證人交被告證物予19597時,5件證物都有逐件分清楚包好,有釘好。證人沒有拆開過雷射筆。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9597 何思俊(音)
現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時隸屬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當日1200開始當值,翌日凌晨約二時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315起證人處理了不同被捕人士相關證物。
0323證人負責本案被告相關證物,因當晚證人只曾處理一枝雷射筆,所以對被告印象較深刻。證人從補錄警誡口供警員接收證物,亦有記錄不同被捕人的拘捕警員之身分。證人當晚從偵緝警員8702(PW3)手上接收屬於被告的證物,除了雷射筆外,還有Pol. 153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警誡口供、兩個黑色口罩、一條圍巾、一部電話連透明電話套和sim卡、一頂有白色logo的黑色鴨嘴帽。證人在自己撰寫的Pol. 155調查報告中有關於被告的紀錄。
證人唔記得與8702交收時證物是逐件包好抑或全部一齊交。證人有同對方一起核對證物外觀,亦有問拘捕警員資料。(證人庭上確認呈堂證物為自己當日所檢取屬於被告的證物。)
證人為每名被捕人各用一個獨立大袋擺放被捕人相關證物,暫存於自己的膠箱內。每名被捕人證物都會影相,影完放回膠箱內。偵緝警員12204緊接已來收取證物,二人有一起再點算過證物。
📷P12相冊:證人為被告拍攝的證物相,包括P2雷射筆,其中相5反映證人撳著雷射筆發出綠色光的情況
🔸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大致圍繞證人處理不同被捕人證物的程序及所需時間,直播員瞓著咗抄唔到,唔好意思。]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處理過大約5-10宗社運案件。不過,本案對證人別具意義,因為「8月31號太子站行動開始引起每一晚都有示威人士去旺角警署作出一啲集結,當中有一啲違法事情發生」,「近乎每一晚都有示威者圍堵警署」,而本案為831後首宗較廣為人知的案件,所以證人對本案印象較深刻。證人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9月份有不少人士因在旺角警署外集結而被帶返警署,當中亦必定牽涉不少證物;示威、集結案多數都會牽涉被捕人衣物、破壞工具等證物。
⭐️證物雷射筆
證人只形容證物為黑色雷射筆,沒有在任何文字紀錄提及雷射筆的其他特徵。
辯方以證物黑色口罩舉例,除了兩個都係黑色之外亦沒有其他特徵,只能說庭上所見的證物與證人3年前接觸過的口罩吻合;證人同意。
接收雷射筆時雷射筆著到,證人自己沒有干擾過,沒有嘗試拆開,不知道電池是充電式或可拆除。
辯方指出,如果庭上展示的證物沒有證物標籤,單看證物外觀證人根本不會辨認出這些呈堂證物就是自己3年前所處理過的證物;證人表示唔同意。
-PW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餘下3名控方證人作供
[16:41]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2/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是日審訊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概要
被告於2019年9月2日在party room參與ocamp活動,稍後在警署內被警員搜出的頸巾和雷射筆都是活動用到的道具,由組爸組媽給他;兩個獨立包裝黑色口罩則是油麻地地鐵站有人派給他。
活動完畢被告在回家路上於屈臣氏外被PW2截停,之後連同其他遭截停人士被帶返警署。在警署進行筆錄警誡供詞時他只回答了「我冇嘢想講。」搜身完畢及錄完口供之後,被告到羈留室逗留了一段長時間,之後進行錄影會面。負責錄影會面的警員對他說了一句,大意如下:「快快脆脆做完,快快脆脆有得走,唔好講咁多嘢,我又做少啲嘢。」他自己對警員這番說話的理解是叫他不要對被搜出物品講太多,只要在錄影會面時乜都答「我冇嘢講」就可盡早離開。警員向他展示證物時他有答「同意」,因為自己的確有被搜出該些物品,但除了同意之外沒有就物品再詳細回答。
#施祖堯裁判官 再次關注辯方案情「錄影會面警員叫被告快快脆脆」,似乎牽涉到被告口供自願性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 #田思蔚大律師 再次確認辯方不爭議自願性。被告作供時亦有澄清,當時警員這番說話對他在錄影會面的回答沒有關鍵影響。
其實被告現時無法確定庭上所見的呈堂證物P2就是自己當晚身上被搜出的那一枝雷射筆,因為當晚只曾接觸約3小時,而且除了是黑色沒有其他特徵,對該枝雷射筆認識不深,再者已經是3年多前的事。同理,錄影會面時警員向他展示證物雷射筆時,他沒有十分仔細地觀察,只看到有幾個特徵與自己原有的雷射筆吻合就答同意,忽略了證物雷射筆缺少一條鏈,而且他當時也不認為面前的會是另一枝雷射筆。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不傾向做陳詞,辯方會做書面陳詞,12月20日呈交陳詞,2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6:0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2/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是日審訊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概要
被告於2019年9月2日在party room參與ocamp活動,稍後在警署內被警員搜出的頸巾和雷射筆都是活動用到的道具,由組爸組媽給他;兩個獨立包裝黑色口罩則是油麻地地鐵站有人派給他。
活動完畢被告在回家路上於屈臣氏外被PW2截停,之後連同其他遭截停人士被帶返警署。在警署進行筆錄警誡供詞時他只回答了「我冇嘢想講。」搜身完畢及錄完口供之後,被告到羈留室逗留了一段長時間,之後進行錄影會面。負責錄影會面的警員對他說了一句,大意如下:「快快脆脆做完,快快脆脆有得走,唔好講咁多嘢,我又做少啲嘢。」他自己對警員這番說話的理解是叫他不要對被搜出物品講太多,只要在錄影會面時乜都答「我冇嘢講」就可盡早離開。警員向他展示證物時他有答「同意」,因為自己的確有被搜出該些物品,但除了同意之外沒有就物品再詳細回答。
#施祖堯裁判官 再次關注辯方案情「錄影會面警員叫被告快快脆脆」,似乎牽涉到被告口供自願性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 #田思蔚大律師 再次確認辯方不爭議自願性。被告作供時亦有澄清,當時警員這番說話對他在錄影會面的回答沒有關鍵影響。
其實被告現時無法確定庭上所見的呈堂證物P2就是自己當晚身上被搜出的那一枝雷射筆,因為當晚只曾接觸約3小時,而且除了是黑色沒有其他特徵,對該枝雷射筆認識不深,再者已經是3年多前的事。同理,錄影會面時警員向他展示證物雷射筆時,他沒有十分仔細地觀察,只看到有幾個特徵與自己原有的雷射筆吻合就答同意,忽略了證物雷射筆缺少一條鏈,而且他當時也不認為面前的會是另一枝雷射筆。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不傾向做陳詞,辯方會做書面陳詞,12月20日呈交陳詞,2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6:0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裁決
蘇(2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 - - - - - - - - - - -
裁決:
控罪一罪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施官欲釐清就控罪2的基礎,問及PW3證據中有否提及直接接觸,還是舉手作勢令人感受到威脅。官指PW1雖有斷片情況出現,但不質疑整體真偽,證供和cctv片段相乎。
施官認為PW1 PW2觀察黑衣人情況不理想,黑衣人離開1分鐘後才到達,顯示有一定距離,CCTV P10 見黑衣人後有小巴亦有可能會阻礙視線。CCTV P9見有7名人士有前有後,前方有人拎長條物品,後有人拎水樽,見有市民把雪糕筒拿回, PW1 與停車場有距離,PW1看片段後才意會本身就有雪糕筒出現。
施官指PW1 供詞無詳細講及所聽到的不足為奇。片段顯示原來不是急步,亦能理解,因已事隔3年,官指庭上亦能幫助證人喚起記憶。
官指PW1口供描述被告人特徵不夠詳細能理解,認為無想到要為將來法庭審訊寫幾詳細,PW1亦無為令被告定罪而誇大證供。就三次被指罵「你咪撚走」,PW1有回望,有記憶,去到很近時也有機會辯認,環境有光。官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指PW2早前案件不可信,官認為雖顧及本案,指PW2証供無不合理之處,庭上問題亦難以估計,供詞無提及部分內容不足為奇。接納PW2誠實可靠。
法庭不接納PW3辯認證供,接納PW4為誠實証人,但辦認證供不可靠。
🔸求情:
被告為地盤工人,需要供養家人。控罪一並不是有預謀,明白案情有嚴重之處,但相隔一段時間,有延誤,由拘捕至2022年3月落案起訴,到2022年5月上庭,相隔1年4個月,期間被告每月續保,本案有其他被告,定罪的已定罪,但案件同樣有4名證人和證據相近,難以理解有1年4個月的延誤,就此希望法庭能酌情扣減。控方解釋期間有索取法律意見,並於2021年5月檢查被告電話後有再次索取法律意見。
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於4月24日下午1430 在西九法院4庭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裁決
蘇(2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 - - - - - - - - - - -
裁決:
控罪一罪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施官欲釐清就控罪2的基礎,問及PW3證據中有否提及直接接觸,還是舉手作勢令人感受到威脅。官指PW1雖有斷片情況出現,但不質疑整體真偽,證供和cctv片段相乎。
施官認為PW1 PW2觀察黑衣人情況不理想,黑衣人離開1分鐘後才到達,顯示有一定距離,CCTV P10 見黑衣人後有小巴亦有可能會阻礙視線。CCTV P9見有7名人士有前有後,前方有人拎長條物品,後有人拎水樽,見有市民把雪糕筒拿回, PW1 與停車場有距離,PW1看片段後才意會本身就有雪糕筒出現。
施官指PW1 供詞無詳細講及所聽到的不足為奇。片段顯示原來不是急步,亦能理解,因已事隔3年,官指庭上亦能幫助證人喚起記憶。
官指PW1口供描述被告人特徵不夠詳細能理解,認為無想到要為將來法庭審訊寫幾詳細,PW1亦無為令被告定罪而誇大證供。就三次被指罵「你咪撚走」,PW1有回望,有記憶,去到很近時也有機會辯認,環境有光。官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指PW2早前案件不可信,官認為雖顧及本案,指PW2証供無不合理之處,庭上問題亦難以估計,供詞無提及部分內容不足為奇。接納PW2誠實可靠。
法庭不接納PW3辯認證供,接納PW4為誠實証人,但辦認證供不可靠。
🔸求情:
被告為地盤工人,需要供養家人。控罪一並不是有預謀,明白案情有嚴重之處,但相隔一段時間,有延誤,由拘捕至2022年3月落案起訴,到2022年5月上庭,相隔1年4個月,期間被告每月續保,本案有其他被告,定罪的已定罪,但案件同樣有4名證人和證據相近,難以理解有1年4個月的延誤,就此希望法庭能酌情扣減。控方解釋期間有索取法律意見,並於2021年5月檢查被告電話後有再次索取法律意見。
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於4月24日下午1430 在西九法院4庭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判刑
蘇(2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當日裁決:
控罪(1) 罪成❗️❗️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 - - - - - - - - - - - -
藍凱欣大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給被告知道,同意內容;律師再呈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自幼爸爸身亡,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希望法庭輕判。
施官向藍大狀提出上訴庭案例CAAR14/2020,藍大狀確認是代表案中被告,亦向被告解釋該案量刑。
施官簡述本案案情和法庭的看法,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PW1 被被告發現後已經離開,並無挑釁被告,但被告是第一個出手打PW1,是領頭人,鼓動施襲者。
上訴庭案例在原審時判12個月監禁,但上訴庭指15個月是適當量刑起點,所以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因警方調查時間頗長,酌情扣減一個月,再無其他扣減理由,判處監禁14個月。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判刑
蘇(2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當日裁決:
控罪(1) 罪成❗️❗️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 - - - - - - - - - - - -
藍凱欣大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給被告知道,同意內容;律師再呈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自幼爸爸身亡,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希望法庭輕判。
施官向藍大狀提出上訴庭案例CAAR14/2020,藍大狀確認是代表案中被告,亦向被告解釋該案量刑。
施官簡述本案案情和法庭的看法,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PW1 被被告發現後已經離開,並無挑釁被告,但被告是第一個出手打PW1,是領頭人,鼓動施襲者。
上訴庭案例在原審時判12個月監禁,但上訴庭指15個月是適當量刑起點,所以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因警方調查時間頗長,酌情扣減一個月,再無其他扣減理由,判處監禁14個月。